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业务]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辩护词
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XX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首先,在法学理论上,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本案中,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只是为了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只是为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目的的一种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才是目的,所以,XX应属牵连犯。
其次,牵连犯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权益,触犯的是两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数罪。但在刑罚上,考虑到牵连犯是数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情节上,与一般的数罪和与单纯的一罪都有明显的区别,若作为数罪并罚显得过于严厉,如简单按一罪处罚又失之过宽。所以,牵连犯作为数罪并罚的变例,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事
审判中一般是按照其所触犯的数罪中较重的罪予以处罚,即“择一重处”原则。“择一重处”原则对犯罪人的处罚既不失之过轻,也不失之过严,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其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出于一时糊涂、鬼迷心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XX系文盲,在犯罪前是一名环卫工人,无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为此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鉴于被告
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有悔罪的意愿,并且,XX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期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何锴
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范文二:指使员工使用假币,公厕经营者非法持有假币领刑
?指使员工使用假币,公厕经营者非法持有假币领刑
发布时间: 2008-07-10 16:28:51
借在火车站附近经营公厕之机,对过往旅客进行真假币“调包”或直接“找零”假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徐珍(化名)在指使其员工使用假币时,被群众识破报警,当场查出假币254元,并在其住处搜查出假币22080元。面值为一百元、五十元、一元不等。检察机关以涉嫌持有假币罪对其提起公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于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珍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徐珍今年三十四岁,是河南省叶县的农民,在郑州火车站附近经营有一家小卖部和一处公共厕所。今年上半年,徐珍从原二马路一家平价商店老板史某手中,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万余元的假币,并在其所经营的公共厕所处指使其员工使用这些假币。作案手段为常见手法,趁顾客不备将五十元或一百元的假币与顾客的真币进行调包,或直接将小面值的一元硬币进行找零。以假乱真,从中获取非法利润。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珍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数额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徐珍持有假币22334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徐珍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
二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珍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0元。
爱心小贴士:消费时务必慎重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辨别假币主要有以下几种简单方法:一、看钞票的水印是否清晰;二、触摸票面上凹印部位的线条是否有凹凸感;三、用手抖动钞票能发出清脆响声的为真币。对于硬币则看它是否厚薄均匀,图案清晰。希望广大市民在进行消费时,一定要辨别好手中的钱币,以免上当受骗,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范文三:盗窃罪辩护词 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辩护词
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
,, , , , : , , , , , , 广 角 持有 ?使用假 币罪犯 罪对象之初探 张楚 研 西 南政 法 大 学 刑事 侦 查 学 院 重 庆 , , , , , , 摘要 : 货 币犯 罪 时 有 发 生 , 对 国 家 货 币信 用 、…
导读:司法考试要点之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假币罪是司法考试的中的必考点,而且经常在司法考试真题卷四部分出现,法律教育网为大家奉上持有假币罪的重点内容,希望可以为大家的复习带来帮助。精彩推荐举案例讲解司考考点: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
1
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XX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首先,在法学理论上,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本案中,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只是为了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目的,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只是为达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目的的一种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才是目的,所以,XX应属牵连犯。
其次,牵连犯实施的是两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权益,触犯的是两个罪名,是实质意义上的数罪。但在刑罚上,考虑到牵连犯是数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情节上,与一般的数罪和与单纯的一罪都有明显的区别,若作为数罪并罚显得过于严厉,如简单按一罪处罚又失之过宽。所以,牵连犯作为数罪并罚的变例,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刑事审判
2
中一般是按照其所触犯的数罪中较重的罪予以处罚,即
“择一重处”原则。“择一重处”原则对犯罪人的处罚既不失之过轻,也不失之过严,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被告人XX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其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出于一时糊涂、鬼迷心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的供述案件发生的经过,为查清案件提供了便利。从庭审中也可看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现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有悔罪的意愿,故酌情可以给予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XX系文盲,在犯罪前是一名环卫工人,无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为此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和酌定情节,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
社会危害性较小,又有悔罪的意愿,并且,XX街道办事
3
处城南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为此,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期执行。
以上辩护意见,望请法庭能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何锴
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本案成功缓刑~~
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
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
XX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盗窃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
4
判长、合议庭:乾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启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我们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XX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5
范文四:广东河源警方捣毁一非法持有和使用假币团伙
广东河源警方捣毁一非法持有和使用假币团伙
中新河源11月1日电(颜新阳 杨波 张伟国)1日,从广东河源市巡警支队获悉,河源巡警支队便衣民警成功捣毁了一个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6人,缴获作案大功率摩托车3辆,假币4000余元,连带破获发生在河源市及周边地区的系列使用假币案件。
近期,河源市区频频发生有人使用假币的警情,据店主反映,这些假钞不仅具有与真币极其相似的水印、凹凸手感,甚至可以躲过一些质量不高的验钞机些假钞,甚至有受害商家1天内连续多次被骗。为严厉打击此类严重影响民生的假币犯罪,河源巡警支队结合正在开展的河源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整治冬季战役部署,在街面杂货店、菜场等容易孳生假币犯罪的场所进行秘密侦查。
10月31日晚21时许,在河源市区一商场附近执行便衣伏击任务的河源巡警支队便衣民警发现驾驶一辆男装豪爵摩托车的一男一女两名人员形迹可疑,该两名可疑人员驾驶摩托车不停转悠,专挑小店购物的不寻常举动立即引起了蹲守民警的注意。为收集证据和确保一打尽,便衣队员紧跟嫌疑车辆在市区转悠,不久,在路面进行监控的便衣民警又在老城发现另外2名用同样手法作案的嫌疑人。
11月1日凌晨,当该4名团伙成员在老城城南贸易城附近某宵夜档内欲故伎重施时,被跟踪多时的便衣民警现场擒获。根据现场缴获的嫌疑人物品,民警循线在老城一家日租宾馆内抓获另两名团伙成员,行动共抓获刘某辉、陈某平等3男3女共六名嫌疑人(均为广东省茂名人),从六人身上及住所共搜出假币4000余元,通过使用假币找赎的先进3000余元,使用假币购买的大量小件物品等。
经初步查明,近期以来,该团伙采用两人一组的方式,携带少量假币在河源市区佯装购物,专挑小件物品购买,通过找赎的方式将假币换成真钱。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中新河源11月1日电(颜新阳 杨波 张伟国)1日,从广东河源市巡警支队获悉,河源巡警支队便衣民警成功捣毁了一个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6人,缴获作案大功率摩托车3辆,假币4000余元,连带破获发生在河源市及周边地区的系列使用假币案件。
近期,河源市区频频发生有人使用假币的警情,据店主反映,这些假钞不仅具有与真币极其相似的水印、凹凸手感,甚至可以躲过一些质量不高的验钞机些假钞,甚至有受害商家1天内连续多次被骗。为严厉打击此类严重影响民生的假币犯罪,河源巡警支队结合正在开展的河源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整治冬季战役部署,在街面杂货店、菜场等容易孳生假币犯罪的场所进行秘密侦查。
10月31日晚21时许,在河源市区一商场附近执行便衣伏击任务的河源巡警支队便衣民警发现驾驶一辆男装豪爵摩托车的一男一女两名人员形迹可疑,该两名可疑人员驾驶摩托车不停转悠,专挑小店购物的不寻常举动立即引起了蹲守民警的注意。为收集证据和确保一打尽,便衣队员紧跟嫌疑车辆在市区转悠,不久,在路面进行监控的便衣民警又在老城发现另外2名用同样手法作案的嫌疑人。
11月1日凌晨,当该4名团伙成员在老城城南贸易城附近某宵夜档内欲故伎重施时,被跟踪多时的便衣民警现场擒获。根据现场缴获的嫌疑人物品,民警循线在老城一家日租宾馆内抓获另两名团伙成员,行动共抓获刘某辉、陈某平等3男3女共六名嫌疑人(均为广东省茂名人),从六人身上及住所共搜出假币4000余元,通过使用假币找赎的先进3000余元,使用假币购买的大量小件物品等。
经初步查明,近期以来,该团伙采用两人一组的方式,携带少量假币在河源市区佯装购物,专挑小件物品购买,通过找赎的方式将假币换成真钱。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中新河源11月1日电(颜新阳 杨波 张伟国)1日,从广东河源市巡警支队获悉,河源巡警支队便衣民警成功捣毁了一个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6人,缴获作案大功率摩托车3辆,假币4000余元,连带破获发生在河源市及周边地区的系列使用假币案件。
近期,河源市区频频发生有人使用假币的警情,据店主反映,这些假钞不仅具有与真币极其相似的水印、凹凸手感,甚至可以躲过一些质量不高的验钞机些假钞,甚至有受害商家1天内连续多次被骗。为严厉打击此类严重影响民生的假币犯罪,河源巡警支队结合正在开展的河源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整治冬季战役部署,在街面杂货店、菜场等容易孳生假币犯罪的场所进行秘密侦查。
10月31日晚21时许,在河源市区一商场附近执行便衣伏击任务的河源巡警支队便衣民警发现驾驶一辆男装豪爵摩托车的一男一女两名人员形迹可疑,该两名可疑人员驾驶摩托车不停转悠,专挑小店购物的不寻常举动立即引起了蹲守民警的注意。为收集证据和确保一打尽,便衣队员紧跟嫌疑车辆在市区转悠,不久,在路面进行监控的便衣民警又在老城发现另外2名用同样手法作案的嫌疑人。
11月1日凌晨,当该4名团伙成员在老城城南贸易城附近某宵夜档内欲故伎重施时,被跟踪多时的便衣民警现场擒获。根据现场缴获的嫌疑人物品,民警循线在老城一家日租宾馆内抓获另两名团伙成员,行动共抓获刘某辉、陈某平等3男3女共六名嫌疑人(均为广东省茂名人),从六人身上及住所共搜出假币4000余元,通过使用假币找赎的先进3000余元,使用假币购买的大量小件物品等。
经初步查明,近期以来,该团伙采用两人一组的方式,携带少量假币在河源市区佯装购物,专挑小件物品购买,通过找赎的方式将假币换成真钱。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zxzx
苏烟www.yemaiyan.com yhb
范文五: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是选择的一罪,是指“刑法条文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即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以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成立一罪”的情况。具体到本罪,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成立一罪,但也可以由两者成立一罪。当它们作为的一罪时,在立法上的经历却是不尽相同的。
使用假币罪作为独立的一罪时,始见于1951年《防治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该《条例》第6条规定:
“凡误收伪造、变造货币,在收受后查觉为伪造、变造者,应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其明知不报而继续行使着,视其情节轻重,处1年以下劳役,酌处罚金,或予教育。”后来,在刑法草案稿中曾多次建议将使假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在1979年刑法制定时,考虑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没有把它宣布为犯罪。
持有假币行为作为一种犯罪的立法上的经历却简单的多。无论《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还是1979年《刑法》都未将其纳为犯罪之列。这在一定程度上同我们当时的认识有关。依照当时的刑法理论,“持有”不属于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范畴,而属于状态犯,对于状态犯,,刑法是不加处罚的。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在设定某种犯罪(如盗窃罪等)的构成要件时,时,依超前的意识预想到这种犯罪行为完成后其非法状态将会持续下去。所以即使盗窃犯事实上占有了赃物,也只是放到盗窃做构成这个有机整体中去评价,而不是认为构成单独的犯罪。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人们的认识也趋于深化。90年代初以来,伪造、运输货币等犯罪活动日渐增多,持有假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增加,并却持有假币之状态的起始行为又难以查清。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把它规定为犯罪就有了现实合理性。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罪的规定》第4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愿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规定的特点在于,把持有、使用假币罪作为选择的一罪加以规定,并以数额的大小用作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严重犯罪的界限。
1997年刑法在制定时基本保留了《决定》第4条的规定,其变化时在本最第一档法定开中增补了“单处罚金”。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司法罪名寄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的罪名。在没有规定立法罪名的情况下,司法罪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这是我们尊重并使用该罪名的原因。但另一方面,我们在理论上也必须指出它的不足。确定罪名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科学性。所谓科学性,实质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个性本质特征,从而与其他的犯罪加以区别。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是持有有使用的对象,它与行为方式一起鲜明而准确的反映了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将行为对象纳入罪名中的正确的。其中,假币是对本条中的伪造货币的概括,它不包括变造的货币,编造的货币也属于假币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不仅容易造成误解,而且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基于此,我们主张将本罪罪名修改为“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边沁在论述公民对法律制度的态度时说:“在一个法制政府之下,善良的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的服从,自由的批判。’”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
持有使用假币罪,实质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最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我看来。把本罪侵犯的客体定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原则上似乎并不错,但不够准确。大家知道,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它涉及到货币的印刷、发行、流通、回笼等诸多环节,包括货币发行的管理(如发行基金的管理,货币发行与回笼的管理、发行库的管理),银行出纳的管理,为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所实施的有关管理等,并且每个方面的管理都涉及众多的内容。把包括如此从多方面内容的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视为特有、使用假币的客体,就不可能准确的反应其客体的特殊性。基于此,我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理由如下:其一,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用多条对人民币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时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这里,肯定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都指向同一目标,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而不直接指向作为国家货币
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的货币发行权以及银行出纳管理等。第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有货币的兑换与挑剔、残缺污损货币的处理、禁止伪造与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领域、禁止变相货币的使用等内容组成,其目的弟是保障货币的正常流通。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货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危害实质就在于,通过使用、持有等非法手段使假币进入流通领域货为其提供现实条件,从而危害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处罚上轻与伪造假币罪,其原因就在于此。以上讲的是持有、使用假人民币侵犯的客体。我想,这已认识也是用于在我国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客体。
本罪的对象的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不包括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在系统修订刑法时,围绕是否保留变造货币罪的讨论曾涉及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范围。讨论的最终结果是:“保留变造货币罪,但规定持有、使用的对象仅限于伪造的货币。目前,《人民银行法》关于持有,使用的范围同刑法是不一致的。〈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这里,持有和使用的对象不仅包括变造的人民币,而且还包括伪造的人民币。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刑法学者对持有的内涵有多种理解和解释:持有是“对某特定物事实上的支配”:“所谓持有,就是拥有”:“在刑法领域,‘持有’则具有特定的内涵,既它更多是指事实上的一种支配和占有。”以上解释一个共同点是,作者们试图从刑法总则的角度对持有型犯罪作出科学的界定,客观地讲,在一般意义上,把“持有”理解为“事实上的一种支配和控制”并不错,但具体到各种持有犯罪时,则需要根据它们的各自特点和以及于与其他行为的相互联系加以特别的说明,例如,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的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19条,是指“携带”,“存放”或者“私自携带”,“留存”。这里所说的“持有”虽然也可以概括为“事实上的一种控制和支配”,但它有不同于其他持有行为的内涵。具体到本罪,由于法律没有
对持有特别加以说明,同时有不受私藏行为的制约,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
3.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货币后又持有或使用的,只构成伪造货币罪,而并不实行数罪并犯,因为持有,使用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不单独构成犯罪,这说明本罪的主体将伪造货币者排除在外。我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运输,出售,购买假货币者不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在个别情况又不能把他们排除,例如甲为乙运输假币,事成后乙作为酬劳“奖励”甲部分假币。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既构成运输假币罪又构成持有假币罪。因此,确切的说,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伪造货币这以外的自然人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处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这里,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但具体各个要求明知的犯罪,由于其具体内容和认识对象的不同,对主体的明知程度和范围的要求也不能完全一致。例如,对于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根据《两高》的解释,“??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该罪的明知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传播性病罪中的明知,则要求具备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予以认定。以上解释具有单个性质,因此,它替代不了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明智的说明。对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明知,总的来讲,要根据假币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的特点以及审判实践经验来确定。具体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我们主张可以认定为“明知”:a、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b、根据行为人的特点(如知识、经验)和假币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假币的;c、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以上仅是我们的建议,它即不全面也不完善,希望得到同仁们的斧正与补充。
构成本罪以明知为要件,但不以特定目的为满足。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不论其出于何种目的,或者可以构成本罪。假如,方某是出于收藏和爱好者。1997年元月,方某开始收集假币,至一月,已收集到各种假币一万多元。同年11月15日,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查明方
某确有收藏假币的行为,并已收集了1万4前院的假币。据此,检察机关以方某已构成持有仿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方某边界自己只是暗号收藏家币,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而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方某明知是假币而予以收藏,是典型的持有假币的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完全符合持有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在本罪中,方某收藏假币是出于收藏爱好,并无非法获利或行使的目的,但幕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以,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考虑到放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时,总的讲,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刑罚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分析,从中做出判断。这是把单个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的判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注意。
1、 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无售价币数额较大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无用假币的数额较小,但因缺乏对假币的明知,因此不够成本罪。
发现误收假币后而使用的,应如何定性?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明知为假币而使用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以犯罪处理。行为人发现误收假币后,为了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而使用,数额较大的,尽管有其可以谅解的一面,但它同样危害货币的正常流通,使假币难以禁止,从而具有了可罚性。当然,对于集受害人,加害人于一身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使用行为,在处罚时可以从轻。
2、 本罪与他罪的区别(1)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
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
,主张实行两罪并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2)
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有的同志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的不同。问题在于这里所说的目的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目的。如果是,显然与立法规定相矛盾,因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是以特定目的为条件。如果不是,拿来比较又有何意义呢?恩格斯提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的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目的的,没有自觉意图的。运输假币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这不是作为构成要件意义的目的,用此作为区别的标准,是在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差异。
(3)
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劫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强多,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货币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一般研制,盗窃假币,数额较大的,不按盗窃罪处理。因为假币不存在价值计算问题。如果把假币误认为是
如果真货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则发生不能犯未遂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持有盗窃、抢夺的假币,应如何认定?从莅临的一致性处罚,则应认定为盗窃或抢夺罪(未遂)。因为这种情况就像盗窃、抢夺而窝藏一样,是一种不可罚之事后行为。不过,司法实践可能不采纳此种方法。如果是使用假币,我们主张按牵连犯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业务]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