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书范本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书范本
原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销售,户籍:贵州省XX县XX乡XX村XXXX组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日生,驾驶员,XX县人,住贵州省XX县XX镇XXX村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
被告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县XXX路XX号
电话:XXXXXXX
被告XXX,男,X族,XXXX年X月X 日生,住贵州省XX市XX区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电话:XXXXXX XXXXXXXX
被告贵州XXXX有限公司,
法人:
地址:贵阳市XX区XXXX路XX号
诉讼请求:
一、 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下列费用:
1、
2、
3、 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天×30元=XXXXX元; 误工费XXX天×XXX元=XXXXXX元; 护理费XX天×XX元=XXXX元;
4、
5、
6、 伤残等级赔偿金XX年×XXXXXX=XXXXXX元; 交通费XXXX元; 垫付医药费XXXXX元;
以上费用共计XXXXXX元。
二、 案件受理费由XX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XXX驾驶贵XXXXX号车从XXX往XXX方向行驶,XX时XX分许行驶至XXX公路XXX公里加XX米处时,因超越同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贵XXXXX号车时,遇对向来车,被告采取紧急避让,与原告驾驶的贵XXXX号车侧相撞,造成贵XXXX号车驾驶人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XX市第XXXX医院住院治疗,经XX公交认字【2011】第100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出划分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书中心11-33XX号鉴定书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XXXXXXX遗留XXXXX活动受限属X级伤残;贵州XXXX有限公司系车主XXXX的担保公司;原告在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有被告车主的欠条为凭;被告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系该肇事车贵XXXX的保险人,根据该车的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理应赔偿;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协商解决未果,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判决上述请求。
此致
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交通事故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xx,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
被告:王x,男,汉族,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xxx元(暂计,待伤残等级确定后另行追加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
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 、王乾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王乾驾驶的车牌号为豫xxx的机动车沿纬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六路时将车停在路边,开门下车时与原告驾驶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右手小指粉碎性骨折,人车两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xx乾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经调查,车辆所有人为被告 ,该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因本次事故造成医疗费、护理费、修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xxx元。
截止目前,上述各被告未赔偿原告任何损失,遂引发诉讼,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范文三:交通事故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10)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范文四:交通事故诉状
起 诉 状
原告王才文,男,汉族,1965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公乡西南村317号。
被告徐朝晖,男,汉族,1985年10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九州花园5幢甲单元101室。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时代商务广场5幢1901室。
负责人谈文兴,电话95505。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33428.5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14日6时,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路通江路路口被被告徐朝晖驾驶的号牌为苏DC079H的小型轿车撞伤,随后送往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救治。因通车原告妻子也受伤住院,原告经济困难,虽医院建议手术治疗,但原告依然选择了保守治疗。现原告治疗基本完毕。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新北大队认定该事故被告徐朝晖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王才平及其妻子吴秀英不承担责任。另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此事故误工期为4个月,护理期2个月,补充营养期2个月。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被告徐朝晖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应在保险范围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四年 月 日
赔 偿 清 单
1、 医疗费: 905.25
2、 营养费:60*12*2=1440
3、 护理费:60*60 =3600元
4、 误工费:4*30*200=24000元
5、 鉴定费:1680元
6、 交通费:300元
7、 车损:1500元
小计:33428.5元
证 据 目 录
一、 证据名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证明事故基本事实及被告陈波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 证据名称:交强险保单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事故
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三、 证据名称:就诊病历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原告伤情、住院天数
四、 证据名称:医药费票据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证据提供
证明对象:医药费
五、 证据名称:误工证明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误工费
六、 证据名称:司法鉴定报告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原告伤残级别等情况
七、 证据名称:鉴定费发票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鉴定费
八、 证据名称:交通费发票
证据形式:复制件
证据来源:原告提供
证明对象:交通费
范文五:交通事故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被告:熊伟,男,汉族,身份证号:*********,住******,联话:18600492553。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83451.64元(赔偿 明细表附后)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9日11时46分许,被告**驾驶的****号小轿车沿*****与原告***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沿杭州路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九司鉴中心[201*]鉴字第 号,鉴定为**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赣公交认字【2015】第***号作出认定,被告**与原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现因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诸贵院,请求判令如请事项。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年**月***日
赔偿明细表
1、医疗费:**
2、营养费:154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1540元;
4、误工费:8983.33元;
5、护理费: 8086元;
6、交通费:308元;
7、伤残赔偿金: 10600元;
8、被扶养人生活费: 7573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10、鉴定费:1500元;
11、车损:2000元
共计:261903.28+1500元
诉讼标的为:*********=183451.64元
原告 提供 201**年2月25日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