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立法是什么意思
篇一: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行政立法与行政执法相关基础知识
编辑丨子愚
一、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我国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主要表现在:行政立法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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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
行政立法的生效要件包括下面内容:第一,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或经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第二,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三,行政立法的内容须采用书面表示,注明制定、批准机关的名称,以及首长签署和发布时间等。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为: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权限,是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因为它既涉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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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1)国务院的立法权限。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
(2)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立法权限。国务院是由各部、各委员会、审计机关和直属机构组成的,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从而确定了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制定权。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另外,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应由宪法、法律作原则规定,然后再由配套的法规作具体、详尽的规定。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立法程序可以概括为:
1.立项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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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草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3.审查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法律要求;(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4.决定与公布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施行。
5.解释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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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又可以是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权力机关无论是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创制立法,还是授权行政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都应该严格规定授权立法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事后监督既可针对特别授权立法,又可针对一般授权立法。
2.上级行政机关
篇二: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行政立法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立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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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例题】为了补充已经发布的法律、法规而制定规范性文件,这种行政立法属于( )
A.补充性立法
B.执行性立法
C.试验性立法
D.地方性立法
【解析】B。
三、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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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行政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篇三:行政立法与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立法与法治政府建设
(下) 试卷
[考试时限]:60分钟
[分数]:93分 00 25 07
1、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了充分的论述。
正确
错误
2、行使行政权必须遵守法律,做到行为法定。
7
正确
错误
3、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正确
错误
4、狭义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的行为。
正确
错误
5、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均是通过单行法律予以规定。
正确
错误
6、我国的行政程序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
正确
错误
7、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同时是国家行政机关。
正确
错误
8、行政执法主体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
正确
8
错误
9、行政执法主体任何违反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失职要问责。
正确
错误
10、我国实行三权分立。
正确
错误
11、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情况下,地方和国务院及部门依职权制定的规章属于执行性行政立法。
正确
错误
12、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也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
正确
错误
13、国资委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授权,可以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规章。
正确
错误
14、基本经济制度及财税、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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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绝对保留。
正确
错误
15、行政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
正确
错误
16、法律保留是指有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而不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的其他主体来规定。
正确
错误
17、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正确
错误
18、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正确
错误
19、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旧的规定。
正确
错误
20、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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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21、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属于职权行政立法
。
正确
错误
22、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制定规章属于授权行政立法。
正确
错误
23、省级和省会或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依据《地方组织法》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属于授权行政立法。
正确
错误
24、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暂行条例或规定属于授权行政立法。
正确
错误
25、国务院部分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制定规章属于执行性行政立法。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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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26、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规章属于授权行政立法。
正确
错误
27、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属于执行性行政立法。
正确
错误
28、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属于创制性行政立法。
正确
错误
29、国务院是制定行政法规的唯一主体。
正确
错误
30、绝对保留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法律。
正确
错误
31、(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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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法规
规章
32、一切组织和个人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33、一切组织和个人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34、行政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不包括( )。
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事项
35、()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法时,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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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
依法立法
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
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36、( )是指合理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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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篇一:论行政立法听证范围设定
论行政立法听证范围的设定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
号:1009-4202(2010)01-124-01
摘 要 听证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会影响行政立法的效率,况且,某些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不宜或不必适用听证,故妥当设定听证的范围是必要的。妥当的行政立法听证范围,应该有效顾及公众参与的民主性、行政立法的科学性与行政效率的平衡,遵循一定的原则。
关键词行政立法 听证 范围
行政立法听证的范围,是指行政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即对哪些行政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以及行政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涉及的哪些事项应该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虽然听证可以保证行政立法的质量,整合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扩大行政立法的公共参与,增加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可接受性。然而,听证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会影响行政立法的效率,况且,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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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制定不宜或不必适用听证,故妥当设定听证的范围是必要的。
一、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本的规定
1.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立法听证范围的规定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行政立法听证的范围做出统一的规定。《立法法》只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并没有涉及行政立法听证的范围。《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采用行政立法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可以采取
篇二:浅议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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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作者:龙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随着民主观念的逐步发展,听证制度逐渐成为了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而听证权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2000年我国《立法法》规定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作为舶来品,我国既没有“自然公正”的自然法根源,也缺少“正当法律程序”的传统和宪法支持。现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对其研究很有理论及现实意义。关键词 行政立法 听证 价值
作者简介:龙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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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9-02
一、行政立法听证的内涵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是一种规范人们的行为、分配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活动。它针对的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且能被反复适用。所以,一旦其不公正、不合理,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虽然不如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但却更加普遍而长久。因此,为了保障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正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听证制度源于自然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其本质是为了用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用程序公正保障结果公正,即要对当事人作出不利决定,必须要听取他的意见。作为一种程序民主,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构在制定或通过涉及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借助某种程序性的形式,赋予利益相关人表达自身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并将这种利益表达作为立法依据或参考的制度形式与实践。豍
乔?萨托利对于民主的内涵进行了深刻的阐释。他认为,民主应具有两重含义:投入的民主和产出的民主。民主从字面含义上讲是“多数统治”,但我们的民主制度已经大大脱离了民权(投入的民主),变成了民利(产出的民主)。“唯一真正存在的民主既包含着民权,也包含着民利。”豎行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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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听证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都是一
样的,即民主价值,具体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表示多数人参与的价值,民众参与行政立法本身所有的终极意义(即投入的民主,民权);另一个是工具价值,即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民众的利益,也就是程序正义价值(即产出的民主,民利)。
现代民主社会中的听证制度目的在于体现决策过程的民
主性,以保证涉及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在制定的过程中最大化的正确和科学性,具体操作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交涉和协商,提出相关的建议,作为最终决策的依据和参考。听证的程序要保证听证代表的
篇三:法学论文--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青 岛 科 技 大 学
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 题 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辅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法学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学 052 班 院(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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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___ 月 ___ 日 ______
前言
随着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深入和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政府行为和立法行为越来越关切,参与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对于行政立法更是如此,因为行政立法主要涉及人民生活中较为具体的方面,对其权利义务有较为实际的影响,特别容易引起人们关注。因而对于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有较为现实的要求。行政立法听证的价值在于听证程序对公众合法权益的尊重以及对行政立法机关裁量权的规制。听证程序的适用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供了机会,公众可以通过听证程序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行政立法者的重视。对于一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事项,听证程序更是能够保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起到约束行政机关恣意行为的效果。所以,将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法律制度引入行政立法过程中来,对于淡化行政立法的行政色彩、强化其民主参与程度,提高行政立法质量,有效监督行政立法活动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从九十年代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引入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遗憾的是,这种民主性较强的程序规则在中国的行政立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预期效应,甚至被一些人用作掩饰自己行为的工具,在某些方面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人们对于其民主价值的怀疑。究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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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要是因为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行政立法听证的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中国的行政立法听证还没有一个相对健全的制度体系,并且在我国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部门及官员对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缺乏正确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仅仅作为一个形式,而没有发挥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但是,增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行政立法听证又是保证其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因而我们应该更加重视这一问题,在总结这些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同时,积极地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相结合,积极地推动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完善。
本文主要从行政立法听证这一制度本身着手研究,从历史现实及理论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世界各国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与我国现实情况相结合,重点在分析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同时,积极学习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并将之改造成为切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设计,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1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概述
行政立法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立法性活动中,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籍此作为行政立法之参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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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的程序制度。
1.1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听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 justice),其最初是适用于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程序规则,即任何人不能不经审问就受处罚,法官必须听取双方意见才能作出判决,这一原则后来就被移用到行政程序中,成为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原则。它的法律术语为听证(hearing),是公正行使权力的前提和基本内容。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把它移植到行政立法中,目的是加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二战后,听证程序又传到了拉丁美洲等受美国法影响较大的国家。
随着听证制度的发展完善,这一制度的优越性也逐步被人们所重视,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各国逐渐把听证制度引入行政立法之中,形成了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所谓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 就相关问题,以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团体、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特别是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学者的意见的一项程序性法律制度。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参与行政立法的主体的广泛性,也使得行政立法能够更加反映民意、反映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保证立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且促进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效果的最大实现。行政立法听证制度逐渐成为行政立法的重要步骤和方式,不仅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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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民主化、透明化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行政立法的发展趋势。例如美国在1946 年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对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听证制度作了规定,听证程序分为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并在之后又形成了混合程序,从而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完善的听证制度。欧美等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较为专门系统的法律,这不仅使行政立法听证有法可依、更加规范化,也使得行政立法活动更加合理规范。世界大多数建立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国家的经验表明, 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有助于行政立法的合理公正, 是切实可行的,也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听证程序逐渐被引入我国的立法实践中,1996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首次以立法形式规
定了听证程序,它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从而成为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行政立法听证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出台也有了具体规定,其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将听证会规定为行政法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真正意义上将听证程序纳入到行政立法中,确立了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法律地位。同时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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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各地方的“规章制定办法”中,对于行政立法听证也有所涉及。但是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还是很不完善的,且在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方面没有专门的法律,不仅给行政立法听证活动的展开造成了很大困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行政立法活动,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的一个重要的不足之处,与其他发达国家形成了很大差距,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1.2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功能和意义
法律正义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虽然多数人特别是普通群众更加重视实质正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实质正义的实现是需要程序作为基础和保障的,没有了程序正义就无所谓实质正义,行政立法听证制度就是一种保证实质正义得以实现的制度设计,其功能和意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2.1 有利于实现民主,增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的需要冲破了传统分权学说的框架。行政机关依授权立法和依职权立法发展迅速,行政立法由于涉及方面广泛、与公众生活联系密切日益受到关注,其地位和作用虽然日益彰显,但其民主性不足的缺陷也暴露无遗。首先,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民选的代表机关,由其单方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缺乏民主性。同时,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规章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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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和要达到的行政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忽视行政立法的公平性,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其次,从决策机制看,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这种决策机制是为执行法律的需要而设计的,不是为立法的需要而设计的,将这种决策机制用于立法方面,更显现出其不足和缺陷性。正是由于行政立法存在的这些问题,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也应运而生,并
且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而代议民主与公众直接参与相结合,以公众的直接参与弥补立法代表在反映民意方面不够充分的不足和缺陷,不仅不必实行直接民主而节约大量成本,而且可以保证利益相关群体最大程度的参与,以保证各相关利益群体充分的话语权,实现利益的均衡保护和实现。[1]通过行政立法听证,一方面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使民意得到更为直接、充分地表达,同时这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有利于防止行政立法权的专横;另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便于发现拟定的立法草案中的问题和不妥之处,从而及时修订与完善,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全面、正确地反映在立法中,体现公众的话语权。可见,行政立法听证制度不仅是一种能够更加准确、直接地反映公众意愿和要求的程序制度,而且相关公众的直接参与也弥补了行政立法在反映民意方面的不足与缺陷,拓展了民主的广度,推进民主向纵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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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1.2.2 扩大公共参与,保障公民权利
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说就是民意政治。而是否能够真正体现民意实现民主,关键在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一方面,公民参与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和诉求的解决,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权限范围内活动,防止权力的失控,也有利于密切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加强人民对政府的向心力;另一方面,公民参与不仅有助于公民民主情操的培养,而且有助于加强民主的价值理念,更有助于公民性格的塑造,促进公民自觉地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的管理,促进行政民主。现代社会,公众的参与与合作已成了行政管理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和法治观念的日益觉醒,原有的行政参与方式已经根本无法满足公民日益增强的国家权力主体意识。尤其在行政立法行为涉及到其本人利益时,更是如此。现代国家的民主性不能仅仅依靠事后救济手段来弥补自己权益所受到的损失,而应该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就表达自己的意愿和主张。行政立法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事先
向公众通告制定中的法规或规章草案的内容, 允许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采取口头辩论或者书面意见等多种方式对法规或规章草案发表意见、作出评论,并且这些意见或评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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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结果产生一定的实质性的影响,从而实现将单方面的立法行为转变为公众与行政机关互动的立法行为,以保证行政立法能够真正的体现公众的意愿,保护其权益诉求。可见,行政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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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行政执法知识竞赛题
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3、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答: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答: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原则、权力救济原则、文明执法原则。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答:(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6、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什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答:(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行政许可的概念是什么,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0、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哪些规定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答:(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1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如何处理,
答:(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应当怎么处理,
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条件有哪些?
答:1、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不拆除
2、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
1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16、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赔偿金怎么样计算,
答: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18、什么情形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9、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实行哪些制度,
答: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0、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21、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2、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事项,
答: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24、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哪些情形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5、什么是人民防空,
答: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26、人民防空的性质,
答: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27、人民防空的内涵,
答:一是和平时期围绕战时防护需要而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相关准备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建设。二是战时为防御敌空袭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所采取的战术、技术措施和行动,即人民防空斗争。
28、人民防空的任务,
答:1、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2、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8、人民防空的措施,
答:一是群众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通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熟悉和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达到自救互救、自我保护的目的。二是政府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的集体防护措施,主要是指按照人民防空要求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建立完善的指挥、通信和警报系统,组建群众性的防空专业队伍等。
30、公民的人民防空权利,
答: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防空袭疏散、掩蔽,医疗救护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个人投资人防建设享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等权利。
31、公民的人民防空义务,
答: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需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主要包括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执行人民防空勤务,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接受人民防空教育、训练,开展相互救助等义务。
32、什么是核武器,
核武器是指利用能自持行进的核裂变或核聚变反应释放的能量,产生爆炸作用,并具有大规模杀伤破坏作用的武器的总称。核武器包括核弹头、核弹头运载工具及其他部分。
33、核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
答:核武器的杀伤破坏作用主要是:光辐射、冲击波、早期核辐射、核电磁脉冲和放射性沾染等五种。
34、什么是化学武器,
答:化学武器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从狭义上讲,化学武器是指在战争中使用的有毒的化学物质,即军用毒剂;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装填有毒剂或毒剂的组分的化学弹药及投射工具,如装有毒剂的炮弹、航弹、火箭炮弹、导弹、地雷等,统称化学武器。
45、化学武器的特点,
答:1.中毒途径多。2.杀伤范围大。3.作用时间长。4.主要杀伤人员。5.制约因素多。
47、什么是化学事故,
答:化学事故是指有毒物质或化学危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人认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泄漏、污染或爆炸,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8、化学事故的类型,
答:1.按有毒物质污染的主要对象分类,可将化学事故分为空气污染、水源污染和地面(物体)污染三类。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将化学事故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化学事故。
49、化学事故的特点,
答:1.突发性强,毒害物泄漏量大。
2.波及面广,毒害范围大。
3.伤害形式特殊,对人员危害大。
50、什么是人民防空工程,
答:人民防空工程,是保障战时人员和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需要而修建的地下建筑,简称人防工程。
51、人防工程的分类形式主要有哪两种方式,
答:1.按战时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
2.按构筑形式可分地道工程、坑道工程、掘开式工程。
52、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效能,
答:保护人员、物资、装备不被杀伤和破坏;保证人员战时掩蔽与机动;保障指挥、通信、救护和生产等在有防护能力的条件下进行;为城市防卫作战提供必要条件。
53、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利用,
答:人防工程不仅在战时能发挥其防护效用,在和平时期的利用率越来越高,凸显出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功能。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可以缓解城市地紧张和交通拥堵的状况;用于文化娱乐、教育、医疗及其他服务项目,为城市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54、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设施,
答: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施主要由工程密闭、滤毒通风和洗消等三类设施构成。它是人防工程的特殊设施,人防工程依靠这些设施起到防护作用。
55、战时人防工程使用的一般程序,
答:当听到空袭警报后,人员应迅速进入人防工程内,采取自然通风或清洁式通风。当发现敌使用核、化、生武器时,则应迅速地停止风机,关闭风管阀门,并禁止人员出入,采取隔绝式防护。
56、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7、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8、什么情况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答: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或者修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修建。
59、新建民用建筑必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求,
答: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60、什么叫做行政执法过错,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6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6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追究责任:
答:(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64、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答: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6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人事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有哪些情形,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答:(一)故意隐瞒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而不立案追究的;
(二)故意加重或者减轻责任人责任的;
(三)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的。
65、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怎样区分责任,
答:主办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责任的,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66、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67、什么是行政执法证件,
答:行政执法证件系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表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
人员享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的权力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资格证明。
68、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69、说一下依法行政的重要地位。
答: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2、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3、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点。
70、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
71、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便民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72、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职权法定原则、责权一致原则、行政过错和行政惩处相适应的原则、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7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金怎么样计算,
答: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73、被许可人存在哪些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75、对哪几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答: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用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74、人民防空的战略意义,
答:城市建设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加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必然要求。
75、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合理行政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3、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4、不得任意迟延或不作为。
76、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答:(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77、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答:(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78、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79、《行政强制法》规定存在哪些情形,应当终结执行,
答:(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80、《行政强制法》规定存在哪些情形,应当中止执行,
答:(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81、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82、《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83、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84、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8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财产权情形,受害人有取
得赔偿的权利:
答: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86、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哪些情形,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答: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8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答: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88、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哪些情形,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答:(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四)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89、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 (二)
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90、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果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职务调整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三)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给予职务调整的建议;
(四)提出建议的机关和日期。
9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哪些行政许可证件,
答:(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92、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答:(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93、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答:1、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对特定对象所作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行为;
4、行政处罚是具有制裁性质的行政行为。
9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95、行政诉讼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原被告是恒定的;
3、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96、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哪些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答: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9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3、以下哪一个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D )。
A、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B、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C、扣押财物D、责令停产停
业
98、以下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是( C )。
A、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B、划拨存款、汇款 C、吊销许可证、执照 99、行政强制执行由( A )设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00、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 D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101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以自当事人
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 )个月内。
10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
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103、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
104、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冻结存款、汇款。( ? )
10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106、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107、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继续保持冻结直至做出决定止。(?)
108、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09、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以外的行政处罚。
1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11、违法行为在( 二年 )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1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B )行使。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国务院 ,、人大常委会
114、衡水市交警大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C )
A、行政强制执行 B、行政监督检查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115、在某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中明确规定,将对某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权“委托”给某一组织。根据这一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116、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D )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
执照
117、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行政机关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118、工商所不能以自已的名义作出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1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20、以下哪一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 A )
A、企业法人登记 B、婚姻登记 C、税务登记 D、户口登记
121、行政许可需要举行听证的,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12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收取工本费。(× )
12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
12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公务员。(× )
125、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 )
126、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
127、行政机关主要采取行政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 × )
128、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 ? )
129、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样可以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 )
130、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要时可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131、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3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调解。(?)
13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3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 三 )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1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无权依法要求赔偿。( × )
136、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137、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无须查明事实。(×)
138、行政机关不得在(BCD)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A、工作日 B、夜间 C、法定节日 D、法定假日
139、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
( 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 )
140、查封、扣押的期间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 )
141、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用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42、《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
14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 C )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处分 D、行政许可
144、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145、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6、行政机关为督促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可以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147、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4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管辖。(?)
149、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一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150、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范文四:行政立法权是什么意思
篇一:2015年甘肃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考试答案)
篇二: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专题
杨星 07210700
目 录
一、 行政立法基本理论概述????????????????????? 2
(一)行政立法提法是否成立?????????????????? 2
(二)行政立法的概念????????????????????? 2
(三)行政立法的性质????????????????????? 3
(四)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 6
(五)行政立法的历史演变 ???????????????????6
(六)行政立法的价值 ?????????????????????8
(七)行政立法的分类 ?????????????????????9
(八)行政立法的原则?????????????????????10
二、 立法法出台的背景???????????????????????10
三、 立法争议 ??????????????????????????11
(一)立法法本身的合法性问题?????????????????11
(二)立法原则的规定?????????????????????11
1
(三)适用范围的争议?????????????????????11
(四)立法主体的争议 ????????????????????12
(五)权限划分的争议?????????????????????12
(六)立法程序的争议?????????????????????17
(七)立法适用的争议?????????????????????19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解决???????????????20
(九)法律解释的争议?????????????????????21
四、 存在的问题与如何完善?????????????????????21
(一)立法法文本本身存在的问题????????????????21
(二)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缺陷????????????????27
(三)解决途径与完善措施???????????????????30 参考
文献?????????????????????????????33
一、行政立法基本理论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提法是否成立
对行政立法的概念,理论上有着不同的见解,而同种见
解中又有各自不同的表述。要探讨行政立法的概念,首先需
要明确这一提法是否成立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肯定和否
定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些学者从近代分权学说着眼,认为立
法权的实质就在于以权力的专用性达到控制政府的目的,将
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配置于不同的机关,并通过确认排他
性的权力行使来达到整体结构上的制衡,因此,只有议会制
定行政管理规范的行为才属于立法的范畴,行政机关制定行
2
政管理规范的行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不能称其为行政立法。而另有一些学者则对立法持宽泛的理解,认为无论国家机关的性质如何,只要是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行为就都是立法行为。1 也有学者从对立法权的界定着眼,认为立法权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一个国家各方面立法活动权限的总称,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力,构成了一个综合性的权力体系,立法权不可能由单一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而必须由诸多的国家机关来共同的驾驭,行政立法权的提出是基于对立法权的一种类别划分,具体地说按照行使权力的机关,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立法权并不等同于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实施性、执行性的立法权力。2“肯定行政立法提法的学者更多是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认为赋予行政机关立法权,有利于政府更好的履行其行政职能。”3
笔者认为,行政立法作为学理上的一个概念并无不妥,其只是客观描述了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既定事实,并没有突出行政机关享有专属的立法权,不会缩减国家权力机关的专属权力范围。再者,否定行政立法提法的学者立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背景,其理由仅仅只是对分权理论的固守,并没有考虑到我国议行合一的体制,对行政机关广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实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承认客观存在的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
3
遍约束力规范的事实,而在于解释行政机关制定普遍规范的权力来源以及探讨如何使得权力能够规范化的运行。因此,笔者认同“行政立法”这样一种描述性的提法,并认为这样的一个直观描述对现实具有准确再现的意义。
(二)行政立法的概念
对于行政立法的概念,不同的学者立足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表述,有动态和静态之别,在此其中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展开如下:
1、动态意义上的行政立法
动态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是一种活动,之所以会出现定义上的差别,是缘于学者对活动主体、行为、结果的看法以及定义的宽泛程度不同。有的认为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所有国家机关,有的认为只能是行政机关,有的认为范围应该更小,只能是享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
对于行政立法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行政立法仅指制定规范的行为,有的学者1 参见刘贤君:《从〈立法法〉看我国行政立法的完善》,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1期。 2 参见刘恒:《论行政立法权》,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3 张世信、周帆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3页。
则认为修改、废止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应该纳入行政立法的视野。
4
至于活动的结果,有的认为是所有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有的则认为只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观点罗列如下:
“行政立法从广义上看,是指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狭义上说,行政立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4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范的行为。”5
“行政立法,在我国指国家行政机关依宪法、法律规定及全国人大(不同于西方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明确:行政立法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或授权,解释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为。”6
“广义的‘行政立法’,即‘立行政之法’,凡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为“行政立法”。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之立法,凡形式上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为‘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立行政管理之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普遍性规范的行为,因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非全部属行政法范围。”7
5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8
2、静态意义上的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作为一种行政活动,当然是一个过程,但这种行为是法律行为就不仅仅是一个时间流逝的自然过程,要有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即是这种行为的后
9果——规范性文件本身。”
静态意义上对行政立法的定义相对比较稀少,大多数学者从动态的意义上探讨行政立法,这种层面上的研究,笔者认为更能够把握行政立法的过程,也更具
有弥补现实缺陷的针对性。本文除特殊说明外都是从动态意义上使用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性质
对于行政立法的性质,我们经历了从最初的对行政立法存在与否的质疑,到是职权立法还是授权立法的争议,再到近来是行政行为还是立法行为的讨论。具体展开如下:
1、行政机关有无立法权
有学者认为拥有立法权的只能是一国或者一个政权的主权者,在现代社会,这种主权者应当是人民。在当代中国,只能是人民。10 立法权是一种主权性的4 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4页。 5 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中国政
6
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86页。
6 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页。
7 杨海坤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8 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9页。
9 刘莘著:《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0 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页。
权力。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体制下,不具有分割与共享的属性。行政机关仅仅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具有制定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行政机关不享有立法权,准确地说,我国行政机关享有的是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其制定法规、规章权力的来源也只能是通过宪法、组织法赋予,或者是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授
11权。 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对行政管理事项进行立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立法权。12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权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一个国家各方面立法活动权限的总称,是一个复合性的权力,构成了一个综合性的权力体系,须由诸多的国家机关来共同
7
的驾驭,行政立法权的提出是基于对立法权的一种类别划分,具体地说按照行使权力的机关,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立法权并不等同于国家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实施性、执行性的立法权力,在我国议行合一的体制下,从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和任务,以及行政管理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有必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立法权。13
2、职权立法还是授权立法
对此问题,学者之间分歧较大。
对于职权立法中的“职权”的理解,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职权”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甚至认为不根据法律和其它上位法也可依据其行政职权进行立法。14 也有学者认为“职权”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权力,职权立法是依据其“立行政法规权”或“立规章权”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主流观点则认为“职权”是指依宪法、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但是有学者指出这种主流观点对“职权”的界定并不明确。宪法和组织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两种:一是“立行政法规权”或“立规章权”;二是行政管理职权。该观点没有表明,职权立法是依据哪一种职权,或是兼依这两种职权,即便两者兼而有之也有欠周全。15
对于职权立法是否存在,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承认其存在,认为“职权立法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
8
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16 也有学者否定其存在,认为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授予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属于一般授权立法,从国家权力分设的理论和权力来源看,行政机关不具有立法职权,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仅仅是授权来源不同罢了。17 也有学者客观的承认其存在,但是认为应该取消。18
从表面看,对职权立法存在与否的分歧仅在于依照宪法和组织法授予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的命名不同,一些学者将此行为命名为职权立法,一些学者则认为是一般授权立法。但从深层次观察,则可以发现,这两种提法背后是相互冲突与矛盾的话语背景。承认职权立法并且认为其构成行政机关固有权力的学者更多是立足于行政需要的角度,从行政秩序和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着眼,11 参见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12 参见陈章干:《关于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问题》,载《现代法学》,1999年6月第20卷第3期。
13 参见刘恒:《论行政立法权》,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4期。
14 参见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划分》,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15 参见陈章干:《关于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载
9
《现代法学》,1999年6月第20卷 第3期。
16 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67页。 17 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3页。 18 曾祥华:《职权立法应该取消》,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
认为不应该用严格的授权理论来束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肯定职权立法的存在有利于行政机关灵活的处理各种事务和问题。其坚持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9:一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加强对职权立法的监督和控制,可以减少职权立法的负面作用。
而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行政立法是一种授权立法,其从宪政理论的角度出发,坚守主权在民的观点,认为应该对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进行严格的限定,以此来保证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结构的均衡,既然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那么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所有立法都是授权立法,而权力来源既可以通过宪法与组织法赋予,也可以是源于体现人民意志的代议机关的授予。其具体的理由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20:(1)、职权立法的存在等于承认行政机关具备立法权的所有权,违背了民主和宪政原则, 在现代法治国家,大多数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固有立法权或者自主立法权。立法权的所有权只能由权力机关享有,权力机关是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
10
制定法律,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具备立法权的所有权,否则就违反了民主原则。行政机关不是民意代表机关,因而不能享有立法权的所有权,否则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陷于危险的境地;(2)、职权立法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职权立法权的存在,使得行政机关不经权力机关的授权,可以自主立法,反而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削弱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在缺乏有效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立法完全可以“反仆为主”。我国目前立法的现状已经充分证实了这一点;(3)、行政职权立法的存在造成职权立法与委任立法(授权立法)的混乱,使得委任立法的必要性削弱,虽然《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界限的原则性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地、经常地行使立法权。既然如此,授权立法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多少授权立法的需要;(4)、在绝大多数国家行政立法恰恰就是授权立法,这说明授权立法完全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根本无需职权立法。对行政立法的控制本身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行政立法“进口”的控制和对“出口”的控制,赞成职权立法的学者所讲的控制仅限于“出口”,其控制是不全面的。如果“进口”开得太大,不仅增加了在“出口”处进行控制的困难,而且也影响“出口”控制的效果。行政职权立法无需权力机关的事先授权,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很容易产生种种弊端,对公民权利的威胁远远大于授权立法。
11
此外,还有学者针对职权立法的缺陷反向证明了授权立法的合理。其观点主要立足以下几点:(1)、从我国的立宪实践来看,国务院的立法职权是授予的,而不是固有的,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1982年以前的3部宪法未规定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立法职权。(2)、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而享有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并不能够推导出此权力为行政机关所固有,否则司法机关也可以同样的证明自己固有地行使此类权力。如此的理论架构,实在有违权力结构设计的初衷。21
3、行政行为还是立法行为
对于行政立法是行政行为还是立法行为,学术上主要有以下观点:
?、宪政行为说,该说认为行政立法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与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或被代表者(即不特定公众)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宪政关系,而不是直接的、现实的行政关系,这种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19 曾祥华:《职权立法应该取消》,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
20 曾祥华:《职权立法应该取消》,载《人大研究》,2005年第9期。
21 李林:《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12
篇三: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概述
1.行政立法
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
(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13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
(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
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 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 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如果认为相应行政规章违法、越 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行政
14
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撤销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法院对违法 的行政法规、规章不予适用,也是对行政立法的有效监督形式。)
二、行政立法主体
1.行政立法体制
我国是多级立法体制,根据现行的规定,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一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直属机关;地方上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州、自治县)、省会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市。
《立法法》一方面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七条),同时又将立法权限分配给了不同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另一方面又分解了法律性规范的审查、批准、修改和撤销的权力,表明中国的立法权是在符合多级立法主体中分配。
2.行政立法主体
指依法获取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根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际上拥有行政立
15
法权的主体由中央行政立法主体和地方行政立法主体。
(1)中央行政立法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
(2)地方行政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组织法》、《立法法》,拥有所辖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立法职权,从法理上也拥有受托立法权。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根据法理和法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主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地方政府规章。
3.行政立法权限
三、行政立法的类型
1.主动立法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需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议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城
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职权事项内的主动立法权(国务院)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主动立法权(地方政府)。
16
主动立法是行政立法主体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行政立法权,也就是说,在不与效力层级高的法律、法规所限定的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正是由于这一点,决定了在现实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主体的主动立法积极性相对最高,由于缺乏必要的权力监控制度和明确的法律约束规则,主动立法权滥用的现象屡屡发生。
2.受托立法
又称委托立法或授权立法,很明显,这三种常见的译法都是立足于委托授权方,而从行政立法主体立场看,这种立法的行为显然是接受委托而行代理权的行为,故译受托立法更贴切。
受托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据特定法律的授权,或者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委托,在授权和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代为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对行政立法主体而言,这是一种被动的立法活动,受托立法权源自法定的授权或专门的委托。
我国《立法法》对授权立法制定了规则:
第一,授权与受托主体的限定性,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备授权立法的主体资格,其他立法主体不能进行立法权的授予;受托立法的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二,授权立法事项的限定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其
17
专属立法事项(第8条)尚未制定法律时,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
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对经济特区的授权立法事项没有明确限定,似可以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第三,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第四,受托行为行使的限定性,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利,不得将该项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五,受托立法效力的限定性,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经济特区法规根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只在本经济特区适用;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受托主体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3.补充立法
也称延伸立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补充规定,也是行政机关因执行法律而订立的施行条例或细则加以规定或说明时,行政机关须订立一种执行细则以达到执行法律的目的。
18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的第一项职权,便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即内含有国务院可以进行补充立法。由于补充立法是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一种补充规定,补充的内容日然以被补充的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该法律,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一旦该法律被废止,补充立法的内容也随之失去效力。补充立法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创制新的法律规则。补充立法的合法性,一般均有立法机关或上级机关检查、监督。
19
范文五: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立法法》的制定和修改依据是:中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尽管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一部《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做出统一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法律应用分社(现更名北京法宣在线),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等知名领导专家,精心录制了《立法法修正解读与立法实务操作》高端讲座。该讲座立足《立法法》首修,凸显《立法法》亮点,为“市区的市”立法支招,为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技术谏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