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的区别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缝 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 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 冶 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用地
一类行业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业、 居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租赁业、商务服务业、 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 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 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 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行业
房地产业、 体育、 娱乐业、 水利管理业、 环境管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 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 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 、藤、草制品业、家具制 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 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金属制品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通信设备、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 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 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 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第三类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 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范文二: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的区别
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住宅用地就是土地用途为住宅建设,出让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类。
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的方法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综合用地的概念是指不同用途的土地(如商业、工业、住宅等)所构成的土地。而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用途不同商业、工业、住宅用地的区别主要是取得方式、使用年限和土地价格不同。工业用地通过划拔方式取得。商业用地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住宅用地由城市规划审批。
范文三:工业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工业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类。
分类:一类: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二类: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三类: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商业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分类:一类:商业用地,如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二类:金融保险用地:银行、保险、信托、证劵、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三类:餐因旅馆用地:饭店、餐厅、茶馆、酒吧、招待所、度假村期附属设施用地。 四类:其他商服有地: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用地、旅行社、夜总会、歌舞厅、加油站、洗车场、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等服务设施用地、
住宅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是土地用途为住宅建设,出让的使用年限为70年。
分类:一类是指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
二类是指城镇混合的住宅用地,城镇居民为主,但是都会有工业或办公室等的混合。
以上用地的买卖,交易要经什么流程。其中买卖过程要向国家机构绞纳什么费用。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人交易。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交易。不可以私人交易的情况如向进行买卖。 交易过程:
管理土地买卖有哪些部门监管。
管理土地是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涉及原划拨土地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交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入市交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地价评估结果并核定应补交的出让金,明确缴纳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的条件方可进场交易。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再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流转。
范文四: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委政研室陈清波致函《地产周刊》~反映他们在研究中发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前几年协议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而现已改为商服用地的~是否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再经招拍挂出让,针对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编辑部约请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钟京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答。
钟认为~工业用地要改变为商业用地情况~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的~需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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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8月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规定~对8月31日后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21号令的规定与11号令、71号文存在冲突~即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服用地时政府部门所作的“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在11号令和71号文所禁止的范围内~是否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规定相违背。对此~通过全面深入分析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这里并不矛盾。协议出让土地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通过这一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招拍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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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的需要~可以申请将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只要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可~政府统一收回重新招拍挂的做法并没法律依据。
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出让合同变动与11号令和71号文中规定的禁止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有本质的区别 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11号令和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行为~是政府主动实施的一种土地出让行为,21号令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行为不是一种土地出让行为~而是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从71号文的立法背景及内容来看~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并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也就无所谓对这一方式的禁止。
这两种行为对土地权利的影响不同。11号令和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是一种权利设定~通过协议出让~土地使用者得到了一种出让土地使用权,而21号令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是一种权利内容的变动~而不是重新设定~它是以已有土地权利为基础而进行权利内容变动。
这两种行为出现在不同的国有土地管理环节上。11号令和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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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政府在一级市场中直接通过协议方式向市场供地的行为,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出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的过程中。
21号令第十六条是对已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对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出让土地~凡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可见~土地使用者对其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禁止~相反~法律中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这一行为~国土资源部2003年发布21号令第十六条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了“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规定的不足~防止了以此来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保证了国有土地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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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
从当前规定来看~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土地权利人已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完整的土地使用权,2(取得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应该说~只要符合规划及有关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就应该批准,3(按新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补交出让金,4(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里的重新签订合同~也是对原有合同的一种调整~而不是重新出让。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受到严格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征收、征用一样~是作为剥夺权利人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事项~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外~只能在法律中规定。从当前立法来看~它应仅限制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以及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除此之外~政府不能随意行使收回权~只能与权利人协商收购。实践中~那些通过土地使用收回来实现政府收益的做法应是严厉禁止的。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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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怎样转为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土地性质是不一样的,本文主要介绍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假如想将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该办理怎样的手续?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
1、商业用地是指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所规定该宗地块的用地性质是用于建设商业用房屋,出让后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2、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商业用地与工业用的区别,工业用地通过划拔方式取得,而商业用地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综合用地是指办公科研、写字楼、会展中心、文体卫生等用地,并没包括同一宗土地中既有商业又有普通住宅的情况。
3、最后两者的区别是地价不同(工业用土地价格低、商业用地价格高),使用权年限不同(工业30年、商业40年);土地使用性质不同(国家规定不允许违反用土性质使用土地,即不允许在工业用地上从事商业活动);区位不同(商业在市区内、工业在市郊或接近市郊)。
工业用地怎样转为商业用地?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
2、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3、《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看完上文之后想必您对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有什么区别?怎样转为商业用地都有所了解了,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变更土地性质一般是需要去土地局办理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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