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农业部
【颁布日期】 19930111
【实施日期】 1993011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 善,保证绿色食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绿色食品信誉及消费者利 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 ,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 事物。
第三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农 业部审核批准其使用权。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绿色 食品标志。
第四条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 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三)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四)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 规定。
【章名】 第二章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
第五条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绿色食品标 志使用权的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在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 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
门;
(二)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 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三)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 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四)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 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 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 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 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 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 其申请。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
,,,,,,,,,,,,,,,,,,,,,
, , ,
标志代码 产品类别 产品代号
【章名】 第三章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第七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的使用范围限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认定的《绿色食品标志商品涵盖范围》。
第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时,须严格按照《绿色食品标志 设计标准手册》的规范要求正确设计,并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 单位印制。
第九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 使用协议”。
第十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改变其生产条件、工艺、产品标 准及注册商标前,须报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
第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暂时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 者应在一个月内报告省、部两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暂时中止使用绿色食 品标志,待条件恢复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
用。
第十二条 绿色食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的产品为限。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标志及 其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有效。要求继续使 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天内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的, 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 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 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环保、食品监测部门对其使用标志的 产品及生态环境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撤销标志使用权,在本使用期 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六条 对侵犯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农业部撤销其绿 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造成损失的,并 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或使用权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 展中心公告于众。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绿色食品标志在产品之外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绿色食品标志的各种表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范文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说 明
申请书须报以下材料,
1,《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
,2,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附监测点分布图,及农业环境
质量现状评价。
,3,由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执行企标的附报企业标准。
,4,《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5,企业生产技术规程及质量管理手册。
,6,省绿办考察报告。
申请书及附报材料,1,、,2,复印无效。
填写材料时须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 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 填表人亲自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全你 英 文 名 称 详 细 地 址 产 品 名 称 英 文 名 称
包 装 方 式 包 装 规 格
注册商标名称 注册商标编号
产
品
特
点
简
介
原
料
生
产
环
境
简
介
省 级 绿 色 食 品 办 竟 年 月 日
见
中国 绿色 食品 发展 中心 审批 年 月 日
结论
绿色 食品 证书 编号 及 使用
期限
年度
抽检
记录
备 注
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 表一系为统计绿色食品生产能力而设,并不影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资格,请如实填写。
2. 表二由农作物,产品或产品的原料,种植单位按当年实际情况填写。如加工产品的原料来自于其它单位,须附报原料供应合同。
3. 表三由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企业按当年情况填写。
4. 表四由食品加工企业按当年情况填写。
表一 企业生产概况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企业全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省内主管部门 经济性质 企 领取营业执照时间 执照编号 业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 情
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 况
主营 经营
范围 兼营
年生产总值 年利润
产品名称 商标
设计年生产规模 实际年生产规模
申请 平均批发价 当地零售价 使用
标志 年销售量 年出口量 产品
情况 主要销售范围
获奖情况
单位名称 生产规模 原料
供应 经济性质 年供应量 单位
情况 原料供应形式
填表人,
表二 农药、肥料使用情况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作物,饲料名称, 种植面积
年生产量 收获时间
主要病虫害
使用 每次用量,或全年 末次 农药名称 剂型规格 目的 方法 浓度, 使用次数 使用时间
农 药 使 用 情 况
使用使用时末次 肥料名称 类别 每次用量 全年用量 方法 间 使用时间 肥
料 使 用 情 况 ? 千 克 / 亩 ,
附报,作物种值规程,对主要病虫害及其他公害控制技术及措施
填表人, 种植单位负责人,
表三 畜,禽、水,产品饲养,养殖,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畜,禽、水,产品 饲养,养殖,规模
饲料构成情况
成份名称 比 例 年用量 来 源
药剂,含激素,使用情况
药剂名称 用 途 使用时间 使用方法 使用量 备 注
附报,畜,禽、水,产品主要病害的防疫措施。
填表人,
表四 加工产品生产情况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盖章,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设计年产 实际年产量 量
原料基本情况
来 源 名 称 比 例 年用量
添加剂、防腐剂使用情况
备 注 名 称 用 途 用 量
加工工艺基本情况
工艺流程简图
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及制造单位,
填表人,
范文三: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附件 5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初次申请 □ 续展申请 □
申请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省级工作机构和申 请人各一份。
二、本申请书无签名、盖章无效。
三、申请书的内容可打印或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语言规范准 确、印章(签名)端正清晰。
四、申请书可从 http://www.moa.gov.cn/sydw/lssp/下载,用 A4纸 打印。
五、本申请书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保 证 声 明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充分了解绿 色食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自愿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 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现郑重声明如下:
1. 保 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有关材料 全部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
2. 保 证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3. 保 证严格按《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相关标准和技术 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4. 保 证开放所有生产环节,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的现 场检查和年度检查。
5. 凡 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绿色食品事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愿接受中国绿 色食品发展中心所作的决定,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 (盖章 )
年 月 日
表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内检员(签字):注:1. 内检员适用于已有中心注册内检员的申请人。
2. 首次获证时间仅适用于续展申请。
表二 申请产品情况
注: 1.续展产品名称、商标变化等情况需在备注栏说明。 2.若此表不够,可附页。
表三 原料供应情况
表四 申请产品统计表 注:表三、表四可根据需要增加行数。
范文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规范
作者:盐都现代农业网 文章来源:盐都现代农业网 更新时间:2008-12-19 15:08:06
一、绿色食品产品必须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1.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该标志具有商标的普遍特点,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若取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还会妨碍中绿中心的管理工作 。因而,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 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内、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图形与字体的规范组合、标准色、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备案。
包装、标签上必须做到“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文字、编号及防伪标签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凡标志图形出现时,必须附注册商标符号“R”。在产品编号正后或正下方须注明“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文字,其规范英文为“Certified China Green F ood Product" 。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标签上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和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和产品标准号。另外,还须注明防腐剂、色素等所用种类及用量。
(2)在宣传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在其宣传广告中应注意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在所有可做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如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和办公楼上或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3. 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绿色食品标志在包装、标签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只能用在许可使用标志的产品上。例如:某饮料生产企业产品有苹果汁、桃汁、澄汁等,其中仅苹果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则企业不能在桃汁、澄汁的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广告宣传中也不应用“某某果汁,绿色食品”之类的广告语,只能讲“某某苹果汁,绿色食品”,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另外,在系列产品上,如某茶厂云雾绿茶获得标志使用权后,在未申报的银毫绿茶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联营、合营厂的产品上,如山东省某奶粉厂生产的A 牌奶粉获得标志使用权后,擅自在其河南省联营企业生产的B 牌奶粉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不能允许的。
二、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1、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特点。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采用了以造币技术中的网纹技术为核心的综合防伪技术。该防伪标签为纸制,便于粘贴。标签用绿色食品指定颜色,印有标志及产品编号,背景为各国货币通用的细密实线条纹图案,有采用荧光防伪技术的前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刘连馥的亲笔签名字样。该防伪标签还具有专用性,因标签上印有产品编号,所以每种标签只能用于一种产品上。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挥了全国绿色食品的规模优势,大大降低了印制标签的成本,防伪标签价格十分合理。防伪标签具有多种规格类型,为满足不同包装的需要,分为圆形,直径为15mm 、20mm 、25mm 、30mm 不等;长方形,52mmX126mm 或按比例变化的任意规格。(详见附图)(请将防伪标签图案扫描进计算机内)
2、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作用。
绿色食品防伪标签具有保护作用和监督作用。防伪标签是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上必备的特征,既可防止企业非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也便于消费者识别,利用标签先进的防伪性能,避免市场中假冒的发生。另外,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还利用发放防伪标签的数量,控制企业生产产量,避免企业取得标志使用权后,扩大产品使用范围及产量。
3、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管理。
(1)为了降低成本、严格管理,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委托定点专业生产单位印刷。企业不得自行生产或从其他渠道获取防伪标签,也不可直接向中心委托的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定货。
(2)各企业根据其绿色食品生产计划及产品包装规格的需要,填写《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需求计划表》,于需要使用前两个月报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企业申报时的产量掌握一年内防伪标签的发放总量。企业在报表的同时,应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交付印标费用。中心将生产任务通知单下达到防伪标签生产企业,并按企业需求时间发货。各企业收到货物应及时检验,若标签有质量或数量问题,须立即与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联系。
4、 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的使用。
(1)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必须加贴绿色食品标志防伪标签。
(2)每种产品只能使用对应的防伪标签(印有该产品的编号)。
(3)防伪标签应贴于食品标签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不能掩盖原有绿标、编号等绿色食品整体形象。防伪标签粘贴位置应固定,不能随意变化。
三、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的管理
1、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将企业履行合同情况,种植、养殖、加工等规程执行情况向中心汇报。
(2)产品及环境抽检。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年初下达抽检任务,指定定点的食品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企业使用标志的产品及其原料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
(3)市场监督。
所有消费者对市场上的绿色食品都有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了解市场中绿色食品的真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向中心举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欢迎新闻媒体与消费者对绿色食品质量的监督。
(4)出口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管理。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其出口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必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在中心备案。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新的绿色食品标准(产品、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及操作规程等)出台后,应及时提供给企业,并在技术上、信息方面给企业以支持。
2、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做到:
(1)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合同》,按期交纳标志使用费,对于未如期交纳费用的企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公告于众。
(2)绿色食品标志许可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若欲到期后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在使用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未重新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证书,并进行公告。
(3)企业应积极参加各级绿色食品管理部门的绿色食品知识、技术及相关业务的培训。
(4)企业应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要求,定期提供有关获得标志使用权的产品的当年产量,原料供应情况,肥料、农药的使用种类、方法、用量,添加剂使用情况,产品价格,防伪标签使用情况等内容。
(5)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及工艺。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须及时报发展中心备案。
范文五: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盖章)
说 明
1. 随申请书须报以下材料:
(1)《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
(2)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农业环境质量监测报告》(附监测点分布图)及农业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3)由省级或省级以上食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一年之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执行企标的附报企业标准。
(4)《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5)企业生产技术规程及质量管理手册。
(6)省绿办考察报告。
2. 申请书及附报材料(1)、(2)复印无效。
3. 填写材料时须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
4. 所有表格的栏目不得空缺,不填写的须说明理由。
5. 填表人须亲自签名盖章,对所填内容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