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吉林大学硕士
吉林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热烈欢迎广大考生报考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
吉林大学学科门类齐全,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艺术学等全部 13大学科门类;有本科专业 124个, 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4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 29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 237个,博士 后科研流动站 41个;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 4个(覆盖 17个二级学科),二级学科国 家重点学科 15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4个。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 有教师 6568人, 其中教授 2058人 , 博士生指导教师 1186人 。 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24人 ( 双聘 15人 ) ,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 6人,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18人, 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首席专家 5人, 国家“ 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5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 13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28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 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入选者 32人。
学校现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6个,新一轮“ 985工程”学科建设项目 24个,国家工程实验室 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 6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11个,其他部委 重点实验室 23个。学校承担了大量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有一批产业化前景好、技术 含量高的国家攻关项目、“ 863”项目、“ 973”项目等高新技术成果。
吉林大学是首批建立研究生院的 22所大学之一, 现已建立起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 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在校全日制学生 68957人,其中博士生、硕士生 24021人,本专科 生 43024人,留学生 1802人。
一、招生计划:
2015年我校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计划招生 6050人 , 其中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3800人 左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2200人左右。
各学科专业、领域(除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外)均可接收应届本科推荐免试 研究生, 2015年预计接收推荐免试生 2000名左右。
二、推荐免试生:
欢迎国家“ 211工程”院校中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来我校攻读硕士学 位研究生。考生可于 2014年 9月中旬浏览吉林大学招生网(http://zsb.jlu.edu.cn) , 查询 有关申请手续。
三、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 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录取当年 9月 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 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及自 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 2年(从毕业后到 2015年 9月 1日,下同) 或 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 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 , 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考生不 得跨学科、专业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 在校本科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准报考,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
6. 凡在境外获得的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必须通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的认证方可报考。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 件:
(1)符合(一)中 1、 2、 3、 4(1)(2)、 5、 6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 业 [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 报名参加法律硕士 (法学)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 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 1、 2、 3、 4(1)(2)、 5、 6的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 业 [代码为 0301]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可以报考)。
3.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 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 1、 2、 3、 5、 6各项的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 有 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 位并有 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 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 士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四、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 省(区、市) 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 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具体要求以各报考点 网报公告为准。
1. 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 10月 10日至 10月 31日,每天 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 改报名信息)。
2.现场确认时间:
2014年 11月 10日至 11月 14日,确认地点为网报时选择的报名点。
3. 注意事项:
(1) 考生须登录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以下简称研招网, http ://yz.chsi.com.cn) , 浏览报考须知 , 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吉林大学招生网 (http://zsb.jlu.edu.cn)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 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 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在报名期间, 考生可自行修 改网报信息。
(2)考生考前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 试基本分数要求后, 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 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3)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 料。
(4)考生要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 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 程中因违规、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 招生单位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和《 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 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 内反馈校验结果 。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 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si.com.cn) 查询本人学历 (学 籍)信息。
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 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同时寄(送)招生单位一份。
(6)在录取当年 9月 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本科生, 须凭颁发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 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7)凡取得“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资格的考生,必须在 2014年 11月 7日之前,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族教育处确认的《报考 2015年少数民 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硕士研究生登记表》 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 )方式寄送至吉林大学 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科,否则将不被纳入该计划报考。
(8)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强军计划的考生,只允许报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需选择吉 林大学报考点报名。
(9)凡报考我校艺术学院(104)“美术学 (130400)”和 “设计学 (130500)”的考 生请注意:在网上填报信息时, “报考点”一项必须选择“长春市招生办公室”,且只能在 长春市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并参加考试。 若报考点选择错误, 则报考资格无 效。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时间为 2014年 12月 27日至 28日,超过 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2月 29日进行,初试科目详见《吉林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复试,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复试包括外国语听力、口语测试和综合复试。综合复试将采取面试加专业知识 综合笔试方式。
(六)具体复试内容范围、差额比例和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各招生学院(所) 根据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在复试前自定。
(七)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 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八)复试前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 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考生,必须在 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
(九)吉林大学 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要求及具体工作安排将于复试阶段在吉 林大学招生网(http://zsb.jlu.edu.cn)公布。
六、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由各招生学院(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复试阶段组织,体检须在招生学院 (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统一进行,具体要求见复试通知。
七、录取:
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加权计算得出,考生按入学考试总成 绩排队录取。 所有拟录考生必须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 予录取。拟录取的非定向就业类别硕士生,须调档审查合格后,发给录取通知书; 定向就业 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 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参加单独考试 的考生, 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 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录取考生于 2015年秋季入学,报到时须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 取消录取资格。
八、学费和奖助学金:
(一)学费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我校 2015年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
(二)奖助学金
1. 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评定办法详见吉林大学研究生院主页 (http://yjsy.jlu.edu.cn) “研究生管理栏”奖助学金具体规定。
2.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部分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按岗位工作发放津贴。 九、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至 3年的处理。同 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 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 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 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 档案》 ,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 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跨学科、专业及同等学力考生只能选报招生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专业。 招收跨 学科、跨专业以及同等学力的专业已在备注栏内注明,没有注明的为不招收。
(二)专业代码后带“★”者为学校自设专业。
(三)单独考试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另发。
(四)我校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考前辅导班。招生办公室不提供往年考研试题,不出售 或办理邮购书籍业务,敬请谅解。
(五)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 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范文二:吉林大学化工相关硕士专业
2011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303化学学院(学制2-3年) 265 跨学院选考科目(联系电话:0431-85168438 (67) 的考生请在网报
联系人:郭晔 马本华) 结束后致电吉大
研招办。所有考生
统一复试英语一 040102课程与教学论(学制 4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化学2年) ?201英语一 综合?01-05方向01化学课程与教材研究 ?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 招收同等学力考02现代化学课程与教学理论 生,加试:无机化03化学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 学
革 04化学实验教学研究与设计 05国内外化学教育的研究
070301 无机化学 (学制3年) 54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综合化01无机微孔材料的分子工程学 ?201英语一 学 02水热与固体化学 ?645无机化学(需携带计算器) 03分子筛及多孔有机骨架材料 ?857有机化学
的晶体工程 04无机自组装多功能材料的合
成与应用 05功能无机孔材料的合成与生
物工程 06极端条件下的化学与物理 07光电功能材料 08碳纳米无机材料 09功能无机化合物 10无机-有机杂化多孔材料 11卟啉功能材料 12簇合物功能材料
070302 分析化学(学制3年) 38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综合化01生物纳米功能材料 ?201英语一 学 02色谱分析 ?646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 03电化学传感器 (需携带计算器) 04液/液界面电化学与微纳米电 ?857有机化学
极制备 05食品分析 06色谱及分离富集技术 07光谱化学分析
08药物分析
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etian 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eds to 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re de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
09光谱分析 10液相色谱和质谱分析 11分子探针的制备及其应用分析 12生物样品分离和质谱分析 13电分析化学和微分离 14现代分离技术 15近代有机分析
070303有机化学(学制3年) 31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综合化
01有机合成化学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 学 02组合化学与药物化学 ?645无机化学(需携带计算器) 或 03化学生物学 646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需携 04有机材料化学 带计算器) 05功能有机材料 ?857有机化学
070304 物理化学(学制3年) 46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综合化
01功能材料物理化学 ?201英语一 学 02纳米功能材料 ?645无机化学(需携带计算器) 或 03纳米材料表面与界面化学 646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需携 04纳米敏感材料 带计算器) 05相平衡原理及应用 ?858物理化学(需携带计算器) 06工业电化学和电化学工程 07电化学储能材料与化学电源 08环境电化学与电有机合成 09生物质资源利用与工程 10生物质材料物理化学 11无机/聚合物纳米复合材料 12光电功能材料的理论设计及
性能模拟 13功能材料光化学与光物理 14纳米生物医用材料 15表面界面组装与功能 16纳米晶物理化学 17多相催化与催化材料 18新催化反应与催化剂设计
19多相催化与表面化学
20光响应配合物化学
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re de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 eds to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etian 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1
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学制 58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综合
3年) ?201英语一 化学 01超分子组装与功能膜 ?647高分子化学与物理(需携带计算 02聚合物有序微结构与光功能材料 器) 03二阶非线性材料及含氟光波导 ?857有机化学 或858物理化学(需携
材料 带计算器) 04非传统刻蚀法构筑光电材料 05光通讯含稀土聚合物光学材料 06功能纳米晶与聚合物复合 07有机高分子材料的光电功能 08高分子凝聚态物理及光电性能 09聚合物自组装与分子间力 10有机/聚合物功能材料 11不对称微结构与胶体界面组装 12聚合物仿生智能微结构 13生物高分子及生物超分子 14生物大分子的理论模拟 15有机纳米功能材料 16高分子物理与功能材料 17聚合物功能膜材料 18高分子合成与设计 19高分子复合材料的设计与表征 20高分子纳米仿生材料与模拟 21多相高分子材料 22高性能聚合物合成、改性及加
工 23特种工程塑料与涂料 24螺旋高分子 25生物医用功能高分子的合成
及应用研究 26先进复合材料 27有机芳杂环材料及其功能化 28有机光电功能材料 29聚合物核壳微球合成与功能 30双烯烃聚合及应用 31聚合物单分子力谱
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etian 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eds to 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re de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
081704应用化学(学制3年) 34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化工综01功能膜材料的设计、制备与计 ?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合
算机模拟 ?302数学二 只有方向02 可以02先进复合材料 ?857有机化学 或 859化工原理(需 招收日语生 03功能纳米材料 携带计算器) 该专业其中20名04功能性精细化学品 额用于与吉林化工05生物医用材料合成与应用 学院联合培养 06矿物资源开发与再生利用
参考书目:
040102:
化学综合:
《新大学化学》曲保中、朱炳林、周伟红主编,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同等学历:
《无机化学》上册 宋天佑、程鹏、王杏乔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无机化学》下册 宋天佑、徐家宁、程功臻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 《无机化学例题与习题》徐家宁、史苏华、宋天佑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二版跨学科考生:
《教育学基础》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8次印刷 070301、070302、070303、070304、070305、081704:
《无机化学》上册 宋天佑、程 鹏、王杏乔,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无机化学》下册 宋天佑、徐家宁、程功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无机化学考研复习指导》徐家宁、史苏华、宋天佑,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无机化学习题解答》 宋天佑、徐家宁、史苏华
《分析化学》武汉大学等,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
《化学分析教程》邹明珠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
《仪器分析》张寒琦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基础有机化学(第三版)》邢其毅,裴伟伟,徐瑞秋,裴坚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
《有机化学学习笔记(第二版)》刘在群编著,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有机化学实验(第二版)》兰州大学、复旦大学化学系有机化学教研室编,王清廉、沈凤嘉修订,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出版
《物理化学》吉林大学主编,人民教育出版社,第一版
《物理化学》付献彩,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
《高分子化学》潘祖仁,化工出版社,第三版
《高分子物理》第二版,刘凤歧、汤心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化工原理》姚玉英主编,天津大学出版社
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re de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 eds to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etian 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3
人 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 考 试 科 目 备 注 数
601地球科学学院(学制3年) 100 (联系电话:0431-88502617 (28)
联系人:李艳博)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地070902 地球化学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球化学 01化学地球动力学 语 同等学力加02岩石地球化学 ?601数学(理)或650普通化学(需试: 地球科学03资源环境地球化学 6 携带计算器) 概论、岩石学
?910地质学基础
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etian 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eds to 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re de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
人 专业代码、名称及研究方向 考 试 科 目 备 注 数
参考书目:
数学(理):大学数学系列教材《微积分》(上、下册)、《线性代数》吉林大学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普通化学:《无机化学简明教程》权新军主编,科学出版社,2009。 C语言:《C程序设计》谭浩强.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地质学基础:《地质学基础》李亚美、陈国勋主编,1994(第2版)。 土地资源学:《土地资源学》王秋兵,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土地资源学》陈百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re de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 eds to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etian 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5
604环境与资源学院(学制3年) 70 招收跨学科考生,(联系电话:0431-88502484 (22) 不需加试 联系人:李军) 077501环境科学 31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生态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学、仪器分析或环01环境化学
02环境污染控制理论与技术 日语 境经济学 03环境分析技术 ?601 数学(理) 04环境规划与评价 ?929环境科学综合 05生态环境系统与信息管理 06生态环境系统工程 07环境资源价值核算 08环境污染生物防治与生态恢复 09应用生态 083002环境工程 16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环境化01水处理工程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学、环境微生物、02固体废物资源化与处置工程 日语 水污染控制工程、03大气污染控制工程 ?302数学二 地下水污染与防04水土污染控制与治理 ?930环境工程学 治 05环境生物技术 081501 水文学及水资源 10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地下水01水资源评价的理论与方法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动力学、水文分析02水资源模拟与管理 日语 与计算 03水环境污染与防治 ?301数学一 04水资源信息化技术 ?931水文学原理与水文地质学 05水资源开发利用 基础 06水生态与水环境 07水文预报及流域水文模型 08包气带水盐运移 09水文水资源系统中的GIS技术 081504 水利水电工程 2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水文学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原理、水文地质学01数字流域及流域水管理
日语 基础。 02农田水管理及节水灌溉
?301数学一 03水工建筑物基础稳定性评价
?932水力学
11 ?101思想政治理论 复试科目:专门水081823?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文地质学、水文地01地下水资源评价、模拟与管理
日语 球化学。 02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302数学二 03 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
?933水文地质学基础与地下水04 环境水文地质
动力学 05岩溶与矿床水文地质
06地下水信息管理
07地下水资源人工调蓄理论与技术
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etian 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eds to 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re de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
参考书目:
077401环境科学:数学(理):《微积分》(上)李辉来、张奎元,高教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微积分》(下)张奎元、赵建华,高教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线性代数》戴天时、陈殿友,高教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环境科学综合:《环境学概论》刘培桐,高教出版社,1998。《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钱易、唐孝炎,高教出版社,2000。《环境化学》康春莉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 《环境化学》戴树桂等,高教出版社,1997。《环境影响评价》陆书玉主编,高教出版社,2001。《环境监测》奚旦立主编,高教出版社,2004。《环境规划学》郭怀成、尚金城、张天柱主编,高教出版社,2001。 复试科目:《生态学》 李博主编,高教出版社,2000。《仪器分析》朱明华,高教出版社。《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概论》马中,1999年;高等教育出版社。
083002 环境工程:《排水工程(下)》 张自杰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四版),2000年。《大气污染控制工程。郝吉明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振明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修订版;《环境工程学》 蒋展鹏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环境化学》戴树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环境工程微生物学》,高廷耀、周群英编著,高教出版社,2001年;《地下水污染与防治》,王焰新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081501 水文学及水资源:《水文学原理》缪韧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水文地质学基础》王大纯、张人权等编,地质出版社,2007年。《地下水动力学》薛禹群主编,2001年,地质出版社,第2版。《水文分析与计算》刘光文主编,水利电力出版社。《工程水文学》林益冬、孙保沭等,河海大学出版社,2003年;《工程水文学》詹道江、叶守泽,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0年。《水资源概论》迟宝明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环境水化学》李绪谦主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
081504 水利水电工程:《水力学》吴持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四版。《水文学原理》芮孝芳著,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年。《工程水文学》詹道江、叶守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水文地质学基础》王大纯、张人权等编,地质出版社,2007年。《水资源概论》迟宝明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
081823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水文地质学基础》王大纯、张人权等编,地质出版社,2007年。《地下水动力学》薛禹群主编,2001年,地质出版社,第2版。《专门水文地质学》曹剑峰主编,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水文地球化学》沈照理主编,地质出版社,1996年;《应用水文地球化学》史维浚、孙占学,原子能出版社,2005年12月。《地质学基础》李亚美 陈国勋,地质出版社,1994年。《现代水文地质学》,林学钰等著,2005年,地质出版社,第一版。
ot ... Processing. After installation is complete if you have damaged galvanized parts shouldcorative item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the decoration construction progress and quality, trying to avoid construction does nre dengs facing sealing process, required to support the outer decoration of a hole, hole, plugging holes and so on. This works moincrease fixed curtain wall structure 16, decorative surfaces and decorative surface and joints between parts of other buildi eds toxpansion joints,) 15, and After the detailed design drawings issued a wall embedded part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tenderer neing 13, and pan light ming, engineering of tie construction 14, and buildings of deformation sewing (settlement sewing, and emine 12, and daughter wall top process-ucture and curtain wall between of layer between, and around fire seal blocking 11, and anti8, and outdoor advertising (containing roofing and the State surface advertising) 9 to spring glass door 10, and concrete stretian rtain wall buried pieces 6, and light steel points type glass rain canopy, and aluminum Board rain canopy 7, and aluminum Vennium sheet curtain wall of glass curtain wall and the Aluminum plastic Board curtain wall 4, and stone curtain wall 5, and cu2000 scope of this project are: 1, 2, 3 alumi-steel bolts, screws and studs GB/T3098.67
范文三:吉林大学教育硕士材料
附件 2:
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申请表
主管部门:教 育 部
申请单位代码: 10183 申请单位名称:吉 林 大 学
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教育
邮政编码: 130012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 2699号
联系电话: 0431-85167679 传真: 0431-85166342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制 表
2010 年 6 月 5 日 填
填 表 说 明
1. 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组织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 报。
2. 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可靠,有据可查。表格内容填写不下时, 可自行增加附页。填写内容应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可公开。无相关信 息时,请在表格中填写“无” 。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截止
2009年 12月 31日。
3. 申请表请用 A4纸双面打印,页码依次顺序编排。封面及填 表说明不编页码。
4. 申请表请左侧装订,封面之上不再另加其他封面。
一、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学科条件
注:授权类别分为“博士一级” 、 “博士二级” 、 “硕士一级” 、 “硕士二级” 。 二、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师资条件
1、本单位专职教师
- 1 -
2、兼职教师
3、师资队伍结构
- 2 -
三、课程设置
1、本硕士专业学位拟开设的主干课程
- 3 -
2、本硕士专业学位拟开设的其他课程
- 4 -
- 5 -
3、拟授课教师基本情况
- 6 -
- 7 -
- 8 -
六、申请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教学条件
- 19 -
七、与本硕士专业学位相关的实习实践条件
- 20 -
注:1. 可接收学生量以每人·月计算,如可接收 1人实习 1月,即为 1人·月;可接收 1人实习半月,即为 0.5人·月。
2. 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类别,须注明实践基地的级别、病床数 /口腔综合治疗台数,并说明是否住院医师规范 化培训基地。
3. 本表须后附各实习基地单位出具的合作证明,注明合作关系建立时间、合作期限、合作内容等。
- 21 -
八、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2
范文四: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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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51728 你们懂得
不懂
maya1978 发表于 2012-3-30 21:14 不懂
老师那是谁呀
maya1978 发表于 2012-3-30 21:14 不懂
敢问楼上就是传说中鼎鼎大名的吉林大学 maya老师,学生斗胆借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之名发帖,实为交流之用,莫敢有所不敬之意,望先生宽宥。然,学生信息闭塞,每每有新的通知贴出,无法即刻获知,内心焦灼惶恐之际想到此法,以期结交吉大同仁志士,以便交流。 不知先生有无其他集体群号或者联系方式,能否告知,小生自当谨记教诲,莫敢相忘也。
gufanfeihong 发表于 2012-3-30 23:51 老师那是谁呀
晚辈让诸位见笑了,本人2012级新晋法硕,希望获知群号等联系方式,
考研屋www.kaoyanwu.com :提供各大机构考研、公务员、四六级辅导视频课程 专业提供提供各大机构考研、公务员、四六级辅导视频课
范文五:吉林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保密级别:内部
学位级别:硕士
提交日期:2002年4月
答辩日期:2002年 5月17日
论文中文题目:债权人撤销权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英文题目:Study on the Creditor Repeal Right
作 者:张大志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指导教师:李建华
所在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分类标识:D922
中文主题标识:债权人 撤销权 举证责任
英文主题标识: Creditor Repeal Right Burden of Proof 中文文摘
论 文 摘 要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在我国新《合同法》中才予以确立的,填补了我国合同法在债的保全制度方面的空白,这对于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经济活动中的现实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尚在完善过程中,债务人以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财产等手段逃废债务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债权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社会的诚信基础受到动摇。债权人撤销权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这种不良的社会倾向,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撤销权制度实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使债的关系对第三人发生了效力,撤销权纠纷的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正确地行使撤销权,则可能顾此失彼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背离了撤销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因此,需要对撤销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解决撤销权行使中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借以推动撤销权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完善,规范撤销权纠纷的司法实践,更好地发挥撤销权的作用。
笔者秉承着这样的理念,在本文中分四个部分对撤销权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在这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撤销权的概念作出解释,并且将撤销权与可撤销权合同的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与代位权、与请求完整合同无效等相关概念逐一作了细致的比较。就撤销权的性质,在论述实体法上权利派和程序法上权利派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
的理解。
第二部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笔者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撤销权成立的主客观要件进行了分析。客观要件——债权人须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观要件——债权人、受益人须具有恶意。通过分析,明确了何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债务人无资力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债务人的恶意,如何判断受益的恶意等问题,同时,也就债务人无偿将资产捐赠给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是否可以作为撤销权的标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不能简单地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撤销权的行使。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客体、行使范围、行使的效力、行使的期限等方面分析。提出作为撤销权行使主体的债权人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必须享有以财产为标的债权,必须享有到期债权。解决了关于以持定物为目的的债权是否适用撤销权的问题,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定在债权人各自债权保全范围内,认为撤销权对转得人没有效力。同时,还对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处理作了重点的论述,提出若不能妥善解决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问题,将大大激化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一论述是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蓝本,讨论目前社会中最常见的,也是最受人关注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向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商主张撤销权时,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与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并提出了处理办法。
第四部分——撤销权的诉讼问题。首先,对撤销权诉讼的
性质作出了界定,认为撤销权之诉为形成之诉。然后,从撤销权之诉的原告、被告、举证责任等三方面展开对撤销权的诉讼问题的研究。明确了受益人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撤销权诉讼,而不是被告身份,对撤销权之诉的举证责任,则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通过这四个部分的研究,笔者加深了对撤销权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及效力、撤销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等法律未作详细解释理论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的认识。提出了在目前有关撤销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尚未完备的情况下,不能只是简单地扩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放宽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否则将导致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顾此失彼。因此,应当采取审慎的法律原则,正确地运用撤销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英文文摘
Abstract
The credit repeal right means the debtor abandon due credit or gratis transfer property,cause property damage of the creditor. The creditor may request the court repeal debtor’s behaviors. The Debtor transfer property by obvious unreasonable low price cause property damage of creditor, and beneficiary knows the situation, the creditor may request the court repeal debtor’s behaviors.
The crditor repeal right was just establishing on our new 《Contract Law》,fills the empty of debtor’s preserve system in our
new contract law. It have momentous current significance for our practical problem of economic activities in our social market economic preliminary stage. At present, social market economic system are under the process of proving, unhealthy phenomena of debtor handle property at will an cover property are existing in may case, cause enormous losses to the creditor. The Creditor repeal right is resist the unhealthy social tendency on certain extent. Ensure the debtor’s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due to the repeal right system break traditional contract relativity rules, cause the debtor’s relation occur effectiveness on the third party. The lawsuit result of repeal right dispute influences the third party beneficial directly. If we are exercise the repeal right by incorrect way, it may cause new social contradiction, deviate from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repeal righ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deepen research on the repeal right issue to resolve relatively problems.
Promot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explanation and standardiz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repeal right as well,
The whole thesis ar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o study by writer. The first part: The concept and nature of the repeal right. At first, explanation the concept of the repeal right, meanwhile compare with repeal contract of repeal right、bankrupt of repeal right、subrogation one by one in detail, put forward own viewpoint
on the nature of repeal right base on the different suggestion of right.
The second par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oundation condition, ascertain the issue of what is “obvious unreasonable low price” 、debtor without financial strength、judge standard、how to define debtor’s evil intention and how to judge beneficial evil intention and so on.
The third part: The writer put forward that the creditor of repeal right must enjoy legal credit and due credit, the exercise scope of the repeal right limited on the creditor individual’s preserve right,meanwhile emphasis on right dispute of the repeal right on the process of exercises.
The fourth part: research on the lawsuit problem of plaintiff、defendant and put to the proof responsibilities.
Through study of above four parts, the writer recognized that we can’s widen application scope of the repeal right and extent exercise condition simply under the immature situation of judicial explanation and relative law rules. We shall adopt cautions law principle and exercise repeal right correctly to safeguard credito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总 页 数:72
开本是否有图表:否
目 录
提 要……………………………………………………1 前 言……………………………………………………2 第一部分 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3
一、 撤销权的概念…………………………………3
二、 撤销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5
三、 撤销权的性质………………………………10
第二部分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4
一、 撤销权的客观要件…………………………14
二、 撤销权的主观要件…………………………22
第三部分 撤销权的行使……………………………28
一、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28
二、 撤销权的行使客体…………………………32
三、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32
四、 撤销权的行使效力…………………………34
五、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37
六、 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处理………38
第四部分 撤销权的诉讼问题………………………48
一、 撤销权之诉的原告…………………………48
二、 撤销权之诉的被告…………………………49
三、 撤销权之诉的举证责任……………………50
结 论……………………………………………………55 注 释……………………………………………………56 参考文献……………………………………………………61 论文摘要(中文)……………………………………………1 论文摘要(英文)……………………………………………1 后 记
提 要
本文主要研究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并与其他相关的概念作了比较与区别。
第二部分从客观主观方面探讨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部分从撤销权的行使主体、行使客体、行使范围、行使效力、行使期限以及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处理等六个方面对撤销权的行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
第四部分是撤销权的诉讼问题。包括对撤销权之诉的原告、被告以及撤销权之诉的举证责任等问题。
通过以上几个部分的研究,作者阐述了对理论界争论较多的有关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和效力、判断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的标准,何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撤销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等问题的见解。同时,还就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处理问题提出了看法。这些都对撤销权的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意义。最后,作者提出应审慎地行使撤销权的结论。
前 言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在我国新《合同法》中确立的,填补了我国合同法在债的保全制度规定方面的空白,对于解决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的债务人随意处分财产、隐匿财产、逃废债务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撤销权制度作为我国《合同法》中一项新设立的债权保全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使债的关系对第三人发生了效力,撤销权纠纷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而目前,我国《合同法》对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范围以及效力等未作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仅对撤销权的诉讼作了一定程序上的规定,关于撤销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等问题亦未作规定,这些核心问题的悬而未决导致撤销权制度在理论研究上的争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未能达到其立法目标。
关于撤销权不但有以上的核心问题需要解决,而且理论与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笔者籍本文对撤销权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能够繁荣有关撤销权的理论研究并且对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将其财产低价转让给第三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责任的财产不当减少且危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保罗所创设的,称废罢诉权,也称保罗诉权。废罢诉权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的权利。〔1〕在《学说汇纂》第42编第8章及第50编中对债务人诈害债权人的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对债权人完善的救济措施。
〔2〕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也指出,如果债务人为了要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主张撤销交付,并诉请回复该物。这就是说,可主张该物未曾交付,从而它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3〕
罗马法的废罢诉权制度对后世民法具有重大的影响,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侵害其权利所为的行为,得以自己名义,撤销之。”《日本民法典》第424条规定:“债权
人,对于债务人明知害及债权人而为之法律行为,得请求法院撤销之。但因其行为而受利益之人或转得人,于其行为或转得当时,不知害及债权人之事实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在第244条、第245条对债权人撤销权作出了专门规定。德国在《债务人法律行为(破产程序之外的)撤销法》中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除此之外,瑞士联邦法、奥地利撤销条例等都对此作了规定。
在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但是针对一些具体情况,依据撤销权理论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一些实际上属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5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但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逃避法定义务情形,又仅限于无法让与财产行为,适用范围较小,不能形成完整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合同法》第74条首次确立了我国民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撤销权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撤销权作为我国民商法的一项新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一种的撤销权与民商法上的其他形式的撤销权有着重要的区别。
(一)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而且在宣布撤销以后的后果上也是大体相似的,因为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但是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作为债的保全的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合同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可以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加以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则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旨在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可以达到维持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回复其责任能力,以间接保护债权人安全的效果。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则是现代民法对契约关系安全的信赖日益强化的结果,债权人不能干涉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但为使建立在契约关系上的一切经济权、社会关系的安定起见,法律应超越契约效力相对性的法理,扩张契约的效力,从而使债权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干涉可能对自身利益造成损害的他人
之间的私法关系,使契约的效力直接及于契约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的撤销权制度是对合同效力的延伸及突破。〔4〕
2、主体不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人分别为:1)一方以欺诈、胁逼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该合同必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否则应属无效合同;2)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由此而遭受损害或可能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他们可以是合同中的债权人也可以是合同中的债务人。而债务人撤销权制度中享有该权利的只能是债务人。
3、撤销的对象不同,合同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撤销其自已的行为。而债权人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即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效力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债的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虽然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以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已的债权。关于这一条是否属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尽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用的是“无效”的字眼,但该条实际上就是关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规定。所谓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它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5〕另有学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属于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虽然在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但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而破产法上的上述行为开始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撤销权并非重要,设立这一规定的目的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相同,都是债的保全,都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
益,只不过是在效力上存在着差异。
(三)撤销权与代位权
撤销权与代位权都是法定的债权权能,都属于债的保全内容,且必须附随于债权而存在。撤销权与代位权一样,都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将可以直接对第三人提出请求。这两项权能设定的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或保障债权的实现。然而,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区别的,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的行为,即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称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旨在对责任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责任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针对的对象不同。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除保存行为外,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前方可行使代位权;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及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7〕
2、构成要件不同。作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务人必须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具有恶意,但代位权则不将该项作为构成要件,而是将债务人享有权利的第三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作为构成要件。
(四)撤销权与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行为,由于其在内容上具有不法性,该行为是当然无效的,没有必要由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债权人欲保全其债权,应先主张债务人和受益人通谋而为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然后依债权人代位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债务人之财产。但是在债务人与受益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撤销权与主张合同无效发生重合,债权人可以选择使用撤销权,也可以选择主张合同无效。
以下这一案例较有代表性:
A建筑承包商承建B发展商C房产项目的建设工程,C工程竣工后,仍有巨额工程款拖久不还。A将B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工程款5000万元。在A将B诉至法院之前的三个月中,B将C房产项目的多个单位分别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企业D,并授权委托D将购房款直接存入某银行用以偿还其银行贷款。
这里我们先假设B与D的恶意串通成立,并且B与D的买卖行为分别都符合合同无效与撤销权成立的要件,那么作为债权人的A 可以选择行使撤销权,也可以选择主张合同无效。但
是,债权人不可以同时既主张撤销权又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合同一旦被宣告无效,也就没有必要撤销该行为。
三、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者的观点可以分为两派,即实体法上权利派和程序法上权利派。多数学者主张该权利属于实行法上的权利,少数学者认为该权利是程序法上的权利。
实体法上权利派学者认为,判断一项权利是实体性权利还是程序性权利,关键是看该权利的设定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设定和行使直接影响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其归于无效,显然该权利应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不能因其必须以诉讼方式来行使,而认为其为程序法的权利。〔8〕
在实体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又可分为以下不同观点:
请求权说。此种观点认为,撤销权是由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所得利益,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撤销权本质上是指债权人有权对因处分行为而获利的受益人行使权利,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便自然取得该项权利,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即使没有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也可以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其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所获得的财产。” 〔9〕该说又因请求权产生的基础的不同而分为以下各说:
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但是,不撤销债务人
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第三人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在理论上没有根据。〔10〕
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该说认为,债务人以加害于债权人的意思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知其诈害的事实而与之为法律行为,第三人应负侵害债权的法律责任。该说在理论上有以下四点不妥:一是受利益的第三人行使债权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有所减少,并未害及债权本身,并不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二是债权人撤销权的作用在于回复债务人财产上的地位,而并非以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赔偿为目的;三是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并非不法,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则当然无效,而不发生撤销问题;四是在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时,债权人撤销权的发生不以第三人和债务人的主观心态为要件,在债务人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时,则与第三人根本没有关系,更谈不上第三人的侵权了,但是撤销权仍然可以对此种第三人行使,可见此说不足取。〔11〕
基于类似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返还请求权。该说认为受益第三人所获利益类似于不当得利,但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未被撤销之前,第三人所受之利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且第三人受益并非直接因债权人财产上的损害而发生。〔12〕
请求权说强调了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过程中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其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所获得的财产,但却忽略了债权人要向第三人提出请求的前提是必须主张债务人第三人
在于难以解释债务人的行为有效时,第三人何以负担返还义务。
形成权说。此种观点认为,撤销权是债权人以其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力,因而是一种形成权。撤销权作为一种形成权的特点就在于债权人在行使其撤销权过程中可以依据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消灭。由于撤销权人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撤销权,因此可以将撤销权之诉称为形成之诉。〔13〕但必须要指出,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并非其终极的目的,撤销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能够具有一定的财产用于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所以,多数学者认为在实务上,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怠于请求第三人返还利益,则债权人仍需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才能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因此认为形成权说也不完善。〔14〕
折衷说。此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只有单一的效力,相反具有多重效力:一方面否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使其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到撤销前的状态。该说中,因撤销效力和请求返还效力二者地位的不同,又有以下不同观点:一是撤销权请求权同等说;二是以撤销权为主、请求权为从说,认为请求权为撤销权中的当然效力;三是以请求权为主、撤销权为从说,认为撤销不过是财产返还请求之诉的前提而已。〔15〕但是,这一观点未能解释撤销权为何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才能行使的原则。
程序法上权利派学者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以债权的返
还请求权为内容的诉权,也可以说是诉讼法规则在实体法中的体现。因为从该项制度的沿革来看,撤销权一直被称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这就是说,撤销权人要行使撤销权,不能直接针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出请求,而必须要通过提起诉讼的方法才能行使。撤销权制度规定在作为实体法的《合同法》或民法典中,“惟因其为保全债权之一种重要方法,故于民法中规定之。”〔16〕其次,既然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之,则无论将撤销权的性质归为请求权抑或形成权,最后的结果都必须通过诉讼加以落实,在此有实际意义的只是程序问题。〔17〕
笔者赞同程序法上权利学者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一种诉
权。因为,撤销权虽然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但是债权人必须要通过诉讼方可行使撤销权,而受益人必须通过裁判才会向债权人返还其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获得的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无论撤销权是具有请求权的性质还是具有形成权的性质,都是一种必须要通过诉讼才能行使的权利。
第二部分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制度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旨在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因其行使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常含有对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的危险因素,由第三人处取回责任财产,是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破环,所以法律依不同情形,严格规定了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以免由于撤销权的滥用对债务人及第三人造成不测之损害,破坏交易安全。
一、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也即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撤销权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一般而言,处分财产可以是通过事实行为的处分,例如对财产进行加工、改造或者毁损等;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行为的处分,例如,让与财产所有权、放弃财产权利、免除债务或者在财产上设定负担。〔18〕能够成为撤销权标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因为,一方面,由于债务人从事的毁弃财产等事实行为与第三人不发生关系,因此债权人不能提出撤销;另一方面,事实上的处分不会发生转让财产和将一定财产利益转让给第三人
的法律效果,因此也不能撤销。〔19〕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事实行为不是撤销权制度所能及的范围,无从撤销;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无效民事行为,同样也不适用撤销权,因为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作为撤销权标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例如:赠与、买卖、互易、借贷、保证、租赁等;也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例如:遗赠、捐助、债务互免(放弃债权)等。可以是无偿法律行为,例如赠与、遗赠、捐助、债务免除等;也可以是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互易等。
同时,有学者认为,作为撤销权标的法律行为,对物权行为也可以撤销。例如:债务人在无资力状态下,仍在其财产上为个别债权人或者他人设立抵押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平等受偿或实现,债权人可以对此抵押权设定行为行使撤销权。〔20〕由于抵押权是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前设定,况且设置抵押权并不能意味着将来必然实行该抵押权,加之《合同法》仅将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限定在债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合同法》对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规定得过于狭小而将制度的适用扩张至物权行为。〔21〕
此外,可以成为撤销权标的行为是否仅限于法律行为,还是能够包括发生法律上效果的适法行为。例如:债务承担的承认行为,时效中断效力的承认行为等。不仅如此,诉讼上的行为如兼有私法上行为性质者,如诉讼上和解、抵销、诉讼撤回等。对此,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致。德国债权人撤销法第1
条规定,以得撤销之行为为“法的行为(rectshandlung)”。所谓“法的行为”,指发生法的效果的行为,其范围比法律行为更为广泛,包括了诉讼行为、登记之申请等,非私法上之行为,亦包括在内。〔22〕实际上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日本民法典》第424条则明定为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但多数日本学者仍主张,视同为一定法律行为之不作为、诉讼行为同时为法律行为者及准法律行为,均得准用债权人撤销权之规定,甚至有主张纯粹诉讼行为亦得准用者。〔23〕
对此,王利明先生认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只要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有权予以撤销。因此,对撤销权的对象可以作更为宽泛一点的理解,应当包括一些虽不是法律行为但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24〕但是,诉讼上的和解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并不具备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条件。同时,考虑到人民法院对该和解行为的认同,不应属可撤销范围。但如果债务人的和解有损害债权的故意,法院不应主持此等和解。〔25〕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主要包括:
(1)放弃到期债权。即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主要是指债务人将财产赠与他人行为。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探讨:债务人将财产捐赠慈善机构或社会福
利事业的法律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撤销权的标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财产捐赠慈善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律行为是可以作为撤销权标的的。但是,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将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转化为社会问题。例如:债务人将财产捐献给希望工程用以建设希望小学,将金钱财产转化为固定物——希望小学的设施与设备,债权人若行使撤销权加以撤销,希望小学势必无法继续存在,将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和社会影响;债务人通过民政部门将财产捐献给受灾的灾民,更复杂的情况可能还有债务人不署名地将财产捐款给灾民,财产赠与行为的对象都不明确,撤销权如何行使?即使可以行使撤销权,对于失去生活基本条件的灾民如何令其返还财产?试想如果让灾民返还财产将产生什么样的可怕后果。但是,每次的赈灾慈善晚会上都有许多欠下巨额银行债务的企业出于所谓的广告效应或其他目的进而举牌捐款捐物的情形不胜枚举。债权人如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这种捐赠行为,则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债权人若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捐赠行为,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后果,形成社会问题。灾民当然无返还能力,那么是否应当就债权人的债权损害由政府提供救济呢?因为政府当然具有救助灾民的法定义务,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依笔者的看法,这种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审慎。针对不同的捐赠行为作具体分析。以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为标准,若捐赠的财产用于保障弱势群体这些基本人权的实现,则捐赠行为不可撤销;若捐赠财产不是用
作以上方面,则捐赠行为可以撤销。例如:捐赠给寺院香火钱的行为,应当可以撤销。这是从法律调整社会成员关系、协调社会稳定的最高宗旨考虑的。在这种行为中,社会弱势成员获得利益,债权人受到损害的结果无法避免,我们只能希望债权人对自已的债权要做到更完善的管理和采取更积极的保全措施,以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然而,何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学者认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是指一个普通的正常的人在进行同样的交易时,无论如何也不会以该种价格转让该财产。〔26〕笔者认为,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显然是一个模糊性的概念,在解释上应采取宽松态度,不应严格在数额上限定,而认为只要以该价格处分财产必然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可认定其为恶意。如何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界定?是以债权人主观认为为标准,还是以债务人主观认为为标准,亦或以一般民众主观认为为标准。根据我国一贯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都会对《合同法》中类似的问题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以明确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在关于撤销权这部分根本没有明确何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即使对这一类问题有大量的司法解释,法官在类似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会受到太大的限制。笔者认为,债权人当然可以以自己主观认为的标准提起撤销权之诉,至于撤销权是否成立则由法官行使。对于这样一些模糊性的概念,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法官享有自由裁量
权的事实。但是在目前国内的司法环境下,法官的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官的自律与他律需要有一系列更好的配套制度作为基础。
作为撤销权标的须是以财产为标的行为,非财产为标的行为不得予以撤销。所以,以下法律行为不得予以撤销。
(1)身份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与终止收养关系,继承的抛弃与承认等,即使这此行为间接地对债权人的财产发生不利的影响,债权人也不能撤销。确实,作为债务人的一位贫穷的女子与其富有的丈夫离婚,无论如何也会在某种程序上降低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是身份行为事关人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利益,因此法律不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身份行为,无论该行为可能多么严重地威助债权人债权的安全性。〔27〕
(2)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如果债务人不愿再从事此种劳务,解除或拒绝订立劳务契约,即使从事该劳务能使债务人获得丰厚的报酬,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能得以顺利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以该行为有诈害债权之嫌而撤销之。因为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从事某种劳务,不仅是契约自由的体现,而且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
(3)以不作为债务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使因这一法律行为而致使债务人可得利益的减少,也不得撤销,因为“行为不得强制”为罗马法之古谚。所以对于债权人除可以就其原来债权请求给付外,不可强制债务人的行为。
(4)拒绝财产上获利的法律行为。例如对赠与要约的拒绝,
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拒绝、继承或者遗赠的抛弃等,债权人不得撤销。
(5)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行为,也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
(二)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或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隐匿财产)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无效行为,债权人可以基于无效制度请求法院予以干预,宣告该行为无效。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恶意串通,且客观上此种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应有权对该第三人提起侵害债权之诉。
(三)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资力的减少,以致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造成了损害,这是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
撤销权制度属于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其效力涉及到债务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破坏,构成了对交易安全的威胁,也构成了对债务人活动自由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威胁。所以法律必须在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自治以及交易安全二者之间达成一个平衡,此平衡点即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以此界限划分债务人的自由活动空间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干涉的范围。在此界限内,债务人可自
由处分其财产,而债权人不得妄加干涉;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则不能行使撤销权。一旦超出此界限,债权人的撤销权便自动产生了,债权人可据此权利保全其债权。
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的减少。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减少其积极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设定他物权放弃权利等;二是增加消极财产,如债务人新承担债务、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免除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交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通常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此种不利的影响须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损害。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关于无资力的认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所谓债务超过,是指以资产为清偿的基础,如果债务人的负债超过资产,则认为构成债务超过,德国民法要求以支付不能为要件,因为,债务人的债务超过资产,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并没有资产清偿债务,必
须将债务人的信用、劳力等计算入债务人的资产范围内,甚至债务人未来可获得的财产,也可以计算入内。我国法律对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未作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学者认为,“债务人财产的减少通常都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不利的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方可构成对债权的侵害。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是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债务支付不能时,则不能认为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28〕笔者认为,支付不能标准在确定债务人资力的问题上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依据,相对较为合理。但是这并不是严格要求必须经过强制执行无效果才可以认定为无资力。如债务人自认为无资力、或停止支付、或债务人的帐薄足以证明其无资力、或其他债权人已为强制执行但无效果,都可以证明其无资力。无资力应是客观存在,仅债权人自认为债务人无资力不足以成立。对于债务人无资力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一般应由债权人承担。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这就是说,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债务是因为债务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造成的。 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
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制度,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
行为和无偿行为,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加以继受,规定对于有偿行为的撤销,以债务人恶意为成立要件;而对于无偿行为的撤销,仅须具备前述三个条件即可,不以主观上恶意为必要。因为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第三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对于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个之间的有偿行为,法律则不能将第三人通过支付一定对价而获得的权利置于不顾。在多种权利并存且相互冲突的情形下,法律得对此作出衡平较量,不能随意厚此薄彼,否则债权人平等原则即无法贯彻,交易安全亦无法维系。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继受这一理论,规定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不以主观恶意为必要;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本身可以推知债务人有损害债权的故意,同时要求受益人也知道该情形,即受益人也须为恶意。
在有偿法律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都是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则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
(一)债务人恶意
如何确定债务人的恶意,有观念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按照观念主义,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履行无资力、从而有害于债权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不必要有诈害的意思。法国、日本采此说立法。而意思主义认为,债务人的恶意不仅要求债务人对其有害于债权行为的后果有认识,而且在主观上还要有诈害债权人的意思,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等
国家采此说立法。
有学者认为,意思主义对于债权人要求过苛,因为,债权人根本不能确定债务人在从事低价转让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主观心理状态是存在于债务人的内心的,或者是债权人很难发现的,如果要求债权人就此举证,且不能举证将会使其关于撤销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这必然会使得撤销权很难行使,从而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而观念主义较为可取,只要债务人知道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力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却仍然实施此种行为,已足以表明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不必考虑债务人内心是否有此诈害的意思,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降低了该制度实际运作的成本。〔29〕
我国《合同法》对于债务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就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显然是采用观念主义。
一般来说,判定债务人恶意的时间应以其实施行为的时间为准,如果行为时并无恶意而在其后才具有恶意的,不构成诈害行为,该行为不应予以撤销。〔30〕同时债务人虽有恶意,但事实上并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的结果时,亦不成立撤销权。如果诈害行为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实施的,其恶意之有无应就该代理人主观状态判断,〔31〕但债务人有明确的诈害意思的,应以债务人为准,即使代理人不知其情由,亦可构成诈害行为〔32〕。
(二)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又称取得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
人。广义的受益人包括直接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取得利益的人,称第一受益人;还包括间接取得利益的人,称第二受益人,法国法称之为转得人,德国法称之为权利承受人。我国台湾学者主张广义受益人概念,将转得人包括在受益人范围之内。〔33〕我国内地学者多认为直接受益人与转得人的法律关系各不相同,而且判断二者恶意成立的标准和时间也不相同,应该分开论述。〔34〕所以,狭义受益人通常是指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所谓“该情形”指的是什么情形,《合同法》语焉不详,对《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未能明确。因此,既可以将其解释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从而造成的对债权人权利的损害;也可以解释为:债务人有通过“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来损害债权人的意图。多数学者认为,受益人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明知的,即为恶意。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法律并不要求之。
如何判断受益人的恶意?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只需要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便构成恶意,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有学者认为,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受让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获取一定的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对债权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债权本身具有非典型公开性的特征,因此几乎不可能推定受让人会全部知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债权以及债权的内容。因此,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便可以推定受让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如果第三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也可以推翻这种推定。〔35〕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官进行推定,则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未颁布此类司法解释,因为《合同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必须是两个“明知”而不是一个“明知”,再就此问题作出扩张解释与假设毫无意义。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不得对其行使撤销权。受益人受利益的时间与债务人行为时间不一致时,只要在受益时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受益人依代理人而受益时,其恶意之有无以代理人为准。
(三)转得人的恶意
学术界认为转得人,是指由受益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债务人行为标的物或权利的特定承受人。转得人不仅包括直接承受人即第一转得人,第二次承受人也包含在内。
我国《合同法》对何为转得人以及转得人是否具有恶意未作规定。因此,在学理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不能对转得人行使撤销权。因为,如果允许债权人对转得人提出请求,这将会使债权的效力过于膨胀,作为一种债权的权能的撤销权事实上将会发生一种物权的效力。尤其是在受让人与转得人发生交易以后,转得人也会与其人再发生交易,如果允许债权人向转得人提出请求,也必然可以向其他人提出请求,这就会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秩序。
第三部分 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确定,填补了我国民法的空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仅从实体法上作了规定,而关于如何行使撤销权,《合同法》仅规定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缺乏更详尽的程序规定,使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对此有学者提出批评,并提出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具有普遍性,现代民法应给予程序法以应有的位置,主张在制定合同法时应适当拆除隔在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间的高墙,不再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任何情况下都泾渭分明,有时应直接规定一些权利行使过程中所涉及的程序问题,以便这些权利的操作。〔36〕
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
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必须以合法的债权的存在为基础,债权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债权人须享有有效的债权。
多数学者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是撤销权的首要成立要件。也有学者反对这一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撤销权制度的一个不言说明的前提。〔37〕
笔者认为,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存在合法有效,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争论其是否是撤销权的首要成立条件并无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债权须合法有效的原则,大家都有基本共识。如果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无经消灭,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其次,该债权为债务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因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
(二)债权人须享有以财产为标的的债权。
一般认为,可以发生撤销权的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是须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因此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不可行使撤销权,但若该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之债时,则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
关于以特定物为目的的债权是否适用于撤销权问题,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因为,特定物债权适用撤销权其后果对交易安全影响极大,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造成破坏,使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发生本不应有的事态,如果允许特定物债权人以债务人移转特定物所有权于第三人致使特定物债权无法实现为由,而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行使撤销权,致使第三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返还债务人,这无异于使债权的效力扩张至可以对抗物权的程度。同时也使民法上关于物的交付和登记制度受到影响,破环了物权的公示与公信
效力,从而动摇了整个物权与债权结构体系的基础。〔38〕
同时,有学者也主张特定物债权应适用撤销权制度,只是不能以债权人自己债权能否实现为判断标准,而应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进行判断,当债务人处分特定物而使其陷于无清偿能力时,特定物债权人同其他债权人一样可以行使撤销权,以保全全体债权。这样既使特定物债权得到适度的扩张以保全债权,又不致使其效力无限制的扩张而破环交易安全。〔39〕
笔者认为,以上的主张目的虽好,但过于理想而且似乎与破产制度相重叠。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为标准,在我国尚未确定集体诉讼制度的司法环境下,如何令全体债权人参与到诉讼中来,以确定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只有债权人依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由法院组织公告通知全体债权人参与进行清算,才能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而且债务人的这种行为应受《破产法》管辖。
(三)债权人须享有到期债权
对于债权是否应是到期债权各国法律规定不完全相同,学者们的看法也不一致。在德国1879年颁布的《债务人法律行为(破产程序之外的)撤销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期限届满。而法国以及日本的通说认为,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期限届满。我国《合同法》中对此问题未明确加以规定,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对此没有明确。有学者认为,债权人不需要债权期限届满就可以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
权,等到债权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并且认为,我国撤销权制度的适用范围过小,通过肯定债权人不需要债权期限届满便可行使撤销权,可以弥补我国撤销权制度的先天不足,增强其威力。〔40〕
笔者认为,若坚持债权应当到期才能行使撤销权,的确有可能使债权人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害,丧失保全债权的良好时机。但是,若债权人不需要债权期限届满便可以行使撤销权,则有许多潜在的问题不能解决,许多法律原则受到冲击。债权尚未期限届满便行使撤销权,造成了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契约关系的冲击,是对契约关系的不尊重;债权尚未期限届满,如何认定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另外,享有以下债权的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行使撤销权:
(1)租赁权。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所以在租赁物交付之后,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者设定担保,那租赁权对于受让人仍然存在,并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所以租赁权不发生撤销权。
(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债权附有完全的特别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时,例如抵押物、质物、留置物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保证有足够的资力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须行使撤销权。
(3)附停止条件债权。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原则上此类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但对于那些债权发生可能性甚大的,特别是附
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享有撤销权。例如: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虽然在自己清偿了债务后才可行使,但是在自己尚未偿还债务期间,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以免该连带债务人在将来清偿了债务后,其求偿权难以实现。
二、撤销权的行使客体
撤销权行使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之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单独行为,则被撤销的仅是债务人本身的行为;如果该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则被撤销的是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行为;而对于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行为,则不得作为撤销权的客体,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以不得扣押的财产为目标的,亦不得撤销。因为不得扣押的财产本身并不构成债权的一般担保。
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此处所说的“债权人” 究竟是指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还是指行使撤销权的某个持定的债权人,对此学理上存在着争论。
有学者认为,撤销权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保全所有一般债权,撤销权不能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范围,〔41〕理由是:
(1)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甚至不知道债权的数额,这是较为常见的情况。因为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只能从自已对债务人的债权受到损害出发而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他根本不可能知道债务人具体有多少个债权人,更不可
能知道债权的全部数额。如果允许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范围扩大到全体债权人的债权,那么,撤销权的范围将会无边无际,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2)即便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知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甚至知道债权人内容和数额,但他也只能基于自己的债权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为,一方面,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为自身的利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他只能以自己的债权为基础提出请求;另一方面,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获得其他债权人的授权,即使获得了授权,也不宜由某债权人以其他债权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这样将会使撤销权的范围过于扩张,不仅会使债权人过度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而且会妨害其正当交易,损害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当数个债权受同一债务人行为危害,各债权人均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42〕
另有学者认为,撤销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全所有人的财产,因此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的全部债权为限度。〔43〕因此,应该允许撤销权人在全体债权人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但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之诉的,其他债权人则不能再就此提起诉讼。〔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数个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我
国法律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限定在债权人各自债权保全范围内。事实上,某个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其出发点也仅仅是为了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但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基础行使撤销权并不能证明撤销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指的是法院在决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能否发生撤销的效力时所采取的标准,它与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基础行使撤销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法院在决定债权人的撤销权之诉能否发生效力时,以债务人行为是否危害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债权人的利益为准的话,那么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变得非常容易,如此则债务人即会动辄得咎,第三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显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只有法院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提起的撤销之诉中采取“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危及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的标准,才能防止债权人随意提出撤销权之诉,既保障交易安全,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45〕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具体来说,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在该行为自始无效,而且是绝对的无效。债务免除者视为未免除;债务承担者,视为未承担;设定权利者,视为未设定;债权让与者,视为未让与;移转财产者,视为未移转。
第二、对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受让人从债务人那里获得一定的利益,在转让行为撤销以后,则应当根据不当得利返还给债务人,如果占有标的物的,也负有返还标的的物的义务。
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对债务人和受让人所返还的财产是否能够优先受偿,在学理上有一些争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这说明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了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共同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共同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问题在于,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债权人根本不知道其他债权人存在,而法院也没有必要发出公告要求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因为这样做将会使债务人事实上进入了破产程序。所以,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没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获得了胜诉的判决,也没有其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则该债权人不必通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将通过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财产全部取走,用来清偿对自已的债务。如果有其他债权人提起诉讼,则在执行时应当按照债权的比例平均分配。〔46〕
关于撤销权是否对转得人具有效力问题。在民法学界,学
者大都认为,在撤销权行使以后,也可以对转得人产生效力,如果不能请求对转得人返还财产,则不利于保护债权的利益。
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向转得人提出请求,本身是缺乏法律根据的,其原因在于: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74条只允许撤销权的效力可以及于受让人,而并没有允许其效力及于受让人以外的转得人;如果允许债权人可以就转得人提起诉讼,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转得人本身是不确定的。一般认为转得人是指由受益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债务人行为标的物或权利的特定承受人,转得人不仅包括直接承受人即第一转得人,第二次承受人也包含在内。由此可见,转得人的范围也可能是较为广泛的,如果允许债权人可以对一个又一个转得人提起诉讼,则债权实际上已转化为物权,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也将不复存在,民法的体系也将变得混乱不堪。所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得以转得人为被告。
第三、从债权的性质来看,债权本身并不具有追及权,债权人不能基于其债权而向他人行使追及权,由于撤销权本质上仍然属于债权的范畴,由此也不能产生追及的效力。
第四、尽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如果能够向转得人提出请求,有利于保护该债权人的债权。但转得人以及与转得人发生交易的当事人,都可能是债权人,那么对他们的利益是否也需要保护呢?如果转得人以及与转得人发生交易的当事人基于
善意,在公开的市场购买到某物,因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使其与他人发生交易无效,并使其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显然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如果在撤销权行使以后,债务人基于其所有权需要请求转得人返还财产时,也必须要确定转得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善意。在受益人将财产转移给转得人以后,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因为转得人在很多情况下是善意的,在此情况下,转得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债务人也只能请求受让人补偿损失。〔47〕
五、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在法律上性质如何,也依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该期限为除斥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期限为时效。《合同法》
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终断、延长的规定。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终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限实际上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法律之所以规定除斥期间,其原因在于,如果1年的时效发生了终止、中断或延长,
并可能因为这些原因而使撤销权的期限长时间地延续,使第三人的权利长期不能得到确定,必然会有害于交易,而规定了除斥期间便可以消除这个问题。
关于1年的时效期限的起算问题,《合同法》第75条规定,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也就是要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的事由之日起算,此处所说的事由应当是指符合撤销权行使的要件的行为,如果只符合一个要件而不具备全部要件的话,仍不能认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
六、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处理
作为合同债权保全制度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从表面上看,撤销权作为债权人保全债权的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及制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务的作用都是明显的,这在保护债权人、惩罚恶意逃废债务的债务人、保护交易安全、加强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方面是积极的。但是,由于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不仅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之间,更多地还包括受让人或受益人。撤销权撤销的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即受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使其无效,对于债权人来说,是权利的保障;而对于受让人或受益人来说,则是权利的丧失,特别是法律规定、解释与程序上的缺失,使撤销权的判定具有不确定性。可以说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官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与理解的差异,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必然会导致权利的不公平丧失,这种权利的丧失对第三人来讲具有更加重
大的意义,会对第三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债权人的保护与第三人权利的损害究竟孰重孰轻?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导致撤销权行使中的权利冲突。因为债务人由于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破坏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权利的角色,撤销权的行使与否与其没有利益上的冲突,也不能基于撤销权而获利,则处于一种超然的态度、一种次要的地位。实际上,撤销权的行使导致的是基于保护当事人权利原则上的权利冲突,若不能妥善解决则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法律关系的混乱。若不能解决法律原则与现实社会矛盾之间的协调关系,则社会将会为保护当事一方的权利而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并非是危言耸听,像笔者在本文
第二节中提到的债务人将其财产捐助给希望工程或是受灾灾民的情形,我们不是看到每有什么赈灾晚会时,都有许多欠下巨额银行债务的公司为了其各种目的而举牌捐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义举”吗?债权人若不行撤销权,则债权的实现将化为泡影;若行使撤销权,作为受益人的贫困群众与灾民将会丧失生存权、教育权等基本人权,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一种衡平呢?几乎是不可能,笔者在前面也作了论述。这当然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不能说明全部的问题。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由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社会需承担的监管责任以及提高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责任的缺失,致使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而造成撤销权行使中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权利冲突的事例屡见不鲜。最典型、最普遍、社会影响面最大的这种权利冲突是发生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中的建筑承包商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与
预售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这在某些城市已经形成了一个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
下面,就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讨论蓝本,探讨在撤销权行使中的建筑承包商法定优先受偿权与预售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冲突及处理。
A承包商承建B发展商开发的C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工程,虽然该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是有相当数额的工程款B发展商仍拖欠不还。A承包商遂于2000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工程款5000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是查封了C项目的部分房产。
买受人D于2000年5月购买了C项目的3层房产,成交总价款为1000万元,价格为3250元/平方米,并依法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这部分房产也在法院查封之列。
买受人D发现房产被查封后,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封。于是,A承包商于2001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B发展商与D买受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A承包商的事实与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A承包商与B发展商之间的工程款纠纷,A承包商的债权是优先债权,从受偿顺序上应先于第三人,而C房产项目的广告预售参考价格为8500元/平方米,并且该楼盘的实际市场售价为9126元/平方米--10858元/平方米。B发展商在明知对A承包商的工程款尚未清偿情况下,却以3250元/平方米的明显不合理
低价将房产转让给D 买受人,并且将1000万的房款私自挪用归还银行贷款,未用于工程款的支付,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给A承包商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侵犯了A承包商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因此,依《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
D买受人答辩称:2000年5月B发展商与D买受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房产买卖价格是随行就市,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市场环境下,不同的楼层、朝向,就有不同的价格。同期售出的第7层、第19层其成交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说明售与我方的房产价格并不是最低的;同期,该项目另有部分房产经市场拍卖的成交价格为3277元/平方米,这些都说明,售与我方的房产价格是当时该房产的真实的市场价格,因此,不存在B发展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与我方的情形,D与B买卖合同成立时,A与B尚未就工程款进行决算,A并非享有对B的到期债权,D与B的买卖关系在先,而A与B的工程款纠纷在后,而A与B的工程款纠纷至今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的债权人身份尚未确认。D与B的交易行为并没有造成对A的债权的损害,在D与B的交易行为之后,B有向A支付工程款300万元的行为。D作为购房者,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了解售房者的债权、债务状况,D将购房款支票交与B,对B将购房款用于哪方面是不能控制的,且D与B的买卖行为在先,A与B的工程款纠纷在后,D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B的行为将损害A
的债权。因此,A提出的撤销权不成立。
法院认为:首先,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原告必须是债权人,而原告A 无证据证明其为被告B的债权人。其次,在客观上债务人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本案中,被告B与第三人D转让房产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前,原告A与被告B的工程款纠纷在后,原告A主张受让人D知道该情形,亦没有任何证据以证实。故原告之诉请缺乏证据,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是我们暂不讨论原、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诉讼策略是否正确,诉讼理由是否充分,法院判决是否得当等问题,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在这场权利冲突中成为了一个关键的杠杆。如果撤销权成立,则买受人的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另行起诉发展商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几乎是不可能的;撤销权不成立,则建筑承包商的利益严重受损,工程款也不知何时能够收回。我们可以看到撤销权杠杆两端的权利都是如此重要,以至于造成撤销权行使的两难境地,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否可以避免呢?通过什么来避免呢?下面,笔者就对建筑承包商的法定优先权与预售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加以分析,进而寻找出法律制度的缺失。
1、建筑承包商的法定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16章建筑工程合同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