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一、保质期限
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3个月;
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2个月;
以出售皮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
1.包退:
a)凡在第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b)凡属包换的质量问题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c)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d)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2.包换:
a)凡在第一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cm、深度0.5cm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
b)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3.包修:
a)包修内容:
(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6)钉脚不平;(7)小跟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cm、深度0.5cm以下者;(9)第一周外胶粘皮鞋发生开胶。
b)凡在第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15%—20%。
三、“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人为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职业皮鞋的三包规定由企业自行规定。
3.“三包”凭证为购货凭证和发票,“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4.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者指南,并明示特殊皮品种的穿着要求。
,、保修:凡在三个月内出现断底、开胶、断面、断帮脚、钉脚不平、小跟面脱落及其他质量原因的,予以包修。
,、包换:凡在一个月之内出现断底、断面、断帮脚问题之一者,可予以调换;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予以调换,或者征求消费者同意予以一次性补偿并修复。
,、包退:凡未经穿过,自购买之日起一周之内,发现新鞋不成对、大小码不一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凡包换后在一个月内再次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均予以退货。
注:凡属等外品、处理特价品或因消费者穿着不当引起损坏的;凡自行改变鞋子整体结构的;以及无“三包”凭证者,均不属于“三外”范围。“三包”凭证包括合格证、质量三包卡或销售票据,“三包”期限以出售当日计起。
范文二:上海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 一、保质期限
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3个月;
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2个月;
以出售皮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二、“三包”内容
1.包退:
a)凡在第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b)凡属包换的质量问题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c)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d)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2.包换:
a)凡在第一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cm、深度0.5cm以上者)、
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
b)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
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3.包修:
a)包修内容:
(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6)钉脚不平;(7)小跟
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cm、深度0.5cm以下者;(9)第一周外胶粘皮鞋发生开胶。
b)凡在第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
偿原鞋售价15%—20%。
三、“三包”实施
1.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
硬物等)人为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2.职业皮鞋的三包规定由企业自行规定。
3.“三包”凭证为购货凭证和发票,“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
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
货者追偿。
4.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者指南,并明示特殊皮
品种的穿着要求。
范文三:巴轮夫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巴轮夫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包修
在正常穿着情况下,三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帮底断线、钉脚不平、鞋跟松动、开胶、拉链坏、开线、鞋跟撑面脱落现象的,卖家对产品的质量问题给予维修。 ★包退换
1、未经穿过的新鞋,如发现两只顺向、号码不一、款色两样的,可退换。
2、凡在售出后的七天内,正常穿着情况下胶粘皮鞋出现开胶、鞋面严重掉浆、泛硝之一者,可退换。
3、在正常穿着情况下,一个月内出现断勾心、断面、断底、断跟质量问题之一者,可调换。
4、售出后一个月以上,三包期内出现断勾心、断面、断底、断跟质量问题之一者,按原价收取每天0.5%的折旧费后,亦可调换。
不属“三包”的范围
1、无有效购物凭证、合格证
2、超过“三包”期限规定的
3、因穿着、保养不当造成人为损伤的(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
4、等外品、处理品或特价品
5、顾客自行处理或修复不当
6、自然存在的问题,如鞋帮面脚背部位褶皱、鞋后跟磨损等
质检规定及保养须知
若鞋类商品出现问题,无法判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委托质量检测部门或皮革质检站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及鉴定结果予以解决。
如超过“三包”范围的维修鞋,本公司可以代为额外进行维修,如更换材料和配件的则需酌情收取一定的材料成本费。
●定期清洁皮鞋,可用湿皮擦,但不能用水洗。
●鞋面要经常擦涂鞋乳,但切勿用刷子猛刷。
●皮鞋应避免接触酸碱等腐蚀溶剂。
●穿皮鞋不宜做剧烈运动,否则皮鞋会变形走样。
●要养成经常替换穿鞋的良好习惯。
●真皮内里,轻微掉色,属正常现象,建议客户穿着时配深色袜子。
●当下雨天皮鞋淋湿,要及时擦干净晾干,要避免高温烘烤和阳光直晒。
范文四:.质量,价格与“三包”规定
质量、价格与“三包”规定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使用、完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也称适用性。一般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性能,指产品为满足使用目的所具备的技术特性;(2)寿命,指产品能够正常使用的期限;(3)可靠性,指产品在规定时间和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4)安全性,指产品在流通、操作使用中保证安全的程度,如在使用中不能损害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发生人身事故等;(5)经济性,指产品从设计、制造到使用寿命周期的成本的大小。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要求作出了规定(参加本书附录)。
[产品质量责任]
是指产品生产、经销、储运企业对保证产品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该责任分两部分,一是在本生产环节内,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二是如因产品质量缺陷给用户和消费者构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责任,《产品质量法》、《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本书在其它相应的条目中有具体介绍。
[产品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产品标准分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B)四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以补充国家标准的缺项;地方标准由地方政府的标准部门制定,以补充上述两项标准的缺项,其代号是在D前加行政区的汉字简称;企业标准是在没有以上三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或者是企业为提高质量制定的严于国标、行标、地标的标准。产品的标准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之一。产品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下列标准属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瑕疵]
瑕疵的字面含义是指玉上面的小斑点,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毛病,比如,布料上有些小疙瘩或线头,通常人们说这块布料有“疵点”,这就是产品瑕疵。但这块布料还是可以用。再如,按照标准规定,热水瓶在24小时内应使开水保持在80℃,结果24小时仅能达到60°C,这是产品性能上的瑕疵。由此可见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的毛病,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有瑕疵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呢?《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因此,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且在某种条件下,很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比如,电风扇所使用的某些电器元件绝缘性能不好,容易导致漏电,啤酒瓶厚薄不匀,容易发生爆炸,都属于产品缺陷。这是很好理解的,但为什么法律表述使用了一个“不合理的危险”这样的字样呢?难道还有合理的危险吗?回答是肯定的。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是指被广大消费者普遍认为不应该具有的危险,比如消炎药应当具有消炎的作用,但不能因为吃了消炎药治愈了炎症,而导致肝脏或肾脏受到了损害,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人们就会公认,这种消炎药具有不符合公理的危险,这就是不合理的危险。所谓合理危险是指某些产品不可避免的负作用,比如酱油、食醋都含有一定数量的大肠肝菌或者黄曲霉素,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物质,但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每公斤酱油、醋所含黄曲霉素不得超过5微克,绝对一点不含黄曲霉素的酱油、醋是没有的,因此,只要黄曲霉素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则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这就是存在合理危险。再比如,香烟含有焦油,汽车要排放有害气体,只要不超过国家标
准,也属于存在合理危险。产品缺陷包括设计中的缺陷、制造中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准则,包括三个方而:①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②产品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③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合格产品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反之,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产品,即可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可分为有瑕疵产品和有缺陷产品两类,这两类产品具有不同性质,本篇在前面的条目中已分别作了介绍。
[以假充真产品]
以假充真产品是指以一种属性完全不同的产品,经过伪装冒充另一种产品。比如用胡萝卜冒充人参,用明胶冒充燕窝,用土豆冒充天麻等等。尤其是假药、假酒等以假充真的产品直接危及到人的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后果非常恶劣。为此,《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产品“不得以假充真”。法律对这种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不但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还要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罪大恶极的,可以处以死刑。
[失效、变质产品]
失效产品是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变质产品是指产品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
产品是否失效、变质,对于药品、农药和食品、饮料关系十分重大,因此,《产品质量法》、《消法》都明文禁止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也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消费者应该注意的是,在购买限期使用的产品时,一定要搞清楚保质期,千万不能购买和使用已过保质期的产品,以免发生事故。
[冒牌商品]
冒牌商品,也称假冒商品:一般分为三类:①伪造或者冒充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②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上述①、②类假冒商品的鉴定,由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所有权人作出最具权威性;对上述③类假冒产品的认定由标志的认证机构作出最具权威性。
生产和销售假冒商品属于欺诈行为,不仅要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同时给于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的质量鉴定]
要确定一件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作出鉴定,目前,这些机构有:国家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依法设置的质量监督检验所44个,县级以上 产品质量检验所963个以及地方1558个。为方便消费者查询,本书将部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北京市部分法定质检机构的名录收于附录中。
应当说明的是:尽管目前我国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的门类比较齐全,体系比较完善,但消费者要进行商品检验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是因为国家下达给检验机构的任务比较繁重,一些检验机构有时可能不接受消费者个人委托的检测事宜;其次,商品质量检测的费用一般是比较高的,对此消费者应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为了解决消费者遇到的检测难问题,一些地方消协以当地技监、商检等部门为依托建立了专门为消费者服务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近年已有河北、浙江、广东、天津、宁夏等省、市、区消协成立了这样的商品检测中心。
[我国的价格管理形式]
商品价格是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利税等几部分因素构成的,是商品同货币交换的比例。
已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规定了我国的价格管理形式: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规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以下几类: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与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骨部门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并公布。
[明码标价制度]
新颁布的《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牟利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国家计委1995年1月发布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以下行为为非法牟利:
1.不明码标价或在明码标价之外索要高价;”
2.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它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3.生产经营者(商店)之间和行业之间互相串通哄抬价格;
4.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5.采取其它价格欺诈手段。
对有非法牟利行为的经营者由价格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向受害者一方退还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还可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对以上述1、2、5种行为损害自身利益的经营者要求加倍赔偿。
[“三包”的含义]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其意义有二:一是促进经营者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二是有助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三包的基本内容是: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商品(服务)在一定期限内若发生质量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如果经营者
不履行此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包”的范围]
在《产品质量法》和《消法》颁布以前,国家只规定了对大宗家用电器产品实行“三包”。但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转变,产品质量问题大量出现,消费者怨声载道,因此《产品质量法》不仅进一步明确修理、更换、退货制度,而且扩大了“三包”范围,从大宗家用电器产品、—耐用消费品扩大到了受《产品质量法》调整的所有能够适用“三包”的产品,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部分消费者甚至经营者,由于不熟悉《产品质量法》,以为“三包”范围仅限于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三包的家用电器和部分耐用消费品(即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这是当前广泛存在的对“三包”认识的一个误区,为此本书将在以下条目中对“三包”的范围和内容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解释。
[已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早在1986年,原国家经委、电子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八部门就联合颁布了《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后,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于1995年10月31日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规定”)。其主要内容和重点是:(1)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现已公布的第一批18种耐用消费品的整机和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以及退货时折旧率的计算标准。(2)销售、修理、生产三者承担三包的责任关系及各自的义务。(3)三包有效期的时间计算;修理、更换、退货的各自适用条件、不适用条件及费用的承担者。
(4)因三包纠纷投诉及纠纷的解决。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见本书附录。
值得注意的是:“新三包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此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生产者、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未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的“三包”]
对于尚未列入国家《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形对待:
l.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售出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不合格商品的定义,请见前面“不合格产品”条目的解释。依法经有关行政部认定,是指不合格产品的认定须经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作出。
3.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实行“三包”的,应当按约定履行。上述的经营者既包括经销商,也包括生产商;约定的方式既包括书而合同(协议)中的约定,也包括口头合同(协议)中的约定,还包括经营者以各种明示方式作出的单方允诺,如生产商附在商品包装内的保修中、经销商在宣传广告、店堂告示中作出的单方允诺等等:
4.按照行业规定或商业惯例的退换:例如,消费者因所购服装的规格、花色、尺寸不合适要求退换的,只要不脏、不残、不影响销售.经营者应予退换。
应当着重指出的是,《消法》规定: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于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竹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特价商品的“三包”]
特价商品一般是指“优惠”、“削价”等低于原价出售的商品。因降价的原因和动机不同,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也不一样。“优惠商品”、“削价商品”均是经营者的价格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产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三包”义务。也就是说优惠、削价商品的三包责任与正常价格的商品一样;对于假借“优惠价”之名,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则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加倍赔偿等其他法律责任。
[处理商品的三包]
“处理商品”,如果是因商品存在某些缺陷但仍有使用价值,并在销售时已向消费者声明的,经营者可不予退换;如果是因为搬迁、换季而降价处理,其性质与前述削价商品同,经营者同样不能免除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
邮购商品的三包和索赔可以依据《消法》第四十六条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消法》的这条法规包括了两层含义:
第一,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购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这是必须遵守的原则。所谓约定是指经营者在广告中或答复消费者的电话、书信询问中承诺的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颜色、用途、性能、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交货期限等等。经营者违反该项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还要承担因违约而使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合理费用”的内容,《消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应包括消费者未按时收到商品,或者收到了与约定条件不相符的商品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履行约定或退款过程中必须支付的邮电费、交通费、维修费等等。
范文五:三包规定
鞋类质量“三包”规定
“三包”期限
1、 凡采用头层牛、猪、马天然皮料为帮面的鞋类,“三包”期为叁个月。
2、 凡采用二层皮、贴膜皮、羊皮及人造革、合成革等非天然皮为帮面的鞋类,“三包”期
为壹个月。
“三包”内容
1、 保修
凡因质量问题造成掉跟、开线、掉漆、泛硝、开胶、拉链损坏、钉脚不平等鞋类,属于包修范围。修理鞋类的期限为15天,需送外地修理的期限为40天(需送检的时间和节假日除外)。
2、 包换
① 凡在“三包”期内因质量原因造成皮、革鞋类损坏经两次修理后(鞋类开胶和装饰件脱落
除外)仍出现质量问题的,可以调换。(开胶修理两次仍出现开胶,由经销者再予修理,并赔偿商品售价20%给消费者,作为一次性处理)。
② 在“三包”期内出现明显、严重质量问题,如断帮、断底、断面等可进行调换。
③ 凡未经穿过的新鞋如系不成双,鞋号有大小,鞋内有钉头,帮底歪斜等非消费者自身造
成的严重外在质量问题,自购买之日起七日内可予换货。
3、 包退
① 无厂名、无厂址、无检验合格证的“三无”商品,假冒伪劣产品,批次不合格产品,经销
者应无条件退货。
② 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而包换的皮、革鞋类商品,如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消费者
可继续调换或退货。
③ 因质量问题符合包换条件,若经销者已无同样皮革鞋类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成其他商
品时,可以退货。因质量问题达到包换条件的皮革鞋类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而要求退货的,经销者可按售价的一定比例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每天收折旧费不超过1%(时间自信誉卡或发票开出时起算)。
4、 “三包”期内,消费者与经销者对质量有争议时,应送有关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
验,对其质量作出判定,检验费(先由提出质量异议方垫付),由责任者承担。
下列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
1、 无信誉卡或销售凭证的;
2、 标明“处理品”降价销售的(信誉卡、发票应注明)
3、 标明不实行“三包”的工艺鞋、时装鞋;(发票、信誉卡上应注明)
4、 超过“三包”期限的;
5、 自行修理或人为损坏的,即因消费者自身碰、撞、挂、扭、崩、穿着保养不当等(如被
酸、碱、盐、油、有机溶剂、水浸损或烘烤等)影响正常穿着寿命的。
6、 信誉卡或发票等凭证的品名、型号等记录与皮革鞋类商品实物不符,或凭证被涂改的;
7、 工艺鞋、时装鞋的装饰扣、装饰件脱落、损坏的。
简单皮、鞋类产品保养
1、光牛皮、面牛皮、乌面牛皮:最好不要在5℃以下穿着,在10℃以上穿着最佳,涂层不易折裂;表面保养最好用无色的高级的高级鞋乳,不可用光亮剂类保养,否则会造成假性涂层脱落。
2、平面漆皮、皱漆皮:表面灰尘可用干净的湿布(不滴水)轻擦洗干净,用不起绒的软布擦干净即可,也可用皮革清洗剂或清洁膏保养,但不能用光亮剂或鞋乳,光亮剂会造成假性涂层脱落,鞋乳会使鞋面发乌。皱漆皮最好在10℃以上穿着为佳。
3、水染皮、打蜡皮:此皮质属无涂层皮料,容易吸收水分及污渍,彩色的更为突出,穿着时要注意避免水渍或其他污渍,保持鞋面清洁,不可雨淋,不穿时擦净灰尘用鞋乳保养,保持鞋面的光度,防止霉变。
4、皮鞋的染色内衬,如遇水、受潮及磨擦,有时会有掉色现象,均属正常。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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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不要将鞋与酸、碱等接触; 不可雨浸、水刷、曝晒、火烤; 经常擦皮鞋油,一般至少三四天擦一次; 保持鞋面柔和、光亮,存放于干燥处; 穿一段时间要放置一两天再穿,以避免皮鞋变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