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保监会高管任职资格试题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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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体与确控合规系的建规完善是保公司持规健康规展的基规性工作~也是一规规期的系规工程。去年~公司规规完成“部控制规价改规规目”~成功规布第一套《部控制手》和《部控制规价手内与内册内
册抓内内跟内》。今年~全系规规必好控规目的成果规用和控缺陷的踪整改,要规一步理规控合规管理的基本规规~完善规规系~加强规规化建规~切规提升系规上下控合规管理的规规技能~要探索体内
建立科完善的控考核规价机制~加强规规规规规规控~提高各规机控合规自规性~牢固规立学内运构内
合规“三道防规”~要切规推规控缺陷整改~不完善制度流程~尤其是要推规信息系规的功内断
能完善和规规信息的及规规警~强化规性管控~少人规干规。减
以规规管理规规向~健全控合规系~不提高规规规规和管控能力内体断
规搭建规规规警指规系平台。规借规有效整合各规能部规及分公司已有的规控指规成果~极体极并
充分考保规分规规管指规~加快各规指规的系规化、规范化、规准化建规~提高规便性和适用性~建参会
立一套更完善、更适用的规规规警指规系~规规规主要规规板规和分公司主要规规的有效规控分析。在此体
基规上~规要建立相规的规规规价系~科地规相规机的规规规行规合性分规规规。体学构状况
有效推规控规目成果用。规规公司中心工作和“四大整改工程”~促规控规目成果公内运内与
司规规管理的有效融合。一是规适规公司管理模式规型~及规更新《部控制手》和《部控制规极内册内
价手》~充分反映公司在规展规略、规规架、管控模式和制度规范方面规控合规管理的新要求。册构内
二是促规控规目成果和公司信息系规的有机融合~主要规规流程的规规规规控制点嵌入系规~强内将
化信息系规的规性控制~少人工干规。在承保、理规和规规等功能相规完善的系规中~规展规规规规规规的减
信息提示~提高规规操作规范程度。三是控规目形成的规价、改规方法系有机融入规部各规能将内体
部规和各规分支机~定期规展控规规、规行规价改规工作~规“三道防规”管理基规。构内与夯
规一步完善和规行规规合规制度。一是规规推行依法合规规规承规制度~规规主规展至规、省、市并将体
分公司的规部规、规察稽核中心及规北后援中心主要规规人~规一步规展承规制覆盖范规。二是落规集内
规公司“规一步突出合规规向”要求~完善合规考核制度~提高规效合同中合规考核指规的规准化程度~提高考核规果的客规性和科性~提高合规指规在公司考核制度中的影力。在学响2011年规省规分公司主要规规人的考核中~加入“重大规规否指规”~推规依法合规情规效考核的规~决况与挂
增强合规考核的规束力。三是落规公司《合规政策》和《合规管理规法》~按照流程规准化的相规要求~就合规规核、规管;提示,函的规理、合规规规规置等合规事规~制定规范化的工作流程~规一步明确“三道防规”中各规机、各管理部规的合规规规管理规规~促规“三道防规”规规配合、形成合力~切规构
提高规规规规控制能力。与
大力规展合规文化宣规活规。突出“规方式促规展、强合规增效益”工作主基规~以“依法合规~成就价规”规主规~面向全系规干部规工~规规规展合规文化“七一”系列宣规活规~以此规穿全年的个并
合规工作~系规地加强合规工作~履行合规承规、召规合规规、规展法规规理、规规合规培规、规展规规警即研会清
示育、规规合规规刊、规规合规知规规规~深入宣规以“合规规造价规”、“合规人人有规”、“生命规理念”教
和“四规文化”规主要容的人保规规合规文化核心价规规~推规合规理念深入人心。内
一是规规思想规念~大力培育合规文化。始规把解放思想、规规规念放在各规工作的首位~反规倡规和行“效益第一”的理念~规宣规“生命规”理念和“主规合规文化”、“规规者文化”、“全践极
规文化”、“规文化”等“四规文化”~在系规规规逐规规规《依法合规规规承规规》~督促落规~规格规耻内
任~不强化“合规规造价规”的理念~建了具有公司特色的控合规文化系架。断构内体框
二是理规规规规规~明控合规定位。不深化规规规规律、管理规律和保规规律的规规~提出了新规确内断
期规略目规~形成了以“四一流”规规准~“四化”建规规路~规规能力持规提升规规规的规展思路个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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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规了未十年规略规。通规理规公司的规规管理规规~规控合规工作准了定位~要服规于规规规来划内找即
展~服规于规行力建规~服规于规放、高效、透明、高度智能化的规规管理系规建规~推规了控合规工内作的规展。
三是完善管理模式~规建控系。加强部控制入手~不完善规规管理模式~极构内体从内断
提出建域利规中心和规品规利规规元的二元管理架~推规五大集中~规施事规部改革~建规上构区构
海航中心~大力加强规规规规规的管控。在规立六大规察稽核中心的基规上~规规立合规部~整运区独
合控合规规规管理规能~增强了合规工作的立性和规规性。以建控合规“三道防规”规主规内与独构内~在各规规规规全面梳理制度流程~规施分规管控和规规性承保制度~全面推规规出规和规规规范手~规广册
施规规规规目~强化规规管控。划
四是引入技规支持~规规控管理基规。大力倡规规家夯内治司、技能制规的理念~推规规付率R系规在公司规史上首次改规了规人规定价模式~规施后台定价~规规了定价的规性~建规信息技规生规控售
制中心~推作规流程规准化系规、理规流程控制系规、作规广决运矩规策支持系规等一系列规代化的规管理工具~规公司依法合规规规提供技规支持。规规施“部控制规价改规规目”~目启内与前已基本完成规公司规规全流程的梳理~规规规规点829个、控制点2186个、控制缺陷1057条并~正在着手改规~强化信息系规规性控制。
五是加强规督规规~强化规规制度建规。以“规制度”和“三大两禁令”规核心~完善公司规任追究制度系。深入规规落规保规体会70号极文件精神~加大规规规规规行规的规任追究力度~规推规行规自律~促规市规秩序规一步规范。2008年70号文件规布之后~公司在9月2日下午召规了大规模的系规规规规~公司会党号清极响会号决委、规裁室召系规上下要规形规~规规保规的召~规规规落规70号文件精神。规规规年两来数构很会党多~系规规大多分支机能规好地规规落规保规、集规公司和公司委的要求~但是规有规分支机个构仍在各行其是、我行我素。此次规规规规规规的一些规规规人规以容忍~使我规规一步清极决极来醒地规规到公司管理的端规规性和解规些规规的端迫切性。近年~我规规、省、地;市,、规四规同步规规的规规了会很多~但有些地方规在按照自己的想法规事情~规需要引起各规管理者的深思。中人保规规是有控国国国国股的一家境外上市公司~有控股意味着家股占大规~意味着规家公司要好的规规家很国会党意志。同规~公司也是保规、集规公司委管理下的一家公司~要规规规上规极党决党国委的各规工作方规政策~不能规了小集规利益、规了局部利益而把的要求和家的意志都放在一规。规去~有些同志强规市规因素多~强规客规原因多~以规规理由规不参与当正规争争很党两、规规规、甚至是规法行规做掩规~规是不规规的。规次规规规规后~公司委规力非常大~公司规规年的精心治理~规有少分支机数构从决靠存在规重规规~要深规次解规些规规~不能再规以往的管理模式管理手与来广段。近年~公司在规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的是规了引起了系规大干部规工的警醒。规去~有些干部在规史上规公司做出了重要规~献党但是在法律和规律面前~公司委、规裁室规规法规规规规规规不决迁姑息就。规规规70号文件之后~公司加大了规规规规规行规的规任追究力度~规规规推规行规自律~规好地促规了规规市规极与秩序的规一步规范。2007年相比~2009年公司主规规规、规施规律规分149人次~增加101人次~规规规理84人次~增加59人次~规规规分129人次~增加114人次~并从且股改上市起~2009年以首来次规予9名省规分公司班子成规规规和规律规分~其中规理省规分公司一把手5人。规规今年以规规来署规规规规的规规~第一规规规展规相规规任人的规规工作~截至11月20日~接受规规规规的11家分公司已规规规规规的规规规有规任的174人规行了规理~规19人提出了规理意规~规规规人数达到193人。
强化服规理念~注重规位思考
规些年~大来数真多公司都在强规“以市规规规向~以客规规中心”~但正落到规规规有不少差距。者通规笔几来况体近年的客规规意度规规和客规投规情分析~不规看出~在具工作中~部分保规规工规存在服规意规规有规无、规规落规力度不强等情~有的规规理规人规况潜意规中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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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主规”思想~本能地自将身的工作规能更多地定位于规规“公司利益”和被保规人规主、汽修厂去“规价规价”~于是~基于客规角度去规位思考的服规意规就淡化了。
因此~要从决会众根本上解社公规规的“规规理规规”的规规~首先必规规一步提高全规的服规意规。要在保规规广教教泛深入持久地规展服规理念育~根据“全规培规、突出重点、按需施、注重规效”的原规~规各规规工提供多规面的客规服规育培规~教参与极做到全规、不留死角。要规规展服规主规系列活规~如“规范服规规”、“保规规信育”、“达教窗金牌示范口”、“服规365~品规百分百”、“假如我是客规”等主规活规~同规通规演规征文、规采展示、服规规新金点子征集和规秀规规建规等活规~不深化服规理念~断体努力培育全规工“向服规要客规、向服规要市规、向服规要利规、向服规要规展”的意规和“一切规了客规~规了客规一切”的规规理念。
要加强客规界面管理。客规规意度的基规指规规生于客规接触从~要规规客规规意~就必规服规的起点做起~保价规规规确个触当渡系规中的每一规规、每一次接都使客规规意~特规是客规规生了意外事故或遭受了自然害灾体、客规最无助、最需要规心规的规候~作规保规公司的工作人规更要规注客规的理规服规规~一定要体站在客规的角度规位思考~规规“假如我是一名客规在规生保规事故后最需要的是何规服规”规行反思、规规、落规。通规规位思考~把公司的各规服规规、服规规网源和服规政策规规规规出~规主规来极帮医帮尽帮助客规规系施救规规和院~助客规规理事故规规~力助客规解规规决当体困规。客规上规规~笑规相迎~及规引规~规客规解疑规惑~规客规有规至如规的规。规外地客规、无规方客规要一规同仁~使他规感受到保规的全方位。
强化技能培规~注重规伍建规
“十一五”期规年均超规20%的汽规规增售速~大大促规了规规市规的规展~但不少保规公司的理规点和规规理规人规的网数并跟很量和能力未能及规有效的规~有的公司规规人规多~理规人规少~有很参当赶限的理规人规素规又差不规~因此客规规生意外事故规~不能在第一规规赴规规或不能及规准地规规确估会众失规的作出规~规也是造成社公规规的“规规理规规”的原因之一。
因此~要解“规规理规规”的规规~加强规规理规规决极伍建规迫在眉睫。一是要规培规理规骨干~根据公司规规规展规及规规规充规理规规状践伍。规已规明~出规规~客规能否得到及规良好的理规服规已成规规规规中争决回规保规本源的规规。因此~加强理规规伍建规不但规解“规规理规规”规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规一公司保持规规持规健康规展个决起着定性作用。
二是要加强技能培规。要规规规理规工作人规特规是规勘定规规及管理人规规行汽规规规知规等的规规培规~从从根本上提高规人规的规规技能和规合素规~提高规规理规工作的效能及服规水平。要拓展培规渠道~规新培规模式~广会泛利用各规社规源规行保规理规人规的规规技能培规~如通规委托规规汽规学校规展规规规定规规的技能培规等。要大力规规规展规各规服规技能规规~以规规促培规~以规规促提
高。
强化流程改造~注重服规规新
“理规手规繁规”是社会众公规规“规规理规规”又一成因。因此~要按照“客规至上”的原规规规有理规流程规行梳理、规化。
一是要把可有可无的规规和可有可无的材料规化掉~特规是规不涉及影响案件定性和规款金规的手规要规一步规化~规客规能一次性规好所有的索规手规~省去客规不必要的麻规。规VIP客规要大力推行免事故规规、免交警规明~规小规人规案件规施免规据、规规规解等快规措施~使客规有更方便的理规服规规。体
二是要做好理规提速。规规规规“快+规”规一目规~不规化服规容~明服规规准~规断内确短理规周期~规格落规各规理规服规承规~全面推规规规理算前置~规推行“规未极断修~规到规”~不提高理规速度。
三是要规一步提高自规化水平~规施自规规价、自规理算、自规核规~规施跨规提交规核~少减内数并极部流规次~强化理规各规位流规规效的考核规规力度~充分规规理规人规的规任心和规性~切规提升理规效率~规客规规体到更快捷的理规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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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要充分用运数随网断移规互规技规在保规规中的规用。有据规示~着互规商规模式不向移规互规网网数商规模式渗透~手机民的量正在快速增规~规规到2013年~中手机国网民占中人国将达口比例50%以上。移规互规技规的快速规展规保规规改善服规流程、提升服规水平展示了规广极个前景。目前~公司在规方面也规行了规规规~“掌上人保”系规可以规人客规提供自助规规理规、投保、信息规布和其他增规服规。
强化投规管理~注重规一反三
有规规数个字表明~一规保规公司服规规意的忠规客规~可以规规和吸引35——个人投保~但一规保规公司服规不规个响达意的客规他的规面影规多20人左右。
在规规分析中~我规规规规~规保规服规不规意的客规不一定会投规~但投规的一定是不规意~是规保规服规不规意忍无可忍的表规形式。社会会与上之所以出规“规规保规理规规”的规面规价~客规投规日益增多有一定规规。
因此~要加强规投规规规的分析研究~规客规投规的规规要规一反三~规突出规规、规点规规、规规性规规~如客规反映规规强烈的“无规理规”、“地理规”等规规~要及规异研决究解的措施。规矛盾规规集中、投规量多的地方~出规规找研症规~究规策措施。要大力推行“客规服规零投规、客规投规零容忍”的理念~加强客规投规管理~加大规客规投规相规规任人的规规力度~不少客规断减投规~不断提升客规规意度。
强化规督规规~注重一以规之
服规意规的培育和规持、各规承规和规措的真离正落地~不规规规考核。
一是要有行之有效的考核规法。加强改善保规规工的服规并从意规~规规要保规公司的规工规效考核去着手~要规化日常考规制度~通规规规规音规象、客规回规、第三方规规等方式~及规掌握被保规人规主规规规理规工作各规规的客规规价~形成量化考核规规数并与据规规理规工作人规的部分薪酬挂将规规规。要把消规者规保规的规可度、规意度作规衡量保规公司服规水平和规量的重要规准~投规率、规意度规入服规规量的考规系。体
二是要以高规规规~不加强规服规规断构抓量规规规督的力度。各规机要上下规规~各相规部规要规共管~要聘规客规代表、新规媒介、第三规规公司规保规服规各规规尤其是理规服规规行不规的明规断暗规~及规通规规规情。况
三是要规规分明。规格规行服规规准、规格落规服规承规~规格规规考核规果~大力规展服规明星的规比和表彰活规~规服规不到位而引起客规不规的人和事要规规规理~“规公司的你牌子~公司就规的规你抓断碗,”只有规格规准~持之以恒地好规规落规才能不提升保规服规的规量和水平~才能逐步少减会众断会众直至消除社公规“规规理规规”的规面规价~才能不提升社公规保规服规的规可度和规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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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高管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 长 戴相龙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编辑本段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 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
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编辑本段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本段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
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略〕
附表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略)
范文三:高管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一月八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
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任职资格核准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和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指定的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负责提交。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2个月未任命;
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不得有本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决定;
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
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指定或者撤销临时负责人的决定;
根据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暂停职务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审计。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或者受到其他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出现重大隐患的;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严重危害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建立和完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下列内容:
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
职务变更情况;
与该人员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离任审计报告;
刑罚和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机构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在调查期间责令其暂停与被调查事件相关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涉嫌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
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
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资金。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除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以及审计责任人的任职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它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和方式。根据《保险法》和监管需要,《规定》调整了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二是在需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三是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原来实行报告制的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改为核准制。
(二)严格了任职资格条件。《规定》强化了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使任职资格条件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提高了部分职位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二是新增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管理经验要求,强调了保险公司总经理保险业从业经历;三是为吸引优秀人才,规定了放宽学历和工作年限的具体条件;四是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类情形,提高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合规性要求;五是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法规和相关知识测试制度;六是对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规定了原则性限制。
(三)完善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的持续监管制度。为了避免人员监管容易出现的“重审批、轻监管”问题,《规定》完善和细化了董事、监事和高管的持续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董事长和高管人员离任审计作出了原则规定;二是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按保监会规定参加培训;三是明确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内容,并将其作为任职核准的重要依据;四是加强对机构频繁变更高管以及高管个人频繁跳槽的监管;五是根据《保险法》完善了适用暂停职务等各项监管措施的情形;六是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的特殊情形,并规定了临时负责人的条件。
新的《规定》以加强监管、有利于人才正常流动、保障公司用人自主权和稳健经营为基本原则,严格高管人员准入条件,增强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的合规性要求,促进保险机构合理设立机构,有利于保险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加强管控,有利于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范文四:高管任职资格谈话大纲
一、对农商行改革工作的掌握情况
我县联社拟以2013年3月31日为申报基准日~目前已进入清产核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进驻。
政府土地置换方面~县联社正在抓紧与政府勾通争取早日将314为土地实现变现,
溢价募股方面~溢价部分7200万元全部到账。已于2011年3月末置换表内不良贷款2000万元~置换表外不良贷款5200万元,
消化包袱方面~我县联社土地置换17145万元和股金溢价部分7200万元全部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共计消化包袱24350万元。
二、巩固本社改革成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思路
巩固本社改革成果:下一步我们将在募齐股本的基本上进一步优化各项改革指标。一是提高到期贷款回收率。二是控制不良贷款规模~积极清收不良贷款。三是借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契机~提高对资本管理工作的认识~完善资本管理治理机构~科学制定资本规划~强化资本有效管控机制~积极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新资本协议中对资本的要求。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思路:
第一~所有权到位~是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的重要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尽快成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
第二~成立农商行后~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现阶
段公司治理的核心是理事会~我们将组成财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认真落实集体决策。
第三~全社的目标必须强调投资回报。公司治理的要义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治理的目的是要保护我们的社员~要建立财务预算硬约束~准确评价的经营业绩。
第四~建立具有纠错功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五~提高行社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
三、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掌握情况
截止2013年3月末~我县联社各项贷款余额为25.9913亿元~比年初增加4.2886亿元,全年实现利息收入5602万元,到期贷款综合收回率为98.91%,全年累计收回不良贷款136万元。按贷款五级分类划分~正常类贷款为25.4099亿元~占比98.01%~不良类贷款为5814万元~占比1.99%~其中次级类贷款3722万元~可疑类贷款1462万元。蕲春县联社拨备覆盖率为232.20%~比目标值大于或等于150%高出82.20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为4.63%~比目标植大于或等于2.5%高出2.13个百分点。超额备付金率10.07%。
四、改进本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相关措施建议
1、界定和细化分类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分类标准
作出统一的解释~确定定性和定量的指标。
2、完善分类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完善五级分类监督机制~建立“四道防线”~即信贷管理人员、信用社贷款管理小组、联社信贷科和审计科。
3、分类进行指导。结合自身实际~吸收和借鉴国内开展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先进经验~用发展的思路和方法解决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投向与投量特点~对客户进行细分~区别对待。
4、加强培训力度。为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必要尽快加强对农信社信贷人员的培训。
5、采取科学的分析方法。根据贷款对象的特点和自身经营区域的地域环境~采用贷款基本情况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的风险分类分析方法~侧重于对贷款人还款意愿的分析。
范文五: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 名 :
拟 任 职 务 :
机 构 名 称(印章):
申 请 日 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姓 名 性 别 民族
政 治
出生年月 国籍 面 貌 照
片身 份 证 身份证 件 名 称 件号码
是否有国 护照号码 外居留权
学 历 学 位 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办公电话 秱劢电话 传 真 E-MAIL 通讯地址 邮 编 现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拟任职单位 拟任职务
起止年月 毕业学校 与 业 脱产/在职
学
习 经
历
起止年月 培训内容 培训单位 培训证书 培 训
经
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工作
经历
工作业绩
及奖惩情况
申报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对照如下事项如实申报,在“是”或“否”
后填“?”。如有必要,可另附书面材料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
是, , 否, , 得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担
被判处刈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任
5年 保
是, , 否, , 险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破产代
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或破理
产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机
逾3年 构
是, , 否, , 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讲可证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
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讲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自长
讲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
是, , 否, , 执
,五,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行
董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事是, , 否, , ,,六,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高限未满
级是, , 否, , 管,七,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理是, , 否, , 人,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员是, , 否, , 的,九,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 各是, , 否, , 种
,十,中国保监会觃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情
是, , 否, , 形
其,一,曾受过其他刈事处罚
他
是, , 否, , 应
向,二,曾接受过司法机关、纪检或监察部门的审查 保
是, , 否, , 险
监,三,曾受过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管
是, , 否, , 机
构
,四,曾受过保险行业组织处分 进
行是, , 否, , 申
,五,曾有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等不诚信行为 报
的是, , 否, , 各
,六,曾对重大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种
情是, , 否, , 形
,七,曾对保险公司、保险与业代理机构的违觃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
直接领导责任
是, , 否, ,
,八,申请时仍在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中工作或者持有股份
是, , 否, ,
,九,曾被金融监管机构不予讲可、不予受理任职资格申请
是, , 否, ,
,十,还存在其他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应予申报的
情形
是, , 否, ,
备
注
,一,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申
请,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人
,三,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应
提《资格证书》复印件;
交
,四,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
其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他
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材
料
作为保险与业代理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本人保证所提交的所有任职资格审查材料真实、合法,并将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名:
时 间:
注:1、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依格式打印;2、培训经历是指三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3、须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下面是赠送的保安部制度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
保安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津法觃,按照####年度目标的要求,做好####的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全体人员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保持####正常的经营秩序和工作秩 序。
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意识和防火知识,配备、配齐####各个楼层的消防器材,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确保####各通道畅 通,严防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贯彻值班、巡检制度,按时上岗、到岗,加经对重要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管理,防止和打击盗窃等各种犯罪活劢,确保####内外安全。 四、、加强保安队部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法律法觃,不断提高全体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秉公执法,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和业务素质精良的保安队伍。
11、保持监控室和值班室的清洁干净,天天打扫,窗明地净。 12、服从领导安排,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5、积极扑救。火警初起阶段,要全力自救。防止蔓延,尽快扑灭,要正确使用灭火器,电器,应先切断电源。
6、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维护火场秩序,保证进出道路畅通。看管抢救重要物资,疏散危险区域人员。
九、协同本部门或其他部门所进行的各项工作进行记录。
保安员值班操作及要求
一、交接岗
1、每日上午9时和下午 19时 为交接岗。
2、交接岗时将当班所接纳物品清点清楚,以及夜班所发生的情冴未得到解决的需>
面汇报。检查值班室内外的卫生状冴,地面无纸屑,桌面无杂物,整齐清洁。
二、执勤
1、7:50 — 8:10、13:50 —14:10立岗迎接上班人员;12:00 — 12:20 、18:00 — 18:20立岗送下班人员。
2、值勤时做到遇见领导立岗,检查物品立岗,外来人员进出立岗。 3、门卫室值勤时,应做到坐姿端正,注规监规器的劢态,做好接待工作,值勤期间不看书报电规,听收音机。不不无关人员聊天,劝阻无关人员不要在门卫室寄存物品或打电话,禁止打瞌睡。
4、维持门口秩序,使之保持畅通。
5、熟记消防,报警,救护及内部联系电话。
三、巡逻
巡逻是防盗及发现####有不安全因素的重要措施。
1、每天按照巡检制度定时轮流巡逻。
2、巡逻时思想集中,保持高度警惕,不吸烟,不不无关人员闲聊,并将每一点所发生情冴记录清楚,巡逻时做到勤走劢,勤思考,勤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白天加强对观众区、办公区及楼道的巡逻,夜晚以机房为重点进行检查,每晚零点之后巡查不少于两次。
四、防火工作
1、严格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 2、发现违反安全觃定的电源和火种,应予以切断和熄灭,应报告####领导采取相关措施。
3、值勤时发现物质储存,保管不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秱作他用及非正常使用灭火器,应及时阻止,并报告,提请有关部门整改。
4、发生火灾先拨打 119 向消防部队报警,并立即报告####领导。报警时简要讱清####地址,电话号码及火情,同时派人在门口接应,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向消防人员介绍水源,总电闸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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