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浅议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
浅议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
2000年第5期《中国卫生法制》第8卷第5期(总第48期)
圜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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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传赵鑫侯方辉
1,问题的提出
从行为主体角度讲,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卫生法律,法
规的适用对象都是从事特定卫生相关专业经营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三大类行为主体.卫生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定性问题.特别是《行政处罚法》
实施后,如何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更显必要.因为
对其界定的主体性质不同,将直接影响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
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时,对公民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目前不论在执法实践中,
还是在学术界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均存在不同认识:
一
种观点认为应将”个体工商户”按公民论;另一种则认为应
按其他组织论.本文试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作初步的
探讨.
2,”个体工商户应按公民论
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应按公民论.理由
为:.
第一,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公民的特
殊形态.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本质上属于公民.
第二,从”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组织的区别来看,”个体
工商户与”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中的法人分支机构的区别
是显而易见的.容易使人混淆的是”其他组织”中的另外五种
组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
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非法人组织特征的其他组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体
工商户”与私营独资企业的区别.根据《私营业暂行条
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与私营独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
私营独资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资金和必要的设施,有
一
定数量的从业人员(通常雇工在七人以上);而”个体工商
户大多数都是规模小,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经营,没有或有
少量的雇工(通常在七人以下).
第三,”个体工商户与”其他组织的另一区别是前者不
是企业形态,而后者则被看作是企业形态,这在《行政处罚
法》条文释义中可以得到佐证.《行政处罚法》释义在对该
法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
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解释中,特别说明了该
条中的”企业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执业执照,可见
“个体工商户是被排除在”企业的形态之外.
3,讨论与建议
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一定要查验其工商执照,查
明其户主,实际经营者并尽量查清从业人员数,这样既能从
侧面了解其经营规模,又能避免那些自称为”个体而实为私
营企业的经营者规避法律.对那些虽登记为”个体而实际经
营规模大,有固定场所的违法者,如按简易程序现场处罚不
足以起到惩戒作用时,应适用一般程序,以期”罚当其责.
对那些未经工商登记,非法以”其他组织形式对外经营
的个体工商户,如要现场处罚,笔者认为亦应按公民论.因
为在其以大的”门头对外经营,如私自以”某某企业名义对
外经营,由于是非法设立,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真正的
责任主体仍是该”个体户,因此,对该类情形也应按公民
论.
(作者单位: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6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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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个体工商户是什么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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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
个体工商户对其应承担的税收责任和相关税收知识的了解情况
说起“个体户”,那可是一、二十年前一个时髦、光荣而自豪的名词,他们对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生活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如今个体户已经越来越多了,根据权威部门统计,全国的个体户仍有1300多万户,占到全国纳税人的一半以上,这可是一个不小的数字,相当于一个小型国家的人数了。也给我国带来了一部分可观的税收。给我国的经济文化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从税收法律上讲,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它分为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并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所谓的定期定额征收就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承担的责任。各个个体工商户应该遵守国家规定的法律,积极响应国家的各种政策。
根据这次的实践题目,对我县,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的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及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纳税情况特征分析。
根据调查采访本县各个个体工商户所得到的数据,本县个体户从经
管户数、国税收入规模和税源结构表现为“三多三少”的特征。一是纳税户数多,户均税额少。到目前为止本县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三万多户, 月均实现个体税收大概九百万元,户均纳税额为三百五左右元;二是专业市场多,纳税大户少。国税月纳税额150元至500元 的业户数接近一万六,500元至2000元的业 户数4200多户,2000元 以上的业户数仅为120户。大中小户纳税额呈现出金字塔结构税源分散,管理难度大。专业市场共238家,其中水产类5家、医药类7家、服装鞋 类80家、茶叶类12家、 家居建材类16家、汽车类15家、 文体精品、通讯电子类21家、花卉观赏鱼类8家、其他类60家,分类 繁多,但税收贡献少。三是工作量多,高度评价少。个体户占办税服务厅工作量的六成以上,占据了前台大量的工作时间。
二.纳税情况数据分析
。到目前为止,本县登记在册的个体户占总纳税人大概占十分之七左右, 今年1-6月入库税款五千多万 元,个体税收仅占全部入库税款的百分之一左右,这与个体户经济总量 占全部经济总量的比例不相符。
三.出现的问题
1)一是一些未能享受税收优惠的规模较小或者下岗人员所经营的店面,由于其利润率较低、底子较薄,且大都为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来源,加之他们认为自己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理应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纳税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这部分纳税人的生产、生活情况确实比较困难,而他们又达不到享受税收优惠所必须的条件,不能享受税收减免,因此工作较难开展。此外,一些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工商业主以为有了优
惠证就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并不知道审批、审查程序。此外,他们所理解的税收优惠就是可以和一切与税收有关的活动脱钩,导致税务部门工作难度加大。
二是一些个体工商业者分不清“税”与“费”的区别,他们都不同程度的把城管、卫生等“费”等同于“税”。在我们的地税干部进行例行的税务检查时,他们都声称自己已经缴了税,但是当我们的检查人员要求他们出示缴税凭证时,却发现他们拿出的都是其他部门的收费收据。还有一位纳税人甚至在我们的检查人员要求他出示纳税凭证时,认定是我们的工作人员是认为他没有缴税而来检查的,并因此而跑至办税大厅无理取闹,造成了很坏的影响。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税法基础薄弱,不懂得税收的概念和范围,不能区分最基本的“税”和“费”;另一方面是其他部门在收取费用时都是和当事人直接说“交税了”,没有与当事人说明其实缴纳的是种费用而非税金,这也加剧了纳税人的“税费不分”。
三是一些个体业主纳税意识不强,自恃交际广,路子多,丝毫不把税法放在眼里,甚至公然抵制税收,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一是由于税法宣传不到位。长久以来,我们的税法宣传活动一直都侧重于企事业单位和纳税较为正常的个体工商业户,而对于一些小型的个体户则顾及的很少;此外对下岗再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宣传也没有贴近社会底层;还有就是一些纳税人文化层次不高,只顾及眼前利益,对于税法的宣传不屑一顾。二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状况不协调,而定税的依据基本一样,
所定的税额相差幅度也不大,因此一些生意不是很好或者地方较偏僻的个体户有不少的意见。三是一些纳税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使不缴税税务局也不会发现,如果发现了就补上,没发现的话就是额外收入。偷税成本较低而获益较高,成为偷逃税者的源动力之一。
四.方法
一是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把户籍管理的具体目标细化到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去,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岗位目标管理办法加强考核,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员主观能动性差,职责不清,目标不明,考核不严的问题,提高户籍管理质量;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约束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着力解决管理人员下户过少、对税源动态情况和纳税人经营情况跟踪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要建立多层次的停(歇)业、废业、非正常户核查制度。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将抽查结果列入征管质量考核的内容。将停(歇)业、废业、非正常户情况在纳税人经营地及时公布,让社会和纳税人参与监督。
二是积极推行分类管理。要按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进行分类,按照
建立台帐,简并征期。
三是提高定额核定工作水平。定额核定是个体税收征收管理的核心环节,定额核定是否适度,直接影响着税款的征收和税负的公平。针对当前定额核定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以下措施:①实行平均定额审批制度。通过调查测算,结合实际,确定城区、乡镇平均定额标准,并对以此为依据上报的核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列入定额调整的重点。同时,对同类别的区域进行税负比较,对平均定额偏低的地方,要进行定额调整,以达到区域税负的大致平衡;对部分定额管理户每年进行定额调整,以确保税收负担大致公平。②逐步推行等级定税。按经营规模和市场繁荣程度,将辖区内重点市场、街道按行业进行归类,划分、确定相应等级;对每类市场、街道的每个行业设置不同档位的税额,确定相应的档距,定额时对纳税户靠档定级。③进行税负核定评议。定期召开不同行业纳税人例会,进行税法知识培训,征求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定额核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定额的公平性、准确性,减少征纳矛盾。④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对不使用发票或只少量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定额加发票管理方式,严格划分界限,区分管理。如:对小饭店、中介所、大众洗浴、歌厅等对不开具发票部分进行定税,对购票部分单独缴纳税款,以堵塞征管漏洞。⑤适时推行数学模型定额方法。在系统中建立定税模型,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材料成本等情况确定定额标准,真正实现管理到位。
四是改进税法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要持之以恒地开展税法宣传月、宣传周等专项宣传活动,办好税法公告、公示,重视一对一、面
对面的直接交流,紧紧抓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点,进行深化宣传,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使个体工商户明白纳税义务和不尽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清楚消费后有索要发票的权利等。还要通过培训及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推行“一站式”、“一窗式”纳税服务征管模式等措施,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改进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五是提高发票使用率,创造以票控税的良好环境。在进行发票政策宣传时,将发票的作用加以全面的说明。如可将发票与质保相联系,作为对劣质服务的投诉凭据。应加强发票使用管理,使消费者形成索票的习惯,业户遵守发票购领和使用的规范,营造“都开票,都要票”的良好征税环境,真正发挥以票控税、加强征管的作用。
六是完善税收政策,使下岗再就业优惠落到实处。
1、税收管理员可以将实地核查中发现的经营规模较大、从业人数超过3人的个体工商户从而使其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2、将下岗再就业办理个体工商户者在三年内免税的政策调整为给予其一定的免征额待遇,当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超过免征额后应就超过的部分缴税,这样在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免税待遇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免税待遇的扩大化。
七是依靠科技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
1、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努力使税收征管向一体化迈进。利用高科技、现代化技术实现与相关部门的联网,积极推进多元化电子申报、网络申报,拓宽外部信息交换,提高信息共享度,建成一个“集中管理、
相互依托、数据规范、信息共享”的税务综合信息库,提高数据综合利用率,迅速、准确地进行税收经济指标的分析,满足监控、分析和决策的需要。
2、运用先进的数据技术,构建税务数据仓库。通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全面掌握。
八是加强综合技能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工作技能,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要充分认识加强对税务人员培训的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除税收、涉税所有相关法律、财务会计外,还应包括政治经济理论、语言表达、公务经济文书写作、公共礼仪、税收文化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个体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元素,也将发挥它不可估量的作用。个体税收涉及到千千万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利益。要圆满、细致的做好这项工作,工作量是非常巨大的。只有重视这项工作,将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依法办事,以理服人,才能真正做好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这次的调查,不仅了解了相关个体户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情况,更通过对其进行税收知识的宣传使其更加的了解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相信今后不仅个体工商户的发展会更加的顺畅,而且也
会给国家创造更大的财富。
范文四:个体工商户的徘徊
中国个体户的持续减少,原因究竟为何7是税费负担7是创业环境不理想7还是升级成了企业主?
“个体户”曾经是中国的一个标志,标志着中国人走向市场经济,然而,在改革开放20多年之后,“个体户”正日益成为一个渐趋消亡的词汇。
2007年9月1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
改革开放初期,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街头小商贩的崛起,那时全国各地都大张旗鼓地鼓励小商贩。但是1998年后,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城管”,清理整顿各种街头摊贩。其效应在1999年开始显现。
面对个体户数量减少,公众创业热情不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对城市游商游贩的管理将在年底前完成,不再一律封杀,比如可在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经营项目上进行管理。
与此同时,对于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否还要保留这一问题,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个体工商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将提出一个整体方案。尽管这一方案的细节尚未可知,但记者的采访却发现,各地对个体工商管理收费的热情不低。
个体户去哪了?
根据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1999年中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而到了2006年6月,这一数据略有回升,达到2505.7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00万余户。
面对个体工商户的缩水,专家称此非正常现象,7年时间,654.3万户个体户消弭于无形,这个锐减的数字是个危险的信号。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认为,究其原因,沉重的税费负担、缺位的创业服务等,是抑制创业活力的关键因素。
也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锐减原因是多方面的。譬如,随着电子商务发达,越来越多的个体户把店铺开到了成本更小的网上。但目前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淘宝和易趣,网络店铺的总数加起来还不超过100万个,即使加上其他的网络店铺,再减去其中的闲置网店、重复网店,网店总量也不会达到650万个。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称,个体工商户的减少,收费不是主要原因,最大的一个因素,是个体工商户走上了合作经营、台股经营、公司经营的道路。
持此观点的学者也不乏其人,经济学博士胡添翼认为,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短缺经济到后来的市场竞争,是微利时代的到来最终促成个体经营户的减少。早期的个体经营户完成资本积累之后,已经向私营企业转型。同样是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2005年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430万户,从业人员4681万人,私营企业户数比1999年的148万户增加了282万户,从业人员比1999年的1900万人增加到2781万人。
但是否可以以个体私营经济总量的大发展,来回答个体工商户的锐减呢?有专家指出,个体户和私营经济并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随着乡村经济的迅速衰败,贫困农民潮涌入城市,他们除了打工外就是通过个体经济维持一种简单的生存型创业,固然有一部分幸运者可以顺利向私营中小企业转型,但绝大部分仍必须在个体经济的道路上艰难谋生,也就是“生存型创业”。
而所谓的“生存型创业”,简单的理解就是,没有更好的工作选择,只是为了“活下去”。其创业范围,多局限于商业贸易,如零售、个人服务、教育服务、社会服务等行业。
据清华大学的调查显示,生存型创业在中国目前创业总量中的比例,占据了九成。这些创业者,大多为下岗工人、失去土地或因种种原因不愿困守乡村的农民,以及刚刚毕业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
因此,在中国迅猛到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应该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量都不断递增。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小玄在其文章中称,如今的个体经济,连赖以谋生的最低要求都难以实现,其原因与繁杂的税费不无关系。
无法可依的收费
今年4月份,年近60的程元福来到了北京,开始自己的维权之旅,他坚定地认为工商局收取工商管理费不合法。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人,在家乡开有一家眼镜店。
还是在2005年5月,鹰潭市工商联组织部分先进个体工商户学习当年4月18日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
这份《通知》中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学习之后,程元福意识到工商管理费收取不合法,但是多年来,个体工商户们已经习惯了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交纳工商管理费,这个不合理若无人提出可能将继续沉寂下去。
于是,程元福决定从2005年7月开始,不再按月向工商部门足额交纳120元至180元不等的个体工商管理费,这一行为给江西省鹰潭市步行街带来了巨大的震动。在拒缴个体工商管理费9个月后,程元福收到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分局处罚决定,要求补交拖欠的135元工商管理费,并另处罚款1300元。2006年7月18日,程元福以工商分局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合法为由,一纸诉状将当地工商分局告到法院。
然而,案子最终以程元福败诉结局,为程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中闻律师所律师余永华称,败诉的依据还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记者翻阅法规条款发现,支持工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惟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但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郭生平则提醒记者,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并无设定一项行政收费的权力,更无授权行政部门设定行政收费的权力。这种行政体系内的自我授权,从7年前《立法法》施行之后,就应失去法律效力。因为,《立法法》中明确规定,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授权,否则行政机关不应自行设定任何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而个体工商费正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无偿征收。
记者了解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其实也在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中被废止了。
律师郭生平表示,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早已成了一项“违法收费”。
截至目前,这个收费规定已经暂行了20年,全国仅有北京市和天津市全面彻底地取消了工商收费。2006年在北京市发改委的座谈会上,北京市副市长张茅说,非公有制企业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
管理费是80年代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国家基于当时履行市场管理的方式和职能而收取的。当前,市场运行方式和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收费达到规范管理市场的意义不大。
收费数目有多少?
1983年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首先是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其次是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但《规定》暂行20年来,事实并非如此。据郭生平透露,在许多地方,个体工商管理费被纳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的收入预算中,成为工商管理部门日常开支经费的重要来源。
尤其是自1999年工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以后,“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逐渐成为工商部门收入的重要来源。
据广东省工商部门的统计,广东现有253万户个体工商户,即便按每户年缴费1000元计,广东年征收个体工商管理费超过25亿元。记者了解到,有许多个体工商户每月缴纳的国税额和地税额各是100元或不足100元,面工商管理费却高达200多元。广州市人大代表谢汉才概算,仅广州个体户每年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等就达3亿元之多。而工商管理费的收取额,每个省最少也要达到几十亿元。
据记者查阅相关法规,现在个体工商户主要缴纳二税和=费,分别向税务局缴纳国税和地税,向工商局缴纳工商管理费和会费。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福建省古田县国税局调查过该县集贸市场的个体鱼摊。这些个人摊位,不到2米长,每月负担各种税费730~780元不等,其中税收只有260元,而摊位费、工商管理费、卫生费、检疫费、治安费、教育费等费用,是税收的两倍以上。
律师郭生平表示,上述管理费很多被用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小金库”,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废而不止”的原因正在于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被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中,充当自身经费,所有工商人员的工资待遇,基本依赖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小贩的收费来获取,“最弱势的市场主体养活了政府的综合监管执法部门”。
据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目前,全国有23000多个工商管理所,绝大多数仍设立在小商小贩集聚经营的农贸小商品市场内,另有几十万的收费人员,及许多编外人员,继续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创业环境不理想
9月份世界银行发布的《2007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显示,在全球商业运营活动的便利性排名里,中国位居175个经济体中的第93位。
在175个经济体中,中国开办企业的排名只在128位,在税制税收方面是168位。中国开办企业的最低资本是人均收入的213.1%,虽然比以前的947%大幅度下降,但在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企业初始资金最低限均可为零。
绝大多数创业者都有这样的体会,店面开门后率先迎来的不是生意而是罚款,工商税务、卫生环保……程元福告诉记者,每赚一毛钱至少有5分钱要用来打理“关系”,这是基本“规矩”,要想了解中国个体户的艰难,可以数数他手中收费的发票。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称,国内不少普通创业者,不得不在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繁琐的审批程序面前望而却步,特别是在北京这样市场比较大的城市,个体户实际经营成本越来越高。
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和世界银行的学者曾对85个国家和地区的创业环境做过系统调查,结果表明,从注册一家公司到开业平均所必经的审批步骤数,中国内地为7道手续,需经的工作日天数达到111天,而环境较好的某些国家只需要两天。
根据官方公布的各种注册、执照申请与审批费用来判断,完成审批所需的显性费用,占据了中国人均年薪的11%,远高出许多国家平均1%这数额。
2005年,纽约市市长否决了市议会的“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这一否决,保证了个体业者在世界上最昂贵的街道上合法摆摊设点,但在中国的很多街道却不被允许。与此相反,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停止民宅商用的登记。周天勇认为,这是对个体户发展“雪上加霜”。假设一个租用民宅、每月只需5000元租金的个体户,不得不搬离原来的工作地点,在本就紧张的资金中拿出昂贵得多的租金来。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表示,严苛的规制、沉重的税费负担、缺位的创业服务等仍在抑制创业活力,这不是个理想的创业环境。
范文五: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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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1
被告王某驾驶一辆依维柯车到原告某维修站维修,因王某所带的不够付全部维修费,尚欠原告修理费2600元,被告王某立有欠据一张,逾期王某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维修站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维修费及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发现维修站为个体工商户丁某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注明某字号的业主。本案诉讼当事人原告应为丁某,这一点大家无所争议。
但对本案丁某已以字号的名义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其诉讼主体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动员原告维修站撤诉,然后以丁某的名义起诉,原告坚持以维修站的名义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是,1、规定已明确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当以业主为当事人。丁某为个体工商户,维修站起诉时应以丁某为原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显然不属公民、法人。也不属其他组织。3、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39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直接以丁某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即可,无需动员原告变更或动员原告撤诉,更不应驳回原告起诉。因为本案并非原告诉讼主体不适合,而是不恰当。首先,这是由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准确的讲应称商号)与其本人的特殊关系决定的。商号是用以表示其营业的名称。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商务活动这一特定的环境下,其商号与本人具有同一性。2、民诉法第108条起诉的条件第一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照本案维修站直接与王某发生维修业务,某维修站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3、从减少累讼方便群众角度看,本案不宜动员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起诉。因为法院直接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业主,对原、被告双方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诉讼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动员原告变更或动员原告撤诉,或驳回原告起诉,均无实际意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41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号)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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