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独生子女光荣证
独生子女光荣荣
独生子女光荣荣
下文《生子女光荣荣》是由荣大家整理提供~需要生子女独独
荣明相荣容敬荣荣注荣用荣料生子女荣明荣荣。内独
独生子女光荣荣
【1】
独生子女荣明
我荣位荣工 同志~性荣 ~生于 教201X年X月X日~身
份号状况荣 ~婚姻****大学
荣生育委荣划会
荣生委荣荣字,
荣荣人荣字,
201X年X月X日
注,
荣理荣荣携荣方荣婚荣、方荣口本、方身荣、子女出生双双双份医
学并填写两份荣明原件留存上述荣印件于荣生荣。此荣明荣一式~一
份份交由本人~一留存校荣生荣。
【2】
申荣荣理《光荣荣》的件符合下列件之一~且子女年荣在十条条
八周荣以的~可申荣荣理《光荣荣》。内
1、一荣夫妻依法生育一子女后不再生育个;生子女独
2、再婚夫妻方再婚前依法累荣只生育一子女~再婚后符双个
合生育第二子女件但不再生育的个条;
3、夫妻生育的第一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子女~不个个
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子女~其中一子女死亡~荣只有一两个个个子女~荣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荣一子女后~荣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个
荣特殊情的荣定生育第一胎荣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况双
荣理《光荣荣》~但在其《初育胞胎夫荣享受生子女父母填写双独荣荣申荣荣》后可以荣取一生子女父母荣荣。励份独励
生子女按下列荣准定例第二十第一款第荣、第荣中的独确条条
独确生子女按下列荣准定,
夫妻方只生育一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存活的双个个;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荣一子女的个;
由社福利机荣荣成人且有兄弟姐妹的会构没;
只生育一子女的夫妻后~一方依法荣子女共同生活个离异与~独与没生子女未再婚或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方各有一子女~原夫妻荣系存荣期荣所生育子双个
女已荣取生子女父母光荣荣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荣子女的~独
可以荣荣享受生子女父母待遇。独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荣~一方生育荣一子女且荣取生另个独
子女父母光荣荣~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荣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荣荣享受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例第独条
四十四荣定的荣。条励
范文二:独生子女光荣证
北京市独生子女光荣证需要材料如下(各区大体一致,特别说明这项政策国家鼓励,只要不是违反计划生育国策的):
1、双方户口本(考虑到小孩上户口的几种情况:本市随母、本市随父、女方为外省随父入户、如随祖父母的情况特殊处理),根据2008年的北京市政策,需要在独生子女光荣证上填写孩子的身份证号,也就是要求新生儿在派出所报户口出生后,才可以办理。 2、小孩的医学出生证明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4、两张独生子申请表,双方签字,双方单位(档案所在地加盖计生专用章),女方户口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婚嫁随父入户的在男方户口在所居委会或村委会盖章;双方均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不需要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这一栏盖章)
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或乡镇计生办办理,婚嫁随父的到男方的街道或乡镇计生办办理 北京的政策不需要携带照片,不需要任何费用,不收材料复印件。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后,把申请表(两张都要加盖街道计生办章切忌)交给双方单位(档案所在地)
北京市的政策是:双方每人每个月可以可以领取5块钱,一般是一年发一次,如果是单位集体存档,没有发放也就没有了,个人存档和失业人员可以在户口所在居委会领取也是每年年底发一次
关于年老一次性奖励:
双方不少于1000块钱,男满60,女满55,双方的婚姻状况也没有发生变化 生了二胎也就享受不了
范文三:独生子女光荣证
独生子女光荣证
独生子女光荣证
【1】
独生子女证明
我单位教职工同志~性别~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婚姻状况_______~结婚时间年月日~于_____年____月___日生育一孩___~子女姓名~系其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年月日
本人单位****大学
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生委员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办理时须摈携带双方结婚证、双方掷户口本、双方身份证、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好并留存上述复印件于计跋生办。此证明请填写一瑰式两份~一份交由本人禁~一份留存校计生办。换
【2】
申请办理《沥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远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非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娘可申请办理《光荣证》维。
1、一对夫妻依晒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记生育;独生子女
2摩、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汛依法累计只生育一个子擞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余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掸育的;
3、夫妻生誓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寅~又生育了一个子女~兑不再生育的;
4、垫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苛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蟹~现只有一个子女~书脏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贺 5、夫妻依法收养一甄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鹿再生育的。
对特殊澎情况的规定生育第一胎邪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硬妻~不得办理《光荣证拒》~但在其填写《初育酥双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删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且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下女父母奖励费。
独挟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糠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拈项、第项中的独生子女癣按下列标准确定:
箕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幅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待个存活的;
无子女的夫运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媚的;
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尿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藤的;
只生育一个子对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叹依法与该子女共
同生活一~独生子女未再婚或与煤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继生育的。
再婚夫妻估~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痈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迎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谬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峪子女父母待遇。
再榆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匆~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知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票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博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汽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詹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矛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虽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了励。
范文四:2016年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全文
2016年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
法全文
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户籍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均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光荣证》是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荣誉证书,是对自愿终生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公民享受奖励、优待等项政策的凭证,夫妻各持一证。
第四条 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光荣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报批、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或者辖区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初步确认工作。
第五条 办理《光荣证》,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光荣证》的网上办理。
第六条 《光荣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夫妻及子女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夫妻工作单位、证件签发日期、编号、签发机关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光荣证》式样、印制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光荣证》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支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制作、发放、审核《光荣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资格
第八条 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一)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二)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曾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该夫妻离婚后,只在本次婚姻中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可以办理《光荣证》;曾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在再婚前的配偶可以办理《光荣证》;
(五)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自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其与前配偶办理的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对于因离婚无原《光荣证》的一方可以单方换领《光荣证》;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单方名义办理《光荣证》;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再婚前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与现配偶同时办理;
(七)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本条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第三章 申领和发放
第九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子女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也可以向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
请。
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省公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光荣证》,但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其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可办理本省《光荣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光荣证》的,应当填写《光荣证》申领表,经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初步确认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证书或者婚姻状况证明;
(二)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养的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特殊情形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若非本省机构出具的,办理机关应该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光荣证》的,可以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或者到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网站下载《光荣证》审批表。
个人填表后,由夫妻单位或村(居)委会予以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光荣证》签发机关处应当加盖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换领、补领《光荣证》:
(一)因婚姻关系变动的;
(二)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
(三)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
(四)《光荣证》遗失的;
(五)符合换领、补领《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换领《光荣证》应当提供原证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新证的同时,应当交回原证;但属于本条第(一)项的情况,可以提供原证的,新证应重新登记编号;不能提供原证的,应当提供申领原证时的申领表的有效复印件或者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原证继续有效。补领《光荣证》应当提交领取过《光荣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换领、补领《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或者母亲年龄条件的限制。
第十四条 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递交再
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以原独生子女姓名办理的《光荣证》自生育行为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五)《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的。
(六)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或者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回《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申请领取《光荣证》,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形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光荣证》申领、换领、补领和退回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
证。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光荣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时,应当出示《光荣证》:
(一)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等奖励待遇;
(二)享受增加的计划生育产假和护理假;
(三)在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就医、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政府给予照顾;
(六)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父母享受的奖励待遇和救助;
(七)需要《光荣证》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发展规划统计职责的机构负责《光荣证》的具体管理工作,《光荣证》的相关信息纳入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光荣证》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借办理《光荣证》搭车收费。
第十九条 《光荣证》申领表一式四份,夫妻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各一份,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永久存档一份。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光荣证》的,由签发机关责令退回证件和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并依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光荣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光荣证》由全省统一编号,编码采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的区划代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领取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范文五:成都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指南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成都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依法办理独生子女证,领取独生子女费用。那领取独生子女证具体需满足哪些条件,提供哪些资料,如何操作?
成都独生子女光荣证办理指南
【承办机构】: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
【办理事项】: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结时限】:当场办理
【咨询电话】:028-12356
【相关业务】:成都准生证办理流程、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夫妻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1
3、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4、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
办理资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2、身份证;
3、户口簿;
4、结婚证;
5、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协议书/配偶死亡证明(离婚或丧偶单独);
6、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明;
7、夫妻合影照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8、免冠单人一寸照片两张(离婚或丧偶)。
办理流程:
1、独生子女已满2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提出申请;
2、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审核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面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备注】:
2
1、办理独生子女证之前可以先进行网上预约。
2、夫妻双方同时申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一方申领的,只发给申请方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持有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未满2周岁的申请对象直接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及其他应提交材料报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即可。
职场百科网(www.zcbkw.com)小编提醒:以上内容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