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1年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全市2011年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青残联字〔2011〕13号
成文日期:2011年3月15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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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2011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2011年地税代收保障金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程序、时间
(一)3月上旬,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其他资料。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www.qdcjrjiuye.com)、地税局网站(www.qdds.net)下载文件、报表。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
(二)4月底前,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三)5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单位报送审核资料对照青岛市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青岛市残疾人就业网对残疾人资料和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校验核查,核定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数和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送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四)6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为企业单位打印缴纳保障金票据,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三、审核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纳保障金,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28549元)×(用人单位2010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0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须携带如下资料: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三)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
五、残疾人保障金的减免缓
(一)下列情况下,实施单位可提出减免缓缴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
4.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的单位;
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二)减免缓缴的审批
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实施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报告;
2.进入破产程序的文件;
3.被认定为关闭、停产整顿、政府救助企业的文件;
4.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同级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
5.上年度末工资发放表;
6.其它证明材料。
(三)符合减免缓缴条件的实施单位须在报送年报表的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申请材料,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残联会同同级财政审批。
(四)严格减免缓操作程序。对符合条件予以减免缓的单位,应在进入地税代收程序前办理,对已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且已进入地税代收程序的企业一律不再减免。
六、违规处理
各企业单位在收到保障金缴款票据后,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对2011年9月30日后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额,‰的滞纳金。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15号政府令第二十条、《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联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一)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
(二)凡有派遣和劳务代理职工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保障金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缴纳。
(三)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收缴问题,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答复和处理。
(四)市及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电话 邮编
青岛市 福州北路131号 80979598 266034
市南区 瞿塘峡路34号 82685707 266002
市北区 洮南路1号 83815489 266021
四方区 遵化路3号 83759543 266031
李沧区 重庆中路197号 87630817 266100
崂山区 银川东路9号 88996550 266061
开发区 紫金山路101号 86975060 266500
城阳区 长城路中段 87863891 266109
即墨市 新兴路73号 88513837 266200
莱西市 南京北路166号 88436342 266600
平度市 红旗路114号 87364049 266700
胶州市 广州南路399号 82220835 266300
胶南市 向阳路106号 86615237 266400
附件: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 (鲁残劳1表)
2、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范文二: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信息采集表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管理科(所)留存、一份社保科(综合业
务科)留存。
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
[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请于5月1日―5月31日(节假日顺延)到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年审大厅参加年审。不按规定时间年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按规定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一、年审、申报缴费程序
市直及高新区、沿海产业基地、中小园区所属各缴费单位:
1、由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到市残联年审大厅所属窗口参加年审,年审后凭年审表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表做相应核减,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视为未按置残疾人就业由财政按全额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其它各类单位,到市残联年审大厅所属窗口参加年审,年审后凭年审表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表及税收综合申报表,参加年审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费事项。
二、年审需要携带的资料
1、2010年工资手册。
2、残疾人证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
3、2010年12月份工资表。
4、2010年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及缴费单。
5、残疾职工与用工单位依法签定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及依据
单位应纳保障金=(单位职工总数×1.7%-已安置残疾人数)×本市上年度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0年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357元(市统计局提供)。
市残联年审大厅地址:站前区市府路北21号(市委汽车修配厂对面) 咨询电话:2600136 2600135
投诉电话:2600137
另:站前区、西市区所属缴费单位年审地点在市残联年审大厅。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范文三:残疾人保障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03号
成文日期:2008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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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市残联联合制定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3]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15号)及《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缴范围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大连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地税部门按属地原则及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统一代征保障金。地税部门有权对各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其他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收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
(一)具体标准
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二)相关概念界定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2.在职职工总数:是指用人单位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未参加年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3.已安排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4.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依据市或区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三、征缴办法
(一)征缴时间
保障金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次年5-6月,征缴期为次年7月;2007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期为2008年6-7月,征缴期为2008年7月。
(二)审核认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市级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保税区地税局及高新园区地税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审核。
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市或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中国残疾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三)申报缴纳
财政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对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由财政全部补助或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代扣保障金。
各类企业(含省属及以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其他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缴纳。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
四、征缴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二)保障金属政府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减免。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代扣,对已入库保障金的收入、上解、下划等事项管理并记账;残联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统计欠缴情况,将收入情况记账到缴费单位;地税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作为市级收入管理,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库以及各支库,对保障金收入及滞纳金在预算收支科目的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中反映。
(四)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统一使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
(五)凡199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未缴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应予以补缴。补缴金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补缴时限,同时通知财政或地税部门代扣、代征。
(六)保障金市县分成办法由市财政和市残联另行制定。
五、有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障金和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由财政、地税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应对保障金征收、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保障金的征缴、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保障金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本办法中具体事宜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范文四:残疾人保障金
关于地税部门代征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
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济人发[20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2年地税部门代征201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所有2011年6月30日前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驻济单位)。
二、 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发放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职工年平均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
三、 征收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自2012年4月1日至5月10日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登陆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http://www.jncjrjy.cn/)下载。
(二)各用人单位自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其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或济南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窗口进行审核。逾期不核报的将不再审核,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对待,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时间为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收到《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征收期内从网上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持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纳。
(四)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劳服机构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04月05日
范文五:残疾人保障金
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政策解读
2009-06-22 [来源]规费管理处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须知
一、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
地方法规、规章:《辽宁省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
三、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
各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足1人的,按实际比例数计缴)。
另1:为落实国家、省及大连市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对我市各单位在征缴期内缴纳的保障金给予30%的减征优惠,逾期按全额征缴。即:2008年度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70%。 注:2008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大连市(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33634元;旅顺口区26461元;金州区23899元;瓦房店市、长兴岛24216元;普兰店市23746元;庄河市、花园口区24207元;长海县34160元。 另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精神,“在2009年至2011年,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我市将依此规定执行。
四、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计算、按年征缴。当年应缴纳的保障金,审核征缴期为次年;2008年度应缴纳的保障金,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8月1日至8月31日;各类企业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至10月31日。
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知
一、办理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流程
准备材料→审核(按照单位性质及现行税收体制到所属年审窗口办理)→申报交款(按照年审核定金额在市地税网上申报划款或到所属地税局窗口申报交款)
二、办理年审时须提供的材料
1、《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可到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到审核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
2、2008年度职工工资手册
3、企业个人所得税明细报表(加盖公章)
4、2008年度11月份会计凭证
5、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报送《在职残疾人登记表》(可网上下载或到窗口领取,填写后加盖公章)、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
6、建筑行业还应提供加盖公章的本单位2008年度工伤险缴费明细。劳务公司还须携带劳务派遣协议书。
三、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办理程序
经营困难企业是指必须符合大连市《关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劳发〔2009〕43号)要求,申报并获得大连市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加盖印章的《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的企业。此类企业可在2009年残疾人就业年审期间,向纳税申报地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报、递交一式三份的《大连市经营困难企业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同时还要提供年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并出具《履行社会责任困难企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得批准后,可缓缴全额或部分2008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免除征缴期结束后至缓缴期限结束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缓缴期限截止至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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