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国企招待费怎样“隐身”
国企招待费怎样“隐身”
在央企及国企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中最为常见的费用明细――“业务招待费”,由于去年受到各界抨击,今年逐渐退出了年报。2012年业务招待费达8.37亿元的中国铁建,2013年年报中敏感词“业务招待费”被清零,“其他”一项从22.4亿元增加至32.26亿元,一年暴增了9.86亿元。
整体来看,目前披露年报的251家央企仅有156家披露招待费,而2012年这一数据为168家,也就是说有12家央企在2013年隐去了这一数据。
自去年中国铁建天价招待费事件之后,加上中央八项规定的严格落实,2013年上市公司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至少在财务报表中的下降趋势明显。最新资料显示,1049家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相比前一年下降6亿元,同比降幅10.9%。
业内人士指出,中国铁建不再公布的招待费,很可能归入到了“其他”费用项下模糊处理。中国交建与中国电建,2013年年报也焕然一新――2012年中国交建业务招待费为7.8亿元,而2013年直接归零,但其他费用从9.95亿增加到了11.6亿元;中国电建2012年的业务招待费为3.42亿元,在2013年年报连“其他”数据也不再公布。
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被列入业务招待费,有会计师特别指出,会议费等不在其中,企业员工差旅费用亦不在其中。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招待费,上市公司披露的各家的账务处理也不同,有的列支在管理费用之下,有的单列,还有的干脆不特别标注。
注册会计师马靖昊说:“业务招待费这一名目,是一个概念模糊的‘箱子’,既可以装进业务招待的必须消费,也可以装进过度消费。业务招待费不用像三公经费 一样公布细节,总之它意味着不透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会计界人士表示,媒体对天价招待费的报道,让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将数字隐藏起来。这使得业务招待这一容易滋生腐败的空间变得更加隐蔽,更不利于监督。摘自《北京青年报》
范文二:国企巨额业务招待费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官员巨额招待费
无意中在上班的公交车上听到这样一则消息:“国五条”无效果,巨额官员业务招待费成黑账,回到公司就看了一下相关报道:
8亿多业务招待费作为一项既可能涉及官员贪腐,也可能涉及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事项,本质上是一个公共事项而非“私人事项”。而这笔费用一直是糊涂账。
建议国资委、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新的规范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制度措施,让“业务招待费”阳光化,接受公众监督,不再成为谁也说不清楚的黑账。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上市公司年报发布接近收官,业务招待费的排名最为引人关注,因为名列前十的绝大多数都是央企,合计达到29亿元。其中,中国铁建以8.37亿元的业务招待费雄踞榜单首位,相当于该企业全年净利润的10%。
虽然有人认为,这一招待费用的比例在建筑行业中并不算离奇,但从总额来看,无疑属于巨额支出。面对公众的质疑,中国铁建表示,如果证监会和国资委同意,将会公开业务招待费的构成情况。“天价招待费”花在了哪,公众确实希望看到详细的账单。事实上,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业务招待费问题,一直是一笔糊涂账,业务招待费如何支出、如何审计,如何公开,尽管成为公众长期关注的焦点话题,但在制度层面却缺乏明确规定。
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经营状况处历史最佳阶段,但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央企浪费和挥霍情况也频发,天价吊灯、天价茅台等事件更是让公众看到了制度监督的漏洞。在缺乏有力监督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就有可能成为藏污纳垢的代名词,任何名目的支出都可以穿着“业务招待费”的合法马甲平安过关。
建议国资委、监察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新的规范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制度措施,让“业务招待费”阳光化,接受公众监督,不再成为谁也说不清楚的黑账。
我突然想到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真是官员的脑筋真好使。我也是不得不佩服的五体投地。想在一滩浑水里不弄脏自己真是不容易啊,只想说的是:在自己享受的同时希望能真正为老百姓做点事,我觉得就满足了,出再多的政策也是很难的根除的,因为官员也是人,欲望这东西是人的都有。
以上是个人见解,欢迎各位同仁发表意见,一起交流交流。
范文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我公司今年 1 月,收入为 73000,发生的招待费是 950,可不可全部抵扣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73000*5‰=365.00 元 950*60%=570.00 元 你企业只能税前列支 365.00 元。 超过部分要进行调增:950-365=585 元
按发生额的 60%可以抵扣,最多不能超过当年收入的 0.5%,两个标准: (1)发生额的 60%:950*60%=570 (2)当年收入的 0.5% :73000*0.5%=365 二 者 取 小 者 为 可 以 抵 扣 的 金 额 , 所 以 365 为 全 可 以 抵 扣 的 金 额 , 所 得 税 调 增 额 为 950-365=585
范文四:业务招待费计提比例
业务招待费计提比例
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 2009-9-29 15:44 李柏生 【大 中 小】【打印】
【摘 要】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而《企业所得税法》对招待费税前扣除是限额控制的,企业应加强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合理筹划。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 税前列支; 纳税调整; 筹划
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
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
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 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 000元要掏1 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 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
(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
鉴于上述政策和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计达到1 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一切以合法为前提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异地关联企业互相交换各自在当地的招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中的差旅费,以此办法“避税”。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收欺诈。税收欺诈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位经理采取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可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
(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在企业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
务机关多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这对使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有积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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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国企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研究
国企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研究
[摘要]业务招待费在企业的市场营销与产品推广过程中都发挥着不
可或缺的作用。但部分大型国企的业务招待支出规模巨大且增长过快问题引起了社会和管理当局的广泛关注。国企业务招待费用的超支既有政策法规缺位等客观因素,也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主观因素,解决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需要国企加强企业员工教育,创新业务招待方式,改革招待费规模管理,加大审计与稽查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关键词]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增效减支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9-0139-06
一、问题的提出
1 研究背景
中共十八大以来,新一届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改变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倡导厉行节约。而就在政府部门的公款吃喝之风大有遏制之势的背景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公布的巨额业务招待费又吸引了社会舆论的目光。作为“共和国的长子”,国有企业是政府部门的泛市场化延伸、处于由政府部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灰色地带。其业务招待费既可以装入必要的业务招待开支,也可以偷藏企业“见不得光”的奢侈消费与过度消费。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国企业务招待费成为了“三公经费”改革治理的重点与难点。
因此,在进一步打击腐败、遏制“三公经费”的同时,有必要对国有上市公司存在业务招待费超支等异常情况进行剖析,以期找到现行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漏洞,进而为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整治工作和国有企业的“增效减支”献计献策。
2 国企业务招待费问题文献综述
徐蔚(2012)指出,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多少与业务招待的档次水平有密切联系。要查找业务招待费用超支的原因并对其加强管理以有效控制其不合理的支出。姚福友(2006)指出,我国国企的业务招待费在实际的管理操作中具有可变性、难控性和敏感性三个特征。新会计制度中“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是国企业务招待费过快增长的一个成因。郝继红(2009)认为,企业在业务招待费管理中主要存在业务招待费超支严重、列支项目不清和管理办法雷同等问题,并提出了实行“业务招待费货币补偿”的创新管理办法。对于处理业务招待费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税问题,葛长银(2011)从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人手,指出业务招待费不应与餐费、会议费、差旅费及市场费用混淆等同起来。并结合行为成本理论提出要建立业务招待费的控制制度与优秀的招待文化。无独有偶,王以华(2013)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指出当前我国部分财会人员通过故意混淆业务招待费与员工餐费、会议费、差旅费和业务宣传费这几种费用的性质,以期达到非法避税的目的,提出上市公司应对其业务招待支出实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制定成本管理办法,对业务招待费的规模进行强有力控制,同时,还应在企业内建立良好的招待文化,进而规范员工的行为,以达到降低业务招待支出规模的目的。
通过对上述文献的梳理总结,我们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研究重点大多集中在如何减少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和如何处理业务招待费所涉及到的财税问题上。而鲜有对国有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规模及所涉及到的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更未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相结合进行更进一步的研究。对此。本文力图弥补上述缺憾。通过对我国部分国有大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规模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现行管理体制中的问题与隐患,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与财税制度改革献计献策。
二、我国部分国企业务招待费规模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2012年度的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A股上市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达24.53万亿元,同比只增长了8%,净利润合计1.954424万亿元,相较2011年调整后的1.954425万亿元还略有下降。但与A股上市公司净利润零增长相对的是,上市的2469家企业在业务招待支出上的合计数却高达137.98亿元,高昂的业务招待支出开始进入公众的视线,也成为了众多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但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上市的2469家企业中有252家带有“国有”的标签,这批企业在其2012年度的财报中公开披露的业务招待费总计高达65.25亿元,接近A股上市公司业务招待费总额的一半之多。
在业务招待费排名前20的国有企业中。国内保险行业某上市公司A在业务招待支出上以14.18亿元“雄”居榜首,这一数字较2011年的12.4亿元增长了1.78亿元,增幅达14.35%。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为0.35%。而根据其2012年度的财报数据显示。A公司在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额为
4053.79亿元,较2011年只增长了5.2%,归属其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0.61亿元,同比下降了39.7%。而且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不难看出建筑业和制造业成为了当之无愧的招待费之最。在业务招待费过亿的国企中,
、F和G等制造类企业均名列前茅。建筑业上市公司B、C及D等企业以及E
而属于资源类企业的N、Y,其业务招待费规模也都达到了数千万元之多。如表1所示,表1反映了建筑业与制造业部分较大国企从2011年到2012年业务招待支出的变化情况。
从上表中我们不难看出,上述6家公司均将业务招待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控制在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0.5%的扣除限额之内,在纳税时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的60%予以税前扣除。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5家公司的业务招待支出在绝对数上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趋势(B公司除外)。但与之相对的是,上述5家公司的销售业绩增幅却未能与业
,务招待支出的大规模增长相匹配,以C和G为例,作为建筑业代表的C在2012年的营业收人为2962亿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仪微增0.29%,净利润同比增速仅为3%,但其招待费支出则从2011年的6.44亿元增长到了7.8亿元。增幅高达21.11%。而作为制造业代表的G公司,其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585.01亿元。与2011年同期相比下降了9.72%,实现净利润35.65亿元,同比下降28.66%,其中,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为35.77亿元,同比下滑28.74%,但反观其业务招待支出,却从2011年的9590万元快速增长到了2012年的1.17亿元,同比增幅高达22.45%。反观我国民营企业,同业内民企的业务招待费占比却普遍低于国企。以被誉为“民营建筑企业龙头”的L公司为例,在其2012年年报中披露的营业收入为139.93亿元。
业务招待支出为1689.65万元,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仅为0.12%,远低于同业内各大型国企。 国有企业是国家泛市场化的延伸,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其盈利收入应对政府财政起到强有力的支持作用。然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2012年度中央决算报告显示,当前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较低,其上缴的利润中又有90%返回到了国有企业中使用,这让国企实际上缴财政的利润微乎其微。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国有企业利润收入为2.1万亿元,但上缴体现于财政收入中的仅900亿元。更耐人寻味的是,在上缴的红利中,绝大部分返还用于国有企业的再投入,而非公共物品提供等民生投入,这部分再投人中就包含了国企庞大的业务招待支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当前我国部分大型国企的业务招待支出增长率已远超企业的发展的速度与业务规模的扩展速度,完善对国企的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的监管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对国企业务招待费规模超支的成因分析
通过分析部分国企的财务报表。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国企业务招待费均有或多或少的超支现象,部分大型国企的超支数额还特别巨大。对此认真分析不难发现,国企业务招待费用的超支有其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
1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相对滞后。未能充分激发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
从近几年企业的发展进程来看,国有企业无论在人员编制、市场拓展和业绩提升上都超过了大部分民营企业,但在管理模式的创新性改革上,国企却并未处在领先地位,大部分国企在企业管理模式的改革上,其深度
与广度相较于部分创新性民企还较为滞后。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主要约束是其《经营目标责任书》,这一约束形式在奖惩制度的制定上还不够完善,无法促使企业经营者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降低经营成本,从而也就无法有效地控制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规模,间接造成了国有企业业务招待的支出规模偏大。
2 国企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项目等管理办法缺位
我国政府在业务招待费的支出管理上规定较少,在列支项目和具体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量上都未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业务招待费列支项目方面,中央有关部门并未出台详细的规定,而地方政府则主要将对企业的管理放在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上,也未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做出详细的说明。这就导致了部分企业钻了政策的空子,利用当前对业务招待费在适用对象界定与列支项目不明确的漏洞。将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相混同,以场地占用费、租车费、参观费、餐费等进行列支。这都人为地造成了业务招待费列支范围的混乱与规模的超支。
3 国企对业务招待费的管理方法较为单一。不能很好的控制支出规模增长
当前我国国企在业务招待的支出管理上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1)确定一个部门为业务招待费的具体管理部门,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业务招待支出进行统一安排,并统一向财务部门进行结算:(2)指定固定场所,专门用于企业的业务接待并由指定场所定期向企业财务部门进行结算;(3)将业务招待费指标分解包干使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测算确定各业务部门年度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指标,指标下发后,将与本部
门的绩效工资相挂钩,超支的部分由部门绩效工资予以弥补。这也是当前国企较为流行的业务招待支出管理办法。对于上述三种管理方法,在业务招待支出的管理上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都不能很好地控制业务招待支出。第一种管理方法使得招待费管理部门权力过大,导致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失衡,业务部门可以以行贿、回扣等方式巴结招待费管理部门,以争取更大的业务招待支出预算,从而造成了业务招待费的超支。第二种指定招待场所的方法效率较低,未将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入到业务招待工作中,易导致“高消费低接待”现象的发生。而第三种管理方法则易造成招待费指标分配的不准确。业务量大的部门往往无法得到与本部门业务量相匹配的指标。而业务量小的部门其业务招待配额则有过剩。
4 业务招待费支出预算缺乏约束,报销管理上较为松弛
大部分国企在制定企业年度预算时都会规定招待费的支出比例。但却没有与此相匹配的预算定额“硬”约束。因此。在实际业务支出时就伴随着较大的随意性,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招待形式也多种多样,这其中就不乏夹杂着国企管理人员的个人消费,公款私用。在业务招待费用的发票管理过程中,只要企业人员能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招待事项的真实性,费用数额的合理性,税务部门就会认为其计入业务招待费合法合规。但这就给部分企业和企业人员虚开发票、虚报招待事项、滥支乱报提供了便利,部分人员把个人费用隐藏于企业招待宴请的名目之下。将个人消费的食品、礼品藏匿于企业业务送礼的开支中,弄虚作假,将虚报的业务招待费用于其他违规支出中,虚增了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5 当前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的规定无助于激发国企缩减招待
支出的积极性
根据上文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国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绝对数额确实偏高;二是国企业务招待的支出比例“低于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予以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目前我国没有对业务招待支出限额做出更详细规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企业都将招待支出的上限定为当年营业收入的0.5%,这其中也包括各大型国企。在此基础上,国企就将维持本企业垄断性的市场份额与销售收入的不断增加作为巨额业务招待开支的绝佳托词。而这归根结底,则归咎于目前我国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比例上的规定不健全、不完善间接导致的。因此,如何改革我国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法,激发企业“增效减支”的积极性,将是我国国企与税制改革的重点。
6 当前税法对业务招待费在真实性管理上所做规定还有待加强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及适用指南》,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有赖于完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其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可靠,相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但这就为企业员工虚开业务招待费发票提供了便利。由于企业赠予业务往来客户的礼品开销与相关的接待费用,只能取得购买礼品与接待发票等特定凭证,而凭证却无法证明接受礼品或接待服务者与企业存在着必然的业务往来。税法也未严格要求企业在送给客户礼品
或请客吃饭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以证明业务接待事宜的真实性,这就给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核增大了难度。 四、促进国企业务招待费“增效减支"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造成当前国企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主客观原因进行详细分析,笔者尝试着从国企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政策法规完善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1 加大对国企员工的教育力度
首先,国企的经营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控制业务招待费规模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国企招待费超支问题的严重性,以身作则,时刻按照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改变工作作风,降低业务成本,杜绝奢侈浪费,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市场开拓上。其次,要时刻注意提高企业业务人员的素质。促使业务人员主动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侵蚀与影响,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将企业的业务招待与个人消费接待区分开来。最后,则是国企应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学习创新的业务招待方法,更新业务招待理念。提升企业业务接待的效率与质量。
2 出台具体的政策法规明晰招待费的列支项目
在这其中,应首先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对象,规定只有跟与企业有业务往来但在本企业无控股、参股的单位之间的正常业务招待费用,方能计人业务招待费中,对于与在企业控股、参股的单位企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则不能列入业务招待支出。其次,是要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明细进行确定,具体上,应包含业务招待就餐费、特殊业务招待费(如参观门票等发生的费用)这两项,而对于在业务招待洽谈会期间产生的费用,
含会议费、差旅费(含住宿费用)、礼品费等等,应分别列支在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下。
3 创新业务招待费规模管理的新举措。提升企业“节支增效”的积极
性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在现有业务招待费的营收占比上确定一个年度使用额度,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一个浮动系数,分为上浮和下浮两种。该浮动系数与企业的年度应交税费、利润收入和国有资本增值情况相挂钩。在国企超额完成本年度的利润、税费上交任务与国有资产增值指标情况下,允许其按照规定的上浮比例增加年度业务招待费预算限额:而对于未完成经营任务与国有资产增值指标的国企,则要按下浮比例下调企业的业务招待预算限额。这一奖励制度可以有效遏制我国国企高速增长的业务招待费与其经营业绩不相匹配的发展趋势,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可以对那些业务招待费未超支的企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节支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扣除,促进企业节支的积极性。而对于招待费超支的企业,不仅要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调整,还应对其超支部分以超额累进的形式加征“业务招待费特别调节税”,分段计税,累计征收,其征收比例不得低于超支部分的5%,但也不得高于超支部分的30%,以督促国有企业在业务招待费管理上加强自身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4 加强对业务招待支出费用的真实性管理
就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情况来看,业务招待支出是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因此,如何合理区分业务招待与个人消费,加强
对业务招待的真实性管理就成为了各国政府对业务招待支出监管的一个顽疾。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报账时加入一个特别凭证,即为业务招待支出新增一种特殊发票,此发票有别于普通发票,需业务接待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税务部门在发现发票上的关联企业并不存在相关业务关系往来时,也可进行追溯,这也便利了相关部门对业务招待支出的稽核工作。个人消费由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且没有单位的公章证明。进而无法通过业务招待费向财务部门报账,这就严格地将个人消费与业务招待费区分开来。
5 对国企业务招待方式进行进一步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业务招待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这其中既有花天酒地的奢侈腐败,也有清新节俭的超凡脱俗,而对此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选择。而国企作为国家政策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享受者与管理者,更应选择后者,而这就需要国企对义务招待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创新,如可将传统的宴请吃饭、KTV改为请客喝茶。国企还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将需协商的事务分类汇总,定期组织相关单位与企业召开业务洽谈会,将需协商的问题与分歧一并解决,洽谈会所需费用列支在会议费或销售费用项下,这也可以降低业务招待支出的规模。
6 建立健全业务招待费预算管理体制。并在其中加入货币补偿机制
国企应对现行的招待费总额进行严格的控制,在总额控制前要对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阶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一个总的评估。同时应围绕“招待费在使用上必须是为了企业的利益与发展”这一原则对业务招待费在总额控制上设计具体的规定。在总额控制有了具体规定之后,就应对招待费
的支出预算进行具体的细化,在分部门、分口径统计分析企业年业务招待总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费用成本管理目标,对业务招待费的总额控制数进行进一步的制定。之后,对所制定的业务招待预算进行分层量化管理,按核定的业务部门年度业务接待量将控制总数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再由业务部门根据个人业务量的高低将业务费随工资细分到各业务人员,实施个人的业务个人招待个人出钱,超支自负,节约留己的管理模式,财务部门不再报销业务人员的招待费用。同时还需将业务接待量与工作业绩相挂钩,以防止业务人员侵占企业招待费现象的发生。
总而言之,我国国有企业在完成全年各项指标任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倡导****在中共十八大上提出的“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指导精神。时刻以中共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指导自己,规范自身,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控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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