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住房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2012]
住房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2012]
关键词:住房改革张为臻住房制度政策解读公租房
一、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政策
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
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
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
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
[(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
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4.进行超标处理时,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如何确定实际价值?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对超过控制面积标准部分的实际价值确定有两种方法:一是采取折扣的方法。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为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当地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4000元的,在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按上述规定的方法和相应的折扣率(1.25%)进行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地段当年的房改成本价。二是采取评估的方法。评估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后的价格不再进行年限折扣。
5.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职工家庭,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职级较低一方的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职级较低的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其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小于超标处理后的核定面积的,不计发级差补贴。
6.如何对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职工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面积超标的,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同属一个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超标处理;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超标处理。
二是职工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住房分属不同产权单位的情况。如果两套住房都是购买的,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如果一套住房承租,一套住房购买,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7.申请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产权分属不同单位,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面积较小的一套系中央国家机关产权,如何对其进行超标处理?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且其产权分属一个以上单位的,由其中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若面积较大的一套系北京市产权,按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处理超标事宜。
8.丧偶或离异职工,购房时其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丧偶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原配偶工龄合并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职工离异后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工龄计算;再婚后购房的,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9.什么是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
公有住房出售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
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10.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能否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成套公有住房承租人去世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可将承租人变更为其配偶,但不能变更为子女或其他承租人。
11.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能否以标准租金出租给其他职工?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可售住房腾退后,产权单位原则上不能再以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的住户建立租赁关系。但可以作为周转住房使用。
1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13.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14.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15.如何核定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
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多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的计算方法;高层住宅楼房既可采用实测的方法,也可采用按本套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的计算方法,若是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采用减少10%的建筑面积的方式。
住宅楼房面积核定方式的选择,由产权单位依据上述对多层和高层楼房面积核定的具体规定自主确定,但同一栋楼房只能采用一种核定方式。
16.如何核定阳台、复式结构的阁楼、独立使用平台的面积?依据《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按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但应另行计价,独立使用平台的房价款=平台建筑面积×30%×届时房改成本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17.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
1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过程中只用一方的职级、工龄等政策优惠,该住房是否核定为夫妇双方的住房面积?
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无论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否享受工龄、职级和其它政策优惠,均核定为夫妇双方的住房面积。
19.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而由其子女承租或购买,该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但有时作为特殊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协商解决的原则,在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的前提下,也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职工本人住房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总之,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
就是:一套住房不能重复核定为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也不能职工和子女都不核定。
20.父母承租的在京住房拆迁后,有子女购买安置住房的,父母和子女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父母的在京住房被拆迁后,由职工本人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原则上核定为父母的住房面积。拆迁时用于解决子女住房困难所购买的住房,核定为子女本人的住房面积。
21.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已购或者承租公有住房(含标准租私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22.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私有住房被拆迁后,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者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安置住房的,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23.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4.职工在外地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是否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无论其购买的公有住房是在北京还是在外地,均应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面积核定方法可参考《北京市行政机关和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房改办字〔2004〕258号),其中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
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京外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当地住房核定面积。
25.夫妻双方购买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无论是否得到住房,面积核定为公有住房的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
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两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得到两套住房,一方未得到任何住房。第二种情况是夫妇双方各自得到一套住房。上述两种情况下,双方都应按两套住房核定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
26.夫妻双方承租了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夫妻双方离异前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得到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若未达标,可申请领取差额补贴;未得到住房的另一方,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领取一次性补贴。
夫妻双方离异前承租了两套公有住房的,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得到两套住房,一方未得到任何住房。得到两套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未得到住房的另一方,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领取一次性补贴;第二种情况是夫妇双方各自得到一套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按现有承租的一套住房核定面积。
27.夫妻双方购买并承租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夫妻双方离异前购买了一套并承租了一套公有住房,离异后,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得到两套住房,一方未得到任何住房。得到两套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未得到住房的另一方,面积核定为已购公有住房的面积;第二种情况是夫妇双方各自得到一套住房。得到已购公有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已购公有住房的面积。得到承租公有住房的一方,面积核定为两套住房的面积,若超标,做好超标处理。
28.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后,能否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以后,仍视为无房职工,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有房老职工则根据自己的住房及职级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
29.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可以选择退房?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管字〔2000〕36号),职工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住房且未达标的,不再办理退房手续,差额面积可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职工可通过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改善住房条件。
30.单位能否以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
依据《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可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向购房人核发商品房产权证。
31.职工住房核定面积已达标或超标的,另外承租的成套公有住房能否再按超标处理方式购买?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承租住房超标,属于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因此,职工住房核定面积已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或超标的,另外承租的成套公有住房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房屋所在单位腾退,不能再按超标处理方式购买。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政策
32.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33.怎样理解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经公证委托他人,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的总称。
3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⑴产权人持产权证、身份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原件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申请查询本人住房档案。
⑵职工住房档案查询合格者,由产权人提供产权证、身份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复印件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⑶办理时如产权人无法到场,需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事项为:代办央产房上市审核手续),由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产权人身份证、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买卖协议或买卖契约)原件及以上证件复印件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35.不能上市或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有哪些?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凡属住房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规定住满五年内的除外),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
36.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是多少?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
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37.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产权单位是否与职工进行收益分成?
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3〕165号),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38.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9.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凡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出售人可按上市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可上市出售,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0.什么是统建房?能否上市交易?
依据《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336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号,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统建房是指1973年至1986年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拨款,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购买统建房的购房人享有与其他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符合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上市交易。
41.如何认定位于远郊区县且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
由远郊区县中央在京单位与远郊区县国土房管局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明细清册。列入明细清册的住房,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的相关手续。
三、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政策
42.什么是职工住房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住房补贴是国家在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
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之一。
43.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取消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44.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有哪些?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以及《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中央国家机关在职、在编及离退休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其中,在职、在编的条件需同时满足。
45.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后,能否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无房新职工与有房老职工结婚以后,仍视为无房职工,可继续领取住房补贴;有房老职工则根据自己的住房及职级情况,可按规定申请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
46.如何理解“享受购房政策优惠”?
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本办法印发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但该文件在理解上容易出现歧义,给各单位在文件执行中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此,《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对此问题再次进行了明确: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职工购买了有关房改主管部门于2006年5月17日前审核批准基准价格的住房,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的职工住宅,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和集资建房,职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旧有住房以及在京部队系统或者北京市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7.如何理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
无论文件表述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还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均应理解为中央国家机关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即针对的是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不是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
48.如何计发无房职工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分三段式:一是1998年底前给予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二是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给予按月补贴,月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三是2005年1月起发放按月定额补贴,在其工作年限内按月定额发放至退休。无论是否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计发方式相同。
49.无房职工按月定额补贴标准是什么?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50.如何计发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51.已按原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了差额补贴的职工,应当如何执行现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职工若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应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规定的补贴水平重新计算后补发差额部分;若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则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52.如何计发职级晋升职工级差补贴?
晋升职级职工的级差补贴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和“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职工,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2000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6.5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53.已按原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领取了级差补贴的职工,应当如何执行现有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
职工若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应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规定的补贴水平重新计算后补发差额部分;若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则不再补发差额部分。
54.是否计发1999年8月16日之前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其中,1999年8月16日的时间点的确定是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的发布之日为依据。
55.如何计发1999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9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同时,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1999年8月16日(含)
后至2005年5月21日前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规定计发住房补贴;2005年5月21日(含)后去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照《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的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56.如何处理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职工的住房补贴?
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57.如何确定离退休人员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人370元。
58.如何计发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59.离退休后异地安置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计发?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60.什么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如何计发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发住房补贴:
一是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待其腾退住房后一次性计发。
二是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先核定面积后计发差额补贴,待其腾退住房后,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已领取部分。核定住房面积按照以下规定:(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61.如何计发工作单位变动职工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不含外地调京干部)工作单位变动后,符合现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现工作单位申请调入后的按月住房补贴或者因职务晋升形成的级差补贴等。
62.如何计发试用期期间的住房补贴?
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职工试用期内暂不发放住
房补贴,待其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按照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发。
63.如何计发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京干部的住房补贴?
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
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已退回,以及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退房的调京干部,按照调京后新职级补贴面积标准,比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补贴计算公式,计发一次性补贴。调京干部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在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不退回的,或将已购公有住房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京干部,调京后享受两地的地区差额补贴,只限于夫妻一方,但不得再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地区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北京市普通商品住房均价-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调京前原职级对应的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各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按上年政府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准。原工作地普通商品住房均价高于北京,不再计发地区差额补贴,调京干部也不再
交出高出部分的住房价款。目前,财政部暂停发放地区差额补贴,待新的规定出台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⑶调京干部调京后晋职晋级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房改政策规定发放级差补贴。
64.如何计发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调京干部的住房补贴?
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发放:
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干部,调京后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原职级的补贴额,补发差额部分。若原工作地住房补贴高于北京,调京干部可不交出高出部分的住房补贴。调京后继续享有新职级按月补贴,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调京干部,调京后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核发其新职级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之后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发放按月补贴,并可购买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
65.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外地调京人员能否参照执行现行外地调京干部住房政策的相关规定?
《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国管房改〔2005〕484号)的适用范围是中央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入北京,并按照组织程序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包括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外地调京人员可否参照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66.如何计发军转干部的住房补贴?
若是2000年1月1日前转业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
⑴无房军转干部: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标准,补发其转业前应享受的住房补贴,从转业之日起按月领取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⑵承租不可售军产房的军转干部:依据第59问核发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若是2000年1月1日(含)后转业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发放:①无房军转干部:从转业之日起按月领取住房补贴,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②承租不可售军产房的军转干部:依据第59问核定住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较,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则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③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住房面积,不影响其按月领取住房补贴,但不再享有购买职工住宅资格。
67.如何计发租住不可售军产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租住不可售军产房的职工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发住房补贴:一是依据《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待其腾退住房后一次性计发。二是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先核定面积后计发差额补贴,待其腾退住房后,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已领取部分。
68.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依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中央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依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状况,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水平,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金按现有经费渠道解决。
四、物业供暖政策
69.房改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标准是多少?
依据《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从其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0.职工住房管理模式有哪些?
根据住宅小区的条件,可实行以下两种管理模式:一是自主管理或委托管理。例如,居住小区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仅有一栋或几栋住宅楼,公共区域较为狭小,既没有小区封闭条件,也没有物业办公场所,可由单位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也可委托有关服务单位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二是专业化物业管理。对于设施设备比较好,经过适当改造即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或已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小区,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改善和美化职工的生活环境,提升职工的居住品质。
71.职工的物业服务费怎样交纳?
职工缴纳物业服务费,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其与原房屋产权单位在物业服务费负担主体和收费水平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仍由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共同负担物业服务费,即职工承担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和秩序维护费用,其
余的费用由原产权单位承担。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物业服务费。其中,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协商执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应执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政府指导价。
72.职工的采暖费怎样交纳?
依据《关于做好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供热供暖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535号),居住北京市产权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或供热单位委托的金融机构、其他代收单位支付采暖费,或者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支付采暖费;居住中央国家机关产权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在中央国家机关采暖补贴政策出台前,可继续由所在单位代为签订供热采暖合同并支付采暖费,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居住中央国家机关产权住房的北京市职工,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采暖合同,直接支付采暖费。
73.职工住房小区可否强制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
《物权法》第81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应以业主自主和自愿的选择为前提。单位没有理由强制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理由强制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
74.职工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按服务性质和服务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房屋建筑主体管理,房屋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车辆道路管理,公众代办性服务。二是针对性的专项服务。主要包括日常生活类,商业服务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类,金融服务类,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类。三是委托性的特约服务。即为满足小区居民个别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比如,护理老年病人,接送职工子女上下学,照顾残疾人上下楼,为居民代购生活物品等。(原题目: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来源:国管局)
范文二: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
1.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 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过程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
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
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
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
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根据相关资料~国家在这30年内虽投入374亿元巨资建设住房~但仍不能满足城镇职工居民的需求。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 6m2~缺房户达869万~占城市总户数的47(5%。
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租金的福利分房制度~国家和企业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延缓了我国住房建设的进程。实践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国家包下来~实行福利分配的路子走不通。
因此~从1978年开始~国家和企业一方面增加住房投资~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开始探索改革住房制度。这年9月~中央召开的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传达了**的一次重要谈话~主要思路就是: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位置。1980年4月~**同志明确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从而揭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
1982年~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了―三三制‖的补贴出售新建住房方案~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承担1/3~并在郑州、常州、四平、沙市试点。在试点中~验证了职工有购房需求和一定支付能力~也暴露出在大量旧公房低租金制未触动的情况下~租买比价不合理~个人缺乏买房动力~住房建设资金不能自身循环~国家和企业难以长期承受这种负担~因而有关部门于1985年停止这种做法。
1985年~住房制度改革从―三三制‖售房转向租金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1986年~选定烟台、唐山、蚌埠进行房改试点~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方案。租金按准成本起步~月租金由原来的0(07,0(08元/m2 ,使用面
积,提高到1元以上~相当于成本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5项因素组成,的70%,80%,公房按包含建筑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标准价出售。这次试点从根本上动摇了根深蒂固的住房福利观念、等级观念和消费观念~分房上的不正之风也基本得到解决~国家、企业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调整~为全国的住房改革提供了思路。
第二阶段:从分批分期到全面推进、深化改革
1988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推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首先~实施提租补贴、租售结合~实行维修费、房产税等5项因素组成的成本租金,其次~随着工资调整~逐步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进入成本~并将租金提高到包含8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市场租金。
1988年下半年~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8(5%~使较大幅度提租补贴方案的实施遇到很大困难~用3,5年完成提租补贴方案的计划也夭折了。随后~一些城市想绕开这个难点~试图―甩包袱‖出售公房~在标准价基础上优惠折扣。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全国共出售旧公房654万m2~每平方米仅回收资金65(7元~实则以低价福利售房取代租售并举的配套改革~既不利于住房机制转换~也带来很多不良后果~因而国务院房改办明令制止这种做法。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将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在规定住房面积内~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房改的总目标是: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入手~从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这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的房改房也陆续开始实施~其中~一些大城市的运作比较规范~部分中小城市则相对较差~优惠比例越来越高~房改又一次进入了低价售房的怪圈。对此~1992年6月~国务院房改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制止。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体制~从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从国家、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
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体制,从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改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的方式。
―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保险~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决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本地区的房改实施方案~在建立住房公积金、提高公房租金、出售公房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到1998年6月~全国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980亿元。1997年底~35个中等城市的公房租金有了较大提高~平均为1(29元/m2。到1998年中~全国城镇自有住房比例已经超过50%~部分省市已超过60%。第三阶段: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同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1(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出售~其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原则上企业管理费不超过2%、开发利润不超过3%~使中低收入家庭有能力承受。
2(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租金由政府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定价。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普通商品住房。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3(发放住房补贴。如果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m2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政府和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经全面停止实物分房~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变。但在执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的过程中~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群众对住房需求满足的程度还不能令人满意~住房不公平现象进一步扩大~并随着房价的飙升更加恶化。而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目标不明确~执行过程中失当、失控现象严重~1998,2003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仅4(77亿m2~累计解决6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并没有成为供应主渠道。
2003年以来~中央一方面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国务院先后颁发―前国八条‖、―后国八条‖、―国六条‖等一系列文件~提出在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稳定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在稳定房价方面~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将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过~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滞后性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依然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
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住房解决~外加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家庭根据各地实际可以采取限价商品房和经济租用房的办法解决,高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市场解决。这是中国房改历程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同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11月~**总理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明确阐述了我国住宅政策的原则:首先~政府最重要的职责是搞好廉租房~让那些买不起房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能够租得起房、住得上房,其次~是建设主要面向中产阶级的经济适用房,再次~高档住房主要靠市场调节~但必须有国家的宏观调控~防止利用房地产炒作~造成市场混乱。温总理的谈话被称为―房产新政‖~为我国今后的住房建设和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住房保障列为2008年重点推进的九项工作之一。同时~新组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已取代原有的建设部~以住房保障为核心的住房制度建设正在迈向新境界。
三、初见成效
近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我国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乡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特别是住房质量、居住功能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与提高。
四、面临问题
——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将是长期任务。二00七年国务院二十四号文件提出~要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要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实现应保尽保,要与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无缝对接。今天中国市长协会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二00七年卷首发式暨报告会上~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文林峰指出~根据国际经验~即或是发达国家~需要政府救济性住房保障的群体也要占到社会家庭总数的百分之七左右~而且这是一个始终存在的常态现象。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且城镇化快速发展~―金字塔形‖的收入分配状况将至少在二十至三十年的战略周期中长期存在。文林峰表示~廉租住房和―应保尽保‖必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性任务。我们一定要对此项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充分估计。
——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中国是资源能源严重匮乏的国家~在未来相当长的发展周期内~都将继续处于―高资源指向‖的发展阶段。因此~居民普遍性的住房改善需求和资源约束构成了尖锐的矛盾。最近几年来~在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改善的进程中~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就是~住房改善引起的各种资源需求的增长速度远远快于住房改善的速度。土地、水等基础资源难以
满足住房过度需求。节水、节材、省地、节能已成为住房建设的―硬‖要求。
——农民工住房问题提上议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已如破堤之水。在就业、保障等问题之后~农民工住房问题已提上议程。新时期的―农民工‖~不是随时准备返乡的―农民‖~而是新型的城市劳动力。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农民工住房问题将是住房制度完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项战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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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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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后代,同事问他:―那你英文怎么样啊,‖老外一拍大腿道:―英语太他妈难学了~~‖
哈哈,有木有笑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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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小时过去了,盐水瓶的水打完了,护士过来马上又换上一瓶。这先生不解,问护士
小姐说:―小姐,处方单上不是只开了一瓶吗,‖护士小姐指着打完盐水的空瓶盖说,―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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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说上技校时我们班为机电八班。某日,学校组织拔河比赛。我们班对战二班。
二百女生加时喊:―机二,加油……机二,加油……‖我们班女生也学着人家喊:―机八,
加油……机八,加油……‖我滴个神~
, 出差,刚出车站就来一大婶:―小伙子,住旅馆呀,‖我说:―不用。‖大婶马上换
成暧昧的语气:―有小姑娘哟,很漂亮的。‖我汗,说:―不要小姑娘。‖大婶立刻改口:
―老姑娘,老姑娘也有,便宜一点。‖再汗,说:―我不要姑娘。‖大婶沉默了下,小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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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越多~突然,该男抱住老汉,声泪俱下的喊道:―爹,你等着我,我这就去给你找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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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当的真孝顺~‖
范文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implementation model.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prevent floating style, do something superficial, cosmetic, overcome the love of work, short of a name, one of the benefits of bad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dedication. Office in the work of the Government "nerve centre", task, and burden, busy with work, hard, tough and sometimes thankless. Come into the Office the door, will not name, not for profit, unsung hero willing; to stand up to all kinds of misunderstandings, disappointments and setbacks, inclusive of ups and downs; "any hard labor, difficult, pick is hard to pick of Dan" the spirit of love and dedication, and hard work. Second, capacity-building, top-notch performance. Office of theWork lies in the people. Government offices at all levels must follow the 16 session of the plenum on strengthening the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as the core, to strengthen capacity-building, picked up a pen to write, pen said, when anything can be done. To enhance the research capacity. Neither leaders nor the General staff, will continue to face the masses, face reality and society, doing the research work. Conditions permitting, are often grassroots, institutionalized, and perseverance. Investigation depth must not be superficial, also must have the breadth must not be biased. Through research, formed a quality, thoughtful, valuable research reports, improving the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actical
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implementation model.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prevent floating style, do something superficial, cosmetic, overcome the love of work, short of a name, one of the benefits of bad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dedication. Office in the work of the Government "nerve centre", task, and burden, busy with work, hard, tough and sometimes thankless. Come into the Office the door, will not name, not for profit, unsung hero willing; to stand up to all kinds of misunderstandings, disappointments and setbacks, inclusive of ups and downs; "any hard labor, difficult, pick is hard to pick of Dan" the spirit of love and dedication, and hard work. Second, capacity-building, top-notch performance. Office of theWork lies in the people. Government offices at all levels must follow the 16 session of the plenum on strengthening the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as the core, to strengthen capacity-building, picked up a pen to write, pen said, when anything can be done. To enhance the research capacity. Neither leaders nor the General staff, will continue to face the masses, face reality and society, doing the research work. Conditions permitting, are often grassroots, institutionalized, and perseverance. Investigation depth must not be superficial, also must have the breadth must not be biased. Through research, formed a quality, thoughtful, valuable research reports, improving the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actical
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闽政[1998]3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近期目标是:
1(全省所有市县最迟不得超过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达到6,,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可适当提高。1999年出台实施《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3(到2000年底全省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可达到15,。各市县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城镇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住房成套率力争达到70,。
5(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
implementation model.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prevent floating style, do something superficial, cosmetic, overcome the love of work, short of a name, one of the benefits of bad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dedication. Office in the work of the Government "nerve centre", task, and burden, busy with work, hard, tough and sometimes thankless. Come into the Office the door, will not name, not for profit, unsung hero willing; to stand up to all kinds of misunderstandings, disappointments and setbacks, inclusive of ups and downs; "any hard labor, difficult, pick is hard to pick of Dan" the spirit of love and dedication, and hard work. Second, capacity-building, top-notch performance. Office of theWork lies in the people. Government offices at all levels must follow the 16 session of the plenum on strengthening the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as the core, to strengthen capacity-building, picked up a pen to write, pen said, when anything can be done. To enhance the research capacity. Neither leaders nor the General staff, will continue to face the masses, face reality and society, doing the research work. Conditions permitting, are often grassroots, institutionalized, and perseverance. Investigation depth must not be superficial, also must have the breadth must not be biased. Through research, formed a quality, thoughtful, valuable research reports, improving the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actical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在4倍及4倍以下的市县不发放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
(二)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市县应当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把由财政列支的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并按期拨付;缴交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须经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交纳。各市县要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使用。1998年底各市县要实现住房公积金记帐、核算到个人,同时建立起严格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没有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可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交力度,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
(三)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建立起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界定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购房对象由当地房改部门审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按照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并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政策。
同时,按照国务院《决定》和闽政〖1995〗40号文件要求,继续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公有住房,不再执行标准价,一律按成本价出售。今后售房成本价应当逐步过渡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对已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或作为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并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住房, 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
机关、学校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实行准开、准入制度、各市县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implementation model.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prevent floating style, do something superficial, cosmetic, overcome the love of work, short of a name, one of the benefits of bad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dedication. Office in the work of the Government "nerve centre", task, and burden, busy with work, hard, tough and sometimes thankless. Come into the Office the door, will not name, not for profit, unsung hero willing; to stand up to all kinds of misunderstandings, disappointments and setbacks, inclusive of ups and downs; "any hard labor, difficult, pick is hard to pick of Dan" the spirit of love and dedication, and hard work. Second, capacity-building, top-notch performance. Office of theWork lies in the people. Government offices at all levels must follow the 16 session of the plenum on strengthening the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as the core, to strengthen capacity-building, picked up a pen to write, pen said, when anything can be done. To enhance the research capacity. Neither leaders nor the General staff, will continue to face the masses, face reality and society, doing the research work. Conditions permitting, are often grassroots, institutionalized, and perseverance. Investigation depth must not be superficial, also must have the breadth must not be biased. Through research, formed a quality, thoughtful, valuable research reports, improving the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actical
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制订办法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先行试点,而后方可放开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各市县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设计和装修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和设计、施工单位,以提高工程质量,控制成本。同时,要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使用说明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倡、鼓励职工参加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统一集资建房。各地房改新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各地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已停止单位集资建房的市县,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人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三、对进一步深化房改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政策的报批规定
(一)各级有关部门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的出台,必须经同级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讨论同意后,联合发文;
(二)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住房补贴办法和放开住房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地市应当于1998年底前按规定上报,县及县级市应当于1999implementation model.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prevent floating style, do something superficial, cosmetic, overcome the love of work, short of a name, one of the benefits of bad ideas.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dedication. Office in the work of the Government "nerve centre", task, and burden, busy with work, hard, tough and sometimes thankless. Come into the Office the door, will not name, not for profit, unsung hero willing; to stand up to all kinds of misunderstandings, disappointments and setbacks, inclusive of ups and downs; "any hard labor, difficult, pick is hard to pick of Dan" the spirit of love and dedication, and hard work. Second, capacity-building, top-notch performance. Office of theWork lies in the people. Government offices at all levels must follow the 16 session of the plenum on strengthening the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fessional quality as the core, to strengthen capacity-building, picked up a pen to write, pen said, when anything can be done. To enhance the research capacity. Neither leaders nor the General staff, will continue to face the masses, face reality and society, doing the research work. Conditions permitting, are often grassroots, institutionalized, and perseverance. Investigation depth must not be superficial, also must have the breadth must not be biased. Through research, formed a quality, thoughtful, valuable research reports, improving the ability to analyze and solve practical
年3月底前按规定上报;
(四)宁德地区、各市县其它各项房改的配套政策、措施应当于1999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格监管,确保房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房委会办公室设在建设或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省人民政府责成省房委会会同省监察厅监督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外,各级计划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的审批。
六、以上实施意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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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
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
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
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为无房老职工: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
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
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
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
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1
?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
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是主要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
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因此,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答: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成本价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尚
未以成本价购买过住房的职工出售。
答: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答: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
和计算;
职工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工龄计算。
2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项目 调节因素 系数
一二环路以内及售房单位 1~3% 南、北 3% 类 认为较好的地段
地二二环路以外至 居 -1~1% 南、东、南 2% 段 类 三环路以内的地段 室
三窗 三环路以外的地段 -3~3% 东、西、南 0 类 口
无 一层 -2% 朝 北、东、北 -1%
二层 0 向 东、西、西、北 -2%
电 三、四层 2% 西 -3%
梯 五层 1% 室内净高3米(含)以上 2% 楼
六层 -1% 院落7平方米(含)以上 2%
七层、平顶屋面顶层 -2% 无暖气 -3%
一层 -3% 无管道通风 -3%
二层 -2%
有 三层 -1%
电 四、五层 0 层 梯 六层及六层以上 1%
平顶屋面顶层 -3%
有横向主管道设备的楼层 -2%
半地下室 -15% (根据京国土房管字[2000]第302号文的规定)
答:职工现住高层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
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答: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
房改字[2000]130号)规定,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但在计算房价时,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70%、未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计价。
答:根据《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具体标准是:
单位:建筑平方米
住房面积 住房控制 职 级 标准 面积标准
科级以下 60 70 公
正副科级; 70 80 务 副处级 80 90 员 处级 90 105
3
副司(局)级 105 120
司(局)级 120 140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60 70 机关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 工勤 70 80 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人员 技术工人的高级技师 80 90
答:根据《关于印发<>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的规定,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人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该部分
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
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
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
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
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
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答:根据《关于颁发<>
行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4
?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
差补贴。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
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
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
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
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
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
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
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5
答:?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
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计发的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
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经过对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的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工、技术等级晋升时,
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
答: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2000元是根据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计算出的每平方米建
筑面积5500元的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2003年财政统一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16000元的4倍除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加权平均住房
面积83.4平方米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5500/2-(16000×4)/83.4?2000元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财政有经费
拨付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
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住房补贴面积 人员类别 (建筑平方米)
二级正 120
二级副 105
三级正 90 职
三级副 80 员
四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五级、六级职员 70
五级、六级职员 60
专 正高 105
业 副高 90
技 中级 70
术 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级师、士 70
人
25年以下工龄的初级师、士 60 员
高级技师 80 工
勤 高级工、技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70 人人、普通工人
员 25年以下工龄的初、中级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60
答: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
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
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
6
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
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
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
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室户数的倒数。
答: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
准处理。
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小于现有住房面积,不计发级差补
贴。
答: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重新计算房价
款,并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
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答: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
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
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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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
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答: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
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答:原分配给职工夫妇双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
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如果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视为其住房已达标,对其超标处理时,可将超标部分核定为子女
的住房面积,不再对职工本人进行超标处理。核定在子女名下的住房,如按子女的标准衡量,属未达标的,其子女可申请差额补贴;属超标的,按超标规定处理。
职工夫妇双方去世后,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由子女承租或购买,该住房面积核定为现承租人
的住房面积。
但子女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
答:原则上不允许职工将已购公房退回原单位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可通过住房
交易市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住房条件。如果其已购公房未达到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
标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
答: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
军产房。
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
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
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答: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
其腾退不可售住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答:按规定,试用期计算职工工龄。
答: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
照其入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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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1998年底前入学的无房老职工在计算一次性补贴额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
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
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
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
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
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
房补贴。
答:双方的住房面积都应按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住房面积核定是否发
放差额补贴或进行超标处理。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承租
住房的面积)。
答:比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答:新职工继续领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住房面积不变。
答:双方住房面积均不改变,不与再婚配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答:交出住房的一方,以再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其住房面积;未交出住房的一方,将
其原有住房与再购的成本价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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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到房改房的一方,面积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
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
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
的活动的总称。
答:?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加盖公章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其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
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由房屋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委
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
答:已购公房经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出售人应持要求的材料,如果选择好交易对象的,
可自行或由委托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选择好交易对象
的,可委托定点代理机构代其挂牌交易,寻找买受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定点代理机构到区
县房地局交易部门代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答:住房超标未处理,以及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于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职工购买公房超标的,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可以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
密,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答: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答: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
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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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答: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负担);印花税(成交价的0.3%,买卖双方负担);土地出让金(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买方负担);中介代理费(成交价的1%~3%,买卖双方负担);评估费(评估价的3%,评估方负担)。
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
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有:
?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向在京中
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
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
单位职工出售;
?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答: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
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项因素。
下列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包括利润。
答: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
[2002]171号)的规定: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能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
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指以下三种住房: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因置换住房腾退的已购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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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空置房屋;
?在京中央的国家机关所属的出租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
答:旧有住房的价格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规范》确定,
选用因素比较修正法进行评估。
答: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住房面积×评估价格
其中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职工购买超过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
部分住房的价格,不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
答:评估费用按套计算,其中,80建筑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为1000元,80建筑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为800元。
评估费用由出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50%。
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
不再允许购买第二套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腾退公房)。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以上购房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
答:对于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已购公房,须有原产权单位同意的书面函件。否则职工本人不
能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答: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退的已购公房,按房改成本价的2%将维修基金缴纳给腾退公房的职工。
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
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
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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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答:2000年之前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2000年之后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答: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具体如下:
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答: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
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
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答: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
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答:?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配偶,腾退原住房后,可承租或购买一套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
住房。
?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可以依照承租或购买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已故离休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承租部级干部住房的,在?、?条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新增租金,超过配偶本人租金补贴的部分可免交。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夫妇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后去世,现住房不符合出售
条件的,可与子女协商,调配一套可售部级干部住房,以部级干部夫妇的名义购买,再由子女按
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前去世,其配偶在此之后去世的,以其配偶的名义购买
现部级干部住房,再由子女按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子女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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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地调京干部
答: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并退还原承租住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
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成本价退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
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腾退的调动干部,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不退回或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动干部,
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其原住房价值量,与其同职级干部在北京所享受住房的价值量相比
较(北京商品房市场均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500元),如不足则补足其差额部分(只限于夫妻一
方),如高于不追回。该调京干部不再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答: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重新计
算调京之前的补贴额,补发相应职级的差额部分,调京之后继续享有同等职级按月补贴,并享有
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补发
其新任级别面积标准或应享受的按月补贴标准的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二)军转干部
答: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按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规定计发一次性补贴。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无房军转干部
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对无房老职工的规定参加
房改,享受与其军队职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房补贴待遇。
?租住军产房的军转干部
房改前租住军产房到地方后腾退的,待其腾退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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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军转干部
转业前从未享受军队或地方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领取军队的住房补贴转业后
领取地方的按月补贴,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
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
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
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住
房面积,不影响其领取住房补贴。
(三)其他调动
答:如在房改售房协议书中无特殊约定,一般不能以腾退住房等方式处理。
答: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目前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补发;由
企业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暂不补发。
答: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
工资确定。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
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再
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已购公房的规定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对
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
15
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答: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
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
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
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危改区内居民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
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
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
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
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安置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增加安置面积和给
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
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
供应价格确定。
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答: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无论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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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
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
房面积。
答:关于报送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函(附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明细
表)。
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的格式如下:
序 参加 职务 购房 购房 建筑 分房 竣工 产权 已购公 姓名 号 工作时间 级别 标准 地址 面积 时间 时间 证号 房情况 1
答:北京市规委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国管局房管司关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批复;关于报送该经济
适用住房出售方案的函(附售房方案);价格因素构成表。
答:关于报送出售旧有住房的函(附件一出售腾退已购公房实施办法;附件二出售腾退已购公房
明细表)。
出售腾退已购公房明细表格式如下:
序房屋 建筑面积 建成 有、无 单价 总价 备 产权人 楼层 号 地址 (M2) 年代 产权证 (元/M2) (万元/M2) 注 1
答: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
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
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
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企业的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
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
确定。其中基准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不超过42元/年。
答:售房单位应提交的材料:?房改售房方案及批复;?售房范围明细表;?房改售房买卖合同;?房改房的售房价格计价表;?测绘表;?售房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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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向房政科提交:我办关于腾退已购公房的批复进行备案。
其次向权属科提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评估报告;?我办关于腾退已购公房的批复;?原产权单位的出具的证明;?原房改房产权证原件;?产权证登记申请书;?办理产权证的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答:根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职工住宅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通过利用危旧房改造、购置土地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
自用土地等方式统一组织建设,面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对职工住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项目审批、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供
应对象和统一调配出售。
答:职工住宅价格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结合相近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依据《在
京中央国家机关新建住房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确定。各单位不再对职工住宅的价格进行补贴,由
职工全额出资购买。
答:周转房主要用于解决新录用公务员阶段性住房问题,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安排少数异
地调京干部等其它住房有困难的职工临时居住。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
周转房按照统一组织、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向供应、周转使用的原则。采取新建和改
造相结合、市场购买和租赁为补充的方式分阶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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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国管局2006.9.1)
1、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答: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多数职工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新职工和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2、什么是无房老职工?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⑴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⑵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住房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待遇); ⑶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⑷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⑸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⑹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⑺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3、什么是标准价?
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府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按标准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4、哪些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⑵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⑷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⑸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5、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是主要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和单位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因此,应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6、哪些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⑴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⑵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
⑶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7、房改成本价购买住房适用的范围?
答: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成本价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尚未以成本价购买过住房的职工出售。
8、成本价购房房价的计算公式?
答: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
注:每一年工龄折扣额按标准价高限(每建筑平方米1466.4元)乘以工龄折扣率0.9%计算。
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年折旧率为2%。计算楼房折旧年数时,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购房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公积金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离退休人员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法定离退休年龄计算。
按以上公式计算,实际售价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算。 教师购房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
5%,双方都是教师的优惠10%。
西藏内调人员的实际房价=上述公式计算结果×(1-优惠率)。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房改部门每年应公布本地区房改成本价价格。
9、职工丧偶或离异,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和计算;
职工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若未再婚,按本人工龄计算。
(根据京国土房管字[2000]第302号文的规定)
11、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现住高层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全部公共面积分摊计算建筑面积的,可减少10%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乘以1.333系数换算建筑面积的,不减少10%的建筑面积。
12、关于阳台面积问题?
答: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130号)规定,阳台均按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但在计算房价时,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70%、未封闭阳台按建筑面积的50%计价。
13、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的规定,具体标准是:
14、公共维修基金的筹集标准?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66号)的规定,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售房单位从其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25%、竣工10年(含)以上35%,高层住宅竣工10年以下35%、竣工10年(含)以上40%的比例提取,该部分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
购房人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2%的比例缴纳,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该部分资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 住房补贴
15、什么是购房补贴资金?
答:购房补贴资金是指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有关规定,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
16、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答:住房补贴资金通过划转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解决。
其中在京中央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自筹资金,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留归单位使用的实际数额确定。
注:适用于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拨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
17、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方式?
答:为方便职工使用住房补贴购买或承租住房,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月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发放;其他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审核后轮候发放给职工。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
18、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顺序?
答:根据《关于颁发的通知》(财规[2000]48号)的规定,按下列顺序核拨购房补贴资金:
⑴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⑵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⑶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19、新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的通知》(厅字[1999]10号)的规定,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乘月住房补贴系数0.66。按月补贴退休后停发。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新职工住房补贴实行按月定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有关住房补贴的衔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20、无房老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分段方式计发,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计算公式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之和计算。
职工至今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龄计算。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998年底的职级面积标准。
年度工龄补贴额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
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跨度与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相同。
21、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注:基准补贴额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6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2、级差补贴如何计发?
答:⑴ 级差补贴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在对未达标、超标处理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由所在单位计发的一次性计发的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⑵经过对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的超标处理的有房老职工,在职工、技术等级晋升时,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级差补贴。
⑶已按月领取购房补贴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均不再计发级差补贴。
23、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是如何计算?
答: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2000元是根据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计算出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00元的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2003年财政统一发放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16000元的4倍除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加权平均住房面积83.4平方米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5500/2-(16000×4)/83.4≈2000元
24、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与财政有经费拨付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的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25、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职工购买现住房超标,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一个职级(正司级上浮20平方米),作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本职级与上一个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之差的部分,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买,可享受住房折旧政策优惠,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西藏内调人员和教师购房等政策优惠。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含)以下的公有住宅楼房,按4000元计价;竣工年限5年以上的公有住宅楼房,从第6年开始,在4000元的基础上进行折扣,每年每建筑平方米折扣50元,折扣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实际价值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26、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进行超标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后面积超标,由其中建筑面积较大一套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职工及其配偶在不同产权单位申请承租和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处理超标事宜。
27、有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室户数的倒数。
28、职工及其配偶住房面积标准如何认定?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是否发放级差补贴?
答:职工及其配偶承租、购买公有住房面积超标的,按夫妇双方职级较高一方的住房面积标准处理。
一方职务或技术等级晋升后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小于现有住房面积,不计发级差补贴。
29、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超标住房,如何处理?
答:职工1999年度(含)前已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了超标住房的,须重新计算房价款,并补交差额房价款。一次性补交差额房价款确有困难的,可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允许离退休人员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按届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30、已故职工购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8年8月16日(含)之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购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31、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其中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32、离退休人员一次性购房补贴的月均基本离退休费标准如何确定?
答: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时,“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按“职工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计算。行政人员:正司局级800元,副司局级700元,正处级570元,副处级510元,正科级440元,副科级及副科级以下380元;工人:高级技师480元,技师和高级工430元,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370元。
33、交由街道代发退休费人员的购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交由地方街道办事处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住房面积核定后,凡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发放购房补贴。
34、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的,是否发放住房补贴?
答: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作其他安置的,由其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按照安置地购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35、职工将自己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变更为由子女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如何核定职工和子女的住房面积?
答:原分配给职工夫妇双方承租的公有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如果超过其住房面积标准,视为其住房已达标,对其超标处理时,可将超标部分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不再对职工本人进行超标处理。核定在子女名下的住房,如按子女的标准衡量,属未达标的,其子女可申请差额补贴;属超标的,按超标规定处理。
职工夫妇双方去世后,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由子女承租或购买,该住房面积核定为现承租人的住房面积。
但子女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子女的住房面积。
36、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原则上不允许职工将已购公房退回原单位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可通过住房交易市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等改善住房条件。如果其已购公房未达到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以申请差额补贴。
37、不可售公有住房包括哪些住房?职工承租不可售公有住房的,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答:不可售公房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和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
租住不可售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并腾退其现住房后,可比照差额补贴计算公式发放购房补贴。其购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的方式。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38、职工同时承租或购买可售公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如何计算?
答:职工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住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应合并计算,待其腾退不可售住房后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39、试用期是否计算职工工龄?
答:按规定,试用期计算职工工龄。
40、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答: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入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1998年底前入学的无房老职工在计算一次性补贴额时,1998年月均基本工资标准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41、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公有住房,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
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42、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两套公有住房,离异时判决各自居住一套,离异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的住房面积都应按两套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并按合并计算后的住房面积核定是否发放差额补贴或进行超标处理。
43、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职工本人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
44、离异前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公有住房,但系对方单位分配,离婚后住房判给对方,职工本人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比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 203号)第二条关于腾退不可售公房的规定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45、新职工和有房老职工结婚,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新职工继续领取无房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住房面积不变。
46、再婚前一方已购一套房改房,再婚配偶有住房尚未购买(或已经购买),婚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双方住房面积均不改变,不与再婚配偶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7、再婚前夫妻双方原各有住房,再婚后一方将现住房交出,又以双方工龄购买成本价住房,住房补贴面积如何核定?
答:交出住房的一方,以再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其住房面积;未交出住房的一方,将其原有住房与再购的成本价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8、离异前夫妻双方拥有一套不可售军产房及一套房改房,离异后得到房改房的一方,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得到房改房的一方,面积不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计发差额补贴。
三、公有住房上市
49、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他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50、什么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
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是指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时,经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进行住房档案核对无误后,出售人自行或委托定点代理服务机构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交易手续的活动的总称。
51、上市出售已购公房需要提交哪些要件?
答: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③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④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⑤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⑥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⑦加盖公章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
其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由房屋原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
52、职工应按什么程序上市交易?
答:已购公房经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出售人应持要求的材料,如果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自行或由委托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没有选择好交易对象的,可委托定点代理机构代其挂牌交易,寻找买受人,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定点代理机构到区县房地局交易部门代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3、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或不宜公开上市出售,如何处理?
答:住房超标未处理,以及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于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上市出售的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职工购买公房超标的,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可以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
54、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和标准?
答: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55、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如何上市出售?
答: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
56、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是否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答: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57、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契税(成交价的1.5%,买方负担);印花税(成交价的0.3%,买卖双方负担);土地出让金(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买方负担);中介代理费(成交价的1%~3%,买卖双方负担);评估费(评估价的3%,评估方负担)。
58、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物业费、供暖费如何处理?
答: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重新签订供暖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四、经济适用房
59、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供应渠道?
答: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渠道有:
⑴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⑵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⑶支持职工购买北京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60、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如何构成?
答: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银行贷款利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7项因素。
下列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①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②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③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④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⑤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包括利润。
6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2002]171号)的规定: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则职工能领取购房补贴;如果是按照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则职工不应再领取购房补贴。
62、什么是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指以下三种住房:
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因置换住房腾退的已购公有住房;
⑵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空置房屋;
⑶在京中央的国家机关所属的出租给职工使用的租赁房屋。
63、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旧有住房的价格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旧有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规范》确定,选用因素比较修正法进行评估。
64、每套旧有住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住房面积×评估价格
其中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职工购买超过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上部分住房的价格,不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
65、旧有住房的评估费用如何确定?由谁负担?
答:评估费用按套计算,其中,80建筑平方米以上的每套为1000元,80建筑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套为800元。
评估费用由出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50%。
66、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是否允许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还能领取购房补贴?
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旧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再允许购买第二套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单位腾退公房)。如需换购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卖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以上购房职工可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
67、在经济适用住房配售中,需腾退的已购公房房源中有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能否参加配售?
答:对于原产权属于北京市的已购公房,须有原产权单位同意的书面函件。否则职工本人不能参加经济适用住房配售。
68、购买腾退已购公房的职工,该如何缴纳维修基金?
答: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腾退的已购公房,按房改成本价的2%将维修基金缴纳给腾退公房的职工。
五、部级干部
69、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
答:部级干部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是:正部级在220平方米以内,副部级在190平方米以内。
部级干部购房超过上述建筑面积的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分割退回;不能分割退回的,可上浮建筑面积30平方米,作为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该部分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不享受与个人有关的政策优惠。
超过购房控制面积标准而确实难以分割退回的,每建筑平方米按4000元计价;实际价值低于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的,按实际价值确定房价,但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
70、部级干部住房的售房价格?
答:2000年之前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2000年之后提职的部级干部购买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
71、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
答: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按届时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执行;竣工10年(含)以下的,每减少1年,每建筑平方米最低限价提高20元。具体如下:
2000年出售部级干部住房的最低限价:竣工10年(不含)以上的,最低限价与普通公有住房一样,为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竣工10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31元;竣工9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251元;以此类推,竣工1年的为每建筑平方米411元。
72、部级干部购房时工龄该如何计算?
答:部级干部购房,夫妇工龄合并计算。售房单位根据购房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离退休人员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配偶、已故部级干部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原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之和计算;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与现配偶的工龄和计算;离异后若未再婚,按本人的工龄计算。
上述人员工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的证明确定。
73、已购部级干部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部级干部购买的专为部级干部建设、购买的住房和普通住宅楼房,以及已故领导干部配偶按部级干部标准购买的住房,暂不得上市交易。
74、领导干部遗属的住房问题?
答:⑴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配偶,腾退原住房后,可承租或购买一套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住房。
⑵已故部级干部配偶,可以依照承租或购买一套不超出已故部级干部面积标准的现住房。
⑶提高房租增发补贴后,已故离休部级(含)以上干部配偶承租部级干部住房的,在⑴、⑵条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新增租金,超过配偶本人租金补贴的部分可免交。
75、已故部级干部的子女能否购买住房?
答: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夫妇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后去世,现住房不符合出售条件的,可与子女协商,调配一套可售部级干部住房,以部级干部夫妇的名义购买,再由子女按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在厅字[2000]4号文出台之前去世,其配偶在此之后去世的,以其配偶的名义购买现部级干部住房,再由子女按规定继承。
部级干部及其配偶均已去世,子女不能购买。
六、职工调动
(一) 外地调京干部
76、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并退还原承租住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成本价退房的调动干部。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⑶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腾退的调动干部,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⑷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不退回或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动干部,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其原住房价值量,与其同职级干部在北京所享受住房的价值量相比较(北京商品房市场均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500元),如不足则补足其差额部分(只限于夫妻一方),如高于不追回。该调京干部不再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77、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的补贴额,补发相应职级的差额部分,调京之后继续享有同等职级按月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补发其新任级别面积标准或应享受的按月补贴标准的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二)军转干部
78、配偶是军人,本人是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租住不可售军产房,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按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规定计发一次性补贴。
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79、2000年1月1前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1999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转业的军转干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对无房老职工的规定参加房改,享受与其军队职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房补贴待遇。
⑵租住军产房的军转干部
房改前租住军产房到地方后腾退的,待其腾退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80、2000年1月1日后转业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按下列情况计发:
⑴无房军转干部
转业前从未享受军队或地方房改政策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在领取军队的住房补贴转业后领取地方的按月补贴,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⑵承租军队公有住房的军转干部
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依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计算购房补贴,与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额相比照,如多于在部队领取的补贴总额,则补发其差额部分,如果少于不追回。同时享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⑶购买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军转干部
如果是按建造成本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核定为军转干部的住房面积。
如果是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面积不核定为军转干部住房面积,不影响其领取住房补贴。
(三)其他调动
81、本单位职工调离单位,其所购房改房该如何处理?
答:如在房改售房协议书中无特殊约定,一般不能以腾退住房等方式处理。
82、职工在调入中央国家机关之前的住房补贴是否补发?
答: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目前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补发;由企业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住房补贴暂不补发。
83、1999年1月1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购房补贴月标准工资如何确定?
答:其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由调入单位的劳资部门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同类人员的月均标准工资确定。
七、拆迁安置
84、拆迁已购的公有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85、拆迁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的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拆迁前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再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已购公房的规定给予补偿。
86、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如何给予补偿?
答: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的规定: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87、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88、危旧房改造如何进行安置?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安置。
89、危改区居民如何购买安置房?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危改区内居民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⑴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⑵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安置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90、危改区居民如何进行异地安置?
答:根据《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的规定:
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增加安置面积和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公式为:
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91、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私有住房拆迁后,实行公有住房安置的,无论是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还是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危改政策,对被拆除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所有人、公有住房的使用人或标准租私房的承租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住房面积。
八、房改方案报送须知
92、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方案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关于报送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的函(附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明细表)。
93、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报送售房方案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北京市规委颁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国管局房管司关于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批复;关于报送该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方案的函(附售房方案);价格因素构成表。
94、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旧有住房的售房方案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关于报送出售旧有住房的函(附件一出售腾退已购公房实施办法;附件二出售腾退已购公房明细表)。
出售腾退已购公房明细表格式如下:
95、企业住房补贴方案审核的要点?
答: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可参照当地机关公务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
企业的住房补贴水平,应根据企业所在地区(或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不同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有房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房负担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其中基准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不超过42元/年。
96、如何办理房改房产权证?
答:售房单位应提交的材料:①房改售房方案及批复;②售房范围明细表;③房改售房买卖合同;④房改房的售房价格计价表;⑤测绘表;⑥售房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⑦备案材料。
97、如何办理腾退已购公房的产权证?
答:首先向房政科提交:我办关于腾退已购公房的批复进行备案。
其次向权属科提交:①房屋买卖合同;②房屋评估报告;③我办关于腾退已购公房的批复;④原产权单位的出具的证明;⑤原房改房产权证原件;⑥产权证登记申请书;⑦办理产权证的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九、职工住宅
98、什么是职工住宅?
答:根据《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职工住宅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通过利用危旧房改造、购置土地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单位自用土地等方式统一组织建设,面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对职工住宅实行统一管理,包括统一项目审批、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供应对象和统一调配出售。
99、职工住宅的价格如何确定?
答:职工住宅价格原则上按实际建造成本,结合相近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依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新建住房价格评估技术指引》确定。各单位不再对职工住宅的价格进行补贴,由职工全额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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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什么是周转房?
答:周转房主要用于解决新录用公务员阶段性住房问题,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安排少数异地调京干部等其它住房有困难的职工临时居住。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供应体系的组成部分。
周转房按照统一组织、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定向供应、周转使用的原则。采取新建和改造相结合、市场购买和租赁为补充的方式分阶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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