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党员干部的形象不属于自己
党员干部的形象不属于自己
张清源
在“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第二阶段”活动中,一位党员干部在谈到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时,说了这么一句话:“党员干部的形象不属于自己!”此语简单而朴实,但寓意深刻,也与公司党委“党员干部管理”的一贯要求合拍。 形象怎么会不属于自己?你做得好,群众对你跷大拇指,做的不好,群众背后戳你脊梁骨。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时时事事都会印在群众心里。应该说,形象有属于自己的一面。然而,你既然是党员,是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百姓,就必然有不属于自己的一面,就必须以“人民公仆”、“孺子牛”的形象出现在社会舞台上,这从根本上说,你的个人形象就不属于自己了。 我们有些党员,有些党员干部总是把公司党政领导的话当成耳旁风,有些人甚至在内心深处尚有一些抵触情绪。总觉得公司领导“管得太宽了”,连我“八小时之外”也管,连我“个人的事”也管;总有一些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在群众面前,做点“掉价”的事也没有关系,领导也不会发现,又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却不知形象是行动积累的结果,是从一点一滴开始,从量变到质变的。如果说,损坏党的形象只需干一桩缺德害民的歹事即可,那么,为党旗争辉,为党争光,为民造福的形象则需要千千万万个共产党员,特别
是党员干部从无数个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
公司四十来年的历史告诉我们,企业的兴衰,离不开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形象,他们的形象代表了党,代表了企业的未来。只要党员、领导干部大公无私,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开拓进取,公司就会兴旺发达;否则,就人心涣散,企业就会走下坡路,至此,我们还能说党员干部的形象是属于自己的吗?
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听公司党委、领导班子的话,加强学习,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我们不仅要木鱼常敲,警钟常鸣,不干一点有损职工群众利益,有损个人形象——也就是党的形象的事,更要踏踏实实,率先垂范,带领职工群众去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开创公司美好的新明天! 这样,党的形象高大了,做为一个共产党员的个人的形象也会充满魅力、活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范文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信息分类: 相关法规 更新日期:2008-4-7 10:40:48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撤销党内职务
(四) 留党察看
(五) 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 改组;
(二) 解散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范文三: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1)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会后,违纪党员应在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
(3)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党委或纪委审批。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上报材料还包括: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4)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纪委批准。
(1)召开支委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草拟处分决定。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
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2)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会后,违纪党员应在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
(3)党支部将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成请示报告,并附材料上报党委或纪委审批。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
告上签名。上报材料还包括: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违纪党员的检查及对处分的意见。
(4)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
党支部处分党员的具体程序怎样 http://www.nbjgdj.gov.cn/info.jsp?aid=2572
发布时间: 2007-12-31
给党员以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一、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二、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三、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但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四、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五、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范文四:对违**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时,党支部与上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来源: 《党支部工作指导》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有时候党的支部与上级党委的意见可能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常常是由以下情况引起的:
(1)事实材料不清楚、不准确,各自以自己掌握的材料为依据;
(2)错误性质的认定有不同看法;
(3)应给什么处分有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紧急情况需要马上处理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应当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力求完全弄清事实,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错误事实和党的政策,深人地进行讨论,消除分歧,统一认识,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不能因有不同意见而久拖不决。如果上级党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事实材料清楚,性质认定准确,应当恰当地作出决定。如果这种决定同支部的意见不一致,支部必须坚决服从并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支部对上级党委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可继续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上级党委重新复议;在上级党委没有作出改变之前,支部要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但有权向再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范文五: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3年第27卷第12期
of No(12 2013of Journal 法学Chongqing University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V01(27
doi:10(3969,j(issn(1674—8425(s)(2013( 12(013
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纪律处分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邱业伟,涂培恭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摘要: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为教育法律关系,与学生形成的教育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高校
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行政关系,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
生的受教育权。因此,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救济途径依法应当为:学生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 会和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关键词:高等学校;开除学籍;申诉;救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2;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13)12—0067—05 近些年来,高校因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纪律 权的组织之依据,高校不是国家行政主体。 处分而
首先,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 成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但行 政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属 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以行政 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独立行使行政权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对于高校开除学生学籍
的纪律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司法 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 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实践中涉及到这类纠纷的人民法院持不同意见。 因此,研究这个问题有利于维护高校依法治校、依 或个人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
法管理的权利,而且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政主体,国家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拥有的 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进一步推动我国社 权利是公共权利,因具有国家强制性,也叫做公共
权力。这种公共权力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内部管理?权的重要区别在于:国家行政主体的权 利指向全社会,具有外部性;而企事业单位、社会 一、高校不是国家行政主体
团体的管理权却只能指向本单位内部所辖机构及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我国教育法通过法 人员,具有内部性。行政主体行使权利是以国家 律 主权者的名义进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内部 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
管理权虽也代表国家,但他们是以国有企事业单 政管理权。高等学校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织,其依据是《教育法》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 位法人的名义进行的’2?。高校对学生的处 分,是 在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内部管理,不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具有外部性,因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 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 ?本文的内部管理、内部行政和内部行政管理为同一概念。 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教育 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相对,后者具有公共权力性质,针对全 社会,属于外部行政。法》第28条不能作为认定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
收稿日期:2013—05—15 作者简介:邱业伟(1952一),男,湖南常德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 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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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或者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分红权利一样。因 而不具有公共权利性质,而且学校行使内部管理 此,不能因为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 权利不是以国家主权者的名义,而是以学校名义
或者处分等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就把学校认定 进行的。 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授权和法律赋予 就其次,依据《教育法》第28条认定“高等学校 私法人的权利在法律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属于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逻辑上是错误 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该条规定的行使权利的主体是学校及其他教 教育法》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育机构,从教育层面上讲,包括实施学前教育、初
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 位 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教育机
术水 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构等;从投资主体上讲,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如 书。”《中华 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果由该条能得出高等学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 条规定:“学士学位由 织的结论,那么当然可以同理得出幼儿园、小学、
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 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中学,甚至不论公立或者私立的学校及其他培训 予。”据此,高校的学位授予是由国务院授权的,属 教育机构都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样的 于法律、法规授权j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授权推理在逻辑上显然是错误的。 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的法律条 再次,将《教育法》第28条中规定的学校在概 必 文。在高校进行学籍管理、做出开除学生学籍处 念上偷换为高等学校。如前所述,该条规定的学 分方面,则无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因此,只有授予 校包括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 学位证书依法才具有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享有 教育的学校,并非仅指高等学校。 国家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的行政权利。 第四,《教育法》第28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的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4条 性质应当是同一的。如果认为该条是授权条款而 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 认定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学生的纪 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 律处分权利方面具有外部行政权利?性质,那么也 利为目的。”该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 就必然得出该条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其他 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 所有权利也具有行政权利性质,如按照章程自主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 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 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 教育者,等等。但很明显这些行为并不具有行政 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 权利性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人。非企业法人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包括机关 第4l条第1款第4项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国务院 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 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对颁布 事业单 工作,行使下列职权: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 位的概念解释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 的,由机 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 关举办或者其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
者处分。”据此,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 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基 或者处分是高等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并行使的职 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高校被归人事业单位的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权,当然也就不能也不可能得出“高等学校就属于 范畴,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织”的结论。 综上所述,高校是事业单位,不是国家行政机
第五,《教育法》第28条规定并不能表明教育 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更不是行政机关
法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 具有委托的组织,因此,高校不是国家行政主体。
行政法意义上的公法人享有的公权力,而只
二、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具有行政 是表明了教育法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种 事业单位私法人的内部行政管理权利,属于私法 人享有的 法律关系性质
权利范畴。教育法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在学籍管
权利,如同劳动法赋予企业对职工进行管理和奖
万方数据 惩的内部管理权利,或者民法赋予监护人的监护 ?本文的外部行政权利和行政权利为同一概念。
69邱业伟,等: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的这种内部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仍然不应当作为 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
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学位授予 行政案件受理。 方面和学生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
第四,就算高校在学籍管理方面和学生之间 关系,笔者没有
异议,但高校在学籍管理方面和学生之间形成了 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但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说法 开除学生学籍不属于学籍管理范畴。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学籍管理规定在第3 值得商榷。
首先,如前所述,高校不是行政主体,因此高 章,其内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
校在学籍管理方面和学生之间虽然形成了管理与 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
被管理的关系,但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能也 没有包括开除学生学籍。开除学籍规定在第5 章
不可能具有行政法律关系性质,因为行政法律关 “奖励与处分”中,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开除
系的一方主体只能而且必须是行政主体。 学籍虽然涉及学籍问题,但不属于学籍管理的
其次,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应当分为内部管理 关系和外部管理关系两种情况。学籍管理内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高校在学籍管理方 是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 面和学生之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那么学生在
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学籍是指一 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
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方面与学校产生
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某所大学的学籍,通常情况下 纠纷,也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而事实上,学籍管 就应享有该校各项权利,并履行该校规定的各项 理这类纠纷基本上反映在退学方面,退学纠纷是 义务(本文作者注:这充分说明了学生是与学校这 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
种私法人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而非与国家形成(笔者从人民网、新浪网等网站搜索的结果分析所
的行政法律关系)H J。可见,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 理不是以国家主权者的名义进行得出的结论)。?
的,是在本校范 最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具有 围内进行的管理,为依法实施的内部行政行为,属 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 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 规定)解读》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学="">普通高等学校管理>
能也不可能得出“高校在学籍管理方面与学生之 校与学生之问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
间形成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是具有外部性特征
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结论。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学 ?本文中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为同一概念,加 上“外部”一词,主要是强调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外部性的特征。 籍管理不具有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再次,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产生内部行政行为。 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三)项规定
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 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 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 ?退学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笔者搜索到的案例反
映出法院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不属于行政诉讼受 务的管理HJ。《行政诉讼法》第12条3项规定: 案范围。理由是学校与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形成的是内部行 政管理关系,学校的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退学纠纷不属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项规定 的情形。持这种观点的在受教育者的救济途径上有两种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见,一是依据《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 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分不服,受教育者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本文作者 注:问题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规定的纪律 规定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其 围。”据此,即使是行政机关,其实施的内部行政行 中没有“退学”,因此,退学不属于处分,退学纠纷适用上述法 律规定显然不当。)二是以学校违反教育服务合同为由提起民 为也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如前所述,高 事诉讼,因为学校与学生形成的是教育服务合同关系。(2)属 校不是行政机关,即使高校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是国家实行国家教育学业考试制
度,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由国家批准的 织这种行政主体,但高校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 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因此,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 能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 分的行为,依法也应当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因为高 体资格。受教育者在学校处于一种被管理者的地位,学校对 校对学生的奖惩决定是指高校作出的涉及该校学 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 理关系,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生权利义务的决定。因此,高校对学生实施奖惩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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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学校与学生双方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自来发展有影响,但绝非一定有必然的、严重的影
响。关键的是不能因此将单位奖惩这种具有内部 的义务”。这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 系)即教育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具 管理性质的行为,转变为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开
体说,高校的招生宣传为要约邀请,考生参加高 除学生学籍处分只是除去受处分学生在该学校的 考、填报志愿为向高校发出的要约,高校向考生发 学生身份或者资格,涉及到的只能是受处分学生 出的录取通知书为新要约,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 在该校能否继续学习,其学业能否在该校继续完
系即高校报到注册、交纳学费为承诺,至此教育法律关 成的问题,并非涉及到受处分学生受教育权能否
教育合同成立。 继续实现的问题。受教育权即使在监狱服刑也是
享有并可以行使和实现的,比如,服刑犯在监狱参 政教育合同从性质上讲,不属于行政合同。行 加培训学习或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就如同依 合同主体一方属于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 执行公务,以公法身份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作为 法吊销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一样,除去的
合同一方主体的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单方变更合同 只是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继续驾驶出租车
权,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以及对相对方 不的身份或资格,该驾驶员虽然不能再从事驾驶出
履行合同的直接裁判权,其主要特点在于合同 租车的工作,但并不影响该驾驶员作为一个公民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b J。高校和学生之 所享有的劳动权利以及劳动权利的行使和 实现, 间是自愿达成的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双方民事 因为该驾驶员除了可以从事非出租车驾驶工作
行为,学校与学生法律地位平等,学校不拥有单方 外,还可以从事其他非驾驶工作。需要强调指出
变更合同权,不拥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 的是,学籍与受教育权在法律上是两个截然不同
权,以及对相对方不履行合同的直接裁判权,他们 的概念。学籍是教育法上的概念,针对的是学生。
之间没有高低之分。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 受教育权是宪法上的概念,针对的是公民。任何 育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订立的教育 公民依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没有在国家公立学校 合同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只不过该合同不受合同 法调整,而受教育法律或者私立学校实现之分。
法规调整【6j。这就像股东 综上,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并不影响学生作为
之间、夫妻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而受 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以及受教育权的行使和
公司法、婚姻法的调整一样。 实现。而且,即使高校开除学生学籍影响学生作 需要说明的是,教育合同具有它的特殊性。 为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以及受教育权的行使 首 先,作为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的身份都 和实现,也不能改变学生被开除学籍属于学校内
要经过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定;其次,在教育合 部管理的性质。 同履行过程中受到教育
入,从高校的招生到学生的毕业,各地教育主管部 四、高校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和介 门要定计划、分指标,管理学生学籍,对学位授予 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救济 途
径是提出申诉进行行政许可,对高校的办学水平、后勤服务质量
组织评估等一1。但是,这些特殊性并不能改变教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育合同所具有的民事合同的性质。 国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
对 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 三、高校开除学生学籍不影响学生的 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的处 受教育权 分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诉,但如果学校的处分行 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如果学生被开除学 为可能侵犯到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时,学 籍,对其切身利益和将来发展都受到严重影响,这 生也可以进行诉讼。我们认为,对该条的这种理 已经不仅仅是学校内部管理的问题,也涉及到学 解也是值得商榷的。 生在国家公立学校的受教育 权能否继续实现。笔 依据该条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者认为,这种观点仍然值得商榷。 规定》第2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中第5条
第5
任何奖惩都可能对受奖惩者的切身利益和将 项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 万方数据
71邱业伟,等:高校开除学生学籍的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 则》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
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 条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 提起诉讼”的规定,学生获得救济的权利有申诉权 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和起诉权。 婚姻自由权、监 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 首先,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与处理不服(包括开 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 除
产权益。因此,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 学籍处分),学生依法享有的是申诉权,只能是
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起的诉讼应是民事诉讼,而
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63条和64条规定:有 非行政诉讼。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学 学生学籍只是除去受处分学生在该关部门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校所在地校开除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程序如下:学生对处分 份或资格,不涉及到《侵权学校的学生身
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 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人身、财产权益。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当然,如果学校在实施处分行为 过程中,侵
犯到学生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学 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 生 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可就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部分依 校 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但提起的诉讼仍然应 是民事诉讼。第四,从诉讼种类来看,这里规定的 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
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 “诉讼”,并没有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 内未提
最后不得不提出来的是,如果开除学生学籍 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 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的纪律处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学生不 也就是说,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依法享 自觉触犯了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规定,是否像行
有的是申诉权,而非诉讼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政处罚那样,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纪律
教育法为行政法的特别法,其规定的程序性规范 处分决定错误,学生是否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这
属于特别规范,遵循特别法效力优先原则,即使学 校对学生的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纪律处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学 生因对处分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文献:
人民法院依法也不应当受理。国家机关应当依法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 各司其职,法院受理并审理高校处分学生的决定,
社。2006( 有违法律规定,是滥用司法权力,是对教育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享有的行政裁判权力的干 [2] 赵克仁,刘曙光,段绪水,等(行政法学教程[M](广 预和削弱。 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 其次,学校、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 [3]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 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申诉权或者诉讼权。这 读[M](北京: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出版社,2005( 里的诉讼权应当理解为民事诉讼权,而非行政诉 [4]林鸿潮,王小龙,汪海燕(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 讼权利。第一,从侵权行为来看,学校、教师实施 法?商经法司法制度53讲[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的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社,2011( 就学校而言,应当是学校对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 [5] 李开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侵权行为。第二,从侵权主 [6] 苏万寿(学校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性质与法律救济 体来看,包括学校和教师,两者并列。如果学校侵 [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3):
39—41( 犯到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学生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教师侵犯到学
[7] 蒲奕(性质特殊的高等教育合同——高校与学生关系 生的人身权、
的法学分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学生是否也可提起行政诉
2007(8):19—21( (责任编辑彭志强) 讼?第三,从侵犯的权益来看,是学生的人身权、 (下转第82页)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解读》将“合法权益”界定为“民事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第21—22页:学生对学 益”,?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属于民事法律保护范畴。 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 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万方数据
82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http:,,cqlg(joursenr (eom
in Critical Interactivity Deng Xiaoping’S Thinking LINSheng(qian91,YI Gan92 of Political Normal (1(School Education,Sichuan University,Chengdu 610068,China; 2(Institute of Politics,Southwest 610031,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Chengdu of be candivided into the the and of Abstract:Ways thinking thinking sponge gold thinking(The
of chief architect of the reform and and socialist moderni- way thinking Deng Xiaoping,the opening up
zation is not also model of critical Xi— model,but only gold thinking participatory thinking(In Deng life and brilliance of critical and story,his aoping’S thoughts theory,sparkle participation thinking contain wealth of the of communication aandin spirit equal thinking(Especially Xiaoping’S Deng democratic of andexeaed most critical is democracy theory,his thinking participation thoughtand inci( sively vividly(
Xiaoping;critical Keywords:Dengthinking;interaetivity;sponge thinking;gold thi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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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 of Universities Disciplinary Expulsion by Being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ot Ye—wei(TU QIU Pei—gong
of of Posts and (School Law,Chongqing University Telecommunications,Chongqing 400065,China) neither is authorized laws annoranorAbstract:A university institution, organization by regulations, and stillless an commit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It iS an where the 1e— organization by enterprise between the and its students is educational and the contract between them is gal relationship university
civil(The student of administrative ais notanone legal relationship because managing by university
the is internal(Besides(the student’s to education is notthe right prevented managementby sion from for the action should be to the university(The remedy disciplinary appealed expul( Students’Corn— Settlement Committee and to the Administrative of plaintsprovincial Department Education(
from Key words:universities;expulsion school;appeal;rem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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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