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的确定
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的确定-法律
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的确定
【案情】
2013年2月16日,胡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吴某、黄某分别向张某写了一张内容相同的担保条为胡某还款进行担保。自借款后,胡某、黄某失去联系。张某分别于2013年4月、6月,201 4年3月、4月、5月、8月和2015年3月,找过吴某催还该笔欠款,吴某以种种理由拒还。张某因多方催款未果,遂于2016年2月2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胡某偿还借款5万元,吴某、黄某对胡某负连带还款责任。
【审理】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吴某、黄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某、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某追偿。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黄某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免除,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未约定还款期限,张某随时可以请求胡某返还借款。催还欠款之时,既是被告胡某借款期限届满之时,也是被告胡某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之时。吴某、黄某与张某未约定保证份额,二保证人为胡某提供的借款保证应确认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期限应从2013年2月5日的次日起算至六个月内。张某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黄某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黄某的
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吴某、黄某为被告胡某提供的借款保证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原告张某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的吴某行使了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该请求权行使的效力及于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即黄某,黄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律有觃定,同一债务有二个以上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二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觃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以得知,无论二个以上保证人主观意思是否联络,提供保证的时间是否先后,只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均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平衡保证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充分发挥保证制度的社会功能,法律还觃定了保证期间制度。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觃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笔者认为,在连带共同保证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任何一个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请求权之时,既是该保证人保证义务发生之时,也是各保证人对外连带对内分担的连带之债法律关系发生之时,债权人保证债权请求权的效力,自然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综合本案,被告吴某、黄某在被告胡某借款当场分别为其提供借款保证,且各自与原告张某未约定保证份额,吴某、黄某为胡某提供的借款保证,应确认为连带共同保证。张某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保证人之一的吴某行使了保证债权的请求权,该请求权效力及于另一保证人即黄某,黄某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文,邓木林王常赫,
范文二: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怎么分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怎么分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资料,内容精辟独到,非常感谢网友的分享,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责任分担是指当事人只应该承担相当的责任而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责任的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分担相当的责任。下面由就爱阅读小编为你介绍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关法律知识。
1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
3
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作为保证人的规定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依照《民法通则》[2]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具体规定内容
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其他组织主要
4
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据此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范围较为明确。而对于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可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公民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保
5
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法律既无禁止性规定,则应理解为可以。
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区别对待。保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保证是一种单方的、义务性的合同,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果公民不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绝对不能担任保证人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上法律均不予认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保证人与他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来处理,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因为行为能力限制制度在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静态安全的同时维护了交易安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担保法》中应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担任保证人为前提。
6
下一页更多精彩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7
如果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法
保证责任就是保证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8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9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10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11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针对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给大家带来的解答。从上文叙述的内容可以知道,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2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小编建议您可以咨询我们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从您的切身利益出发,并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作出解答。
猜你喜欢:
以上关于“[法律知识]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该怎么分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承担的责任”的信息由网友上传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您对就爱阅读网的支持~
13
范文三:保证人的借款合同
借 款 合 同
2013111401
甲方(出借人):罗法旺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张铁军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苹果园小区10号楼3单元4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银行卡号:6217002430010914241
丙方(保证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利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 壹佰 万元人民币(,:1000000 )。借款利率为月息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借款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利息。
第二条 借款用途及还款方式
乙方借款用途为 资金周转 ,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按月付息、到期结清本息。
第三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期限 天,自 2013年 11 月 14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四条 担保条款
1、丙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责任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相关费用,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2、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保证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
1
人进行偿还;
第五条 委托管理条款
1、甲委托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2、甲委托丙方对各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原件进行妥善保存管理,丙方收取借款风险及相关资料管理的费用。
2、甲、乙一致同意,本金的归还必须在丙方见证下归还,即甲、乙双方在本金归还日一同到丙方处办理还款和结清手续;如果未经丙方见证或书面同意,乙方将本金直接归还给甲方或甲方直接接收乙方归还的本金,则各方缴纳的相关保证金不再退还,且丙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第六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1)乙方及借款各个保证人向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乙方未按照顾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委托丙方对其使用借款进行监督检查的;
(4)乙方经营出现恶化,面临被查封、停业或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本债务履行的;
(5)借款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借款。
3、甲方可以将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通知以邮寄方式寄出,通知地址以乙方提供的住址为准,能否接收由乙方负责。债权一经转让,第三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债权转让协议向乙方追偿。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
2、乙方的居住地、公司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3、乙方经营出现恶化,面临被查封、停业或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必须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甲方和丙方。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已经对甲方清偿即视为履行担保责任,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除包括其已向甲方清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予清偿的费用,同时还包括清偿过后乙方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延迟期间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借款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额 10 %的违约金,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借款或进行违法活动,最终导致甲方直接或丙方通知甲方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乙方除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至 合同约定还款日)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15 天利息作为违约金。
2、乙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外,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额 5‰ /天的违约金。
3、乙方到期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导致甲方或丙方付诸法律的,除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或丙方支付借款额 10 %违约金。
4、乙方向甲方或丙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相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追回借款,丙方可免除保证责任,且乙方要向甲方或丙方支付借款额 10 %违约金。
5、乙方的经营出现恶化,面临被查封、停业或是乙方卷入经济诉讼或仲裁程序等其他法律纠纷或是乙方又向第三人提供保证责任的,没有及时通知甲方或丙方,并由此导致乙方无力偿还甲方借款的,乙方除向甲方承担本条款第3项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外要向丙方支付借款额 2 %作为罚金。
6、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用款时间向甲方支付利息。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当事人自愿接受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主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 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丙方(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3
范文四:借款合同(保证人保证)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丙方(连带保证人) :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因乙方资金周转需要,特向甲方借款,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借款金额、 期限: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 大写:圆整, 借款期为个月,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全额借款。 如甲方发现乙方有转移名下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形, 甲方有权 通知乙方提前偿还本金,利息按实计算。
二、借款利息:每月利息率为,乙方应在每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利息。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 本金。
三、借款用途:
四、担保方式:丙方愿以自有财产提供连带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利息、违约金、甲方为追讨借 款、利息而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当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示 情形之一时,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承担保证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如乙方不能合理说明资 金使用情况或已将借款挪作他用, 视为乙方违约, 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五日 内归还借款并承担本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支付利息,乙方应承担 应付金额 /每日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超过 30日,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应在合 同解除后五日内归还借款并承担本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
3、甲方为追讨本合同借款、利息而支付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 乙方承担。
六、指定账户、通讯方式:甲方收款账户:开户行。乙方收款账户:开户行:。本合同首部所示三方 通讯地址、电话真实有效,一方以信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一经发出即生效。
七、诉讼管辖:三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范文五:3-履明法之诺——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在向银行或者民间机构、 个人借款的时候, 出借方会要求借款人进行担保, 一般 情况下都是一个保证人, 但是也有多个保证人的情况, 那么有多个保证人时, 保 证责任如何分担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担:
《担保法》第 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 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要 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条 2款规定:连带 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由各连带保证人 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的, 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 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为连带保 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 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 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综上,根据《担保法》第 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 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 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民间借贷多个保证人保证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