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地方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几点思考
社会治理 2014年 9 月
地方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几点思考 ? 张传秀
(中共南京市高淳区委党校,江苏 南京 21130)0
,摘 要,财政扶持政策是当前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形式。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的企业进行财
政支持虽然为企业提供了资金便利,也为其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但其带来的财政收支虚增等问题和危害也
不容忽视。应对之策,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改进干部考核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督查力度;转变政府职能,
明确政府定位;明确招商责任,加强跟踪落实;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员素质等。
,关 键 词 ,招商引资;财政扶持;行政成本;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1750(2014)03 - 0054 - 0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区域间竞争日益激烈 ,“二是税收返还。一些地区发展为了吸引投资 ,在税收形靠项目、项目靠投资、投资靠招商”,地方政府纷纷选式上下功夫择 ,对投资商的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先征 了招商引资来壮大本地经济,提升发展潜力收再以其它形式返还。财政返还是各级政府招商引,增强地区 资 的竞争力,从而解决资金瓶颈问题。招商引资在一定程“法宝”,度政府通过财政返还来吸引投资商 ,与其它地 区上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助推器。相比如果能够在相同条件下给予部分财政税收返还招 , 会商引资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地方经济对企业增加吸引力在 ,同时也能够刺激企业在本地缴纳 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提升本地经济综合收的积极性竞 ,可以有效地防止“税收外流收”,增加“税 争力;另一方面招商引资可以激发当地经济发展的内流”。 潜
力,注入发展的活力,可以为当地经济发展引入适当的 三是财政直接或间接借款给企业。政府通过直接 竞争机制。另外招商引资还可以为当地提供大量的就 或间接形式借款给企业,一方面可以为大企业、大项目 业岗位,缓解当地就业压力。因此,招商引资成为很多 的注入提供良好的资金投资环境,为企业提供资金便 地方经济发展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利;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地方基础设施的 建设,解决企业的
[1]发展,提高了竞争力。但是在招商引资的实施过程中, 燃眉之急,保障企业项目的顺利完成。
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引 二、地方招商引资易走入的几个误区 起重视。 招商引资是地方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宝之一,也是壮
一、地方招商引资财政扶持形式 大地方经济的重要方式,但是在一些地方政府实际操作
财政扶持政策是当前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比较 过程中,容易陷入一些误区。
常见的形式。一般地方财政扶持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误区之一是计划招商,全员参与,并将效果纳入政
第一种是土地出让金优惠。土地出让金一直是绩考核。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地方经济指标地 ,每年年初由 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中央监 地方政府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将招商引资的任务分配到 管力度的加强,土地出让金分配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 党政机关单位和具体个人,并将招商引资的结果与年底 政府,土地出让金的优惠也开始因地而异,考核指标相联系。区域内层层搞招商价格弹性变 ,人人做引资,导 大。所以很多地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灵活运用土地出 致区域内招商人、财、物分散,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 让金价格工具,对投资商采取先收取再返还的方式,吸 作的同时,还要拿出时间和精力进行招商引资。很多个
人为了完成任务,不考虑当地实际,不经调研 ,把一些引投资。
,定稿日期,2014-08-20 ,作者简介,张传秀(1985-),女,山东临沂人,硕士研究生,中共南京市高淳区委党校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级经济师,近期研究: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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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秀:地方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几点思考
社会治理 2014年 9 月 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辐射等有污染性要素 单位、个人都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指的标。地方政府为了 在项目也引进来,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旧路招商引资中取得竞争优势,给当地生 ,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
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土地出让金优惠、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形式。而在目前
误区之二是过分强调优惠政策,拿国家土地、税收 的体制下,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 作人情。在目前很多地区的招商引资模式下,招商与优 源之一,大量的税收返还和土地出让金返还,使政府财 惠政策是紧密联系的,很多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优 政收入大幅度减少,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对于 惠、税收优惠等财政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投资。很多地 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在短期内可以吸引一些企业投 方甚至在国家统一的优惠政策外,给予投资商更多特殊 资,但是优惠期限结束后,如果其他地区政策优惠大于 的优惠政策,导致地区之间优惠相互攀比,他们认为给 迁徙成本,这些投资商又会迁徙到有更多优惠的地区进 予的政策越优惠,就越能够引进更多的外资。殊不知, 行投资,对于本地来讲,投资商流失,又需要进行新的招 过分地依赖优惠政策有时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政策优惠 商引资,无疑加大了行政成本。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 越多,投资商的担心可能就越多,就越无所适从。很多 招商引资方式,不仅劳民伤财,还会造成资源的浪 费。时候开发商更注重的是地方政府能否提供健全的配套 三是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恶性竞争。政府职能的发 [2]设施,公平公正的投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挥,要在范围之内。然而目前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
误区之三是偏重承诺,兑现不足,诚信缺失,形成 职能“越位”,“错位”与“缺位”等现象同时存在,行政色 “候鸟型”企业。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商,会给 彩较浓。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内资外资、大小企业等 予一些口头承诺,当投资商真正落户本地时,很多的承 不同类型企业往往采取不同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间 诺成为空谈,投资商倍感失落。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时 为了完成任务、争取更多项目,甚至通过相互挖墙脚来 将本地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吹嘘夸大,投资商一来发现 争夺招商项目,使得投资领域产生不公平的竞争,干扰 办事仍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周边的投资环境也并非 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这样不仅政府的职能没有得
[3]如当时所说。社会环境失信于投资商,政府失信于投资 到有效的发挥,还损害了政府形象。
商,给与的承诺比如给予改善周边基础设施建设不了了 四是易产生权力寻租腐败。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 之。当投资商发现其他地方给与的优惠条件更具有诱 资是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相信这也是很多地方政府 惑,环境更好,基础更完善,迁出成本也低于优惠成本的 的初衷,但是目前大多数的工业用地尤其是针对招商引 话,一些投资商会萌生外迁念头。 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大多数还是通过协议出让的形式。
三、地方招商引资财政扶持的危害 土地的出让价格集中在地方个别领导手中,如果在没有
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的企业进行财政支持虽然为 法律强制约束和监督的情况下,会有少部分领导以招商 企业提供了资金便利,也为其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为名与外商企业合谋而行一己私利,压低土地出让价 但其带来的问题和危害也不容忽视。 格,投外商之所好,拉拢外商。这样做不一定招到真正
能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企业,却损坏了当地政府的形 一是造成财政收支虚增。某地政府由于上级招商
引资考核的压力,在实际招商引资过程中采取土地出让 象,破坏地方的投资环境,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 失。金优惠和税收返还形式,这部分收入从表面看纳入当地 五是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产能过剩。现行地方 财政收支列表,但最终这部分收支的受益者仍然是投资 政府工业领域招商引资土地用地的成本一般都比其它 方,并没有给当地财政产生实际的影响,从而导致地方 土地的成本低,而土地是升值产品,随着土地价格不断 财政数据与实际收支不符,产生财政虚增表象。 攀升,投资者往往会借投资之机圈更多地而造成很多土
二是提高了政府行政成本,加重财政负担。最近几 地闲置,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土地资源 年,地方政府纷纷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提高招商引资 的浪费。地方之间的招商引资竞争和政府考核模式使 的规模和数量。有些地方制定了全员招商管理办法 得地方政府往往审核不严,给,引进一些科技含量低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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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第 14卷 第 3 期
2014年 9 月 社会治理
污染性项目甚至一些地方落后的已经被淘汰的产能 绩、比招商引资项,于是很多地方政府加大了招商引资 的目,导致项目引进后,噪音扰民,水资源和空气受到严重 力度来提高竞争力,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政府加大了优 污染,影响了当地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这种扭曲的发 惠的力度,在国家给予的招商引资的优惠力度外,还给 展观和政绩观、不科学的招商引资模式,加剧了产能过 与了与上级相违背的相关优惠和承诺,以吸引更多的投 剩,对国家产业的宏观调控也造成一定的影响。 资商来投资。
六是损害农民利益,产生不和谐因素。招商引资企 五、应对策略
业建设需要工业用地,必然要对当地土地进行征用,这 第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改进干部考核机制。首 就涉及农民的征地补偿利益问题。各地对征地补偿都 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改变以往单纯 有一定的标准,但是补偿价格显然偏低,大规模的招以 GDP 来考核官员的偏商 向,使招商引资走上规范化道 引资必然导致大批农民失地。所以近几年来因土地路。适当降低在经济发展方面的考核征 ,改变各地在招商 用、房屋征用等上访群体性事件增加。这种补偿明显引资压力下的工作考核偏 ,禁止各级各部门通过各种方式 低的办法一方面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利益,也给社会造向下级各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成 ,加大能源消耗、环境 了一系列不安定因素。这种招商引资模式下损害,投资方、产能过剩可 、新增债务等方面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
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等。 以低价拿地,真正的受害者是当地农民。
第二要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督查力度。一些地方政 四、原因分析
一是考核机制不合理。招商引资情况是衡量经府为了吸引投资济 ,对于一些投资企业经常会作出与国家 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也是快速提高地方经济政策相违背的行为指 ,如减免土地出让金,税收返还或者 标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当前很多地方仍然延减免等续“政绩,这其中有些行为是地方政府自己制定的至 ,与国 上”的干部考核方式,以数字考核干部,使得很多干部家的标准相违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给落户招商引在 资 实际工作中片面注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企业,为了完成以住房上、小孩子上学教育等方面的优惠。地方政 府
要严格招商引资的程序,对于招商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级考核,一些地方年初将招商引资任务分配到单位、个
要有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出台的相关政策要经过 人,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体系的一部分,所以一些地方
有关部门的审核。对于违反相关政策性、法制性规定的 的领导为了尽快地出政绩,完成上级的考核任务,急于
求成地运用各种方式招商引资来提高当地的经济效行为,要依法追究政府相关人员的责任。政策的制定益。 、 二是政府职能错位。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执行要保证公开理 职能、公平、公正、透明,要让更多的群众参 和服务职能,大体分为经济职能、政治职能、文化职 能和与、表达,要将政府的行为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之
[4] 社会职能。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 经济下。所以国家要对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进行监督, 条件下,就是要让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主加大督查力度要 致力,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将区域招商引资 于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缺陷,为企业提供良好纳入法治轨道的 公共,防止不合法、不符合政策的行为发 生。环境和投资环境,而不是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在第三要转变市 场经政府职能,明确政府定位。党的十八届 济下,招商引资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应该交由市场 进行三中全会指出,要处理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使市场在 运作,政府不应该参与,更不能干涉,政府应该改变 代替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是地区投资环境的 企业找项目、谈项目、签协议搞投资的一些活动,将 主要缔造者,也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政府的职能包括管理 精力放在优化地区投资环境、构建投资平台、提供 优质职能和服务职能,就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弥补市场
服务上面。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招 商引资过程中不足带来的缺陷。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存在越位、错位现象,破坏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体制,并逐步完善,如果政府仍然过多的参与或者干涉
是地区政府竞争加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招商引资和,仍然当主导,势必会影响招商引资的效率和
效果。因此政府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找准自己的 定地区政府间竞争的加剧,地方政府相互间比经济 、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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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秀:地方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几点思考
社会治理 2014年 9 月
位,转变政府的职能,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施建设,向,解决好能源法、水电、交通等方面的问题 ,让投资
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变。应该逐步改变或者退出在 商后顾无忧;其次要制定、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各项优
地区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地位,将主要精 惠政策要符合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并为其提供法律保
力致力于区域投资环境的改善、市场秩序的开展以及投 障。按照国际惯例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管理,不能自行
资企业的服务。 其是;第三是提高招商人员素质,招商人员的素质是一
第四要明确招商责任,加强跟踪落实。当前一些地 张名片,也是招商引资能否成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
方招商引资效率低下,招商企业易迁徙,形成“候鸟型” 面,因此地方政府要采取各种途径,提高招商人员整体
企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招商责任不明确,跟踪落 素质,提高其外语水平和业务水平,了解国际国内贸易 [5] 实不到位,服务管理不健全。因此今后招商引资要明 知识,为地区招商引资和国家贸易经济服务。
确招商责任,在招商前就明确准备责任,对招商的选址、
项目准备、材料准备、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充分地研究,
将项目落实到具体个人,明确具体的责任和要求。对当 【参考文献】 地环境、人文等进行充分地了解和调查,这样才能保证 ,1,段超, 王景东. 浅谈地方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存在的 引进项目的可行性。对于已经成功引进的项目要进行
问 题 及 对 策 [EB- OL]. [2013- 12- 17].http://www.audit.gov. 跟踪落实,将责任落实在具体的领导班子和具体的个
cn/n1992130/n1992150/n1992576/3388437.html. 人,对于引进项目在实际进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 ,2,邵 夏 锋. 地 方 政 府 招 商 引 资 的 策 略 研 究 - 以 无 锡 市 为 政策指导和服务,保证项目的速度和质量。同时将责任 例[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人与项目联系起来,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保证企业 ,3,瞿 志 印. 走 出 地 方 招 商 引 资 的 误 区,J,. 北 京 :中 国 经 的永久长续,避免出现因企业不适应、服务不到位而引 贸导刊,2010(12).
起的企业迁徙。 ,4,白皓瑜.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角色定位与应有所
为 —— 以 鄂 尔 多 斯 市 为 例,D,. 呼 和 浩 特 :内 蒙 古 大 第五要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员素质。良好的环境
学,2013. 是吸引外资的基础,也是外商投资的条件。所以地方政
,5,罗 新 云. 招 商 引 资 新 思 维 [N].钦 州 日 报 ,2014- 03- 03 府要为投资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首先要加强基础 设 (01).
The Policy of Financial Support in Local Investment
Zhang Chuanxiu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Gaochun District Nanjing Municipal Committee, Nanjing , Jiangsu 400013)
Abstract: Financial support policies arein commonthe local investment process. Local governments pro?
vide enterprises with financial support to attract foreignIt provides investment. facilitating funding and cre?
ates a favorabl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for enterprises, but the inflated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issues and hazards it brings should not be ignored. To avoid the hazards,we should establish a correct view of
achievements and improve the cadre assessment mechanism;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strength?
en the supervision efforts;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a clear government position; clear invest?
ment responsibilities and strengthen follow up; improve the investment environment, improve the quality of
personnel.
Key words: investment; financial support; administrative costs; oversight mechanisms.
,责任编辑 戴英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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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济阳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三年后按50%给予扶持。
3、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新办年出口贸易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扶持,三年后按50%给予扶持。
5、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建成售出后,按建设单位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6、利用县外资金对本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每年按企业新增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7、投资建设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前三年每年按建设经营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二年按50%给予扶持。
8、投资建设水利、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项目的,投入使用后,前5年按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门的100%给予扶持;第6-10年按50%给予扶持。
9、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三年每年按投资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二年每年按50%给予扶持。
10、投资兴建农副产品加工、仓储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每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三年后按50%给予扶持。
政策兑现
资金扶持政策的兑现,济北开发区设立财政分局和国税、地税办事机构,凡落户开发区的企业和引办项目实现的税收,由开发区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对企业的扶持政策由开发区财政分局按照年初编制的财政收支预算予以兑现。落户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局、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企业申报,报县招商局认定,园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县国土局负责具体办理;收费优惠政策和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兑现,由招商局负责具体办理。
投资环境
一、劳动力资源状况:
济阳县农村剩余劳动力35000人;其中,男性21000人,女性14000人;16—26岁的12000人;27—36岁的17000人;37—46岁的5000人;47—60岁的1000人。有外出打工要求的32000人,有26000人要求所从事的行业是劳力型,有6000人要求所从事的行业是技术型。要求在省内打工的27000人,到省外打工的5000人。
二、城市基础设施
三、环境保护情况
四、土地使用费、水费、电费标准
(1)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交纳有关费税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应缴税费 备 注
1、土地管理费 县城内:(1)开发区1600元/亩(2)老城区2000元/亩;县城外:1000元/亩 土地总费用×4%
2、土地出让金(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县城内:(20元-30元/平方米);县城外:10000元/亩(15元/平方米) 上交省10元/平方米;
3、耕地开垦费 10000元/亩 上交省5000元/亩
4、土地登记费 100元/亩
5、土地评估费
县城内900元/亩;县城外450元/亩 按基准地价×4‰
6、耕地占用税 2460元/亩(3.69元/平方米)
7、契税 县城内:(1)开发区1200元/亩(2)老城区1500元/亩;县城外:750元/亩 交易总额×3%
注:土地管理费、契税的收费标准为可变数。
(2)电价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政策:到户电价居民生活照明0.52元/KWH,非居民生活照明0.84元/KWH,工付业生产0.77元/KWH,农业灌溉0.683元/KWH,另外峰谷分时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按原规定执行。
范文三:辽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目 录
1、营口北海新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2
2、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优惠政策………………………………………………………4
3、营口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6
4、营口高新区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投资优惠政策……………………………………………8
5、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13
6、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17
7、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19
8、盖州市招商引资扶持及奖励办法……………………………………………………………22
9、站前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26
10、西市区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方案 …………………………………………… 29
营口北海新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营口市委十届十次全委会精神,举全市之力建设北海新经济区,实施“项目带动、产业集聚、结构优化”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力度,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营口北海新城更好更快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政策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由企业引进的现金或其他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拨款。
二、本政策的奖励原则,鼓励引进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填补省市空白项目、外资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原则;符合环保政策的原则。
第二部分 引进工业项目政策
三、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节能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食品加工、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轻纺服装等,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
四、环保政策: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达标排放。
五、土地政策:本着节约集约原则实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即168元/平方米,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
六、用地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度较大且能带来较大税收、人流和物流的项目实行“零”地价,政府留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相关报件款外,其余款项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绿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形成税收后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直至“零”地价,期限为3年。
七、工业项目已经享受了的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十年,企业应返还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税费政策:项目立项、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纳税之日起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返还。
九、信贷政策:政府协助项目贷款和贴息贷款(此条款也适用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商业项目)。
第三部分 引进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政策
十、鼓励引进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协调有关部门在贷款方面适当放宽、优先放贷。
第四部分 引进现代物流、服务业项目政策
十一、商业用地实行最低限价即300元/平方米,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
十二、鼓励引进星级酒店、大型商贸企业、特色商业市场、会馆、会展中心、创意产业、现代物流和科技城(馆)等项目,办理商业用地许可证,可执行工业地价。
十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鼓励项目,办理商业用地许可证,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商业信贷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可一事一议。
第五部分 引进外资项目政策
十四、新建的生产性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三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
分,再由新城区管委会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新建外资企业自形成税收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新增资生产型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
十六、国外(港、澳、台)投资商及其企业外籍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营口市民同等待遇。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有相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凡在市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凡需国家、省、营口市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六部分 其他
十八、鼓励集约用地,企业投资强度不能小于200万元/亩。
十九、对特殊重大项目,新城管委会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十、如遇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关于印发《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党务工作部、各局(办)、各中心:
经党工委研究决定,现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在内部掌握使用。此优惠政策适用于产业基地引进的项目(在市区、县区、园区搬迁到产业基地的项目除外)。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开发开放建设步伐,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国家、省和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特制定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和5亿元,外资按当期汇率折算,下同)或单体投资略小但能形成产业集群、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400万元/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工业用地转让基准价格为60元/平方米、物流园区转让基准价格为100元/平方米、博文路东侧市场转让基准价格为150元/平方米(包含宗地测量费和土地变更登记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基准地价实行全额补助,补助来源为项目形成的地方收益。
二、税费政策
2、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3、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补助。
4、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含5亿元人民币)的,三年内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2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年内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3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
5、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二年内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补助,后三年按企业上缴的土地使用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50%给予补助。
6、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房地产项目,将企业上缴的销售环节营业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30%给予补助。其它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第三产业项目,三年内将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补助。
7、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其余予以免收。
8、对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消防配套费。
9、对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登记,非租、买土地和标准厂房的内资企业,三年内可按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30%比例给予补助;外资企业,三年内可按企业上缴税金产业基地留成部分40%比例给予补助。
10、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企业签订土地协议后,项目开工前全部手续由管委会安排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免收规划设计费、建筑放线费、建筑用地放线费和规划道路定线费。
三、其他政策
11、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入区企业建设项目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协助企业争取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
12、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设立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扶持产业基地内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其中:
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人民币;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人民币。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同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实现挂牌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的企业,或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融入资金1亿元以上的,除省市给予的扶持资金外,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给予扶持资金100万元。
13、对入驻园区的内外资项目一次性到位注册资本(含增资;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计算)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符合有关规定的,实行分档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单位项目投资额0.5亿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单位项目投资额1亿元-3亿元(含3亿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单位项目投资额3亿元-5亿元(含5亿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4)单位项目投资额5亿元-8亿元(含8亿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5)单位项目投资额8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14、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开办费10万元人民币补贴。
15、支持和鼓励外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设立总分支机构。对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设立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设立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6、对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并投入正常运营的担保机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补贴。
17、对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世界500强企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18、此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此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营口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营口开发区的区位和沿海开放优势,更好的落实党工委提出的“项目、环境、和谐、稳定、惠民”的十字工作方针,全面推动营口开发区经济建设,加快营口开发区新型工业化建设进程,实现工作重心向招商引资的战略转移,增强地区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部分 引进工业项目政策
一、产业政策。开发区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的项目,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禁止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限制引进高耗水、资源型项目。
二、环保政策。开发区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实现达标排放。对于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及污染环境项目,坚决不予引进。
三、土地政策。开发区本着节约、集约原则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1、基本地价。开发区实行统一的工业地价288元/m2,使用年限五十年。
2、供地条件。开发区引进的工业项目达到以下投入产出要求方可供地。
(1)投资强度:≥2500元/m2
(2)容 积 率:≥0.7
(3)产 出 率:≥2000万元/公顷·年
3、用地优惠政策。鼓励外资项目、规模超亿元的项目,高科技、高税源项目及世界500强企业落户开发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用地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待遇。
四、规划要求。开发区引进工业项目要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工业规划合理摆放。工业项目原则上摆放在临港、滨海两大工业区内。
五、现代物流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引进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部分 优惠政策
六、凡在开发区临港、滨海工业区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七、凡在开发区临港、滨海工业区兴办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业项目,省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额的50%。
八、凡在开发区临港、滨海工业区兴办的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费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重点资助。对区内出口加工基地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出口产品升级、新产品研究与开发、在国外注册产品及信息发布、农产品的开发与培育等,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予以倾斜。
九、凡在开发区临港、滨海工业区兴办的企业(含在建和新建),涉及到的下列收费项目免收:水资源建设工程费(用水指标)、墙材基金费、消防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人防基金费、土地使用登记费、城市临时占道费。除以上收费项目免收外,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收费也全部免收。
十、凡在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建成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优先担保,银行优先给予贷款。
第三部分 鼓励外资项目的有关规定
十一、新建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其工商注册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首期实收资本到位后,再由区财政予以返还。如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到位,或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减少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返还由区财政承担的注册费用。
十二、原有外资企业新增外资注册资本金(新增额超过300万美元,含无形资产),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首期资金到位后,再由区财政予以返还。原有外资企业在新增注册资本到位后,按其到位资金的0.5%由区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对于单体项目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三、新建的生产性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三年内按相当于土地使用税额的50%由区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新建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新增资生产型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
十五、外资企业所需土地、水、电、劳动力资源等生产要素,开发区管委会优先平衡解决。外资项目在用地价格上给予优惠待遇。
十六、国外投资商及其企业外籍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开发区市民同等待遇。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由招商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凡在开发区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属需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十八、下发的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十九、本政策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一月十七日
营口高新区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投资优惠政策
为加速推进科技先导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的建设进程,促进营口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领域:
1、鼓励区内已建成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2、重点发展船舶制造与配套,精密机床制造与精密机械加工,车辆制造及汽车零配件为主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打造区域主导产业。
3、鼓励引进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精细化工、生物工程等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加快培育新的优势产业。
4、鼓励发展公共和专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科技支撑体系项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积蓄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后发优势。
5、鼓励投资盘活区内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收费政策:
1、项目行政性收费按营口市委市政府2004年第15期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规定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营外经贸字[2008]83号文件规定办理,也可择优按营口市委市政府2004年第15期现场办公会议纪要规定办理。
三、土地政策:
对于新征用地的新办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工业用地暂定价格每平方米60元。
四、扶持政策:
高新区设立创新发展基金,对鼓励发展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
1、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以项目投产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为基数,按企业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项目新征占地土地使用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连续奖励四年,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亿元项目连续奖励五年,其中,第一、二、三年等额奖励,第
四、五年5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连续奖励六年,其中,第一、二、三、四年等额奖励,第五、六年50%奖励。
2、技术创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省市奖励政策外,按项目核算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30%奖励。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第
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
3、新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项目连续奖励四年,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亿元项目连续奖励五年,其中,第一、二、三年等额奖励,第
四、五年50%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连续奖励六年,其中,第一、二、三、四年等额奖励,第五、六年50%奖励。
新办项目也可选择以下优惠政策: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实行“零”地价、“零”收费政策,即按企业年度实现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奖励。总奖励额度以实际购置土地价款与办理开工手续时的实际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和为限,土地实现零地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收费既行终止奖励。
4、新征用地的新办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以企业土地使用税为基数,由创业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等额奖励。
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增加注册资本用于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投资再退税政策外,对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其中,
追加投资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
追加投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第一、二、三年等额奖励,第四、五年50%奖励。 追加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连续六年奖励,第一、二、三、四年等额奖励,第五、六年50%奖励。
6、新办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企业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奖励三年:其中,年纳税额20-50万元的,奖励20%;年纳税额50-100万元的,奖励30%;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奖励40%。
7、鼓励企业上市,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对于上市企业给予总额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其中,上市后备企业签约聘请中介机构改制辅导,并上报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补助1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补助40万元;企业实现挂牌上市,补助50万元。
8、通过产权交易,盘活闲置资产的生产型项目,按企业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
投资额(含收购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连续奖励三年,其中,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30%奖励。
投资额(含收购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连续奖励三年,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
9、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外,评定年度起,以上年度为基数,按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奖励两年,其中,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
10、新办公共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科技支撑体系项目,自项目经营年度起,按企业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五年奖励,其中,第一、二年等额奖励,第三、四、五年50%奖励。
11、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按企业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奖励:其中,出口创汇当年新增100-200万美元,奖励50%;出口创汇当年新增200-300万美元,奖励80%;出口创汇当年新增300万美元以上,等额奖励。
12、由创新发展基金对创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予以一次性补贴,其中晋升为国家级的补贴50万元;晋升为省级的补贴20万元。
13、由创新发展基金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5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获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
14、由创新发展基金对新获发明专利并经授权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对实施产业化的专利,按专利产品所创造的增值税、所得税区本级地方留成额给予连续奖励三年。其中:
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30%奖励。
15、评定为辽宁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除享受省市有关政策外,评定年度起,以上年度为基数,按企业年度新增所得税、增值税区本级留成额,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等额,第二年50%,第三年30%。
16、新办区内注册区外生产的生产型企业, 原则上自在高新区注册年度起,按企业年纳税区本级留成额的80%,由创新发展基金予以连续三年的奖励,重大项目予以连续五年的奖励。
五、附则:
1、重特大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营口高新区注册、纳税,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企业在纳税、信贷和社保方面无不良记录。
3、营口高新区城市等级为三类七等,项目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原则上要求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万元/公顷,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建筑系数不低于3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高于7%,如有特殊原因,四项指标也必须达到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规定,具体指标说明详见附表。
4、对已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核审后,一旦发现实际与本优惠政策的条件不符合的,予以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经营期限不满10年的,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
5、不符合本政策鼓励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6、本政策规定涉及以各项税收为基数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可按优档计享。
7、本政策规定所涉及数值区间含下限不含上限。
8、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收额指实际入库额,区本级留成比例以市政府确定的比例为准。
9、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购置土地、建设厂房和购置机器设备支出。区外企业搬迁到高新区的,迁入新企业的固定资产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0、本政策由营口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1、本政策发布后,营高委[2008]55号文件和营高委[2008]72号文件同时废止。2008年享受营高委[2008]55号文件和营高委[2008]72 号文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按本文件执行。
1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控制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辽宁渤海科技城鼓励投资和
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暂行)
建设辽宁渤海科技城是我市实施产业升级、城市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尽快实现科技研发样板区、新兴产业先行区和晋升国家高新区的目标,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领域
1、凡进驻科技城的科技研发机构及IT、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2、科技研发及IT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为1.77元/平方米;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为60元/平方米。
三、扶持奖励政策
高新区设立创新发展基金,对鼓励发展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支持。
3、入驻科技城的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土地使用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等额奖励。
4、入驻孵化器的科研机构,自入驻之日起,实行租金三免两减半,IT产业项目实行两免两减半政策。
5、新建的科技研发项目,自运行之日起,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连续五年的等额奖励。
6、新建的IT产业和公司总部项目,自运行之日起,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项目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等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连续奖励六年,前四年等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
7、新办的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的项目连续奖励四年,前两年等额奖励,第三年50%奖励,第四年3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1亿元的项目连续奖励五年,前三年等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项目连续奖励六年,前四年等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
8、对新获专利并经授权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3000元。对实施产业化的专利,按专利产品所创造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连续奖励三年。其中,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30%奖励。
9、对于上市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其中,上市后备企业签约聘请中介机构改制辅导,并上报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80万元;企业实现挂牌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10、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外,从评定年度起,以上年度为基数,按高新技术产品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连续两年奖励。其中,第一年等额奖励,第二年50%奖励。
11、新办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自项目经营年度起,按企业年纳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连续五年奖励。其中,前三年等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
12、外向型企业按当年新增所得税、增值税的区本级留成额给予奖励。其中,出口创汇当年新增100~200万美元的给予50%奖励,200~300万美元的给予80%奖励,300万美元以上的等额奖励。
13、对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晋升为国家级的补贴100万元,省级的补贴20万元。
14、对新获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两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不重复奖励。
15、对承担国家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16、企业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申请贷款的,在依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质押时,可申请贷款担保。
四、附则
1、重特大科技研发、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技术服务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2、本政策涉及以各项税收为基数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可按优档计享。
3、本政策由营口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享受国家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和辽宁省政府沿海重点支持区域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入驻企业在园区注册、纳税,享受园区提供的“七通一平”(通上水、下水、通电、通讯、通暖气、通煤气、通路及平整土地)建设用地,地价为80元/m2,并且在前期只需交纳30%的出让金,即可签订土地协议书,开工建设,开工后在交足土地余款的前提下,可随时办理出让土地证,土地使用期限50年。
2、项目投产后,实现税收地方留成,园区财政局采取年终奖励政策,以当年纳税总额的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发展需要。
二、税收政策
1、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含纺织服装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军品工业等行业,优先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用所实现的增值税予以抵扣。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域外投资企业负担的政策。(《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2、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和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沿海开放及其它相关政策》)
3、在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内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辽宁省鼓励沿海重点区域发展政策》)
4、在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辽宁省鼓励沿海重点区域发展政策》)
5、对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内的所有企业(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费额按以减半或公示的价格收取。(《辽宁省鼓励沿海重点区域发展政策》)
6、本区域企业上缴省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省财政给予70%的增量返还,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主要产业建设。(《辽宁省鼓励沿海重点区域发展政策》)
7、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辽宁省政府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8、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在2009年底前,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兽药监督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费、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辽宁省政府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9、免收企业年度检验费;免收改制企业设立登记注册费。(《辽宁省政府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0、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和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沿海开放及其它相关政策》)
三、金融政策
1、对重点发展和重点支持区域内的装备制造、原材料加工、精细化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医药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服务项目,省级财政优先给予一定期限内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额的50%。(《辽宁省鼓励沿海重点区域发展政策》)
2、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引导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融资平台,拟定支持重点和融资模式。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辽宁省鼓励沿海重点区域发展政策》)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4、园区可提供融资、贷款服务。园区自设小额贷款公司,为入驻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服务,同时园区还与省、市相关银行建立了信贷合作关系,专门为入园中小企业提供建设资金的贷款支持。
四、行政服务政策
1、园区设立招商部、工程部,无偿为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以及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立项、规划、消防、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
2、园区还与社会相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为企业提供劳动代理,即职工五险等一站式服务,提供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中介服务。
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委会
2009年5月6日
“辽宁青年创业苗圃”优惠政策及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的科学发展观和人才开发战略,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经营口市委、市政府同意,利用正在规划建设的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营口企业家苗圃,相关规定和政策如下:
一、引进对象和群体
主要是依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省青联(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人脉优势、组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选拔具有初次和二次创业意愿,或掌握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青年创业者和企业家来“营口企业家苗圃”创业发展,从而促进“营口企业家苗圃”走出一条人才吸引、培养、孵化、助推、创业发展的新路子。
二、目标
在1?D2年内,利用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新建的创业大厦,选招50个适宜入室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孵化项目进行首批的创业试点。选招产业具体是指:软件开发、产品设计(主要指工业产品设计、产品宣传设计、产品包装设计等)、动漫产业、建筑、家装设计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
三、扶持政策
享受国家沿海开放城市优惠政策、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和辽宁省政府沿海重点支持区域的优惠政策,同时入驻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的企业,还将享受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人才政策
1、提供创业人才按照实际需要的2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项目孵化工作室,并在一
至三年内免费使用。
2、企业引进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其他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不收取教育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
(二)土地政策
1、入驻企业在园区注册、纳税,享受园区提供的“七通一平”(通上水、下水、通电、通讯、通暖气、通煤气、通路及平整土地)建设用地,地价为80元/m2,并且在前期只需交纳30%的出让金,即可签订土地协议书,开工建设,土地余款可放宽期限交纳,在办理正式土地证前交齐余款。
2、土地资金返还政策等同于园区统一政策。
(三)税收政策
1、企业实现的五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底前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金融政策
1、园区可提供当地银行的贷款支持和营口市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担保支持。贷款金额为2万至2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有效担保)。
2、园区内的产业还同时享受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款的50%。
3、营口市大学生创业资金。
(1)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息贷款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2万至10万元,3年内归还本金。
(2)申请股份投资型资金的额度一般为5万元至20万元,以参股形式分阶段注入创业企业,并对项目动作监督和指导,3年内以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市资金本金和增值部分要全部滚入市资金,用于扶持其他项目。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凭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和有效证件向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贴息,经资金管理部门评审通过并立项后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为1?D2年。
(五)行政服务政策
1、入驻企业享受园区全程跟踪服务,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设计、项目审批、环评、消防以及开工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同时免收涉企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额按减半或按公示的价格收取。
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六)鼓励政策
1、对引进并落户企业家苗圃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予以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投产项目收益偿还完土地款后,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超过100万元,园区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委会
2009年5月6日
“营口海外学子创业园”优惠政策及规定
根据《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意见》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人才整体开发战略的实施意见》,经营口市委、市政府同意,利
用正在规划建设的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内,建设营口海外学子创业园,相关规定和政策如下:
一、引进条件
创业人才需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带项目、带技术或带资金来营口创办科技型企业,其项目经申请报名、资格认定、技术评审、综合评审、洽谈签约并落户营口海外学子创业园项目。
二、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吸收30位海外学子来营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增强我市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
三、扶持政策
营口海外学子创业园除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国家沿海开放相关政策,同时享受辽宁省政府沿海重点支持区域发展相关政策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具体还包括以下的特殊政策。
(一)人才政策
1、提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或团队按照实际需要20--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项目孵化工作室,并在一年至三年内免费使用。
2、企业引进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及其他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不收取教育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
3、对符合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条件的,将择优推荐申报。
(二)土地政策
1、入驻企业在园区注册、纳税,享受园区提供的“七通一平”(通上水、下水、通电、通讯、通暖气、通煤气、通路及平整土地)建设用地,地价为80元/m2,并且在前期只需交纳30%的出让金,即可签订土地协议书,开工建设,开工后办理出让土地证,土地使用期限50年,所欠余款可用后续的产出补偿,时间不限。
(三)税收政策
1、企业实现的五大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审批后,在2009年底前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金融政策
1、园区可提供当地银行的贷款支持和营口市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担保支持。贷款金额为2万至2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有效担保)。
2、园区内的产业还同时享受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的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贷款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发生的利息款的50%。
(五)行政服务政策
1、入驻企业享受园区全程跟踪服务,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规划设计、项目审批、环评、消防以及开工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同时免收涉企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额按减半或按公示的价格收取。
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
(六)鼓励政策
1、对引进并落户营口海外学子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予以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争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2、投产项目收益偿还土地欠款后,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超过100万元,园区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
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委会
2009年5月6日
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大石桥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内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在域外资源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公司。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凡在市本级(含市本级)以上规划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之内(以下简称园区)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周期在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市、镇(区)留成部分由财政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按税收缴库级次和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予以拨付。下同)。
第四条 凡在域外资源性开发企业在我市设立并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公司,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在2000万元以下的,所形成的市、镇(区)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在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上的,所形成的市、镇(区)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凡在园区以外新建的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园区内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 凡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增加注册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的税收为基数,3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市、镇(区)留成部分享受园区内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七条 凡在园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周期10年以上,按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征地供地后,政府按100元/m2投入用于企业的土地整理和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在园区之外新建、经营周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到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100到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征地供地后,政府按50元/m2投入用于企业的土地整理和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按80元/m2投入用于企业的土地整理和五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关于外资项目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按营口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即:"新建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三年内,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5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来源:属于市(县)区(含园区)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70%,营口市财政承担30%。"
第四章 收费减免
第十条 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园区内3000万元以上、园区外5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以及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周期在10年以上的,对其应缴纳的水源建设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土地使用登记费、城市临时占道费实行免缴。
第十一条 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园区内3000万元、园区外5000万元的内资企业或外方注册资金,园区内300万美元、园区外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周期在
10年以上的,以房屋产权做抵押时,涉及的评估费和抵押手续费按50%收取;如有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按评估费和抵押手续费的30%收取。
第五章 验收方法
第十二条 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政府公开选定的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和中介组织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投资项目,市政府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本政策适用于政策出台之后所上项目,政策出台前所上项目并已享受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市委、市政府公告之日起实施。
大石桥有色金属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目前,有色园正在积极争取纳入"辽宁省沿海重点支持发展区域"。批准后,园区内企业在享受有色园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五点一线"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见附件1)。批准前,园区内企业享受有色园优惠政策,包括:
1、园区内新上有色金属项目,从形成税收之年起,五年内该企业税收形成的一般预算收入的60% 返还给企业,用于开发产品、科技创新和基础设施投入(落户园区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详见附件2)。
2、园区内新上项目需要交纳的服务事业性收费按政策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解省和营口市以外部分,从项目立项开始计算,五年内按收费标准的30% 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和附件4)。
3、园区内有色金属项目享受大石桥市最低的土地使用税政策。
4、园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投资项目以及对地方财力贡献突出的非生产型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制定政策,给予特殊照顾
中共营口市老边区委文件
营边委发[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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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营口市老边区委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印发《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区各单位:
《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营口市老边去委员会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 政府
2008年7月2日
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与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项目,本政策不适用与流通性项目。
财政扶持
第三条 凡在老边区经济开发区内新建的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反还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凡在老边区经济开发区外新建的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老边区经济开发区内除土地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凡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产),增加注册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老边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土地使用
第六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内新建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按现行政策征用土地后,可在“三通一平”的基础上,政府按200元/m2投入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外新建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按现行政策征用土地后,政府按150元/m2投入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外新建的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按现行政策征用土地后,政府按200元/m2投入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
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三年内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5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收费减免
第十条 新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水源建设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消防配套费、土地使用登记费、城市使用临时占道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其工商注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费用由区政府承担。
其他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老边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内、外资企业,新晋升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享受补贴20万元,新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享受补贴5万元。
第十三条 凡在老边经济开发区内新建的内、外资企业,3年内企业每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老边经济开发区外的出口企业同时享受该项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全区各镇、街积极在老边经济开发区新建内、外资企业,本着“谁建谁受益”的原则,享受税收分成。
第十五条 设立政府招商引资基金,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补贴等支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引资,区政府对引资成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一的奖励。
验收方法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固定资以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为准,出口创汇额以海关统计书记为准。
附则
第十七条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的投资项目,区政府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中共营口市老边区委文件
营边委发[2008]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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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老边区委 老边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在《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边委发[2008]7号)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周边地区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制定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老边经济开发区、钢铁工业园、向阳工业园(含已经购买的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项目,老边区在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内的项目也按照此政策执行)。
在中小企业园新上项目,土地转让费按75元/ m2征收;其他园区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现行土地价格规定执行,政府只收75/m2土地纯收益,其余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建成后,企业缴纳的土地转让费(政府收取企业的土地纯收益),用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但最高返还额不超过交纳的土地转让费(政府收取企业的土地纯收益部分)。如企业五年内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不到企业应缴纳的土地转让费(政府收取企业的土地纯收益),不再享受此政策。
落户上述园区内的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政策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代为缴纳。(收费项目见附表)
为鼓励各镇、街在园区内上项目,自本补充规定实施之日起,凡各镇、街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镇、街,区财政不参与分成。各镇、街所上项目税收留成部分参照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执行。
鼓励大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集聚型项目落户园区。保证园区入驻项目质量,项目落成容积率不低于0.6,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元/m2。
验收办法按《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营边委发[2008]7号文件执行。
中共营口市老边区委员会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2日
主题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补充规定
中共营口市老边区委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
开工建设期间收费项目及标准
盖州市招商引资扶持及奖励办法
为全面落实营口市委十届九次全会提出的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的要求,坚持走“工业强市、农业富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之路,全力实施项目工程,进一步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工作力度,调动全市上下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实施“南移西进,沿海拉动,园区集聚,产业支撑”发展战略,努力实现二00九年项目建设“双百工程”目标,促进盖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本政策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由企业引进的现金或其他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拨款。
二、本政策的奖励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引进重大项目及高科技项目的原则;符合环保政策的原则。
第二部分 引进工业项目政策
三、产业政策。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业的项目,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
四、环保政策,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环保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五、土地政策。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供项目用地,
盖州市实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即168元/㎡,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同时要利用好现有的存量土地新上中小项目。
六、用地优惠政策。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市本级出让金纯收益的70%给予乡镇补助,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亿元的,按市本级出让金纯收益的80%给予乡镇补助,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3、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亿元)以上的,按市本级出让金纯收益的90%给予乡镇补助,作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4、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实行“零”地价,即在享受前款政策的基础上,用企业三年内形成的地方税收返还其余土地价款,直至“零”地价。
七、工业项目已经享受了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十年的,企业应返还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税费政策:
1、项目立项、在建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2、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纳税之日起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返还。
第三部分 引进农业产业化项目政策
九、鼓励引进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
十、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各项农业补助资金要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基地倾斜。
十一、 对外商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参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优惠。
十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基地所需的农业用地,可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或承包,只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出让办法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办理。非农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只要选址合理,允许申请依法调整;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调剂解决。
十三、龙头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免征增容费和城市配套费,对龙头企业种、养基地的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
十四、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并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十五、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改造、收购农产品原料方面要求的贷款,国有商业银行对其提供的抵押物,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对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贸易项下信用证优先放贷。
第四部分 引进现代物流、服务业项目政策
十六、年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或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乡镇奖励,用于项目建设配套补助和扶持企业发展等。
十七、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在土地出让、税费减免方面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十八、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物流项目(含缴纳增值500万元以下、营业税100万元以下的物流和服务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部分 引进外资项目政策
十九、新建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其工商注册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首期资金到位后,再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如项目的全部注册资本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到位,或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减少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应返还由市财政承担的注册费用。
二十、原有外资企业新增外资注册资本金(新增额超过300万美元),其增资部分的工商注册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费用,由企业先行垫付,待资金到位后,再由市财政予以返还。
二十一、新建的生产性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三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返还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新建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新增资生产型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企业补助。
二十三、国外投资商及其企业外籍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盖州市民同等待遇。
二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手续,由相关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凡在市有关部门审批许可范围内的,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凡需国家、省、营口市审批的项目,自收齐有效文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六部分 引进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政策
二十五、引进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可由投资人指定施工单位施工,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政府将采取“BT”、分期付款、土地抵顶(经评估)等方式运作。
二十六、根据营政办发[2008]76号文件《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控制项目开发的风险,由市建委适当收取项目资本金。
二十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营政办发
[2008]73号文件精神,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并进入实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减免下列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的道路配套费)、墙改基金、水资源工程建设费、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土地价格调节基金、拆迁管理费、城市临时占道费、土地登记费、占河费、测绘工程产品价格、高危行业安全费用、动迁服务费、污水排放费、垃圾排放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可按50%交纳,另50%缓交,测绘收费(土地勘测定界图)按50%收取。
二十八、鼓励购买新建商品房,购房价款超过10万元的,免收契税;市区以外人口购买新建商品房,户口进城,享受城市自由人参加养老保险,子女就学按户口所在地通学区同等条件就学。
第七部分 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二十九、奖励条件:
项目手续齐备,内资项目已经开工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外资项目资金已全部到位。 三十、奖励对象及条件:
奖励资金要发挥其使用权效益,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激发招商热情,资金要发放到项目单位、中介机构和对招商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十一、内资奖励(现金投资以银行进帐单为准;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计算)。
1、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引资额1亿元—3亿元(含3亿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引资额3亿元—5亿元(含5亿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引资额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三十二、外资奖励
1、到位资金为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到位资金为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到位资金为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到位资金为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5、到位资金为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部分 其他
三十三、以上一年税收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完成税收后的增量部分(不含物流企业的纳税额),市财政按地方留成(市本级实得财力)100%的比例返还乡镇。
三十四、山区及平原乡镇引进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原则上要落户五大园区,但项目注册、统计、纳税均在引进乡镇,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必须承担起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和日常服务职责。
三十五、奖励项目的申报。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每年年末由各项目单位向招商局进行申报。
三十六、奖励项目的审查及考核认定。
每年年末,由招商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对引资项目进行确认(外资项目的引资额以外资实际到位为准;内资项目在经以上几个部门确认后,审计局的最终审计为准),并拿出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地方财力返还,由招商局、财政局、发改委、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共同进行核算,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十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的第一洽谈人,可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符合用人标准)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就业,如参加公务员考试则优先录取。对引进重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第一洽谈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安排到副科级岗位任职(挂职)。
三十八、惩罚措施。
未完成年度指标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单位不得参与各项评优,领导班子成员不得
参与各项先进个人的评选,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两年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单位领导班子将作出相应调整。
三十九、对特殊重大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十、以往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十一、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四十二、本政策由招商局、发改委、财政局、外经委、农委、经委、建委负责解释。
中共盖州市委员会 盖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日
站前区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实现“工业强区”战略目标,切实加强全区工业项目引进工作,进一步壮大我区工业经济总量,促进工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在营口市站前区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和企业。
一、对引进工业项目的奖励政策
1、所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达到省政府规定投资强度在每公顷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政府以贷款贴息、厂房设备投入补贴、基础设施投入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等方式给予企业不低于项目用地总价款80%的资金支持;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政府以贷款贴息、厂房设备投入补贴、基础设施投入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等方式给予企业项目用地总价款100%的资金支持;
2、对于外埠企业搬迁到站前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以贷款贴息、厂房设备投入补贴、基础设施投入补贴、支持企业技改等方式给予企业项目用地总价款100%的资金支持。
3、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4、政府所给予企业的支持,以该项目达产后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给予支持的方式支付,即土地款由项目单位垫付,项目投产后,政府在五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全部予以支持。如在不足五年的时间内,政府给予企业的总支持额度已达到项目的用地总价款,则五年内的其余年份政府每年按企业缴纳税金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50%予以支持。如五年内按上述支持政策仍不能达到项目用地总价款的,则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5、中央、省、市直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在站前区的,在其实现纳税之年起,将给予其税收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的20%给予奖励,时间为5年。
二、对企业成立研发中心的奖励政策
对于站前区管内的各企业,成立省级以上科技研发中心的,区政府将给予资金支持,此资金于研发中心成立之日后三年内分期拨付。企业成立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区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成立省级科技研发中心,区政府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对企业主导产品或研发产品获市以上科技成果、国家发明专利的奖励政策
1、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资金额度。
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20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8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万元。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生产的企业,区政府将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荣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奖励政策
1、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70万元资金奖励。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14万元的资金奖励;
2、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7万元的奖励;
3、对于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五、项目的投资额度由区发改局认定;税收票据由站前国税局、地税局认定。企业取得
奖励资金,须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经站前区财政局和站前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认定后按补贴方式予以拨付。对于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国家发明专利和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其认定以国家相关机构批准证书为准。
六、站前工业园、中小园区项目办公室、经贸局、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辖区原则,对各自项目的前期建设及后期生产发展提供全程服务。对于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流失、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如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有冲突之处,以本政策为准。
八、本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九、本政策由站前区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站前区加快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壮大我区经济总量,加强全区房地产业项目引进工作,促进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政策适用对象为在营口市站前区注册纳税的房地产业项目和企业。
一、对含有公益性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财政、审计和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给予项目贷款贴息。
二、被列入重点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协助动迁,尽快晾地,对解决难点超出标准部分,政府可酌情给予补偿。
三、对于列入城区建设规划、开发面积较大,形成自然居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政府按比例投资。
1、小区周边环境改造。包括:道路、绿化、照明等。
2、小区内便民利民公共设施。包括:医疗卫生网点,为居民免费使用的全民健身场地及器材、各种居民活动场所、存车棚及停车场地等。
3、安全防控设施。包括:楼道自控照明、电子监控、警务联系点等。
四、对临时到站前纳税的建筑企业,政府将从区级实得财力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五、如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有冲突之处,以本政策为准。
六、本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七、本政策由站前区发展改革局、城建环保局负责解释。
站前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精神,发挥主城区优势,建设服务业大区,结合《站前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在营口市站前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
一、设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区财政在预算内资金中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引导资金的配套,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或补助,以及对全区服务业工作开展提供经费补助和奖励。
二、鼓励建立现代物流业
1、对新设立物流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其注册资本达800万元以上,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4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10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2、对区内新注册的海运(航运、船代)企业,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6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3、对新办的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3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三、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1、对新设立商贸流通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其注册资本达800万元以上,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3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2、对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标志性商贸服务业项目、大型商贸物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给予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四、鼓励中介服务业发展
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研发、设计、技术、法律、会计、营销、信息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5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五、大力引进总部机构
1、对在我区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总部机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中心、海运中心等,经认定后,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6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2、注册资本超亿元的上述总部企业,给予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六、支持金融业发展
对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产业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第一年3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七、鼓励设立分支机构
中省直驻区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站前区设立分支机构,5年内按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20%奖励企业。
八、强化地区品牌优势
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我区商标主体,区政府一次性奖励7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我区商标主体,区政府奖励7万元;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所有人,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有关权威机构年度评比中进入国内前10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服务业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华风味名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国服务品牌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开发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奖励的自有品牌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五星级酒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两个以上评比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九、已在站前区注册的原有服务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经营总量、提高纳税额度的,根据本政策相关条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议的办法,提供优惠。
十、所有企业的投资额度由区发改局、商务局共同认定;纳税额度由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认定;各种奖励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
十一、如与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有冲突之处,以本政策为准。
十二、本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三、本政策由站前区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西市区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工业强区”战略目标,切实加强全区工业项目引进工作,为投资者创造宽松环境,进一步壮大我区工业经济总量,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在营口市西市区注册纳税的工业项目。
一、对引进工业项目的奖励政策
1、所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应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达到省政府规定投资强度每万平方米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进驻中小园的项目达产形成税收后,(政府实得财力)同意全部返还予以支持,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直到达到零地价为止,支持期五年。 2、政府积极协调为企业贷款,支持企业早日投入建筑、达产。对科技含量高的企业还可实施贴息贷款。
3、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政策还可放宽。
4、中央、省市直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落户在西市区的,在其实现纳税之年起,将给予其税收形式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部分的20%给予奖励,时间为5年。
5、老企业(域内外)在中小园购地注册筹建其间形成税收同样可提前享受返税政策。 6、对进园的新老项目:新注册、变更等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并全权负责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并设临时办公室,专门为企业办理其登记注册、开工手续。
7、政府对新开工企业免收其行政、事业收费。
8、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含纺织服装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军品等行业,优先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用所实现的增值税予以抵扣。
9、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1、在西市区兴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精细化工业、轻工业、纺织服装业的中小企业,在2009年底前,免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四项费用、价格调节基金、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兽药监督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验费、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二、对荣获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奖励政策
1、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80万元资金奖励。
2、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
3、对于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项目的投资额度由区发改局认定;税收票据由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认定。企业取得奖励资金,须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经西市财政局和西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认定后按补贴方式予以拨付。对于企业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国家发明专利和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其认定以国家相关机构批准证书为准。
四、本政策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五、本政策由西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商局负责解释。
范文四: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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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
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 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
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 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 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
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 1000 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 对落实银行贷款 5000 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
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 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 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 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
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 贴息
期限原则上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 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 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
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 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 1)。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
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 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第十三条 省
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 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 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 “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省级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 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贷款期满 1 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 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 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
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 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 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 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项 第
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
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 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1〕38 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 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
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 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持; 第三条 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 4.
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 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省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安 第五条 投资参
排参股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六条 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只参股、不
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 审定 持范围; 第七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 3.项目辐射面广,
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与农民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
且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八条 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据实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料; 1.项目可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信材 4.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 对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申报的
股经营项目,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初选后,报国家农发办评审审定。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审、资产评估可行后,下达最终审定意见,并与省级财政部门 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中央财政据此下拨投资参股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 主要职责: 营项目; 1.确定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 第十一条 建立权责明确的 第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的
2.审定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 4.负责中央财政
3.委托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主要职责:
资金国有
股权处置的审批。
1.按照评估权限组织项
目的初步评估论证,编制上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等有关材料; 资参股的项目通过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监管; 资金股权处置方案的核报;
2.接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财政资金投
3.负责地方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和中央财政
4.负责资产运营机构的选定,并依据办法对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农发)
况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部门和资产运营机构应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凡有违反规定滞留、挤占、挪用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跟踪问效机制。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每半年向国家
农发办报送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章 国有股 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投资参股财政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向资产运营
机构每年按照实际收益率计算和收缴。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 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资产运营机构与项目实施企业之间, 按照 《公
司法》有关规定确认国有股投资收益。 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参股经营的企业清算破产的,按照国家有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第二十条 国有股权
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项目实施企业退出。
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 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同意。中 央财政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
法,报财政部备案。
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4 号)同时废止。
范文五: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 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 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 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
3)。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对弄虚作假的
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 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4.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 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省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参股资金投入。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六条 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七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 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3.项目辐射面广,与农民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八条 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据实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信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初选后,报国家农发办评审审定。 对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审、资产评估可行后,下达最终审定意见,并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中央财政据此下拨投资参股资金。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权责明确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二条 国家农发办的主要职责: 1.确定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 2.审定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3.委托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进行监管; 4.负责中央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评估权限组织项目的初步评估论证,编制上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等有关材料; 2.接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通过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监管; 3.负责地方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和中央财政资金股权处置方案的核报; 4.负责资产运营机构的选定,并依据办法对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和资产运营机构应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凡有违反规定滞留、挤占、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跟踪问效机制。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每半年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章 国有股投资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投资参股财政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向资产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实际收益率计算和收缴。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资产运营机构与项目实施企业之间,按照《公
司法》有关规定确认国有股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参股经营的企业清算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项目实施企业退出。 第二十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同意。中央财政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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