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doc】简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简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仑肥学院学辛艮(社会科学版)
2006年11月第23卷第4期
JournalofHefei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Nov.2006Vo1.23No.4
简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赵建玲h,张洁仆
(1.安徽大学a.社会学系,b.研究生部,合肥230039)
摘要:两税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当时土地集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赋役制度.两税法的总
原则是"量出制入",其主要特点是以资产定税.这一制度否定了"以丁身为本"的赋役制度,征税标准从人丁转
移到土地资产,对唐朝后期的政治以及唐以后历代税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中
的里程碑.
关键词:两税法;杨炎;量出制入;资产定税
中图分类号:K2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0X(2006)04—0084—04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推行的两税法,
是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次税制改革.有关两税
法的由来,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学术界涉及较多,成
果也很突出,弄清了两税法的许多问题.本文试在
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重新考察这一问题.
1两税法是唐中期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
两税法的推行是租庸调制遭到破坏的结果.
《新唐书?食货志》称,"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
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这两句话很好地阐
明了两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纵观唐以前的中国赋
税制度,大都是以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 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和财产. 唐朝前期,租税制度长期实行租庸调制,这一制度是 根据均田制制定的.租庸调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 是田租,针对口分田而设的;二是户调,针对永业田 (世业田)而设立的;三是庸,针对正役而设的.当 时尽管存在土地兼并,但多数农民有田可耕,社会经 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因而能够通行无阻. 唐朝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大批农民失去土 地而流亡或者成为地主的佃户,政府所掌握的人口 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渐枯竭,因而建立在均田制基 础上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了.租庸调制的破坏严 重地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造成"王赋所入无几"的 财政困境】卷u《杨炎传).为了增加收入,政府不得不 加大对农民的赋税征收,以致苛捐杂税名目繁多. 《唐会要?租税上》记载,"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 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也".人民负担 13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果继续 下去,势必危及唐朝统治的稳定.因此对税制的改 革已经刻不容缓.
面对窘迫的财政状况和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 唐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弦更张.安史之乱以后,最高 统治者已不再坚持租庸调法,而是命令地方官吏根 据实际情况,量贫富等第来收税.唐初以来作为租 庸调补充形式的地税和户税13益受到统治者的重 视.地税是由义仓纳粟制度发展起来的,唐初规定 从王公贵族到普通百姓都必须交纳,按照田亩的数 量,每亩二升.户税亦称"赀课",是资产税,唐高祖 武德年间已开始实行,按照户等交纳铜钱.唐代初
期,地税和户税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但所占比例 很小.唐玄宗天宝年间(742_755年)随着垦田面 积的扩大和户口的增多,13益重要.安史之乱以后, 地税和户税的征收标准不断提高.代宗永泰元年 (765年)五月,规定京兆麦大稔,每十亩官税一亩. 大历元年(766年),以国用不足,征收青苗钱,一亩 征税十五文.大历五年(770年)规定,青苗钱分夏, 秋两季征收,"京兆府夏麦,上等每亩税六升,下等 每亩税四升,荒田开佃者每亩税二升;秋税上等每亩 税五升,下等每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每亩税二 升".】糨'减次年秋税敕这里已明确将地税分夏,秋两次 征收.至于户税,武德年间(618-_626年)分为三等 征收,后来改为九等.玄宗天宝年时一年达二百万 贯,代宗时增加到六百万贯.大历四年(769年)规 定,上上户课税四千文,下下户课税五百文,同天宝 年间相比,下下户增加了二百八十文.王公百官与 收稿日期:2006—02—28修回日期:2006—08—08 作者简介:赵建玲(1966一),女,安徽金寨人,安徽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张洁(1968一),
女,江苏镇江人,安徽大学研究生部
助理研究员.
第4期赵建玲,等:简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85 民户同样课税,"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 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卷.(租税上户税 和地税收入的不断增加,为向两税法的过渡创造了 条件.建中元年,宰相杨炎正是在此基础上制定了 两税法.两税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代宗大历年间 (766—779年)税制改革的继承与发展.
2两税法的内容分析
两税法之得名,是由赋税分一年两次征收而来. "两税"的名称不是杨炎的独创,早在玄宗时就有文 献记载.《唐会要?租税上》载:"天宝九载十一月, 敕自今已后,天下两税,其诸色输纳,官典受一钱已 上,并同枉法论."这里所提到的"两税"是指租庸 调,与后来"两税法"之"两税"不同,因为丁租征于 每年十一月至次年正月的冬季,庸,调征于每年八月 至十月的秋季,故名"两税".不过"两税"这一名称 后来被杨炎所沿用:"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 月."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 正式颁布"两税法".据《旧唐书?杨炎传》,两税法 的主要内容如下:"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 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 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 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 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人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 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 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 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 总统焉."
从这段材料来看,两税法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税收原则:"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 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
"量出制人"是两税法的总原则._4J''量出制人" 就是以支定收,先计算每年政府所支出的数额,然后 把把这一数额分配到各州县进行征收."度"就是 预算,预算出每年需要支出的数额;"赋于人"并不
是硬性摊派,而是根据各州县土地和人口以及经济 发展情况来决定,具体到每户还要根据贫富程度而 定.在两税支出额制定时,选择了大历十四年(779 年)的税额为准,"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 田之数为准".目的是给统治集团制定一个税收的 最高界限.
(2)纳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这是两税法对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再区分主户 和客户,所有"见居"人口都成为两税法的纳税对 象.对于不定居的商贾游贩,在所郡县"税三十分 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其他如皇亲 国戚,官僚,衣冠形势户等也都成为纳税对象,不再 享有免税特权.这说明经过赋税改革以后,几乎全 国人户都成为两税的纳税对象,征税面扩大了. (3)纳税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租庸调的征收是以人丁为本的,两税法"唯以 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 多者则其税多".两税法主要特点是资产税,以贫 富为差,富有者多交,贫穷者少交或不交.两税法是 由地税和户税发展而来的,地税来源于土地,户税是 按资产来确定,而土地依然是资产的主要内容.所 以《通典》卷4O《职官典》讲到两税法时"分命使臣, 按地收敛".虽然划分户等中会出现偏高或偏低的 问题,但仍有一定依据,其宗旨是坚持"以贫富为 差"的原则.
(4)纳税期限:"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 便者正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这是对征税时间的规定.两税法每年分两次征 收,夏税征收不得超过六月份,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份.两税法一年分两次征收,征税时间非常明确,改 变了过去征税时间过长,影响工作效率的状况. (5)纳税物品:"计钱纳物".
两税法以前,作为正税的租庸调完全交纳实物, 仅作为其补充的户税交纳铜钱.两税法完全以钱来 作预算,不再以物来确定了,用钱计定后,再折纳成 实物.唐人陆贽是反对两税法的,他在谈到两税法 时也说:"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 绢."_5两税征收采取这一手段,是当时货币经济发 展的表现.货币纳税代替实物纳税是对租税制发展 的一个推动.不过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制, 两税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谷粟等实物,而是"定税计 钱,折钱纳物".因而,对两税法的征收手段既要承 认它的进步性,同时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 (6)简化税制:"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 申报出人如旧式".
两税法是合各种赋税为一体的税收制度.它以 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其他各种杂税吸收进来,统统 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所以王夫之称"两税之法,乃 取暂时法外之法,收人于法之中".两税法中明确 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初行 两税法时,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 外敛者,以枉法论".[]糨(租税下经过这一改革,纳税 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纳税手续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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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行,使唐代赋税的征收发生根本的变化,故当时人 说"天下便之".
经过改革,新建立的两税法与原来的租庸调制
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租庸调制是以"丁身"为 本,而两税则以资产为准;其次,租庸调制的原则是 "量人为出",这也是以前历代所奉行的财政制度, 而两税法的"量出制人"的财税原则与之完全相反; 第三,租庸调制的纳税对象主体是土着户和课户,而 两税法的纳税对象包括王公贵族在内的所有居民. 另外,租庸调的征收是实物租税,而两税法的征收是 以钱计算,折钱纳物.这些不同之处说明唐代租税 制度经过改革确实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与发展. 3两税法对唐朝的历史影响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 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 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以 及中央集权制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积极意义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扩大了纳税面,政府财政收人增加了.唐 朝在实行租庸调制时,主要纳税对象是课户,那些皇 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 妇"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贵族官僚还庇荫着 大批的客户,不承担赋役.两税法规定,不论主户, 客户,都要纳税,原先那些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不 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负担税收.纳税户 随之大量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财 政收人.唐朝在租庸调制破坏以后,国家财政收人 没有保障,两税法规定数额来征收,实行统一的税 制,使国家赋税收人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这对 于战乱之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两税 法实行后,政府财政收人每年达到三千万贯以上,比 两税法实行前增加了一倍以上,改变了财政上长期
窘困的状况.唐朝政府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人, 注意查核户12I.据《新唐书?食货志》,朝廷共清查 出主户一百八十万户,客户一百三十万户,一律编人 当地户籍.
其次,均平了纳税的负担,具有其合理性.两税 法的征收,不再以丁,户来计算,而是以资产,田亩来 计算,就是以"以贫富为差".正如当时陆贽所说, "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从法令 规定上来看,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土地是资产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当时诏令承认, "据地出税,天下皆同".大中年间诏书也成,"青苗 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租合随去".[.]籼<租税下'贵 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担的两税也相应多,在一定 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并 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 尖锐的阶级矛盾.
第三,起到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安 史之乱以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 滋长,出现藩镇割据的状况.地方藩镇特别是河朔三 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人于朝廷"[]卷H'田承嗣传), 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强盛.两税法消除了从 前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 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旧唐书?杨炎传》 记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着,赋不加 敛而增人,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 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随后朝廷制定 税收的分配办法,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分为上供, 送使,留州三部分,上供,即地方上输送到朝廷的财 赋,收回了在安史之乱中丧失的部分财权,从而为平
息藩镇之乱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唐代元稹在《钱 货议状》中提到,"自国家置两税以来,天下之财限 为三品,一日上供,二日留使,三日留州,皆量出以为 人,定额以给资".[]《钱货议状'宪宗元和年间 (806—820年)利用实行两税法积累起来的财力,展 开对藩镇的斗争.
但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其 一
,税外加征,使人民负担逐渐加重.本来按照制 度,各项赋税均已纳人两税之中,但政府常常巧立名 目,增加税收.两税法行之未久,政府财力匮乏,便 加征税课.建中二年五月,"以军兴,增商税为什 一
"
.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之 上,每千钱附加二百文,得到唐德宗德批准,并下令 各道一体实行.贞元八年(792年),剑南西川节度 使韦皋又奏请加征十分之二的税额.随后,两税数 额不断提高.其二,配赋不均.两税法以大历十四 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 进行摊派,但由于战乱,田亩数变化很大,而当时仍 以旧额摊派赋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三,折钱纳 物,致使人民负担随币值的波动而波动,负担不能稳 定.两税法实行初期,钱轻物重,物价较高,后来由
于物价不断下跌,货币税额不变,造成钱重物轻,人民负担自然加重了.陆贽上疏说:"往者纳绢一匹, 当钱三千二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 文,往输其一者今过其二者矣.虽官非减增赋,而私 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正是在各方面压力之
下,两税法在实行20余年以后,以钱计税的做法渐 渐被取消了,还原为过去的实物计税.其四,资产难
第4期赵建玲,等:简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更地位87 以估算.两税法是按照户等纳税,唐朝三年一定户 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 而户等依据资产而定,资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动 产的数额也很难准确估算.从本质上说,两税法在 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根源在于封建制 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会根源存在,任何税 制改革都难免类似的命运.
4两税法在赋税史上地位
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重 大意义的税制改革,这就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后期 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人亩".尽管两税法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种种弊端,尽管在实施中并没有 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但是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 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在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 有划时代的意义.
首先,两税法是比较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制度, 它是和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大部分成为佃户以 及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两税法开创 了以货币计税的先例,使全国有了统一的计税标准, 便于统计和核算管理.货币计税必须有充分发达的 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基础.唐代商品经济虽然有了很 大的发展,但农业上的商品经济成分还不高.但是, 杨炎在当时农业商品化并不发达的条件下就发现并 运用这一计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至今仍在财政上 沿用,反映杨炎卓越的见识.
其次,两税法否定了过去"以丁身为本"的赋役 制度,而完全以资产即土地和财产作为纳税的依据, 资产多者纳税多,资产少者纳税少,把赋税负担从身 丁转移到资产上,一方面使赋税征收趋向于合理,另 一
方面使财政收人有了可靠的着落,这是一个了不 起的进步.两税法的出现,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 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反映出唐朝的社会经济特别是 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 发生重要变革的标志.两税法的实施,从一个侧面 反映出社会的进步.这种以土地财产为征税标准的 赋税形态,直接影响着明代后期推行的"一条鞭法" 和清代的"摊丁人亩",由此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第三,与唐代以前赋税制度相比,两税法具有几 方面的优点.首先,将各种名目繁多的租税统一征 收,简化了征税手续,不仅给纳税人提供了便利,也 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其次,以贫富等级和 财产多少为纳税依据,照顾到了不同生活水准的居 民的负担能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三,纳税对象 的扩大,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税收,符合古代理财家所 主张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理想.正因如此,两 税法在实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国家赋税制 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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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立平]
ContentofLawofTwoSortsofTaxandItsHistoricalPosition
ZHAOJian—lingh.ZHANGJie
(1a.Dept.ofSociology,lb.PostgraduatesDepartment,AnhuiUniversity,Hefei230039,China)
Abstract:Thelawoftwosortsoftax,aninexorableoutcomeoftheeconomicandpoliticaldevelopment
oftheTangdynasty,isthetaxationadaptabletolandcentralizationandthedevelopmentofcommodity
economyatthattime.Itsmainprincipleistoproportiontheincometotheoutcome,andcharacteristic
of"taxingaccordingtoone'Sassets".Consideredasthemilestoneinthedevelopmentoftaxationin
feudalChina,thissystemreversedtheprevioustaxationbasedonpolling,changedthetaxationstand—
ardfrompollingtoassets,andhadagreatimpactonthetaxationinfollowingdynasties. Keywords:lawoftwosortsoftax;YangYan;toproportiontheincometotheoutcome;taxingaccord—
ingtoassets
范文二:浅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浅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影响
摘要:唐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瓦解,两税法应运而生。可以说,两税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当时土地集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赋役制度。两税法的总原则是“量出制入”,主要特点是以资产定税,征税标准从“丁身”转移到土地资产,对唐代以后历代税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两税法的实行,对唐代后期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关键词:唐代;均田制;租庸调;两税法;杨炎
唐代建中年间实行的两税法,作为一场赋役制度的变革,对唐代社会乃至后世产生了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其中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内容,是20世纪众多学者瞩目的重大课题。20世纪20年代初,胡钧的《中国财政史》首次从财政学的角度评述了两税法的五大优点,开本世纪两税法研究之先声。此后,有关两税法各个方面的研究成果迭出。首先,“两税法的内容”一直是史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两税”指户税和地税。持该观点的国内学者以鞠清远为代表,这种基本观点长期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持类似观点的还有胡思庸、李剑农、张维华、王仲荦、黄永年等。2、“两税”指租庸调。首先提出这一观点的是岑仲勉。3、“两税”单指户税,不包括地税。金宝祥在《唐代经济的发展及其矛盾》中首次明确提出两税不包括以亩定税的田租的观点。之后他又多次论证了这一观点。沈世培对这一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当然对该观点持异议的人还有很多,处于非主流状态。4、“两税”是由多个税种合并或重组而成。但对具体内容仍存异议。主要代表作有胡如雷、丁柏传、陈作梁等。关于“两税法实施”的研究方面,厦门大学陈明光教授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认为“量入制出”仅是杨炎奏疏里的改革建议,而政府改革的正式公文里均未涉及到该原则。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认同。另外在两税法实施中的制度性欠缺、与钱重货轻的关系等问题上,陈先生也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对于两税法的作用与影响,大多学者肯定两税法在税制上的优点与进步意义。但对“两税法与人民负担变化”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分阶段具体评价,以范文澜为代表。另一种认为两税法加重人民的负担,但有两税法本身的“法弊”和吏治之弊之分,主要代表有陈明光等。综上所述,20世纪学者们对唐代两税法的研究,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有的争论趋于一致,有的认识更加全面。本人试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考察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影响。
一、两税法实施的背景
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制的破坏与两税法的产生都是一连并起的事情。
(一)均田制瓦解
北魏出现的均田制发展到唐代时已达300余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其严重的缺点,逐渐遭到了破坏,终至瓦解。促使唐代均田制瓦解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口增长太快,土地不敷分配。唐初实行均田制时,正值战乱之后,人口锐减,大量土地闲置。因此就有足够的土地实行计口授田。但随着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出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这样的盛世局面,人口迅速增加,荒闲土地逐
渐减少,已经没有足够的土地用以计口授田。在这里,我们可以参看《唐代户口、垦田面积表》 [23](p)
从表中可以看出,从唐立国到天宝十四年的100多年内,不管是户数还是口数都处于急增状态,而土地面积几乎没什么变化。到开元十四年,不论宽乡狭乡,普遍授田不足。已授田大多数是永业田,而口分田亩数很少。可见均田制的实行已产生了严重的困难。
其次,土地零散分割是均田制遭破坏的技术方面的原因之一。均田制实行的过程中,不断地授田还田,土地被人为地分隔开,一户分得的土地分散在多处,这就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再次,均田制瓦解的主要原因还有因私有土地的扩大而造成的土地兼并。均田制下的土地制度是国有和私有两种成份的拼凑体,也就是说这种土地制度同时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形态,且公私并立的格局历代沿袭。土地私有成份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土地买卖的现象。北齐时,土地买卖的现象就非常严重。随着私有土地的扩大,到唐代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可以买卖,且合法化。这从唐初均田令中可以得到证明:“家
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狭乡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
[7](卷2p16)不在限制范围内。这些法令就使得土地非法买卖与合法买卖一样,与日俱增,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均田制败坏殆尽。
最后,农户逃亡人口变迁也是导致均田制瓦解的一项重要因素。均田制的顺利实施需要有详尽的地籍与户籍作保证,记录每户耕地的还授情况。但唐中叶以后,战争频繁,动乱不堪,所有现行制度均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地籍与户籍大多被战祸毁掉,豪强乘机侵吞土地,造成“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 [12](卷52p268)的局面。
均田制终于在唐德宗时彻底瓦解了。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对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土地兼并愈演愈烈,是均田制隳坏的直接原因,其隳坏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均田制本身的土地国有性质与封建社会时期生产资料总体(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性质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欧阳修所谓的“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12](卷51p267)一语道破了均田制瓦解的实质。由此可知,均田制瓦解了,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也必将难以维持。
(二)租庸调制破坏
租庸调作为重要的税制,自武德二年(619年)颁行迄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实行之前历时160余年,其主要内容如下:1、“课户每丁租粟两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两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日)”。2、“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
免其来年。”3、“凡丁户皆有优復蠲免之制,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 [4](p)陆贽将租庸调法归纳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1](卷465p4748)由此可见,租庸调法是建立在均田制维持不坠、户籍清楚确定这两个基本条件之上。其中“户籍确定”又是保证均田制有效运作的先决条件,一旦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法也必随之崩溃。
(三)两税法的产生
安史之乱的破坏使唐政府“府库耗竭”。而在安史之乱的同时,全国的大小起义不断,南方有袁晁、方清等大规模的起义;北方的小股农民起义也层出不穷。加之藩镇割据混战,唐政府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统治政权随时有崩溃的可能。在此形势下,唐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最迫切的问题是解决财政来源。在制定新税制的过程中,他们看到自唐初实行的地税一直比较稳定。唐初除实行租庸调制外,还有两种附加税,即户税和地税。其中“地税”是指贞观二年(628年),唐政府命令天下州县建置义仓,规定王公以下的土地亩税二升,以备凶年。中宗以后,国家财政日益拮据,义仓存粮全部用作填补政府的亏空。就这样义仓粮成了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连名称也改为“地税”。到天宝年间,地税和户税的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成为向两税法过渡的先声。终于在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在户税和地税的基础上制定了两税法,在全国推行。
二、两税法内容
两税法包含了极其丰富的的内容。
“两税”之得名系由收税时分夏秋两次征收而来。“两税”之名也不是杨炎的独创,早在玄宗时就有文献记载,《唐会要·租税上》载:“天宝九载十一月敕,自今以后,天下两税,其诸色输纳,官典受一钱已上,并同枉法赃论。” [2](卷83p1534)这里的“两税”是指租庸调,与后来“两税法”的“两税”不同。杨炎只是引用“两税”的名称,“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采纳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其具体内容如下:“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11](卷118p674)分析这段文献资料,我们可以看出两税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原则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杨炎制定的“量出制入”的税收原则,打破了从西周以来的“量入为出”的传统财政税收思想。“量出制入”就是根据国家的财政支出数,匡算财政收入总额,再分摊给各地,“赋于人”,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负担。在两税支出额制定时,“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旨在给统治集团制定一个税收的限额。
(二)征税对象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两税法以户税、地税为基础,不再区分住户和客户,所有“见居”人口都成为征税对象。对于不定居的商贾游贩,“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商税从此就被作为国家赋税的一个正常的组成部分,在财政制度和财政思想上被肯定下来。其他如皇亲国戚、官僚地主、衣冠形势户等也都成为纳税对象,不再享有免税特权。这充分说明两税法扩大了征税面。
(三)征税标准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是“丁身税制”,征收以人丁为本,而两税法则“舍丁税地”,“唯以资产为宗”,“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1](卷465p4749)税额按照田亩和资产的多寡来确定。两税法是由地税和户税发展而来的,地税来源于土地,户税是按资产来确定,而土地依然是资产的主要内容。从理论上讲,这种“计资而税”的制度,较按人丁平均摊派的旧制度合理的多,对无地少地的居民较为公平。虽然划分户等中会出现高低偏差,但仍有一定依据,“以贫富为差”。两税法还特允“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
(四)赋税的期限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两税法在纳税时间上规定“俗有不便者正之”的灵活性,一年分两次征收。征收时间明确,改变了过去征税时间长,工作效率低的状况。
(五)征收物品
两税法以前,作为正税的租庸调完全交纳实物,仅作为其补充的户税交纳铜钱。两税法完全以钱来作预算,用钱计定后,再折纳成实物。陆贽在谈到两税法时也说:“定税之
卷数,皆计緡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 [1](465p4749)货币经济发展要求财政交纳也以货币形式较
为便利。两税征收采取这种手段也正反映了当时货币经济的发展状况。货币代替实物纳税是对租税制发展的一个推动。不过因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局限,两税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谷粟等实物,而是“定税计钱,折钱纳物”。 [1](卷465p4749)因此两税法的征收手段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又有时代的局限性。
(六)征收的税额及税率
两税法规定不分土户和客户,一律以定居为依据,至于行商则按三十分之一纳税。其税额的计算基础,是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总数所应交纳的钱谷总额分摊到个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征收。其中“田亩之税”部分,仍按上述规定由纳税人缴纳税额的标准。
(七)简化税制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两税以前,各种税种的征收时间、征课客体、征收次数均有不同。官府不断催收,人民不断交纳,双方均不胜其烦。两税法是合各种赋税为一体的税收制度。它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其他各种杂税吸收进来,统统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所以王夫之称其为“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 [9](p)两税法时,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
[1](卷83p1534)以枉法论”。两税法中明确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纳
税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纳税手续简便易行,使唐代赋税的征收发生巨大的变化,故当时人说“天下便之”。即使人民的负担并未因此减轻,却可省去许多交纳催索的纷扰。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税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即把土地作为封建政府征税的依据。地税,明显是履亩征税;户税,主要是依据资产(不含土地)来征收,而这与土地联系甚紧。地主占有的土地或林地越多,积聚的其他资产也就越多。所以从本质上讲,户税只是依据土地征税的变象。总之,无论是“地税”或“户税”都说明了土地已开始成为税收的主要依据。换而言之,税制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转变。可以说,两税法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以后各代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则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税制。北宋熙宁五年(1072年)王安石的变法中有一重要内容——方田均税法,清丈全国土地,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均等税额高低。这无疑是对履亩征税的完善。到了明朝,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时,更是如此。张居正认为当时财政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豪民隐占田地,逃避赋税,“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 [6](p)为解决该问题他于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民田、职田、均屯田等,一律丈量。到万历九年,清查结果是,全国总计田亩数7,013,976顷,
大大超过了明以前的税田总数。清查丈量全国土地,这在两税法实行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汉光武刘秀在建武十五年(公元39年)曾下令“度田”,下了很大功夫,但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而宋代以后清查土地却非常顺利,就是因为两税法实行以后都是以土地的好坏来确定税额的。上述情况,影射了唐统治者在两税法的条例规定中充分注意了以土地为税收依据的精神。后来历代统治者丈量田亩制度的实行,又继续发扬了这一精神,这就使“舍丁税地”制逐渐确立和发展。
三、两税法的影响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有着深刻的影响。
(一)从政治方面分析
首先,扩大了纳税面,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了。唐朝在实行租庸调制时,课户是主要纳税对象,那些皇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而且贵族官僚庇荫着大批的客户,也不承担赋役。两税法规定,不论主户客户和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负担税收。唐朝政府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入注意查核户口。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朝廷共清查出主户一百八十万户,客户一百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于是纳税户随之大量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唐朝在租庸调制破坏以后,国家财政收入没有保障。两税法规定数额征收,实行统一的税制,使国家赋税收入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这对战乱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实行两税法后,政府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万贯以上,比实行两税法前增加了一倍以上,这就改变了财政上长期窘困的状况。
其次,均平了纳税的负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两税法的征收,不再以丁、户为准,而是以资产、田亩来计算,“以贫富为差”。正如当时陆贽所说“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从法令规定上来看,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土地是资产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当时诏令也承认“据地出税,天下皆同”。 [2](卷83p1534)大中年间诏书也称,贵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担的税也相应多。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并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
再次,起到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安史之乱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滋长,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地方藩镇特别是河朔三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
[11](卷141p760)赋不入于朝廷”,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和统一。两税法消除了财政上的混乱,
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
[11](卷118p674)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随后朝廷制定税收的分配办法,
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量出以为入,定额以给资”。 [1](卷651p6621)上供,即地方上输送到朝廷的财赋,收回了在安史之乱中丧失的部分财权,从而为平息藩镇之乱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中央利用实行两税法积累起来的财力,展开对藩镇的斗争,维护中央集权。
(二)从经济方面分析
两税法是在均田制和租庸调法遭到彻底破坏以后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税制,它适应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古往今来,不少历史学家对两税法给予肯定的评价。例如,杨炎同时代的杜佑高度评价了两税法,他认为在两税法实行以前,征敛多名,且无定额,贪吏横行,因缘为奸,法令也不能制止,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千方百计逃避赋税,沉重的赋税负担,落在了贫苦的农民身上。自两税法后,“遂令赋有常规,
人知定制。贪冒之吏,莫得生奸,狡猾之氓,皆被其籍。诚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 [7](卷7p42)马端临把两税法实行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后,认为两税法虽“非经国之远图,乃救弊之良法也”。 [8](卷3p)新旧《唐书》的作者也都称赞两税法,认为两税法实行后“天下便之”。同时,两税法的实行还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并为宪宗削平方镇之乱提供了条件。
隋唐时期,江南经济发展很快,安史之乱时,江南地区没有直接遭受大的战祸,两税法的推行,又促进了江南经济的发展。所以两税法施行以后,唐朝的财政收入几乎全部落在江南八道144万户的人民身上。仅就水利来说,如李皋为荆南节度使时,修塞汉代废坏的古堤,“广良四五千顷,亩收一锤”; [2](卷89p1620)孟简为常州刺史时,“开漕古孟渎,长四十里,德沃壤四千余顷”。 [2](卷89p1620)又如于頔为湖州刺史时,境内有西湖,“溉田三千顷,久湮废,頔命设堤以复之,岁获秔稻蒲鱼之利,人赖以济”; [10](卷156p819)淮南节度使李吉甫,“于高邮县筑堤为塘,溉田数千顷”; [10](卷148p791)江西观察使韦丹,筑堤捍长江水,
(卷)“凡为陂塘五百九十八所,溉田万二千顷”。 [11]197p84这些水利工程促进了江南农业生
产的发展。当时,江淮一带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如江淮一带是:“淮海奥区,一方都
[1](卷462p4720)会,兼水陆漕輓之利,有泽渔山伐之饶,俗具五方,地绵千里”;浙西的湖州,
出产“贡橘柚纤缟茶,紵”等物,“舟车所会,物土所产,雄于楚越,虽临淄之富不若也”;
[1](卷529p5373)润州也是繁富之地,“大江具区惟润州,其薮曰练湖,幅员四十里,菰蒲蓤芡之多,龟鱼鳖蜃之生,厌饫江淮,膏润数州”; [1](卷314p393)浙东地方是“机杼耕稼,提封七州,其间茧税鱼盐,衣食半天下”。 [1](卷748p7753)正是由于当时江南经济的繁荣,才能负担起唐王朝沉重的赋税任务。
两税法施行后,在庄园经济发达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尤其商品交换,表现得更加活跃,这是因为庄园经济的分工,经济作物增多,手工业生产扩大,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唐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在以前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唐朝的封建政权,正是依靠江南地区的殷富财力得以勉强维持。
(三)从社会生活方面分析
以两税法为主体的赋税制度变革,对唐代农民家庭和农村生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在新的赋税制度下,农民的家庭结构、经营模式和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商品性农业和农产品商品化迅速发展,商品交换的场地也开始向城市转化。这些变化对唐代农村生活、城市经济以及国家税收结构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第一、两税法对农村户口和农民家庭结构的影响。两税法对唐代户口增长起着积极的作用。首先,由于农民安心生产和生活,有利于人口恢复和增长,大量脱籍户重新入籍也使政府控制的户口迅速增加。其次,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改变了租庸调下的僵化体制,农民家庭经营方式逐步多样化,对其家庭人口结构的变化起了促进作用,唐后期联合家庭明显多于前期,这与农民经营方式的改变有很大的关系。
第二、两税法对农村经济生活的影响。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固定的收税模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货币成为税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征发徭役也以雇为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放松了。正如陆贽所说:“变征役以招雇之目,换科配以和市之名”。 [1](卷465p4750)同时,唐后期一些统治者也认识到商业和手工业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甚至将其与农业同等看待,如德宗就认为“通商惠人,国之令典”; [5](卷502p6014)陆贽也云:“商农工贾,各有所专,凡在食禄之家,不得与人争利”。 [1](卷465p4759)唐后期农村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现象,就是农产品商品化和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宽松的政策为农民从事多样化经营提供了保障。这样一来,农民为完成国家赋税和养家糊口,扩大了以农业为主体的多种经营;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也弃农经商,或靠佣工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农民从事多种经营,促进了唐后
[2](卷90p1637)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宣宗大和年间,京畿地区“百姓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贸易”;
除了粮食生产和买卖外,农民还从事商品性蔬菜和花卉的种植、甘蔗、柑橘和棉花生产。这些在唐代的诗词中屡见不鲜。此外,渔业在唐代后期也发展迅速。专业渔民及半渔半农
[10]之家在江南地区人口总数中占很大比重,咸通时期诗人周繇说江州地区“乡户半渔翁”;
(卷635p3955)杜荀鹤也说益阳县“户口半渔樵”。 [10](卷691p4305)渔民捕鱼除自食外,还出卖以贴补家用,充添税款。因此,临近河湖之处或城邑附近往往有鱼市。
农民除从事农业生产外,也大量从事商业活动。由于两税法不再抑制土地兼并,因此兼并现象更为激烈,出现了“农人日困,末业日增” [12](卷52p270)的现象。唐代后期商业的迅速发展不是偶然的,其社会基础是大量的农民从商队伍。正如后人王钦若所评价的:“农
[5](卷494p5904)亩益去,人趋其末以为活。”农民亦农亦商,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甚至专门从
事商业活动,或者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张籍在《贾客乐》中写到商人“年年逐利西复东,姓名不在县籍中。农夫税多长辛苦,弃业长为贩卖翁,” [10](卷21p155)体现了“农夫之心,尽思释耒而倚市;织妇之手,皆欲投杼而刺文” [1](卷670p6823)的社会现实。虽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民家庭中仍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但相对均田制下的农村来讲,商品生产和交换是大为发展了,并且为宋代的商业繁荣打下了基础。
农民还从事手工业生产,主要集中在纺织业、制茶业、矿业等需要劳动力较多的行业。由于农村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雇佣工人,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或农闲时无事可做的农民就成为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他们长期或短期出卖劳动力,甚至进城打工,以养家活口。佣作坊是雇佣劳动力的集聚地,茅山陈生就曾“到佣作坊,求人负担药物” [3](p464)
中唐时期的两税法改革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统一了税收,使农村生产和生活趋于安定,从而稳定了安史之乱后农村的混乱局面,并使这一新局面延续一百年之久,甚至出现了“元和中兴”的繁盛时期。杜佑称赞两税法是“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
[7]它使农民“赋既均一,人知税轻,免流离之患,益农桑之业,安人济用,莫过于斯矣”。
(卷7p42)两税法是唐代税法改革的最终成果,奠定了其后1000多年间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面貌,对中国农村家庭和农村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但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其一,税外加征,使人民负担逐渐加重。本来按照制度,各项赋税均已纳入两税之中。事实上两税法行之未久,政府财力就出现匮乏, 于是常常巧立名目,加征税课,以增加税收。德宗建中二年(781年)五月,“以军兴,增商
(卷)税为什一”。 [9]228p建中三年(782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之上,“每一千
加二百”,得到德宗的批准,并下令各道一体实行。贞元八年(792年),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 [2](卷83p1537)随后两税数额不断提高。其二,配赋不均。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但由于战乱,田亩数变化很大,而仍以旧额摊派赋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三,折钱纳物致使人民负担随币值的波动而波动,不稳定。两税法实行初期,钱轻物重,物价较高,后来由于物价不断下跌,货币税额不变,造成钱重物轻,人民负担就自然加重了。陆贽上疏说:“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
(卷)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 [1]465p4750正是在各方面压力之下,两税法在实
行20余年以后,以钱计税的做法渐渐被取消,还原为过去的实物计税。其实,在唐中期已有开始从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转化的趋势。既然出现货币地租这样一种榨取方式,就可能被封建统治者利用。其四,资产难以估算。两税法是按照户等纳税,唐朝三年一定户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而户等依据资产而定,资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动产的数额也很难准确估算。这使得两税法的漏洞很大。从本质上说,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不是两税法特有的,根源在于封建制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会根源存在,任何税制改革都难免类似的命运。
另外,两税法对北方民户迁徙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众所周知,安史之乱时期是我国
历史上继魏晋南北朝之后的第二次民户大迁徙时期,以北方民户南迁为主。关于该时期民户迁徙的原因前人做过很多的研究,资不累述。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安史之乱平定后,两税法实行时仍有民户迁徙,而且规模越来越大。陆贽在德宗元年间《论两税之弊须有厘
[1](卷465p4748)革》奏议中指出:“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
从陆贽的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安史之乱后的民户迁徙与两税法的实行有着必然的联系。建中元年施行两税法时,朝廷规定“每州各取大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而且“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入两税矣”。这样两税法实行后,各道、各州每年上缴朝廷的赋税,不仅是大历14年中上缴最多的一年的税额,而且将过去临时摊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负担加重,对定额重的地区尤为不利。
各道、州的定额有轻有重决定于旧额的有轻有重。问题在于实行两税法时简单地以旧额为征收的定额,没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陆贽指出“谋始之际,不立科条”,使臣至各地又“专行其意”,“逮至复节于朝,竟无类会裁处”,“其于踳驳,胡可胜言!” [1](卷465p4748)这就是说,黜陟使在出发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黜陟使主观决定,回朝复命时,又没有加以平衡,结果乘桀错杂就不待言了。以轻重不一的旧额为定额,势必造成“旧重之处”民户流向“旧轻之乡”,这是两税法后民户迁徙的根本原因。
以旧额为定额,对“旧重之处”的长吏是个极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想出对策。“长吏
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即罚俸),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
[2](卷85p1566)这以渭南县最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一千余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
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逃摊之弊,户不仅不休。”
[1](卷712p7310)将逃户的摊在未逃户头上,使原已重的赋税更为沈重,势必使更多的民户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见,“摊逃”是两税法后民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摊逃的根源仍在于“以旧额征税”这一做法上。
此外,“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 [2](卷84p1553)即以户口增减为考察各州刺史政绩的依据。这样,增减户口就成为各道观察使、各州刺史的切身利益问题,结果就出现了各道、各州之间争夺民户的竞争。例如:贞元年间有些“州县行小惠以倾诱邻境,新收者优假之”。 [12](卷52p270)在元和年间,各州刺史“招引浮客,用为增益”。 [1](卷62p667)这都说明两税法后地方长吏不仅招引浮寄客户,甚至倾诱邻境的土户,以增加本地的户口数量。这也是两税法后促使民户迁徙的一个原因。
两税法后大量民户离乡背井,流向“旧轻之乡”,进一步改变南北人口比例,还对唐后期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使得国家编户大为减少,浮寄客户大量增多。这不仅有社会现实客观因素的存在,还有地方长吏的主观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则有点匪夷所思。两税法后,大量编民转为浮寄客户,并且不编入户籍,地方长吏隐瞒户口。饶有趣味的是,地方长吏这种行为竟被时人视为德政加以颂扬,且这种情况在两税法后十分普遍。各州长吏隐瞒户口之事,并非个别地区,亦非一时的现象。穆宗长庆年间(821-824年)韦处厚指出:“今所在户口,都不申明实数”。他解释说:“兵兴以来,垂二十载(按:系指贞元十五年朝廷讨吴元济一事,至长庆年间,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济,免至流离者,实赖所存浮户相倚两税得充。纵遇水旱虫霜,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亡。” [1](卷715p7346)由此可知,各州长吏将外来的浮寄客户隐瞒起来,目的是如遇灾害,土户无力负担赋税时,就可以从浮寄客户身上征收一些钱物,以分担土户过重的负担,度过难关。前揭越州贞元十年应进的绫榖中途散失,长吏准备“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就属此类。这也就是被当时人视其为德政的原因了。
两税法后的民户迁徙还直接造成浮寄客户从事工业者日益增多。自两税法以后,有众
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侨寄”。这些人在京畿、广陵、扬州等繁华都市,从事工商业活动,活跃了唐后期的社会经济。如果说安史之乱,后浮寄客户从事工商业,还是星罗棋布地散在各地,那么,两税法后,他们就成帮结伙地集中在一些繁华都市。在盩厔县,他们竟然“多于县人十九”; [1](卷736p8102)而扬州的侨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碍了扬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两税法后浮寄客户较前大为增多。不言而喻,他们是两税法后大量外徙民户的一部分。
四、结语
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即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其中两税法是最具开创性的一次变革,明清赋税变革只是在其基础上对落后税制的完善和补充而已。尽管两税法在实施中并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现打破了自西周以来传统的财政思想,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巨大转变,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两税法中体现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财政原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也有重大的意义,成为以后各理财家进行财税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西方经济学也仅仅是到了1766年亚当·斯密才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史上的四大原则:“公平,便利,确定,经济”,至于“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中体现的财税预算思想也具有独创性,超越了西方1000多年。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土地占有状况在赋役制度上的反映,也体现出当时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唐以后的封建社会经济演变,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总之,两税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中国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两税法在实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国家赋税制度稳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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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简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HefeiUniversity(SocialSciences)简论两税法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赵建玲,张 洁1a1b
(1.安徽大学a.社会学系,b.研究生部,合肥 230039)
摘 要:两税法是唐代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适应当时土地集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赋役制度。两税法的总原则是/量出制入0,其主要特点是以资产定税。这一制度否定了/以丁身为本0的赋役制度,征税标准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对唐朝后期的政治以及唐以后历代税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中的里程碑。
关键词:两税法;杨炎;量出制入;资产定税
中图分类号:K2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20X(2006)04-0084-04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推行的两税法,
是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次税制改革。有关两税
法的由来、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学术界涉及较多,成
果也很突出,弄清了两税法的许多问题。本文试在
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重新考察这一问题。日趋沉重,社会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势必危及唐朝统治的稳定。因此对税制的改革已经刻不容缓。面对窘迫的财政状况和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唐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弦更张。安史之乱以后,最高
统治者已不再坚持租庸调法,而是命令地方官吏根
据实际情况,量贫富等第来收税。唐初以来作为租
视。地税是由义仓纳粟制度发展起来的,唐初规定
从王公贵族到普通百姓都必须交纳,按照田亩的数
量,每亩二升。户税亦称/赀课0,是资产税,唐高祖
武德年间已开始实行,按照户等交纳铜钱。唐代初1 两税法是唐中期政治经济发展的产物5新唐书#食货志6称,/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0。这两句话很好地阐明了两税法产生的社会背景。纵观唐以前的中国赋税制度,大都是以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两税法的推行是租庸调制遭到破坏的结果。庸调补充形式的地税和户税日益受到统治者的重
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和财产。期,地税和户税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但所占比例唐朝前期,租税制度长期实行租庸调制,这一制度是很小。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年)随着垦田面根据均田制制定的。租庸调主要分为三大部分,一
是田租,针对口分田而设的;二是户调,针对永业田
(世业田)而设立的;三是庸,针对正役而设的。当
时尽管存在土地兼并,但多数农民有田可耕,社会经
唐朝中叶以后,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大批农民失去土
地而流亡或者成为地主的佃户,政府所掌握的人口
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渐枯竭,因而建立在均田制基
础上的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了。租庸调制的破坏严
重地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造成/王赋所入无几0的
[1]卷1185杨炎传6财政困境。为了增加收入,政府不得不
5唐会要#租税上6记载,/科敛之名凡数百,废者不
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也0。人民负担
收稿日期:2006-02-28 修回日期:2006-08-08
作者简介:赵建玲(1966)),女,安徽金寨人,安徽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张 洁(1968)),女,江苏镇江人,安徽大学研究生部助理研究员。积的扩大和户口的增多,日益重要。安史之乱以后,地税和户税的征收标准不断提高。代宗永泰元年(765年)五月,规定京兆麦大稔,每十亩官税一亩。大历元年(766年),以国用不足,征收青苗钱,一亩秋两季征收,/京兆府夏麦,上等每亩税六升,下等每亩税四升,荒田开佃者每亩税二升;秋税上等每亩税五升,下等每亩税三升,荒田开佃者每亩税二升0。[2]卷485减次年秋税敕6济繁荣,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因而能够通行无阻。征税十五文。大历五年(770年)规定,青苗钱分夏、这里已明确将地税分夏、秋两次征收。至于户税,武德年间(618)626年)分为三等征收,后来改为九等。玄宗天宝年时一年达二百万定,上上户课税四千文,下下户课税五百文,同天宝年间相比,下下户增加了二百八十文。王公百官与加大对农民的赋税征收,以致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贯,代宗时增加到六百万贯。大历四年(769年)规
民户同样课税,/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
[3]卷835租税上6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0。户税
和地税收入的不断增加,为向两税法的过渡创造了
条件。建中元年,宰相杨炎正是在此基础上制定了
两税法。两税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代宗大历年间
(766)779年)税制改革的继承与发展。和客户,所有/见居0人口都成为两税法的纳税对象。对于不定居的商贾游贩,在所郡县/税三十分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0。其他如皇亲国戚、官僚、衣冠形势户等也都成为纳税对象,不再享有免税特权。这说明经过赋税改革以后,几乎全国人户都成为两税的纳税对象,征税面扩大了。
(3)纳税标准:/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0。2 两税法的内容分析租庸调的征收是以人丁为本的,两税法/唯以
两税法之得名,是由赋税分一年两次征收而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
多者则其税多0。两税法主要特点是资产税,以贫
富为差,富有者多交,贫穷者少交或不交。两税法是
由地税和户税发展而来的,地税来源于土地,户税是
按资产来确定,而土地依然是资产的主要内容。所
以5通典6卷405职官典6讲到两税法时/分命使臣,
按地收敛0。虽然划分户等中会出现偏高或偏低的
问题,但仍有一定依据,其宗旨是坚持/以贫富为
差0的原则。
(4)纳税期限:/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
便者正之0;/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0。
这是对征税时间的规定。两税法每年分两次征
收,夏税征收不得超过六月份,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份。两税法一年分两次征收,征税时间非常明确,改
变了过去征税时间过长,影响工作效率的状况。
(5)纳税物品:/计钱纳物0。
两税法以前,作为正税的租庸调完全交纳实物,
仅作为其补充的户税交纳铜钱。两税法完全以钱来
作预算,不再以物来确定了,用钱计定后,再折纳成
实物。唐人陆贽是反对两税法的,他在谈到两税法
时也说:/定税之初,皆计緡钱,纳税之时,多配绫
绢。0两税征收采取这一手段,是当时货币经济发
展的表现。货币纳税代替实物纳税是对租税制发展
的一个推动。不过因为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制,[5][5]/两税0的名称不是杨炎的独创,早在玄宗时就有文献记载。5唐会要#租税上6载:/天宝九载十一月,敕自今已后,天下两税,其诸色输纳,官典受一钱已上,并同枉法论。0这里所提到的/两税0是指租庸调,与后来/两税法0之/两税0不同,因为丁租征于每年十一月至次年正月的冬季,庸、调征于每年八月至十月的秋季,故名/两税0。不过/两税0这一名称后来被杨炎所沿用:/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0建中元年正月,唐德宗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正式颁布/两税法0。据5旧唐书#杨炎传6,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0从这段材料来看,两税法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原则:/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
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0两税法并没有完全摆脱谷粟等实物,而是/定税计
[4]/量出制入0是两税法的总原则。/量出制入0钱,折钱纳物0。因而,对两税法的征收手段既要承
就是以支定收,先计算每年政府所支出的数额,然后
把把这一数额分配到各州县进行征收。/度0就是
预算,预算出每年需要支出的数额;/赋于人0并不
是硬性摊派,而是根据各州县土地和人口以及经济
发展情况来决定,具体到每户还要根据贫富程度而
年)的税额为准,/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
田之数为准0。目的是给统治集团制定一个税收的
最高界限。
(2)纳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0。
这是两税法对纳税对象的规定。不再区分主户认它的进步性,同时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6)简化税制:/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0。两税法是合各种赋税为一体的税收制度。它以地税、户税为基础,把其他各种杂税吸收进来,统统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0。两税法中明确规定租、庸、杂徭等全部省掉,不再另行征收。初行两税法时,规定/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0,/此外敛者,以枉法论0。经过这一改革,纳税项目比以前减少,纳税时间明确集中,纳税手续简便[3]卷845租税下6[6]定。在两税支出额制定时,选择了大历十四年(779以两税的形式来征收,所以王夫之称/两税之法,乃
易行,使唐代赋税的征收发生根本的变化,故当时人
说/天下便之0。
经过改革,新建立的两税法与原来的租庸调制
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租庸调制是以/丁身0为
本,而两税则以资产为准;其次,租庸调制的原则是
/量入为出0,这也是以前历代所奉行的财政制度,
而两税法的/量出制入0的财税原则与之完全相反;族、官僚、地主土地多,承担的两税也相应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自耕农民身上的状况。并且由于停止了两税之外的苛敛,也缓和了当时已经尖锐的阶级矛盾。第三,起到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安史之乱以后,中央统治力量大大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滋长,出现藩镇割据的状况。地方藩镇特别是河朔三
[1]卷1415田承嗣传6第三,租庸调制的纳税对象主体是土著户和课户,而镇/户版不籍于天府,税赋不入于朝廷0,
两税法的纳税对象包括王公贵族在内的所有居民。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强盛。两税法消除了从另外,租庸调的征收是实物租税,而两税法的征收是
以钱计算、折钱纳物。这些不同之处说明唐代租税
制度经过改革确实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与发展。前财政上的混乱,打击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割据势力,使中央经济力量得到加强。5旧唐书#杨炎传6记载,两税法实行以后,/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
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
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0。随后朝廷制定
税收的分配办法,将地方财权进行分割,分为上供、
送使、留州三部分,上供,即地方上输送到朝廷的财
赋,收回了在安史之乱中丧失的部分财权,从而为平
息藩镇之乱提供了物质上的保证。唐代元稹在5钱
货议状6中提到,/自国家置两税以来,天下之财限
为三品,一曰上供,二曰留使,三曰留州,皆量出以为
入,定额以给资0。[2]卷6515钱货议状63 两税法对唐朝的历史影响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一变革,适应了当时封建土地关系的转变,对唐朝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扩大了纳税面,政府财政收入增加了。唐朝在实行租庸调制时,主要纳税对象是课户,那些皇
亲国戚、有品级的官僚地主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利用实行两税法积累起来的财力,展妇0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贵族官僚还庇荫着开对藩镇的斗争。
大批的客户,不承担赋役。两税法规定,不论主户、但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病。其客户,都要纳税,原先那些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不
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一律负担税收。纳税户
随之大量增加,从而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政府的财
政收入。唐朝在租庸调制破坏以后,国家财政收入
没有保障,两税法规定数额来征收,实行统一的税
制,使国家赋税收入在相当长时期内比较稳定,这对
于战乱之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是有利的。两税
法实行后,政府财政收入每年达到三千万贯以上,比
两税法实行前增加了一倍以上,改变了财政上长期
窘困的状况。唐朝政府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入,
注意查核户口。据5新唐书#食货志6,朝廷共清查
出主户一百八十万户,客户一百三十万户,一律编入
当地户籍。
其次,均平了纳税的负担,具有其合理性。两税
法的征收,不再以丁、户来计算,而是以资产、田亩来
计算,就是以/以贫富为差0。正如当时陆贽所说,一,税外加征,使人民负担逐渐加重。本来按照制度,各项赋税均已纳入两税之中,但政府常常巧立名目,增加税收。两税法行之未久,政府财力匮乏,便加征税课。建中二年五月,/以军兴,增商税为什一0。三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在本道两税之上,每千钱附加二百文,得到唐德宗德批准,并下令各道一体实行。贞元八年(792年),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又奏请加征十分之二的税额。随后,两税数额不断提高。其二,配赋不均。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摊派,但由于战乱,田亩数变化很大,而当时仍以旧额摊派赋税,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三,折钱纳物,致使人民负担随币值的波动而波动,负担不能稳定。两税法实行初期,钱轻物重,物价较高,后来由于物价不断下跌,货币税额不变,造成钱重物轻,人民负担自然加重了。陆贽上疏说:/往者纳绢一匹,[7]/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0。从法令当钱三千二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规定上来看,这些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文,往输其一者今过其二者矣。虽官非减增赋,而私土地是资产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所以当时诏令承认,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0[5]正是在各方面压力之/据地出税,天下皆同0。大中年间诏书也成,/青苗下,两税法在实行20余年以后,以钱计税的做法渐
[3]卷845租税下6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租合随去0。贵渐被取消了,还原为过去的实物计税。其四,资产难
以估算。两税法是按照户等纳税,唐朝三年一定户
等。三年之中,户等升降很大,户等不能随时调整,
而户等依据资产而定,资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动
产的数额也很难准确估算。从本质上说,两税法在
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根源在于封建制
度本身。只要封建制度及其社会根源存在,任何税
制改革都难免类似的命运。一方面使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着落,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两税法的出现,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反映出唐朝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税制发生重要变革的标志。两税法的实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的进步。这种以土地财产为征税标准的赋税形态,直接影响着明代后期推行的/一条鞭法0
和清代的/摊丁入亩0,由此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第三,与唐代以前赋税制度相比,两税法具有几
方面的优点。首先,将各种名目繁多的租税统一征
收,简化了征税手续,不仅给纳税人提供了便利,也
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其次,以贫富等级和
财产多少为纳税依据,照顾到了不同生活水准的居
民的负担能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三,纳税对象
的扩大,无疑会增加政府的税收,符合古代理财家所
主张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0的理想。正因如此,两
税法在实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国家赋税制
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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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杨立平]4 两税法在赋税史上地位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重大意义的税制改革,这就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后期的/一条鞭法0和清朝的/摊丁入亩0。尽管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种种弊端,尽管在实施中并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但是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在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两税法是比较适合当时实际情况的制度,它是和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农民大部分成为佃户以及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两税法开创了以货币计税的先例,使全国有了统一的计税标准,便于统计和核算管理。货币计税必须有充分发达的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基础。唐代商品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农业上的商品经济成分还不高。但是,杨炎在当时农业商品化并不发达的条件下就发现并运用这一计税方法,而且这一方法至今仍在财政上沿用,反映杨炎卓越的见识。其次,两税法否定了过去/以丁身为本0的赋役制度,而完全以资产即土地和财产作为纳税的依据,资产多者纳税多,资产少者纳税少,把赋税负担从身丁转移到资产上,一方面使赋税征收趋向于合理,另
ContentofLawofTwoSortsofTaxandItsHistoricalPosition
ZHAOJian-ling,ZHANGJie1a1b
(1a.Dept.ofSociology,1b.PostgraduatesDepartment,AnhuiUniversity,Hefei230039,China)
Abstract:Thelawoftwosortsoftax,aninexorableoutcomeoftheeconomicandpoliticaldevelopmentoftheTangdynasty,isthetaxationadaptabletolandcentralizationandthedevelopmentofcommodityeconomyatthattime.Itsmainprincipleistoproportiontheincometotheoutcome,andcharacteristicof/taxingaccordingtoonepsassets0.Consideredasthemilestoneinthedevelopmentoftaxationin
feudalChina,thissystemreversedtheprevioustaxationbasedonpolling,changedthetaxationstand-
ardfrompollingtoassets,andhadagreatimpactonthetaxationinfollowingdynasties.
Keywords:lawoftwosortsoftax;YangYan;toproportiontheincometotheoutcome;taxingaccord-ingtoassets
范文四: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三、把原来按丁征税转入按贫富征税,立法原则较为公平,很显然比租庸调制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其实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在江浙、福建、广东等地区就出现了一条鞭法,以后“屡行屡止”。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总之,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出现的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后来清廷也开始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为两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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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于丁银额数固定化,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这样既减少贫民逃亡,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日后的“摊丁入亩”造了有利条件。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这种办法先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自改革后,原来独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随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无田无丁税,从而调整了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消除了“富者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的状况。据记载,我国自西汉至清初,每次人口统计数字最多时在五六千万之间,这显然是人口不实的缘故。地丁合一后,人口数字急剧增加。乾隆十四年(1794年)为一亿七千万,嘉庆十七年(1812年),为三亿六千万,这显然与实行地丁合一之后,人丁负担从法律意义上说取消了是有密切联系的。另外,摊丁入亩的推广导致与古代赋役制度相联系的人丁编审制度失去意义,农民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大量剩余劳动力可以流动,佣工、经商、从事手工业等,这显然对商品经济的活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摘自:《历史学习》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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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杨炎的两税法
论两税法的发展历程
作者:张思汉
(陕西理工学院历史文化系历史专业历史091班,陕西 汉中 7230000)
指导老师:徐志斌
[内容摘要] 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法亦随之毁损,加之藩镇割据,唐政府直接控制的区域大大缩小,造成财政匮乏,赋所入无几.在此大背景下,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那么两税法是怎么发展而来,其发展历程如何,本文就此浅谈一下陋见。
[关键词] 杨炎 ﹑ 两税法 ﹑ 户税﹑ 地税 ﹑安史之乱
两税法来源于唐前期户税和地税的征收。
唐朝前期在实行租庸调法的同时,另有户税和地税征收作为补充税收。
户税始于汉代,东汉末年曹操平袁绍,规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司马炎时发展为户调。唐初,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唐高祖“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1〕,征收户税。贞观九年(公元635年),太宗又下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1﹞,把三等中的每等又分为上中下,成为九等。户税的基本特征有三点﹕首先,它是以资产为本,按人户的资产多少征收。其次,户税只征收钱币,而不征收其他的实物。再次,户税自王公以下到普通农民都要负担。由于王户税自公以下都要负担,因此富商大贾往往勾结官府,求居下等,以求少交。唐代宗大历四年(公元769年),唐政府对户税进行整顿,明令按户等交税规定︰“天下及王公以下,自今以后,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这个新规定较天宝年间的户税增加了许多。据《通典·实货典》记,天宝时此指天宝七年至十四年,即﹙公元748年至755年﹚八﹑九等户分别纳税450文﹑220文现增至700文﹑500文增长了一倍左右,可见户税在唐朝的财政收入上,地位日见重要,所以户税在唐得到发展。
地税是沿袭隋的开皇时的社仓发展而来的。唐初以设置义仓为名,规定从王公百官到普通百姓,按垦田倾亩,每亩交粟二斤。永辉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敕曰︰“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2﹞。将地税改为按户征。收永辉四年(公元653年)制作的《唐侓疏义·厩库》中提到︰“应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正式出现了“地税”之名。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敕曰,“天下百姓,并免今年租及地税”〔3〕,也提及了“地”之名。至玄宗开元初,又恢复亩税二升。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按户等征收,上上户税五石,上中户税四石,上下户税三石,中上户税二石,中中户税一石五斗,中下户税一石,下上户税七斗,下中户税五斗,下下户税免收﹝4﹞。这时地税仍以亩征收,至于商贾则因情况特殊,改为按户征收。
户税和地税,到天宝元年间,已占了唐王朝税收的很大部分,据《通典》载:每年地税收入约
为1240余万石,相当余粟米收入的二分之一﹔户税每年平均为200余万贯,折算后相当于当年绢布收入的三分之一。安史之乱之后,百姓田地多被毁坏,或者被官吏以及富豪之家吞,并大量的自耕农成为地主的佃户﹑寄住户﹑寄庄户﹑客户﹑逃户和隐户在户口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安史之乱前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中央掌握的户数为8914700户,人口为52919300人﹔至肃宗乾元三年(公元760年)中央仅控制1933174户,人口为16990386﹝5﹞。这样,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与大量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存在相适应的租庸调制难以为继。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代宗大历年间,唐王朝的赋税收入,已经逐渐改变为以户税、地税为主。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奏行两税法。他在奏疏中说︰“凡有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丁无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后改为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之总统焉。”﹝6﹞其内容可归纳为︰〈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计算出总额,各州县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本地人户征收;〈二〉无论主户、客户一侓编入现居州县的胡籍,依照丁壮和财产的多少丁出户等,缴纳赋税;〈三〉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但定额不废;〈五〉两税依户等﹙三等九级﹚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六〉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资产征课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的税。
德宗采纳了杨炎的建议,于同年颁布发令规定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实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两税法简化了税制,它把当时混乱繁杂的诸多税种税目合并统一起来,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使人民得到了很大的便利。其次,两税法以资产的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再次,两税法按资产课税较之租庸调制按人课税合理的多,这种按各户的贫富等级课税,符合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同时商人同农民一样都要纳税,也符合纳税负担公平的原则。
但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严重问题。首先,两税之外仍有种种加征,人民的负担并未减轻。其次,两税法规定除田亩税部分征粮以外,其他征钱。但由于国家支出用布帛甚多,于是又令百姓折合为布帛交纳。再次,两税法规定以水代役,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和社会生产的发展。但仅仅维持了十几年封建统治者又把徭役加到了人民头上。
总之,两税法的实施是符合租庸调制以及均田制废坏以后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因而它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严重的弊端,因而实行后不久,各种苛敛又重行征,收人民的负担仍然继续加重。
参考书目及文献︰
〔1〕《唐会要》1978年中华书局。
〔2〕《旧唐书·食货志下》1975年科学出版社。
〔3〕武金铭《中国隋唐五代经济史》1986年人民出版社。
〔4〕《通典食货典》卷三。
〔5〕梁方中︰《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1979年中华书局,第70页。
〔6〕《旧唐书杨炎传》1998年人民出版社。
〔7〕《陆宣公奏议》卷二十,《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
〔8〕李翶︰《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第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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