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涉外婚姻案件的有关管辖权的问题
涉外婚姻案件的有关管辖权的问题
1、我国的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涉外离婚案件的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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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存在的问题
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中国,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随着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婚姻关系倍受考验,伴随着现实无奈的加深,涉外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03年上海涉外婚姻缔结数量为3000余件,离婚人数为1000余件。
我们涉外婚姻的业务有二块,其一,涉外结婚咨询; 其二,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
涉外结婚咨询方面,是我们新近推出来的一项业务。推出此项服务的原因在于,随着涉外结婚人数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了解自己缔结的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移民、财产、亲权、抚养、离婚风险等各个方面,当事人希望了解所涉国家婚姻法律与中国法律的不同,从而做到心理有数,在日后婚姻关系的处理中有所准备。目前,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国籍或绿卡或永久居住权的取得、结婚后财产的分配与处理、面临离婚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等。
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是我们的强项,也是我们主要的涉外业务。今年元月至8月,我们共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及非诉事务19起,接待来访咨询40余次,回复各类涉外婚姻咨询300余个。就目前我们所述的涉外离婚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包括港、澳、台) ,或婚姻关系的缔结地在国外的情况。绝大部分案件一方是持中国护照的公民(留学生、持工作签证的中国人或华侨) 或是外籍华人,一方纯粹是外国公民(非华人) 的案件相对较少。
一、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
离婚原因方面来看,一般有几下几种:
1、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由于一方长期身处国外,分离多,欢聚少,情随境改,再牢固的婚姻基础也对以面对长期大洋两岸的分居生活。
案例:徐先生1995年三十四岁时去了美国纽约留学,其妻张女士在次年也取得了陪读的机会去了美国,经过努力,张女士也考取了纽约一所著名的大学攻读学位。1999年,徐先生感觉在美国不能实现梦想,随即回沪发展。但张女士在美国经过四年的奋斗,事业已小有成就,不愿放弃。接下来是近五年的分居,每年双方仅能见面一、两次,现张女士感觉再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身心疲惫,欲解除婚姻关系,在协议未果后,委托国内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
2、缔结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而是功利心切。相当多的女性把与外国人、华侨结婚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而非追求幸福的婚姻。有些女性以身为外国人女友为荣; 有些女性没有国外亲身的生活体会,又追求洋车、洋房的生活模式,向往国外生活。但一旦到了国外,发现一切并非自己所想,造成心理上的较大落差,加之一般选择的配偶
与自己年龄、兴趣爱好较大,使得原本感情薄弱的婚姻生活黯然失色,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很快就会在痛苦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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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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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
随着国际间交流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外国人进入中国,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随着环境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婚姻关系倍受考验,伴随着现实无奈的加深,涉外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03年上海涉外婚姻缔结数量为3000余件,离婚人数为1000余件。
我们涉外婚姻的业务有二块,其一,涉外结婚咨询;其二,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
涉外结婚咨询方面,是我们新近推出来的一项业务。推出此项服务的原因在于,随着涉外结婚人数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了解自己缔结的涉外婚姻关系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移民、财产、亲权、抚养、离婚风险等各个方面,当事人希望了解所涉国家婚姻法律与中国法律的不同,从而做到心理有数,在日后婚姻关系的处理中有所准备。目前,此类问题主要集中在国籍或绿卡或永久居住权的取得、结婚后财产的分配与处理、面临离婚时可能遇到的问题等。
涉外离婚咨询与代理是我们的强项,也是我们主要的涉外业务。今年元月至8月,我们共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及非诉事务19起,接待来访咨询40余次,回复各类涉外婚姻咨询300余个。就目前我们所述的涉外离婚案件,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国外(包括港、澳、台),或婚姻关系的缔结地在国外的情况。绝大部分案件一方是持中国护照的公民(留学生、持工作签证的中国人或华侨)或是外籍华人,一方纯粹是外国公民(非华人)的案件相对较少。
一、 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
离婚原因方面来看,一般有几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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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由于一方长期身处国外,分离多,欢聚少,情随境改,再牢固的婚姻基础也对以面对长期大洋两岸的分居生活。
案例:徐先生1995年三十四岁时去了美国纽约留学,其妻张女士在次年也取得了陪读的机会去了美国,经过努力,张女士也考取了纽约一所著名的大学攻读学位。1999年,徐先生感觉在美国不能实现梦想,随即回沪发展。但张女士在美国经过四年的奋斗,事业已小有成就,不愿放弃。接下来是近五年的分居,每年双方仅能见面一、两次,现张女士感觉再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身心疲惫,欲解除婚姻关系,在协议未果后,委托国内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
2、缔结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而是功利心切。相当多的女性把与外国人、华侨结婚作为改变生活状态的手段,而非追求幸福的婚姻。有些女性以身为外国人女友为荣;有些女性没有国外亲身的生活体会,又追求洋车、洋房的生活模式,向往国外生活。但一旦到了国外,发现一切并非自己所想,造成心理上的较大落差,加之一般选择的配偶与自己年龄、兴趣爱好较大,使得原本感情薄弱的婚姻生活黯然失色,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很快就会在痛苦中结束。
案例:刘先生(化名)36岁,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德资企业工作,因工作出色,后被派至德国西门子公司(Siemens)长期工作,后刘先生加入德国国籍。虽然刘先生先前娶了一位德国太太,但因性格不和离异,这使得刘先生怀念中国传统女性的优点,希望再婚娶一位中国夫人。刘先生在2001年回沪探亲时,通过朋友认识一位23岁的上海女孩王小姐(化名),在接触不到一周后,王小姐就提出结婚,刘先生感到时机不成熟,但王小姐一再坚持在刘先生在一个月探亲假期间办理好一切结婚手续,刘先生随即与之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2002年春节过后,刘先生为王小姐办理了签证手续将其带回德国。到了德国后,王小姐发现刘先生虽然有车有房,但在德国是一件很普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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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住房还是租的公寓,刘先生虽然工资丰厚,但缴税很高,所剩根本没有原来所想的多。加之刘先生工作繁忙,没有时间陪王小姐去欧洲各国旅行,王小姐失望之余,在返回中国后拒绝再回德国与刘先生一起生活,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及提出婚后经济帮助的要求。
3、嫁给“洋人”原为出国目的,一旦目的达到或不能得逞便“分道扬镳”。
案例:有些女性为达到出国定居或深造,利用同外籍人士通婚为手段,达到拿到签证或绿卡的目的。沪上火爆的涉外婚介中介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折射了这种现象。李女士(化名)通过涉外婚介所认识了日本人中井,闪电式结婚后,李女士即要求中井为其办理签证手续。松井委托日本国内的一家移民事务所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这家移民事务所的要求,要李女士拿出180万日元(折合15万人民币)。李女士和亲戚朋友借到款后,将该笔钱款汇入日本这家事务所的账户。但在办理签证时,由于李女士有受到过劳动教养的历史,虽经多次努力,但签证最终未予通过。见无法去日本,李女士与松井协议离婚事宜,松井表示离婚可以,但其不能回中国办理,于是,李女士只得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手段解除这段婚姻。
4、国籍、习惯、观念、风俗、语言的差异导致没有认同感和归宿感。
案例:事实上,涉外婚姻较国内婚姻相比是高风险的,它的不确定性更高。从传统上讲,中国人更讲究门当户对,而对跨国婚姻来说,缺乏共同的文化圈,双方在语言、风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这些都是双方必须要跨越的障碍,一旦不能逾越,只能导致分手。
梅小姐(化名)在沪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个澳大利亚男子贝伦(化名),双方一见钟情,不久便坠入爱河走向了结婚礼堂。结婚后,梅小姐不顾家人的竭力反对,办好签证同贝伦一起到了澳州。贝伦在维多利亚州有自己的别墅和跑车,应当说物质生活还是很好的。但梅小姐在此居住了一段时间后,觉得非常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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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和寂寞。澳州地广人稀,虽然居住条件很好,但周围没有邻居,没有朋友可以交流,梅小姐是上海人,很喜欢吃中国菜,但到了澳洲却很难吃到可口的饭菜。令梅小姐尤为烦恼的是,贝伦是基督教徒,不仅耗用大量时间作礼拜及神事上,而且还劝促梅小姐信教。结婚之前梅小姐认为无足轻重的“小节”现在却变成影响夫妻感情挥之不散的阴影,经过近一年的生活后,忍无可忍的梅小姐终于冷静地向贝伦提出分手,并在回沪后委托律师办理了离婚手续。
当然,造成涉外婚姻关系破裂还有很多其他原因,如,家庭暴力、性无能、恶意重婚等,但相对来说数量较少,在此不再赘述。
二、 涉外婚姻案件的面临的问题。
1、双方均为外籍,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由于管辖权原因,上海法院不予受理,所在国法院也不予受理,造成某些当事人无法离婚。
案例:李先生早年赴美,并加入美籍。1991年与日本籍女士Yawa在纽约州注册结婚。2000年,李先生公派上海工作,一直至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欲提起离婚诉讼。但在管辖问题上,却遇到了“二不管”的头疼问题。根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即使是美籍,在美提起离婚诉讼须在提起时在美居住了半年以上。因此,根据美国律师的回复,李先生不能在美提起离婚诉讼。而上海徐汇法院也已没有管辖连结点为由,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上海法院管辖的起诉状。这样,李先生的处境非常尴尬,想离婚却没有地方受理,离婚的权利不能行使,让他哭笑不得。
2、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长时期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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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长期跨洋分居,很多当事人与配偶间的联系中断,不知配偶下落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国外一方当事人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六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二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让很多欲离婚的当事人望而却步。还有一些国外当事人虽然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和传票,但不睬国内法院,法院不见回执还要履行相关的公告程序,接下来的程序也需要漫长的时间。
、财产调查受限,执行希望渺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落实。 3
根据国私私法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处理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如存款、股票的查询,往往又在国外,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自然不能延伸到国外,律师国外取证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国内的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就算好不容易判决支付钱款,而国外一方又拒不履行,国家间司法协助程序繁杂,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维护。
涉外婚姻登记归口省级民政机关
从10月1日起,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关于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了一定难度。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涉“外”婚姻的登记机关,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涉“外”婚姻登记的服务,解决分散管理、登记造成的手续烦琐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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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还对涉“外”婚姻的非内地居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于港、澳、台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单身”证明(无配偶证明)和“非近亲”证明;对于华侨要求出具有效护照以及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单身”证明和“非近亲”证明也同样有效;而对于外国人,则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
”证明,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单独出具的“单身”证明也同样有效。 “单身
民政部负责人强调,《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等一系列有关涉“外”婚姻登记管理的规定,将自然废止。
范文四:涉外婚姻管辖
涉外婚姻管辖
离婚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立案是否能被法院受理,法院首先看的也是是否属于该法院管辖,所以管辖权也是首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以下是律伴网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 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些 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具体总结如下:
1)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 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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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涉外婚姻手续办理的管辖机构是哪个
涉外婚姻手续办理的管辖机构是哪个
涉外婚姻手续办理的管辖机构是哪个,关于这个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涉外婚姻手续办理的管辖机构是哪个这个问题,如果你想知道,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律伴网小编的步伐一起往下看吧。
涉外婚姻管辖,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合适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即该向何地法院起诉?是当事人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婚姻管辖,法律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管辖,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合适
根据这些规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审理时,均适用我国。具体总结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
8.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他们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9.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出国人员同国内一方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涉外婚姻手续办理的管辖机构是哪个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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