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刑事案件申诉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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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所需材料
刑事案件申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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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什么情况下才能对申诉发动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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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案件申诉书
申诉人:聂xx,男,xxxx年x月1日出生,汉族,xx省石家庄市联碱厂退休工人,住xx省鹿泉市xx镇下xx村
申诉人:张xx,女,xxx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省xx市xx镇下xx村
申诉人聂xx、张xx对xx省高级人民法院1xx5年4月25日(1xx5)冀刑一终字第12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聂xx一案提起再审,依法宣告聂xx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聂xx一案的基本事实和经过
聂xx,男,1xx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xx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系申诉人聂xx、张xx之子。
1xx4年x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xx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张日强、杜同福怀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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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xx4年1x月1日,聂xx被刑事拘留;1x月x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xx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xx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xx5年3月15日作出(1xx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xx于1xx4年x月5日1x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xx不服,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1xx5年4月25日作出(1xx5)冀刑一终字第12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xx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xx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xx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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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xx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xx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xx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xx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xxx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xxx5年1月1x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xx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xx4年x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x多岁的妇女。
xxx5年1月1x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xx省广平县警方。xxx5年1月22日,xx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xxx5年3月1x日,xx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xx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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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安部、xx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xx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时至今日,申诉人奔波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之间已经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结果,因此再一次叩请最高人民法院对聂xx一案提起再审,依法宣告聂xx无罪。
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严重缺乏必要和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借被告人聂xx的供述,就错误地认定“康菊花系聂xx强奸杀死无疑”,并对聂xx定罪量刑,判决聂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而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错误维持了原判决的死刑判决以及对强奸罪的认定,导致了聂xx被错杀,酿成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错案
1、按照1xxx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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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而在聂xx一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聂xx对被害人康菊花实施了强奸犯罪,也没有任何人指证聂xx杀害了康菊花,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聂xx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直接证据。对聂xx强奸杀死康菊花的认定,完全是依据聂xx本人的口供。这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xx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里,表露无遗:
“石家庄市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xx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菊花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xx对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xx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金尧、证人余秀琴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菊花系聂xx强奸杀死无疑。”
2、在聂xx一案中,没有直接证明聂xx实施犯罪的任何物证。
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称:聂xx是在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勒死康菊花的。也就是说,聂xx首先实施了强奸犯罪,然后杀人灭口。
依据刑事侦查学和证据学,证明强奸犯罪,必须有最直接的证据,如从被害人阴道中提取犯罪嫌疑人的精液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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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鉴定,以及在案发现场提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其他物证等等。而在聂xx一案中,看不到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包括精液在内的任何属于聂xx的物证材料。
3、关于聂xx强奸杀人一案,事实不清,疑点众多,证据严重缺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xx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草率昏聩,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酿成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特大冤案。
第一,如果真如判决书所言,聂xx在1xx4年x月5日1x时许,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强奸。那么,他自己的自行车和受害人康菊花的自行车都放在夏日行人很多的村路上,为何没有人发现?并且,聂xx当时年龄不满2x岁,身体单薄,而受害人康菊花当时3x多岁,平时练拳、练剑,体格强健,聂xx不可能制服康菊花并将其拖到玉米地里击昏强奸;甚至受害人亲属当年就对此提出过质疑;
第二,除了聂xx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聂xx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勒死了康菊花。康菊花的尸体是1xx4年x月11日上午被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工人首先发现的。据目击者焦瑞生证实,当时“康菊花的尸体躺在玉米地,仰面朝天,白色的小背心撩到乳房以上,下身穿着高腿肉丝袜,下身赤裸,皮肤发黑,高度腐烂??康菊花牙关紧咬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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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散落。当时围观的连我在内有4、5个人。有辆自行车在东北角,离康菊花尸体有两三米。”当时并没有花上衣勒在死者康菊花的颈部。
关于花上衣,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曾经在1xx4年x月拿着一件女式花上衣问申诉人:“这件衣服是你家的吗?” 申诉人辨认后回答:“不是。”
三、有新的证据表明:xx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xx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1xx5)冀刑一终字第12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1、xxx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相继披露:
xxx5年1月1x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将1xx5年xx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抓获。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在被河南荥阳警方讯问时,主动供述了他曾经多次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其中三起奸杀作案是在原籍xx省广平县,一起是1xx4年x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x多岁的妇女。王书金同时供述了作案过程和细节。
xxx5年1月1x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xx省广平县警方。xxx5年1月22日,xx省广平县警方押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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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孔寨村村民马振才向警方证实:十年前,他的地里确实发生过一起奸杀案,被害人康某,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职工;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吴主任也向警方证实:女工康菊花是1xx4年x月在厂子东边孔寨村的玉米地里被歹徒奸杀的。
为此,xx省广平县警方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即原郊区公安分局)核实:王书金所指认作案现场在1xx4年x月是否发生过强奸杀人案?广平县警方被告知:王书金所指认作案现场发生的强奸杀人案早已破案,凶手名叫聂xx,已于1xx5年4月2x日被执行死刑。xx省广平县警方立即将此情况逐级上报。
2、根据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律师《关于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意见》显示:王书金多次供述1xx4年x月5日,在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害了康菊花。
xxx6年4月11日,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在xx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北京衡卓律师事务所朱爱民发表了《关于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意见》(详见首都刑事辩护网《朱律师办案手记》)。该《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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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意见》明确提到:
“尽管公诉机关只对被告人王书金所供述的六起犯罪中的四起进行了指控,但被告人王书金还是坚持供述他犯有六起强奸杀人罪,尤其是坚持对1xx4年x月5日石家庄郊区玉米地的那一起强奸杀人案的供述是真实的。”
“被告人王书金在xxx5年1月1x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xx省犯罪过程中,就包括xx省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害被害人康菊花的经过(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12页至第13页);xxx5年1月25日xx省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提讯王书金时,他做出了同样的供述(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4x页至第52页);而且这种供述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广平县公安机关进行了确认(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6x页至第62页),而这些供述都是被法庭当庭质证后采信的。
其次,广平县公安机关还对了解此案现场的证人余秀琴和与王书金一同在石家庄西郊打工的证人王俊杰、阎书学、郝岭、袁海军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还带领王书金对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在这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只差了被害人家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这个环节,这个审查核对的义务是公诉机关应该承担的。”
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关于他在1xx4年x月,在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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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压件厂东边玉米地里奸杀一名3x多岁妇女的多次供述和作案现场辨认,以及其他证据,足以说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xx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康菊花系聂xx强奸杀死无疑”,确有错误。
四、在聂xx一案的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规定,在 “有罪推定”的思维和破案立功的因素驱使下,拼凑了所谓聂xx的犯罪证据;而且,涉嫌刑讯逼供行为
1、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没有任何人发现、指认、控告聂xx有强奸、杀人犯罪行为,和在没有掌握任何聂xx强奸、杀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己的猜测,就把聂xx锁定为涉嫌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并非法采取强制措施
1xx4年11月3x日,石家庄市《社会治安报》(月末版)刊登了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干警、 “”专案组侦查人员焦辉广采写的侦破通讯:《青纱帐静悄悄》,对公安机关侦破康菊花被强奸杀害一案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按照相关宣传规定,这种刑事案件的侦破报道,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报社才会予以发表,因此,其报道内容的真实可信度比较高。文章显示:
1xx4年x月1x日上午x点,康孟东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报案,称其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做描图员的女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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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失踪了:康菊花x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下班后骑自行车离厂,以后再没人见到她。
x月1x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职工等1xx余名搜索人员,在液压件厂到孔寨村之间一块近3x亩的玉米地里搜索;傍晚时分,在纵贯玉米地的一条土路西边的杂草丛中,发现了康菊花的连衣裙和内裤;x月11日,在土路东边的玉米地内,发现康菊花的尸体和生前所骑自行车。由于尸体高度腐败,现场勘查没有提取到其他证据。
x月11日下午,郊区公安分局成立了“”杀人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侦查人员分析判断: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发案时间在x月5日下午5时左右。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在被害人反抗时,罪犯勒死被害人,又将其衣服扒下,扔在距作案现场1xx余米的草丛中。
“”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调查,先后查访了x个村庄、12个工厂企业,没有取得丝毫有价值的线索。1xx4年x月x日,侦查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调查时,一位退休工人谈到:入夏以来,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区周围,常有一个2x来岁的男青年来转悠,发现有女同志上公共厕所便跟过去。这个男青年常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留平头,长方脸,小眼睛,不像市里人。
“”专案组据此判断:这个骑车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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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一定会促使他再次露头。于是,专案组的侦查重点指向靠近郊区的获鹿县边界一带村镇。
1xx4年x月23日下午,“” 专案组人员张日强、杜同福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发现了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青年。两人猛冲过去,拦住去路。骑车人一惊,掉头想跑,被杜同福一把拽下自行车。初步审讯,骑车人名叫聂xx,获鹿县申后乡人,是获鹿县综合技术职校校办工厂工人。聂xx承认自己偷过东西,但是别的事情没干过。
1xx4年x月2x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xx自知再无法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如上所述,郊区公安分局“”专案组先是推断:“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继而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了解到有一个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尾随过妇女上厕所;继而猜测:“这个骑车人居住或工作地点距发案地一带不会太远,作案后的侥幸心理和邪恶的欲念,一定会促使他再次露头。”于是,专案组的侦查人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守株待兔、按图索凶,抓住了当时正巧骑蓝色山地车经过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的聂xx。
按照警方的如此推断,任何一个在案发前后骑蓝色山地车在案发现场周边一带出现过的青年,都有可能被当成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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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可怜、可叹的是:因为聂xx的工作单位距案发现场不远,所以他成为了“按图索凶”的对象,并最终被非法剥夺了宝贵的生命!
2、聂xx被抓以后,侦查人员涉嫌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
聂xx的辩护人张景和曾经对申诉人说:他与聂xx第一次见面时,聂xx一直哭。张景和问聂xx:“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xx没吭声。张景和接着又问:“为什么你第二次承认了?”聂xx说:“打哩!”
申诉人不禁要问:老实而又口吃的聂xx,为什么开始“承认自己偷过东西,但是别的事情没干过”,但在被抓x天之后,却认下了自己根本没有做过的强奸、杀人恶行?在这x天里,侦查人员是怎样审讯聂xx的?聂xx是不是在严刑逼供下,才承认强奸杀人的?
五、聂xx一案,只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才有可能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于天下
聂xx冤案,涉及到xx省公、检、法的个别人,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地位和政治利益,千方百计要维持错误的判决(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的所作所为,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一方面,虽经申诉人及委托律师多次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涉,但两级法院一直拒绝把聂xx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交给申诉人;另一方面,当申诉人去xx省高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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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书》,提请再审此案时,xx省高院又以申诉人没有聂xx的判决书为由,不予受理;现在我们历尽周折,得到了两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还是不予立案。其肆意玩弄、践踏法律,剥夺申诉人诉讼权利的强权、霸道嘴脸,连顽石也为之浩叹!!
鉴于此,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以便排除各种干扰,彻底查清此案,还聂xx一个清白,也让九泉之下的受害人康菊花的灵魂得以安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聂xx 张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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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诉的条件
(一)提起刑事申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申诉的时限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刑事申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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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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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郑xxx,男,汉族,小学文化,xxxx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8,电话:0xxxxxxxxxxx。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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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理由如下:
总观本案,关键直接证据就是两个证人说他看到了申诉人打了“受害人”,但是这两位证人在公安机关问话、律师调查取证、法庭审理发问的时候做出了不同的说法。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发问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正面问题,关键地方有做假证的嫌疑,最后被法官问他们不一致的地方以什么为准,两个证人都说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为准。现就这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阐述理由;
(一)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理由如下:
1、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证人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不一致,和其他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称述也不一致。
A、证人张三(又名郑**)的证言:
xxx0年12月1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证人承认该材料为他所写。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一拳,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胸口”;打的次数:一拳,脚踏了几脚记不清了;打的位置:胸口;倒地的方式:仰面倒地;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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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地形的称述:凹凸不平,没有石板;对于“被害人”是否倒在石板上:称不是倒在石板上;对申诉人“被害人”另外一个当事人位置的称述:“被害人”站在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法庭发问的证言:辩护人多次问还有其它行为吗?都没有说申诉人用脚踩踏“被害人”胸口。
B、证人李四的证言:
xxx0年12月4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双方脱离的方式:为证人扯开。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拳打,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身上”;打的次数:二拳,踏了两脚,四次;打的位置:身体侧面;倒地的方式:侧面倒地,一只手被身体压着,一只手撑着地面;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面前;对案发地地形的称述:小斜坡,地平算可以,没有石头;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律师、开庭审理的时候证言不一,同一个证人在主要事实前后说法不一致,两个证人之间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也不一样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数,倒地的姿势,案发地形的叙述,拖脚的方式是拖一只脚,还是两只脚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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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完全不一样,“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述说是拳头打在左胸口,第二次陈述为拳头打在左腋窝下面一点;次数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势为仰面倒地;用脚在胸口踏了多脚。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认为伤是申诉人打的,带着主观臆断的证言怎么让人相信。
2、两个证人都有作假证的地方。
(1)、证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不一致;
(2)、律师发问的时候,两个证人对双方见面的地点、见面时间、见面打没打招呼,说法完全不一样。证人郑佰满说是夜晚九点见的面,见面地点是在院子里,见面时李四主动和他打招呼。证人李四说的是见面时间是下午四点,回家时候就见面了,见面的地点是在他打牌的房间里,他没有和证人郑佰满打招呼。
(3)、证人当庭说下午四点骑摩托车回家,回家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左右,而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还在家里吃了中饭。
(4)既然是回家吃豆腐饭,按照申诉人当地的习惯是一定要送礼的,但是被律师问道是否送礼,总是回避不答,说这是个人隐私,因为我律师手中有该送礼人家的记账清单,如果说就会当庭穿帮。
3、这两个关键证人都和“受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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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客观的反映情况。
张三和*佰满是亲兄弟,这是客观事实无法否定。张三说“被害人”王五认他们的父母作干爹干妈,这在张三的问话笔录中有记录,但是郑佰满故意隐瞒不说,反而说自己和双方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意欲还在?李四和郑佰满系亲叔侄关系这也是客观事实,虽然这在案件中没有反应。就是这些和“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都说看到了申诉人怎么打伤“被害人”的,而其他所在场的人却没看到,我想这是有蹊跷的。已经被证明说谎的证人,他所说的其它证言也无法保证都真实,所以说,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无法客观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二)、“受害人”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和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受害人”在xxx0年9月10日的称述说申诉人一拳将他打倒仰面倒地,拳打在左胸口位置,倒地后申诉人还用脚在“受害人”的左胸口踏了几脚,具体多少脚记不清楚了。而在xxx0年9月22日被打的位置却变成了左腋窝下面一点,踏就改成踏在身上其它地方了。“受害人”自己说位置是和申诉人是面对面,证人说郑佰满说是“被害人”站在申诉人郑xxx和当事人郑白云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是申诉人正面对着“被害人”的侧面。
第二、鉴定鉴定不具有客观性。
1、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的时间是为xxx0年9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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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但是在xxx0年9月10日的问话笔录中就有该鉴定结论的案号(邵)公(法)鉴(活检)字【xxx0】1720号鉴定结论了,这明显不具备客观性。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该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这是“补签”,只要稍微分析,这又是一个弥天大慌,分析如下:9月17日接到委托,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侦查机关补正为9月三十日,一审法院也认定为是这个时间,这还是重新陷于原来的困境,因为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你怎么掩盖,都是假的。只是原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20天就出现了,这样用“补签”来修正为在鉴定结论作出十天前出现,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还不是先有孩子后有老子的错误逻辑。这样的不具备客观性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有效,跟最高院沈德咏说的“宁肯错放,不肯错判”是背道而驰了,请二审法院仔细阅读这两个地方,认真对待这两个地方。(请领导重点关注这一重大逻辑错误的情况)
2、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用鉴定人的证言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这申诉人不说这样的逻辑对于错,只说如果你这样证明了,申诉人无话可说,说鉴定机构登记证书处于换证时间,鉴定单位可以到该机构登记机关开具在该鉴定时候确属换证,并有资格的证明,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证明方法相同,为什么拿不出来?推断可知没有啊!说白了就是证件换发过程中怎么证明自己的资质行为,鉴定机构拿出的是后面具备鉴定资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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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院绝对不会分不出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什么目的吧,那为什么还要这样认定了,是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3、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公安机关提交的这些资格证明是不合法的,理由见辩护意见第三条。现在先假设这是真的,这些资质可以证明什么?只能证明其中的两位鉴定人人在做出鉴定的时间内具备鉴定资格,其他两位鉴定人在做出鉴定的时候不具备鉴定资格,这还不排除有资格的两个人是否受到停业整顿等暂时不具备资格的特殊时间,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在做出鉴定结论的时候都具备鉴定资质,
4、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不客观;致伤原因病历上明显记录为患者自己不慎摔伤所致,鉴定结论上却将致伤原因记录为被打伤所致。鉴定人不依据客观材料进行鉴定,而是另外依据被鉴定人的称述说明来进行鉴定。患者本来就有旧伤在身,鉴定结论却没有对这伤是新伤还是旧伤进行分辨,无法令人信服。鉴定时间为xxx0年的9月33日,一个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鉴定结论,这种工作态度做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该份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客观,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该案两个疑点无法有合理解释。
1、被害人在检察院、法院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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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要赔偿主动放弃?还是自知理亏不敢面对?还是另有隐情?无法有一个合理的解释。2、报案寻求公力救济的是申诉人,而不是“被害人”,案发时间是xxx0年9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而“受害人”治疗却在xxx0年9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才到医院治疗,既然是被人打伤,为何迟迟不去就诊,为何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而不找致害人索赔了?无法有合理的解释,逻辑指向一个结果,那就是栽赃陷害,惹火烧身,不敢面对了。
第四、邵阳市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具备合法性,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补充侦查两次之后,原来的侦查机关还可以自行继续侦查,也没有授权检察院可以继续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提供的xxx2年做搜集的赵**证言、李四证言、杨**证言、仇**证言、王五陈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补签错误情况说明都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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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诉述,指控申诉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关键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对主要事实的称述都不一致且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证人在作证时说谎;第二次退补后,侦查机关继续再行侦查搜集的证据不合法;“受害人”不寻求经济赔偿且不报案无合理解释;因此检察院指控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郑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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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出申诉时要注意什么问题?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注意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刑事案子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诉?
应向案件终审人民法院申诉。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诉。对终审人民法院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得越级申诉。
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从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三、刑事案件案外人申诉的问题(案外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否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四、刑事申诉的基本要求(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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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五、刑事申诉的期间(当事人申诉的时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申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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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郑xxx,男,汉族,小学文化,xxxx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8,电话:0xxxxxxxxxxx。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理由如下:
总观本案,关键直接证据就是两个证人说他看到了申诉人打了“受害人”,但是这两位证人在公安机关问话、律师调查取证、法庭审理发问的时候做出了不同的说法。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发问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正面问题,关键地方有做假证的嫌疑,最后被法官问他们不一致的地方以什么为准,两个证人都说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为准。现就这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阐述理由;
(一)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理由如下:
1、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证人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不一致,和其他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称述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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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人张三(又名郑**)的证言:
xxx0年12月1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证人承认该材料为他所写。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一拳,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胸口”;打的次数:一拳,脚踏了几脚记不清了;打的位置:胸口;倒地的方式:仰面倒地;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米;对案发地地形的称述:凹凸不平,没有石板;对于“被害人”是否倒在石板上:称不是倒在石板上;对申诉人“被害人”另外一个当事人位置的称述:“被害人”站在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法庭发问的证言:辩护人多次问还有其它行为吗?都没有说申诉人用脚踩踏“被害人”胸口。
B、证人李四的证言:
xxx0年12月4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双方脱离的方式:为证人扯开。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拳打,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身上”;打的次数:二拳,踏了两脚,四次;打的位置:身体侧面;倒地的方式:侧面倒地,一只手被身体压着,一只手撑着地面;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面前;对案发地地形的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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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小斜坡,地平算可以,没有石头;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律师、开庭审理的时候证言不一,同一个证人在主要事实前后说法不一致,两个证人之间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也不一样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数,倒地的姿势,案发地形的叙述,拖脚的方式是拖一只脚,还是两只脚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说的也完全不一样,“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述说是拳头打在左胸口,第二次陈述为拳头打在左腋窝下面一点;次数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势为仰面倒地;用脚在胸口踏了多脚。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认为伤是申诉人打的,带着主观臆断的证言怎么让人相信。
2、两个证人都有作假证的地方。
(1)、证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不一致;
(2)、律师发问的时候,两个证人对双方见面的地点、见面时间、见面打没打招呼,说法完全不一样。证人郑佰满说是夜晚九点见的面,见面地点是在院子里,见面时李四主动和他打招呼。证人李四说的是见面时间是下午四点,回家时候就见面了,见面的地点是在他打牌的房间里,他没有和证人郑佰满打招呼。
(3)、证人当庭说下午四点骑摩托车回家,回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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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下午四点左右,而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还在家里吃了中饭。
(4)既然是回家吃豆腐饭,按照申诉人当地的习惯是一定要送礼的,但是被律师问道是否送礼,总是回避不答,说这是个人隐私,因为我律师手中有该送礼人家的记账清单,如果说就会当庭穿帮。
3、这两个关键证人都和“受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无法客观的反映情况。
张三和*佰满是亲兄弟,这是客观事实无法否定。张三说“被害人”王五认他们的父母作干爹干妈,这在张三的问话笔录中有记录,但是郑佰满故意隐瞒不说,反而说自己和双方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意欲还在?李四和郑佰满系亲叔侄关系这也是客观事实,虽然这在案件中没有反应。就是这些和“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都说看到了申诉人怎么打伤“被害人”的,而其他所在场的人却没看到,我想这是有蹊跷的。已经被证明说谎的证人,他所说的其它证言也无法保证都真实,所以说,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无法客观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二)、“受害人”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和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受害人”在xxx0年9月10日的称述说申诉人一拳将他打倒仰面倒地,拳打在左胸口位置,倒地后申诉人还用脚在“受害人”的左胸口踏了几脚,具体多少脚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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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了。而在xxx0年9月22日被打的位置却变成了左腋窝下面一点,踏就改成踏在身上其它地方了。“受害人”自己说位置是和申诉人是面对面,证人说郑佰满说是“被害人”站在申诉人郑xxx和当事人郑白云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是申诉人正面对着“被害人”的侧面。
第二、鉴定鉴定不具有客观性。
1、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的时间是为xxx0年9月17日,但是在xxx0年9月10日的问话笔录中就有该鉴定结论的案号(邵)公(法)鉴(活检)字【xxx0】1720号鉴定结论了,这明显不具备客观性。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该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这是“补签”,只要稍微分析,这又是一个弥天大慌,分析如下:9月17日接到委托,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侦查机关补正为9月三十日,一审法院也认定为是这个时间,这还是重新陷于原来的困境,因为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你怎么掩盖,都是假的。只是原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20天就出现了,这样用“补签”来修正为在鉴定结论作出十天前出现,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还不是先有孩子后有老子的错误逻辑。这样的不具备客观性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有效,跟最高院沈德咏说的“宁肯错放,不肯错判”是背道而驰了,请二审法院仔细阅读这两个地方,认真对待这两个地方。(请领导重点关注这一重大逻辑错误的情况)
2、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用鉴定人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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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这申诉人不说这样的逻辑对于错,只说如果你这样证明了,申诉人无话可说,说鉴定机构登记证书处于换证时间,鉴定单位可以到该机构登记机关开具在该鉴定时候确属换证,并有资格的证明,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证明方法相同,为什么拿不出来?推断可知没有啊!说白了就是证件换发过程中怎么证明自己的资质行为,鉴定机构拿出的是后面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绝对不会分不出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什么目的吧,那为什么还要这样认定了,是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3、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公安机关提交的这些资格证明是不合法的,理由见辩护意见第三条。现在先假设这是真的,这些资质可以证明什么?只能证明其中的两位鉴定人人在做出鉴定的时间内具备鉴定资格,其他两位鉴定人在做出鉴定的时候不具备鉴定资格,这还不排除有资格的两个人是否受到停业整顿等暂时不具备资格的特殊时间,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在做出鉴定结论的时候都具备鉴定资质,
4、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不客观;致伤原因病历上明显记录为患者自己不慎摔伤所致,鉴定结论上却将致伤原因记录为被打伤所致。鉴定人不依据客观材料进行鉴定,而是另外依据被鉴定人的称述说明来进行鉴定。患者本来就有旧伤在身,鉴定结论却没有对这伤是新伤还是旧伤进行分辨,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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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信服。鉴定时间为xxx0年的9月33日,一个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鉴定结论,这种工作态度做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该份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客观,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该案两个疑点无法有合理解释。
1、被害人在检察院、法院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要赔偿主动放弃?还是自知理亏不敢面对?还是另有隐情?无法有一个合理的解释。2、报案寻求公力救济的是申诉人,而不是“被害人”,案发时间是xxx0年9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而“受害人”治疗却在xxx0年9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才到医院治疗,既然是被人打伤,为何迟迟不去就诊,为何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而不找致害人索赔了?无法有合理的解释,逻辑指向一个结果,那就是栽赃陷害,惹火烧身,不敢面对了。
第四、邵阳市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具备合法性,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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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补充侦查两次之后,原来的侦查机关还可以自行继续侦查,也没有授权检察院可以继续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提供的xxx2年做搜集的赵**证言、李四证言、杨**证言、仇**证言、王五陈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补签错误情况说明都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诉述,指控申诉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关键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对主要事实的称述都不一致且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证人在作证时说谎;第二次退补后,侦查机关继续再行侦查搜集的证据不合法;“受害人”不寻求经济赔偿且不报案无合理解释;因此检察院指控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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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郑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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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讲讲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
一、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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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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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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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申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作出了规定。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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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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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式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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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刑事案件申诉书格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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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书格式是怎样的
一、刑事案件申诉书格式
申诉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事实与理由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________书抄件一份)
二、刑事案件申诉书范文
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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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及判决情况充分论证申诉的合法合理性,否则影响效果看。联系律师代写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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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刑事案件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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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一、刑事案件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
找法网温州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wenzhou 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二、刑事案件申诉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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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刑事案件申诉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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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的条件和程序
一、刑事申诉的条件
(一)提起刑事申诉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申诉的时限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刑事申诉的程序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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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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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郑xxx,男,汉族,小学文化,xxxx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8,电话:0xxxxxxxxxxx。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xxx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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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理由如下:
总观本案,关键直接证据就是两个证人说他看到了申诉人打了“受害人”,但是这两位证人在公安机关问话、律师调查取证、法庭审理发问的时候做出了不同的说法。在法庭上,对律师的发问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正面问题,关键地方有做假证的嫌疑,最后被法官问他们不一致的地方以什么为准,两个证人都说以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为准。现就这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阐述理由;
(一)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理由如下:
1、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证人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不一致,和其他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称述也不一致。
A、证人张三(又名郑**)的证言:
xxx0年12月1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证人承认该材料为他所写。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一拳,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胸口”;打的次数:一拳,脚踏了几脚记不清了;打的位置:胸口;倒地的方式:仰面倒地;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米;对案发地地形的称述:凹凸不平,没有石板;对于“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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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倒在石板上:称不是倒在石板上;对申诉人“被害人”另外一个当事人位置的称述:“被害人”站在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法庭发问的证言:辩护人多次问还有其它行为吗?都没有说申诉人用脚踩踏“被害人”胸口。
B、证人李四的证言:
xxx0年12月4日的自述材料:打的方式:一掌一脚;打的次数:一掌,一脚,二次; 拖得的方式:倒拉往后托;双方脱离的方式:为证人扯开。xxx1年4月2日的证言:打的方式:拳打,脚是直接踏“被害人身上”;打的次数:二拳,踏了两脚,四次;打的位置:身体侧面;倒地的方式:侧面倒地,一只手被身体压着,一只手撑着地面;拖得的方式:拿起双脚往后托;距离案发地距离:面前;对案发地地形的称述:小斜坡,地平算可以,没有石头;对“被害人”致伤原因:认为是申诉人打的;
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律师、开庭审理的时候证言不一,同一个证人在主要事实前后说法不一致,两个证人之间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也不一样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数,倒地的姿势,案发地形的叙述,拖脚的方式是拖一只脚,还是两只脚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说的也完全不一样,“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述说是拳头打在左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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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第二次陈述为拳头打在左腋窝下面一点;次数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势为仰面倒地;用脚在胸口踏了多脚。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认为伤是申诉人打的,带着主观臆断的证言怎么让人相信。
2、两个证人都有作假证的地方。
(1)、证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不一致;
(2)、律师发问的时候,两个证人对双方见面的地点、见面时间、见面打没打招呼,说法完全不一样。证人郑佰满说是夜晚九点见的面,见面地点是在院子里,见面时李四主动和他打招呼。证人李四说的是见面时间是下午四点,回家时候就见面了,见面的地点是在他打牌的房间里,他没有和证人郑佰满打招呼。
(3)、证人当庭说下午四点骑摩托车回家,回家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左右,而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还在家里吃了中饭。
(4)既然是回家吃豆腐饭,按照申诉人当地的习惯是一定要送礼的,但是被律师问道是否送礼,总是回避不答,说这是个人隐私,因为我律师手中有该送礼人家的记账清单,如果说就会当庭穿帮。
3、这两个关键证人都和“受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无法客观的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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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和*佰满是亲兄弟,这是客观事实无法否定。张三说“被害人”王五认他们的父母作干爹干妈,这在张三的问话笔录中有记录,但是郑佰满故意隐瞒不说,反而说自己和双方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意欲还在?李四和郑佰满系亲叔侄关系这也是客观事实,虽然这在案件中没有反应。就是这些和“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都说看到了申诉人怎么打伤“被害人”的,而其他所在场的人却没看到,我想这是有蹊跷的。已经被证明说谎的证人,他所说的其它证言也无法保证都真实,所以说,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无法客观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二)、“受害人”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和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受害人”在xxx0年9月10日的称述说申诉人一拳将他打倒仰面倒地,拳打在左胸口位置,倒地后申诉人还用脚在“受害人”的左胸口踏了几脚,具体多少脚记不清楚了。而在xxx0年9月22日被打的位置却变成了左腋窝下面一点,踏就改成踏在身上其它地方了。“受害人”自己说位置是和申诉人是面对面,证人说郑佰满说是“被害人”站在申诉人郑xxx和当事人郑白云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是申诉人正面对着“被害人”的侧面。
第二、鉴定鉴定不具有客观性。
1、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的时间是为xxx0年9月17日,但是在xxx0年9月10日的问话笔录中就有该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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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号(邵)公(法)鉴(活检)字【xxx0】1720号鉴定结论了,这明显不具备客观性。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该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这是“补签”,只要稍微分析,这又是一个弥天大慌,分析如下:9月17日接到委托,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侦查机关补正为9月三十日,一审法院也认定为是这个时间,这还是重新陷于原来的困境,因为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你怎么掩盖,都是假的。只是原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20天就出现了,这样用“补签”来修正为在鉴定结论作出十天前出现,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还不是先有孩子后有老子的错误逻辑。这样的不具备客观性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有效,跟最高院沈德咏说的“宁肯错放,不肯错判”是背道而驰了,请二审法院仔细阅读这两个地方,认真对待这两个地方。(请领导重点关注这一重大逻辑错误的情况)
2、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用鉴定人的证言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这申诉人不说这样的逻辑对于错,只说如果你这样证明了,申诉人无话可说,说鉴定机构登记证书处于换证时间,鉴定单位可以到该机构登记机关开具在该鉴定时候确属换证,并有资格的证明,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证明方法相同,为什么拿不出来?推断可知没有啊!说白了就是证件换发过程中怎么证明自己的资质行为,鉴定机构拿出的是后面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绝对不会分不出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什么目的吧,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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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还要这样认定了,是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3、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公安机关提交的这些资格证明是不合法的,理由见辩护意见第三条。现在先假设这是真的,这些资质可以证明什么?只能证明其中的两位鉴定人人在做出鉴定的时间内具备鉴定资格,其他两位鉴定人在做出鉴定的时候不具备鉴定资格,这还不排除有资格的两个人是否受到停业整顿等暂时不具备资格的特殊时间,没有证据证明鉴定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在做出鉴定结论的时候都具备鉴定资质,
4、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不客观;致伤原因病历上明显记录为患者自己不慎摔伤所致,鉴定结论上却将致伤原因记录为被打伤所致。鉴定人不依据客观材料进行鉴定,而是另外依据被鉴定人的称述说明来进行鉴定。患者本来就有旧伤在身,鉴定结论却没有对这伤是新伤还是旧伤进行分辨,无法令人信服。鉴定时间为xxx0年的9月33日,一个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鉴定结论,这种工作态度做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该份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客观,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该案两个疑点无法有合理解释。
1、被害人在检察院、法院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要赔偿主动放弃?还是自知理亏不敢面对?还是另有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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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无法有一个合理的解释。2、报案寻求公力救济的是申诉人,而不是“被害人”,案发时间是xxx0年9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而“受害人”治疗却在xxx0年9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才到医院治疗,既然是被人打伤,为何迟迟不去就诊,为何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而不找致害人索赔了?无法有合理的解释,逻辑指向一个结果,那就是栽赃陷害,惹火烧身,不敢面对了。
第四、邵阳市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具备合法性,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补充侦查两次之后,原来的侦查机关还可以自行继续侦查,也没有授权检察院可以继续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提供的xxx2年做搜集的赵**证言、李四证言、杨**证言、仇**证言、王五陈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补签错误情况说明都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诉述,指控申诉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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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客观性;关键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对主要事实的称述都不一致且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证人在作证时说谎;第二次退补后,侦查机关继续再行侦查搜集的证据不合法;“受害人”不寻求经济赔偿且不报案无合理解释;因此检察院指控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郑xxx
xxx6-6-6
民事申诉状制作技巧
2016最新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范本
2016年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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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刑事案件申诉所涉及的问题
刑事案件申诉所涉及的问题
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是什么?也就是说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该怎么办?
第一、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第二、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第三、申诉的管辖,即正确的申诉主体应该向哪个部门递交申诉书。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四、申诉的形式要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证据:
(一)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对于以上内容做出详细的补充解释如下:(1)、在上述(二)中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其中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2)、在上述(三)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适用了失效的法律;?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3)、在上述(五)中"程序不合法"是指:?审判组织不合法的;?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
据未经质证的;?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刑事申诉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
2、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
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
金占良律师
执业证号:111011994105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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