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自己的一点浅知拙见
要么这样,要么那样,其实就是两种极端,我们应该做的其实是从中寻求一种平衡,这样才可能实现过渡。
我们几乎每个人都在犯着类似或者相同的错误,也许只是错误的程度高低各不同,于是出现了“五十步笑一百步”。
“横看成岭侧成峰”不是因为这个固定的事物在瞬间发生变化,是因为我们只缘身在此山中。。。
太在乎一件事情和一个人的时候,你就会特别的关注,但也因此会产生一种叫做“一叶障目”的东西
几乎每个人都会提出种种看似合理的要求,比如说你要理解我,但最后细细一想,为什么我们会提出这样的要求呢,因为我们其实都很自私。(当然可能我们这种自私是后天形成的,因为人之初性本善。。。)
情侣之间需要的是开诚布公还是适当空间,我个人暂时无法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因为我的求知欲在随时随地都会适时的出现,不过还好我现在知道求知欲可以有,但不要过度放大。 你了解你的爱人吗,想了解吗,如果他告诉你有些事情我暂时不想告诉你或者这些你没必要知道,那么就请闭紧自己的嘴巴,转身离开,因为这个男人对你设防,你无法进入他的内心找到角色或者位置。
恋爱是为了结婚吗,错~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这个问题,恋爱是为了知道这个人是不是适合结婚。(所以不要相信一切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这种观点) 跟女人讲道理的男人可能存在三种动机:希望通过他认为对的道理让你改善你自己(但你认为的就对吗,所以这也是一种思想强加);跟女人相处的经验不足,不懂得忍让女人;这个女人可有可无。
信任有时其实不是一种能力,而是我们应该具备给予别人信任的能力。
什么是经历,经历就是拿着自己所谓的经验去细数别人的不经世事。
真正相爱的人,不是因为爱才爱,而是因为有了共同的认知才产生了一种叫做欣赏的东西。因了这种欣赏,彼此才会将对方视作唯一
在爱情里不要谈合适,会毁灭了激情;在婚姻里不要谈激情,会毁灭了道德,乃至人性。 你知道怎么样能经营好婚姻吗,就是我是风筝,但你懂得怎收怎放;就是我是画板,但你懂得何处着色;就是我是山峰,但你懂得何时该夷为平地~~
你跟我讲道理讲的通吗,在合理尤其是合情的状况下努力跟我讲得通,如果讲不通就拿出你的爱来好好疼爱和呵护,其他都是多余。
感情就像雄鹰展翅,总有一心向上的姿态,但也会随时眷恋那停泊的港湾。
爱是千变万化的心态,在磕磕碰碰中奏出的交响乐。
我们都渴望在一种关系中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或者寻求得宠的被爱的感觉,于是我们忘记了处理任何关系都要一个“忍”字。
不能磨合的不是我们的关系,是我们的性格。
(忽然间就没了灵感,到此为止。我所认为的对的东西,也只在我的世界里称之为对,这就形成了所谓的个性。如果有幸很多人认为对,那么他们就成了所谓的道理。人人都没有必要活在别人的影子里,去咀嚼那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但请记得万事皆场合,万情皆氛围)
范文二:对幼儿教育的浅知拙见
对幼儿教育的浅知拙见
可以说从十月怀胎开始就盘算将来应该怎样带孩子,如何教育好孩子。我是第一次当妈妈,难免有些许的紧张,紧张的同事又有许许多多的期待。
周围很多朋友者是孩子一满月就交给父母全权代理了,说实施我也希望如此的洒脱自在,然而仔细想想还是觉得不太靠谱,都说三岁看八十,孩子一生只有一个三岁,错过了就永远不可能重新来过,因此,我决定无论多苦多累,我都要自己亲手把宝贝抚养长大,亲自见证宝贝成长中的一点一滴。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正确的,一路走来,经历了很多,有辛酸有无助,也有很多很多的快乐,这些经历对于我和孩子来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对于我的孩子,我有我自己的期盼。我不要求她有多么的出类拔萃,只需要她身体健康,快乐的成长;有良好的性格和道德修养,心地善良;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外,能够有一技之长,将来可以满足自己最基本的物质需求,我也是按照这个标准去做的。
下面来说说我在孩子的成长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大约是在宝贝一岁多的时候,突然有段时间就喜欢在地上打滚,不分时间也不分地点,只要是没有满足她的要求,她就往地上一趴,又哭又闹就是不起来,你越哄她就闹的越厉害,直到满足她的需求为止。起初我也是能哄就哄,能够依着她就依着她,可是这种现象不但没有改变,反而还变本加厉了。
我开始苦苦思索,她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与此同时,在跟其他妈妈交流经验的时候发现这个阶段的孩子很多都是这样的。慢慢的我明白了,哭闹打滚是孩子的一种表达方式,一岁多的孩子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只能用这样方式获取父母的关注,从而满足自己的要求,倘若每次哭闹都能得到满足,孩子就会认为这种方法是可行的,有效的,以后自然就会常用常新,这可不是一件好事情,我得想办法改变。
查阅了大量的资料,都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在孩子哭闹的时候不哄,等着她冷静,一开始的时候还真狠不下心,当宝贝趴在地上的时候,我就坐在离她不远的地方,理智告诉我要冷静,她一直哭,我就一直坐在那里,静静的等待。当我偷偷瞄她的时候,发现她正在从指缝里在观察我,这一刻我坚信我的做法是正确的,大约持续了十分钟,宝贝停止了哭泣,我走过去,轻轻的抱起她,替她擦干眼泪,耐心的跟也讲,这样是不对的,有什么要求应该好好儿的跟我说。我不知道她有没有听懂,但是,我相信只要耐心的多讲几次,宝贝慢慢就改掉了这个坏习惯。
最近遇到了让我很头痛的事情,似乎孩子越大问题也就越多,现在好像越来越难教了。从四岁多开始发现她喜欢撒谎,还会把喜欢的东西往家里带,这可是关乎道德品德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想办法纠正。其实在很早以前就开始跟她讲“狼来了”的故事,告诉她喜欢撒谎就没有人相信你了,也有跟她说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没有经过别人的允许就不可以带走,就算是很喜欢也不可以,喜欢的东西可以告诉妈妈,请妈妈买。当问题来临的时候,我还是慌了,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这学期有段时间放学回家总是说有好朋友送她东西,今天送了这个,明天又送了那个,一开始我也没太留意。有一天拿了一个大大的笑脸的徽章说是好朋友送的,我就觉得很奇怪,最近同一个好朋友送了她好多东西,我觉得有必要了解清楚,就很严肃的问她:“你说的是真的吗,”她一脸茫然的望着我说:“是啊~”我说:“不能撒谎哦,明天早上我会问你的好朋友的。”她马上支支吾吾起来,一会儿说是在地上捡的,一会儿说是在幼儿园的篮子里拿的,彻底把我激怒了,狠狠地批评了一通,并要求她第二天还给老师,跟老师道歉,她很不情愿,我苦口婆心的劝了很久,告诉她错了没有关系,每个人成长过程中都会犯错,知错就改仍然是好孩子,她终于答应还给老师了。
可是,第二天早上出门的时候,我嘱咐她记得把徽章还给老师,她哭丧着脸说要还给
她的好朋友,我说这没有道理呀,幼儿园带回来的东西为什么要还给同学呢,她说直的是同学送好的,园车来的时候我就请园车老师问了那个同学,结果还真的是同学送的。
这回轮到我一脸茫然了,为什么会反复的撒谎呢,想了很久,才发现是我错了,自己做的太过份了,不应该过度的怀疑,当我认定她在说谎,批评她以后,为了配合我,也为了让挨尽快结束,她就开始编织诺言了,现在想起来真是惭愧呀,我的不信任都逼着孩子撒谎了,对孩子的不信任和无边的指责是对孩子无尽的羞辱,她要承受多大的委屈呀,我应该诚恳的向她道歉,同时告诉她之所以怀疑她跟她以前撒谎也有关系,我做的不好的我改,也请她改掉坏习惯,我们一起努力,做到更好。
很多时候不能以大人的眼光来看待孩子,应该以孩子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充分了解孩子的心理,知道孩子在想什么,需要什么,才能对症下药。也不能以大人的标准去衡量孩子,孩子就是孩子,应该允许孩子慢一点成长。或许对于她来讲只是单纯的喜欢就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带回家了,我总不能给她扣一个小偷的帽子吧,在孩子犯错的时候引导、宽容、理解,鼓励比一味的批评效果要好的多,相信通过正确的引导和鼓励,她一定可以改正的。
父亲在家庭教育、亲子教育中的作用不可忽视。孩子的爸爸一个星期才回家一次,宝贝跟我相处的时间比较多,每次爸爸一回家,宝贝的笑声都格外的爽朗。最近爸爸抽时间带宝贝去了几次公园,宝贝荡秋千时胆量都变大了,明显不一样,希望爸爸以后可以多抽点时间陪宝贝。
教育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见到成效的,是一场持久战,要有足够的耐心,孩子成长的道路还是很长,未来也一定会遇到很多困难,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改进。我想用好的状态和科学的方法,帮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周红英
2014-12-02
汤普幼儿园 大五班
范文三:关于孔孟思想的拙见
关于孔孟思想的拙见
作者:正明 2010-07-26 14:4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儒家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思想的核心之一,孔子和孟子是儒学的代表,他们分别是儒学的开创者和重要传承者,后世分别尊之为“生民未有”、“亚圣”。
孔孟思想的出发点都是从人的本性出发,讲求“仁”、“义”、“乐生”;注重人的个人修为,所谓:正心、修身、克己复礼。而圣君治理、百姓安居乐业的等级和谐的封建的社会秩序则是孔孟政治理想。孔孟的政治理想源于当时的地理、社会环境及历史传统,同时也深深受限于这三种因素。即他们的政治理想是恢复先前的圣人治理的有序的等级的社会秩序,而没有对当时的政治社会制度进行颠覆性的反思和创新。当然,以今天的眼光来衡量的话,确实对他们是一种奢求。
《论语》、《孟子》里面的政治主张发自于“宗法制度”而局限在君臣、宗法、封建等级的社会政治体系内,此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思想根本不同。尽管孟子也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但其思想的出发点仅是向当时的肉食者提出的善意告诫、提醒而已,而不是制度层面的创设性的思维,亦与古希腊的一些政治思想和主张大相径庭。孔子推崇尧、舜、禹、汤、文、武、周公等人的圣贤之治,其本质还是没超脱“人治”的思维,而没有民主法治思想的萌发。孔子主张恢复“周礼”,认为其是维护和谐有序的等级社会的重要手段,但须知“周礼”的能够推行是需要很多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前置条件的。如西周初期“周礼”能够推行是由于:1、当时的人民经过纣的暴政、战乱而人心思定,渴望安宁有序的社会;2、西周初期的王朝统治者较为开明;3、当时的分权式的封建等级秩序刚刚构建而有序有效正常运转,尚未溃烂;4、当时地广人稀,治理难度相对要小等等。而到了孔子所处的春秋末期,周王室羸弱、诸侯争雄,社会统治秩序紊乱而失效,所谓“礼崩乐坏”也是在情理之中。故孔子的“恢复周礼”政治主张的在当时不能说不好,但已不合时宜。孟子所提的“性善论”与西方的“原罪”等宗教理念亦不同,西方的一些宗教理念更接近和符合人在社会中生存的本性,且也更能被绝大多数的人们有效吸收和接受,这些不同的观念对于各自塑造的民族、民众的心理理念也是不同的。
此外,《论语》、《孟子》主要出发点有二:1、对当时的肉食者进行告诫和善意提醒,要爱护善待百姓;2、对当时的贵族群体(即所谓的“中人以上”)进行道德宣教。孔子的终极政治理想是追求百姓安居乐业和谐有序的社会,而非皇权专制统治(从孔子适东周见老子,而不去参拜觐见一下近在咫尺的周天子就可见一斑),他们的理想尽管受时代和环境所致而有局限性,但仍远好于皇权专制统治。后世的皇权专制王朝所奉为圭皋的儒家学说已经与孔孟思想分道扬镳了,或者说是对孔孟思想的强奸。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中的儒也已经不是原旨的“儒”,而只是一种“术”了。孔孟追求的政治理想根本就不是皇权专制制度,故人们若是把清朝以前的皇权专制统治归罪于孔孟思想,确有值得商榷之处。
范文四:“惩创”的“创”读音拙见
“惩创”的“创”读音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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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掌握字音是语文学习的前提,正确把握“惩创”的“创”的读音有利于教学,同时也有利于语文教师的成长。人教社不同的版本中有不同的注音, 同一权威的著作内容,同一权威的出版机构,同一权威的教材审定委员会,三个时期,三种版本,三种截然不同的注音注释结果~阴平、去声、不注音,说明争议尚存。笔者结合该词构成、用法等提出拙见,以为当读阴平,方契合文意。
【关键词】惩创 读音 拙见
2010-2011学年度上期重庆市部分区县期末联考高二语文试题中考了“惩创”的“创”的读音,出题者按“chuàng”来给答案,笔者疑惑顿生,因为在教《记念刘和珍君》一文时我一直按“chuāng”来教学。与同仁探讨,也未得出一致意见,于是查阅相关资料,加以甄别,更笃定己见。
人教版普通高中教科书语文所选鲁迅先生《记念刘和珍君》第5部分第3段中,有这样一句话:“中国军人的屠戮妇婴的伟绩,八国联军的惩创学生的武功,不幸全被这几缕血痕抹杀了。”句中“惩创”的“创”,在该社不同版本的教材中,注音是不一样的:
1.课下注释为:[惩创(chuàng)]惩罚,惩治。(见人教社2000年3月第2版高中语文教材》第1册第2单元第24页注释?、2007年3月第2版高中语文教材第3册第3单元第55页注释?)
2.课下注释为:[惩创(chuāng)]惩罚,惩治。(见人教社2003年6月第1版高中语文教材第3册第2单元该课课下注释)
3.课下注释取消“创”的注音,只保留注释:[惩创]惩罚,惩治。见人教版2007年3月第2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1)第30页课下注释?)
同一权威的著作内容,同一权威的出版机构,同一权威的教材审定委员会,三个时期,三种版本,三种截然不同的注音注释结果~这难免让先后经历了这一巨大变化的高中一线语文教师心生狐疑:“惩创”这个词到底怎么了,从“惩创(chuàng)”到“惩创(chuāng)”再到取消注音,这个词到底该怎么读,
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正文第212页对“创”的注音和注释是这样的:创chuāng?创伤:?口?O?巨痛深。?使受损伤:重?敌军。另见214页chuàng。
第214页对“创”的注音和注释是这样的: 创chuàng[动]开始(做);(初次做):?办?O首??O?下规矩?O?新记录。
由此可知,“创”作动词语素使用时读“chuàng”,如:创办、创举、创业、创税、创建等等;而作名词语素使用时则读“chuāng”,如:创痕、创口、创面、创痛、创伤等等。在《记念刘和珍君》一句中,“惩创”显然是动词,应读“chuàng”。
更重要的是,“惩创”一词并非鲁迅先生首创。在商务印书馆1998年12月第1版《古代汉语词典》第189页“惩”字条目下所列的词语解释中,第一个便是“惩创”,具体解释如下:
【惩创】chéngchuàng惩戒,警戒。《尚书,吕刑》“罚惩非死,人极于病”孔颖达疏:“言圣人之制刑罚,所以??罪过,非要使人死也。”《金史,雷渊传》:“遇不平则疾恶
之气见于颜间,或嚼齿大骂不休,虽痛自??,馀亦不能变也。”
而在该词典第230页“创”字条目下,第二种音义注释中有这样的内容:
2.chuàng?惩治,警戒。《汉书,晁错传》:“陛下绝匈奴不与和亲,臣窃意其冬来南,壹大治则终身?矣。”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有一不善,从而罚之,又从而哀矜惩创之,所以弃其旧而开其新。”
上面代表了一部分老师的见解,谈得很全面,但愚以为读“chuāng”更恰当,理由如下:
1.上文说“创”作动词语素使用时读“chuàng”,如:创办、创举、创业、创税、创建等等;而作名词语素使用时则读“chuāng”,如:创痕、创口、创面、创痛、创伤等等。愚以为读“chuāng”时也可以是动词,如“重创”。《记念刘和珍君》一文中的“惩创”一词当可解为“惩罚”“重创”。为何,还是以上文为例,上文说“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正文第212页对“创”的注音和注释是这样的:创chuāng?创伤:?口?O?巨痛深。?使受损伤:重?敌军。另见214页chuàng。 第214页对“创”的注音和注释是这样的: 创chuàng[动]开始(做);(初次做):?办?O首??O?下规矩?O?新记录。”上文所录,看不出“创chuàng”的“重创”义,相反,“创chuāng”才有“重创”义。
2.读“chuāng”契合文意。“当三个女子从容地转辗于文明人所发明的枪弹的攒射中的时候,这是怎样的一个惊心动魄的伟大呵~中国军人的屠戮妇婴的伟绩,八国联军的惩创学生的武功,不幸全被这几缕血痕抹杀了。”第一句接三个女子一方面,先说伤亡情况,着重表现互相救助,沉勇友爱。思路继续在三个女子一面展开。“当三个女子从容地转辗于文明人发明的枪弹的攒射中的时候,这是怎样――个惊心动魄的伟大呵~”这个“伟大”当然指三个女子伟大。“从容地转辗”概
括了她们在弹雨中互相救助的情况,如此沉勇友爱,确实令人震撼。 接下来又从执政府一面说“中国军人的屠戮妇婴”,指的是屠戮刘和珍她们。“妇婴”这里专指女子,再则她们毕竟年轻,在长者眼里还是娃娃。“八国联军”,并非指1900年镇压义和团的八国联军,1926年,日本纠合各国军队恰好也是八国,所以鲁迅也称之为八国联军。段政府背后就是八国联军,所以惩罚学生,也可以说是八国联军惩创学生。 屠戮妇婴与惩创学生也不是两回事,而是互文,同指制造“三?一八”惨案,是指中国军人与八国联军相勾结,幕前幕后屠戮妇婴惩创学生。这里是善与恶的两极,在三个女子从容沉勇友爱的伟大精神反衬下,中外杀人者显得更加卑劣凶残。什么“伟绩”、什么“武功”,所以说“不幸全被这几缕血痕抹杀了”。“伟绩”“武功”是他们自己的夸耀,反语。 鲁迅先生这个句子中用“惩创”修饰“武功”,与“屠戮”的“伟绩”构成互文,来表现中外反动者的凶残的面目,来表达心中出离的愤怒,所以当用“惩罚”“重创”义,而绝非“惩戒”那么轻微。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当读“惩创chu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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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拙见
关于紧急状态的立法拙见
【论文关键词】紧急状态 紧急权力 公共危机 事前监督 事后监督 权利救济
【论文摘要】本文从紧急状态的基木含义切入,i述了紧急状态立法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探讨关丁紧急状态立法应注意的视角等,以期通过紧急状态的立法提升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准,增强我国应对紧急情沉的能力,在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木权利同时确保紧急权力的合法行使。
一、紧急状态界定
(一)紧急状态涵义
2003年的非典让我们深切认识到人类自身的制度保护至关重要。这也就把紧急状态立法提上了日程。那么什么是紧急状态?我们为什么要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曲先,紧急状态是指一种已经发生或迫在眉睫的公共危机,[1]持续一定时间并影响着整体社会秩序的运行及公民的现实生存安全,且是非常态的权力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所能解决的紧急局面。一般包括两种危机形式:一方面是政治危机,一方面是技术和自然灾害危机。同时因为我们逐渐认识到危机形式的多种多样,所以原有宪法中的“戒严”再也尤法囊括现在社会的多发病症。它只是紧急状态下可以选择的一种应急措施或是采取这一措施后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这时用紧急状态代替“戒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紧急状态的特征
1.迫在眉睫性、即这种紧急危机的发生是突如其来的,没有足够时间和空间发挥作用,若非建立一套事先的预瞥机制和专门的法律制度就尤法从容不迫地应对
2.切实危害性。[2]即这种危机的发生不仅可能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法律的失效及公权力运用的失衡等,更为重要的是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造成公民极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整体的恐慌。
3.影响广泛性。囚紧急状态必须指一种危机足以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影响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包括公权力的运用、法律法规的作用及公民的生产生活都受到严重威胁和迫害,必须用非常态的方式来解决
4.一定持续性。这种危机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并在其持续的时间里让人一直受到这种危机的迫害,确定有必要进行行政紧急权力的扩张和指导、
二、紧急状态住法的必要性和理论基础
(一)必要性
1.非常态法所能解决。[4]在紧急状态发生时,平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再尤法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提供安全保护,此时我们必须用另一种规则调控现实,这就是紧急状态下的规则。而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法治国家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调控手段就是法律,所以就要用紧急状态法担当起这一重任。
2.紧急状态情况下法治是最优的选择。它有以下优点:首先是明确性和强制性,较政治号召及行政动员的方式,法律给人们的是确定的指示,并且这种规范是有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其次是法律的预期性,正是因为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便自然拥有了稳定性、连续性,使人们在具体行事之前能预见到可能出现的结果;最后是法律的程序性,程序的公正透明为紧急行政权的扩张划定了界限。正如一位哲人所说,法律不仅要公正更要以让人看得见的公正表现出来。总之,虽然在我们所经历的悲剧性时期中,政府理应拥有较正常时期更多的权力,但这此权力只能由法律赋予政府。[5]尤其是在法治如此发展的今天,我们
不能再容忍用政策、命令在紧急状沉下仓促上阵。
(一)理论基础
1.合理性基础——公民权利的必然让渡和国家行政权力的必然聚集。面对全民全社会陷人的这种公共危机,必须建立一个聚高度权威性、快速应对性、控制有效性于一体的高效率型政府,团结起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而相对应的民众是零散而多元的,所以这里需要的便是国家和民众的通力协作、互相配合。但就像能量守恒定律一样,权利资源也是恒定的,这在客观上要求公民让渡出一部分基木权利以扩张必要的行政紧急权。用行政紧急权力的必要性构建其合理性的基础,这同时也为国家权力的合理聚集、统一分配、高效运作提供了基础
2.合法性依据。现在世界上一而多个国家都有了紧急状态的立法,或分散或集中,但尤论何种形式都为国家紧急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在经过了2003年非典及禽流感的教训和考验后,也深刻认识到了紧急状态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2004年宪法修改后,紧急状态便有了宪法的保证,使其日后的立法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此外,紧急状态立法的必要性为其提供了正当性,正当性之上也就产生了合法性,[6]这样就有了必要的合法性依据。
三、关于紧急状态住法的思考
(一)常态向紧急状态转换的条件规制
紧急状态一经宣告就意味着行政紧急权的扩张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必要克减,而我们之所以要立法也是因为防止公民权利轻易地、不正当地受到限制,更为防止某此人为达到某种日的而引发紧急状态,使国家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危险境地
1.决定权的落实。决定进人紧急状态的机构一定要具有足够的权威使公民信从,这个机构在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但修正案中还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人紧急状态”,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有其不妥的地方,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宣告紧急状态的权限范围,这好像只肯定了国务院而排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的宣告权。虽然在正常逻辑下人大常委会理应拥有此权,但形式上的表现也不能忽略,只有一者有机结合才更有说服力。另外,我们要认识到民主需要追求,但在紧急状态下我们更需要的是民主上的集中,需要果断地决定并有力有效地采取措施
2.提出机构与决定机构的分离性。也就是说不能使权力过于统一,提出进入紧急状态的机构不能直接有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否则,这一机制的整套运转就完全被一家之权所垄断了,这一机构也就可能轻而易举地操控行政权的扩张、公民权的限制。要知道紧急状态并不是创造权力而只是提供了一个运用权力的机会。[7]
3.具体确认宣告程序的设置。即在常态向紧急状态转换的过程中不但要保证实体上的约束,更要注重程序上的保护。具体说包括一此定期汇报制度、紧急状态存在的时间限制,此外还有紧急状态的中止、中断、延长等等。
(一)利益衡量、价值取舍理念的架构[8]
1.紧急状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最为基础的理念就是利益的衡量和基本价值的取舍。在紧急状态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让位于社会整体运行及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放弃的这部分权利也是有底限的,因为公民生来就具有一部分任何人都不能宰割的权利。在某此特殊情况下,更要具体判断,在个人不侵犯公共利益
时尽量尊重个人选择,力图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但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规定每一种特殊的处理方法,这就要求行政权的行使要有一个精神及理念的指导,在危机时刻更突显人木的精神
2.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利益衡量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木来就有集体价值高于个人价值的传统教育,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就更有学者仅关注公共利益,但事实上越是紧急状沉越应给公民一定财产上的保障,让其对战胜困难及以后的生活更有信心,对行政权更加信任,这样有利于双方在危机时的互相配合、团结一致,所以就要设置财产权的保护及补偿制度
3.阐明紧急状态法的层级,调整好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现在我们国家已经为紧急状态立法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有了上位法的保障,而其下有《公共卫生管理条例》、《战争法》、《戎严法》[9]等专门法作为补充调整规范。但在紧急状况发生时,就要宣布其它一此常态法律(包括宪法、一此基本法律和专门法)的失效。这样,如果不规定好层级关系将会造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混乱。尤其在紧急状态法与宪法发生冲突时该何去何从,这种违宪的局面该如何合理化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所以必须在法律架构中,规定紧急状态法的层级效力。
(三)对行政紧急权行使的监督
1.公民的监督。有学者提出公民在面对行政权时有一定抵抗权、[10]但现实中这种权利可行吗?行使这种权利是否有确定的判断标准,还有行使了抵抗权之后会不会给行政紧急权的落实带来困难?所以说公民抵抗权作为一种权利标识性宣言应写人法律中,体现它的前瞻性。如果将来真的有这样的事情发生,至少我们还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作为权利的保障。但从另一方面来说把它作为实际发生效力的监督手段还是有所欠缺的,所以笔者认为更能担当实际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紧急权行使的应该是司法机关,同时建议在实践中尽量采取事先救济,以免耽误紧急政策运用的进程。[11]
2.新闻媒体的监督。在紧急状态时新闻媒体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若能正当介人,增加紧急状态的公开性、透明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真正了解到做出紧急状态决定及措施运用的理由以使公民积极配合、主动协作,同时也能很好督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保持其正当性、谨慎性和廉沽性。但有时新闻界也要注意自己的舆论导向性作用。新闻界能将公民的情绪引向极端,也能为公民吃上定心丸,这就看其在实际工作中“度”的把握了。另外,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的监督等都是毋庸置疑的监督方式。
(四)紧急状态立法还应从公务员及行政机关的角度作相应的考虑
公共危机的紧迫性要求做出决策的高效性及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而且面对眼前危机他们背负着最直接的责任,如果说我们义务是让渡自己的权利并配合他们的工作的话,那么他们的义务则不仅是运用好这此权利,更要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消除危机。所以我们在立法时不能仅仅把他们定位在拥有权力并可能滥用权力的角色,更要看到他们的困难与压力,所以应在行政机构内部、法律体制内部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在尤恶意、尤不正当考虑的情形下免除他们一定的责任。因为在面对危机时我们需要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毫尤后顾之忧的,强有力的而不是瞻前顾后的。此外那此工作在第一线上的具有特殊义务的医护人员、运输人员等也应得到人文关怀,使他们在为全社会利益冒着生命危险奋力拼搏后得到应有的补偿,设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及最佳的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1][3][4]肖金明,张宇飞另一类法制:紧急状态法制[J]宪政手稿,2004.1
[2]张国香建立非常状态下的法治[J]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资料,2004.4
[5]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M]l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
[6][7]朱恒顺,周子愈紧急状态法制中的权力与权利[J]宪政手稿,2004.1
[8][11]江必新.紧急状态与行政法[J]法学研究,2004.2.
[9]玛威,薛梅紧急状态法制体;:构建[J]宪政手稿,2004.1.
[10]莫纪红.完善紧急状态法治保障公民宪法法律权利[J]中国司法,2004.6.(本文来源:《论文资料库》 http://lw.zaizhibo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