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情书的适用范围
情书是相互倾诉爱慕之情,交流思想的基本方式。情书要适时而发,不可滥用,否则会达不 到预想效果。有人就说,过多的情书犹如盲目地射箭,密而不中。一般来讲,情书通常适用 于下列一些情形。
(一 ) 在初识时
初次相识,顿生爱意,那么不妨写封书信给对方,一则让对方了解自己的心迹,同时也可以 加深双方的相互了解,试探一下对方对自己的看法。这是恋爱的起步阶段,若做的好,就可 以由此涉入感情的爱的海洋中,扬起爱的风帆,奋勇向前。有一位大学中文系老师对服装厂 的一位女经理开始印象一般, 经过几次接触后, 也未有很大的进展。 于是颇有心计的女经理, 利用自己平时喜欢写作的特长,用饱蕴感情的笔墨写下了一封洒脱聪慧的情书,令这位大学 老师刮目相看,之后两人关系就迅速升温,终结连理。
(二 ) 发生矛盾,误会时
恋爱之中,发生些误会和矛盾是常见的,这是爱情发展的必然现象。因为恋爱双方常常过分 在意对方的言行举动,因此这种敏感的心必然会处于一种猜疑和紧张之中,误会则可能造成 较为严重的后果,遗恨终生,所以写封情书给对方应该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通过这封情书, 可以释解对方的疑虑,同时也会让对方感受到你的体帖和关怀,这样的情书会使你收到意想 不到的幸福。
(三 ) 在对方忧愁失意时
恋人之间或恋人同社会上其它人之间常会发生一些令人不快的事情,同时社会生存方面种种 压力也会使人处于忧愁失意的状态中。 因此, 此时写封情书给对方无疑是 “雪中送炭” , 可以 解除烦恼,增强对方的自信力,让对方感受到你的温暖和爱意。恋人最感到快乐的是双方能 相互信赖和信任。产生困惑与烦恼的恋人一般很想从对方那里获得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得 到对方的体贴和适时的开导。这样,这种情书往往可以使对方感到温暖,感到对方的绵绵之 情, 可以使恍惚的精神归于平静, 这种情书是对对方最大的安慰, 能给对方带去极大的满足。
(四 ) 在爱情处于转折的阶段时
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再到定婚成婚,这是恋爱必经的阶段。在每阶段的前后,都是较为重 要的时期, 此时的情书往往可以让爱的帆船顺利地驶入下一个港湾, 越来越靠近婚姻的殿堂, 心中有数的青年男女往往会抓住这一有利的时机,构思出考究、细腻、动人的情书。
一位男青年在双方恋爱趋于成熟时,挥笔写下了洋洋万言的情书,回顾了双方走过的共同岁 月,畅说相爱相知的幸运,表达了自己对爱的执着和坚定,使姑娘也最终下了决心,确定了 两人的婚姻关系。
(五 ) 当爱情的“红线”将断未断时
恋爱的双方常常在恋爱的时候出现一些让人难以接受的现实情况,恋爱常常会走进一个“死 胡同” 。 初恋的感情遭受重创自不待言, 就是那些热恋中的男女, 也会由于主客观的一些原因, 而使感情的温度降低甚至冷却,分手的结局可能随时而至。因此,此时的情书,可能是“性
命攸关”的情书。爱是来之不易的,不要轻言放弃,要懂得拯救自己的爱情。一封情书虽可 能只是零星的火种,但它却可能重新焐热对方冷却的心,使爱情从“黑暗”走向 “光明” 。
(六 ) 在双方确定关系时
能走到此时的双方彼此已十分了解,感情有了寄托,可以松口气了,但此时也不可懈怠,因 为最后向婚姻的冲刺还未完成。所以要在此时冷静地为双方的未来设计一个蓝图,对今后的 交往方式、感情的轨迹作一个理智的分析。这样不但可以使对方加强对你的信赖和依靠感, 而且会夯实双方感情的基础。这是一封让人动心的情书。
(七 ) 当双方度过恋爱阶段而进入婚姻的殿堂时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 而是才刚刚起步, 婚姻使双方的情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 恋爱” 的路还很长很长,婚礼过后或蜜月之中的情书,对维系爱情,创造美好的新生活是十分必要 的。此时的情书不妨写下自己的短处和不足,将自己全部“暴露”给对方,也可以为今后的 生活定些起码的准则,共同筑建爱的“巢窝” 。
(八 ) 在一些特殊的日子里
家庭生活中,每逢佳节或纪念日,或小别时,写封情书,会增强双方的情感,加强彼此的理 解,让对方感受到真挚的情意,为家庭生活增添活力和情趣。
每逢佳节倍思亲,按时送达的节日情书,可以让对方沉醉于爱的享爱之中。结婚纪念日,对 方的生日,收到爱人写给自己的情书,是双方珍视爱情之果的最好体现。双方会在过去的回 忆中, 重温爱的甜蜜, 会在对方的关切中感受人生的多彩和乐趣, 爱永远意味着为对方付出。
(九 ) 在平常的日子里
人们把握了恋爱的各个时机, 却不能忽略平常的日子。 爱人永远在为家庭付出着自己 的劳动 和心力, 所以要在平常的日子里, 在不起眼的日子中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爱恋和关心 , 平常 日子写的情书所起的效果可能是令人震奋的,爱情的甘露在这平常的日子中也许品味起来更 加醇美和幸福。
范文二:甘特图的适用范围
甘特图的适用范围
由于横道图太简单,用它来描述较复杂的计划安排时,就显得无能为力了。首 先,横道图无法描述项目中各种活动间错综复杂的相互制约的逻辑关系,而这种关 系是在安排大型项目计划时经常遇到的。其次,横道图只能描述项目计划内各种活 动安排的时序关系,无法同时反映更多的由项目策划者或实施者关注的其他计划内 容,如影响 项目总工期的关键活动有哪些 ? 在哪些活动的节点存在一定的活动余地 等。另外,横道图也不便于调整,从而也不便于优化。因此,横道图的应用受到一 定的限制,通常仅适用 于如下场合 :
1. 用于某些小型的,简单的,由少数活动组成的项目计划 ;
2. 用于大中型项目或复杂项目计划的初期编制阶段,这时,项目内复杂的内容 尚未揭示出来 ;
3. 用于只需要了解粗线条的项目计划的高层领导 ;
4. 用于宣传报导项目进度形象的场合。
范文三:BT模式的适用范围
资料来源BT投融资网 2007-7-9
BT
BT模式的内涵及特征决定其不可能大范围的适用各种项目,特别是由于BT模式项目风险较大,要求发起BT模式项目的法律主体(BT模式项目发起人)具有较高的信用和经济实力,因此BT模式并不适合适用于普通的工业和商业投资
项目,比如生产工厂、商品房及普通娱乐设施等。笔者认为,BT模式的适用范围应该定位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其主要行业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
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9.体育、旅游等项目;
10.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范文四:四氟垫的适用范围
四氟垫的适用范围
http://www.lxjikmf.com O型密封圈 廊坊浩铭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法兰密封垫片,金属缠绕垫片、石墨填料环、芳纶盘根、石棉橡胶垫片、陶瓷纤维盘根...发布时间:2014-03-23浏览次数:19返回列表 四氟垫片密封的局部结构 : 形密封环的结构简单预紧力小,密封可靠,使用成熟。可用于,, :~~~ ,~~~,,,, ,:~? ,充气环可用到,~~~,~~?,,,, ,,~,,, ,个别甚至达到,:~~ ,~~,,,,的场合,这种密封结构的缺点是对接焊比较困难,环身也不易达到精度要求,尽 管如此,它仍是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密封结构。 四氟垫片常用奥氏体不锈钢小管 ,直径不超过,,,,,制成,为改善密封性能常在 四氟垫片外表面镀银。常用的预紧件为螺栓、卡箍或紧固件。 四氟垫片是径向自紧式密封,其结构如图, ,:所示,将三角 垫置于筒体法兰和顶盖的,形槽内,考虑到密封效果,四氟垫片的内 径最好要比顶盖及法兰槽的直径略大些。当拧紧连接螺栓时,三角 垫受径向压缩不上、下槽贴紧,并有反弹的趋势。在四氟垫片上,下 两端点产生塑性变形,建立初始密封。 升压后,介质压力的作用使刚性小的三角四氟垫片向外弯曲,两斜 ,,面不上,下,形槽的斜面贴紧,压力愈高,贴得越紧,并由原先的线接触变为面接触,此 即四氟垫片自紧作用之所在。 四氟垫片的材料一般采用,~钢或,:,,,,,,,,。为防止上、下槽错动而造成环不槽表面擦 伤,可在四氟垫片外表面镀~ ~:,,左右的铜或在沟槽底部加垫一层铜箔或银箔。 四氟垫片和法兰、顶盖的沟槽加工后,其外表面不允许有刻痕、刮伤等缺陷。 四氟垫片结构比较精细,尺寸紧凑,开启方便,预紧力小,接触面小,密封性能优 良,可用于压力、温度有波动的场合。但是四氟垫片和上、下法兰沟槽的加工精度要求极高, 大直径的四氟垫片加工较为困难。 四氟垫片的适用范围:,,,,~~~,,,, ,:~?,,,,,~,,,。但也有用于,,, ,~~~,,,,,,,~~,:,,,的。 , 其
他形式密封 如图, ,,所示的四氟垫片密封均属于特殊形式的密封四氟垫片,它们具有结构紧凑,接触面小, 但加工精度高尤其是 , 形环,要求在密封槽内有一定的过盈量,这样使制造不安装的要 求大大提高。 , 形环是依靠工作介质的压力而使密封垫径向压紧,以产生自紧作用并达 到密封目的;这种密封结构在石油化工工业中较早使用,从中低压到高压以至在高温下都有 较好的密封性能,但其自紧作用较小。金属八角垫不椭圆垫密封是炼油和加氢装置中习惯采 用的密封结构。廊坊浩铭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mmfcl 友情提醒:此用户是免费用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Sealing.cn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为保障您的利益,建议优先选择密封通会员!
范文五: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效力范围,即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从时间与空间的结合上,界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与对象。刑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的关系。所以是任何国家刑法在适用之前都必须解决的原则问题。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空间效力—主要指对地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法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要求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无论犯罪主体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本国人犯罪,无论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属地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属人原则,但单纯采用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的不多。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无论犯罪发生在域内还是域外,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我国也采取这一立场。
二、我国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2(领水:即国家领有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3(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二)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刑法第6条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1
航空器—指空间航行的各种航空工具,例如人造卫星、航天飞机、宇宙飞船、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具。
2.我国驻外使馆内:
(三)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境内开枪,打死境外人员。
(四)“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1(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及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性刑法条款,当出现法规竟合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案例导入:金某越境强奸、抢劫案
金某~男~,,岁~中国公民。1999年?月,日晚~金某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朝鲜民主人民共和国清源市元山郡两营里~将该国公民金某某强奸。同年?月,日晚~金某携带菜刀又窜到该国清源市元山郡七城里学校附近的大道上~持刀威逼小学生林某欲行强奸时~被路过的群众发现逃回我国。同年?月11日凌晨~金某再次携带菜刀偷越国境到该国清源市元山郡~窜入养鸡场~持刀威胁并抢劫了该国公民车某手表一块~后欲行强奸时~遭车某的反抗~当场抓获。后引渡回国归案。对金某的行为应当如何使用法律,
三、属人管辖:
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一)我国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2
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般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刑事管辖豁免权,可以除外。
与79刑法第4条、第5条相比较,明显扩大了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事管辖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删除了79刑法第4条列举的反革命等罪适用本法的规定,而代之以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一般性规定。
2(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刑法93条)和军人(450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本法。
3(对于一般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限制,仅将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排除在外,删除了79刑法第5条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限制。
案例: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在俄罗斯境内行使时,我国公民李某与朝鲜公民高某发生矛盾,李某将高某杀死,对李某的行为( A )
A.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B.不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适用我国或者外国刑法 D.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与国际列车的国籍没有关系,应根据属地、属人、保护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权。本题中根据属人管辖的规定,我国对此案有管辖权。
四、保护管辖:(凡侵犯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我国刑法也有一定管辖权,但其适用受到很大限制。
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五、普便管辖:
所谓普遍管辖,是指只要侵害了由国际公约、条约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本国刑法就有适用的效力。普遍管辖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旨在打击国际犯罪,遏制国际恐怖活动,维护良好的国际秩序及人类的和平与安全。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3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综上,我国刑法在空间适用范围问题上,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了普遍管辖原则。
六、外国刑事裁判的效力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外国公民朴某~潜入我国某公司驻该国办事处内行窃~被我国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逃脱李某的追捕~朴某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问:朴某的行为应否受我国刑法追究,
根据保护管辖的规定,应受我国刑法追究。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如97刑法,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452条)
二、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由立法机关做出决定。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刑法明文规定有终止失效的时间
3.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
三、刑法的溯及力:
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对此问题,学者有不同见解:
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
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我国也采用此原则。
案例导入:
1997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携带自制的火药枪去山中打猎未果,遂拎枪下山.在返回途中,遇见被害人胡某.二人说话时,陈某右手拿着枪,枪口正对着胡某的头部.由于陈某疏忽大意,枪支走火,散弹击中了相距不远的胡某的头部.胡某倒地不起,陈某立急将胡某送到医院抢救,并去公安机关自首.但胡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亦认定陈某犯有过失杀人罪,
请问:若审判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进行,该怎么判。
我国1979年刑法第133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1997年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应按照下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法没有溯 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 决未确定,就适用新法,即刑法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的,且未经追溯时效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旧法,即新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法重,则应适用新法,即刑法有溯及力。
(4)行为时法律与修订后的刑法对量刑情节或刑罚制度有不同的规定的,其有无溯及力同样取决于是否对被告人有利。
(5)对跨越修订刑法实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的行为,应统一按新刑法处理,但原刑法处理轻的,在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6)对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例外:?1982年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采用有条件的从新原则:
?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3条:“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案件,适用本决定。”采用从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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