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耕地开垦费文件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 OO 一年四月五日 黑土资发 [2001]111号)
各行政公署、市、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农垦物 价局,省驻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局:
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 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和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 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 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 ,确保全省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征收。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 凡属批次批地的,
由占用耕地所在地(市)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属单独选址批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 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 印制的收费标据。
第五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将耕地开垦 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六条 凡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 耕地的,应当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宜农荒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质量相当的耕地。 占地单位自行开垦有困难的,应依照占用耕地数量向县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属交 通、水利、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 顷 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属能源、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 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 20,000元的耕地开垦费; 属其他建设 项目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纳每公顷 25,000元的耕地开垦 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 设用地的,按 占用耕地缴纳 每公顷 2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按占用耕地缴 纳每公顷 15,000元的耕地开垦费。
第七条 各市(地) 、县(市)都应当建立省级、市级、 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积
极储备补充耕地的指标。
各市(地)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编 制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时,属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农 用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本市(地) 、县(市)建立的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内选择已补充的耕地地块,实 现“先补后占” ;属市政府或行政公署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 设用地,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市级或县级土地开发整 理复垦项目区内选择已补充的耕地地块,实现“先补后占” 。 各项非农业建设用地,在本市、县确定不能实现“先补 后占”的,由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向省人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易地跨市(地) 、县(市)有偿调剂补充 耕地的方式,落实“先补后占”事宜。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手续。
第九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属 于资源补偿性专项资金,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国库,专 项用于组织开垦新的耕地,以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十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耕地开垦费征收 管理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视财力情 况予以安排。主要用于:
(一)耕地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和考核;
(三)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前期勘测、规划、制图、评 审和竣工后检查验收、勘测定界、建立档案;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 编制、验收和审批;
(六)耕地保护、开发、整理、复垦先进单位和个人的 奖励。
第十一条 耕地开垦费的使用,由市(地) 、县(市) 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按项目 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保证 年度耕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的实施。省级征收的耕地开垦 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的市(县)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各级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可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项目。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按工程项目进度分期拨付耕地开垦资金(项目开工前 预拨 20%,施工期间拨付 60%,验收合格后拨付 20%) 。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属省级土地开发 整理复垦项目区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验收。属市级和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的,由市 (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除要求 限期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要相应调减现在投资或不予
追加投资。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增加的耕地指标,按基投资的 比例分配给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使 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和市(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应按期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耕 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情况,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年终按 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报决算。
第十五条 在农垦、森工系统依法使用的土地范围内, 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凡在本分局、分公司使用土地范 围内补充耕地的,由其分局、分公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耕地开垦费;属于跨分局、分公司易地补充耕地的,由省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 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使用、管理情况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查、审计、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1年 5月 1日起执行, 黑土 [1996]第 100号文件同时废止。
范文二:耕地开垦费
豆耕地开垦费 《土地法》 国土 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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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土地闲置费 同上 同上 53 《党风与党纪》内部期刊工本费 财办综〔2001〕38号 中纪委 54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 财综〔2001〕90号 国防科工委 、
有关省财 政部门 55 教师资格认定费 财综〔2002〕4号 教育 56 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同上 同上 57 司法考试考务费、考试费 财综〔2002〕6号 司法 58 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财综〔2002〕7号 民政 59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计价格〔2002〕18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60 中止程序请求费 同上 同上 61 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考试费 计价格〔2002〕435号 铁道 62 特种作业操作证工本费 计价格〔2002〕434号 安全生产 63 外国专家证工本费 财综〔2002〕18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64 导游证IC卡工本费 财综〔2002〕32号 旅游 65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财综〔2002〕37号 信息产业 66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67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68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69 讲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同上 同上 70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工本费 财办综〔2002〕6号 外经贸部 71 特定产品进口证明工本费 同上 同上 72 台湾居民登陆证工本费 财综〔2002〕44号 公安 73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工本费 同上 同上 74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 计价格〔2002〕838号 教育 75 二氧化硫排污费 环发〔1998〕6号 国家环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8月12日财税〔2002〕117号通知)
范文三:耕地开垦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
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测绘管理局《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实现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全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都要按规定先缴纳耕地开垦费,“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除外。今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的,返还耕地开垦费;不能自行开垦的,耕地开垦费不予返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一开垦。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10倍)的1.5倍征收,占用其他耕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同等标准征收。
耕地开垦费由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征收,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土地复垦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埸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根据土地被破坏的程度和复垦需要投入资金的多少,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复垦工作量确定。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三条 收取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专项收费收款收据”。
第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使用拨款程序。
(一)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耕地补充方案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后,及时将款拨给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上下级之间的耕地开垦费的拨付,必须通过财政专户内运行。省、市、州、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将款及时拨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直接拨款给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并与补充耕地承担单位签订补充耕地合同,明确补充耕地的位置、数量、质量、灌溉设施、开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验收标准等。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县一律不得用耕地开垦费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实施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二)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土地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拨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所需的业务费,可按不得高于缴入财政专户总额的3%拨付。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支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支情况报表》。
第八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对违反财政纪律、财务制度,截留、挪用、拖欠、挤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年01月03日
实施日期:2000年01月03日
范文四: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调整
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调整
1、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指出,我省将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由按土地补偿费倍数征收改为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2、全国620个楼盘,地价占房价平均比例为23.2%,其中,比例在30%以下的约占项目总数的78%。
3、桩基处理、土建、安装施工费、公共部位装修等建安成本每平方1500元,占到了售价的30%。
4、各级行政部门的税费在当中占了20%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精神。我局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房地产交易环节代征的印花税,即日起由原来按商品房销售合同万分之三调整为对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
6、河南契税率4%。按所购土地成本的4%计算。
7、房屋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按房屋建筑面积个承担3元∕㎡。
8、※ 经济适用房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有什么不同
?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交土地出让金;商品房采用出让方式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成本结构不同;价格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提价出售。商品房出售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9、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0、开发商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本建设成本的2%,利润不得超过3%。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开发商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与开发无关的捐助、各种违约金等费用不得摊入建设成本。
范文五:耕地开垦费名词解释
耕地开垦费
所谓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