范文一: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合宪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产生的,为全国人民服务的,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的活动准则,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就决定了其它法律法规的在制定过程中不得与其抵触。立法的合宪性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一切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文皆视为无效 。
二、立法的法治原则 其可以细分为立法的合宪性、立法的法定性、立法的程序性。立法的法定性是指立法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立法的程序性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和废纸法律文件的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
三、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立法主体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其两项具体原则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必须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基础点。
四、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是立法根据实际国情和客观需要,在保持法律稳定的情况下,建立、修改、废止一定法律法规。必要情况可以进行超前立法。从而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
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范文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 执法特征
答: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2、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
4、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5、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6、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 司法独立原则
答:关于司法的解释,在有些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答: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
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6)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五)法的特征
答:普遍性(普遍适用),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规范性以法律条文等规范性条文表现),反复适用性(可以反复适用),可操作性(可以具体操作,适用于具体案件),公开性(公开发布为人所知),预防性(预防犯罪),严格程序性(制定程序和实用程序严格),指导性(指导人们的生活),滞后性(法都是滞后的,现有行为才有调整行为的法)
法的特征有以下几个: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程实现的社会规范
法的特征有如下五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谊性的社会规范;4.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实现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实施的方式是不同的,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从而法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范文三:当代合作社原则是中国合作社的立法基础
当代合作社原则是中国合作社的立法基础
《学术界>(双月刊)
总第118期,2006.3
ACADEMICSINCHINA
No.3May.2006
当代合作社原则是中国合作社的立法基础(*]
o蒋玉珉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芜湖241000)
[摘要]:世界合作社原则体现了伦理和经济二元价值观.合作社在发展中伦理 价值所占据的主导地位让位于经济价值.中国合作社立法要以经济价值为主导的二元
价值观为基础.
(关键词]:合作社原则;经济价值;伦理价值;合作社法
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l届大会(1995年)明确提出合作社七原则,成为各国 设计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指导方针,即: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制;民主的社员管理;社 员的经济参与,自治,自立;教育,训练和宣导;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事 业.世界各国合作社立法都以合作社原则为基础展开.
一
,世界合作社原则体现了伦理价值和经济价值相结合,
指导着合作社立法,决定着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近百年来, 其伦理价值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伦理理念在 社员,社区及社会的政治文明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合作社的伦理 价值体现在民主,公平,教育,连锁等理念中.民主与公平是合作社原则的基础 理念,贯穿于合作社原则的始终.在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中.合作社是自愿的 组织,对所有能利用其服务,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人开放,无性别,社会,种族,政
治和宗教歧视;社员在经济合作中,合作社按社员的交易额公平地返还利;每 作者简介:蒋玉珉,安徽师范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教授,经济学博士.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号O4BJL008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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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合作社原则是中国合作社的立法基础[]
个社员都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在合作社管理中,社员们积极参与制定合作社制 度,选举产生对合作社员负责的代表,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联合社也应以民 主与公平的方式组成.在社员的经济参与中,社员民主管理合作社资金,民主决 定资金流向及盈余额的分配.合作社的自治,自立原则中同样体现了公平与民 主:合作社处理与外部组织的关系,必须经全体社员同意,以确保社员的民主管 理以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互助与连锁的理念也贯穿于合作社原则: 合作社的组建就是建立在社员互助与连锁的理念基础上,合作社应为社员,经理 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能更有效地为合作社发展做贡献.合作 社还须向大众,特别是青年和传播媒介宣传合作社的性质和优越性.合作社要 通过在全国及国际组织中的合作,最有效地服务于社员和加强合作社,并通过合 作社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经济理念在 社员,社区及社会的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功能或作用.合作社的经济价值通过社 员共同的交易活动实现.合作社经济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重性.合 作社的使用价值由合作制形式自身产生.社员组建合作社,目的是为了满足自 己的利益需求,合作社则通过流通,消费,金融等生产活动以及自身的生产物质 条件为社员提供使用价值.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弱势群体的自助组织,必然为经 济弱者提供服务,社区居民通过合作社经营,妥善处理通货膨胀,环境恶化,产品 污染等经济问题,这是合作社最原始,最基本的使用价值体现.合作社在市场经 济体制中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和其它市场经济主体的交易中也必须 遵循市场规律,通过等价交换取得平均利润,这些盈余属全体社员共有,要在合 作社内进行利润分配,使合作社员实现共同富裕.或者政府利用合作社作为促
进经济效率提高,创造就业,资源配置,引导投资,促进社会发展文化进步的重要 手段之一,这些也都是合作社交换价值的体现.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及外部赢 利企业竞争加剧,尤其是进入2o世纪,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历经坎坷,合作社原 则也几经修订:1966年"联盟"第23届大会,提出了"合作社六原则",即:门户开 放,民主管理,限制股息,盈余摊还,重视教育,社间合作,合作社原则基本定型. 1988年,"联盟"第29届大会,马卡斯主席提出了合作社具有八个方面的价值, 即;自助与互助,非赢利,民主,自愿努力,普遍性,教育,社员参与.其中,民主, 公平,互助,关心他人为基本价值.显然,马卡斯更注重合作社伦理学意义,从伦 理价值观角度探讨了合作原则的内在涵义,为合作运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合作 伦理体系.直到1995年,"联盟"第31届大会,修订了"六原则",提出了"七原 则",也始终贯穿了原有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其伦理价值也是核心要素,主导着 世界合作运动.
二,合作社原则受到严重挑战,合作社的基本生存和发展要
求伦理价值和经济价值相结合,经济价值应上升到主导地位.
2O世纪中,晚期,垄断资本已形成,市场竞争加剧,合作社为对抗大垄断资 55—
学术界2006.3?学术探索
本,普遍采取成本主导策略(扩大规模为主)与差异化策略(凸显特色为主)来提 高效率.由于合作社规模扩大,社员与经理信息不对称,经理逐渐取代社员,握 有更大的决策权力,从而使民主管理落空;有的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导致效率下 降;合作制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随着合作社规模扩大而逐渐严重.同 时,贯彻合作社的伦理价值也导致合作社员投资不足和效率下降,表现在:?按 交易额返还盈余,减弱社员投资动力;?社员股不能自由转化,社员股金收入与 合作社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具对称性,降低了社员提高效率的动力;?由于公共 积累逐渐加大,公共产权定位模糊,合作社内"搭便车"现象日益严重. 合作社在内,外压力下,产生了严重的信心危机,经营危机和思想危机,因 此,世界各国合作社在坚持伦理价值的同时,更多地强调经济价值,更多地关注 合作社效率,关注合作社总体赢利性.经济价值,尤其是交换价值上升到主导地
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早期的合作社强调合作社的交易仅限于社员与社员,社员与合作社之 间.社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平等,教育等伦理价值几乎充斥合作社一切经济活 动;许多国家立法规定合作社解散要把全部积累赠送给社会慈善机关,许多教会 举办合作社,更带有明显的慈善性,社团性,封闭性.这种现象在2O世纪中叶已 基本不存在.
第二,合作社原则的几次变革,在保留其伦理价值的同时,丢掉一些不利于 交易的具体经营策略,如"现金交易","资本的有限利息","政治与宗教中立"等, 逐步用较为模糊的语言规定某些原则,如"社员经济参予"等.各国合作社在灵 活解释这些原则的同时,结合本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具体设计本国合作社法以促 进合作事业发展.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合作社的营运目标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 获取"剩余",认为合作社非赢利指的是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合作社作为经 营实体在市场经济机制中与其它企业是平等的交换关系,其经营目标都是降低 交易费用获取平均利润,只不过合作社把盈余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一般企业的 赢利全归资本家所得,分配方式虽然不一样,营运目标必须一致.因此,不少国 家甚至在立法上,把合作社等同于公司法人.
虽然合作社的伦理价值受到了严重挑战,但当代合作社的基本二元价值观, 即合作社员的平等,民主,合作,教育的伦理价值及尊重社员个人利益,尽力获取 社员整体利益即合作社利益的经济价值始终成为合作原则的真谛,它不仅代表 着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代表着全人类伦理,经济价值的未来.因此,合作社的二 元基本价值观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环境决定了中国农村合作社的二元基本价值观在 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应有所侧重,当前,应更多的强调经济价值,在经济价值 实现中保持伦理价值.
中国历史上的人民公社化扭曲了合作社的二元价值,给农村的合作发展增 添了阻力.当前,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现状给中国农村合作运动带来了前 一
56,
当代台作社原则是中国台作社的立法基础*】
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际,国内大市场基本形成,市场风 险逐渐加大,农民组建合作社抵抗市场风险的意识逐渐强化,各级政府在"三个 代表"思想的指导下也在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政策力度,主,客观思想条件基 本成熟..
其次,市场经济机制的运作,带来了城乡贫富差距加大,城镇化建设使无地 农民涌入城市,加剧就业困难,经济上的弱势群体人数激增,合作社建立的物质 条件也基本成熟.
再次,中国供销合作社改革也走过了2O多年,正,反经验及合作社知识的宣 传也给不少地区送去了组建合作社的精神食粮,各级政府迫切感受到立法支持 的需求,合作社法已呼之欲出,这就给大力组建合作社提供了法律及组织条件. 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最终取决于合作社的经济价值,合作社借助 政府的优惠政策,尽可能使合作社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平均利润率,从而惠顾全 体社员,才能实现合作社的伦理价值.因此,伦理价值是合作社生存的灵魂,经 济价值是合作社发展的源泉,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组建合作社的初期, 可侧重宣传经济价值,但经济价值的实现过程,必须贯穿伦理价值. 四,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相结合,以经济价值为主,制定我国合作社法.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合作工厂,社区性 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等,鱼龙混杂,真假合作社难辨,急需一部 合作社法规范合作社运动.当前,我国合作社法的建立必须坚持合作社经济价 值为主的二元价值观,在当前有关合作社立法的讨论中,对于有争议的主要条 款,笔者的看法是:
1,合作社定义及法人地位:
要坚持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第31次大会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 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求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 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自治的社团."
上述定义隐含合作社的二元价值观,即:必须按平等,自愿原则组成;合作社 的经济价值是满足社员自身需求;合作社是社团法人同时又是企业,产权为社员
共同拥有;内部采取民主管理形式.
当前,中国自主合作社的建立正处于起始阶段,建立合作社是开发式扶贫的 重要手段,鼓励广大弱势群体尽快脱贫,凸现合作社经济价值,建议可以采取二 种操作方法;
第一,单独设立合作社法人,合作社章程要体现合作原则:经济交易要以与 社员交易为主,赢利在做必要的扣除后按交易额返还社员.
第二,或者仍归属于社团法人,但要明确规定,政府给以优惠政策鼓励合作 社取得平均利润率,限定合作社交易额必须以与社员为主,合作社赢利在做了必 要扣除后,按交易额全部返还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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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社责任及优惠:.
合作社负有限责任,保证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在历史上,各国规定不同,在合 作社经济价值为主的前提下,合作社只能负保证责任,即以社员股金及保证金的 若干倍为限.合作社负无限责任虽符合合作社的伦理价值,但影响合作社发展, 不适合我国当前农村低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现状.
国家应免征合作社营业税及所得税.各国在合作社发展早期都有此项规 定,目的是保护农村经济弱者,促进社员合作自救,体现合作社经济价值,我国也 应有此类规定.
3,社股及盈余:
当前,世界各国对社员股金及盈余的分配,已较充分的体现了合作社的经济 价值,例如,以色列规定,新社员入社的门坎费(股金)要达到老社员已经拥有的 平均社有资金额.每人购股至多不超过股金总额的2o一3o;股金最低额的规 定,要能保证合作社的日常营运所需最低资金额;控制最高额是保证社员的平等 权利,使合作社不受大股东控制,为突出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我国合作社也应照 此办理.
合作社收入扣除成本后为盈余,应提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分配股
息,然后再按交易额返还社员.,
5,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各国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一般都有全体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董 事会,经理委员会及特别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都具有明确的职责 和权利.这和公司制内部的组织框架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合作社内部实行一 人一票的民主管理体制,公司制是一般一票的管理模式.当前,各国许多合作社 因经营资金严重短缺,为吸引大股东,采用一人一票和数股一票相结合的办法, 突出了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我国农村当前在弱势农民资金严重短缺的条件下, 采用上述"人和+资和"的民主管理模式是应有的选择.
注释:
[1]韩学训编着:《合作社法》台湾,l986年,第82页
C23蒋玉珉:《合作经济思想史论》,山西经济出版社,l999年. (33肖韩:《国外合作社立法综述》,《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l期. C43王如珍:《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思考》,《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8期.
[5]O0一oPERATIVELawinpracticebypeteryeo1989,IUNDON,PlunkettFoundation.
[6]Nilsson,Jerker,CooperativeOrganizationalModelsasReflectionsoftheBusinessEnvir
onments.
"TheRoleCooperativeEntrepreneurshipintheModernMarketEnvironment,PellervoEcon
omicRe—
searchInstitute,Finland(1999) [责任编辑:袁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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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当代中国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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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1.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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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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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当代中国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
2014-03-18 13:48 来源:《法学》 ?我有话说有5人参与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刘松山
当代中国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的一个重大区别是,中国的立法都是改革背景下和改革进程中的立法。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这个基本方针后,中国就进入了一个全面改革的时期,而立法是与改革同时起步、同步或者交错前行的,立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实际都是改革背景下的社会关系,立法的任务常常是改革的任务,立法的难点常常是改革的难点,立法的前行与阻滞常常受限于改革的前行与阻滞,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呢?30多年来,我们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经历了几种不同思路的冲突、选择与发展,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也面临不少值得思考的严峻问题。现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这个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而改革又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都面临着尖锐复杂的矛盾和考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立法又应当如何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这就为进一步探索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拓展了宽广的空间。回顾和总结当代中国立法与改革关系的策略选择,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审慎又果断地采取适当的策略,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对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立法与改革的辩证关系
在法理学研究中,有一个经久不衰又充满争议的话题,就是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这一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突出表现,就是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对普遍意义上的法律与社会变迁关系,从萨维尼、边沁、穆尔、伯尔曼、哈耶克、庞德等西方学者,到中国的学者,都见仁见智,阐述了不同的立场见解。但在中国,立法与改革是最近30多年来才提出的新课题,对两者的关系做全面和科学的总结尚需更长时间的实践和经验来支撑,从现有的理论特别是政治法律实务界的认识来看,我们对这一问题的揭示基本反映了唯物辩证法中的矛盾论,即:立法与改革关系实际就是矛盾论中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首先,立法与改革天然具有内在的冲突。立法是要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其实质“是将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体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1]用通俗的话说,立法的特点是“定”,是要把某种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定”下来。而改革有“改去”、“革除”之意,常指改革旧制度、旧事物。[2]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十三大报告的说法,改革就是要“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3]据此,改革的特点是“变”,是要将已经稳定下来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的某些社会关系“变”过去。这样,对于同一种社会关系,在同一时期内,如果按照立法的要求,是要将它“定”下来,但如果按照改革的要求,却要将它“变”过去,这就使得,立法与改革成为一对不可调和的互相冲突的矛盾,这一情况也进一步决定了,无论是改革背景下的立法,还是立法背景下的改革,自身都蕴藏着不安定、不成熟的因素。对立法与改革关系的这一特点,杨景宇2003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法制讲座时从两个方面做了说明。他说,一方面,“法律、法规的特点是‘定”’,“一旦规定下来,全社会就要一体遵守。”[4]而另一方面,“改革的特点是‘变’,是突破原有的体制和规则。”[5]基于两者的这一矛盾,杨景宇进一步总结说:“用特点是‘定’的法律、法规去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要求,难度是很大的。”[6]杨景宇的这个说法直白地揭示了改革时代立法所面临的困境。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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