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
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村级党
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
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市委《关于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
织建设的意见》(富委【2009】31号)和《关于推行村级组织“三制”管
理的意见》(富委组【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两委”所属组织。
第三条 问责的对象。犯有过错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组织;
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专职村务工作人员、村计生服务员(信息员)
和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农村党员。
第四条 问责的依据。各相关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济责任
审计发现的问题;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查实的问题;
网络反映或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问题;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考核评议结果;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坚持问责有据、有错必究、客观公正、程
序规范,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对村级组织的问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犯有过错,有下列情
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村党组织书记、
村委会主任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
不称职等次,并对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予以整体诫勉。对构成违纪的班子成
员中的党员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
3、故意抵触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4、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5、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类会议的;
6、违反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7、村党组织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
8、违**务村务财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等有
关规定的;
9、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或其他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
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
10、因班子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上访不断,社会不稳定的;
1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或任期目标承诺
的;
12、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
13、落实治安巡逻措施不力,造成失火、失盗等案件发生的;
14、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发生违法生育等问题的;
15、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
16、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未达标的;
17、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
18、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对村“两委”所属组织的问责参照村级组织执行。
第七条 对村干部的问责。村干部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三个月诫勉,并责令本人向乡
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对构成违纪的党员移交
纪检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问题的;
3、故意抵制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4、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
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的;
5、违反村级议事程序,擅自决定应由集体作出的党务、村务事项的;
6、大局意识不强,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
的;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
露集体讨论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的;
8、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他人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9、无故不参加上级和村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的;
10、工作作风粗暴或对群众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11、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
12、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
开展的;
13、违反村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管理、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发展党员等有
关规定的;
14、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
15、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
侵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6、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7、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
18、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
19、生活作风不检点或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
20、忙于个人事务或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
21、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第八条 对农村党员的问责。党员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为期三个月的诫勉,同时确定
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按组织程序予以除
名。对违纪的党员按规定同时予以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1、违反《党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
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3、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4、违反组织纪律,搞非组织活动的;
5、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6、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7、在有关选举中违背组织原则随意表态,或散布小道消息,笼络人心,
拉帮结派,搞宗族派性活动的;
8、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
9、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机关
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开展
的;
10、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侵
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2、本人年度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13、生活作风不检点,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
14、拒不参加组织谈话的;
15、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 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根据错误程度视情分别对村党
组织、村委会予以问责。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村干部或农村党员
可视情采取一项或多项问责措施。
第十条 对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诫勉期限一般为3个
月。诫勉期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党组织对诫勉对象进
行组织考察和民主评议。经考察评议合格的,解除诫勉;考察评议不
合格的,可视情将诫勉期延长至6个月。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期,均
须向诫勉对象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受到问责处理的,同时按以
下条款处理(处罚):
1、全乡镇(街道)范围通报批评;
2、取消年度内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优秀等次;
3、村级班子被整体诫勉期间,村两委班子成员取消考核奖金;
4、村级班子诫勉期满,经考察评议仍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调整,对
其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
5、村干部被诫勉期间取消考核奖金。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受到问责处理的村级班子、村
干部和党员要安排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尽快整
改提高。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手续
第十三条 过错问责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按如下程
序进行:
(一)函询通知。向拟问责对象发出函询通知,限3日内就函询的问
题作出书面说明。已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不再函询。
(二)调查取证。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函询情况,指派调查
组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根据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初步处理意见,依据本办
法规定,召开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问责意见。
(四)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党(工)委向问责对象发出《问责通
知书》,并派员到村召开相关会议予以通报。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要召
开由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通报,必要时可张榜公布。问
责对象接到《问责通知书》后,要在3日内写出整改计划报乡镇(街道)
党(工)委。问责决定一般以乡镇(街道)党(工)委文件的形式在全镇
(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立卷归档。实施问责的函询通知、调查报告、通报文件、问责
通知书、问责对象的整改计划等相关材料均要建立卷宗,由乡镇(街道)
党(工)委建立专门档案。
临海市村干部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21 16:31:25
/* Generator: eWebEditor */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健全村干部预防腐,以扎实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临海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
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全市各村“两委”及其成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
进行的责任追究。
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履行职责不彻底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
述行为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违**政纪处理规定的行为。
问责事项的追究,按照工作分工,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班子成员和班子主要成员分
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被问责主体为全市村“两
。
四条 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村干部在执行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部署中要积极主动,认真落
阴违、逃避推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事项,因主观职责,不能完成任务,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扯皮,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道及其以上单位检查发现问题较重的;
、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对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作风漂浮懒散,工作被动拖沓,平时忙于个人事务,长期外出,不理村务,情节严重的;
、对任期年度目标承诺,因主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全面完成,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六条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准各自为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举;
、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闹不团结或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
情节严重的;
3、村党组织书记任职以来三年内没有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接任后两年内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没有发展党员或者不能解决长期没有发展党员问题的;
4、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5、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第七条 在处理村级事务中要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秉公用权,不准独断专行、违规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工程项目、企业、土地、山林、滩涂、农田、水利设施等进行承包、出让、租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等民主形式讨论通过,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的;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4、其他违反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按规定公开村务,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工作中要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不准以权谋私、铺张浪费、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按照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扰或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家对集体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或救灾、扶贫等财政专项资金;
3、截留、挪用、私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未经批准借用村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村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以办理村公务为名用集体资金搞各种形式的宴请送礼、大吃大喝、进行娱乐活动等,或者以参观、学习、考察为名变相用集体资金旅游;
4、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5、纵容、支持、参与黑恶势力活动,参与宗族宗派纷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处理规程
第九条 问责信息来源: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申诉;
3、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中发现;
4、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5、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6、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7、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
8、新闻媒体曝光;
9、其他。
上述信息需经查证核实。
第十条 问责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整改;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缓发、减扣、停发报酬或取消考核奖励;
6、诫勉;
7、停职、免职;
8、劝辞、建议终止职务、罢免;
问责事项经查实违**纪或触犯刑法的,依法依纪建议党纪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上述问责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第6、7、8项方式问责的,应一并给予第4、5项处理。其中以第7、8项方式问责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3、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4、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理:
1、主动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在经济方面违规后,主动退赔的;
5、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处理:
1、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侵占、截留、挪用村集体经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责信息来源,核实问责事项。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问责事项,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征得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并报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决定。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村民委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问责涉及个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问责期间,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一名机关干部为被问责
对象的帮教联系人,负责联系帮助指导整改工作;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申诉。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按备案规定向市委组织部或市民政局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四章 纪律保障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问责情况或通风报信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所在镇(街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龙游县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村干部行为,促进村干部勤廉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问责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管理,县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管理。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方面
1、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交办的事项,或对需要协助、配合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开展的;
2、对上级党委、政府督办的突出问题敷衍塞责,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拒绝接受、擅自拖延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3、参与或纵容、指使、组织、策划其他人员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建设及企业依法开工、生产经营活动,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拒交地搬迁,或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背政策规定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4、对本村出现的各种妨碍、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现象放任不管或借故推诿、上交矛盾的;
5、平时忙于个人事务,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履行职责,或一年中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并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村级组织建设方面
1、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或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民主选举的;
2、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或闹无原则纠纷,班子内部长期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内三年不发展党员及接任后两年内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不能解决长期不发展党员问题的;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党员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村、乡镇(街道)两级综合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中不称职(不满意)票达50%以上的。
(三)村级事务决策方面
1、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或者擅自变更、追加工程量超合同价5000元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3、违反招投标制度,在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上应招标不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的;
4、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土地、房屋、林地、山塘水库等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在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侵占、克扣,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6、本人或近亲属、近姻亲属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投标、承包,或为特定关系人招揽工程谋利的;
7、其他违反民主决策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村级事务管理方面
1、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或侵占、破坏河道、矿山等国有资源的;
2、在计划生育、征兵、落户、建房报批、殡葬、低保、河道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或违反规定向村民和村内企业集资或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规定,造成村级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
5、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的。
(五)村级事务监督方面
1、不按照规定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不按照财务联审联签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情节严重的;
2、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的;
3、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权,以监督为由,影响干扰阻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或者阻挠、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4、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审计的;
5、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六)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面
1、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
2、参与或者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3、违反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散布、传播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支持、组织、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对应当预见并报告的群体性上访置之不理的;
5、回避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对待、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闹访、非正常上访、矛盾激化的;
6、不及时处置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村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活动和安全事故等,或对本村村民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村干部的亲属利用村干部的职权,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村干部不制止的,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处理规程
第七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申诉;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中发现;
(四)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五)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新闻媒体曝光;
(七)其他。
第八条 问责处理方式:
(一)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非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歇职待岗、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条 村干部受到问责,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和不配合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其它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责信息来源,核实问责事项。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问责事项,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事实、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对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村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以及涉及党纪处理的报县纪委备案。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问责涉及个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问责期间,乡镇(街道)应当指定一名机关干部为被问责对象的帮教联系人,负责联系帮助指导整改工作;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问
责决定的乡镇(街道)党(工)委申诉。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若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按备案规定向县委组织部或县民政局申诉,涉及党纪处理的可向县纪委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四章 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村干部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享受固定报酬或绩效考核奖的村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按照规定停发固定报酬或取消绩效考核奖;
(一)被警示谈话的,取消一个月绩效考核奖。
(二)被责令公开检讨的,取消二个月绩效考核奖。
(三)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三个月绩效考核奖。
(四)被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的,停(歇)职期间停发固定报酬,取消绩效考核奖。停(歇)职期满后,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有明显改正可按期解除的,补发固定报酬。
(五)被责令辞职及以上处理的,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
(六)因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取消6个月绩效考核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12个月绩效考核奖;受到免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理或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享受离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补助待遇资格。
第十五条 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时间为3-6个月,对表现突出、转化明显的,可提前解除;对悔改表现较好且无不良反映的,可按期解除;对悔改不积极、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1-3个月;对无悔改表现、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党组织成员的,责令辞职或直接免职,是村委会成员或非党组织成员的村监委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直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停(歇)职人员在停(歇)职限期内不得参与村两委的议事决策,不得代表村两委组织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擅自签订的一律无效。原负责的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指定或选派干部代理。
第十六条 党员村干部因问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选为村委会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选为村委会班子成员。
第五章 纪律保障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问责情况或通风报信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村干部问责公开曝光制度,对群众反响强烈的人和事,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村级其他组织的组成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党员干部《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近 日,xx市纤维检验所召开专门党支部会议认真学习了市委印发的《xx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xx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实施办法(试行)》两 个文件,并结合纤检所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剖析.大家一致认为,两个文件的印发是从制度层面解决干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也对深化干部人事事 制度改革,加大治懒、、治庸力度,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对于上给给干部以持续不断的激励和压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和义。自己结合实际,义
谈谈体会和认识。体
一、对两个个重要文件有了一定的认识识
1、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度的意义。问责的出发点是是有权力就必然要负责任,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出现,某种事故,必须有某
人为此承承担责任。问责办法让责任任“归位”,使 监督“强强硬”,对失职和渎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领使使领导干部树立一种高度的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处处理好权与责的关系,进而从严行政,依法行政。而
2、进一步明晰了问责情形形。问责办法用九个大项若若干个小项对需要问责的情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情使党政领导干使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解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问
法履行职责。履
3、详细规定定了问责方式。指出了六种种问责方式的适用范围,对从轻、从重问责也做了对特特别说明。同时对党政领导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这也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育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被
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一
4、让问责程序更加透明明。对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调提出问责建议、作出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不
申诉等内容容透明并且可操作性强。
二、明确责任,依据清楚楚
《问 责办法》对不作为、乱作为不良后果的作242种情况,明确了诫勉等等6种方式进行问责;《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调
部办法》就不适宜担任现职办的的45种情况,明确了调 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务4种方式式进行调整。这让广大干部的“底线”意识仅以增部强强,克服“混工作”的思想想,进一步激发党员干部奋发有为、干事奋 创业信心心。
三、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步
通 过学习,我进进一步明白了“职务就是责任”的道理,责
认识到职务务是权力,也是责任,职务的本质更重要的是责任务,,自己一定要讲党性、重品品行、做表率,长修为政之之 德、长思贪欲之害、常常怀律己之心,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变“庸、强
懒、散、软”为“勤、快、、实、强”,弘扬干事创业实正气,正营造“令行禁止,拼博进取,风清气拼 正”的工作氛围。的
总之,《问责办法》的实施,是实问现现干部管理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新形势下党措政政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障。通过两个《办法》的学学习,我更明确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领为导干部的责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任创造性的做好本职工作,创为为xx纤维检验工作再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展
。
范文三:同山镇党员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同山镇党员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改革举措~加强对失职失管失察失范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主要对象为全镇机关干部、村两委干部、党员。
第三条 问责情形和问责清单
,一,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上级决策、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自行其是~选择性执行上级政策,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失职失管失察失范,
3(不担当、不肯得罪人~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分管工作不落实~政府公共管理扯皮、缺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
5(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二,根据上述条款和当前工作实际~本办法将出现问题较多的部分事项加以梳理归类~以条文列举方式制定《问责清单》,见附件,,《问责清单》以外情形~也应按本办法问责。
,三,《诸暨市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免责办法,试行,》,市委办?2014?97号,有明确规定的不列入问责范围,同时~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发生的问题应有所区别。
第四条 问责的具体形式
,一,对个人:
1(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或公开道歉,
2(扣发相应额度考核奖,
3(诫勉谈话,
4(效能告诫,
5(停职检查,
6(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责令辞职、免职,
7(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8(其他有必要采取的形式。
,二,对单位:
1(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分,
2(责令限期整改;
3(责令开展专项教育,整治,、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等,
4(责令向上级组织书面检讨,
5(收回荣誉、追缴不当经济利益等,
6(其他有必要采取的形式。
上述形式可单独运用和综合运用。
第五条 责任界定和处理定档
,一,根据党员干部的责任分工~界定领导责任和直接
责任,根据属地管理、线上牵头管理、协同管理的岗位职责~
界定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根据事实及产生的后果,情节较轻、情节较重、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当事人的申述~进行处理定档。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处理:
1(村发现并报告镇职能办公室、分管线监管的问题~镇职能办公室、分管线不及时处臵的或经镇通过巡查等途径发现的属于村管理的问题~得到信息后不及时处臵的,
2(简单工作出错~同一问题屡次犯错~怕得罪人或做好人而不纠错,
3(市领导和上级专项检查、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
4(出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5(被各级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1(无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阳奉阴违~对上级决定、决策部署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
2(一个年度内党员干部个人被通报批评5次及以上的,
3(其他涉嫌违纪的情形。
第六条 问责结果以镇党委下发批评通报等方式公布。
第七条 以前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问责清单,66项,
附件:
问责清单(66项)
一、日常管理类(24项)
1(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整治庸政、懒政不力
2(实施社会治理“一张网”工程~三级网格管理不落实~人员、巡查、处臵,报告,不到位
3(行政执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处理不到位,
4(未按进度完成上级下达的刚性任务,重点指标,~牵头办公室对刚性任务,重点指标,督办不力
5(对领导批办件,函告单,督办不力~回复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甚至拖延不办或选择性执行
6(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不及时、不规范、不当面沟通~甚至采用不当手段取得“满意”答复
7(未按规定要求、规定时间办理巡视组交办的事项
8(项目建设的审批跟踪服务、要素保障不到位~对整肃施工环境~打击阻扰政策处理、阻扰合法施工、强迫交易、强揽工程等恶劣行径~举措不力
9(对征迁遗留问题处臵不力
10(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缺岗~运行不规范,违反规定在审批事项外~以备案、发联系单等方式搞变相审批,对无证照企业查处不力
11(产业项目“马上办”机制和“你提我办”服务机制不落实~96345、12345交办事项处臵不力
12(执行“四张清单一张网”等改革举措不力,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责不到位~重点领域管理责任不落实
13(认定兑现各项激励政策~对“项目真实、资金真实”审查不严、手续不全、票据不规范、签批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理、管理和处理
14(对历年预征的土地~未落实有效管理措施
15(在招商引资、电子商务中采用假引资、假交易等方法套取财政奖补资金、考核分,主管办公室对此类“虚假行为”失察失管
16(上报统计数据不及时或不准确~重要数据把关不严、擅自上报,设定目标任务或下达考核指标~工作标杆不高~自我降低标准
17(违反招投标管理前臵规定和工作程序~对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等治理不力
18(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公示、上门征求意见或委托他人办理~造成信息不实和不良后果
19(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力~施工现场“五大员”到岗常态化管理不到位
20(公交车、校车管理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服务质量差,对残疾车、三轮车、摩托车等非法营运失管
21(整治非法办学、有偿家教、非法行医不力
22(用人单位对下岗再就业等安臵对象管理不力~存在吃空饷现象
23(本单位存在违纪案件有案不查、拖延查办或应付了事
24(行政机关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应诉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因行政不作为导致败诉的,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不落实、不及时回复
二、包村驻村类(7项)
25(走村入户率未达规定要求~对村情民情缺乏了解~对老党员、低保户、困难户、优抚对象和村民代表等对象底子不清、服务不到位
26(村级管理、考核制度不落实~不按上级规定建立和健全村规民约~执行不到位
27(对村级管理“五件事”监管不力~具体为:
,1,“三资管理”方面:违反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等~执行村级财务“三公开”,镇集中公开、村内公开、公开表发送到农户公开,及公示时间的规定不到位~违反规定发包村级资产、村级资金并账不落实,
,2,“四不”承诺方面:违背承诺~承包承建或变相承包承建本村的公共项目及涉及征用本村土地的所有项目、干预或插手本村工程建设、违规发展党员、违反岗位纪律~长期缺岗缺位,
,3,对违法建设、违法轧洗砂、违法开采矿山、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等“四违”现象失察失管、处罚不严~对党员干部违法建设、非法“一户多宅”查处不力,
,4,违反村级公务零招待规定,
,5,村级工程建设方面:违反村级工程招标等违反招投标规定
28(对以村为主的村庄保洁及村庄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不力~路面、垃圾房,箱、桶,、村中池塘、沟渠等脏乱差,对责任区域焚烧秸秆,垃圾,、乱倒垃圾等不良行为监管不力,河道、池塘等开放式水体安全管理不到位,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监管失职
29(农村宅基地未按规定原则和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分配~对农村“无房户”政策认定把关不严~指标未能分配给最困难群众
30(民兵联防巡防群防工作组织管理不力~人员及保障不到位~巡查无记录
31(村级选举中未把好人选关、程序关~把存在违法建设等问题的人员列为候选人
三、社会稳定类(15项)
32(对侵犯群众利益的人和事不及时查处,不重视初信初访~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回复群众来信来访,信访积案化解不力~对越级访、群访、非访处臵不到位,信访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人员失控
33(信息预警滞后~迟报、漏报、瞒报涉稳信息
34(对在岗人员擅自脱岗参与信访监管不力~给带头或参与越级访、群访、非访人员输送不当利益或“花钱买平安”的
35(社会稳定“三色预警”处臵、整改不力
36(重大事项,活动,未按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执行应急管理制度、应对突发事件不力
3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人员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瞒报伤亡事故
38(对平安创建考核、暗访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失分问题重复出现
39(预防化解企业风险措施不力~防控、打击企业逃废债措施不落实~执行“黑名单”联合制裁不力,对恶意欠薪行为~平时失察失管~执法不到位~年底发生集中爆发乱象
40(常态化的“三合一”企业监管和燃煤锅炉管理责任不落实~甚至出现反弹现象
41(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常态巡查不到位、基础信息不及时登记、登记失真~对流动人口中重点人员管控不到位
42(对人员密集场所、娱乐场所等公复场所、重点场所及重点人员、矫正对象管控不力~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对反恐工作思想麻痹~督查不力~重点目标单位反恐措施不落实
43(对责任区域内出现组织赌博、容留吸毒、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涉赌行为~不举报、不打击
44(未落实对宗教场所的长效管理机制~对非法建造宗教场所及非法宗教活动失察失管
45(网络舆情失察失管~网络发言人制度不落实,对舆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回复率、落实率、满意率较低,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不按规定接受媒体采访
46(正面引导网络舆情不到位~对网上失真信息导控不力、对事实真相解释滞后、对网络谣言查办不力~造成负面影响
四、环境生态类(8项)
47(“五水共治”、“五气合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等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
48(违章建筑拆除不干净、处臵不到位~被占用堆放影响村容村貌
49(对市、镇乡公路绿化带和集镇、村绿化区域种蔬菜未落实禁止措施~发现问题未及时处臵
50(对乱倒建筑装潢垃圾失管~卫生死角和“脏乱差”整治不力
51(对企业偷排漏排行为失察失管~“谁排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不落实,“三河”, 黑河、臭河、垃圾河,整治不力~河水污染出现反弹反复
52(禁养区及规定区域未禁止畜禽养殖~河塘渠溪禁止养鸭的规定执行不到位,未按规定在排污企业出水口安装计量器并监督运行
53(对道路、公路边占道设摊行为失管
54(对全国文明城市、美丽县城等创建任务不落实
五、行为规范类(12项)
55(不守政治规矩,未按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正风肃纪不力~单位风气差,对“苗头性”违纪行为失察失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56(职业道德差,遇到矛盾和问题,向上推责任
57(执行内部保密纪律不力,内部文件、批示件、纪要等泄密
58(违**员干部十条“禁语”
59(行政执法中发现问题不提交追责、发现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移送
60(党员干部违反“八项规定”、“六个严禁”~参与“酒局”、“牌局”,公车私用、擅自拆卸公车GPS定位系统、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等,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失真、审核不严
61(到本单位以外的企业兼职或提供资格证书获取报酬等行为失察失管
62(违规任用中层干部,违反人事管理规定使用编外用工~高薪聘请干部亲属为编外用工,对违规使用的编外用工清理不力
63(考核验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自设达标评比、表彰奖励项目
64(违规存放财政性款项和平台资金~违规使用“三公”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实物等~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卡礼品等~挤占挪用专项性资金、账外设账隐瞒转移收入、虚列支出~违规实施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出现问题整改不力
65(不带头参与公益捐款等公益活动
66(不遵守会议纪律和外出请假纪律~违反上下班纪律和住勤值班制度
范文四:党员干部问责-对党的干部问责方式
党员干部问责-对党的干部问责方式
党管干部的方式需要与时俱进党管干部的方式需要与时俱进*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潘 维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路线方针确定了,干部就是决定一切的因素”。党管干部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组织路线,是党持续执政的根本。
尽管“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但在马上得天下并不能在马上治天下。治理国家,建设国家,需要不同于革命运动和战争经验的专业知识。因为这个道理,建国之初,我党启用了一大批非党员社会贤达,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工作,务使人尽其才,野
无遗贤。
然而,革命并未因战争结束而完结。建设计划经济也是革命,从计划经济转型,建设市场经济,还是革命。在革命中,内外阻力重重,随时可能产生社会动荡。这就需要共产党牢牢掌握政权,把握社会发展方向。事实证明,坚持“党管干部”是保证党的领导,保证我国社会稳定的根本组织原则。
与此同时,建国50多年来,组织部门也在保证干部政治上可靠的基础上,大力培养有专业知识的新一代党员干部,坚持又红又专的标准,努力使党的组织工作适应经济建设的时代。
显然,我党的组织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当其他共产党国家纷纷垮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干部们经受住了考验,带领全国人民创造了一个世界奇迹。
上述历史说明:第一,党管干部是执政党的基本组织路线;第二,党管干部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也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要求。
如果党管干部的方式不适应时代要求,不能及时地做出相应调整,干部队伍就会出大问题,就会损伤党的威信,削弱党的社会基础。
二、党管干部原则面临的新问题
在21世纪初,我党的组织工作面临三大类社会变化,时代的变迁要求我们及时调整党管干部的方式。
(一)“干部”队伍膨胀,在可见的将来还将继续缓慢膨胀
社会发展程度越高,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日常管理工作就越重、越庞杂,要政府办的事情也必然越多,官员的需求量也就越大。香港经济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但早在1990年,香港的500万人口里就已经有20万公务员,是总人口的4%。这个比例在发达地区是很低的了。2003年,宁夏自治区的书记抱怨说,宁夏22个“纳税人”就要养一个“干部”。根据美国2003年的统计资料,美国是每13个“纳税人”养一个“政府雇员”。美国政府雇员占总人口比例7%,而我国4000万“干部”与总人口的比例才3%,不到美国的一半,而且我国的“干部”还包括了美国和香港统计数字中所不包括的学校教师、新闻记者和文学家。换言之,我国“干部”与人口的比例远不及3%。
在一个具有13亿人口而且土地辽阔的大国,4000万人吃财政饭,没什么可骇人听闻的。拿清朝,甚至两千年多前汉朝的官民比例说事就荒唐了。那个时候没有飞机,就不需要航空管理条例,更没有机场安全检查。两千多年前的世界与今天的世界怎么比,汉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怎么比,没有干部,没有基层政权,我们这里的天灾、人祸、毒菜、假酒、假烟、吸毒、嫖娼等等,就都没办法控制了。因此,虽然解散了人民公社,农村政权的官员反而大幅增加。而且,一旦党和政府与人民的血肉联系被割断,黑社会和敌对势力必然来填补真空。
所以,干部队伍的扩张是社会管理工作复杂化的要求,全世界皆然。
这就提出一个严重的新问题:如何管理好这个庞大的“干部”队伍,
(二)大量干部的职能趋于专业化,要求非政治化地管理专业干部
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社会管理的理性化。什么叫”理性”,“理性”指的是对代价的敏感性,或者说是对成本收益的敏感性。近代以来,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大大促进了社会对成本收益的敏感
性,也就是促进了“理性”,或者叫市场理性。与政治考量不同,理性要求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就是说,要求数字化地计量成本和收益。所以,市场理性导致了社会管理的理性,导致了政府理性,导致了政府专业化的日常事务管理。理性政府的化身不是民主制,不是政党政治,而是现代公务员体系,即官僚制。现代官僚体系是一架管理社会的理性机器。因为这个体系有四大特点:第一,按专业资格进行录用,并实行终身雇佣制度,不出错,就不被解雇,由此鼓励不受政治干扰的敬业精神。第二,公务员队伍有细致的分工和标准化的工作程序,鼓励忠于职守,专业地去做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小事。第三,由专业机构按照透明化的年资和业绩考评决定公务员的升调奖惩,而且依制度定期调换公务员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地点。由此,政治裙带关系无法站住脚。由此,不称职的公务员难以升迁,优秀的公务员得以熟悉其他部门的工作,以便胜任更高级的综合领导岗位。第四,每个类别的公务员系统由一至两个政治家委派的政务官领导。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他们决定公务员系统的工作导向和重点,实现政党的战略意图。公务员是终身制的,而政务官是有任期的,所以政务官一般不干涉公务员系统的人事管理,也不干涉由常务副职所领导的公务员系统的日常工作。
就社会管理而言,现代公务员体系是先进的生产工具。有了现代公务员体系,社会管理就进入了机器时代;没有这个体系,社会
管理处于前机器时代,是政治家随心所欲的领域。 在理性时代,理性的社会管理机器是政府的脊梁,这架机器的零件构成“干部”的主体。公务员系统有机械性,各部门就像一架机器的零件一样,无法集权。公务员系统有机械性,就能保证部门协调,节约劳动,减少扯皮,使工作的重复和相互磨擦大大减少,而且使成本和收益容易计量。公务员系统有机械性,就要求严格的公务员纪律,使整个社会管理机器保持理性。这样的政府机器,在政治动荡时代依然能维持社会生活的正常。所以,没有健全的官僚机构却有普选的地方,社会政治恒定不稳;而有健全的官僚机构却没有普选的地方,社会政治依然能保持稳定。
执法与秩序是共生的。现代公务员执法体制是理性社会的化身,是秩序的基础,决定秩序的存在,其质量决定社会秩序的质量。正因为如此,哪怕是民主政治里的政党,也天然会出现官僚化倾向。在市场里运作的公司企业,其管理方式更渗透了官僚化倾向。这是理性时代的必然。
(三)管一切干部,已经成为我国吏制混乱的根源
庞大的“干部”队伍,以及社会要求这个庞大队伍做好日常的专业工作,使得党委组织部管理一切干部成为落后的组织工作方式。
在经济建设的时代,绝大多数干部应当是专业化、非政治化的。这是革命党转换为执政党的必然要求。党的组织部门能做政审,却很难做干部专业水平和表现的评定,因为党的组织部门本身不可能是专业化的。大量“干部”的升调奖惩取决于非专业的党的组织部门,不仅难以保证评判标准的公平透明,也不鼓励专业精神。最终,政审也成为走过场,成为假大空话的温床。人事权集中于书记的一个人、一枝笔,一旦腐败,必然是结党营私,成为“窝案”,使全党的威望受损。我党向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从来都不是任何社会利益集团私利的代表。然而,因为人事权力的高度集中,党不得不在今天喊出“立党为公”的口号。 党管一切干部的结果是:我国的一切“干部”都是“准政治家”。我党的干部虽然比香港、日本的公务员聪明得多,平均学位水平不低于任何国家,却每个人都有“政治抱负”,
使政府内部弥漫政治裙带关系。政治家的本职决定,他们能做“大事”,喜好“政绩工程”,难以默默无闻地做日常的具体“小事”。于是,六个月能修条大马路,而六年都搞不好路标,清不走一堆路边的垃圾。政治裙带的力量相互重叠,导致力量相互抵消,四处都有感情因素和政治因素,还导致特殊照顾或歧视,执法看人下菜。社会管理的低效率,违法乱纪,甚至以公权谋私利,大都由此而起。缺少了现代公务员体制,我国不可能成为法治国家,就只能是人治。最好的情形是能人之治,一般的情形是埋没专业
知识的庸人之治,最糟的情形是敢于违法乱纪的贪官之治。
三、改革党管干部的方式
苏联垮台给我们的最重要教训是以党代政的弊端。党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动员机构,是个权力必须集中的政治组织。权力不集中,党就分裂,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和连贯的路线方针,就不可能有强大的动员力量。苏联共产党,还有台湾的国民党,都是在“党内民主化”过程中分裂并丧失政权的。固然“党内无派,千奇百怪”,然而,**还说,“要团结,不要分裂”。问题不在于党本身的权力多么集中,问题出在以党代替政。由于党的本质要求权力集中,以党代政的时间长了,绝对权力在手,党的干部必然懈怠,滋生当官做老爷的作风。执政党能够长期执政吗,当然能,但前提是不能以党代政,胡子眉毛一把抓。
与政党的简单结构不同,现代政府机构讲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行政中立,所以政府结构是法治结构。现代社会管理要求复杂的、法治结构下的政府机构来公平地处理日常事务,执政党的任务是
把握国家的政治方向。政府工作做好了,人民就信任、支持执政党,执政党就能长期执政。政府行政可以犯错误,而且必然犯错误。但只要政治方向不错,党就不犯错误,就可以永远维持在人民中的声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党治与法治不是一回事,两者的机制是不同的。
为什么很难修改党政不分的体制,主要原因有四个:第一,党政合一的体制在革命时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第二,我国城市小、乡村大的社会结构(小农的简单生产方式很难支撑官僚制);第三,严峻的国际环境;第四,眼下的意识形态基础。
修改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代价不菲,所以必须循序渐进。如何循序渐进地改革党政不分的体制,如何改善党的领导,我们应当努力去抓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是我党的组织方法已经落后了,难以制止腐败,从而对党的声望构成了严重威胁。笔者提出以下四条渐进地改善组织工作的方法。
第一,澄清“干部”的类别。
因为干部队伍非常庞大,我们需要分清不同类别的干部,特别是事务官和政务官。事务官属于公务员序列,有公务员系统的管理办法。政务官由党委组织部直接管理,是执政党任命的有固定任
期却没有铁饭碗的官员。政务官担任主要政府机构的正职和一、两个副职。司法机构和反贪机构应当独立于公务员体系,但可以“比照”公务员系统和政务官系统的区别来设置职位。党的序列不应归入公务员系列,否则党的政策和机构会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党的一般干部序列“比照”公务员系列,党的领导干部序列则应“比照”政务官序列。如此,我们可以把党和政做出区分。
第二, 澄清党对不同“类别”干部的不同管理方式。
党对政务官的管理是直接的,但对事务官的管理是间接的。事务官要求专业化的管理和考评,其升调奖惩必须有专业人事机构,依照严格透明的规章制度,依照遵守公务员纪律和获得的业绩来透明地评定。党对事务官的管理主要通过三种途径。第一,在考试和考核的内容里附
加基本政治标准(比如忠于国家体制和法律),使之成为公务员纪律考核的一部分。这是所有发达国家公务员考试和考评的惯例。第二,鼓励和帮助党员加入公务员队伍。第三,在公务员队伍里建立党的组织,使在党的公务员成为模范公务员,成为公务员队伍的精英分子。 第三, 坚定地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成熟。
事实上,由于公务员体制的非政治化,其管理体系必然比党的政治系统更严格,更少弹性。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吏治的清明,我党应当坚定地向建立公务员系统的目标前进,进一步是一步,步步为营,稳步向前。我国当前建设公务员系统的脚步正在加快,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公务员考试制度、考核制度、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都是这种进步的标志。一旦时机成熟,完成十一届三中全会就已经提出的党政分开的任务,或许能水到渠成。目前,当务之急是公务员法草案的修订工作。笔者认为,区分事务官与政务官的时机已经成熟了。要使党的组织系统脱离事务官的直接管理工作,让事务官逐渐非政治化,使他们受公务员纪律约束,依固定程序运作,靠专业政绩称升迁。这样,党的组织部门就能集中精力选拔并且管理政务官。
第四, 逐渐恢复党的先锋队性质。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几乎成了“千年万代执政党”,声望持久保持崇高。其中的关键秘密是这个党认真学习了共产党的组织方式,坚持“精英党”的组织路线。精英党的政策与新加坡坚持党政分开的原则是配套的。全民的党不是全民加入的党,只有精英组成的党才可能是全民的党。什么是精英党,精英指的是具有较高道德水准,又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在市场型的社会里,这种人注定是极少数。因此,新加坡350万人,而执政的人民行动党仅有
8000党员。在新加坡,加入人民行动党要经过长期考验,要求党员从年轻时就义务服务于社区,几乎不拿薪水,成为社会最受尊重的人。这样的人,才会得到党的支持去参加议员选举,使党能够牢牢地掌握议会立法的权力。在我国而言,先锋队指的是那些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特别是具有这种道德情操的高级专业人才。人多了,自然鱼龙混杂;人少了,要求高了,就容易吸纳精英,力量反而强了,威望反而会提高。因此,提高入党门槛,严格党的纪律,逐渐减少党员数量,是恢复我党先锋队声望的一个重要党建措施,也是与建立公务员体系配套的措施。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
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共16条(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44种情形。
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时,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在对干部20处理上,能采用问责方式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纪律处分解决,能采用党政纪处分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796-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治庸问责
关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治庸问责 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工作的
通知
区属各单位:
根据市治庸办《关于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深化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严肃换届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精神, 区属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工作,进一步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主评议包括对班子和班子成员满意度测评
- 1 -
和综合分析报告测评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的测评。
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包括党委(工委、党组)成员、列席和旁听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代表、“两代表一委员”代表。
三、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前,要将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自查报告以及综合分析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单位要及时将民主评议汇总情况报区治庸办。
附件:
1、党员领导干部治庸问责专题民主生活会满意度测评表
2、领导班子治庸问责专题民主生活会综合分析报告测评表
江汉区“责任风暴”“治庸计划”
改善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2 -
附表1
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满意度测评表
被评议单位:
评议时间: 年 月 日
2. 请在参评人员身份栏括号内打“?”:领导班子成员( ),列席代表( ),两代表一委员( ),
基层单位负责人( )。
3
附表2
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综合分析报告测评表
被评议单位:
评议时间: 年 月 日
2. 请在参评人员身份栏括号内打“?”:领导班子成员( ),列席人员( ),两代表一委员( ),
基层单位负责人( )。
4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
-->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心得体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
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当前,应高度重视《问责规定》,要把学习宣传《问责规定》作
为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颁布实施《问责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增强贯彻执行《问责规定》的自觉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委、政府严肃查处问责案件。要注意科学界定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限度,做到责任与职权相一致、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避免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时的情绪化与粗糙化倾向。
文
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
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村级党
员干部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
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市委《关于按照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
织建设的意见》(富委【2009】31号)和《关于推行村级组织“三制”管
理的意见》(富委组【2010】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两委”所属组织。
第三条 问责的对象。犯有过错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所属组织;
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专职村务工作人员、村计生服务员(信息员)
和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村干部;农村党员。
第四条 问责的依据。各相关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济责任
审计发现的问题;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查实的问题;
网络反映或新闻媒体曝光查实的问题;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考核评议结果;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 问责的基本原则。坚持问责有据、有错必究、客观公正、程
序规范,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对村级组织的问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犯有过错,有下列情
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村党组织书记、
村委会主任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
改;情节严重的,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
不称职等次,并对村党组织或村委会予以整体诫勉。对构成违纪的班子成
员中的党员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和不良影响的;
3、故意抵触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4、班子严重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5、不按规定组织召开各类会议的;
6、违反村级民主议事程序和相关规定的;
7、村党组织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
8、违**务村务财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等有
关规定的;
9、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或其他工作,干扰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
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
10、因班子工作不力,造成群众上访不断,社会不稳定的;
1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或任期目标
承诺
的;
12、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
13、落实治安巡逻措施不力,造成失火、失盗等案件发生的;
14、计划生育工作不力,发生违法生育等问题的;
15、村党组织或村委会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
16、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未达标的;
17、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
18、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对村“两委”所属组织的问责参照村级组织执行。
第七条 对村干部的问责。村干部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三个月诫勉,并责令本人向乡
镇(街道)党(工)委写出书面检查或公开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对构成违纪的党员移交
纪检部门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违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问题的;
3、故意抵制或拒不执行上级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4、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
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的;
5、违反村级议事程序,擅自决定应由集体作出的党务、村务事项的;
6、大局意识不强,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
的;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
露集体讨论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工作开展的;
8、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他人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9、无故不参加上级和村级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的;
10、工作作风粗暴或对群众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11、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
12、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
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
开展的;
13、违反村务公开、农村财务管理、小额公共资源管理、农村集体资
产管理、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村级印章使用管理、发展党员等有
关规定的;
14、工作中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或国家、集体损失的;
15、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
侵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6、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7、年度考核评议不称职(不合格)的;
18、拒不参加组织谈心谈话的;
19、生活作风不检点或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
20、忙于个人事务或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不履行职责的;
21、其他违法违纪违规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第八条 对农村党员的问责。党员犯有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
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为期三个月的诫勉,同时确定
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按组织程序予以除
名。对违纪的党员按规定同时予以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1、违反《党章》和有关制度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2、拒不执行村党组织、党员大会、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大会
等按议事程序形成的决议、决定,或执行不力的;
3、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村级工作正常开展的;
4、违反组织纪律,搞非组织活动的;
5、本人参与或组织、煽动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6、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7、在有关选举中违背组织原则随意表态,或散布小道消息,笼
络人心,
拉帮结派,搞宗族派性活动的;
8、长期拖欠村集体款项或非法占有集体资产资源的;
9、本人纵容煽动他人阻挠征地拆迁、项目建设等政府工作,干扰机关
事业单位正常工作,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或村级工作正常开展
的;
10、采取张贴散发小字报、网络发帖等手段诽谤、诬告、打击他人,侵
害他人声誉,扰乱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1、不赡养老人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2、本人年度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13、生活作风不检点,参与赌博、宗教和封建迷信等不良活动的;
14、拒不参加组织谈话的;
15、其他违法违纪违规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 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根据错误程度视情分别对村党
组织、村委会予以问责。对犯有过错的村级组织、村干部或农村党员
可视情采取一项或多项问责措施。
第十条 对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的诫勉期限一般为3个
月。诫勉期满,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或村党组织对诫勉对象进
行组织考察和民主评议。经考察评议合格的,解除诫勉;考察评议不
合格的,可视情将诫勉期延长至6个月。解除诫勉或延长诫勉期,均
须向诫勉对象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村级班子、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受到问责处理的,同时按以
下条款处理(处罚):
1、全乡镇(街道)范围通报批评;
2、取消年度内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
优秀等次;
3、村级班子被整体诫勉期间,村两委班子成员取消考核奖金;
4、村级班子诫勉期满,经考察评议仍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调整,对
其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组织免职或依法罢免;
5、村干部被诫勉期间取消考核奖金。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对受到问责处理的村级班子、村
干部和党员要安排人员进行结对帮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尽快整
改提高。
第三章 问责程序及手续
第十三条 过错问责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按如下程
序进行:
(一)函询通知。向拟问责对象发出函询通知,限3日内就函询的问
题作出书面说明。已经查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也可不再函询。
(二)调查取证。乡镇(街道)党(工)委根据函询情况,指派调查
组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研究决定。根据调查报告和调查组的初步处理意见,依据本办
法规定,召开乡镇(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问责意见。
(四)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党(工)委向问责对象发出《问责通
知书》,并派员到村召开相关会议予以通报。受到诫勉以上处理的,要召
开由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通报,必要时可张榜
公布。问
责对象接到《问责通知书》后,要在3日内写出整改计划报乡镇(街道)
党(工)委。问责决定一般以乡镇(街道)党(工)委文件的形式在全镇
(街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五)立卷归档。实施问责的函询通知、调查报告、通报文件、问责
通知书、问责对象的整改计划等相关材料均要建立卷宗,由乡镇(街道)
党(工)委建立专门档案。
临海市村干部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6-21 16:31:25
/* Generator: eWebEditor */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健全村干部预防腐,以扎实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临海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
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全市各村“两委”及其成员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
进行的责任追究。
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抵触、放弃、推诿等情形;不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是指履行职责不彻底正确履行职责主要指无合法依据以及没有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
述行为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违**政纪处理规定的行为。
问责事项的追究,按照工作分工,直接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分管班子成员和班子主要成员分
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三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被问责主体为全市村“两
。
四条 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村干部在执行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
作部署中要积极主动,认真落
阴违、逃避推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事项,因主观职责,不能完成任务,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对上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督办的突出问题推诿扯皮,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道及其以上单位检查发现问题较重的;
、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对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作风漂浮懒散,工作被动拖沓,平时忙于个人事务,长期外出,不理村务,情节严重的;
、对任期年度目标承诺,因主观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全面完成,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六条 在村级组织建设中要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准各自为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或者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举;
、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闹不团结或村“两委”关系不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
情节严重的;
3、村党组织书记任职以来三年内没有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接任后两年内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没有发展党员或者不能解决长期没有发展党员问题的;
4、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5、村主要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第七条 在处理村级事务中要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秉公用权,不准独断专行、违规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涉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工程项目、企业、土地、山林、滩涂、农田、水利设施等进行承包、出让、租赁,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等民主形式讨论通过,造成较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擅自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的;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的;
4、其他违反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5、不按规定公开村务,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在工作中要清正廉洁、奉公守法,不准以权谋私、铺张浪费、扰乱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按照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扰或阻碍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情节严重的;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家对集体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
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或救灾、扶贫等财政专项资金;
3、截留、挪用、私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未经批准借用村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村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以办理村公务为名用集体资金搞各种形式的宴请送礼、大吃大喝、进行娱乐活动等,或者以参观、学习、考察为名变相用集体资金旅游;
4、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
5、纵容、支持、参与黑恶势力活动,参与宗族宗派纷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处理规程
第九条 问责信息来源: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申诉;
3、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中发现;
4、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5、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6、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7、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
8、新闻媒体曝光;
9、其他。
上述信息需经查证核实。
第十条 问责处理方式:
1、批评教育;
2、责令整改;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缓发、减扣、停发报酬或取消考核奖励;
6、诫勉;
7、停职、免职;
8、劝辞、建议终止职务、罢免;
问责事项经查实违**纪或触犯刑法的,依法依纪建议党纪处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上述问责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以第6、7、8项方式问责的,应一并给予第4、5项处理。其中以第7、8项方式问责的,按照有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2、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3、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4、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理:
1、主动交代错误的;
2、主动检举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在经济方面违规后,主动退赔的;
5、其他可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由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处理:
1、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2、侵占、截留、挪用村集体经济,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责信息来源,核实问责事项。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问责事项,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征得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当明确提出问责或不予问责的建议,并报经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决定。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村民委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问责涉及个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问责期间,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指定一名机关干部为被问责
对象的帮教联系人,负责联系帮助指导整改工作;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申诉。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按备案规定向市委组织部或市民政局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四章 纪律保障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问责情况或通风报信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所在镇(街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龙游县村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村干部行为,促进村干部勤廉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干部问责实行权责相统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村干部问责是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
究。
第四条 本办法的问责主体为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问责对象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管理,县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管理。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成立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方面
1、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交办的事项,或对需要协助、配合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影响工作开展的;
2、对上级党委、政府督办的突出问题敷衍塞责,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拒绝接受、擅自拖延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造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
3、参与或纵容、指使、组织、策划其他人员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建设及企业依法开工、生产经营活动,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拒交地搬迁,或在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背政策规定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4、对本村出现的各种妨碍、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现象放任不管或借故推诿、上交矛盾的;
5、平时忙于个人事务,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不履行职责,或一年中连续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并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村级组织建设方面
1、在村级组织选举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票、贿选或利用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民主选举的;
2、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或闹无原则纠纷,班子内部长期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3、村党组织书记任期内三年不发展党员及接任后两年内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不发展党员或者不能解决长期不发展党员问题的;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党员群众意见较大且造成
不良影响的;
4、在村、乡镇(街道)两级综合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中不称职(不满意)票达50%以上的。
(三)村级事务决策方面
1、不顾本村现有财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擅自投资兴建各种建设项目,或者擅自变更、追加工程量超合同价5000元以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3、违反招投标制度,在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建设上应招标不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的;
4、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土地、房屋、林地、山塘水库等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在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侵占、克扣,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6、本人或近亲属、近姻亲属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投标、承包,或为特定关系人招揽工程谋利的;
7、其他违反民主决策制度,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村级事务管理方面
1、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或侵占、破坏河道、矿山等国有资源的;
2、在计划生育、征兵、落户、建房报批、殡葬、低保、河道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或违反规定向村民和村内企业集资或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规定,造成
村级集体经济重大损失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
4、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
5、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的。
(五)村级事务监督方面
1、不按照规定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或不按照财务联审联签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情节严重的;
2、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的;
3、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正确行使监督、检查、质询、建议权,以监督为由,影响干扰阻碍村两委正常工作的;或者阻挠、干扰村务监督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4、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审计的;
5、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六)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方面
1、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
2、参与或者纵容、庇护、放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或干扰、阻挠、抗拒或煽动他人干扰、阻挠、抗拒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3、违反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散布、传播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误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支持、组织、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对应当预见并报告的群体性上访置之不理的;
5、回避矛盾和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认真对待、久拖不决或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闹访、非正常上访、矛盾
激化的;
6、不及时处置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村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活动和安全事故等,或对本村村民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的。
(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村干部的亲属利用村干部的职权,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村干部不制止的,追究村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处理规程
第七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申诉;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工作中发现;
(四)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
(五)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及“两代表一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新闻媒体曝光;
(七)其他。
第八条 问责处理方式:
(一)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二)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非党组织班子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问责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歇职待岗、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第九条 村干部受到问责,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和不配合问责工作的;
(三)对举报、申诉、投诉人诬陷或打击报复的;
(四)其它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问责信息来源,核实问责事项。对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问责事项,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应征得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同意,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日。所形成的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情形的事实、初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经乡镇(街道)党(工)委集体讨论后,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二条 对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其中对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应同时报县
民政局备案,对村监委会成员的问责决定和结果以及涉及党纪处理的报县纪委备案。
问责信息来源于上级机关指示或上级领导批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同时报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
问责涉及个人的,应当将问责决定和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问责期间,乡镇(街道)应当指定一名机关干部为被问责对象的帮教联系人,负责联系帮助指导整改工作;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问
责决定的乡镇(街道)党(工)委申诉。乡镇(街道)党(工)委应在30日内予以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若仍不服的,10日内可以按备案规定向县委组织部或县民政局申诉,涉及党纪处理的可向县纪委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问责决定。
第四章 问责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村干部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处理的,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享受固定报酬或绩效考核奖的村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按照规定
停发固定报酬或取消绩效考核奖;
(一)被警示谈话的,取消一个月绩效考核奖。
(二)被责令公开检讨的,取消二个月绩效考核奖。
(三)被通报批评的,取消三个月绩效考核奖。
(四)被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的,停(歇)职期间停发固定报酬,取消绩效考核奖。停(歇)职期满后,经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有明显改正可按期解除的,补发固定报酬。
(五)被责令辞职及以上处理的,自责令辞职意见决定之日起停发所有报酬待遇。
(六)因问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取消6个月绩效考核工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12个月绩效考核奖;受到免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理或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取消享受离职村主职干部养老保障补助待遇资格。
第十五条 停职检查或歇职待岗时间为3,6个月,对表现突出、
转化明显的,可提前解除;对悔改表现较好且无不良反映的,可按期解除;对悔改不积极、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可延长1,3个月;对无悔改表现、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党组织成员的,责令辞职或直接免职,是村委会成员或非党组织成员的村监委会成员的,责令辞职或直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予以罢免。
停(歇)职人员在停(歇)职限期内不得参与村两委的议事决策,不得代表村两委组织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擅自签订的一律无效。原负责的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指定或选派干部代理。
第十六条 党员村干部因问责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选为村委会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不宜推选为村委会班子成员。
第五章 纪律保障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问责情况或通风
报信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的,由上级纪检机关会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所在乡镇(街道)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村干部问责公开曝光制度,对群众反响强烈的人和事,由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开曝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以及村级其他组织的组成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心得体会
问责条例是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员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学习,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身作则,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但不仅仅是学习理解问责条例,还有问责条例的宣传也需要我们落到实处,通过学习与宣传,我们全体党员才能全面深刻的把握问责条例的本真要义。心得体会应该怎么写,看看下面的范文吧。
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
1
部提出的政治要求。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堪称是问责制度的顶层设计。其重要性与必要性不必赘述,对问责条例的施行,公众充满期待。问责是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的纠偏与处罚,我们一再强调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而问责是最有力的保障与最有效的促进。不追究责任,责任就是空的,相关制度规范就会沦为稻草人。问责机制日趋完善,必须严格执行不走样,方能成为杀手锏。
问责条例来源于实践的提炼,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再在执行与践行中不断完善这是制度创新与实践的循序渐进。问责条例,既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体现,又是严是爱、松是害的反映。问责条例的鞭策动力与衍生力量在于,从严厉问责、规范问责入手,消除党员干部乱作为不愿为或不敢为的思想藩篱,朝着有作为必有为大作为的方向迈进。
问责是手段,问效是目的。或者讲,强化问责贵在助
2
力问效。问效不仅是进一步的监管行为,更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核心。监管的重点,要放在办事效率和办事结果上。这才是关键所在。包括问责制在内的党内制度建设,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也是确保权为民所用,不仅对权力要有敬畏之心,更要让权力对权利产生敬畏,增强权力的服务意识与服务能力。
问效也是检验问责的重要标准。具体来讲,问效,首先要追问机关效率与效能。目前,机关的庸懒散奢行为,尚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对此,必须在制度革新上下功夫,在提高效率上出实招,在优化效能上动脑筋,无疑及时到位的问责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其次是追问办事效果。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不能局限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改观,更要让群众少跑腿办成事,及时有效的问责拉近官民之间身体与心灵距离的一线牵。
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舟山市普陀区委常委、纪委书记陈利文:学习贯彻《中
3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于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来说,既是回归初心,也是新的使命。具体工作中,要突出三个深度融合: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度融合。将学习贯彻《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重要内容,创新载体学习宣传4项问责原则、6类问责情形、7种问责方式等内容,确保学深学透、深入灵魂。与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深度融合。牢牢扭住党风廉政建设牛鼻子,紧盯关键少数,分解落实责任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始终做到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与实施容错免责机制深入融合。紧紧围绕新区建设和普陀发展大局,切实找准有责必问和容错免责的不同范畴,推动问责惩治与免责激励同向发力、同频共振,营造干事创业更加风清气正的氛围。
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党工委书记舒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正式出台,作为一名基层党工委负责人,我觉得要自觉把《问责条例》践于知、行、绩。让《问责条例》现于知。既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道德高线,又划出了清晰明确、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在工作和学习中要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让《问责条例》现于行。作为班子的带头人,要时时高标准,在本职岗位上履职尽责,真正做好表率、形成示范,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让《问责条例》现于
4
绩。要把谋划街道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始终摆在首位,坚持民生优先、实事实办,以社会满意度检验学习的成效。
嵊泗县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海:《问责条例》的出台实施明确了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沉甸甸的政治责任。近年来,随着海岛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旅游行业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系统每位干部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亦成为全社会的聚光灯。作为旅游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除了要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外,还要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推进廉洁公正执法,完善旅游市场营销模式、规范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深化岗位风险防控、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廉政宣传教育等方面上下足功夫,时常咬耳出汗,多做善意提醒,抓早抓小,积极为海岛旅游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为其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岱山县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於琛:《共产党员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直接剑指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不良之风,既是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更是为共产党员的担当精神刻画出了一条底线。对于岱山县来说,新区主战场的建
5
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中,需要所有纪检干部凝聚一心、主动出击,坚持发挥桥头堡的作用,动真碰硬敢于亮剑,在干部作风建设、重点项目督察、规范权力运行等领域攻坚克难,为服务保障新区主战场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我作为一名初涉纪检工作的小兵,更应该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敢于唱黑脸,不怕得罪人,以零容忍姿态挺纪在前、捍卫正义、打击腐败,真正做到把监督执纪问责扛在肩上,确保《问责条例》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党员干部问责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7月21日,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组织召开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强调要加强问责,推动全省系统形成更加清正廉洁的党风政风。黑龙江局党组成员、机关全体、哈尔滨局全体党员参加学习。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
6
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问责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这也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
会议强调,《问责条例》既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具体化,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新思路。《问责条例》整合问责制度,健全问责机制,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明确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强调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会议要求,一是要强化政治责任,突出主体责任,加强监督责任,落实领导责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
7
结合,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并维护纪律规定的严肃性,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二是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正确选人用人管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聚焦不想为、不敢为、不会为、不能为、不善为、不担当、不负责等问题,加强党性和道德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岗敬业、履职尽责、勤政廉洁、担当有为研讨交流,进一步激发全体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激情、担当、实干、清廉的积极性、工作热情和内生动力,为向邮政业大省迈进目标提供坚强的干部队伍保障,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三是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领会和把握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这一新的时代要求,深入领会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集中精力抓好全系统党建各项工作,以党章党规修身律己,在官唯明、莅事唯平、立身唯清,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凝聚力和战斗力
更多热门文章:
8
9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富阳市农村党员干部过错问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