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1、医疗费= 挂号费+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其他
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康复费、整容费及 其他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误工费=误工天数×收入标准
注: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收入标准: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收入高开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提交税票。
4、护理费= 护理期限天数×护理人日收入
注:1、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2、收入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报酬标准计算。3、护理级别:以经治医院的病历记载或诊断确定,三级护理没有护理费,二级护理计算一人护理费,一级护理和特级护理计算两人护理费。出院后仍需护理的以出院诊断或鉴定结论确定。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必须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计算一次往返路程费用;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多次就医治疗按就医次数分别计算。
6.外地就医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宿费标准×住宿人数×住宿天数
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8 营养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医生指定增加营养天数
9、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等级系数(八级30%)×20年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型器具价格×(75周岁—实际年龄)?更换周期(年限)F26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伤残等级系数×扶养年限?扶养人数(一般夫妻二人)
注:1、未成年人扶养年限= 18周岁—实际年龄。2、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人扶养年限:5年? 75周岁—实际年龄?20年。3、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标准。
12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3、受害人近亲属治丧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交通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一次
住宿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宿费标准×外埠治丧人数×3天 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无法证明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14、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注:赔偿年限为5年? 75周岁—实际年龄?20年
范文二: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人身】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小结2008年11月24日 星期一 12:33一、关于赔偿项目 1、一般伤害
2、因伤致残:以“劳动能力丧失说”为原则,同时吸收“收入丧失说”(未成年人、待业人员无收入)合理成分,不采“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过低) 3、死亡:采“继承损失说”,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计算,在“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以外,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采“抚养丧失说”,即以被扶养人丧失生活来源为计算依据。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
对于赔偿项目应该全部赔偿,而不仅仅是全额赔偿。全额赔偿只是对财产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全部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对财产的间接损失。全额赔偿包含于全部赔偿中。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对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把精神损害司法解释,从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改成物质损害性质。
2、《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丧葬费”,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最早规定死亡赔偿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当中规定了死亡补偿费赔偿,第一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赔偿金。后来在《产品质量法》当中规定了一个抚恤费赔偿,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一个性质的。后来起草《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就增加了统一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残疾赔偿金和死亡的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本司法解释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发生变化,第17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18条另立一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但是,这个条文写得不很成功的条文,因为其中有一个循环的问题: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要按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又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然而,意思和逻辑大家都明白,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 4、“残疾赔偿金”代替了“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对《民法通则》作了修改,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不再提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而直接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再赔偿生活补助费。 按照我们中国人的平均寿命,男人一般是在73岁左右,女人是在76岁左右。死亡赔偿金等于是赔偿受害人的余命,这一变化与各国赔偿法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 5、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伤残受害者和死者近亲属。对于伤残的,尽管受害者和其近亲属都有精神痛苦,但只对受害者赔偿。
6、一事不二审。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7、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比方受害人在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三、医疗费,包括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不包括心理治疗费)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并赔偿的需要“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
结论。必要的营养费的“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裁判。
2、医疗机构是依法的、具有相应的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不限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四、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地点不是“事故发生地”而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省)
五、护理费
1、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重症的一般是二人。
4、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而不是全额(最多工资标准的一半)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也工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交通费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和合理的。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宜从宽把握。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一般陪护人员没有。 2、“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地区15元/天,特殊地区20元/天。见《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6.2.1. 3、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个时候才发生住宿费、受害人非住院期间和陪护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八、营养费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不是“根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一并赔偿的需要“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2、营养费的支付期限不限于住院期间。实践中有支付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同等数额的营养费。 3、《民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都没有规定营养费,《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规定(试行)》最早规定,《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九、残疾赔偿金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级的系数为10%,1级的系数为100%,加起来等于11而不是10。
2、采“劳动能力丧失说”。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按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加起来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 城镇就业人口平均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负担系数(一般为1.7~1.8,即一人的工资可以养活1.7~1.8个人) 21535高 残疾者收入=残疾赔偿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77)+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消费性支出) 20501中
平均工资 19155低 (以上数字以2001年北京为例)
3、胎儿不得。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和触电中,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司法解释修改建议中,有网民提出不同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区别对待,1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依次减弱。4级以上全额赔付,5~10级也不是全赔、全不赔、机械地按照等级系数赔。实践中有对于6级以下的不赔。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有多个扶养人和多人被扶养人的情况。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母一方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赔偿权利人应支付的被扶养生活费的一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限于一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已经限死了。但是,该标准是按照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被扶养人的(数被扶养人中最高的)没有确定,个人认为是按照最高的数额赔付。
十三、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2000年,全国125600(道路交通事故的49980),北京20多万,甘肃10万不到。 今年,湖北城镇是8023*20有16万农村2890*20不到6万,同人不同命。
延长给付年限
1、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2、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定期金给付方式
1、是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限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由银行代管、代发赔偿金等。
3、不等于分期付款。以赔偿权利人生存年限为不定期限。赔偿义务人先死亡的,以其担保财产和遗产赔付。
4、可能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可以要求一次性给付。
5、“上一年度”为每期给付定期金的上一年度,而非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的上一年度。
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2008-11-24 21:44:27) 标签:杂谈 分类:法律案例
今年2月份,侯某驾驶微型客车在市区路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时,与同方向驾驶轿车突然右转弯的袁某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受伤住院,两车也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事故由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他在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侯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事后,侯某因右脚受伤较重落下残疾,需安装硅胶半足,经法医鉴定,其已构成七级伤残。就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于是侯某将袁某及为袁某驾驶的汽车设定第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经查,侯某系清苑县人,户籍在农村,于2006年初到保定市区务工。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对赔偿项目没有异议,但就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展开争论。被告方提出,侯某系农村户口,参照河北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其户籍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即3802元,年计算;原告方则提出,残疾赔偿金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10305元,年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进城务工已经一年以上,在确认其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客观考虑侯某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故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侯某各项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损失由袁某赔偿,侯某共获包括医疗费、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各项赔偿13万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因袁某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侯某受伤致残,侯某依法享有获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费等各项损失的权利。但本案的关键是,对侯某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因此,一个属农村户口却已在城市固定生活数年的车祸受害人,究竟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应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无疑成为争议重点。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究竟按哪种标准赔付,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本案中,侯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已达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其生活、工作环境业已脱离农业生产,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其计算赔偿金,既不符合实际,也不足以弥补侯某的损失,因此,在计算其损失时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依法适用“经常居住地”作为计算基准地,有关损害赔偿费用也就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被告方的抗辩理由,而是依法判决袁某、保险公司赔偿侯某的各项损失应按城镇标准计算
二、山东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265元。
2、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67元。
3、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85元
4、2007年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22元
5、2007年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711元
范文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和计算标准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8条
二、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19条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注意:1、需外购药品应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2、确定医疗费截止的日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但这段时间所花费的药费,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法医鉴定,以作为判案依据。3、就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应当赔偿。做法有三种:一、一次性赔偿,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全部计算,一次赔偿。二、对后续治疗费无法确定的,应另行起诉,但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必定发生的治疗费用,应一并予以补偿。三、即使确定一次性补偿,但以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一次性赔偿数额的,超出部分,受害人仍然有权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三、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0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四、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注意:护理原则上是一个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
五、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2条
(三)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注意:若用私家车接送,也可主张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
六、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注:截至2009年7月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50元/天)
八、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4条
(三)计算公式: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九、残疾赔偿金
(一)概念: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人身损害,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5条
(三)计算公式:
【60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伤残系数
【60--75】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伤残系数
(注:伤残系数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6条
(三)计算公式: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十一、 丧葬费
(一)概念: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7条
(三)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 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8条
(三) 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抚养费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18以下】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伤残系数
【18--60】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伤残系数
【60--75】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
【75以上】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十三、死亡赔偿金
(一)概念: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二)法律依据:《人损问题解释》第29条
(三)计算公式:
【60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60--75】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
【75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 注意:《侵权责任法》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范文四: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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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075564 日期:2014-08-18
诉讼时效是决定着案件的实体审理能否进行,决定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界定问题,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也是各执己见。于是,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形下,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极可能出现结果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下面笔者结合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谈点看法。
案情:2004年8月12日20时35分郭某驾驶摩托车与丁勇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郭某受伤。当日郭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6日出院,诊断为:右第5趾近节骨折、右骰状骨撕脱骨折、右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右胸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定期门诊复查。郭某在医院的最后一次门诊为2005年 2月26日。2004年9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丁勇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交警部门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2006年2月13日郭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丁勇等被告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损失计18 332元。被告答辩称,郭某起诉前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亦未请求公安部门进行过调解,其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本案在处理中,对郭某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存在较大的争议。
第一种意见: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即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发出调解终结书,原告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受害人治疗终结时。郭某进行最后一次门诊时是2005年2月26日,其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尚未超过人身损害赔偿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种意见: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由于郭某事发当日即发现受伤,并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伤情明显。其未要求公安部门进行调解,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郭某受伤当日,即2004年8月12日。郭某于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主张的2005年2月13日前发生的各项损失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评析:下面笔者对以上分歧意见进行简要分析。
一、第一、二种意见产生的原由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0条、3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前置,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
终结书,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调解终结书成为判断此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依据。然《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不再适用。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调解已非公安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伤情明显,又未申请公安部门调解的,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发生之日。本案所涉事故在公安部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调解,不可能取得调解终结书。因此第一种意见是不符合本案的案情及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均规定,对交通事故致伤的,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开始。又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可见,治疗终结仅为交警部门调解开始的依据,而非诉讼时效开始的计算依据。且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未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如果申请调解又未能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点亦非治疗终结,而是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次日;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按协议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因此第二种意见同样不符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
二、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适用第三种意见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意图在于要求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快权利流转。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行使权利的条件成就之时,即《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在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属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于事发当日即住院治疗,应当说伤害明显,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04年8月12日。 (重庆律师事务所 www.lvshimen.com)
范文五: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护理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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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5-02-08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1)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元/天)×护理人数(人)×护理期限(天)。
A.护理人员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收入=误工费;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收入=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B.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C.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2)护理费的类型:
A.治疗护理费: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纳入医疗费的,不属于护理费。
B.康复护理费:指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C.残疾护理费:指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珠海律师提示】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超过1人的,要有医疗机构(如医嘱等)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护理期限的一般原则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