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水利定额人工费调整文件
陕西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及费用标准(2000版)调整意见
一、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调整为:技工46元/工日,普工38元/工日。 调整后的人工单价与“2000办法”中规定的人工单价相比,其增加部分按价差处理,并列入单价表的“价差”部分。
二、费用
对“2000办法”中“费用”部分的项目划分、内容及取费标准调整为:
1、项目划分
“费用”项目划分调整见表1。 2、内容调整及新增项目
(1)建设单位管理费 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2)项目管理经常费 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到竣工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包括该工程建设过程中用于资金筹
措、召开董事(股东)会议、视察工程建设所发生的会议和 表1:
“费用”项目划分调整对照表
差旅等费用;建设单位为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需要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所发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审计费、交通车辆使用费等;施工期所需的水情、水文、泥沙、气象监测费和报讯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派驻工地的公安、消防部门的补贴费以及其他属于工程管理性质开支的费用。
(3)招标代理费 指工程按现行规定实行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以及招标文件审查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4)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指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审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查,项目评估、核准,调整概算审查等。
(5)其他税费 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或补偿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税费。不包括已列在工程单价里开支的税金及水库移民征地补偿、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专项工程内按规定应计取的有关税费。
3、取消项目
(1)资源勘察规划统筹费。 (2)供电贴费。 4、调整费用标准
(1)建设单位管理费
按建筑和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及建设单位开办费之和的百分率计算。其费率见表2。 表2: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表
单位:万元
(2)项目管理经常费
按建筑和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之和的百分率计算。其费率见表3。
(3)工程建设监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计算。
(4)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费执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表3:
项目管理经常费费率表
单位:万元
5
(5)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
按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加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之和的0.1%-0.5%计算,技术复杂、建设难度大的项目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6)勘察设计费
①大中型项目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计算,并应在上报项目概估算文件中附勘察设计费计算书。
②小型项目或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其勘察设计费按建筑和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之和的百分率计算。
Ⅰ、设计费 A、新建项目:
a、水库枢纽、电站、泵站工程 3-5% b、引水工程 2-4% c、其他工程 2-3% B、改扩建项目: a、病险水库 3-4% b、泵站改造 2-3.5% c、灌区改造及其他工程 1-2% Ⅱ、勘察费 A、新建项目:
a、水库枢纽、电站、泵站工程 4-5% b、引水工程 2-3%
c、其他工程 1-2% B、改扩建项目: a、病险水库、 2-3%
b、灌区改造(含泵站)及其他工程 1-1.5% Ⅲ、对于工程投资大且难易程度偏小的项目,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基本直接费为计费基础,其费率执行国家现行规定1.5%。
该项费用列在“其他直接费”的第3项“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之后。
四、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按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程
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工程概算编制执行水利部颁发的现行规定。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范文二:综合定额人工费
关于在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中实行人工工资浮动价的通知
(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取费等级,工程施工规模、难易程度及市场需求情况,在最低单价与最高单价范围内,自主浮动确定报价,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确定。
(二)、招标工程的标底编制,按定额基价内的人工单价确定。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可按浮动价的最低单价执行。
(四)、工程结算按下列办法进行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
1、(合同确定的人工工资单价-定额基价内人工工资单价)*工程预(结)算用工数量;
2、人工工资单价调增部分,计入工程预(结)算程序(五)中6“其他”一栏。
(五)、人工工资浮动价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2000年7月1日前已签订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建设项目不再调整。文发后《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中的人工费调增费,停止执行。
2、装饰工程 单位:元/定额工日
注:“取费等级”指建筑、装饰、安装施工企业所取得的《山东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的级别。
范文三:定额人工费调整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发稿时间:2010-11-23 阅读次数:8302)
造计〔2010〕25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0〕211号)文件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为47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按调整定额人工费文件要求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所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以由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不得超过每工日70元。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定额人工费单价由39元/工日调整到47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含流动施工津贴),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和定额项目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0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14元/工日,现调整为47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结合工程量,分析机械台班用工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调整的定额人工费单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跨年度的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11-22 阅读次数:6312)
建标〔2010〕21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建管局(处),省直有关厅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含劳务基本工资、社会保障费用、 住房公积金等)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现行定额人工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经测算,决定将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39元/工日调整为47元/工日。现就调整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工程,并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均执行本通知。
二、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计取其他费用,只计取税金。
三、调整执行的具体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发稿时间:2009-10-27 阅读次数:6546)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 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 规 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
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1
夜间施工 2
二次搬运 3
冬雨季施工 4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5
施工排水 6
施工降水 7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8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9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
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工程排污费;
2 工程定额测定费;
3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 规 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 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 标 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 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 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
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 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 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 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8 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 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 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 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 工 结 算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 本规范;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9 其他依据。
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9.1 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
3 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范文四:山东人工费定额
附件:
山东省建设厅
鲁建标字[2008]10号
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
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建设领域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体现共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第188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鲁政字[2007]25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日工资折算办法(劳社部发
[2008]3号),经研究决定,我省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等)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分别为35元/工日、29元/工日、23元/工日(详见附表)。
二、根据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建筑工人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测算,调整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综合工日单价,由原来的36元/工日提高到44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人工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三、各类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格,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市市场情况进行测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该价格以及各市发布的定额人工工日单价,作为建设市场有关主体工程计价的指导。
四、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 单价 发布 通知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最低工日单价表
范文五:全国定额人工费标准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6)27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预算工资标准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0.00元/工日,二类工37.00元/工日,三类工34.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45.00,58.00元/工日;修缮工程:37.00元/工日;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7.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4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48.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7.00,72.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57.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40.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7.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8月1日前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
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37.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2004年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37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查情况报告(新疆)
新建总造字(2006)18号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根据贵司《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查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6]17号)精神,我站在全区范围内组织了调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治区大多数建设工程近几年仍采用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仍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编制、调整、发布各地、州、市定额人工费单价与乌鲁木齐地区的主要差别,是基本工资内的地区生活补贴,工资性补贴内的地区冬煤补贴、煤气补贴等有所不同。(乌鲁木齐地区现行定额人工费单价组成详见附表 1 ) 二、2003年以来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人工费单价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拟在对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发布清单计价条件下的人工费参考价(或指导价)。(各地、州、市的各类建设工程市场人工费单价详见附表 2 )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目前我区定额人工费单价与市场人工费单价差别较大,市场反映定额人工费偏低。为此建议建立全国建筑市场人工费计价体系。制定相应措施,加大对人工费的宏观调控。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6]245号
-------------------------------------------------------------------------------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市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其它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及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省一级的指导和调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 》(湘建价[2002]578号)的规定,我厅组织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其中,其他工程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一)按照我厅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计取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工程可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应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其工资单价应按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体现的工资单价执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
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所有按定额(基价表、估价表)计价或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22元计算,超过22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三、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二00六年八月一目起执行。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日
序号 地区 最低工资单价 市场工资单价
装饰工程 其他工程 装饰工程 其他工程
1 长沙市 40.00 34.00 40.00,70.00 46.00
2 株洲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3 湘潭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4 衡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5 岳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2.00
6 益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7 常德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8 怀化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9 郴州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0 娄底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l 邵阳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2 永州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3 张家界市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14 自治州 40.00 34.00 40.00,65.00 40.00
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
如下
山东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2006年7月27日)
2006-7-27 16:50:00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济建标字[2006]4号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省定额站《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鲁标定[2004]2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鲁标定字[20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调整我市建筑安装等工程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32元;装饰工程38元,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此价的90%。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计价(2003版)
人工工资单价按每工日21元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 辽宁定额人工:
2001年:23.42元/工日
2004年:土建30元/工日、装饰40、安装30;
96年湖北省安装人工单价20.5元 现在是24.5元 94年山东省的人工单价10.45元.2003年22元.现在山东省改为人工单价28元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06]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动态管理,适时反映市场人工单价的变化,合理确定工
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状况,经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 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 30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 50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 38元/工日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的参考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场造价办公室,各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设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建 设工程计价及人工单价调整,现将 2003 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人 工单价调整的 参考标准发布 如下:
一、 2003 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人工单价调整的 参考标准: 综合用工一类: 38~46 元 / 工日。
综合用工二类: 30~36 元 / 工日。
综合用工三类: 24~30 元 / 工日。
二、执行 2003 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的工程,甲乙双方依 据发布的参考标准结合工程实际确定人工单价调整的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调 整的具体数额及调整的方式。
特殊情况人工单价超出公布标准的上下限时,须报市造价站核准。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编制预算控制价时人工单 价按此参考
标准的上、下限的平均价格编制。
四、调整的人工费只计取规费和税金。
五、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此标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不定期发布。
2006 年 3 月 14 日
四川省的清单定额单价为:
土建、园林、市政为:技工25元,普工18元;
装饰为:抹灰技工25元,细木工35元,其他技工30元,普工18元; 安装为:技工、普工25元。
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关于明确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
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
川建价发〔2006〕1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的“两个办法”,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停(窝)工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25%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25%
二、停(窝)工人工单价综合费率按1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停(窝)工人工单价=地区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定额人工单价×10%
三、机械停置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的60%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机械停置台班单价=定额机械台班单价×60%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96年山东省综合定额的人工单价土建10.29元和装饰11元,2000年开始执行人工工资浮动价目表,是和企业资质有关系,并且土建和装饰不同(括号内为装饰),土建甲级:22,28(27,35),乙级:20,25(23,31),丙级:17,22(19,27),丁级:15,20(16,23)。安装同土建。
现在山东省执行2003年消耗量定额,开始人工单价省价为22元,青岛为27元,2004年十一月省价改为28元,青岛则提高为32元。不分土建、装饰、安装。并且和资质无关了。 海南省2001定额人工单价24.25元/工日,不允许调价差;2005定定额人工单价28.53元/工日,还是不允许调整.而且机械费也不允许。
石家庄市1-4月份
建筑、装饰、安装工日劳务市场价格
(单价:元/日)
建筑 技工47 装饰技工 55 安装技工 48
力工29 力工 30 力工 29
广西定额人工单价:
土建、安装、市政、装饰等均为21.83元/工日
广东省2006年人工日工资单价,五个专业的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共分为四类,一类28.00元,二类26.00元,三类24.00元,四类22.00元。建筑工程执行二、三、四类工资单价,其中: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按二类工资单价26.00元计算;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和材料二次运输按四类工资单价22.00元计算;其他按三类工资单价24.00元计算。
人工日工资单价市场价,广东省各市又有不同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详说了。 其中广州市装饰装修工程一、二、三类工均按日工资单价43.00元计算;其他四个专业一、二、三类工均按33.00元计算。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定(2005)65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
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厅、局:
根据全省各地调查反映的情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人工费普遍偏低,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为了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稳定队伍,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现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 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
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招标工程编制标底以及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招标工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4、建筑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照二类工30.00元/工日确定;其他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按相应工程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5、2004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调整标准按照建筑工程二类工标准确定。
6、本通知调整后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应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作为计取有
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以2005年4月1日起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调整。
江苏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七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重庆2006年一季度1-3月份土建、市政、维修工程人工:
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北碚区: 土石方人工:26元/工日
土建人工:28元/工日
机械人工:30元/工日
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双桥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 土石方人工:24元/工日
土建人工:27元/工日
机械人工:29元/工日
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壁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
土石方人工:23元/工日
土建人工:25元/工日
机械人工:28元/工日
《2003年湖北声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中综合工人为30元/工日(包括建筑、装饰、园林、市政》,安装定额为31元/工日。
(建筑、装饰、市政、园林,安装为25.8元/工日) 2000年湖北省定额为24.8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文件 鲁标定字[2006]4号 文〉发布的关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自2006年4月1日实行。以上4套价目表中的人工单价安28原编制。
2、威海地区以上4套价目表中的人工单价安28。装饰装修32。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闽建筑[2006]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动态管理,适时反映市场人工单价的变化,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状况,经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我省人工预算单价调整如下:
名称 人工预算单价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 30元/工日
建筑装饰工程用工 50元/工日
其他工程用工 38元/工日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调整为:一类工32元/工日、二类工30元/工日、三类工27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50元/工日;修缮工程:30元/工日。点工调整为33元/工日。
2004年四川省的人工单价基价,不包含各市的人工费调整。
普工:18元/工日;
/工日; 技工:25元
一般装饰技工:30元/工日;
细木工:35元/工日;
定额普工:18元/工日;
定额技工:25元/工日;
机上人工:25元/工日;
机上人工(台班):25元/工日;
各个市的人工费调整不一。
我们宜宾市的是:
建筑、市政、园林、抹灰、措施项目人工费调增23.39%
装饰工程(抹灰工程除外)人工费调增16.04%
安装工程人工费调增21.32%。
深建价[2005]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劳社[2005]67号文中发布的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前建筑市场工人工资的具体情况,我站对工程计价过程中采用的普通工日、技术工日、安装工日和装饰工日等的工日单价进行了重新测算,现予公布。
工日分类 新单价(元/工日) 备注原单价(元/工日)
普通工日 33 30 技术工日 44 40 安装工日 44 40 装饰工日1 50 45 装饰工日2 55 50 装饰工日3 60 55
注:机械台班工日单价不调整,仍为60元/工日。
月1日前(不含7月1日)已发包的工程(包本价格自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05年7
括已发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但未定标、未签订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浙江省2003版定额人工单价:一类人工24元/工日;二类人工26元/工日;三类人工30元/工日。
土石方、垂直运输工程按一类人工;
厂库房大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及下册的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工程按三类人工;
其余工程均按二类人工。
以上为建筑分类
市政综合为一类(24),二类人工(26)
土石方为一类人工
其余为二类人工
定额人工单价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辐度差和辅助用工。
东莞市建设局文件
东建[2006]1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价字[2005]145、146、147、148、149号文件规定,我市将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6年《广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根据新定额标准,结合我市的情况和我市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对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的《广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等专业计价依据的工程,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其动态工资统一调整为:一类工每工日32.00元,二类工每工日29.00元,三类工每工日26.00元,四类工每工日23.00元。
二、对于执行2003年建设厅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等专业计价依据的未完工程,仍按东建函[2005]13号文执行,即:一类工每工日29.00元,二类工每工日26.00元,三类工每工日23.00元。
三、根据东建[2006]7号文规定,我市将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实行专户支付工人工资制度,执行2006年新定额计价办法的工程,必须按上述工日工资标准计算出工程的工日人工费总额,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列出,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人工资的支付。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动态工资 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办公室
辽宁
《2003年湖北省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中综合人工为30元/工日(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其他工程),《2003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中人工
/工日。包工不包料工程,计时工人工费为30元/工日。 费为31元
有些地方还执行2000年湖北省定额,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其他工程为24.8元/工日,安装为25.8元/工日。
关于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鲁标定字[2004]20号
各市标准定额(造价)站(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和《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中人工工日单价,每综合工日由22元调为28元。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省标准定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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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绿化工程价目表》的通知 ( 2006-5-15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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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通知》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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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2005-10-21 5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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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04-3-11 1064 )
? 关于发布二OO三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聊城市价目表》的通知 ( 2004-1-12 864 )
? 关于发布二OO三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聊城市价目表》的通( 2004-1-12 778 ) 知
主办单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各市定额站(造价办) 设计单位: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
湖南省:
1、清单人工单价各专业均为22元/工日
2、定额人工单价:土建19.7元/工日,安装22元/工日
3、人工工资调增规定如下:
关于发布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计,2005,04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报据省建设厅湘建价(2000)价字第195号、湘建价( 2002 )578号文件精神,各市、州造价站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将调查测算成果上报我站。经过对各市、州情况综合平衡,现将其人工工资单价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日工资、综合日工资、装饰日工资。
二、综合日工资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三、按照省建设厅湘建价(2002)578 号文件精神,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其人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 益,承包人(包括劳务承包)与生产工人签定的劳务合同,其工资标准同样不得低于当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装饰工程不分一般装饰和精装饰,其日工资标准应根据装饰工程复杂程度及装饰队伍的技术力量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明确。
五、所有定额(基价表、估价表)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日工资取费价均按22元计算,超过22 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六、定额外点工日工资按综合日工资标准执行,其取费价与价差按以上第五条规定执行。 七、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二??五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所签定的条款执行。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二??五年元月十三日
抄报:省建设厅
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 (元)
序号 地区 最低日工资 综合日工资 装饰工程
1 长沙市 28 38 38,65
2 株洲市 26 34 34,65
3 湘潭市 26 34 34,65
4 衡阳市 26 34 34,65
岳阳市 26 34 34,65 5
6 益阳市 26 34 34,65
7 常德市 26 34 34,65
8 怀化市 26 34 34,65
9 郴州市 23 30 30,65
10 娄底市 23 30 30,65
11 邵阳市 23 30 30,65
12 永州市 23 30 30,65
13 张家界市 23 30 30,65
14 自治州 23 30 30,65
河南的人工费不论土建安装现在都是34元/工日
关于成都市《四川省“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0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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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关于成都市<四川省“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申请》(成建价[2005]14号)
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和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二000”定额人工费按以下系数调整:
地区 建筑、市政、维修、仿古及园林工程、机械土石方、零星记工、签证记工(%) 装饰工程
(%)
安装工程 (%)
成都市区(三环路外500m内) 23 25 30
成都市三环路外500m以外及各区(市)、县 20 22 26
人工费调整系数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发[2005]143号
--------------------------------------------------------------------------------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四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精神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将《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措施项目中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说明 施费率调整如下:序号
1.1 环境保护 按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所包含内容按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的具体要求
1.2 文明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工程在市区 3
工程在县城、镇 2
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 1
1.3 安全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定额人工费 房屋建筑工程 5.5
市政工程 3.5
1.4 临时设施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 土建、市政(不含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 9
装饰 6
安装 7
二、 招标单位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安全施工费”按上述规定费率计取。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不得按低于上述规定费率的90%计取;“安全施工费”按上述规定费率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三、 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投标单位可根据招标人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四、 取消《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F册“措施项目”中“水平防护架”(FB018
5)、“垂直防护架”(FB0186)清单定额项目。
上述规定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一并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八月十一日
陕西省2004年工程量消耗量定额: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25.73元/工日;
2、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为:28.48元/工日.
上海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沪市政计(1997)1009号文发布了上海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要求各所属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补充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下:
直接费
人工费
上海市公路工程生产工人的每工日人工费统一为16.96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福建水利工程
人工费28元/工日
北京安装人工单价32.53
人防工程定额人工费24.47元
北京目前执行的是2001年预算定额,2001年预算定额平均人工单价是31.66元。人工单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生产工人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津贴,交通费,劳动保护费,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财政局等有关文件来进行计算的。第二部分是社会统筹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凡执行北京2001年预算定额的,按照北京《京建经(2002)117号文》(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原则。人工费也可以按照市场价进行调整。定额平均人工单价31.66元,是编制定额时的基期价格。
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内容: 云建标[2006]211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4.75元调整为27.72元。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海南省2001定额人工单价24.25元/工日,不允许调价差;2005定定额人工单价28.53元/工日,还是不允许调整.而且机械费也不允许.
内蒙古土方25,土建及装饰30,安装32。
京现在装饰的平均价为65元/工日(须套用定额才行),如果按计工日给工人发工资的话是75元/工日(技工),壮工是45元/工日。土建的要45元/工日(套用定额),电气用定额的单价是可以的。水暖的要45元/工日(套用定额)。
浙江省的分三类: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I类工资单价24元计算,厂库房大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楼地面、墙柱面、天棚、门窗、油漆、涂料、裱糊、其他工程按III类日工资单价3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II类26元计算。
黑龙江哈尔滨:2002哈尔滨市单价表:人工费:22.88元/工日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下发的文件已经在2004年年初人工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为:所有在哈尔滨市内建设的工程统一执行,其他地区不执行,执行标准为(26.35-22.88)*共计工日数,列入工程费用取
费表的有关费用中。
2004黑龙江工程量清单:人工费:26.57元/工日
陕西省安装工程2001价目表 规定综合工日的人工费单价,每工日20.31元。 2004年消耗量定额规定,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工工日单价25.73元,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28.48元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
京造定[2006]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了“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发承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味地不合理的压低造价。当前,尤其以不切实际的压低人工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二、对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工风
险和调整办法、范围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前人工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进行调整。
三、对尚未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承包范围及工期等内容,充分考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其相应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四、对于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7月18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2001定额水暖综合工日单价32.53元/天。不能如实反应现行的人工单价。 京造定[2006]3号中明确: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山西2005消耗量定额
土建:27
安装:25
装饰:30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编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2002版)》的通知(建建发[2002]100号)及其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年)》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新定额的编制工作从2002年6月开始准备,2002年8月正式开编,至2004年3月完成,历时共20个月。
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土石方工程、垂直运输工程按?类日工资单价24元计算;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及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以及下册装饰工程六章(楼地面、墙柱面、天棚、门窗、油漆涂料、其他)按?类日工资单价30元计算;其余工程均按?类日工资单价26元计算。
广东省最低工日工资单价分几类地区,第一类为广州工,工日单价为37.28元;第二类为珠海\佛山\东莞\深圳,工日单价为32.96元;第三类为汕头\惠州\江门,工日单价为28.72元;第四类为韶关\河源\梅州\清远....工日单价为23.92元;
陕西省2006年建筑工程的人工工日单价为25.73.装饰工程的人工工日单价为28.48.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渝建价发[2004]17号
--------------------------------------------------------------------------------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定额人工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关于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的通知》(渝建价发[2000]78号文)自2000年12月25目执行以来,对我市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筑市场发展需要,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客观地反映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和建设工程实际成本,现将定额人工价格调整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凡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表》、《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的建设工程,均应调整定额人工价格。
二、定额人工价格调整,应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市场人工信息价",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人工价格进行调整。
三、调整的人工价差不计取各项费用,但应计取定额管理费和税金。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原《关于发布市场“人工结算价”的通知》(渝建价发[2000]7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调整为:一类工40元/工日、二类工37元/工日、三类工34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45-58元/工日;修缮工程:37元/工日。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与
第四册37.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45.00元/工日,点工调整为4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7.00元/工日。 山东省03年的估价表是22
04年的估价表是28
安徽省03年的估价表是25.94
湖北:
建筑、装饰、市政、园林、维修44
安装45
浙江省03定额综合人工:
I类人工:24元
II类人工:26元
山东
96定额 土建甲级:22,28(27,35),乙级:20,25(23,31),丙级:17,22(19,27),丁级:15,20(16,23)。
03定额 2003年22元/工日 现在是28元/工日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6)27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预算工资标准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
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0.00元/工日,二类工37.00元/工日,三类工34.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45.00,58.00元/工日;修缮工程:37.00元/工日;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7.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4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48.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7.00,72.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57.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40.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7.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8月1日前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37.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2004年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37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抄送: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新建造[2007]3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
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
[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
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参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当地人工费单价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情况报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联 系 人:王勇强
联系电话:0991—8863718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二??七年七月九日
定额计价医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单位:,)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为17.91;
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为17.94.
廊坊:一类工:45元,工日
二类工:30元,工日
三类工:23元,工日
伊 犁 哈 萨 克 自 治 州 建 设 局
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伊州建造[2007]11号
关于调整伊宁地区及州直属县建设工程
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州直属县建设局、发展计划局,伊宁市建设局、发展计划委,霍尔果斯口岸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各委、办、局、行,农四师建设局,伊犁军分区后勤部,武警八六六?部队后勤部,中央及自治区驻伊各单位,各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根据新政发[2006]34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建造[2007]3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伊犁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伊宁地区及州直属县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伊宁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伊州建造[2005]11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伊州建造[2003]04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伊计定字[2002]0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伊计定字[2002]06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二??七年八月20 日
主题词:工程造价 定额计价 人工费单价 调整 通知
抄报:建设厅标准定额处、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自治区造价管理协会。 抄送:州高级法院、检察院、本局领导、相关处、站,存档。
伊犁州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0 日印
附件:
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单位:%
工程类别
地 区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
伊宁市、新源县、伊宁县、霍城县、巩留县 10.30 10.30
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 6.45 6.45 特克斯县、尼勒克县、昭苏县 2.60 2.60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07年4,6月人工费价格信息
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
2007年4,6月人工费价格信息
豫建标定〔2007〕9号
各省辖市(含扩权县)定额站(造价办、处): 根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4,6
月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等人工费指导价格公布如下:
人工费指导价格
项目分类 工程类别 人工单价 (元/工日) 建筑安装市政 工程 一类工程 45
二类工程 41
三类工程 38
四类工程 36
装饰工程 (单独承包) 55
工种综合 木工 42
钢筋工 42
瓦工 37
抹灰工 48
精装修工 63
壮工 30
技术等级 技师 53
高级工 43
中级工 32
说明:
1. 人工费指导价是综合单价(含人工费附加),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 以上人工费单价可作为调整人工费差价的参考依据,只计税金不计费用。 3. 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劳务市场行情,参考本价格自行商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
鄂建文[2006]172号
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洲、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市场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近期,我厅组织了对全
省人工工日价格的调查与测算。经研究,决定对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元/工日。
二、调整方法
综合工日的单价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取利润和税金,即:
人工费价差,(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工日总数 三、调整范围
本调整标准与现行的各类定额同步执行。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调整标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可参考本标准。
四、调整时间
本调整标准从,,,,年,,月,日起执行。已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执行本调整标准。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在本文件执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按新标准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吉建造[2006]16号
关于调整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年初以来,我省建筑市场的人工单价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其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难以预料的。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使预算定额价格符合市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吉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吉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JYD—101—2000)、《吉林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JYD—102—200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201,211—2000)、《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YD—301,308—2000)、《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全国统一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吉林省基价表》、《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吉林省基价表》(JFD—401—2000)中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2.00元/工日。人工单价调整后增加的人工费计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2006年开工工程及跨年工程2006年度完成的工程量,以现行定额(基价表)为基础形成综合单价和以现行定额(基价表)为基础采取综合费率计价的工程项目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湘建价[2007]16号
--------------------------------------------------------------------------------
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工程消耗量标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了对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现予发布(具体人工工资单价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新的人工工资单价包括最低工资单价和市场工资单价。其中,其他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包括装饰部分)、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一)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招标单位编制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照市场工资单价计取,其中
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在规定范围内计取。但按相关规定确定工程标底或上限值时,其优惠下浮后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三)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体现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其成本价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招标投标工程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10%以上部分或工程量漏项、新增项目,其人工工资单价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执行。其中装饰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五)按实结算的工程,原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其人工工资单价按发布的当地市场日工资单价计取。其中装饰装修工程按发布的当地市场工资单价平均值计取,但合同约定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0元计算。超过30元部分按价差计算。
三、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与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执行。但本文颁发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和已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配套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日 序号
地区
最低工资单价
市场工资单价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其他工程
1
长沙市
48.00
42.00
48.00,70.00
52.00
2
株洲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3
湘潭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4
衡阳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5
岳阳市
45.00
40.00
45.00,65.00
47.00
6
益阳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7
常德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8
郴州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9
娄底市
42.00
40.00
42.00,65.00
45.00
10
怀化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1
邵阳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2
永州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3
张家界市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14
自治州
42.00
38.00
42.00,65.00
45.00
陕西2004定额人工:
土建\安装:25.73元/工日
装饰:28.48元/工日;
江苏的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32.00元/工日、二类工30.00 元/工日、三类工27.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35.00,50.00元/工日;修缮工程:3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0.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3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39.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6.00,61.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6.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33.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4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0.00元/工日。
北京地区现行定额是2001年的,当时人工费是32.53
2007年7月公布的人工费如下: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
建筑工程:42-45 装饰工程:普通47-56,高级57-80 安装工程:43-48 市政工程:道桥42-47,管道42-47,绿化42-47,庭院42-48 仿古工程:结构42-46,装修47-57
地铁工程:地下结构(含盾构)45-50,地上结构(含地面)42-47 房屋修缮定额中:
房修工程:结构33-37,装饰37-55,安装34-40,拆除31-34 古建筑工程:瓦石作35-42,木作37-55,油漆彩画37-58 当然,单位都是元/工日
宁夏定额人工:
2001年:21.03元/工日
2007年:土建34元/工日、装饰34、安装34;
天津为32元/工日
湖南湘潭26元
海南省综合人工单价:
2005综合定额土建 市政 园林:28.53元/工日(2005年10月至2007年7月,2007年7月上调
到34.39元/工日)
安装:24.25元/工日
水利:20.71元/工日
装饰:40元/工日
土石方、拆除、搬运工程用工 50元/工日
重庆
石工 50 平工40-50 砖工85
四川成都市最新的人工单价
工种
地区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装饰抹灰工程(技工)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普工)
装饰工程(细木工) 装饰工程技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工程(普工) 安装工程(技工、普工)
成都市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 50 36 70 54 38 50 成都市近郊区(龙泉、新都、双流、郫县、温江) 47 33 65 50 35 47 成都市的其他区(市)、县 41 30 57 44 31 41
四川成都市最新的人工单价
地区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装饰抹灰工程(技工) 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普工)
装饰工程(细木工) 装饰工程技工(抹灰工程除外) 装饰工程(普工) 安装工程(技工、普工)
成都市区(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 50 36 70 54 38 50 成都市近郊区(龙泉、新都、双流、郫县、温江) 47 33 65 50 35 47 成都市的其他区(市)、县 41 30 57 44 31 41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6)276号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6)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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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预算工资标准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0.00元/工日,二类工37.00元/工日,三类工34.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45.00,58.00元/工日;修缮工程:37.00元/工日;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7.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4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48.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7.00,72.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57.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40.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7.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8月1日前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37.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2004年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37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抄送: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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