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英文译本】Several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the Judicial Confirmation
Procedure for the People’s Mediation Agreements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1]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1.03.23 【实施日期】2011.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唯一标志】148038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8篇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论文28篇 英
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
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success; 2.4.1.4 Eliminator "eight leaks" flue gas leakage, leak, leakage of coal powder ash spills, leakage, leakage, oil leakage; 2.4.1.5 reach manufacturers or the oil system flushing cleanliness standards; parts, due to debris-free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
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
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
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success; 2.4.1.4 Eliminator "eight leaks" flue gas leakage, leak, leakage of coal powder ash spills, leakage, leakage, oil leakage; 2.4.1.5 reach manufacturers or the oil system flushing cleanliness standards; parts, due to debris-free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
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书样式附后)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
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
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success; 2.4.1.4 Eliminator "eight leaks" flue gas leakage, leak, leakage of coal powder ash spills, leakage, leakage, oil leakage; 2.4.1.5 reach manufacturers or the oil system flushing cleanliness standards; parts, due to debris-free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
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 月 日
(院印)
success; 2.4.1.4 Eliminator "eight leaks" flue gas leakage, leak, leakage of coal powder ash spills, leakage, leakage, oil leakage; 2.4.1.5 reach manufacturers or the oil system flushing cleanliness standards; parts, due to debris-free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
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
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success; 2.4.1.4 Eliminator "eight leaks" flue gas leakage, leak, leakage of coal powder ash spills, leakage, leakage, oil leakage; 2.4.1.5 reach manufacturers or the oil system flushing cleanliness standards; parts, due to debris-free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
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写明不予确认理
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
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success; 2.4.1.4 Eliminator "eight leaks" flue gas leakage, leak, leakage of coal powder ash spills, leakage, leakage, oil leakage; 2.4.1.5 reach manufacturers or the oil system flushing cleanliness standards; parts, due to debris-free
范文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一、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1、《若干规定》的背景
司法确认程序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2010年8月28日《人民调解法》正式通过~并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3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09年7月最高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各类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各类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允许当事人申请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
2、《若干规定》的特点
一是便民。即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就近申请确认~即当事人到达成协议调委会所在地的法庭申请确认,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受理的时候~如具备确认条件的~可当场作出确认决定~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如果条件成熟~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审查确认~及时不能当即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院也应尽量当即决定是否受理~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调解协议确认不收费。
1
二是快捷。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时的审查期限不超过3天。但当事人必须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向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是严谨。首先~当事人要在申请书中承诺: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其次~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恶意申请确认。为避免确认的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审查后~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其它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3、《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根据调解法~《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司法确认案件管辖~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案件受理、审查期限~审查方式~不予确认的情形~法律文书~效力~案外人权
2
利救济~费用~向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同胞情况~经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确认如何办理等等。
管辖:明确司法确认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管辖。法院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确认由委派法院管辖。
司法确认准备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确认案件受理:法院收到司法确认申请~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的~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确认案件审查期限:法院应该向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在作出是否确认决定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法院应当准许。
审查方式: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审查中认为当事人陈述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有异议的~可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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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该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法院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时热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外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案外人认为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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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8篇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论文28篇 英
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
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
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
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
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
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
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书样式附后)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 主
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
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
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
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 主持调解,达成了如
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
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关于 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 (写明不予确认理
由) ,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
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文四: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书(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 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与×××于××××年××月××日达成的……(写明调解协议名称)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与×××经……(写明调解组织名称)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 议:……(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
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
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附:调解协议及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制定,供当事人 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书需要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 章。
5.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 持调解的证明, 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 并提供双方当事人 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 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
范文五: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荆门论坛 http://www.jmlt.net/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梳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基本特征,以及发展的程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贡献等方面,旨在表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整个社会稳定,法制健全方面所担任的重要角色。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度 司法确认程序 司法实践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进行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的,出具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并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的制度。
2010年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自此,司法确认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正式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有以下几点特征:司法确认程序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并非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确认不但审查程序而且审查实体;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既不得反悔也不得另行起诉,但可因申请、抗诉理由成立而撤销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通过司法途径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使得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相关法律中表明:调解协议
经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我国法律对法院司法确认决定是否具有既判力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我们不能从既判力的概念出发寻找是否具有既判力的答案,而必须在现实和需求中寻找线索。
《人民调解法》仅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这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这一对象做扩大解释,包括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等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都可以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意见》第24条及《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不予确认的案件类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身份关系的;确认收养关系的;确认婚姻关系的。
从我国法院目前的实际操作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看,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书面审查方式。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后法官仅仅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并以此为基础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庭审审查方式。法官不仅要审查书面材料,还要让当事人同时到法院接受询问,以便法官了解具体情况。以书面为主,当面询问为辅的方式;这种方式的审查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就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范围而言,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两类。形式审查仅仅审查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申请确认的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等事项。实体审查不仅要审查程序性事项,而且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等等。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数量少;从全国各地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实践现状来看,由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到法庭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数量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确认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法院与各调解委员会的衔接制度不完善,以至于调解员与当事人对这一制度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我国司法确认实践中存在过度司法干预的现象;司法确认机制设立的初衷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为之提供了权利救济的其他选择,笔者认为,如果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调解和诉讼方面的实体权利和程序选择权,那么“法院走出去”的做法就可能与调解的自愿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背道而驰。如果积极进行调解,司法确认只会违背制度设立的初衷。
文章最后再总结一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价值。
首先,司法确认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司法确认制度将司法权与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融为一体,具有成本低、尊重当事人意志、缓和人际关系等优势,使公民可以通过人性化、多元化的司法救济途径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
其次,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压力。司法确认机制及时弥补了人民调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的缺陷,使得许多纠纷可以通过非诉方式解决,一方面可以大大地节约司法资源,利于法官集中精力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再次,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建立司法权威。人民调解发挥了非诉讼调解主体的能动性,司法确认又在群众中确立起对司法权威的信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符合程序的效率和效益原则,不仅不会削弱司法的权威,还可以更好的推动司法程序的最终正义与实质正义。
最后,司法确认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司法确认制度能够使得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一方面,势必使得司法的
维稳性大大提高,另一方面,迫使当事人在调解之初就以一种认真地心态对待自己的权利义务,达成最终的合意,从而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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