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两者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
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其无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贯穿于任何法律事实之中。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
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法律规则在针对具体案例时可以具体有针对性的应用,切实做到一对一的针对性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以下方面方可适用:在穷尽法律规则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范文二: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doc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
【1】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2】法的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之一。”综上所述,法律规则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后,可能导致某种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或者消灭,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出现而将这些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来源不同
原则的诞生,严格意义上并不来自国家和官方权威,而来自于社会和民间习尚。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则也可以由立法机关“写入”法条中,但是实质上,原则不是“制定”的,而是“形成”的。而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法律原则的目的,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较为直接的体现,其也可以由统治阶级通过特定的程序予以改变和废除。原则的根源来自自然法,而规则是从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总的来说,规则的根源也在于自然法,它们都力图表现自然法的理念,只是两者之间是实质与形式的区别。
(二)内容不同
从内容上看,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概括性,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不为人们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规则则表现出一种具体性和确定性,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即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具体的,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也是确定的,其明确具体的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论,规则比较僵硬,原则却比较富有弹性,在法律体系中适当地设置一些原则,可以有效地化解规则的僵硬性,为规则之间的冲突找到一条可靠的解决之路。
(三)规制的客体不同
从两者规制的客体来看,原则不仅规制规则所针对的一般情况,而且它还瞄准规则未予覆盖或规制的特殊情形。可见,原则所规制的行为不仅可以是对的
或错的,而且可以是好的或坏的,“如果的确有意按照原则行事,那么,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一项原则是一项什么原则以及为什么该原则要求它所要求的东西,就是必需的。”而规则所规制的行为只能分为简单的对或错,所以,“一项规则或者获得遵守,或者遭到违反。
(四)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对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维持社会伦理道德秩序、保障个案公平、弥补法律漏洞等积极意义
(五)适用方式不同
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如果一条规则所确定的事实是即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美国法理学家沃德金在说明这一点时(曾举棒球规则的例子:在棒球比赛中(击球手若对投球手所投的球三次都未击中则必须出局。裁判员不能一方面承认三击不中者出局的规则有效(另一方面又不判三击不中者出局。这种矛盾在规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 分量 weight(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中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六)承载的价值不同
从承载的价值上来看,原则在于保证整个法律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底线,而规则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的合法性要求。所以,原则体现着法的实质价值,而规则体现着法的形式价值,也就是说,原则承载着法的个别正义、灵活性和法律个别化价值,而规则承载着法的一般正义、效率和安全价值。
(七)在规范冲突的解决方式及后果上不同
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然导致其中的一条规则无效,但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影响原则的效力,相互冲突的原则仍然“存续无损”。由此,互相冲突的原则就必须得做出一定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择。
三(结语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法律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的弊端,二者的关系究其根本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成文法中设立原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期,(法典)系统。 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够应对现代变动不居的社会形势。认识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对现实中的法的如何遵守和适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今天出现的问题为什么恰恰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尴尬,应该说主要是我们在追求一种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价值目标,一国的国情需要符合国情的法律,符合国情的法律能促进一国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目标从文字上体现自由、正义,其实通俗说就是让民众安居乐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标,法律能给予一种安居乐业的前提保障,提供安居乐业的必然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让每一个人的安居乐业与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划等号。法律原则就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规定,法律规则更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解释和应用。如同有人从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中引出的理论:“保护产权的法律先于个人利益动机;个人利益动机先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最终使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导致经济上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斌、杨磊主编:《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版. [
范文三: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摘要】在当今社会,我国正处于社会历史转型期,在各种思潮的影响之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多元化、利益主体多样化,各种新型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在这种大环境下,法律不再单纯归结为规则,原则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原则往往在疑难案件当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中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指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虽然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定义及特点
(一)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作为法学上一个重要的概念,国内学者一般是如此定义的:“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者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1】
1、非实定的法律原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原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传统,所谓“非实定的法律原则”,是指不是通过现行的实在法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由于其处在自我存在的状态,也可以称为“自存的法律原则”,如那些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自然法原则”。
2、实定的法律原则。法官在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中对判例传统的总结、对理论学说的粹取以及自身经验等要素进行整合,所谓“实定的法律原则”,就是那些通过法律明文规定下来的法律原则。实定的法律原则是非实定法律原则的变迁,是后者的法律化,是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法律原则。
(二)法律规则
关于法律规则的看法,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在由吴斌、杨磊主编的法理学的书中写道“所谓法律规则,又称法的规则、法律规范,是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以赋予某种事实以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的准则和标准,旨在建立和维护
法的秩序的特定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之一。”【2】综上所述,法律规则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某事件或行为发生之后,可能导致某种权利义务的产生、变化或者消灭,也可能引起某种法律责任的出现而将这些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意义明确下来。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来源不同
原则的诞生,严格意义上并不来自国家和官方权威,而来自于社会和民间习尚。虽然从表面上看,原则也可以由立法机关“写入”法条中,但是实质上,原则不是“制定”的,而是“形成”的。而法律规则,是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法律原则的目的,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较为直接的体现,其也可以由统治阶级通过特定的程序予以改变和废除。原则的根源来自自然法,而规则是从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总的来说,规则的根源也在于自然法,它们都力图表现自然法的理念,只是两者之间是实质与形式的区别。
(二)内容不同
从内容上看,原则在内容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和概括性,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不为人们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而规则则表现出一种具体性和确定性,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即其对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具体的,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设定也是确定的,其明确具体的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一般而论,规则比较僵硬,原则却比较富有弹性,在法律体系中适当地设置一些原则,可以有效地化解规则的僵硬性,为规则之间的冲突找到一条可靠的解决之路。
(三)规制的客体不同
从两者规制的客体来看,原则不仅规制规则所针对的一般情况,而且它还瞄准规则未予覆盖或规制的特殊情形。可见,原则所规制的行为不仅可以是对的
或错的,而且可以是好的或坏的,“如果的确有意按照原则行事,那么,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一项原则是一项什么原则以及为什么该原则要求它所要求的东西,就是必需的。”而规则所规制的行为只能分为简单的对或错,所以,“一项规则或者获得遵守,或者遭到违反。
(四)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对从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法律原则的适用具有维持社会伦理道德秩序、保障个案公平、弥补法律漏洞等积极意义
(五)适用方式不同
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的:如果一条规则所确定的事实是即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 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美国法理学家沃德金在说明这一点时.曾举棒球规则的例子:在棒球比赛中.击球手若对投球手所投的球三次都未击中则必须出局。裁判员不能一方面承认三击不中者出局的规则有效.另一方面又不判三击不中者出局。这种矛盾在规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而原则不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适用.并且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 分量 weight.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中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或平衡.有些原则比另一些原则有较大的分量。
(六)承载的价值不同
从承载的价值上来看,原则在于保证整个法律的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底线,而规则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的合法性要求。所以,原则体现着法的实质价值,而规则体现着法的形式价值,也就是说,原则承载着法的个别正义、灵活性和法律个别化价值,而规则承载着法的一般正义、效率和安全价值。
(七)在规范冲突的解决方式及后果上不同
规则之间的相互冲突必然导致其中的一条规则无效,但原则之间的冲突并不影响原则的效力,相互冲突的原则仍然“存续无损”。由此,互相冲突的原则就必须得做出一定的权衡,其实质就是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衡量或在相互冲突的价值标准之间做出选择。
三.结语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的关系.法律原则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严格规则的弊端,二者的关系究其根本就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成文法中设立原则,将人(法官)的因素引入法律的运作过程中.”使法典由自行运转不息的永动机演变为人——期,(法典)系统。 法律原则的模糊性、衡平性赋予了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得以发挥其智慧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甚至根据社会的理想、法律的目的干预具体法律概念、法条、法律规范之适用.以使法律能够应对现代变动不居的社会形势。认识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对现实中的法的如何遵守和适用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今天出现的问题为什么恰恰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尴尬,应该说主要是我们在追求一种并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的法律价值目标,一国的国情需要符合国情的法律,符合国情的法律能促进一国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价值目标从文字上体现自由、正义,其实通俗说就是让民众安居乐业。如何达到这样的目标,法律能给予一种安居乐业的前提保障,提供安居乐业的必然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让每一个人的安居乐业与个人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划等号。法律原则就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规定,法律规则更应该围绕这样的目标而解释和应用。如同有人从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中引出的理论:“保护产权的法律先于个人利益动机;个人利益动机先于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从而最终使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导致经济上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斌、杨磊主编:《法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版.
范文四: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一题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简述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详细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宪法为什么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简述: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 ;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详细:(一)在规定的内容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为部门法,调整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它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
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所具有的就不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现在:(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2)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
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刑事和行政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中级法院负责对不符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的二审管辖。
简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时取得制度。即时取得,顾名思义就是在交易中须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约定一方在交了钱之后标的物(给付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用来交易的物)的所有权过一段期限后发生转移,则在此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须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 ;
2 交易必须是有偿(赠与,继承均为无偿);
3 须有所有权人脱离所有物的意思,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发生善意取得;
4 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者买受该标的的,均不适用善意取得。
案例一
1、 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乙对甲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 假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因为乙对甲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刑罚。
4、 甲的投案构成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应对甲减轻处罚。
5、 具有。属于犯罪较轻的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案例二
(1)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2)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范文五: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 法
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更具体的法律原则,而法律原则不具体设定权利义务内容,只是规定指向。
2.在适用范围上,一个案子只能适用一个规则,而原则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则不是此种情况。
3. 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有不同的含义,法学中的“法的渊源”又指“形式渊源”,是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
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
题的规范性依据。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国家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
条约。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主要有三种方法:即法规清理、法规汇编、法典编纂。
4.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5.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
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
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
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
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
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
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
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
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
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檔按照一定
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檔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
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檔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
的法律创制活动。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
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结合主义
?法律体系的特点: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
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
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
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
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
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
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
(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
是对“行为”的命定。
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
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
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3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
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
?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
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诉讼结构的特点: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
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2) 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阶级性
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二)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社会规范
3)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3、法律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
--------下面红色部分是赠送的工作总结,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行政管理干部个人总结
20XX年上半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科室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按照公司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的工作方针,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在自身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20XX年上半年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
我作为一名负责公司行政管理的干部,肩负着公司赋予的重要工作职责,知道自己责任重大,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把它学深学透,领会在心里,运用到具体实际工作中,以此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在实际工作中,我做到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提高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为职工群众做好表率作用,促进公司整体工作发展。
二、刻苦勤奋,全面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工作范围广,日常事物多,涉及车辆、食堂、安全、卫生等方方面面工作,工作看起来虽然细小,但都与公司的整体工作紧密相关,丝毫不能马虎。为此,我严格要求自己,精益求精、一丝不苟地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质量,让公司领导放心,让职工群众满意。
(一)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公司用车需求
我分管公司6辆汽车,按照公司车辆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行车安全。一是抓好驾驶员管理,要求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法律观念,确保行车安全。二是抓好车辆管理,严格执行派车制度,规范使用车辆派车单,用车结束后,执行车辆归位制度,将车辆停放在规定范围内。同时要求驾驶员做好日常保养维护、清洗工作,每月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查,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卫生整洁;做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检查工作,排查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不让车辆带病行使。三是做好每月用油统计分析,包括过路费、保养费和车辆公里数工作,制定好下月用油计划,做好车
辆保险年审工作,努力减少用车成本,为公司节省资金。四是抓好安全教育,每季度对驾驶员进行一次规章制度、安全行车教育,要求驾驶员在行驶车辆中要时刻保持警惕,做到安全驾驶,防止出现各类安全事故。
(二)强化安全卫生,防范安全卫生事故
我作为行政人事部安全员,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强化安全卫生,防范安全卫生事故。一是加强食堂卫生安全,要求食堂把好进货关,不进低劣货,从源头上防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要求食堂搞好每天的清洁卫生工作,定期开展消毒杀菌和灭四害工作,确保食堂卫生整洁,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二是加强厂区保安,要求保安员加强厂区巡逻,做好人防、技防工作,提高警惕、细致防范,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厂区安全,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三是加强厂区保洁,要求保洁员做好每天日常卫生保洁工作,保持厂区卫生整洁面貌,提高公司形象;要求保洁员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加强花草树木的修剪和病虫害防治,旱天要做好浇水工作,防止花草树木枯死,冬天要做好保温工作,预防花草树木遭冻害;使厂区美观,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
(三)做好其他工作,促进公司整体工作发展
我是兼职驾驶员,保障总部和上级领导接待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我严格要求自己,加强与公司的联系联络,注意自身的文明礼貌和礼仪修养,认真细致做好工作,确保让总部和上级领导满意。我认真做好保障领导房屋使用工作,为公司管理层享受每人在外租房待遇做好服务工作,按时缴纳水电费,认真检查水电设施,确保公司管理层在外租房能够住好不操心,能够专心致注地为公司做好工作。
三、培养良好作风,促进工作发展
做好行政管理工作,除了业务知识与技能外,更主要的是工作作风。我作为一名行政管理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培养良好作风,以严谨的态度对待工作,承担自己的责任,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负责到底,做好任何工作。对自己做到技能精、作风硬、讲诚信、肯奉献,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为公司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创新,创新是做好工作、取得工作成绩的基础;没有创新,意味思维僵化、工作守旧,不可能促进工作发展,取得工作成绩。为此,我按照公司的工作精神,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做到积极创新,大胆解放思想,大胆变革求新,实现工作突破,促进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0XX年上半年,我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工作,虽然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工作业务水平,完成了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与公司领导的要求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和提高。进入20XX年下半年,我要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实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发努力,攻坚破难,把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确保获得公司领导和职工群众的满意,为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与贡献。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本年度,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思想上,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邓--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在工作生活中注意摄取相关的政治经济政策,注重学习与工作有关的各经济法律法规,注重经济大环境走向。“新闻调查”、“经济半小时”等栏目都是摄取该类知识不错的途径。通过上述学习,使我坚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信念,使自身的政治经济理论素养得到
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年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通过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著作,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认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2、业务上,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工作日变日新,时时需要学习,处处存在挑战。不懂就学,是一切进步取得的前提和基础。在这段时间里我认真学习了业务工作的相关资料,再加上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本职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意识到了做好本职工作的巨大作用。
一年来,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此外,认真参加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各类培训,一年来参加了公务员初任培训、禁毒尿检培训、电子政务培训,均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考核,熟练掌握了业务技能。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上迅速成长起来。
3、工作上,勤奋努力,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我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党政办工作,一是综治办工作。
(一)党政办工作。
办公室工作是完全服务性质的工作,既要对外服务,也对内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三勤”即嘴勤、手勤、脚勤。
在接待群众来访办事时,都能主动询问是否有需要办理的事,遇到办不了的证明材料时能耐心向其解释清楚,或帮其联系驻村干部、经办人,帮其查看档案资料等,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使群众能尽快办好手续,树立好政府窗口的形象;在收文发文时,总是用最短的时间把文件送达到各办公室,并及时把领导批阅文件收回归档或传阅到其他办公室,从来没有遗漏掉一份文件。
XX年在全行员工忙碌紧张的工作中又临近岁尾。年终是最繁忙的时候,同时也是我们心里最塌实的时候。因为回首这一年的工作,我们会计出纳部的每一名员工都有自已的收获,都没有碌碌无为、荒度时间。尽管职位分工不同,但大家都在尽最大努力为行里的发展做出贡献。时间如梭,转眼间又将跨过一个年度之坎,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现将今年的工作做如下简要回顾和总结:
今年我在财务部从事出纳工作,主要负责现金收付,票据印章管理,开具发票和银行间的结算业务,刚刚开始工作时我简单的认为出纳工作好像很简单,不过是点点钞票,填填支票,跑跑银行等事务性工作,但是当我真正投入工作,我才知道我对出纳工作的认识和了解是错误的,出纳工作不仅责任重大,而且有不少学问和技术问题,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掌握.在平时的工作中我能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根据会计提供的凭证及时发放工资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单据,不符要求的一律不付款,严格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据,库存现金的完整及安全,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月末关帐后盘点现金流量及银行存款明细,
并认真装订当月原始凭证,每月及时传递银行原始单据和各收付单据,配合会计做好各项帐务处理及各地市资金下拨款,严格控制专款专用和银行帐户的使用.
以上是我今年工作以来的一些体会和认识,也是我在工作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的一个过程,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加强学习和掌握财务各项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加强财务安全意识,维护个人安全和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损失,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公司全体员工一起共同发展,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决心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回顾一年的工作,自己感到仍有不少不足之处:
1、只是满足自身任务的完成,工作开拓不够大胆等;
2、业务素质提高不快,对新的业务知识学的还不够、不透;
3、本职工作与其他同行相比还有差距,创新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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