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行不行?
问: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行不行?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之规定,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即应依法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比如17%)确定其销项税额;同时,其购进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抵扣上述销项税额,从而造成纳税人的巨大税收损失。
当然,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之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均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故,若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上述特定主体之一的,则即便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也可以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范文二: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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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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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17%。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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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认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
认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条件较过去有所降低,一大批过去达不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获得了认定资格。《条例》同时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一律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前,在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认定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亟需重视和解决,本文试提出一些看法。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应认定而未认定。新《条例》及《细则》颁布实施后,税务机关应广泛开展宣传。但事实上,一些基层税务人员的宣传对象还是局限于以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对达标的、数量众多的商业纳税人缺乏深入细致的宣传辅导,导致部分达到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对新政策不了解而未进行认定。还有的纳税人对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单从税率上看问题,错误地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是高税率、高税负,小规模纳税人就是低税率、低税负。他们担心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会加大生产成本支出,税负会大幅提高,因而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不积极,导致应认定而未认定。
(二)政策执行不协调,应认定而不愿认定。当前,一般纳税人达标认定的规定涉及面较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户数大幅增加。在资格认定工作中,一些按老体制、老经营模式管理的企业所固有的弊病和矛盾更加凸显,一些商场、超市的购进渠道多,部分商品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原因在于很多供货商虽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予以认定。其中还有一部分供货商是个体工商业户,而现行政策对个体工商业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够清晰。例如我县商贸主要购货渠道之一的汉正街,其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进度也不甚理想,致使我县购货商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发票,从而也不愿意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核算管理不到位,后续管理难度增加。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销售额达到认定标准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其会计核算制度尚不够健全,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管理要求。一方面,会计主体界限不清。一些小型企业存在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的问题,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不到位。一些企业不按会计法、会计准则和相应会计制度建账,或建账的主要目的是使用发票需要和应付税务检查。部分小企业购销业务不反映银行收付,大量通过现金结算,采用倒轧方式计算利润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大量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未申报纳税。
(四)企业经营多样化,性质界定难度提高。部分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方式不明确。为了降低市场风险,企业经营日趋多样化,既从事生产加工,又进行商品买卖,区别商业、工业型一般纳税人的难度大,存在管理上的不确定性。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合计的比重是否在50%以上界定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只能在企业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才能认定其性质。
(五)认定数量猛增,管理工作量加大。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明显增多,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量加大,认定管理工作进度较慢。以我县清泉分局为例,2008年末分局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是116户,而今年1—6月份辖区内达到新标准的纳税人增加40户,其中商业企业32户,工业企业8户。新增认定工作加大了税收管理员的日常工作量,就目前情况而言,实现认定管理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有待税收管理员付出更多的努力。
二、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纳税人做好认定工作。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实效。既要宣传新的认定标准,还要向纳税人解释认定管理的政策要求,促进征纳互相支持理解。一是利用国税网站、税法宣传月、税收管理员日常税收宣传等平台,及时向纳税人发布新的税收政策,同时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做好政策咨询、宣传辅导等服务工作。二是主动向辖区内有关党政部门领导报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三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纳税人特别是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宣传工作,帮助他们算好经济账和税收账,消除纳税人的误会。
(二)完善管理,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针对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培训管理,并将企业的会计人员配备和帐簿的设置纳入日常辅导和管理的重点。首先,要及时了解企业会计人员变化的动态,对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次,要强化企业帐簿设置管理,对设置帐簿不达标、会计人员不合格及不能正常计算应纳税额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和进项税款抵扣权,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加强监控,强化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跟踪管理。首先,对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实行按月监控,在每月征期结束的次日进行分析筛选,对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及时通报。同时,认真分析企业销售额的组成结构,尽早甄别其经营性质,并书面通知其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其次,要重点监控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保管、申报纳税真实度、会计人员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人员变动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生产经营不正常、面临停业、关闭或有走逃苗头的纳税人,要及时责令其及时报税和缴清应纳税款,有效掌控或收缴已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金税两卡”,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处置,防止专用发票失控和欠税的产生。
(四)提升效率,做好纳税人资格认定服务。要进一步研究制定便于实践操作的认定管理制度,提升认定工作效率。例如,可以将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三项工作实行一次受理、一次核实、一次审批,减少对纳税人的麻烦。同时,加大认定考核力度。每月底通报认定工作进度,并与目标考核挂钩。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进度与新办企业增长比例相差较大的部门,要及时分析原因,帮助达标企业做好认定资格的衔接工作,从档案资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指标数据、税务管理的移交等方面,使其逐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层次。
(五)深入调研,完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政策。根据当前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有权机关应加强调研,制订完善相关政策。对此,建议如下:首先,根据新法规及时调整认定标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政策统一、标准全面。在实践过程中,认定标准应包含销售收入和会计核算两方面的内容,销售收入是前提,会计核算是根本,应重点突出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其次,一般纳税人标准可以相互转换。新认定一年内符合工业企业标准的企业,一年后如不再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而转为货物批发或零售,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直接转为商业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管理。商业一般纳税人如改为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转为工业一般纳税人,使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方式及时调整吻合。第三,个体工商业户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问题必须尽早明确,打消纳税人的顾虑,为公平税负,营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
范文四:未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未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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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应税销售额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范文五:未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1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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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应税销售额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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