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离婚开庭被告不到(共9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离婚开庭被告不到的资料9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篇1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
1、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经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法院会另行择日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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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席审理,仍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原告仅仅陈述夫妻感情破裂,而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仍不会判决离婚。
4、如果原告拿出合法、真实、有关联的证据,而被告缺席,法院一般会认定原告的证据,进而判决离婚。
5、如果被告提交了答辩意见而拒不到庭的,缺席审判时要参考被告的答辩意见。
6、缺席判决离婚,子女和财产问题处理:
一般根据审判时子女抚养的现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判决子女归哪一方抚养。
对于财产,一般只判决财产由原告保管,被告事后可以另行起诉分割财产或变更抚养权。 深圳律师咨询:黄华律师(12年律师经验) 深圳法律咨询:[1**********] 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深圳律师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
篇2
离婚律师:离婚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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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可见,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笔者在接触的被告不到庭众多的案件中,未见被告被拘传过。而且很多时候被告不愿离婚,故而恶意潜伏起来,避之夭夭,送达文书都不及,更何况拘传。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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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
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法律要求被告出庭,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变通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原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少,一般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多,有些人甚至错误的认为,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故此处仅就被告不到庭的情况略作讨论。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客观原因,例如:在国外,或重病住院等无法参加开庭的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例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特别是有媒体采访的情况下,被告可能选择不出庭。
【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对于不到庭的被告,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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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主要归责)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1、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债务承担等问题。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
2、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民诉法意见》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被告,经6个月公告送达诉状或拘传的,被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裁判文书经6个月的公告期满后,30日未上诉的,该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第三十二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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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
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如何传唤被告才能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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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篇3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离婚案件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很多,比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或不敢面对原告,或人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等等,那么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呢,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方能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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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利。
篇4
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该怎么办,
2013-08-26 10:23 42707痛踪 分类:法律 | 浏览 43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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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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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缺席判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一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决,二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决。
在第一种情况下,以是否失踪两年,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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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被告无法找到,无法认定其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我认为应该说服原告撤诉,如原告不撤诉,应依照《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裁定驳回起诉。
B.如果被告失踪已满两年的,应发布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经公告查询却无下落的,则缺席判决离婚。这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如果两年无音讯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如果被告失踪未满两年,就判离婚,属于实体错误,如果未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属于程序错误。
在第二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两种可能,
继承
。一是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这时可以适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开庭传票而拒不到庭。
这两种情况下,都视为被告收到了传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则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以探讨。因为离婚案件,不同于合同及侵权案件,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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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了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主”,必须有被告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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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才能做出处断,判断其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因此,离婚案件属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两次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拒不到庭时,应适用拘传。
另一种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
。这时法院不能缺席判决为判不准离,这样的话,对原告不公平,对被告则是一种纵容,如果被告不想离婚了,岂不是拒不到庭就可离不成了,如果缺席判决离婚了,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原告的利益,这显得对被告又欠缺了公平。但被告是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无视法律权威,可以推定为与原告矛
盾激化,无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因此缺席判决离婚,不过此时不应处理财产与孩子抚养问题,这两个问题应让原、被告另行起诉,以彰显对被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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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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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可见,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在接触的被告不到庭众多的案件中,未见被告被拘传过。而且很多时候被告不愿离婚,故而恶意潜伏起来,避之夭夭,送达文书都不及,更何况拘传。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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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法律要求被告出庭,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变通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原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少,一般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多,有些人甚至错误的认为,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故此处仅就被告不到庭的情况略作讨论。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客观原因,例如:在国外,或重病住院等无法参加开庭的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例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特别是有媒体采访的情况下,被告可能选择不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对于不到庭的被告,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
但是这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主要归责)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1、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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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债务承担等问题。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
2、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民诉法意见》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被告,经6个月公告送达诉状或拘传的,被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裁判文书经6个月的公告期满后,30日未上诉的,该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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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的处理
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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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
可见,一般情况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离婚案件除外,属特殊情况下必须到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但该规定对哪些情况下被告必须到庭并没有详细说明,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传措施是非常罕见的,笔者在接触的被告不到庭众多的案件中,未见被告被拘传过。而且很多时候被告不愿离婚,故而恶意潜伏起来,避之夭夭,送达文书都不及,更何况拘传。 因此离婚诉讼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是应当出庭的,法律如是规定,主要是因为离婚诉讼直接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双方是否能经调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与不离”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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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法律要求被告出庭,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变通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原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少,一般情况下原告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的情况较多,有些人甚至错误的认为,离婚诉讼中被告
不到庭的,法院就无法判决离婚。故此处仅就被告不到庭的情况略作讨论。
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客观原因,例如:在国外,或重病住院等无法参加开庭的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例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特别是有媒体采访的情况下,被告可能选择不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对于不到庭的被告,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
但是这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主要归责)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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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债务承担等问题。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
2、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民诉法意见》307条规定,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被告,经6个月公告送达诉状或拘传的,被告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裁判文书经6个月的公告期满后,30日未上诉的,该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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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被告不到庭会怎么样
一、如果被告失踪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依据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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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处的判决为缺席判决。
故,如果被告失踪,可以先申请提起确认失踪之诉,待失踪确定后,再起诉离婚。
二、对于被告地址明确,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
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所以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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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三、对缺席审判的救济规定
缺席审判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主要归责)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律为了探寻被告对离婚与否的真实意愿,要求其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
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这对愿离婚或不愿离婚的被告而言,起到了审慎的保护作用。被告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支付多少,债务承担等问题。实务操作中可由被告在开庭之前亲自向法院提交,也可以对书面意见进行公证由其代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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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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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苏某与郑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忍受不了郑某实施家族暴力,于当年登记不久就离开了郑某。2010年10月本律师接受苏某的委托,代其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3月4日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案件背景:
原告苏某与被告郑某2007年在南宁市打工认识,被告善于用花言巧语,追求原告,原告为其“真心”所打动,在没有进一步了解,且父母极力反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登记当天,婚后才发现被告郑某的言行与登记前判若两人,原告只好回到南宁市某镇的娘家。过了几天,被告来到原告家里,劝说原告跟其回上思。没想到在回去的路上,遭被告毒打多次。报案后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罚。后原告父母亲自来到派出所将原告接回家并到卫生院就诊。出院后原告苏某提出离婚,被告郑某坚决不同意。为躲避被告的虐待,原告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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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到外地打工,从此以后一直断绝与被告见面和联系。但被告仍不死心,经常打电话到原告父母家要求交人。为了尽快摆脱被告的纠缠,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 2010年10月本律师接受苏某的委托后,分别到某派出所及苏某工作过的单位调查取证,证明郑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代其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郑某没有到法院签收法院传票,并以在外地工作为由逃避。
随后法院依法通过公告形式通知郑某应诉。2011年3月4日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思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原告与被告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而且被告不务正业,不履行家庭义务、更为严重的是其人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没有的和好的可能。另外,原告与被告婚姻登记后,没有真正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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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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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较大比例,有部分案件被告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认为不到庭法院就没法处理,或者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因此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在判决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方面
首先要注意事实婚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从以上规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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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若双方属事实婚姻,由于被告不到庭而无法调解,因此应该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其次在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要注意法定离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应该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如果查明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应该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不能因为原告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被告未到庭,在此情况下不宜判决离婚,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其它案件,一旦判决离婚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解体,如果被告对离婚的抵触情绪较大,而法院仅凭原告陈述就草率判决准予离婚,处理不好会引发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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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矛盾,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规定得比较明确,在此就不作过多阐述。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除非原告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不宜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作认定并处理。因为被告未到庭,原告就可能会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法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就在判决书中表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毕竟
由于在判决书中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影响。同样,如果债权人要求双方偿还债务,原告就可能会以判决书中已认定无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抗辩,使法院工作被动。因此应该表述为“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本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法查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处理”。其次是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在诉讼中原告要求按照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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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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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起诉离婚 被告不到庭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有一些被告人出于不愿离婚或其它因素拒不到庭应诉,导致法院审理工作受到阻碍。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但民诉法又规定有些案件的被告是必须要求到庭的,譬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要求双方必须到庭。这样法院在处理离婚时,一旦一方不愿意离婚,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如何处理,可以以缺席审判的名义直接判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吗,这样的情况在流动人口极多的南方城市是常见的,故此能否拿出一套合法有效的处理方案来解决此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对第一种情况,用公告送达加缺席审理可以解决问题。
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但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即要可缺席审理,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从现在的要求来看,人民法院公告,更多的是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刊登,其实从公告的目的来看,虽然有通知受送达人的目的和功能,但是笔者认为这最多是实现完成程序的功能。在报纸上刊登,本身受送达人知道的可能性不大。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我们应尽可能在被告有可能阅读到或了解到的报刊上刊登,如果是采用张贴的方式,应尽可能张贴到使当事人能够知道的可能性更大的地方,除了法院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当在其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其原居住地等,通过这种方式尽可能告知当事人以便应诉,体现公告的实质作用,减少程序障碍。如果像上述两案例中,在公告时,可以电话告知被告已采用公告程序,且人民法院张贴公告的地址,告知被告原告起诉的要点,出庭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到庭应诉的不利后果,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按时到庭应诉。
对第二种情况可一用合法拘传方式解决。
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
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但不管是公告还是拘传,这两种方案处理起来都费时费力,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关键是我们历来也主张慎用这些方式处理案件。为此,我们期待国家立法者能阔开思路,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www.lvshimen.com。
范文三:被告重婚的离婚起诉书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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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网律师回答:
离婚起诉时应提交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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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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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更多精品文档,欢迎来我主页查询
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离婚起诉书注意:
离婚起诉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当然专业律师往往在起草离婚起诉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有可能会在开庭后适当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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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开庭中被告退席法庭缺席判离婚
开庭中被告退席 法庭缺席判离婚
来源:大律师网
日前, 家住房山区的农人崔女士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未经法官 的准许,私行脱离法庭,然后承担了败诉的。 2010年 8月,家住房山区的张先生一纸诉状 将崔女士告上法庭,请求与崔女士。张先生诉称他和崔女士于 2008年 6月经人介绍相识, 自个是初婚,崔女士是二婚,两边知道不到半月就登记了,但婚后一向没有同居,后因家务 小事崔女士与张先生的爸爸发作对立, 致使感情破裂, 2008年年末, 张先生曾经但被法院驳 回。经过努力,二人一向未能和洽,现再次请求离婚。 法院立案后,及时通知了崔女士并在 法定期限内组织了开庭。开庭当日,张先生、崔女士来到法庭,跟着法槌落下,庭审按时进 行。 一开始, 张先生和崔女士各自论述着自个的理由, 力排众议, 崔女士不同意离婚。 岂料, 当庭审正在有条有理地进行时,崔女士俄然起身,经法官屡次劝止,崔女士仍然脱离法庭, 拂袖而去。 中国《》第一百三十条规则: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 应半途退庭的, 能够缺席判定。 崔女士的私行脱离并没有影响法庭的审理, 庭审继续进行。 终 究,法院归纳该案的全部因素,依法判定张先生、崔女士离婚,由崔女士负担。
范文五:民事起诉状(离婚用)被告被告
民事起诉状(离婚用)被告被告
民事 起诉 离婚 被告
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
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______年______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______)
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
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
此致
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结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财产清单友情提醒:本文来自无忧文档收集与整理,特别感谢原作者~/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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