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案例:
2015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区双屿街道鞋都三期正岙村官横路19号对面其经营的台球室内,摆放一台具有退币功能的“年年有余Ⅱ代”游戏机和两台编号分别为49、50的“格斗世嘉”捕鱼机供贾某、李某、韦某、杨某等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涉案赌资一元硬币95个和十元纸币一张。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且“格斗世嘉”捕鱼机二台,每台有两个把手,共四个把手。本案“格斗世嘉”捕鱼机的单个把手,均系可供独立操作的基本单元,据此可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设置赌博机五台。 被告人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现场查获三台游戏机,不应认定为五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五台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就赌博机数量的辩解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对其坦白的认定,故可认定其坦白并依法从轻处罚。但其在经营场所容留三名未成年人参与利用赌博机进行赌博,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辩护人金剑就上述从轻处罚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支持,但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胡某甲有与赌博相关的行政处罚劣迹,辩护人提出可对被告人胡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在屋内设置五台赌博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才构成赌博罪,或者两台以上设在学校附近有未成年人进入,或者单独赌资在5000元以上不论赌博机数量,但从赌博机数量跟赌资上看,被告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司法解释还有一条规定,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被告人再被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设置了五台赌博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是开设赌场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范文二: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标准
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案件流程须知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长37天;
二、批捕进入侦查阶段: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
三、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 (如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则最长可达6.5个月)
四、法院一审:一般是1.5个月,最长2.5个月(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
五、法院二审:一般1.5个月,最长2.5个月。
因此从犯罪嫌疑人进看守所到下判决,一般是7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也许更长)。
开设赌场罪-案件转折点须知
一、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争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争取变更为行政处罚,争取侦查机关不移送案件到检察院。
二、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检察机关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和行为性质起诉,争取取保候审
三、审判阶段:争取无罪判决,当庭获释,争取较轻的判决和刑事处罚
开设赌场罪-温馨提示
一、为不影响案件侦破,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办案机关及律师,任何人不可以会见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
二、家属可以给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送衣服及毛巾等必备日用品,并可每月存钱供其购买日用品。
三、会判多久?
这个问题是当事人及家属最关心的问题,因为涉嫌的罪名办案机关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及家属,所以查看刑法相应的规定即可知道大概的量刑幅度,但具体会判多年,需要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以详细了解案情,并且到办案机关调取案卷材料,以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为突破口,从技术上把握嫌疑人有哪些无罪情节,罪轻情节,然后根据办案经验,预测刑期。
范文三: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原来的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而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的行为作为单独的罪名,并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进一步明确了“开设赌场”行为是区别于赌博罪的独立犯罪,即“开设赌场罪”。由于赌场是专门从事赌博活动的场所,其吸引大量不特定的人参与赌博,涉及赌博活动的规模和涉案金额往往较大,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因此,对“开设赌场”行为独立设罪无疑使我国刑法的罪
名设置更具科学性,也更大程度地体现了罪刑均衡。
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及主观方面与赌博罪基本相同,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开设赌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渔利,即使实际上未能获取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开设赌场罪的主观要件。
当前,跨境赌博行为不断产生一些新的方式和手段,如有的人以到境外组织旅游为名,召集国内人员到境外参赌;有的则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博网站(“虚拟赌场”)与境外赌场取得联系,赌徒在境内就可参与境外赌博。对于这种情况,能否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信息社会,许多通常需要面对面进行的行为都可以远程操作了,开设赌场从事赌博也是如此。 文章来源: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所属栏目:检察文化 作者:缪 军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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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赌场罪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其他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附:
一起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
备注:该案一审法院判决当事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
2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两次前往公诉机关,两次前往人民法院联系阅卷,查阅相关证据未果。但,本辩护人与被告XXX有过多次交流,对本案有比较详细的了解,刚才又参加了庭审。现,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XXX并不明知自己的老板在开设赌场。
一般来说,本案中用于赌博的机器人们都认为是游戏机,而且到处都有公开销售,老板将其用来开设赌场,对于一个小学文化的农村女妇女,她是根本无法识别这到底是游戏还是赌博。其次,她2月底才找到这一工作,月薪低,仅仅是为了养家糊口,说白了她就是一个无辜的打工者,根本没有任何犯罪的故意。
二、XXX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赌博罪共犯的认定,一是2005年5月13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此外,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3
金。”由此,我们可知开设赌场罪的主体应该是开设赌场的人,而非其他人员。
接着,我们再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问题。根据目前的规定,2010年公安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知道,网络赌博犯罪的危害大,后果严重,该文件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比如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收取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等才达到共同犯罪的标准。
同时,该文件还对“明知”进行了说明,比如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以及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行为。而本案中的XXX受雇打工,仅仅三个月时间,全部工资收入加起来也才4000余元,且用于赌博的游戏机也仅仅只有一台,而且是老板借用别人的地盘。因此,即使是认定XXX的行为有错,也只能是因为她不知道老板在用游戏机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她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构成犯罪。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XXX并不明知赌场开设的老板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且自己是一个打工者,按照老板的安排在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显著轻微,不应构成犯罪。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张洪 敖冬玲律师
2013年9月29日
4
范文四:什么叫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什么叫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什么叫开设赌场罪? 这其实是属于赌博犯罪当中的一种,从字面上理解是指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行为。那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开设赌场罪的? 具体该如何认定? 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叫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
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
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 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三、开设赌场罪该如何认定?
(一)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1、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2、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
博; 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四、开设赌场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关于什么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赌博属于违法行为,开设赌场的社会影响就更加恶劣。如果您或者您身边有发生类似的法律问题,建议您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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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开设赌场的方式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方式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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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6
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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