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法律房产继承、赠与
房产继承 与 赠与
一、继承与赠与
(一)概念与分类 ?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由法律规定 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无偿取得死者遗 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 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又称财产 继承权。
? 一般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 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直接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 效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 数额的继承方式。
?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
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 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 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 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国有化和没收、生产、
收益、对无主物的占有)、继受取得
?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
他人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条文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 ? 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 与书。按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 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 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 办理公证。根据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 ? 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 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 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 书和契税收据。 ? 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
?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首先得具有两个条件:首先是
已领取房地产权证;其次,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 该房屋赠与他人,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 屋的权属赠与登记。
有关继承的相关法律条文:
? 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遗嘱继
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 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 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 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 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 赠与,不叫继承。
?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
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 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
? 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
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 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家庭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需加分割再作 为遗产来继承。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 有的部分
才是遗产。
二、赠与、遗赠、遗 赠抚养协议关系
三、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 和丧失
?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补充规 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 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 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 承开始的时间。”
? 继承的接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 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按照本条规定精神,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时,可以作出接受遗产的表示,也 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
?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
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 的民事权利。继承人一经放弃继承权,就不得再 主张其继承权。《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 的要求:第一,放弃继承权,一般应书面声明。 第二,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以前。第三, 继承人表示放弃,必须书面声明或直接由继承人 作出明确表示,并经有关组织证明或公证机关公 证。这样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经放 弃继承权而非法侵犯其他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 ? ?
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既遂与否)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侵害缺乏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 利益造成生活困难)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
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 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四、房屋继承
(一)房屋遗产分配与处理方式 1、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
(二)房产继承操作及收费介绍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 (1)继承权公证(遗嘱;法定) 收费:2%,最低200元 (2)继承登记,登记费:100;合同印花税:估 价0.05%;权证印花税:5元;契税免缴 办理期限:25日内 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产赠与及交易费的规避问 题
(一)房产赠与的概念
? 房产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
偿赠给他
人的行为。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 一、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二、缴纳契税。 三、办理公证。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二)办理房屋赠与登记
? 办理房屋赠与登记的两个条件:
1、是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2、房屋的权属人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他人, 他人接受后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赠 与登记。
(三)交易费的规避问题
? 一女问:已婚,在京有房,想把房给父母,
过户费太高。问怎么减免费用?律师回复: 与老公离婚,房给老公,房证去掉你名字。 爸妈离,老公和老妈结,房证加妈名。老 公再与妈离,放给老妈,去老公名,然后 各自复婚,房加爸名,省过户费且获首套 房优惠。共离结婚六次,工本费每次9元, 共计54元。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
徐男离异,与厉女再婚。徐男婚前有一房,曾立 具一份公证遗嘱赠与其与前妻所生之女,徐小某。 与厉女再婚期间,徐男办理了该房的产权变更手 续,将房屋产权变更归厉女所有。后徐男死亡, 徐小某得知该房已生变后遂起争执,诉至法院。 徐小某诉称,厉女所得该房系其婚后所得的受赠 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 父理应享有该房产的一半,而不应全部归属厉女, 遂起诉要求继承该房产一半。
案件主要争议点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互赠财物性质应当如
何认定? ? 观点一: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互赠财物, 受赠方作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理应 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观点二:婚姻存续期间,虽是夫妻间互赠 财物,但是从该行为的性质可以看出明确 是要赠与对方,因此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 产。
? 分析:我国《婚姻法》第 17条和第18 条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从字 面看,该条所指的赠与人并未将夫或妻排除在外,但是 从赠与的本质来看,如果是夫或妻赠送给对方财物,应 当是使赠送物归受赠人独自所有,这样才能称之为完整 的赠与,倘若要使之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有违赠与人的 本意,以及赠与的本质所在。况且,在法理上也不能够 成立自己赠给自己的“赠与”行为。由此可见,虽然对 于夫妻之间互赠财物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参照《婚 姻法》上述条款的规定也可以认定赠与物属于个人财产。 因此,徐男将该房产赠送给厉女之后,这房子就成为了 她的个人财产,正如法院判决所写,可以视为徐男生前 通过自己的行为对之前的公证遗嘱进行了实质上的变
更, 因此该房产只能属于厉女一人,徐小某自然分不到该房 的任何产权。
案例分析二
? 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
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 小儿子出生。2002年大儿子结婚,黄某因车祸 去世。2003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 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 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 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 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 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 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 12万余元。父亲黄某已经去世,其享有的12万 余元应作为遗产由母亲、哥哥和自己共同继承。 大儿子反对,双方对簿公堂。
? 分析:该案从表面看争议标的是宅基地补偿款,
实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因宅基地使 用权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发生原因,明确了宅基地 使用权的主体即明确了宅基地补偿款的所有者。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与农民 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因出生 而获得(但并不一定实际享有),因死亡而消灭。 黄某于2002年因车祸死亡,自然失去其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宅基地补偿款当然也无权享有。小儿子要求分割 宅基地补偿款的诉请于法无据,判决驳回。
范文二:房产继承法律服务
《房产继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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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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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房产继承法律问答
《房产继承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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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3
1、问:房产继承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答: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www.166law.com)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处理房产继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2、问:哪些房产不能继承,
答:不能依法继承的房产包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
3、问:那些人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答: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是房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房产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均不能继承,同意顺位的继承人至今原则上平均继承。
4、问:房产继承的方式包括哪些,
答:房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种类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5、问:房产继承的途径包括哪些,
答:房产继承可以公证继承也可以诉讼继承。公证继承需要所有资料齐全、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并交纳不高于被继承房屋份额市场价的1%的公证费。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况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继承,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
6、问:立自书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自书遗嘱需要被继承人所有遗嘱内容全部自行书写,并且签字同时还要注明立遗嘱的时间。
7、问:立代书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意代书人和见证人必须是继承的非利害关系人。
8、问:立口头遗嘱需要注意的问题。
答: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危急情况下,且必须同时有至少两个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同时危急时刻结束后可以立其他方式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再立遗嘱。
9、问:存在数种遗嘱的情况下如何适用,
答:数种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无论公证遗嘱所立时间在先还是在后均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或者公证遗嘱被撤销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10、问: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的养孙子女;未出生的胎儿。
11、问:哪些情况可以剥夺继承权,
答: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2、问: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的情况包括哪些,
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生活有特殊困难且无劳动能力;
13、问:何为代位继承,那些人享有代为继承权,
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限于第一顺位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限制;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适用代位继承。
14、问:何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答: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同时死亡;转继承是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转继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15、问:继承的时效如何规定,
答: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16、问:继承人承诺放弃继承的是否可以反悔,
答:继承人一旦就遗产的处理问题做出明确承诺的,无论遗产是否实际分配完毕都不能任意违反,该承诺对于所有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17、问:继承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
答:房产继承可以登记为按份共有也可以进行析产,房产析产的房屋归属应该结合被继承人在房产中的份额大小、他处住房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履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价值的补偿款。
18、问:什么叫遗赠,遗赠需要注意哪些情况,
答: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与遗嘱最大的却别是被继承人指定接受遗产的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属于的是遗嘱,不属于的是遗赠。被遗赠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拒绝接受遗赠。
19、问:何为遗赠抚养协议,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因遗赠方原因解除协议的,应对被遗赠方补偿,因被遗赠方原因解除协议的,无权主张补偿。
20、问:被继承人将房屋通过遗嘱留给某子女后,又将房屋出售的,遗嘱是否有效,
答: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21、问:遗产分割后又发现的未处理房产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答:遗产分割后又发现的财产可以重新要求分割,对于部分继承人恶意隐匿或者转移遗产的,可以酌情减少其可以获得的遗产份额。
22、问:既有遗嘱又有法定继承同时还附带有债务的,债务应该用哪部分遗产清偿,
答:既有遗嘱又有法定继承的,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应该先用法定集成部分归还,不足以偿还的由遗嘱部分偿还。
范文四:房产继承法律案例分析
原作:龚蕾
在读法典和法律案例相关数据,继承法中,有关于房产继承的案例比较多。下面举几个例子:
(一)儿子女儿为继承房子争执。
1、张某夫妻有一儿一女,女儿嫁到外地,儿子结婚后和父母住在一起,张某夫妻外出旅游不幸车祸遇难,留下三室一厅房子一套和10万元银行存款。儿子把住房和存款全部据为己有,女儿不同意,双方争执至法院。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不论女儿、儿子、已婚、未婚,均享有同等继承权。
第二,女儿虽然出嫁,但是与儿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第三,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
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成家并买了房子,李老伴不幸去世,留下李老汉一个人,李老汉写了一份遗嘱,由儿子继承房产。之后,李老汉生病住院,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照顾,李老汉打算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儿女争执至法院。
案例分析:
第一,房产是李夫妇共同购买,依法属于李夫妇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
第二,李老伴去世时,没有立遗嘱,根据继承法,李老汉、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三分平等分,各得(1/2*1/3=1/6)房产,李老汉的遗嘱(1/2+1/6=4/6)由女儿继承有效,女儿得(4/6+1/6=5/6)房产,儿子得1/6房产。
第三,经过房产评估,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三)继承法中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赵夫妻有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妻子甲生了一儿一女丙和乙,儿子开公司,股票和存款大约300万,一套150平房子。儿子做生意不幸遇到车祸,媳妇甲把300万和两套房子全部据为己有。儿子的父母赵夫妻不同意,争执至法院。
案例分析:
从继承法分析,儿子去世,儿子的父亲、母亲、儿子的妻子、儿子的两个孩子享有同等继承权,也就是说。
对房子进行评估,假若为200万,总计300+200=500万,儿子父亲、母亲、儿子的妻子、两个孩子享有同等继承权,五个人分别可继承500/5人=100万。
儿子的父亲、母亲分别继承100万,总共200万。妻子继承100万,一儿一女分别得100万,未成年之前由妻子代管。
考虑到房子可以分配给妻子居住,但继承给父母的200万应当由妻子支付给婆婆公公。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一点儿不全不足想法,欢迎指导欢迎交流。)
范文五:法律问答|房产产权、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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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俱乐部的会员,现在你可以通过微信留言咨询法律问题,我们会从中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由严嫣律师团队为大家解答。
本期会员法律问题
@li:
请问严律师,我家有套遗产房,户主是我父亲的售后公房,现母亲也去世了,要办理公证,碰到了一个问题,母亲单位调出的档案里,把我外婆的名字顾礼芬写错成顾惠芬,错了中间一个字,因此,公证处,法律援助处都说没办法公证。
但她们说叫我和哥名义上打官司,妹做放弃继承公证,来取得属于我的房屋公证,我搞不懂,我们三兄妹,兄妹都愿意放弃继承权,留给我,那请问严律师我该如何做?还有啥更好更简便的方法吗?
还有她们让我找我妈退管会商量,但管档案说他不能改,那我想几十年冤假错案也能改,为啥误写了错一个字不能纠正?再麻烦请问严律师我可去那求情?谢谢!
严嫣律师解答:
最简便的办法就是直接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分割、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该规定可知,在你父母去世后,如无遗嘱存在,该售后公房则成为你父母的遗产,你们兄妹三人以及你父母的父母(如有)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此时,你就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分割遗产并对房屋进行确权,既然你们兄妹三人一致同意房产归你个人所有,如果你父母的父母都已经不在的话,那么只要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你为房产的权利人即可。虽然你外婆的名字写错了,但是人民法院通过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等档案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般可以认定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出具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确定你为房产权利人后,你就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至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通过法院确权的好处是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或者证明力较低的证明文件确定为生效法律文书,较之公证处更方便快捷。但前期准备工作较为繁琐,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调查取证,需要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下大功夫准备前期工作。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依法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向退管会求情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就本案来说也无必要,同时,本律师也不便出面代为求情,请见谅!
@李小萍:
严律师你好:事情是父亲因信用卡透支把二室一厅换成一室一厅,夫妻双方说好把债还了然后用儿子的名字买了一室一厅,卖房时母亲带着儿子(住校)住到了舅舅。现在情况是父母离婚了儿子要毕业了想住回自己的家,但父亲失踪了,去收房,房客说父亲欠钱,他们是租客你再来就揍你,母亲没能力管也不管了。请问儿子要怎么做才能拿回房子?
严嫣律师团队
田其锐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并坚持“物债分离”原则,也就是说即便你父亲有欠房客的钱,也并不表明房产直接归房客所有,除非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现在,作为儿子的你要想争夺房产的所有权,首先就要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该房产是登记在你个人名下,那么你就有权要求房客向你返回房屋。如果房产登记在你父亲个人名下或者登记在你父母双方名下,那么你就无权要求房客向你返回房产,此时你父亲本人或者你父母双方才是房产的权利人,他们有权处置该房产,是否以房抵债以及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均由房产的权利人决定。
以上解答是基于你有限的陈述而作出的,建议你先去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系争房产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材料,核实系争房产的权利人后再带上所有的书面材料来本所详细咨询律师。
@汤进芳:
我父母动迁分得二套二房一厅和一套一房一厅,二套二房分别给了二个儿子,一房自己住,老两口的产权,现想将一房以后留给二个女儿去做了公证,如果老人过世儿子来争房产法律会支持吗?
严嫣律师团队
乌云曹都律师解答:
如您父母已将两套二房二厅赠予两个儿子,那么仅剩的一套一房的产权则是二老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在此情况下,二老可以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订立遗嘱,指定由某个子女(两个女儿)继承。也可在生前就将该房屋赠予给某个子女(两个女儿)。此时,该部分产权将不再进行法定继承,届时如果在遗嘱或赠予中没有涉及儿子的份额,那么儿子将无法分得该房屋的产权。具体问题建议您携带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
@闲庭信步:
严嫣律师:你好,我有一间租赁房,我是承租人。父亲辞世才2个月,母亲健在。现在这间屋子要动迁了,我的哥哥姐姐说这房子有父母的份额,因此他们也要各自获得一份动迁利益。请问他们说得有道理吗?假如要分给他们我该如何分才合情合理?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王豫甲律师解答:
按照2001年11月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按照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该《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由该规定可知,如果你父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并且你父亲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后去世的,那么你父母一般都是被视为同住人,可以被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能够分享相应的拆迁利益。
对于你父亲享有的拆迁财产利益(如有),应当被认定为其遗产,如无遗嘱存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来处理,对于你母亲的份额,基于你母亲还健在,应当由其本人按照其个人意愿处置。
以上解答是基于你有限的陈述而作出的,为了准确判定房产拆迁财产利益的归属,请携带相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妥。
如果您有法律上的问题,欢迎您在我们“退休俱乐部”微信上留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