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 /D”。
2、母材钢号类别
3、试件类别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 焊接材料
电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度件者除外。
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 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第16条 试件的坡口形式
第17条 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 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依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 手工焊的10~16mm 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倡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3~6mm 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 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 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V 形、U 形与UV 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 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 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 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 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 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 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 的规定。
对于Ⅰ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 ,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 ,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 。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 ,(S 为壁厚,mm ,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 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mm 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85%。管外径小于32mm 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 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焊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 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 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开头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 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 背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 ;
4. 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 ,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
5.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S;
6.在任何10mm 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打不多于3个;
7.沿圆周方向10S 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
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 。
每个试件位置的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 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弯曲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试样上的余高及焊缝背面的垫板应用机械方法去除,面弯和背弯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
板状试件应按图6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管状试件应按图7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
第27条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mm ,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mm 。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样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 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 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S(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气孔或夹渣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mm ;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 ,不大于1.5mm 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 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钢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代号的组合方法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棗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12mm 厚16MnR 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J 。
2.壁厚3.5mm 外径60mm 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2。
3.壁厚3.5mm 外径57mm 的20锅炉钢管与12mm 厚16Mng 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1J 。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的操作技能。
第五章 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不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增加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接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项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焊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 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 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
第37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
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38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的焊接、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做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负责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接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范文二: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手工电弧焊工、手工钨极氩弧焊工、气焊工、埋弧自动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过操作技能和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才准许担任下列的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1)工作压力P≥1kgf/cm2的固定式锅炉的受压元件及其管道。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及其所属管道。
a.最高工作压力P≥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
b.容积V≥25I、且P×V≥200I.kgf/cm2;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2条 焊工考试应在焊接工艺鉴定试验合格之后进行。焊工考试所用的焊接材料和工艺应符合工艺鉴定的要求。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3条 企业应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3)有经验的焊接工程技术人员;
(4)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
(5)有经验的焊工;
(6)企业人事、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
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主任委员。
企业组织考试委员会有困难时,应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成。
考试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委员会有困难时,可由劳动部门委托的单位进行考试。
第4条 考试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焊工资格,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以及审定领有合格证的焊工免试、重新考试和发放焊工钢印等事宜。
第5条 企业焊工考试计划、内容、方法等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有权对考试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试资格、重新考试和免试
第6条 凡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
第7条 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日期和地点应在考试十日前通知参加考试的焊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8条 领有合格证的焊工,每二年应该重新考试一次。
焊工在生产过程中焊接质量一贯优良,经过考试委员会审查并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同意后,可以免予重新考试,将有效期延长二年。但不得连续免试。
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进行重新考试。
第9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焊工操作不当而导致焊件报废者,应由检查或质量管理部门记入焊工合格证中焊接质量事故记录表,见附录一。对焊接质量一贯低劣的焊工,由企业检查或质量管理部门提出,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收回该焊工的合格证,并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四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0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考试的内容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1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钢材的有关知识;
(2)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及其使用;
(3)焊接工艺(工艺方法特点,规范参数和线能量,预热、层间温度和后热,操作手法和焊接程序等);
(4)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和危害,预防方法和返修;
(5)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6)焊接应力和变形及其影响因素和防止方法;
(7)焊接检验;
(8)焊接设备和测量仪表的种类、使用和维护;
(9)接头型式,焊接代号、图纸识别;
(10)焊接安全技术。
第12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的试件类别按表1选择。所考的试件类别应与焊工所要焊的产品的接头型式、焊接方法、焊接位置等相类似。
从事几种类别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对表1中相应类别的试件分别进行考试。对于埋弧自动焊工和参加板状试件及管板试件考试的手工电弧焊焊工,还应增加表1的第1类试件的考试。
表1中除第8类考试合格可免去第7类的考试以外,其作各类之间均不能互相代替。
第13条 考试所用的钢材、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氩气、氧气、乙炔等)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经考试委员会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考试所用的钢材的分类、分组规定见表2。考试试件的钢材类别应和焊工所要焊的产品的钢材类别相同。在表2中同一类同一组别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就可免去该组其它钢号的考试。
在A类钢材中,Ⅱ组考试合格可免去Ⅰ组的考试,Ⅲ组考试合格可免Ⅰ、Ⅱ 组的考试。Ⅳ组考试命格可免去Ⅰ、Ⅱ、Ⅲ组的考试,Ⅴ组考试命格可免去Ⅰ、Ⅱ的考试。Ⅲ组与V组之间或Ⅳ组与Ⅴ组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在B类钢材中,各组别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如果焊工所要焊的产品材料其钢号在表2之外,则考试所用钢材的钢号应与产品材料的钢号相同。
用碱性药皮的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药皮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考试采用的试件型式及焊接位置规定见图1;试件的坡口型式规定见图2,坡口尺寸按工艺鉴定的要求;试件尺寸和数量规定见表3。
第15条 焊接试件的有关规定
(1)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试件坡口尺寸图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
(2)坡口加工方法由考试委员会确定,但必须保证坡口的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气等必须清除干净。
(3)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4)试件必须在考试的位置点焊固定。
(5)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
(6)埋弧自动焊试件允许加引弧板和收弧板;埋弧自动焊的I型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不允许清焊根,V型与U型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U型坡口试件背面允许用埋弧自动焊或手工电弧焊封底。
(7)焊接规范参数、焊接程序、予热温度、层间温度和焊后热处理等应符合工艺鉴定的规定(该规定在焊前应通知焊工)。每道焊缝不允许修补。
(8)试件焊接后,立即由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母材上打上焊工代号、焊接方法和焊接位置等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和45°固定的管状试件,以及水平固定的管板试件应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
第16条 各类试件的检验项目按表1的规定,各项目的检验方法、试样尺寸和数量规定如下:
(1)外观检查:用肉眼或放大镜(≤5倍)检查焊缝正面及背面的缺陷性质、位置、数量和尺寸。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单面焊焊缝需检查正面焊缝的形状尺寸,双面焊焊缝需检查正面和背面焊缝的形状尺寸。
(2)无损探伤检查:试件厚度≤38mm?,进行射线探伤检查;试件厚度>38mm的厚度时,焊缝焊到38mm厚度时先进行射线探伤检查,全部焊完后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射线探伤按JB928《焊缝射线探伤标准》规定进行,?灵敏度应≤2%焊缝厚度。超声波探伤按JB1152《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规定进行。
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缺陷不计。
(3)断口检验:管径≤60mm的管状试件的断口检验试样应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形状和尺寸见图3。试样用轴向拉伸试验方法拉断,检查断口缺陷。试样数量二个。
(4)金相宏观检查:管板试件断面金相宏观检查试样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检查断面缺陷。试样数量三个。
(5)焊接接头冷弯试验:试样型式和尺寸的规定见图4。试样上凸出母材表面的焊缝部分及焊缝背面的垫板应用机械方法去除,但受拉面应保留母材原始表面。当t>20mm时,允许从受压面进行加工。试件厚度≤38mm时,试样数量:面弯试样一个,背弯试样一个;试件厚度>38mm时,试样数量:面弯试样一个,背弯试样一个,侧弯试样一个,试验按GB232《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17条 冷弯和金相宏观试样的截取按如下规定进行:
(1)板状试件的面弯、背弯和侧弯试样按图5规定的位置截取。
(2)水平固定和45°固定管状试件的面弯和背弯试样按图6规定位置截取。垂直固定管状试件的试样截取位置不作规定。
(3)水平固定管板试件的金相宏观检查试样按图7规定位置截取。垂直固定管板试件的试样截取位置不作规定。
第五章 合格标准
第18条 焊缝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没有改变焊缝表面状态的加工和补焊。
(2)焊缝边缘应园滑过渡到母材,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4要求:
管板试件焊缝的焊脚高度t+(1~2)mm(t-管壁厚度,mm),两焊脚尺寸差≤2mm。焊缝表面凸出或凹应≤1.5mm。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和管径≥133mm?的管状试件背面焊缝凸出母材表面的高度≤3mm。
(3)手工焊的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夹渣、未熔合和焊瘤,其它表面缺陷不超过表5的规定。 管径≤60mm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需进行通球检验,通球直径要求:管外径≥32mm时为管内径的85%,管外径1.5mm的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或长度>3mm的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试样四棱角出现的裂纹不计。
第23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后,方认为考试合格。 冷弯试验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试验合 格仍认为该项合格。
但冷弯试验有二个试样不合格时,则考试为不合格。
第六章 考试成绩记录和合格证
第24条 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见附录二,并由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企业存档。
第25条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发给焊工合格证,见附录一。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企业同等有效。
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上都应该用代号标明焊工考试的焊接方法、试件型式、焊接位置和钢材类别。
代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钢材的类别和组别(见表2);第二部分为试件分类代号(见表1)。例如手工电弧焊、板状试件、立焊位置、16Mn钢的焊接,用代号、AII-2表示。
第七章 附则
第26条 各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焊工考试细则。企业制定的焊工考试细则,应该报送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备案。
第27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复合材料的焊接、材料性能相差较大的异种钢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要求和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作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发给。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第28条 电渣焊、气电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接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1条(1)、(2)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1条(2)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及其所属管道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订。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发给。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
范文三: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海军装备修理部:
一九八○年九月十三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提高焊工素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按质量,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予以公布,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原规则同时废止。焊工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已考试合格的项目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暂不更换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
抄送:全国总工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1.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具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 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 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 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 焊接工程师1~2名;
3. 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 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 考试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 焊接安全技术;
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 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 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 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 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 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 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 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 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 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的分类见表1。各类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D"。
2. 母材钢号类别
母材钢号的分类见表2。
在表2的同一类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可免去该类其他钢号的考试。表2中的1~3类,类别较高的考试合格后,可免去类别较低的考试。第4类与其他类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当产品材料的钢号在表2之外时,焊工考试委员会可根据焊接性试验或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对钢号进行分类,但须将分类意见和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若钢号确能列入表2的某类中,可与该类钢号同样对待。
对于异种钢焊接,若母材的两类钢均在表2的1~3类中,且焊工对两者中较高类别的钢已考试合格,则可免考;若母材的两类钢中有第4类钢,焊工对两类钢已分别考试合格,则可免考,但焊接材料彩镍基材料时,仍须考试。
异种钢的分类号可用"×/×" 表示。
3. 试件类别
根据试件形式、厚度、位置划分的试件类别见表3。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 焊接材料
是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 。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试件者除外。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 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4。
第16条 试件的坡口形式见图2。坡口尺寸由焊工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17条 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 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 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 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在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 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厚板试件应仿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 手工焊的10~16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3~6mm厚的板瘃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 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 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I 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V 形,U 形与UV 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 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 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 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第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 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 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 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 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的规定。
对于I 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 ,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 ,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 。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 ,(S 为壁厚,mm ,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
单面焊的板状试件和外径大于或等于133mm 的管状试件背面焊缝余高应不大于3mm 。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 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管外么小于或等于32mm 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 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悍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4. 板状试件焊后变形的角度θ≤3°见图3(a );试件的错边量不大于10%S,见图3(b )。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 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 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的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形状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 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 北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 ;
4. 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 ,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 ;
5. 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
6. 在任何10mm 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不多于3个;
7. 沿圆周方向10S 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
8. 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 。
每个试件位置的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 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第27条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mm ,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mm 。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件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 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 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S(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插入式管板试件在接头根部熔深不小于0.5mm ;
3. 气孔或夹潭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mm ;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 ,不大于1.5mm 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 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远见卓识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代号的组合方法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 12mm厚16MnR 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5J 。
2. 壁厚3.5mm 外径60mm 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级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12。
3. 壁厚3.5mm 外径57mm 的20锅炉钢管与12mm 厚16Mng 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2-21J。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 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啬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按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荐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 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持证焊工的免试按考试合格项目分别计算。有效期将满的考试合格项目中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 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 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射线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射线探伤 底片总张数-不合格底片总张数
=----------------×100%
合格率 底片总张数
一张底片的长度按300mm 计算。
对于管子对接焊接头,探伤合格率也可以按下式计算:
管环缝探 探伤环缝总条数-不合格环缝总条数
=------------------×100%
合格 探伤环缝总条数
当产品焊接工作中有超声波探伤时,每年平均的焊缝超声波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9%。超声波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超声波探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超标缺陷总长度
=--------------------×100%
伤合格率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
3. 焊工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同一部位返修超过两次或因操作不当而割掉焊缝重焊或导致焊件报废的焊接质量问题。
第37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时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38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的焊按、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的要求做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按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范文四: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 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 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 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 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 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 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 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 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 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 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 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
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 /D”。
2、母材钢号类别
3、试件类别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焊接材料
电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
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 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度件者除外。
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 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
第16条 试件的坡口形式
第17条 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管板试件应依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
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的10~16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倡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3~6mm厚的板状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Ⅰ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 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 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每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 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 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 的规定。
对于Ⅰ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S为壁厚,mm,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管外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85%。管外径小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焊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22条 试件的
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第23条 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开头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 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背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
4.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
5.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S;
6.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打不多于3个;
7.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S,且不大于
1.5mm。
每个试件位置的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 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弯曲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见图5。试样上的余高及焊缝背面的垫板应用机械方法去除,面弯和背弯试样的拉伸面应平齐且保留焊缝两侧中至少一侧的母材原始表面。
板状试件应按图6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管状试件应按图7的位置截取弯曲试样。
第27条 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mm,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mm。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样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 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 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S(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气孔或夹渣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 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 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钢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 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代号的组合方法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枣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代号应用举例如下:1.12mm厚16MnR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
代号为D2?J。
2.壁厚3.5mm外径60mm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2。 3.壁厚3.5mm外径57mm的20锅炉钢管与12mm厚16Mng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1J。
第33条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的操作技能。 第五章 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不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增加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接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项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
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焊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
第37条 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38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 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
的焊接、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的要求做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负责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 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接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范文五:压力容器焊工考试报名要求及考试要点
培训参考书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Z6002-2010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工考核细则》
1、适用人群: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以下统称为承压类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统称为机电类设备)焊接作业人 员(以下简称焊工)的考核。
2、适用范围:从事下列焊缝焊接工作的焊工,应当按照本细则考核合格,持有《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
(一)承压类设备的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
(二)机电类设备的主要受力构(部)件焊缝、与主要受力构(部)件相焊的焊缝;
(三)熔入前两项焊缝内的定位焊缝
3、基本知识考试情况:
(一)首次申请考试的;
(二)改变或者增加焊接方法的;
(三)改变或者增加母材种类(如钢、铝、钛等)的;
(四)被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焊工重新申请考试的。
4、报考准备:
报名参加考试的焊工,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 C,1 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
(三)正面近期免冠照片(1 寸,2 张);
(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同等学历证明(1 份);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并且
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
5、复审时机:
持证焊工应当在期满 3 个月前,将复审申请资料提交给原考试机
构,未退考试机构统一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焊工个人也可以将复审申请资料直 接提交发证机关,申请复审。
6、复审所需材料:
申请复审时,持证焊工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 G,1 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焊绩记录表》(见附件 H,1 份);
(四)《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D,1 份);
(五)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表(适用于重新考试或者抽考的焊工,1 份);
(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含有视力、色盲等内容的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复审申请表》由聘用焊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或者培训机构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及课时,有无违规、 违法等不良记录。
7、复审合格条件:
(一)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真实齐全;
(二)年龄不超过 55 岁(超过 55 岁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要求)的;
(三)没有因违反工艺纪律以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重新考试合格的项目或者按照本细则附件 A 的 A8,附件 B 的 B7 抽考合格 的项目。
8、吊销或者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况:
(一)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考试机构或者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
超越范围考试发证的。
9、施焊要求:
(1)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前,由考试机构负责编制焊工考试编号,并且在监考人员与焊工共同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考试编号和考试项目代号;
(2)焊工应当按考试机构提供的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考试试件;
(3)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及两侧必须清除干净,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要求烘干,焊丝必须去除油、锈;
(4)手工焊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长度中部附近至少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机操作工考试时,中间不得停弧;
(5)采用不带衬垫试件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必须从单面焊接;
(6)焊机操作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7)表 A-2 中 FeⅠ类钢材的试件,除管材角焊缝、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其他材料(使用镍质焊条除外)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其他焊道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8)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试件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管材对接焊缝和管板角接头 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应为 45°±5°,见图 A-1;
(9)水平固定试件和 45°固定试件,应在试件上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 点”标记处,焊工在进行管材向下焊试件操作考试时,严格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 点”标记处起弧,“6 点”标记处收弧,其他操作应符合本条款相关要求;
(10)手工焊焊工考试板材试件厚度大于 10mm 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材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时预留反变形量,厚度小于或等于 10mm的板材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11)对接焊缝试件、角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均要求全焊透;
(12)试件数量应当符合表 A-13 的要求,且不得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10、考试评定:
1)综合评定:
(1)焊工基本知识考试满分为 100 分,不低于 60 分为合格;
(2)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内
容逐项进行,每个试件的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2)试件检验—项目:外观、射线、弯曲
11、外观检查:
1)检查方法:
(1)采用宏观(目视或 5 倍放大镜等)方法进行;
(2)手工焊的板材试件两端 20mm 内的缺陷不计;
(3)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缝检验尺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不取平均值;
(4)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2)检查基本要求
(1)焊缝表面应当是焊后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修磨或返修焊;
(2)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各项要求,该项试件的
外观检查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检查内容及评定指标
3.1 焊缝表面
(1)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夹钨、气孔、焊瘤和未焊透;机
动焊和自动焊的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和凹坑;
(2)手工焊焊缝表面的咬边和背面凹坑不得超过表 A-15 的规定,镍和镍合金、钛 和钛合金其焊缝表面不得有咬边。
(3)堆焊两相邻焊道之间的凹下量不得大于 1mm,焊道间搭接接头的不平度在试件范围内不得超过 1.5mm。
(4)钛材焊缝和热影响区的表面颜色检查,银白色、金黄色(致密)为合格,蓝
色、紫色、灰色、暗灰色及黄色粉状物均为不合格。
表A-15 试件焊缝表面缺陷规定
3.2焊缝外观尺寸
焊缝外形尺寸应当符合表 A-16(除摩擦焊、螺柱含外,厚度大于或者等于 20mm的埋弧焊试件,余高为 0mm~4mm)和以下规定:
(1)焊缝边缘直线度 f,手工焊 f≤2mm;机动焊与自动焊 f≤3mm;
(2)角焊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的角焊缝中,焊缝的凹度或者凸度应不大于 1.5mm;
(3)角焊缝试件的焊脚为 0.5T~1T,两焊脚之差小于或者等于 3mm;管板角接头试件中管侧焊脚不大于 0.5T~1T;
(4)不带衬垫的板材对接焊缝试件、不带衬垫的管板角接头试件和外径不小于76mm 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背面焊缝的余高不大于 3mm。
表A-16 试件焊缝外形尺寸
3.3试件外形尺寸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焊后变形角度θ 小于或者等于 3°(有色金属试件试件焊后变
形角度小于或等于 10°),试件错边量 e 不得大于 10%T,且小于或者等于 2mm,见图 A-4。
12、无损检测
(1)试件的射线检测应按 JB/T 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标准进行,射线检测技术不低于 AB 级,焊缝质量等级不低于Ⅱ级(注 A-8);
注 A-8:从事机电类设备结构件焊接焊工考试试件允许按照产品设计、制造技术规范规定的无损检测标准进行检测。
13、弯曲试验合格指标
(1)对接焊缝试件的弯曲试样弯曲到表 A-17 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的焊缝和热影响内,沿任何方向不得有单条长度大于 3mm 的开口缺陷,试样的棱角开口缺陷一般不计,但由未熔合、夹渣或其他内部缺欠引起的棱角开口缺陷长度应计入。
(2)耐蚀堆焊试件弯曲试样弯曲到表 A-17 规定的角度后,在试样拉伸面上的堆焊层内不得有长度大于 1.5mm 的任一开口缺陷,在熔合线内不得有长度大于 3mm 的任一开口缺陷;
(3)试件的 2 个弯曲试样试验结果均合格时弯曲试验为合格。2 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弯曲试验为不合格;若其中 1 个试样不合格,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1 个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弯曲试验为合格。
14、金相检验及合格指标
(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焊缝根部焊透;
(3)气孔或者夹渣的最大尺寸不得超过 1.5mm;当气孔或者夹渣大于 0.5mm,不大于 1.5mm 时,其数量不得多于 1 个;当存在小于或等于 0.5mm 的气孔或者夹渣时,其数量不得多于 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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