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03-21浏览:分享人:袁融承手机版
导语:目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除以上12省份外~河北、江苏等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在修订过程中~并将于3月前后进行审议。
日前~化龙镇计生办联同化龙镇妇联、医院、民政办、综治办等11个齐抓共管单位在化龙成校旁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活动采用了政策知识有奖问答、免费派发宣传单张(小册子)、政策咨询等形式宣传国家“全面两孩”的政策。
活动当日~来咨询“全面两孩”政策的群众络绎不绝~活动共发出计生围裙100多条~免费派发避孕套100多盒~送出计生政策宣传有奖问答的奖品100多份。
2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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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要点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自2016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后~各地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截至2016年2月23日~共有13个省份出台修订后的计生条例。
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有关婚假~除山西30天、福建15天、上海10天外~其余10省均为3天。
此外~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上海5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目前已出台修订后的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婚假、产假、陪产假具体变化如下表:
除以上13省份外~河北、江苏等省份的新计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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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尚在修订过程中~并将于3月前后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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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 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 育第二个子女。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 城镇居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 婚 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 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 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 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出来没?有木有?) 、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 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 促进公开、 公平、 公正执法,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福建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 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 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 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 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 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第五条实施行政 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 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 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 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 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 收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一) 违法行为 人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的; (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 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 处理的; (四) 非意愿妊娠后, 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 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 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六)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收: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 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 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 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 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 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六) 违法行为直接危害 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 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 (八) 采取户口变更、 假离婚等办法, 规避法律责任 的; (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十)其他依法应 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第九条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 门应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署名。办案人员应将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会议记录归入卷宗。第十条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 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 本地实际进行细化,细化标准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也可以由设 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细化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辖区内县(市、区)人口
计生部门参照执行,细化标准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第十一条实行裁量权层 级监督制度。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规范裁量 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部门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建议整改或者责令其纠正。第十二条实行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 度。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 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 无法定依据、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的; (二) 因行使裁量权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 变更的; (三)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 变更的; (四)其他滥用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十三条省人口计生委根据法 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 对本规定和各地细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北京市按照国家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现已调宽生二胎的准入门槛。如夫妻双方 都是独生子女的“双独”家庭准许生第二胎;再婚家庭夫妻一方无子女,也可再生育;独生 子女夭亡家庭、头胎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家庭亦可生二胎。对于符合政策的二胎生育者,目 前北京市设置了为期 4年的 “生育间隔” 。 彭彧华介绍, 北京市正在考虑适时将这一间隔期取 消,但具体何时实施尚未确定。 “应该让育龄妇女自己决定什么时候再生育。 ”她说, 2012年 目前计划生育新政策全国已有 11个省市取消生育间隔期。友情提示:以上 2012年计划生育 新政策仅作参考,请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范文三: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 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 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范文四:2014年计划生育政策
2014年生育政策
一、我国现行生育政策: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五)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六)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七)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八)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
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奖励政策
一、晚婚、晚育奖励:
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为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
费中列支。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五)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处理政策
不符合法律和《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
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它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范文五: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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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导语:目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2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除以上12省份外,河北、江苏等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在修订过程中,并将于3月前后进行审议。
日前,化龙镇计生办联同化龙镇妇联、医院、民政办、综治办等11个齐抓共管单位在化龙成校旁开展“全面两孩”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活动采用了政策知识有奖问答、免费派发宣传单张(小册子)、政策咨询等形式宣传国家“全面两孩”的政策。
活动当日,来咨询“全面两孩”政策的群众络绎不绝,活动共发出计生围裙100多条,免费派发避孕套100多盒,送出计生政策宣传有奖问答的奖品100多份。
月23日上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要点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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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自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后,各地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截至2016年2月23日,共有13个省份出台修订后的计生条例。
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有关婚假,除山西30天、福建15天、上海10天外,其余10省均为3天。
此外,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福建产假最短158天最长可休180天;而天津、浙江、湖北、广东、上海5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目前已出台修订后的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婚假、产假、陪产假具体变化如下表:
除以上13省份外,河北、江苏等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在修订过程中,并将于3月前后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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