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电子证据的特征和认定
技术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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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特征和认定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电子证据指的是在形成!存在!利用过程中需要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的一切证据
总结#电子证据的特征#包括以下公认几点&
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或者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方式#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
$!双重性特点!电子证据同时存在较高的精确性和
脆弱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
证据的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备关联性和合法性#来确认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确定其是否可作为证据出现#并进而对证据进行查证#确定其是否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职权活动
!!无形特点!电子证据事实上只是一组以电子形式
存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含于各种波形!二进制编码或者是磁密度的变化之中
规手段#电子证据在保存!复制!传递等等环节的优势都要明显得多
#!多样性特点!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由其
信息无形性的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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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应用
须开辟新的途径!此即为许多国家电子证据法所广泛使用的推定方法$
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明链条$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直接认定的方法!实际上是基于普通证据学原理确定的方法$一般来说!对电子证据进行直接认定时所要审查的运行环节!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电子证据的生成
间接认定方法是指将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转移为对其他因素的认定!通过对其他因素的考察来推定某一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的做法$它实际上属于推定的方式$从世界范围内电子证据法的规定来看!间接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常见的有四种情况%!
属实!相应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所必需的关联性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证明力的认定主要涉及对证据关联性的认定$在实践中!不但要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的有无!还要判断其关联的程度$要判断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如何!需考察%所提出的电子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该事实是否为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所提出的电子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的实质性意义&
在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认定中!电子证据的复制件问题是不容回避的$电子证据复制件可以是电子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可以是一种取证方法的结果$电子证据复制件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主要可以通过核对和鉴定的方式实现$在能够找到可直接阅读的电子证据原件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核对原件与复制件!如果核对无误!则该复制件应该具有与原件等同的证明力$在难以找到电子证据原件
!通过认定某一电子证据的安全保障程序运转正常!来
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通过某一电子证据是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来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等$
电子证据是网络化
电子证据的出现也再次验证了人类司法证明史上由*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或*科学证据+
具有证明力’关联性(的电子材料不一定具有证据能力!要想具有证据能力!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也就是要合法!才具有在诉讼中作为证据的资格$合法性包括合证据法
!!真实性的认定#!电子证据的查证属实!
对电子证据进行查证!是认定的最后一个环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这种高科技的事物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特别是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要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有效认定!除了传统方法即从证据本身入手进行直接认定的方法外!还必
范文二:电子证据的特征和认定
技术与应用 &大众科技’!""#$%!
电子证据的特征和认定
摘 要证据在法律诉讼案件中的地位毋庸置疑而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出现对证据的取得确 认"#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即从计算机证据出发探讨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体系的认定和应用! "!
关键词证据电子证据"# $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或者 ! #!!
电子证据指的是在形成存在利用过程中需要借 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方式因此电 !!#!#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的一切证据我们那需要注意的 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 " !!!是电子证据不等同于计算机证据虽然从目前来 及其形成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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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性单纯从产生来讲电子设备的精度一般要高于" # 的但是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电子设备和电子技 ##
人工同时电子证据按照信息的携带方式可以分为模 " ##术层出不穷我们甚至都无法想象二十年以后会出现什 #
拟式电子证据和数字式电子证据比较而言模拟式电 " #么样的新设备和新技术因此也就不宜因为今天电子计 #
子证据由于波形存在连续性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因此 ##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将电子技术或设备只限定在$%
安全性相对较高而数字证据由于具有离散性修改比 " #计算机技术或设备上而电子证据在形成存在利用 $%" !!
较容易同时也不易觉察计算机信息就是典型的数字 #" 过程中对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有依赖电子证据或者是 "
信息但是科技的发展使得很多事情变得不再那么绝 " #由电子设备生成或者是以电子形式存在或者是需要 ##
对了现在已经可以实现模拟和数字之间的转换将模 " #借助电子技术才能利用"
拟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后进行修改然后再转换为模拟 #总结电子证据的特征包括以下公认几点##& 信号这就使得鉴别的难度加大模拟信息的准确性也 ##无形特点电子证据事实上只是一组以电子形式 !!!
因此开始遭到质疑与此同时虽然普遍认为数字信号 存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含于各种波形二进制编" ##!
比较脆弱比较容易受到修改但事实上计算机硬盘的 ###码或者是磁密度的变化之中对于这种形式的信息人 " #
每一次擦写记录都是可以被跟踪捕捉到的最新的计算 们是无法直接感知的" "
机研究表明对数据进行的任何删除修改的痕迹都能 #!高科技特点电子证据以电子形式存在比起常 "!! #
规手段电子证据在保存复制传递等等环节的优势都#!! 够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认定这样一来数字信号的可靠 " #要明显得多刻录在光盘上的数据可以保存上百年而丝 " 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毫无损数字信息的复制可以做到完全相同电子数据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 的传输可以做到远隔千里瞬间送达这些特点比之 $#%" 证据的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当事人 #常规方式使得信息沟通交流的效率大为提高#" 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备关联性和合 #
多样性特点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由其 #!! 法性来确认其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以确定其是否可作 ##信息无形性的特点决定的正是由于电子信息本身不能" 为证据出现并进而对证据进行查证确定其是否可作 ##直接读取识别使得电子信息需要借助各种电子设备 !#为定案根据的职权活动证据的认定过程中要审查的内 " 或者电子技术来显示所以较之传统的文本形式电子" # 容主要是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据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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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相应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证据材料成为证据所必需 !须开辟新的途径此即为许多国家电子证据法所广泛使 !
的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据成为定案根据所需的真实性" # 用的推定方法$
应该明确一点证据认定的结果是确认可以用作定案的 !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 ! 根据不能等同于认定案件事实!$ 必须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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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的无形性高科技性多样性双重性等特征使之与 证据复制件与原件的证明力还必须考察复制所使用的 """!
传统证据相区别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电子证据与传统 技术一般应当认为通过模拟电子技术获得的电子证 $ !$ !
证据的区别只在于表现形式而非证明机制所以现有 据复制件的证明力小于原件通过数字电子技术获得的 !$ !
的证据类型完全可以将其包容进去换言之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等同于原件$ !$
也就只是披着电子外衣的证据因此原有的对于传 *+$ !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 统证据适用的证明机制基本上也可以适用于电子证据具有证明力关联性的电子材料不一定具有证据 ’(
但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毕竟还有一件 电子外衣$ ! *能力要想具有证据能力还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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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 对电子证据进行认定的时候给予特别的关注!$ 性包括合证据法合实体法合程序法三个层次对电子 ""$
电子证据的出现也再次验证了人类司法证明史上 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认定主要就是对其合法性进行考 !
由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或科学证据的这一 *+*+!*+!*+"察所以也就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
不可逆转的历史转变规律人类只有正确认识电子证据 $ 电子证据的查证属实真实性的认定#!!!! 的固有特征科学地把握其在司法裁判中的证明力和证 !对电子证据进行查证是认定的最后一个环节真 !$
据能力对其准确地认定才能充分发挥它在信息时代 !!实性对于电子证据这种高科技的事物而言具有特殊意
的整合调节作用从而为科技的发展社会生活的纠纷 ,!"义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特别是数字技 $ !
解决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术的不断发展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方面存在很 !
大的难度要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有效认定除了传 $ !
统方法即从证据本身入手进行直接认定的方法外还必!
范文三:试论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试论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朱琦元
浙江警察学院 浙江杭州 310053
【摘要】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鉴定是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成果,对侦察活动中收集到的某些物证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用以解释和回答它们与案件或案件中的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回答罪与非罪问题,提示事物真相,将侦察工作引向深入。证据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关键词】 证据的获取 证据的鉴定 证据意识。
多年以来,由于我们一部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缺乏证据意识,运用一些诸如“刑讯逼供”那样的方法来获得破案成果,结果导致的是仇警情绪的高涨并且因此给我们公安形象带来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去了解一下有关证据方面的知识对于一名立志成为人民警察的学生来说是十分有意义的。何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证据在我们民警办案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重要了。同时,对民警在证据方面的素质与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了。证据让客观事物来说明犯罪,让看得见的事实使百姓心服口服,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警民纠纷。
一、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并且是依法所得,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随着越来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在证据鉴定领域的应用,证据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及重要性日渐突出并逐渐为人们所热衷。
二、证据的获取与鉴定
1.证据的获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获取是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
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当然,在收集证据时,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依法收集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证据获取方面有这样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假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2).客观全面
我们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的事实予以熟悉上的真实再现。因此,我们收集证据务必要求其客观、真实,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的臆猜取代客观事实,将客观事实予以随意夸大或缩小,使客观事实在头脑中产生扭曲或变形。同时,我们收集证据还应建立在对存在事实的客观分析上,根据客观事实所反映出的证实需求去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需求代替客观的证实需求,人为地设定证据收集方向,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
(3).迅速及时
时间在证据收集工作中具有非凡的意义,与其它客观存在一样,证据自身也存在不断运动变化的现象,也轻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改变自身的形态,经历的时间越长,证据的变动越大,并且其对案件的证实力是随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下降的。
(4).深入细致
证据的范围极为广泛,证实的对象也各不相同,形式上多种多样,内容上也是千差万别。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高度的耐心,不放过任何可能起到证实作用的证据材料,尤其是那些不易发现、轻易被毁灭的物品和痕迹。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还应保持较强的分析能力,不为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不为证据的假象所误导,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科学地分析证据,把握证据间的相互联系,利用证据证实证据,对任何疑点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寻根问底,查明源由。
2.证据证明力度及效果的鉴定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此外,在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中也有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
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
三、证据意识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无庸讳言,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我们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很淡薄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收取证据的意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比较重视人情和关系,不太重视证据,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缺乏证据准备。例如,张三借钱给李四却不好意思让李四给写个借条,似乎一写借条就冷了朋友关系。结果发生借贷争议,张三手无证据,后悔莫及。
第二,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例如,有人对经济交往中的往来函件不注意保管,出现纠纷时想找却找不到了;还有人缺乏使用复印件保存原件或使用原件保存复印件的意识,一旦原件损坏或丢失,便没有了证据。
第三,缺乏运用证据的意识。很多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有时还丧失了自己本来占优势的证明机会。老百姓缺乏证据意识似乎还情有可原,司法
人员和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缺乏证据意识就让人感到难堪了。
因此,证据意识的培养将是未来中国司法教育中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历程,也是我们完善法制的必要步骤。
参考书目:
1、陈卜生 刑事证据研究 延边出版社.2002年4月版
2、张如海
3、罗亚平
对证据问题之研究. 洛阳师范院学报 2000年第5期 物证技术及物证鉴定制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5月版
范文四: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
一、概述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学理上的分类,研究的出发点就在于能够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尽管立法上很少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作单独规定,还是有必要了解、研究诉讼证明中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情况及其原理或技术。由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在诉讼证明中需要讨论
)和证明力问题。我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规则
们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是一个般性的经验性结论,而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而且传来证据与英美国家所谓的传闻证据只一字之差,而传闻规则是把传闻证据排除在外的,这是一个证据能力的问题,即把没有证据能力的传闻证据排除在外。但是我们国家不一样,立法也好学理也好,都没有把传来证据排除在外。
二、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1什么是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正是由于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始出处,故又称为“原生证据”或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原始证据主要包括:犯罪现场遗留的尸体、物品、痕迹;侦查人员从搜查、检查中获得的犯罪工具、留有犯罪痕迹的各种衣物和各种赃款、赃物;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帐簿、单据和信件、文件的原件;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历史情况的工作证、身份证、户口本、档案材料的原件;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目击者和案件知情人提供的证言等。
2、2什么是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被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
或“派生证据。”传来证据包括:各种物证的复制品;犯罪现场的照片、模型、录音、录像等;根据证人和被害人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画的模拟画像;各种书证的抄件、复印件;证人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等。 2、3如何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主要意义在于:其一,确立一种“最佳证据观念”。由于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的证据,在原始证据被复制和转述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所含信息减损和扭曲的可能,因此一般说来,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不及原始证据。在这个意义上,原始证据是“最佳证据”(英美证据法中有“最佳证据规则”,但主要针对书证的原件和复制件。),办案人员在不忽略传来证据的同时应尽力寻找原始证据。其二,注意审查形成传来证据的中间环节掌握传来证据可能出现的失真,以免判断事实出现失误。应当说明,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作最佳与次佳的区分主要适用于人证和书证。即就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而言,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显然大于传来证据;书证原件、原本证明效力大于复制件、抄件。但物证则不然。在现代,对于物证的固定、保全以及发掘物证的证明能力,常常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即如对被告用赃款购置的大件物品和不动产,只有用拍照、录像等方法形成物证的复制材料在法庭予以出示,这样的证据不宜被审视为次佳证据。又如现场指印,通过照像等途径才能被鉴定确认,因此就证据效力而言,作为传来证据的指印照片与作为原始证据的现场指印不应有最佳与次佳的区分。
2、4本案证据中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
以本案件为例,犯罪嫌疑人季某用砖头打伤被害人包某,砖头上的血迹、现场的血迹、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目击者的证言等都是原始证据
对现场砖头、血迹拍下的照片,听到目击者讲述季某打人的过程的人所作的证言等,都是传来证据。
由于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其间至少存在一个转述、传抄或者复制的环节,正是这些环节的存在,使得传来证据的可靠性不如原始证据,转述、传抄或者复制的次数越多,发生差错的可能性越大,其可靠性也
就更小。正因如此,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力收集原始证据,在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使用传来证据。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1什么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而以直接证明的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
直接证据主要有:第一,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二,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如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第三,某些记载有关犯罪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如署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被害人记有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成员之间互通情报或者实施情况的信件等。第四,某些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辩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第五,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扭获,当时查获的赃款、赃物,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和该人实施了犯罪。第六,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物证在通常情况下,一般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这是因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边或家中发现了赃款赃物及其他犯罪证据,并不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鉴于常常有伪造现场和栽赃陷害的情况,须特别警惕张冠李戴造成冤、假、错案。但是,这并不是说物证一概都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事实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些物证也可能成为直接证据。
3、2什么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在英美法系的证据理论中,间接证据被称为“情况证据”。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即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能够证明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局部情况或个别情节的事实或材料,都是间接证据。因为它的范围无限广阔,其表现形式无法一一列举。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和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虽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但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一,是发现其它证据的先导。因为它往往反映事物的表象,通过对表象的分析,从而观察到事物的本质。其二,间接证据是印证直接证据的有效手段。其三,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时,依靠若干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也能定案。
3、 3如何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的特点
1(与案件证明关系具有直接性。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基本依据,是看其对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形式和证明作用的强弱。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截了当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物主要事实和诉讼中的主要争议。直接证据运用起来比较便捷,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2(收集审查较为困难。在侦查办案中,直接证据的数量少,来源窄,收集较为困难,在一些案件甚至根本无法取得。如某些刑事案件就其案件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隐蔽性,就没有目击证人,犯罪行为是谁实施的,如何实施的,办有犯罪人本人最清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就无法取得直接证据。
3(具有易假失真的特性。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其客观真实性较难确定,而且稳定性也较差,时供时翻,只靠直接证据定案,一旦翻供翻证,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1(具有依赖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证明作用,必须依赖其它证据,并且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具有证明作用。
2(具有关联性。任何一个间接证据的证明意义,都是由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联系以及与其它证据在证明过程中互相结合所决定的。它的作用不仅要取决于本身的真实可靠,而且取决于它在其它证据中的地位,以及它和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即:它们只能证明与案件有关的某些局部的情况和个别的情节,而不能直接证明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只有把众多的间接证据连起来,彼此互相印证,并在排除了其他各种可能性之后,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3(具有排他性。各个间接证据所能证明的必须是互相一致的,不能是互相矛盾的,必须是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不能用出证明的结论。
4(证明过程复杂。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必须经过判断与推理,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分析,其证明过程较复杂。
间接证据具有特殊作用和价值功能。实践中,往往几个间接证据结合起来的证明力相当于甚至超过一个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证明价值上,间接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的有力辅助方式和可靠佐证来源。
我们那个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上就可以很容易的划分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4本案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直截了当的,它并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物主要事实和诉讼中的主要争议。
本案中季某打伤包某的砖头,以及包某身体上的伤痕就是直接证据
本案中案发现场拍摄的照片,对现场砖头、血迹拍下的照片,证人杨某某、龚某某、胡某某、唐某某、叶某某目睹包某和季某某在某日化厂门前互相抓打包某的经过的证言都是间接证据
【参考文献】
[1]陈一云著:《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3页;2000年二版,第114页。
[2]随着证据法学理论的发展,传统的诉讼证明概念与现代的诉讼证明原理越来越不协调。参见吴宏耀、魏晓娜著:《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3]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4]参见叶青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 [5]拉丁文和英文解释分别引自薛波主编:《英汉法律词典》第891页和《法律英汉辞典》,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第627页。转引自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6]相关内容可参见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3页。
[7]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8]参见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6页。
范文五:民事证据之一:书证的定义 特征 分类
民事证据之一:书证的定义 特征 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一)书证的定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一种普遍、大量地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具有突出地位,起着重要作用。
(二)书证的特征。
1、一定的文字、符号、图案是书证的表证,而它们所记载和反映的内容则是书证的特质,凡书证,均为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结合。
2、书证具有双重证据力,即形式证据力和实质证据力。形式证据力是指书证本身是真实的,其制作过程与案件待证事实有联系,且制作的手续合法、完备;实质证据力该书证所
记载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书证只具有形式证据力,而不具有实质证据力,则该书证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书证的分类。
1、根据书证的内容和法律效果,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凡具有能够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直接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书证,称处分性书证。如委托书、遗嘱、合同等。 凡单纯记载、报道某些事实,本身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书证,称报道性书证。如日记、公民之间的来往信件等。
2、根据书证的形式,可分为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 普通书证是指法律并不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只要求有明确意思表示的书证。如收条、借条。 特别书证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履行一定手续的书证。如商标、结婚证、涉外公证的认证文书等。
3、根据制作书证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位制作的书证和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 单位制作的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制作的各种文书。如公证书、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公民个人制作的书证是指公民个人制作的书面材料,如私人信函、借条、公民个人制作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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