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贾某要求解除执行查封案外人异议案
贾某要求解除执行查封案外人异议案
案情
案外人贾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佳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市硕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佳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田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硕丰缝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2008)金民二(商)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硕丰公司应支付佳田公司价款人民币1 675 63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迟延履行金。判决生效后,硕丰公司未履行义务,佳田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佳田公司的申请,作出(2008)金执字第54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硕丰公司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房产。后案外人贾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其是被执行人硕丰公司的股东,1997年公司设立时,其与硕丰公司另一股东季某某签订协议,将其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XX号房产作价2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被执行人公司,并约定公司注册后可用现金投资置换出该房产。2007年5月16日,案外人贾某与季某某又签订协议,用现金20万元置换出了该房产。现案外人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执行法院查明,1997年9月20日,案外人贾某与季某某签订协议,贾某以其名下的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房产作价20万元、季某某以30万元机器设备投资成立硕丰公司,且约定公司注册后贾某随时可用现金投资置换出该房产,但之后该房产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5月16日,硕丰公司股东决议,同意贾某用现金20万元置换出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房产,贾某的投资改为货币投资。2007年5月18日,硕丰公司收到现金投资款20万元。期间,硕丰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2009年3月27日,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号房产。
焦点问题及其处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1)关于案外人贾某以房产作价投入硕丰公司但未办理产权过户行为性质的认定;(2)关于案外人贾某根据“现金置换协议”用现金置换出房产行为性质的认定;(3)关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的公示效力。
一、关于案外人贾某以房产作价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行为性质的认定
出资是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对价,也是股东的最主要义务,股东必须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据此,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将实物的产权过户到公司名下。但在实践中,有些股东特别是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如股东既未办理实物的产权转移手续,又未将实物交付公司使用;或者虽然将实物交付公司,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贾某作为硕丰公司的股东,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价20万元投资入股,并经验资机构验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但之后贾某一直未办理房产的产权转移手续,故相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收到贾某的出资资产,房产仍然在贾某名下,显然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虚假出资。
二、关于案外人贾某根据“现金置换协议”用现金置换出房产行为性质的认定
申请执行人佳田公司主张,案外人贾某与季某某的“现金置换协议”侵害了公司财产,因为股东贾某“变相”私自处分属于硕丰公司的资产。而案外人贾某称其正是根据“现金置换协议”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根本不存在侵害公司资产的事实。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经营并承担责任的基础,为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资本应当充实。《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条也规定,开办单位对开办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要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追究上述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仍在持续。这就是说,在股东补足其出资后,即视其已完成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股东出资责任。本案中,案外人贾某于2007年5月16日用现金20万元置换出之前作价20万元实物出资的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XX号房产,硕丰公司也收到该笔投资款,且已经过股东决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故应当认定案外人贾某按认缴的出资额用现金置换出作为投资的房产,已经补足了之前房产未过户的虚假出资责任。
三、关于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信息的公示效力
申请执行人佳田公司认为,硕丰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信息显示公司出资资产为贾某的房产实物出资和季某某的现金出资,且一直未发生变更。而佳田公司是基于硕丰公司登记公示的资本信赖而与其发生业务,贾某与季某某的“现金置换”协议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贾某现金置换房产出资行为发生在佳田公司与硕丰公司业务往来之后,故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贾某名下该房产。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司财产的登记,是基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公示,目的在于公示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出资资本额度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于此,应当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与公示并不是物权的登记与公示,不能够对抗物权登记机关的登记与公示,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应当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上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公司及股东仍然维持公司资本充足以及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出资方式发生变化,房产置换未办理相关手续虽存在瑕疵,但并不会因此而损害公司相对人的利益。因此,佳田公司要求执行贾某名下的系争房产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综上,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范文二:案外人王某某异议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甬仑执异字第3号
案外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
代表人吴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炳,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陆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陆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为:(2010)甬仑执民字第2124号】,案外人王某某于2011年6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王某某和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胡炳、被执行人王某某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某某称,2008年4月15日,陆某某将其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厂名下的一台型号为XK714G的加工中心机械设备以5万元出卖给案外人,案外人当场就付清了设备款,有收据为证,该设备的发票原件也一并交予案外人;当时陆某某要求将该设备再租给其使用三个月,月租金为2500元,并由陆某某的朋友江某保证该设备在租赁期间不发生丢失、损坏等,三个月期满后,陆某某要求再租三个月,于是案外人又与陆某某签订了补充协议,再次租赁三个月,月租金仍为2500元,租金一直支付到今年4月份。2011年5月份,由于陆某某未付当月租金,案外人要将设备拉走,发现设备已被法院查封。案外人认为,该设备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要求解除对该设备的查封。为证明以上事实,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加工中心设备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收条、设备增值税发票各一份,江某的证言,以证明该设备的买卖、租赁事实。
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认为,案外人称自2008年4月份签订买卖合同时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已给案外人了,但陆某某到申请执行人处贷款是2009年3月份,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购买该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因此对案外人陈述的真实性有异议,1、价格问题,2007年12月份该设备的购买价为195000元,机器设备的寿命是15年,到2008年4月15日才使用过14个月,折旧价应为173000多元,但案外人提出是以5万元买入的,这明显低于市场价;2、租赁合同上也没有写明时间。3、收条上为什么要担保人签字,这是没有必要的,案外人也没有提供支付五万元现金的凭证;4、陆某某以5万元的价将设备出卖给案外人,又向案外人租赁该设备,至今已经租了三年,租金花了9万元,这是不符合情理的。所以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提出的该异议是不真实的。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陆某某开办的某某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一份,以证明贷款时该设备的所有权仍属陆某某开办的某某厂的事实。
被执行人王某某认为,该设备买价是195000元,一年半不到,就以5万元卖给了案外人,这明显低于市场价;也从来没有听陆某某说起卖设备的事情。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于2010年9月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某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厂内的型号为XK714G的加工中心机械设备一台,该设备系某某厂向南京思索数控机械开发有限公司购入,购买价为195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2006年12月21日。在查封该设备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对该设备张贴了封条,并对被执行人陆某某制作了查封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陆某某当场签字予以配合,始终未对该设备的所有权问题提出任何异议,该设备现仍由某某厂占有。
本院认为,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示,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该物权的变动情况。本案争议的执行标的物设备属于动产,占有或实际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也是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本案争议设备,自2006年12月由被执行人陆某某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厂购入后,一直由该厂占有使用,并未有实际交付给他人的情形发生,因此,根据上述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该设备属于某某厂所有;案外人向本院提供的设备买卖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收条等证据以证明该设备已卖给案外人并将该设备继续出租给被执行人陆某某使用的事实,如属实,则符合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但该交付方式是以间接占有的设定代替了实际交付的转移,并没有事实上的交付过程,因此,对外不具有公示性,案外人与陆某某之间达成的买卖、租赁的约定,仅产生双方之间内部的约束力,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现提出的该设备属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之主张,不符合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依法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王宏巍对案外人陈述的真实性、该设备买卖价格等的质疑,在执行程序中,本院不予审查。在民事执行中,本院已充分注意到,实践中类似于本案的明显有违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的交易行为如能有效阻却执行,将可能为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逃债打开方便之门,将会在执行程序中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王某某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马 绪 良
审 判 员??? 陶 义 生
审 判 员??? 李 华 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琳
范文三: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异议用)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异议用 )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异……号 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等基本信息 )
在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 ) 一案中,案外人×××于 ××××年××月××日对执行……(写明执行标的 ) 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 。
×××称,……(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 。
×××称,……(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 。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 。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 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 中止对……(写明执行标的 ) 的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 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 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 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查时用。
范文四:盖琰与刘德明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异字第00008号
案外人胡淑英,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盖琰,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智,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德明,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054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盖琰与刘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胡淑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胡淑英称:2013年12月10日,我得知自己名下的存款被东城法院冻结,法院冻结的存款是我数十年的工资积累,与刘德明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我也不知道刘德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从未收到刘德明以任何形式给予的任何费用;我与刘德明已经分居多年,无任何经济来往,一切生活开支都由我的工资负担。综上,特申请法院解除对我财产的冻结。为支持其主张,案外人胡淑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天润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双花园分公司出具的证明;2、卡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工银灵通卡复印件;3、帐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申请执行人盖琰称,胡淑英和刘德明系夫妻关系,现在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共同偿还对外债务的义务,因此不同意胡淑英的异议请求。为支持其主张,申请执行人盖琰向本院提交了(2013)东民初字第0545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被执行人刘德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案外人胡淑英与被执行人刘德明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对盖琰与刘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5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刘德明支付盖琰二○一一年度合伙收益款二万元、二○一二年度合伙收益款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因刘德明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盖琰于2013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3)东执字第3452号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送达(2013)东执字第3452-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将胡淑英名下帐号×××、×××内的存款在人民币191 000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0 087.59元。以上事实有(2013)东民初字第05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材料、听证会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所提异议成立的条件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本案中,案外人胡淑英与被执行人刘德明系夫妻关系,且现在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胡淑英名下的财产。综上,对案外人胡淑英所提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淑英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志云
审 判 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宋 青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彦军
范文五: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异议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
____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____)____执异____号
案外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在本院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案外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对执行____(写明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____称,____(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称,____(写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____称,____(写明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查明,____(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____(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异议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____条规定,裁定如下:
(支持异议请求的,写明:)中止对____(写明执行标的)的执行。
(驳回异议请求的,写明:)驳回____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审查时用。
来源:http://www.fae.cn/ws/detail13175.html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贾某要求解除执行查封案外人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