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有形动动融动租动服动增动征退税即即动人动提供税
1.《退;抵,申动动批表》;一式三,税份动料及份数
2.企动退申动动告;列明企动基本情、退理由、依据、范动、税况税
期限、已动金动、动退金动等~加盖企动公章,;一式一,份
3.《中动人民共和收动款动;动行动收动用,》或《中动人民共和国税
国税税份收完动明》动印件;一式三,
4.未动行动品或企动动格动定的动惠事动~动人需提供相动的动品、动税
动或者服动的合同原件及动印件~或动量动动机出具的动量动动合格动构
告原件及动印件~或者相动行动主管部动批准事动动动的文件原件及从
动印件~或动目核准文件原件及动印件等;一式一,份
注,以上动料动按A4动动动格准动~所有动印件动加盖公章~动动,
动人动理动动的税动人自行动动超动动动动动动的款~动自动算动动款税税税税
动限要求之日起三年~向动机动申动动理退。内税税
税动机动提供动料完整、容准、各动手动动全~符合填写内确
承动动理动限受理件的动受理~于条当并18工作日动动。个内
退;抵,申动动批表税
申动人名称动人? 动动动人?税扣
动系人姓名动系动动
动人名税称动人动动税号
税动品目名称税属款所动期税号票动动动金动原完税动动情况
合动;小,写
申动退金动;小,税写
退税动动人, 年 月 日 ;公章,政策依据
以下由动机动税填写
受
理
情 受理人, 年 月 日况
核税动品目名称税属款所动期税号票动减免性动代动及动退;抵,税动名称金动情
况
合动;小,写
核动部动意动,税动机动动动人意动:
退动方式, 退动? 抵欠?扣税
动动人,动动人,动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公章,
动注,1. 本表适用于享受收动惠政策动人动理免退。税税减税
2. 动人退动动原动动动不一致的~动行提交动料~动动机动动动。税税与税另并税确
3,本表一式三动。
填表动明,
一、申动人名,动人或动动动动人姓名。称填写税扣
二、申动人身,动动“动人”或“动动动人”。份税扣
三、动系人名,动系人姓名。称填写
四、动系人动动,动系人固定动动动或手机动。填写号号
五、动人名,动登动动所动动人的全税称填写税税称
六、动人动动,动机动动一核动的动登动动动。税号填写税税号
七、原完情,分动、品目名、款所动期、票动、动动金动等动目~申动动理退税况税称税属税号填写税与税凭税凭税的已入动信息。上述信息动完动;动款,动动印件、完动;动款,动原件或完动子信息
一致。
八、申动退金动,申动退;抵,的金动~动小于等于原完情动动金动合动。税填写税税况
九、退政策依据,享受收动惠政策依据~政策文件名、文、适用政策款税填写税即称号条
等容。外如果动人本次退动动原动动动不一致~申动人需在此注明~动动行提交动料内另税税与税并另~
动动机动登动动。税确
十、受理情,核动接收动人、动动动人动料的情。况填写税扣况
十一、核动情,分动、品目名、款所动期、票动、免性动名及代动~分动动况税称税属税号减称填写退;抵,金动。一动、品目、款所动期、票动可以动动多免性动名及代动。免性税个税税属税号个减称减动代动及名动动机动动一动布~用于免核算日常管理的动准代动及名。核动动的每动动票称税减税与称确税
合动的动退;抵,金动动小于等于原完情中动动票动动金动合动~动退;抵,金动合动动小于税税况税税
等于原完情动动金动合动。税况
十二、退动方式,退动方式可以动动或多动。动于有欠的动人~一般情动动动“抵欠”。税税况扣税
动于动动“抵欠”的情~动机动可以取消动动动~全部申动退的金动~以“退动”方式动扣税况税将税
理。
范文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
【摘要】“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然而,在“营改增”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实际税负的计算密切关系着税负的高低。本文通过案例对“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进行探讨,论证了试点企业的计算误区,并对目前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实际税负 融资租赁
一、问题的提出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被纳入税改范围,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从5%调整为17%,税负明显增加。为了符合“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这一基本原则和支持某些行业发展,财税,2011,111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公布了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以下简称“有资质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然而,在此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实际税负如何计算。
直至2012年12月4日,财税,2012,86号文《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这个技术问题,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易于理解,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学术界、各地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解:一是租金与实际成本(包含筹资成本)之差;二是租金全额。如刘若鸿、史燕平(2012)以及雷霞(2012)均是按照租金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计算实际税负;张新松(2013)则是按照租金全额计算实际税负。实务中,各融资租赁公司的计算依据则更为不同。
另外,86号文件中强调的是“当期”,即当前的纳税期,那么按照目前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当期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而从目前的研究来看,都没有针对“当期”进行探讨,而是以整个租赁期间来计算实际税负,忽略了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并不一致的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四种:一是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整个租赁期间的实际税负;二是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整个租赁期间的实际税负;三是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当期实际税负;四是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当期实际税负。实际税负计算基数与方法的不同,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实际税负的计算结果,进而影响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金额以及税负高低。下面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营改增后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笔者的建议。
二、案例计算对比分析
案例一
某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甲公司”)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 购进大型数控机床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注明价款1 000万元,税额170万元。
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7年。?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234万元。?该设备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含税)为1 2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承租期满时,承租方享受
优先购买权,购买价(含税)11.7万元。估计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含税)为58.5万元。
案例分析:1. 判断租赁类型。首先甲公司的租赁期为7 年,大于该设备使用寿命(8 年)的75%;其次,存在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1.7万元远低于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58.5万元;最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 225.12万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因此这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另外,租赁的机器设备属于有形动产,因而判断该业务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提供有利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 “营改增”前出租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234×7+11.7-1 170)×5%=23.985(万元)
3. “营改增”后出租方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整个租赁期间计算。
应纳增值税=(234×7+11.7)?1.17×17%-170=69.7 (万元)
按照规定,该公司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若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来计算实际税负:增值税实际税负=69.7?(234×7?1.17+11.7?1.17-1 000)=17%,应退增值税=69.7-(234×7?1.17+11.7?1.17-1 000)×3%=57.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9.7-57.4=12.3(万元)。?若以租金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实际税负:增值税实际税负=69.7?(234×7?1.17+11.7?1.17)=4.94%,应退增值税=69.7-(234×7?1.17+11.7?1.17)×3%=27.4(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69.7-27.4=42.3(万元)。
可见,从整个租赁期间来看,以租金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实际税负,使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总额23.985万元,反而增加了企业税负,违背了“营总额42.3万元远大于“
改增”的基本原则。
(2)按每个纳税期间计算。为了简化计算,以年作为纳税期间。第一年至第五年进项税额均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不需纳税,也不涉及退税的问题,截至第五年年末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另外实际成本也在第五年年末全部扣除。
若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来计算实际税负:第六年应纳增值税=234?1.17×17%-0=34(万元)。当期实际税负=34?(234?1.17-0)=17%。应退增值税=34-(234?1.17-0)×3%=28(万元)。第七年应纳增值税=(234?1.17+11.7?1.17-0)×17%-0=35.7(万元)。当期实际税负=35.7?(234?1.17+11.7?1.17-0)=17%。应退增值税=35.7-(234?1.17+11.7?1.17-0)×3%=29.4(万元)。
应退增值税总额57.4万元(28+29.4)与按整个租赁期间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的应退增值税总额相同。
若以租金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实际税负:第六年实际税负=34?(234?1.17)=17%。应退增值税=34-(234?1.17)×3%=28(万元)。第七年应纳增值税=(234?1.17+11.7?1.17)×17%-0=35.7(万元)。当期实际税负=35.7?(234?1.17+11.7?1.17)=17%。应退增值税=35.7-(234?1.17+11.7?1.17)×3%=29.4(万元)。
应退增值税总额57.4万元(28+29.4)也与按整个租赁期间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出的应退增值税总额相同。但是,这是否就能说明只要分期计算实际税负,无论是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还是以租金全额为基数,其计算结果一定相同呢,下面,我们用案例二予以验证。
案例二
某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甲公司”)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 购进大型数控机床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注明价款1 000万元,税额170万元。
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4年。?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425万元。?该设备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含税)为1 2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承租期满时,承租方享受优先购买权,购买价(含税)11.7万元。估计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含税)为58.5万元。
案例分析:1. 判断租赁类型。首先,甲公司的租赁期为4 年,大于该设备使用寿命(5 年)的75%;其次,存在优先购买权,购买价11.7万元远低于承租期满时该设备的公允价值58.5万元;最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1 416.24万元,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因此,这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另外,租赁的机器设备属于有形动产,因而判断该业务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 “营改增”前出租方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425×4+11.7-1 170)×5%=27.085(万元)
3. “营改增”后出租方应纳税额的计算
(1)按整个租赁期间计算。
应纳增值税=(425×4+11.7)?1.17×17%-170=78.71 (万元)
按照规定,该公司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若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增值税实际税负=78.71?(425×4?1.17+11.7?1.17-1 000)=17%,应退增值税=78.71-(425×4?1.17+11.7?1.17-1 000)×3%=64.8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78.71-64.82=13.89(万元)。?若以租金全额为计算基数:增值税实际税负=78.71?(425×4?1.17+11.7?1.17)=5.38%,应退增值税=78.71-(425×4?1.17+11.7?1.17)×3%=34.8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78.71-34.82=43.89(万元)。
可见,若以租金全额为计算基数,则实际缴纳增值税43.89万元,远大于“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27.085万元,增加了企业税负,违背了“营改增”本意,这一结果与案例一相同,因此可以排除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整个租赁期间实际税负的方法。
(2)按每个纳税期间计算。前两年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缴纳增值税,也不涉及退税的问题。在第二年年末留抵进项税额为46.5万元(170-425?1.17×17%×2),相应的,尚未扣除的实际成本为273.53万元(46.5?17%)。
若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第三年应纳增值税=425?1.17×0.17-46.5=15.2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15.25?(425?1.17-46.5?17%)=17%,应退增值税=15.25-(425?1.17-46.5?17%)×3%=12.57(万元)。第四年应纳增值税=(425?1.17+11.7?1.17)×17%=63.4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63.45?(425?1.17+11.7?1.17)=17%,应退增值税=63.45-(425?1.17+11.7?1.17)×3%=52.25(万元)。
退税金额合计64.82万元(12.57+52.25),与按整个租赁期间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出的应退增值税总额是相同。
若以租金全额为计算基数:第三年应纳增值税=425?1.17×0.17-46.5=15.2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15.25?(425?1.17)=4.20%,应退增值税=15.25-425?1.17×3%=4.35(万元)。第四年应纳增值税=(425?1.17+11.7?1.17)×17%=63.45(万元),当期实际税负=63.45?(425?1.17+11.7?1.17)=17%,应退增值税=63.45-(425?1.17+11.7?1.17)×3%=52.25(万元)。
退税总额56.6万元(4.35+52.25),与按整个租赁期间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出的退税金额相距甚远,与按整个租赁期间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出的应退税总额也有一定差距。
三、总结
对比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发现,按照纳税期间分别计算当期实际税负和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更有利于降低税负,更符合“营改增”本意。至于是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还是以
租金全额为基数,从财税[2012]86号文来看,应该是以租金全额为基数。但是,笔者认为或以当期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来计算当期实际税负更为合理。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额进行征税,而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即为融资租赁业的增值额,所以按照租金与实际成本的差额来计算实际税负也更符合增值税含义。
另外,其实两者结果相差并不多,我们可作如下对比。在案例一中,按照纳税期间分别计算实际税负,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出的退税总额为57.4万元,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出的退税总额也为57.4万元。两种方法下退税总额之所以相同,原因在于,在第五年年末进项税全部抵扣,没有留抵税额。
在案例二中,按照纳税期间分别计算实际税负,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出的退税总额为64.82万元,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出的退税总额为56.6万元,退税总额相差8.22万元。原因在于,第二年年末存在留抵税额46.5万元,且第三年的销项税额大于留抵税额,仍需纳税。那么,在第三年以租金全额为基数计算实际税负,使得留抵税额46.5万元对应的实际成本没有享受到退税,少退税8.22万元(46.5?17%×3%)。可见,出租方只要将进项税额在某纳税期末全部抵扣,就可以使其得到的退税金额与以租金与实际成本之差为基数计算的退税金额相同,这也不失为出租方进行纳税筹划的一种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雷霞.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财会月刊,2012;11
2. 张新松.“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探析.涉外税务,2013;3
3. 王海涛.”营改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纳税.注册税务师,2013;6
4. 冷琳.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的再分析.财会月刊,2012;4
5. 马秀丽.增值率视角下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比较.财会月刊,2013;6
【作 者】
史春玲 王 茁
【作者单位】
(吉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136000)
范文三:不动产销售和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
不动产销售和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
一、不动产销售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九)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十)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十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二、不动产销售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免征增值税。
(一)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三)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不含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住房)对外销售。
(四)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仅指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个人办理免税涉及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出租其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公路经营企业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以及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五)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六)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范文四:2016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2016年第16号
【发文日期】2016-03-31
【实施时间】2016-05-01
【有 效 性】 全文有效
【税 种】 征收管理
【引用文档】关联法规(0)篇政策解读(0)篇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范文五:我国增值税税率
我国增值税税率
我国增值税税率2010-10-13 10:37(一)基本税率---17%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除列举之外的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二)低税率--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
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融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09年新
增】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四)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不属于13%的货物如下;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各种蔬菜罐头;精制茶、边销茶以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中成药;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各种蛋类的罐头;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饮料添加剂;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卫生杀虫剂、驱虫剂、蚊香、消毒剂等)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原油、人造原油
我国增值税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征收率为4%,商业企业和商业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的征收率为6%。
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二)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适用4%征收率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进口免税品商店零售进口免税品
(4)销售旧货
售价原值,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
售价?原值,不征
专营旧货(包括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5)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
用,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适用6%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
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来水;
(7)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但不得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商品混凝土仅限于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不包括在内)。
3、征收率的调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
【应用举例】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有()。
A.旧机动车经销单位销售旧小轿车
B.某生产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未超过原值的小轿车
C.某生产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未超过原值的设备
D.某生产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超过原值的设备
E.某生产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超过净值未超过原值的设备
答案:AD
解析: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经营单位之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只要其售价超过原值,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多选】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6%征收率计算纳税的有()。
A.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B.供电部门供应的电力
C.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用微生物制成的生物制品 D.
E.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格和价外费用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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