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消防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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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范文二: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 上的,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规定还明确指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根据规定,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 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涉嫌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 担保、 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 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 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 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 认股书、 公司、 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发行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 信用证、保函等 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规定也明确指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涉嫌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 , 徇私 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 将国 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规定明确,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 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 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 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还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 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 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 ,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个人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 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责令 关闭、撤销、解散的;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 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 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 情节 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在五千元以 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 计在十张以上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使用虚假的身 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 购买、 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 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规定明确指出,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 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 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 应当认定为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 明骗领信用卡”。
规定还明确, 窃取、 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足以伪造可进 行交易的信用卡, 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 涉及信用卡一 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范文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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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2017年)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民同火灾作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安定,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了《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置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机构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向被检查的单位或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的防火负责或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告诉消防监督机构。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搞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而有些单位和公民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造成严
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且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1. 所谓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
2. 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如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接到过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则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
3.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后
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人在存在火险隐患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致使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罪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
(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
现场;
(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法使用明人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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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http://s.yingle.com/y/zm/129487.html)
范文四: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及侦查方法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及侦查方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139条的规定,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本项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罪是结果犯,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二)定案标准
1、本罪的构成。(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消防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违反消防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二是这种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消防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二者都是过失犯罪并且都在客观上造成了火灾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上损失的严重后果。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与防火有直接联系的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2)犯罪的时间不同。前者只能是发生在消防监督机构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后者则可能发生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
(三)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侦查方法:
1、认真细致勘查现场
(1)、检查现场出入口 (2)、寻找发现有关的痕迹和物品 (3)、查明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可以请消防部门协助) (4)、寻找发现造成火灾的其他各种因素。比如,有无助燃物、有无其他火源、有无电气设备等。(5)、认真检查被焚烧的尸体。除法医尸检确定死亡原因和致死方法等之外,要认真检查尸体及周围是否有未燃尽的物证。比如:残存的衣物、纸条、证件、钥匙、饰品等(6)、仔细检查被焚烧的林木现场,清点木桩或未燃尽的木材,确定树种和数量。
2、访问知情人
(1)、访问报案人 (2)、是谁第一个发现的火情,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发现的,当时火场的情况是怎样的 (3)、火灾发生前谁最后离开现场的,当时现场的状态 (4)、火灾发生前后,火场及周围有哪些可疑迹象(5)、现场是否有现金、账目、票据、贵重物品、爆炸物品、可燃物品、重要文件档案等,
这些物品的情况如何 (6)、火场是立木、宿舍、仓库、工厂、机关还是重要部位。火场中有哪些可以引起火灾的因素,起火前的状态如何 (7)、火灾责任人的表现如何,与社会上或单位内部那些人有矛盾冲突 (8)、火灾发生后,周围群众的反应如何,有无关于起火原因的议论 (9)、火灾发生后,哪些人参加了救火,时间、部位、救火的详细经过。
3、分析判断案情确定案件性质。
4、研究因果关系确定侦查方向。
5、开展专门调查及运用各种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
(五)、取证的一般要求: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过程,消防监督责任书的下发情况、落实经过,存在隐患情况);
2、证明前科劣迹的证据(如判决书等);
3、报案、投案、举报控告记录;
4、证明作案时间、地点、过程的证据;
5、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尤其是消防监督部门,如何下发的消防监督责任书,时间、地点、接收人、现场检查时出现的隐患);
6、物证:扣押的实物、书证、照片等(注意每个物证必须有清楚的来源);
7、各类鉴定结论,包括法医鉴定、痕迹鉴定、DNA鉴定、起火点和火因鉴定、损失价值鉴定、木材种类鉴定等;
8、勘验检查笔录;
9、现场辨认笔录;
10、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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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word】 国家发布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国家发布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
追诉标准
2008年第9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9
第三,必须抓好救灾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各
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
行职责以及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分配和使用等情况实
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各级救灾管理机构也应自觉,主
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
透明度,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真正用于救灾和恢复重
建,向社会,向群众交出一本”明白账”.对违纪违法人
员必须依法严肃查究,决不辜息迁就.
第四,必须抓紧基层党组织,政权组织的重建.在
恢复重建中,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基层
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
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
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在,必然要求.
第五,必须抓紧灾民和救灾人员的心理重建.因
亲历特大地震灾害的惊恐,亲历亲人伤亡或自己受伤,
被困的伤痛,亲历家园被毁的惨状,灾民(尤其是孤儿,
孤老,孤残人员)心灵上受到的巨大创伤是难以愈合
的;参加抗震救灾的人员也因亲历震灾惨烈的场面,过
渡劳累,频繁的余震,不少抢险救灾人员亲属遇难受伤
等,心理也会受到伤害,从而影响心理健康.及时组织
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专家和心理重建志愿者对受到
心理伤害人员进行心理咨询,疏导,以逐步恢复心理健
康,使其积极投入灾后重建是至关重要的.
2.9多策并举,维护稳定
“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抗震
救灾和恢复重建就不可能顺利进行.
一
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建设灾区安置点警务
室,组织民兵预备役指战员和群众开展昼夜巡逻,打击
趁机进行盗窃,抢劫,诈骗,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制
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要加强市场监管,
保证商品供应,稳定灾区物价.三是要加强余震监测
预报,努力防范,避免造成新的损失.四是要加强受灾
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党员干部深入灾区群众特别是走
访遇难者家属,耐心细致地做好安抚工作.五是要及
早发现,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六是要切实把握地震灾害和恢复重建时期消防安全工
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灾区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
实消防法律,法规,建立震灾时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建立灾民安置地消防执勤点和义
务消防队,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源,配备必要的消防器
材,装备,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严防火灾,爆炸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七是要
加强道路交通尤其是重点路段(如滑坡,泥石流地段),
桥梁,隧道的死看死守,及时抢修抢通,确保畅通.
鉴于”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稳定的任务繁重和灾区警力相对不足的实际情
况,在组织和发动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
四川省公安厅采取了从非灾区城市调集相应警力支援
灾区的措施;公安部及时从灾区以外省,自治区,直辖
市调集公安特警等警力驰援灾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服务灾区群众,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总之,只要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
务院,中央军委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大力弘扬”万众
一
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
科学”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我们就一定能把地震灾害
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并战胜各种艰难险阻,重建更
加美好的家园.
收稿日期:2008.08—22;修回日期:2008—08.29
作者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纪委
国家发布失火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对公安机
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一)》对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
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如下:
一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
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
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
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
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
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
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
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
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
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
后果的情形.(陈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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