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隐性关联风险提示
近期,部分地区的银行授信客户受关联企业风险传导出现资金链断裂的现象,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目前存在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隐性化倾向,也加大了银行的授信管理难度。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信贷风险,特作如下提示:
一、高度重视,加强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防范关联客户信贷风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制度。要深化关联客户的授信尽职调查,进一步明确关联客户授信尽职调查和报告责任,防止关联客户信息漏损带来的信贷风险。
二、认真分析,注重隐性关联信息识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加强对企业隐性关联现象的研析,注重梳理、收集识别客户隐性关联信息的途径和方法。要充分运用银监会派出机构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平台,深入挖掘客户隐性关联信息,及时更新银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企业关联信息完整、准确。
三、持续监测,建立关联风险预警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注重调动整合信贷、运营、财务等各部门力量,加强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多途径、全方位持续监测客户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变化情况。要探索建立客户关联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和风险提示,迅速摸清预警客户的关联风险底数,采取
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防范客户关联风险传导。
四、完善内控,提升员工信贷管理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剖析近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风险事件,举一反三,认真总结客户隐性关联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不断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质。要完善问责管理,强化对信贷人员的履职行为约束,对知情不报、刻意隐瞒或回避企业关联信息等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范文二:财务培训之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及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风险提示
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及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风险提示 虽说每年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均是每年企业的“家常便饭”,但去年各地税务机关对同期资料的突击检查以及以《报告表》为基础的调查案例的披露,让企业“受惊”不小,从中也折射出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交易的重视程度正在逐年加剧,从我们内部得到的消息,税务机关内部的反避税规程已经出台,各级税务机关及外部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已经开始建立,面对约织越大的反避税大网,企业面临的反避税压力可想而知。
年度关联业务的申报和同期资料的准备的重要性等同于汇算清缴,如果不能将风险控制在前沿,那么企业将会面临更强的未知“风暴”,为了帮助您在关联申报前识别未知的转让定价风险,国内知名转让定价专家宋宁先生将做客第一税务在线会议直播室,为您深度解析年度关联申报的要点
主讲内容
第一部分:中国税务机关反避税征管的最新动态
-2011年转让定价调查的分析和总结
-2011年转让定价调查新情况
- 反避税征管新思路和动态所带来的启示
第二部分:《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内容更新
-2011年关联申报填表会有哪些变化,
-各表单填报技巧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2011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技巧
-2010年度同期资料检查主要问题剖析
- 哪些最新问题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如何避免同期资料准备的“误区”
第四部分:问答交流
来源:http://www.linked-f.com
范文三:关联交易审计风险研究
【摘要】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数量日渐增多且形式逐渐多样,使得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的难度不断增加,审计风险也随之增高。防范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成为注册会计师减低审计风险的关键。面对日益复杂的关联交易审计,应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审计力度,积极采用先进的审计方法,有效提高审计质量。
【关键词】关联交易;审计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联交易的总量不断扩大,形式更加多变,对经济的影响也日益突出。通过对企业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亦变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关联交易审计现状
(一)关联关系更加隐秘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关联度越来越高,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为了进行盈余管理,企业发展出了一些相当有技术含量的关联交易手段,用以躲避关联交易审计。这种状况的出现,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证券部门的相关规范虽然发挥一定程度的作用但仍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多变的关联交易审计。
(二)非公允关联交易比重较高
非公允关联交易是造成审计困难的一大因素,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大规模资金的非允关联交易,这种关联交易在审计中很容易被发现且并不多发。另一种就是经常性的非公允关联交易,通常是具有小金额高频率的特点加上企业隐藏了这种关联关系,使其在审计中很难发现。
(三)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较为落后
就目前我国的审计现状来说,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出现有针对高风险的关联交易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原因有很多,审计成本、审计工作整体环境没有进行及时的先进方法和技术的引进等等,使之不能满足随时变化着的审计市场的要求。
二、关联交易的审计风险
(一)关联交易形式多样,涉及范围宽泛,隐蔽性高
由于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业务发展呈多元化的趋势,涉及范围宽泛,为隐藏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形式日益更新,且与新的经济业务交织起来真假难辨,给注册会计师的调查增加了难度,增加了审计风险
(二)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作假动机
首先,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一个逐步成熟的阶段,在监管日益完善的压力之下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逃避证券市场对连续亏损企业特别处理的监管,选择了关联方交易来操作利润,从而使注册会计师承担了审计风险。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但许多上市公司并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大多内部控制制度基础薄弱。就关联交易而言,许多上市公司没有制定重大关联交易的规范性程序,以致关联方交易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但是,相当大比例的关联交易并非真正从公司的生产经营角度出发,而是成为关联方取得超额收益或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段。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健全就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控制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着高度集中的现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能很方便地利用其控股优势来影响甚至左右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了得最大限度的攫取利益,他们往往采用关联交易作为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非公允关联方交易的发生。
(五)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不够强,职业道德水平不够高
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审计工作要求他们应是高层次的德才兼备的人才,他们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必须具有扎实的会计审计法律知识及各种审计基本技能,并具有敏锐的分析能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审计人员都能达到上述要求,这也不可避免地会限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影响审计质量。
三、审计风险识别与防范
(一)关联方交易的识别
关联方的识别关联方交易审计的难点在于发现关联方关系,一旦找到关联方,审计也就有了清晰的线索。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被审单位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实施有效的程序来确定被审单位是否存在已知或潜在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1.从整体经营状况进行识别。边缘公司和亏损公司是两种最有可能进行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类型。由于关联方交易的特有性质――非市场性非竞争性,边缘或亏损公司为了避免被摘牌或为下一年扭亏为盈做准备,有强烈动机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财务舞弊。
2.从公司治理结构和控制环境方面进行识别。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种种手段攫取中小股东财富的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就是主要手段之一。审计的关键是要分清楚各组成部分间的关系,当被审计公司的内部治理与控制出现明显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该注意其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或者能否有效运行的情况,关注在此期间其财务报告有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3.从财务报告层面进行识别。关联方交易所制造的业绩在会计处理上一般表现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现金流的增加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冲减等,从而造成利润总额的增加。一般来说,通过关联交易的损益来调节会计报表的利润,是进行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最主要的目的。因此,审计中应多关注以上账户科目的非正常变化。
(二)规避方法
1.谨慎遴选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有关联方交易的审计业务前在对客户的了解过程中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深入了解管理层的可信赖程度及所承受的压力,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行业竞争情况和发展前景,对其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2.与管理部门沟通,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关联方交易审计信息主要来源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所以与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是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基础因此,无论是在审计计划阶段,还是在审计实施和报告阶段,审计人员都应该与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特别对于涉及法外事项的关联方交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沟通,明确双方责任。
3.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由于关联方交易审计的特殊性,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很高在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中,专业判断贯彻始终要降低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就要不断地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积累职业经验。
范文四: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
(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
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
(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
(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
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二)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对于企业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
(三)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
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对于各类贷款担保,第一,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第二,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的条款等。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例如对于国外担保人,到国外行使保全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费力。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在国内关联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
(五)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
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类企业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范文五:.数源科技:关联交易提示公告
爱橤:安 *ST科健 旭飞投资 三木集 团 新兴铸管 数源科技 东信和平 信隆实业
山 东如意 博深工具 亚太药业 益生股份 新联电 子 阳【游戏排行榜】www.yxphb.cn普医疗 东方日升...[详情]
11-1808:54新浪微博
心【游戏排行榜】www.yxphb.cn系小凯幸福:
600223鲁商置业600503华丽家族600749西藏旅游601377兴业证券000578盐湖集团000909数源科技002148北纬通信002369卓翼科技002589瑞康医药300194...[详情]
11-1718:26新浪微博
爱橤:*ST科健 旭飞投资 三木集团 新兴铸管 数源科技 东信和平 信隆实业 山东如意 博深工具 亚太药业 益生股份
新联电子 阳普医疗 东方日...[详情]
11-1718:24新浪微博
爱橤:中国平安 *ST科健 旭飞投资 三木集团 新兴铸管 数源科技 东信和平 信隆实业
山东如意 博深工具 亚太药业 益生股份 新联电子 阳普医疗 东方日升...[详情]
11-1717:10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