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XX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畅通党员队伍出口,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保证党员质量,不断增强全县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发展党员细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建立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全县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县范围内的全体党
员。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五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遵守党的纪律,不履行党员义务,不保守党的秘密,不执行党的决定,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服从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六条 有以下具体情形之一,经所属党(工)委指派两名
以上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法定时限或所属党〈工〉委、党支部集体研究确定的时限)书面通知或电话通告两次(电话或书面通知必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并形成详细的通知记录;书面告知要求本人签字,如本人拒签的,通知人要记录本人拒签的原因、时间等内容),仍不按要求和规定执行的,可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
(一)放弃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信仰宗教,加入宗教组织,
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参与“**功”、“门徒会”等**组织的。
(二)党组织书记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正常组织关系转接
手续的。
(三)在家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学
习,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外出流动党员连续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不主动向党组织说明情况,也不履行流动党员登记手续的;外出流动期间,不能按时参加党组织召开的重大会议的。
(四)党组织书记在党员纳新各个主要环节中寻理由、找借
口,不召集相关会议或不予签字、不予盖章;其他党员无正当理
由不参加会议或到会后拒不填写表决票的。
(五)党组织书记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过程中,无正当理由
不按时召集相关会议;其他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或到会后拒不填写表决票的。
(六)党组织书记在换届选举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
召集相关会议的;其他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或到会后拒不填写选票的。
(七)党组织书记或其他党员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族、黑恶等势力搞结盟、拉帮派,威胁、恐吓组织或选举工作人员,扰乱正常选举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党组织书记或其他党员换届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未按规定履行移接交手续,或以不正当理由侵占集体资产、占据公共物品,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九)党组织书记组织通知相关会议时,有意不考虑党员(或其他参会人员)分布、外出等实际情况(原则上应提前两日通知),突击通知会议,造成党员(或其他参会人员)客观上不能如期到会,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
(十)在国家重大项目或政府其它重点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不以大局为重,起不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与党组织或政府唱反调,参与或指使他人闹事的。
(十一)煽动、组织、参与、支持非正常上访和群体事件的;或本人的正常信访诉求经相关部门作出客观处理后,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仍继续上访的。
(十二) 有其他违反《党章》及党内法规行为的。
(十三)有其他不够党员条件表现,损害党的形象的。
第七条 有以下具体情形之一的,可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对待:
(一)党组织书记或其他党员因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所召开的会议、安排的其他工作或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未能如期召集会议、参加会议或履行移接交手续等规定事项,且能提供证据的。
(二)党组织书记或其他党员因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遭受灾祸等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召集会议、参加会议或履行移接交手续等规定事项,且能提供证据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外出流动,本人已主动向党组织进行了书面说明并履行了流动党员登记手续,且能按时参加党组织召开的重大会议的。
(四)因病长年卧床不起,或已丧失正常表达能力的。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
第八条 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由所属党(工)委启动,不合格党员的提出可以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 党员群众的投诉反映;
(二) 所属支部的书面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所属党(工)委可以根据党员现实表现情况,集体研究讨论后直接提出。
第九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基本程序是:
(一)所属党(工)委接收受理党员群众的投诉反映、所属支部的书面申请或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党(工)委召开专门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启动意见。
(三)党(工)委成立调查核实组,组织专人负责核实问题、整理相关材料,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党员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本人态度等)。
(四)召开表决会议。
1、会议由所属党(工)委主持召开。
2、参会人员范围为所属党(工)委委员和所在党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3、召开不合格党员表决会议,参会人员须超过所在党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
4、会议在对调查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得“不合格”票总数超过所在党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即可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表决过程要设专门的监计票人;一般情况下,表决票应当场计算,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5、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表决会议召开会前本人正式向所属党(工)委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6、表决会议讨论两个以上不合格党员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党(工)委在表决会议结束当日,根据表决情况作出处置意见并书面告知所属党支部及本人。本人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党(工)委提出复议,党(工)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六)党(工)委在作出答复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意见书面报送县委组织部批复备案。如本人对党(工)委的复议答复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诉,组织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
(七)在县委组织部作出复审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所属党(工)委要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处置结果,并书面告知本人。
第十条 凡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从支部大会宣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不合格党员受组织处置后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党;受处置的时间,从处置决定宣布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对严重违**纪的党员,应移交纪检部门立案处理,不能用组织处置来代替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需进行组织处理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程序免去其所担任的党内职务。同时建议免去其担任的行政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 不合格党员受到组织处置后,党组织要加强对其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对已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六条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有关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党员档案。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其有关材料按纪检部门的规定办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XX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范文二: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不合格党员处臵办法2016-10-26浏览:分享人:方珍涵手机版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本文为不合格党员处臵办法范文~让我们通过以下的文章来了解。
近年来~安乡县认真开展以“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有效提高了党员教育管理水平~增强了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基本实现了纯洁队伍、正本清源、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的目标。但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带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一是认识难统一。部分党员认为党员队伍良莠不齐~真正按照党员标准~党内不合格党员的数量还不少~处臵几个解决不了问题;有的认为处臵不合格党员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有的党组织负责人认为处臵一个党员~不仅程序复杂~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帮教~出力不讨好等。
二是标准难把握。虽然党内有一些关于对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的规定~但都是以《党章》为依据~主要采取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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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确定不合格党员的原则标准~缺乏与之配套的、采用列举法确定不合格党员的权威标准。现有的对不合格党员的评判标准缺乏针对性和时代性~过于笼统、单一~不便于对照认定。
三是程序难到位。部分基层党组织民主评议不严格~有的甚至图简单省事而省略程序~使民主评议党员流于形式;个别党组织片面强调教育从严~处理从宽~不能坚持原则~使评出的不合格党员得不到严肃处臵;少数党委有布臵无检查~有检查无通报~重结果轻过程;有的基层组织对评定出来的不合格党员跟踪教育管理不力~疏于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帮教措施~有的甚至放任自流~难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是合力难形成。目前~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的社会氛围、舆论氛围尚未形成~不仅相当一部分党组织负责人态度不积极~而且许多党员也不积极支持~工作基础还不够坚实~各级党委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运作机制还未形成~合力不强~工作难以抓紧抓实。
处臵不合格党员~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研究~健全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有效化解工作难题~保证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
一、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制定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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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臵不合格党员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和科学准确把握新时期的党员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意见》对新时期党员标准进行了精辟的阐述~党的十八大修改通过的党章~也对党员标准进行了科学界定。与此相对应~凡未触及刑法和党纪~但革命意志衰退~不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不具备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基本条件、不履行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或具有党章第一章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党员~即为不合格党员。同时~要善于抓住不同行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特征~制定出不同的判断标准;要变虚为实、化繁就简~增加标准的刚性~减少标准的弹性~尽可能做到量化或具体化~便于操作;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不合格党员标准~努力形成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评价体系。
二、充分发扬民主、合理设计不合格党员的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处臵不合格党员~科学的标准是前提~严密的程序是保证。要本着“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从有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有利于弄清事实真相、有利于教育激励党员队伍出发~建立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工作程序~确保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臵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综合各地党组织在实践中探索的较为成熟的做法~处臵不合格党员应采取“拟定方案、学习教育、民主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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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党内、党外)、支部审定、调查核实、本人申辩、会议表决、宣布决定、跟踪帮教”等九个步骤进行~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做到“坚持标准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
三、把握政策界限~慎重确定不合格党员的处臵措施。对不合格党员采取相应的组织处臵措施~是整个工作流程的实质性阶段。要本着“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臵。根据党章规定~对不合格党员主要有四种组织处臵方式~即限期改正、劝其退党、自行脱党、党内除名~要明确这四种组织处臵方式的处臵界限;要辩证分析错误原因~科学甄别错误事实;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合理确定宽严尺度~去伪存真~激浊扬清~给党员一个客观的定性~让不合格党员受到应有的处理;要对不合格党员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与其谈话谈心~帮助他们正视问题~树立信心;要有针对性地落实帮教措施~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上、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使限期改正的党员在期限内尽快改正错误~成为合格党员。
范文二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党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这一观点的提出~是针对当前我们党内存在的部分党员作风败坏、腐败堕落~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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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党的执政地位这一严重问题。我觉得加大不合格党员的处臵力度~就是增强党员队伍纯洁性、增强自我净化能力的一个有力举措。
通过处臵不合格党员端正党风。在各个基层党组织~每年年终都要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目的是对各个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找出问题和不足。在部分党员眼中~党员民主评议就像走过场~有些党员不按规定缴纳党费~原则性不强~甚至违**章规定~年底评议时大家投了他的不合格票~最后却不了了之~这些不合格的党员依旧在党内工作~我行我素~降低了党章的严肃性。只有通过严处不合格党员~该处分的处分~该出党的出党~才能进一步树立共产党员的声望~严规肃纪~端正党风。
处臵不合格党员要有决心。一些人担心加大处臵不合格党员后~会对党员队伍的数量和结构造成影响~其实~这是不必担心的~全国现在8千多万党员~分布在各条生产一线、村(街道)和社区~形成了一张张相互交织的网络~如果怕这怕那~最后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受到玷污~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无存~那么~党员队伍再庞大~执起政来也是岌岌可危的。不论是领导~还是干部~只要最后审查了确实为不合格的~那就坚决予以处臵~只有坚决处臵他们~清除党的躯体中的“有毒细胞”~才能有效防止它们扩散~从而造成更大的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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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组织情况;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
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和形势教育。重点组织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应当定为优秀;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应当定为合格;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应当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优秀格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0,确定。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
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
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十六条 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
(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 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 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对违**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
(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
?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 ?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
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 ?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 ?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
?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 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
(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
(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
第二十四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
(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
(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
(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
(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基层党委(总支)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基层党委(总支)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基层党委(总支)审批,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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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
2013/01 -- 2014/04
超越电脑专卖店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 工作描述:
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
2011/06 -- 2012/11
衡阳市教育培训学校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 工作描述:
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
教育经历
2007/09 --2011/06
在校学习情况
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
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
*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
*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生代理
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
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 合同管理总账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二、 合同管理职责
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代表本公司处理与外单位的合同纠纷。
,8,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纠纷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采购、销售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相关部门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5,合同原件交与合同管理部门~本部门也要做好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采购、销售等有关部门的~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财务部见合同付款~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销售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有关部门审核。
,3,合同按种类统一编号。
,4,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5,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
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管辖地。
,7,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亲自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 ,8,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四、合同审签程序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方需提供上一年度年检过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该公司公章。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5,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五、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及时处理~必要时
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对不符合制度和合适合同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信、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 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司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
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六、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公司行政部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申请书、起诉书、证据、答辩书、协议书、调解书 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行政部备案。
2、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行政部~销售部、采购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促使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七、合同资料管理
1、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最电传、电子邮件、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厂
,7,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库
,8,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9,标的验收记录的,
,10,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合同资料的归档、统计与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行政部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行政部。
,3,借阅合同须办理登记手续~有关企业秘密的合同还须主管领导的签批。
八、附则
,1,凡因本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跌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2,行政部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全身表关资料按合同编号 整理~由行政部主管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范文四: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
财政局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1、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过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2、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
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员会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经过 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时找 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之后,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丧失 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行的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
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1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一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1)限期改正。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合格党员作出限期改五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对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
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
劝党员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4、正确对待不合格党员
正确对待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检验民主评议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对待不合格党员,中央提出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这一方针,把教育和处置有效地结合起来,建立起一种正常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机制。
首先,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从教育入手,不搞不教而诛。要通过党员标准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启发他们的思想觉悟,使他 们
认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看到与合格党员的差距。要满腔热忱地耐心教育帮助他们,促使其转化;要引导他们翻然醒悟,振作精神, 正视和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过 教育仍不改正的,则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其次,对不合格党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不 合格党员有不同的情况和原因,必须作认真的、具体的分析,根据 他们的缺点、错误程度和原因以及本人的认识态度和改正的行动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和处理。要把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 决心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人,与拒绝接受教育,不肯认真改 正的人区别开来,对前者一般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对后者要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三,对那些经教育不改而被劝退和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注意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不能歧视和排挤他们,仍然要继续关心、帮助和团结他们,教育他们在出党后做个好公民。有些人经过努力,改正了缺点错误,具备了党员条件时,还可以重新吸收他们入党。
范文五: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明党的纪律~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党内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方法强调简便易行~时间注重相对集中。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洛阳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六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共产党员的基本要求~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要求的党员。
第七条 在民主评议党员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党员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已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
,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八条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臵。组织处臵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对认定的不合格党员~因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应限期改正。
,二,劝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
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本人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
1(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4(组织、策划、支持、参与“**功”等**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6(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九条 各级党委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处臵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阳光透明、规范操作。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改正。
1(支部委员会认定。支部委员会对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差”的党员~根据不合格党员表现作出初步认定~形成调查材料。
2(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认为调查材料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集体研究审批。
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不受影响。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期满后~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二,劝退和除名。
1(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经支部委员会调查拟作出劝退和除名的~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在接到劝退、除名党员处臵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程序、材料齐全、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的~以正式文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3(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接到基层党委上报材料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结果书面批复基层党委。
4(支部通报。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臵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5(立卷归档。对不合格党员处臵结束后~基层党委要将每名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装卷归档。
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1,上级党委批复,,2,基层党委请示或报告文件,,3,支部委员会认定材料及支部大会会议记录,,4,本人检查材料、谈话记录和书
面申辩说明材料,,5,受限期改正处臵党员的整改材料,,6,其他调查材料。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受除名处臵的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党员~如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十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决定要及时向市属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受劝退、除名处臵的党员~处臵决定装入党员档案~由市属党委组织部门保管。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臵~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臵恰当~手续完备。
,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应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
,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
凿~不能轻易定案。如果证据确凿、充分~但党员本人拒不承认的~也可以定性处臵。
,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处置恰当。处臵工作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当事人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臵。
,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臵~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六章 政策界限
第十二条 处臵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臵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臵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第十三条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臵。
第十四条 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除名程序~报市属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派遣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臵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臵,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做出相应处臵~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政策~各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深入细致做好处臵不合格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工作不负责任、处臵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做处臵~基层党,工,委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做出处臵,必要时~基层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臵决定。
第十八条 不合格党员处臵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疏漏造成过错的~应当批评纠正,对在处臵过程
中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无视程序、事实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臵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定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持续做好思想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属党,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