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培训试题
证券公司合规培训试题
(2012年度合规培训)
部门 姓名: 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4分)。
1、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客户须知》用来向客户介绍其应当了解的内容,下列不属于其内容的是( )
A 投资品种的选择 B合法的证券公司
C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 D 全权委托投资
2、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A、 5 B 、 7 C 、 10 D 、 20
3、下列哪个表述是错误的( )。
A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
B证券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两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C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D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 ) A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B 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C 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D公司与其他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5、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时,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是( )
A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B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C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D自营业务研究人员,根据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预测上市公司业绩将大增,建议自营部门买进该股票
6、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 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 。( )
A 6;10% B 1;10% C 3;5% D 1; 5%
7、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 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A 2个 B 5个 C 7个 D10个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50分)
1、 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包括( )
A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B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C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D不得借职务之便利用或泄漏内幕信息。
2、 下列关于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对上市公司而言,所有未经披露的信息都属于内幕信息
B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或多或少的知道公司的一些信息,因此,上市公司的员工买卖本公司的证券都属于内幕交易
C无论自己是否内幕人员,只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都属于内幕交易
D内幕交易只可能发生在内幕人员身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
A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B没收违法所得,
C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D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证券经纪人( )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A 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B 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C 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D 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 ) A直接持有、买卖股票 B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C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D买卖基金
6、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下列符合“老鼠仓”行为特征的是( )
A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
B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
C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
D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
7、 证券公司对客户适当性管理包括:( )
A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B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
C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的,可以直接变更客户类别,为其提供证券公司认为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 D在对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8、证券公司主要依据下列哪些情况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
A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
B客户所掌握的证券专业知识;
C客户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D客户年龄。
9、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为了有效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将( )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A证券经纪
B证券承销
C证券自营
D证券资产管理
10、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A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B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C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D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21分)。请在每题后的括号中填写×或√。
1、为方便客户,证券经纪人经公司同意,可以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
2、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违法行为,应当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
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
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5、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每五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
6、证券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
7、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 )
四、简答:请列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规定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5分)
范文二: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法规汇编之
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汇编
(九)IT治理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业务发展部
2009年6月30日
1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01.14)
2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5号——部分报表项目调整(2007.12.29)
3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4号--专项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4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管控信息报表填表说明 5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号、第2号(2007.08.07) 6 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04.20)
7 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2005.10.25)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2003.08.12)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2008年1月14日 证监会公告[200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且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报告应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还应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二)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努力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其他语种)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A4纸规格)。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公司名称、“年度报告”的字样、报告期年份,
也可载有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年度报告的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年度报告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九条 已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年度报告正文中披露的数据应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 要 提 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合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XX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陈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日董事会批准(或股东大会决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第二节 公 司 概 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简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净资本和各单项业务资格;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六)合规总监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第十三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如研究人员、投行人员、经纪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业务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等。还应披露境内外分公司、子公司的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三节 财务数据及业务数据摘要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
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起为报告期的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年初数)和期末数。
第四节 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股权转让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股权)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股权)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持股数量(出资金额)及百分比、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及股东单位期末净资产。若持股5%(含5%)以上的股东少于10名,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期末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若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最近5年内的职业及职务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独立董事应披露其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还包括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类似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分类披露董事(独立董事需单独列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持有公司期权数量。上述人员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及其他报酬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说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等。
第六节 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对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主要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进行分析,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证券保荐、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各项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盈利情况、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分部报告信息,如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相对于上一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其变动原因等情况。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业务和地区的分部原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情况,重组其他公司情况和托管其他公司营业部情况,以及这些活动对本期业绩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在报告期内业务创新情况,分析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其主要的融资渠道、长短期负债结构以及为维持流动性水平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关的管理政策,同时分析其融资能力、或有事项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分析报告期内现金流转情况,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分析影响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各项风险因素,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等,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公司对此所作的说明和相应的改进措施以及对前次内部控制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说明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建立情况,报告期内风险控制指标触及预警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披露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合规、稽核部门报告期内完成的检查稽核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就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说明有不同意见的,还应披露其不同意见。
第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应披露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情况,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处罚或公开谴责,以及被财税、外汇和审计等部门作出处罚的记录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按如下要求披露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诉讼、仲裁事项”;
(二)对以前年度和本报告期内发生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逐项披露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
(三)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应披露其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兼并或分立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质押、融资合约、重要的承销合同等)的总金额及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解聘的原因。
公司应分项披露报告年度各项审计费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重大期后事项: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年度分配预案或决议; (三)重大投融资行为; (四)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 (五)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摘要显要位置作出如下(但不限于)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合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陈述理由。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公司经×年×月×日董事会批准(或股东大会决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简要介绍其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境内外专业子公司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主要项目的期末数(本年数)、期初数(上年数)和增减百分比,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总额、代理买卖证券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未分配利润、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支出、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计算净资本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并列示期初数(年初数)和期末数。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应披露审计意见内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所作的概要说明。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其股本(或实收资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分立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期末持股前五名的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权)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如期末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其资产质量、流动性情况、负债状况以及重要的融资活动进行分析,并作概要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概要披露报告期内各项业务(如证券承销、经纪、自营、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等业务)的经营概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各项业务的业务量、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简要披露报告期内各主要业务活动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对本期业绩的影响,如开展的新业务,营业部、服务部、分公司、专业子公司等的新设和处置情况,重大的资产处置、置换、剥离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简要评价,并概要介绍报告期内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简要说明如下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各单项业务资格发生的变化;
(二)报告期内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所涉及的总金额;
(三)重要的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处罚情况;
(五)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重大的期后事项等。
第四章 财 务 报 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财务报表及附注。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和附注。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表包含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其中合并数据与母公司数据应在一份报告中并排列示。
第六十七条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财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之间,应当相互勾稽。
第六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表内各主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相一致。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六十九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重要信息。公司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异常变动作出说明。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本准则的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第十条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要求及本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参考一般企业报表附注、商业银行报表附注要求编制。
第二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分别对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第三条 本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规定。除此之外,无论上述规章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附注项目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且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应具体说明原因。
第四条 对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期末期初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期末数;对附注中的利润表项目注释本期与上期比较数据,一般最左侧为本期数。
第五条 公司应披露公允价值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原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应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按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除按科目及类别披露期初、期末公允价值及当期变动外,还应披露初始成本。
具体披露参照如下表格: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当期变动初始成本合计 第六条 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七)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八)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互勾稽。
第八条 货币资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在上述两项下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的相关数据,包括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和客户信用资金存款。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信用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
款项和客户为融资融券存入的担保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九条 结算备付金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披露外,还应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备付金。
信用备付金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披露外,还应披露公司创设认购权证业务(如果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下同)等用于履约抵押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明细余额分析填列。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其他资产项目下披露应收款项、应收股利、抵债资产、代理兑付债券和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等项目。
其中应收款项应披露账龄及欠款金额前五名单位明细及欠款原因。
第十二条 代理买卖证券款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
第十三条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除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要求,分别披露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收入与支出外,还应披露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的收入与支出。
资产管理业务按定向、集合、专项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四条 利息净收入应按存放金融同业利息收入、资金拆借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债券回购利息收入和各项业务支出分项披露。
第十五条 投资收益应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投资收益、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出售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和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等分项披露。
母公司数据还应包括从子公司取得的股利。
第十六条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分项披露。
第十七条 其他收入应按项目分别披露收入与支出。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重要性原则披露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营业外收支的明细及比较数字。
第十九条 公司应编制资产减值准备变动表,分项披露各项减值准备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如果各分公司、专业子公司异地独立纳税,其执行不同税率的,应予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其所控制的境内外所有公司及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全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本公司对其投资额和所占权益比例等。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明确说明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合并报表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内容、原因。公司报告期内若发生购买股权而增加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的情况,应说明每个新增企业的购买日及其确定方法。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4号--专项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专项监管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报表填报中易于混淆的主要项目予以说明。
专项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监管阶段性任务要求报送的特定信息、派出机构辖区监管要求的专项信息及相关监管方要求的特定信息等,要求按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填报。 E1-1 承销项目明细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开展的主承销项目明细相关情况,包括项目类型、发行人、项目名称、保荐代表人、承销金额、承销方式、承销佣金收入等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项目类型”与C2-2中的项目类型一致,如填列“首次公开发行-A股”.
(2) “承销方式”填列全额包销、余额包销、代销等方式。
E1-2 证券投资业务持仓情况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证券投资业务主要持仓情况,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等相关投资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股票”填列月末持有比例前五名和其他股票的情况;其他股票指除前五名股票之外的所有股票的合计情况。其他基金、其他债券、其他权证的含义与其他股票的含义类似。
(2) “基金”、“债券”、“权证”填列投入成本前五名和其他投资品种的情况。
(3) “期末持有比例”=期末持有市值/证券市场总市值,且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3)期末持有比例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E1-3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持仓情况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持仓情况,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等相关投资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持主要证券按该类业务所持证券种类合并填列,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所持主要证券按经批准的产品逐项列示。
(2)基金包括所有基金产品,如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3)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特种金融债券等。 E1-4 财务顾问项目专项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完成的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顾问业务明细相关情况,包括项目类型、客户名称、合同金额、财务顾问收入等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项目类型”与C5-1中的项目类型一致,包括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份回购等。
(2) “财务顾问收入”填列财务顾问业务明细对应确认的收入金额。
E1-5 服务特定机构或产品的席位等相关信息专项监管报表
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末服务特定机构或产品的席位等相关信息,包括基金公司租用席位数量、信托产品或信托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数量及指定与托管的证券市值、通过公司席位进
行交易的QFII数量等。
E1-6 证券公司信息系统专项监管报表
本表主要反映报告期使用的信息系统情况、机房硬件情况、交易事故报告和营业部的相关情况。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3号--管控信息报表填表说明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管控信息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报表填报中易于混淆的主要项目予以说明。
管控信息报表反映公司股东情况、治理结构、分支机构情况、内部稽核检查等管控信息,要求按季填报。
D1-1 股东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出资情况,股东会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公司股东名称、股东性质、出资(持股)金额及比例、股权被质押或冻结情况、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2)实际控制人名称及性质、控制股权比例、派驻公司代表情况。
(3)股东会议召开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 “公司股东构成情况”中有限公司要求填列全部股东,股份公司要求填列持股比例5%(含)以上的股东。
(2) “股东名称”填列股东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3) “股东性质”及“控制人性质”按国有、民营、外资及其他填列。
(4) “派驻公司代表”指派驻到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5)控制比例合计=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协议持股比例+其他方式持股比例
(6) “股东会议情况”填列年初至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会议情况。
(7) “股东是否上市公司”、“是否与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是否通过表决”填列“是”或“否”.
(8)日期填列“××年×月×日”.
(9)出资(持股)比例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10) “上期出资金额(持股数量)”填列年初的出资金额(持股数量). D2-1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情况,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董事会成员任职情况、董事会议召开情况、下设专业委员会情况。
(2)监事会成员任职情况、监事会议召开情况。
(3)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 “产生方式”填列股东派驻、内部产生、外部独立董事等,如由其他方式产生,请予以说明。
(2) “委员名单及所任职务”填列为:姓名1,职务1;姓名2,职务2.
(3) “董事会议情况、监事会议情况”填列年初至报告期内召开的董事会议、监事会议情况。
(4) “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是否通过表决”填列“是”或“否”.
(5)日期填列“××年×月×日”.
D2-2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领取薪酬及持有公司股票和期权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本期薪酬”填列本报告期(季度)的薪酬情况。
(2)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持有公司期权数量”填列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份或期权数量。
(3) “实际领取薪酬人数”填列本年度实际领取薪酬人数。
D3-1 总部机构设置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总部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总裁下设专业委员会、前中后台的部门设置、职责和人员等。
2.填报注意事项:
(1) “委员名单及所任职务”填列委员姓名及其职务,如姓名1,合规总监;姓名2,财务部负责人。
(2) “直接主管部门”指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等。
(3)联系电话填列“区号+号码”.
D4-1 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名称、相关负责人、人员、办公地址、管辖范围等相关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管辖区域”填列所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等。
(2) “是否兼任营业部或者业务部门职务”填列“是”或“否”,若填列是,在备注栏中说明兼任职务具体情况。
D5-1 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公司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名称、注册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及派驻高管人员等相关情况。
2.填报注意事项:
(1) “子公司、合营和联营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执行。
(2) “其他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执行。
(3) “本期关联交易情况”填列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及金额。
(4) “姓名及在子公司所任职务”、“姓名及在合营和联营公司所任职务”填列姓名及其职务,如姓名1,职务1;姓名2,职务2.
(5)公司名称填列公司全称。
(6)持股(出资)比例填列百分比格式,如60%.
D6-1 内部稽核检查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公司报告期内部稽核和检查情况,包括检查对象、检查类型、检查方式、检查次数等。
2.填报注意事项:
(1)如被检查部门为专项业务,在“被检查对象名称”栏中填列业务类别,如国债回购、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对总部部门进行专项业务的稽核,在“专项业务”栏目中填列,无需在“总部部门”中重复填列。
(2)如被检查部门为关键岗位及管理人员部门,在“被检查对象名称”栏中填列岗位类别,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等。
(3)如被检查部门为分公司及区域管理总部、证券营业部和服务部,“被检查对象名
称”栏无须填列。
(4) “检查类型”填列常规审计、经营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合规检查等。
(5) “检查方式”填列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
(6)本表填列报告期(季度)内完成的内部稽核检查情况。
D7-1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与审计情况表
1.本表主要反映近五年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和财务报表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收费、签字注册会计师等。
2.填报注意事项:
(1)审计意见类型填列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
(2) 会计年度填列“××年度”,首次填报2002年-2006年度会计事务所聘任与审计情况。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号、第2号
(2007年8月7日 机构部函[2007]313号)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1号--首次填报常见问题解答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和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首次填报中常见问题予以说明。
一、证券公司报送时间有何规定?
答: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填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311号)的规定时限报送有关报表。首次报送时间截止到2007年8月20日。管控信息报表和专项报表9月份执行,10月开始报送。
二、相关人员在报表签字有何要求?
答:报表封面上列明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必须亲笔签名。如确实无法由本人签字,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代签,书面授权文件同时报送证监局备案。尚未设立合规负责人的,可由负责稽核或风控的高管人员签字。具体业务报表只需如实填列相关人员姓名。
三、原证券公司统计月度报表是否还需要填报?
答:不需要继续报送。
四、证券营业部是否需要按照原来的程序和报表格式继续进行网上报送?
答:证券营业部须按现行规则及证监局的有关要求报送营业部相关数据,统一的营业部监管报表修订发布后,各证券营业部应当按新报表执行。
五、证券公司目前是否需要报送合并报表?
答:现行综合监管报表以母公司为报送主体,暂不要求按月报送合并报表。下一步将根据公司组织形式变化和证券公司业务特点等设计相应的合并监管报表。
六、各报表在系统中的填报顺序有无区别?
答:各公司在填报综合监管报表时,应首先填报基本信息表,包括封面、业务运作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及有关问卷。在完成以上填报后,其他报表即可通过系统自行生成有关信息,减少填报工作量。
七、证券公司向其他单位报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中的要求进行报送?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是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进行证券公司监管的单位内部使用的报表。其中的财务监管报表,是以新会计准则为基础,根据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增加了明细项目等报送要求,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要求报送的报表,根据法定财务报表要求进行报送即可。
八、证券公司是否需要填报所有报表?
答: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取得业务许可和各类业务实际运营情况如实报送相关报表。例如,某公司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也未实际运作此项业务,相关业务报表就不必填报;某公司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许可,但实际从事了该项业务,需要报送相关业务报表。
九、报送系统能否提供报表打印功能?
答:为减轻公司报表报送工作量,报送系统支持自动打印功能(A4纸张),可进行套表或单张报表打印。
十、报送系统是否提供报表导入功能?
答:不支持,公司可通过复制、粘贴进行填报,类似excel表格的相关操作。
十一、系统是否支持报表导出功能?
答:系统支持单张报表的导出,生成EXCEL表格,但不支持整套报表同时导出。 十二、系统是否支持公司内部多人同时在线共同完成报表填报?
答:支持。公司可根据内部控制需要,对不同人员分别设置不同的报表报送、浏览权限,由多个部门、多个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报表报送工作,提高报送效率。用户名以公司机构编码登录系统的,拥有全部报表权限,可维护公司内部各报表用户有关信息,并分配权限。各公司应妥善保管系统用户密码,在首次登录系统后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有效防止泄漏公司相关信息。
十三、系统是否提供报表审核功能?
答:系统提供部分校验功能和校验信息。
十四、报表报送截至期前和期后能否对已报送报表进行修改?未按期报送如何处理? 系统将自动记录公司报送完成时间。在报送截止日前,公司可对报送的报表进行调整和修改;报送截止期结束后,如需对已报送数据进行补正的,公司应当书面报请注册地证监局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修改,重新报送。未按期报送的,按重新报送处理。系统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十五、是否提供系统报送使用说明?
答:公司可通过登陆报送系统后下载使用说明。
十六、是否针对报表报送有关问题进行专门培训?
答:将开展多层次的培训活动,包括发布编报指引、发布系统使用说明、召开视频会议等形式。首次报表报送之后,将进一步汇集整理有关报表报送的问题,加大现场专题培训力度。
《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编报指引第2号
--核心监管报表、财务监管报表和业务监管报表填表说明
为便于各证券公司理解和编报《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特制订本编报指引,对报表填报中易于混淆的主要项目予以说明。
一、核心监管报表
核心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安全、资本充足和风险监控指标等核心监管信息,要求按月填报。包括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和客户资产安全性监管报表。其中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填报。
A3-1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性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性问题。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经纪业务客户、融资融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柜台系统金额。
(2)经纪业务、融资融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性分析、计算。
(3)经纪业务客户透支金额。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质押、冻结金额。
3.填报注意事项:
(1)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差额为正数,且超过该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2%的,要求在备注中说明该项差额的明细构成。
(2)第27行“已实现未结算损益”中,亏损填正数,盈利填负数。
(3) “经纪业务客户柜台交易系统资金余额”包含小额休眠账户资金余额,同时,要求在对应备注栏中填列小额休眠账户的资金余额。
(4) “折成人民币合计”=“人民币+美元*汇率+港币*汇率”,其中,美元、港币填列原币金额,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确定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合计金额。
(5)经纪业务的“代理买卖证券款--财务系统余额”要求填列报告期末清算和交收后数据。
二、财务监管报表
财务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间资产、负债、盈利及权益变动等日常监管需要的财务信息,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的基础上补充必要的明细科目和新业务科目而成,要求按月填报。
B1-1 资产负债监管报表
1.本表反映公司报告日的财务状况。与会计报表相比,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增加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列报,增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履约保证金、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等项目的明细列报。
2.与会计报表相比,需要说明的项目:
(1) “客户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金款项和客户为融资融券存入的担保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2) “自有信用资金存款”反映公司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自有信用资金款项,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 “信用备付金”反映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款项,根据“结算备付金”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4) “融出资金”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融出的资金,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 “融出证券”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融出的证券,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 “履约保证金”反映公司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用于认沽权证履约交收的款项,存放在期货公司用于股指期货和其他期货履约交收的款项等,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 “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反映融资融券客户未按期补足担保品,被强制平仓后,证券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 “担保品”反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交来的用于融资融券担保的证券和其他产品,根据担保品的公允价值计算填列。
(9) “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反映公司接受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委托,代理买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而收到的款项,根据该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 “应收款项”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应付款项”根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补充资料中“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填列与受托投资有关的应收及应付款项。
(11)受托投资中“已实现未结算损益”,亏损填列正数,盈利填列负数。
B2-1 利润监管报表
1.本表反映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成果,是在利润表的基础上,结合证券行业特点,将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及其明细情况单独列示,增加了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业务及管理费等项目的明细列报。
2.与会计报表相比,需要说明的项目:
(1)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保荐业务服务净收入、财务顾问服务净收入、投资咨询服务净收入等,不包括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各项净收入填列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减去与该项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及佣金支出后的净额。
(2) “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项目,根据“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 “利息净收入”中“存放金融同业利息净收入”、“资金拆借净收入”、“融资融券利息净收入”、“债券回购利息净收入”项目,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 “投资收益”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交易性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项目,根据“投资收益”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 “业务及管理费”中“折旧及摊销”、“场地设备租赁费”、“职工薪酬”项目,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等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职工薪酬”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填列。
B3-1 所有者权益变动监管报表
本表反映公司年初至报告日期间所有者权益的累计变动情况。与会计报表相比,增加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明细列报。
B4-1 资产减值准备监管报表
1.本表反映公司年初至报告日期间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变动情况。与会计报表相比,增加了应收融资融券客户款坏账准备的明细列报。
2.填报注意事项:
“资产减值准备-本期减少数-转回”项目填列中,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项目,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不能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无需填列。
三、业务监管报表业务监管报表反映证券公司经纪、承销、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运营情况的信息,要求公司根据业务实际运作情况,由公司财务、业务、风控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按月填报。
C1-1 经纪业务监管报表-资金与开户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变动情况,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变动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涉及A股和B股)报告期金额变动情况,包括本期存入金额、取出金额以及本期证券交易及其他影响金额。
(2)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其中证券账户本期增加包括代理开户数、转入数,本期减少包括代理销户数、转出数。
(3)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报告期末机构和个人账户数量,证券账户报告期末深市和沪市的数量。
3.填报注意事项:
(1)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填列柜台交易系统的金额,其中“本期证券交易及其他影响金额”指本期除资金存取外,导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变化的金额(如证券交易、分红派息、对价补偿等事项),资金净增加额以正数填列。
(2) “资金账户情况”中若同一客户同时有人民币A股、深圳B股、上海B股的资金
账户,要求分别填列。
(3) “证券账户情况”填列上海证券账户数和深圳证券账户数的总和,即指定或托管在公司席位上的客户证券账户数,其中“代理开户数”与“代理销户数”填列代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或注销的证券账户数,“转入数”与“转出数”填列由于投资者在不同的证券经营机构间流动引起的转入、转出证券账户数。
(4) “资金账户情况”、“证券账户情况”中包括小额休眠账户情况。
(5)本表不反映信用客户资金与开户情况。
C1-2 经纪业务监管报表-交易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报告期间的交易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证券种类(A股、B股、基金、债券、权证、债券融资回购、债券融券回购及其他证券)分别列示报告期和年初至报告期末代理买卖证券的金额,报告期末指定与托管证券市值金额。
(2)各类证券报告期网上交易金额。
(3)报告期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总收入、总支出。
(4)报告期代办股份转让交易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代办股份转让累计交易金额。
3.填报注意事项:
(1) “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及特种金融债券等。
(2) “证券交易金额”为买入成交金额与卖出成交金额的合计。
(3) “指定与托管证券市值”中不包括限售证券的市值。
(4)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总支出”主要填列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5)本表不统计基金公司等单位在租用席位上的交易情况。
C1-3 经纪业务监管报表-其他代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柜台代理交易的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按代理销售基金产品、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业务产品、代理销售债券、代理兑付债券等项目分别列示报告期和年初至报告期末代理销售(或兑付)金额和相应的佣金收入。
3.填报注意事项:
(1) “代理销售基金”填列场外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情况。
(2) “代理兑付债券”填列通过柜台代理兑付的债券情况。
(3) “代理销售(或兑付)佣金收入”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填列。
C2-1 承销与保荐业务监管报表-保荐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保荐人及保荐业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保荐代表人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
(2)年初至报告期末保荐业务合规情况,包括保荐代表人谈话提醒次数、保荐机构受处分次数、3个月及6个月内不能进行受理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名单、被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员名单等。
(3)各类保荐项目(首次发行、增发、配股、公司债等)中正在审核、累计已经通过、累计未通过等的保荐业务数量。
3.填报注意事项:
(1) “保荐代表人”填列公司保荐代表人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确认时间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为准。
(2) “保荐合规情况”填列年初至报告期末开展保荐业务合规情况。
(3) “保荐项目”填列年初至报告期末已上报证监会的保荐项目相关情况(数量),其中保荐项目通过或未通过以正式公告为准。
C2-2 承销与保荐业务监管报表-承销规模与收益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在报告期承销业务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发行类别(首次发行、增发、配股、债券发行等)分别列示报告期和年初至报告期末担任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的次数、承销金额和相应的承销收入,担任主承销的承销项目总金额。
(2)承销期结束的包销余额及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的分类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 “本期完成”、“本年累计完成”中“完成”是指承销证券发行结束。
(2) “承销佣金收入”指承销项目所确认的佣金收入,不包括保荐收入。
(3)增发项目包括定向增发、公募增发等。
(4)承销项目涉及资产折价承购的,按约定的资产折价金额填列。
C3-1 证券投资业务监管报表-股票、基金及债券投资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股票、基金及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的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证券投资种类(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分别列示报告期持有成本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对应市值或期末摊余成本的情况。
(2)按证券投资种类(股票、基金及债券等)分别列示财务监管报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的期末余额明细构成。
3.填报注意事项:
(1)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投资产品,要求一并在本表中列示。
(2)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证券投资产品,只需列示报告期持有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的摊余成本;其他证券投资产品,要求列示持有成本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和对应市值。
(3) “重分类情况说明(如有)”中反映报告期间证券投资产品发生重分类的情况,如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要求说明重分类内容、原因及影响。
(4) “证券投资产品期末余额明细列示”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项目的明细合计应当与资产负债监管报表相关项目核对一致。
C3-2 证券投资业务监管报表-股指期货投资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股指期货投资的规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股指期货投资明细填列每一项未到期的投资的合约代码、合约份额、报告期末持有的名义头寸及对应市值等。
(2)报告期被强制平仓次数、被强制平仓的合约份额
C4-1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核准金额、业务主办人、计划期限、推广对象、最低参与金额等。
(2)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份额,包括期末户数,受托份额变动情况、受托份额中自有资金投入金额等。
(3)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情况,包括各类证券投资计划(股票、基金、债券等)的投资成本、期末市值,剩余可用资金等。
(4)各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包括期初单位净值、期末单位净值、累计单位派现额、累计单位净值等。
3.填报注意事项:
(1)项目栏中“限定性理财计划1
(2) “受托份额”中“户数”指计划对应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数量合计。
(3) “累计单位派现额”反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以后的累计单位分红派现的合计数。
(4) “累计单位净值”反映集合管理资产计划期末单位净值与累计单位派现额的合计数。
C4-2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表-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核准金额、项目主办人、联络人、计划期限、计划预期收益率等。
(2)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信等级、担保情况。
(3)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际发行总规模,包括实际发行的份额、金额和自有资金投入金额等。
(4)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回收情况,包括本期实收金额,应收金额,累计实收金额和累计应收金额等。
(5)各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现金支付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项目栏中“资产证券化计划1
(2) “产品资信等级”填列报告期末的最新资信等级结果。
(3) “产品现金回收情况(不含级次受益凭证对应的应收款)”中累计实收、累计应收反映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以后的实际回收现金合计数和应当回收现金合计数。 C4-3 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报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客户性质(机构和个人等)填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资金情况,包括受托户数、受托资金变动情况等。
(2)按客户性质(机构和个人等)填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分布情况,包括投资产品总市值、投资产品中有流动性限制的产品市值、剩余可用资金等。
(3)报告期末单个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最大值、单个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最小值、单个个人客户资产管理最大值、单个机构客户资产管理最小值等。
C5-1 财务顾问业务监管报表-财务顾问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各类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及收益等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按服务对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及其他单位)分别填列已完成的各类财务顾问业务
(收购兼并、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等)的签约客户数量、签约合同总份数及收入等情况。
3.填报注意事项:
(1)财务顾问业务归属的项目类型根据公司实际分类、重要性程度和有关法规要求填列。
(2) “本期发生”以签约时间为准。
(3) “签约合同总金额”填列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合同约定收入金额。
(4) “已实现的财务顾问收入”根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填列。
C6-1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报表-研究咨询业务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报告期数量变动情况。
(2)报告期向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数量、向机构销售或提供的研究报告数量、在公开媒体(包括互联网等)上发表研究报告数量。
(3)报告期参与广播电视及网络通讯等公众传媒的证券节目数量、节目名称、节目时段、参与证券节目的执业人员数量及名单等。
C7-1 质押式债券回购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末质押式债券回购金额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业务规模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质押式融资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2)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质押式融券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3)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托管面值、标准券金额等。
C7-2 买断式债券回购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末买断式债券回购金额及年初至报告期末的业务规模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买断式融资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2)按债券类别(国债、企业债、其他债券等)分别列示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客户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参与的买断式融券回购业务的期末未到期金额和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C8-1 参与银行间市场运作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参与银行间市场的运作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分别列示银行间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债券远期、短期融资券等业务在报告期的交易金额、年初至报告期末的累计交易金额。
3.填报注意事项:
(1) “债券现券交易”项中按成本列示。
(2) “债券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
(3) “短期融资券”按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品种填列。
(4) “本年累计发生数”为本年业务发生的净增加金额。
C9-1 权证创设监管报表
1.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权证创设业务规模及盈利情况。
2.本表要求填列以下内容:
(1)创设认购权证、认沽权证的累计权证创设总量、累计权证注销总量、本期权证注销量、累计权证到期总量、期末权证剩余量、期末剩余权证收盘市值、期末剩余权证创设收入(待实现)、权证的浮动盈亏等。
(2)创设认购权证的期末正股持有量、期末正股收盘总市值、期末正股总成本、期末正股浮动盈亏等。
(3)创设认沽权证的期末认沽权证占用资金。
(4)创设认购权证、认沽权证的总浮动盈亏和累计已实现收益。
3.填报注意事项:
(1) “累计权证注销量”包括本期权证注销量。
(2) “累计权证到期总量”指到期行权和弃权的总量。
(3) “期末正股持有量”指与期末剩余权证量相对应的被质押标的证券数量。
(4)上年末已结束的权证,可不必在本表填列。
C10-1 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报表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融资融券规模、盈利及风险等情况。
C11-1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监管报表本表主要反映证券公司报告期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情况。
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0日 证监机构字[2006]71号)
各证券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根据《证券法》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息公示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网站、营业场所投资者园地,以及借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公众信息平台,将证券公司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产品、人员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以及有利于投资者查询、监督的其他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提示的活动。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公示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型与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已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应当由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公示,填报被处置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服务部等的相关信息;未完成信证分业的信托证券营业部的信息公示,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已进入风险处置程序、正在进行重组或重整的证券公司以及未完成信证分业的信托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信息公示准备工作,公示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过协会提供的网络平台(中国电信用户填报网址:channel.sac.net.cn,中国网通用户填报网址:cx.sac.net.cn),进行在线填报,核对相关信息,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证券公司首次填报的信息,需经各证监局核对后,统一由协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通过协会网站在线填报、更新,由协会做必要审核后公示。涉及新产品、分支机构、营业范围等重大信息变化的,须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公示。
五、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信息公示。在公司网站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范围。
证券公司在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等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中应当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信息公示的详细网址,公示本营业部已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交易席位号码,以及投诉、服务电话、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人员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相关营业场所推销集合理财等产品的,应当公示所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六、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管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
七、证券公司对填报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公司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新试点类(规范类)证券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
(2005年10月25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内部控制,建立和健全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4]96号)、《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和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41号)和《关于推动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经营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37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依据《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三条 本指引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除指引要求外,鼓励公司比照上市证券公司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除有其他说明外,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发现公司未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记入证券业诚信信息系统或报请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公司在通过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评审后应当对外披露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及董事、前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创新动态、年度报告和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信息的报送时间、内容与格式参照协会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发布的《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公司概况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名称;
(三)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四)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
(五)公司历史沿革,包括历年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的情况;
(六)公司员工情况,包括人数、专业结构、受教育程度等;
(七)公司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主要职能部门,境内外分公司和境内外子公司的设立时间、负责人、联系电话和经营范围等。
其中(一)、(二)、(三)、(四)和(七)项内容如发生变更,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五)、(六)项内容应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更新。
第八条 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合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披露内容包括高管人员姓名、职务、出生年份和简要履历;董事应披露姓名及简介,其中独立董事应披露在公司以外担任的职务。
高管人员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第九条 前十大股东应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
前十大股东情况如发生变化,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条 财务信息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利润总额、净资本、净资本比率、流动比率、担保比率、资产负债率和资产周转率。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新财务信息。
(一)净资本=报告期末按照证监会净资本计算规则计算净资本金额(亿元);
(二)总资产=报告期末不包括委托理财金额在内的各项资产总和(亿元);
(三)总负债=报告期末不包括受托资金在内的各项负债总和(亿元);
(四)净资产=报告期末公司所有者权益总和(亿元);
(五)营业收入=报告期间各项收入总和(万元);
(六)净利润=报告期内净利润(万元);
(七)利润总额=报告期内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利润总额(万元);
(八)净资本比率=报告期末净资本/净资产×100%;
(九)流动比率=报告期末(流动资产-代买卖证券款)(流动负债-代买卖证券款)/×100%;
(十)或有负债比率=报告期末包括担保在内的各项或有负债金额(为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产×100%;
(十一)资产负债率=报告期末总负债/总资产×100%;
(十二)资产周转率=报告期间营业收入×2/[(报告期初总资产-报告期初代买卖证券款)+(报告期末总资产-报告期末代买卖证券款)];
(十三)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间净利润×2/(报告期初净资产+报告期末净资产)×100%. 第十一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净资本计算表。公司可自愿按照证监会《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的要求详细披露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可于每年7月20日前披露当年的中期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本计算表等。
第十三条 公司如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
(一)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金和注册地址变更;
(二)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发生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
(四)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五)公司提供担保等或有负债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就重大传闻进行澄清或证实,应当及时在协会网站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创新方案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后,应在获得评审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创新方案主要内容,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的创新产品除披露产品说明外,还应介绍公司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年度报告应以.pdf文件格式按照本指引有关要求按时报送至协会zqps@sac.net.cn邮箱,其余披露内容应以.doc只读文件格式报送至协会。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2003年8月12日 银发[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具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各证券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增加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透明度,按照《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件印发),现就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有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后,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五、2002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于2003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2002年度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2003年已经披露过上述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本次信息披露。
六、鼓励证券公司在此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七、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和报送工作,并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八、未按上述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按该公司拆借限额的80%重新核定拆借限额;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低于该公司拆借限额50%的比例重新核定拆借限额,或者暂停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直至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凡是披露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
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修订现行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力量,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证券公司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范文三:[经济/管理]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培训试题
证券公司合规培训试题
,2012年度合规培训,
部门 姓名: 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4分)。
1、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客户须知》用来向客户介绍其应当了解的内容,下列不属于其内容的是, ,
A 投资品种的选择 B合法的证券公司
C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 D 全权委托投资
2、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不得遗失、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A、 5 B 、 7 C 、 10 D 、 20
3、下列哪个表述是错误的, ,。
A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
B证券经纪人可以同时接受两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C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D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 , A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B 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C 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D公司与其他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5、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时,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是, ,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B内幕人员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买卖
C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D自营业务研究人员,根据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预测上市公司业绩将大增,建议自营部门买进该股票
6、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 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 。, ,
A 6,10% B 1,10% C 3,5% D 1, 5%
7、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 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A 2个 B 5个 C 7个 D10个
二、多选题(每题5分,共50分)
1、 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包括, ,
A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B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时间的全权委托,
C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D不得借职务之便利用或泄漏内幕信息。
2、 下列关于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对上市公司而言,所有未经披露的信息都属于内幕信息 B对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的所有员工或多或少的知道公司的一些信息,因此,上市公司的员工买卖本公司的证券都属于内幕交易 C无论自己是否内幕人员,只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都属于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只可能发生在内幕人员身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将受到以下处罚, , A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B没收违法所得,
C并处以所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D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证券经纪人, ,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
例》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
A 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B 从事业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C 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D 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防范其从业人员, , A直接持有、买卖股票 B以化名、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C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D买卖基金
6、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下列符合“老鼠仓”行为特征的是( ) A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情节严重
B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
C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
D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 7、 证券公司对客户适当性管理包括:, ,
A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B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 C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的,可以直接变更客户类别,为其提供证券公司认为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 D在对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8、证券公司主要依据下列哪些情况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
A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
B客户所掌握的证券专业知识,
C客户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D客户年龄。
9、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为了有效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将, ,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A证券经纪
B证券承销
C证券自营
D证券资产管理
10、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B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C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D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21分)。请在每题后的括号中填写×或?。 1、为方便客户,证券经纪人经公司同意,可以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 2、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违法行为,应当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 4、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
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5、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每五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
6、证券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
、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营业部授予虚增虚减客户资金、证券及账户~客7
户间资金及证券转移~修改清算数据的系统权限。, ,
四、简答:请列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规定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15分,
范文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法规汇编之
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管理
法律法规汇编
(八)协助查询、冻结、扣划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业务发展部
2009年6月30日
1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01.22) 2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02.24)
3 关于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2005.12.30)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05.12.30) 5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1.14)
6 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2005.09.27)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2005.04.29)
8 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09)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22日 法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证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结算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照法定权限需要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查询、冻结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并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客户和证券公司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已完成清算交收程序的余额、余额变动、开户资料等内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证券公司查询客户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内的余额、余额变动、证券及资金流向、开户资料等内容。 查询自然人账户的,应当提供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法人账户的,应当提供法人名称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查询机关对查询结果有疑问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在必要时应当进行书面解释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金时,应当明确拟冻结、扣划证券、资金所在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期限,所冻结、扣划证券的名称、数量或者资金的数额。扣划时,还应当明确拟划入的账户名称、账号。 冻结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时,应当明确冻结的范围是否及于孳息。
本通知规定的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名义建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不得整体冻结。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证券,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专用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二)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证券交收账户、自营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处置账户内的证券。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下列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资金集中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内的资金;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收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的资金,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新股发行网下申购配售对象开立的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四)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
(五)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八、证券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自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冻结、扣划。
九、在证券公司托管的证券的冻结、扣划,既可以在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也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不同的执法机关同一交易日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同一笔证券办理冻结、扣划手续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为在先冻结、扣划。
冻结、扣划未在证券公司或者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办理。
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在受理日对应的交收日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交收结果协助冻结、扣划。
证券公司受理冻结、扣划要求后,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冻结后,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用于交收的应付证券和应付资金可以进行正常交收。在交收程序完成后,对于剩余部分可以扣划。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同等数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交由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
十一、已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的证券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同一机关因不同案件可以进行轮候冻结。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轮候冻结生效后,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做出该轮候冻结的机关。
十二、冻结证券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冻结交易结算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每次续行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十三、不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笔证券或者交易结算资金要求冻结、扣划或者轮候冻结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送达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协助事项。
十四、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的,要求冻结、扣划的机关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没有共同上级机关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在争议解决之前,协助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争议机关所送达法律文书载明的最大标的范围对争议标的进行控制。
十五、依法应当予以协助而拒绝协助,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与当事人通谋转移、
隐匿财产的,对有关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进行制裁。 十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七、本通知中所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十八、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年2月24日 中国结算发字[2006]34号)
各证券公司:
为支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确保未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市值配售股份(上海证券代码为609×××、深圳证券代码为003×××,以下统称“跨市场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本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5]184号)执行中有关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司法冻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司法冻结由托管该股份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跨市场配售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交易控制后,暂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司法冻结数据。该部分股份司法冻结数据的处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跨市场转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跨市场转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其它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跨市场配售股份的司法冻结,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
机构账户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证监会、人民银行 证监发[2005]132号)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时,上述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资料,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依法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款。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依法查询、冻结资金账户、存款账户,应当出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询通知书、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证监发[2001]1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附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资金账户/存款账户通知书(样式)(略) 附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样式)(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
(2005年12月30日 证监会令第28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及时有效查处证券违法行为, 规范冻结、查封工作, 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第三条 冻结、查封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 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 经法律部门审查,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制作决定书、通知书, 由执法人员实施。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 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
(一)涉案当事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 部分已经被转移或者隐匿的;
(二)被举报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已经或者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者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 拟将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作为合同标的物或者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迹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特征之一的, 视为重要证据:
(一)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的;
(二)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的;
(三)不可替代或者具有唯一性的;
(四)其他重要证据。
第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需要实施冻结、查封时, 应当提交申请, 经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交法律部门审查。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 应当及时通报案件调查部门实施冻结、查封。
第八条 冻结、查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 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三)主要违法事实与申请冻结、查封的理由;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法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冻结、查封申请, 出具审核意见, 并制作冻结、查封决定书, 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冻结、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冻结、查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冻结、查封的理由和依据;
(三)冻结、查封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请书、决定书经批准后, 由申请部门负责实施。实施冻结、查封的部门应当制作冻结、查封通知书, 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名称;
(二)冻结、查封的法律依据;
(三)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所在机构的名称或者地址;
(四)冻结、查封的财产或者证据的名称、数额等;
(五)冻结、查封的起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章和日期。
第十二条 实施冻结、查封,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向协助执行部门和当事人送达决定书、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实施冻结、查封时, 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二)出示有效证件; (三)出示冻结、查封决定书和通知书;
(四)告知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
(七)查封财产或者重要证据时, 还应当制作查封清单, 一式两份, 由当事人和实施部门分别保存。
第十四条 现场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冻结、查封的时间、地点;
(二)实施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三)被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四)协助冻结、查封的单位和个人;
(五)冻结、查封的具体事项, 包括涉案财产或者重要证据的名称、代码、数量、金额、地址等;
(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现场笔录和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查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查封动产的, 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式;
(二)查封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 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 并通知
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三)查封未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 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 并告知法定权属登记机关;
(四)查封重要证据的, 应当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的适当方式;
(五)其他合法的方式。
第十六条 冻结、查封的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应当在冻结、查封期满前10日内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每次继续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查封手续的, 视为自动撤消冻结、查封。
第十七条 账户被冻结后, 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 经申请部门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 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 并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 同时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措施:
(一)已经完成调查、处罚的;
(二)经查证, 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三)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解除冻结、查封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冻结、查封财产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金额相适应。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应当将冻结、查封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一条 经催告, 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的, 可依法对冻结、查封的涉案财产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除冻结、查封参照实施冻结、查封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 冻结、查封措施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执行:
(一)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二)当事人申请停止执行并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冻结、查封, 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和协助执行单位拒绝、阻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实施冻结、查封措施,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中国结算发字[2005]184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流通证券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以及证券市场业务规则,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冻结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由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
司法机关要求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冻结确属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登记结算公司书面向司法机关明确声明(见附件)拟冻结的证券可能已在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被卖出、若与其他司法机关发生重复冻结则本次冻结无效等操作风险,司法机关签署认可该声明后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
流通证券的冻结结果以登记结算公司实施的冻结登记结果为准。
二、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同日(指“交易日”,下同)分别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证券公司接到的冻结要求顺序在先。
证券公司同日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或者登记结算公司同日接到不同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冻结同一被执行标的的,先送达者顺序在先。
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对已经冻结生效的流通证券依法不得协助实施重复冻结。 司法机关要求对已经冻结的流通证券实施轮候冻结的,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均可依法协助办理。若两家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被执行标的要求轮候冻结的,参照本条前述确定冻结先后顺序的规定区分轮候冻结的先后顺序。
三、证券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
证券公司办理该项交易冻结后,必须于办理当日日间将交易冻结数据按规定数据格式发送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冻结登记。登记结算公司于交收日日终,根据证券公司发送的交易冻结数据在相应证券账户中进行冻结登记。已进行冻结登记的流通证券,未依规解冻前不能被卖出。
四、登记结算公司受理司法机关协助办理流通证券冻结的法律文书后,于交收日日终对冻结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实施或不实施冻结。
若冻结登记数据核查结果表明该被执行标的尚未被其它司法机关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即在相应证券账户中实施冻结登记。登记结算公司实施冻结登记的数据,于下一个交易日前发送证券公司。
若冻结登记数据核查结果表明该被执行标的已经被其它司法机关冻结(含交收日及交收日之前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的冻结、交收日之前由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的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不实施重复冻结。
登记结算公司实施冻结的结果于交收日的次日后书面通知司法机关。
五、司法机关需要对本机关已经冻结的流通证券解除冻结时,由协助办理冻结的证券公司或者协助办理冻结的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解冻。
证券公司协助办理流通证券的解冻手续时,应当于办理当日日间将申请解冻数据按规定数据格式发送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当日日终在相应证券账户中解除冻结登记,相应证券可于次日起卖出。
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流通证券的解冻手续时,于受理当日日终在相应证券账户中解除冻结登记,相应证券可于次日起卖出。
六、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必须建立协助司法机关办理流通证券冻结(含解冻)的数据交换机制,相互之间应当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交换冻结、解冻数据。 因证券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数据有误或延误而造成登记结算公司实施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等情形的,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公司承担。
因登记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发送数据有误或延误而造成证券公司实施重复冻结、冻结无效等情形的,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由登记结算公司承担。
七、对已做回购质押的债券和已提交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交收担保品的证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第三条、《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四条和证券市场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予冻结。
八、司法机关要求冻结已冻结的流通证券产生的孳息的,由执行冻结流通证券的义务主体负责协助。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派发尚未发放到证券公司属于被执行人的孳息,由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冻结;通过证券公司派发属于被执行人的孳息,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冻结。
九、对本通知实施之前证券公司已经办理并仍处于冻结状态的流通证券司法冻结的情况,请各有关证券公司以总部为单位,按照登记结算公司要求的时间将冻结数据报送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汇总后报送证监会。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十、其它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流通证券的冻结,比照上述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证券冻结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流通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等流通证券的协助司法冻结业务。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11、15
附件:
声 明
就贵院(局)向我公司送达的《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事项,我公司特做以下声明和告知:
1. 根据《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该证券公司可以在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
司法机关如要求我公司直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我公司只能在交收日完成交收后且按《通知》规定检查发现在证券公司处没有对该流通证券进行冻结的,我公司才能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该流通证券。
2. 若贵院(局)坚持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将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况:在我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可能已在证券公司处被卖出,或在我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可能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在证券公司处先行冻结。
3. 如贵院(局)拟冻结的流通证券出现本《声明》第2条所述被卖出或被先行冻结情况的,我公司依法将不能也不再协助贵院(局)实施冻结。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二○○年×月×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我院(局)及经办人员知悉你公司《声明》所述情况。如出现你公司《声明》第2条所述在你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已在证券公司处被卖出,或在你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在证券公司处先行冻结情况的,你公司无须再履行我院(局)向你公司送达的《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协助执行义务。
特此告知。
经办人员签字:
二○○年×月×日
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5年9月27日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法释[2005]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同时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05]55号),对证券监管机构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执行《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规定,进一步做好申请冻结的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地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妥善处置市场风险,严格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法律、法规赋予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要职权与手段,并直接涉及被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如果行使不当,将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是证券监管机构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行为。在工作中,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审慎、及时、准确”原则,既要积极履行职责,对依法应予申请冻结的账户,坚决、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不能放纵违法资金、证券的隐匿或转移;又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事实准确、证据确实,保障申请冻结工作质量。提出申请冻结意见的部门和单位,要对申请冻结的准确性、合法性与及时性负责。
二、申请冻结的资金、证券,限于以下范围:
(一)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擅自发行证券或制作虚假发行文件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客户期货保证金和客户证券,欺诈客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融资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所取得或管理的资金或证券;
(二)被用以从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资金、证券;
(三)明知或应当知道所受让、占有或持有的资金、证券为违法资金、证券,而仍然受让、占有或持有的他人违法资金、证券;
(四)其他违法资金、证券。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
(一)违法行为人本人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或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与其有关联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违法资金、证券,有一部分已经被转移或隐匿的;
(二)有人举报违法资金、证券已经或将要被转移、隐匿,并提供具体的转移或隐匿线索的;
(三)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等形式,拟将违法资金、证券作为合同标的物或以偿还贷款、支付合同价款等名义转移占有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
四、会内各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
券账户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经会机关立案稽查的案件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分别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报经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原则上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立案稽查后,由负责案件稽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申请冻结事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日常监管中及时申请冻结的,可由该业务监管部门报请分管会领导批准后,交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以证监会名义办理有关申请冻结事宜;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中发现可能有隐匿、转移违法资金、证券账户迹象的,法律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由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进行核查并确定是否申请冻结;如果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办理。
五、各证监局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经证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以证监局名义按照《若干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向会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备案。
各证监局在办理由会机关立案并交办的稽查案件中,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经会机关案件交办部门同意后,以本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
六、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在履行监管职责中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可向当地证监局提出冻结建议,由当地证监局以本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
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建议当地证监局申请冻结的,应同时将代拟的冻结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转交当地证监局。当地证监局提出冻结申请后,应将冻结申请书及法院冻结裁定书复制件抄送提出冻结建议的专员办事处。
提出冻结申请的当地证监局根据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并将解除冻结申请书与法院解除冻结裁定书抄送提出解除冻结建议的专员办事处。
七、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组织、管理证券、期货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活动中发现有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认为需要申请冻结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向证监会或有关证监局提出申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的建议,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如果所涉违法问题已由会机关立案稽查的,向负责案件调查工作的稽查一局或稽查二局提出;
(二)如果所涉违法问题已经由证监局立案稽查的,向立案稽查的证监局提出;
(三)对不属于前两项规定情形或者不了解是否已经立案稽查的,向其相应的会内业务主管部门提出。
接受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议申请冻结的,应将冻结申请书、继续冻结申请书、人民法院冻结裁定书(复制件)、解除冻结申请书和人民法院解除冻结裁定书(复制件)抄送提出建议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八、提出申请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意见的部门,在呈报单位领导批准的请示中,应当对以下事项予以说明:
(一)拟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冻结的期限;
(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后,对所涉违法问题及所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进行后续处理的方案,可能变化的情况;
(三)对冻结后果的预测和评估。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冻结,给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而未申请冻结或未及时申请冻结致使违法资金、证券被转移或隐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证券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全部被冻结证券要求,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部分或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监督证券持有人依法出售,并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将出售证券所得资金予以冻结。
十一、各证监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中,如果所申请冻结的资金、证券账户开户地址、证券托管机构在其他证监局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他证监局。 各证监局在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违法资金、证券账户过程中,必要时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
十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冻结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或住址;
(二)申请冻结的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
(三)申请冻结的证券、资金账户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四)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资金数额;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证监局申请冻结的,在申请书上加盖证监局公章;会稽查一局、稽查二局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代表证监会申请冻结的,在申请书上加盖证监会公章。
十三、向人民法院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提交《若干规定》第三条所列举的相应材料;如果有该条规定中的其他材料可以说明有隐匿、转移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不再专门提交“认定意见书”;如果没有其他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尚难以说明有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认定意见书”.
“认定意见书”应根据已经掌握的案件情况,对可能存在的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进行说明与判断,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十四、对已经冻结的资金、证券账户,应及时对所涉相关违法问题进行处理;若发现冻结有误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冻结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冻结。
申请解除冻结的程序,参照申请冻结的规定办理。
附件:申请冻结文书格式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写明申请冻结的请求及申请冻结的资金的数额、证券的名称与数量) (申请冻结的事实、理由)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并鉴于情况紧急,特申请你院立即冻结下列资金(证券):(列明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1. ××××××
2. ××××××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证监会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使用“证监冻结字[ ]号”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厅统一编列;各证监局以自己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冻结字[ ]号”,由各证监局办公室统一编列;其中, " ( ) ”内填写证监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的简称。如北京证监局申请冻结时,冻结申请书的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京)冻结字[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人民法院:
经我会(局)申请,你院于 年 月 日以××号(写明裁定书的发文字号)《裁定书》裁定冻结的存放于××(写明账户名称、号码)账户的××××(写明资金数额、证券名称与数量),将于 年 月 日冻结期满。鉴于××××××(简要说明理由),需要继续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2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对下列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的资金(证券)继续冻结3个月:(列明申请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证监会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使用“证监冻结字[ ]号”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厅统一编列;各证监局以自己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冻结字[ ]号”,由各证监局办公室统一编列;其中, " ( ) ”内填写证监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的简称。如北京证监局申请继续冻结时,继续冻结申请书的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京)冻结字[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除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
证监冻结字[ ]号
××人民法院:
经我会(局)申请,你院于 年 月 日以××号(写明裁定书的发文字号)《裁定书》裁定冻结的存放于××(写明账户名称、号码)账户的××××(写明资金数额、证券名称与数量),将于 年 月 日冻结期满。鉴于××××××(简要说明理由),需要解除冻结。特申请你院对上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的资金(证券)解除冻结:(列明解除冻结的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
申请人:(名称并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以证监会名义申请解冻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使用“证监冻结字[ ]号”的发文字号,由办公厅统一编列;各证监局以自己名义申请冻结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 )冻结字[ ]号”,由各证监局办公室统一编列;其中, " ( ) ”内填写证监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名称的简称。如北京证监局申请解除冻结时,解除冻结申请书的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文字号为“证监(京)冻结
字[ ]号”.〕
关于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认定意见书
××人民法院:
我会以证监冻结字[ ]号《冻结资金、证券账户申请书》申请你院冻结的违法资金、证券×××××(写明证券名称、数量与资金数额,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户地址与账户号码),经对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现提出以下认定意见:
×××××××××××.
以上意见,望予支持为盼。
年 月 日
(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
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9日 法释[200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银行转帐单复印件;
(二)财务凭证复印件;
(三)举报材料复印件;
(四)交易记录复印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
(六)其他书证。
第四条 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特殊原因需要指定管辖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冻结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冻结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裁定冻结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
(二)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五)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冻结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
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继续冻结的,冻结自动解除。
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继续冻结的裁定。
第九条 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9日 法发[2004]239号)
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结算秩序,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经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就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办理涉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案件, 应当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结算备付金帐户, 将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存放于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 而上述帐户均应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因此, 对证券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要区别处理: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自有资金存款帐户中的资金, 但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 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 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但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 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二、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证券结算备付金时, 应当正确界定证券结算备付金与自营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备付金是证券公司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自营证券业务的自有资金中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用资金, 专用于证券交易成交后的清算, 具有结算履约担保作用。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证券公司缴存的结算备付金分别设立客户结算备付金帐户和自营结算备付金帐户进行帐务管理, 并依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确定结算备付金最低限额。因此, 对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 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 人民法院可以向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确认该证券公司缴存的自营结算备付金余额;对其最低限额以外的自营结算备付金,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协助执行。
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银行开设的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 专门用于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业务中的资金存放、调拨, 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则开立、使用、备案和管理, 故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该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正确处理清算交收程序与执行财产顺序的关系。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 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应当先执行该财产;逾期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上述已经冻结的证券或者资金。
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 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 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五、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帐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 应当查明该流通证券
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 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 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六、人民法院在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过程中, 对于当事人或者协助执行人对相关资金是否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提出异议的, 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 可以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审查认定后, 依法处理。
七、人民法院在证券交易、结算场所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时, 不得影响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正常秩序。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范文五:证券公司合规总结
证券公司合规总结
篇一:证券营业部XX年合规管理工作报告
XX 证券 XXXX 证券营业部 XX 年合规管理工作报告依据《XX 证券合规报告办法》 ,营业部 XX 年的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如下:
一、营业部经纪业务运行情况 XX 年度,XXXX 营业部经纪业务操作流程符合合规要求,风险控制到位,印鉴齐 全,档案的交接、保管符合制度要求,营业经营场所,公示信息种类齐全。
1、日常开户方面 截止 XX 年 XX 月底,业务柜台资金账户开户 XX 户,销户 XX 户。
2、身份信息维护方面 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限修改:XX 户,客户姓名更改 XX 户,客户基本信息修 改:XX 户。
3、中登开户方面 营业部证券账户开户:XX 户。
4、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等级划分方面 截止 XX 年 XX 月 XX 日, 业务柜台客户身份识别业务 XX 户,限制信息解除客 户共计 XX 余户。
5、配合公司业务测试方面 全年营业部业务柜台配合公司业务测试 X 次,营业部按要求、按质量完成测 试工作的具体要求。
6、融资融券业务方面 6-1、业务开展 两融全年开户 XX 户,征信 XX 户,销户 XX 户。
6-2、业务培训 主要培训有:融资融券培训三次。
二、IB 业务协助开户过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情况 1. 期货开户业务,正常开户 X 户,仿真账户 X 户,经核查,文本信息与系统信 息一致无误,且开户过程均有监控录像。
(投资者、IB 业务岗、IB 管理岗、营业 部合规专员在场)
2. 客户文本档案一户一档单独保存,资料齐全、且有专用档案柜存放。电 子档案都定期通过光盘刻录保存,信息齐全。
3.营业部现场配有客户委托电脑(互联网、驻留) ,应急委托电话 X 部,设 备均能正常使用。
4. 应急演练记录、档案查阅记录、风险提示记录(未发生) 、总结计划、投 诉记录(未发生) 、培训记录、空白档案领用、IB 业务专用章领取、使用情况, 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进行逐条记录,且信息无误。
5. 营业部负责人及专职人员档案内容齐全,相关资料完备无误。
6. IB 业务人员操作符合相关制度规范,熟悉 IB 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的风 险控制, 业务环节中, 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及风险揭示到位, 后续的客户档案管理、 重要凭证的交接、保管符合要求,日常应急演练科目项目充分。
7、XX 年 X 月、X 月、X 月,根据公司合规部及营业部的工作安排,我部对 IB 业务进行了 X 次专项自查,通过检查,营业部 IB 业务开展符合规范,运行良好。
三、营业部财务部情况 财务部门人员操作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人、权、责独立运行,符合公 司对于关键岗位的信息隔离墙制度。
四、营业部电脑部的情况 电脑部门操作都能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人、权、责独立运行,符合公 司对于关键岗位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日常运行日志记录规范。
五、营业部印章及证照使用情况 营业部印章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印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印鉴保管、使用 分开、独立,登记使用记录完整。
六、营业部投资者教育情况 1.专题讲座。
对于投资者教育工作营业部领导高度重视, 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长期 开展,XX 年,营业部多次举办专题讲座,其中涉及整非教育、创业板、新入市 投资者讲座、其他讲座。通过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使投资者丰富证券知识,了 解相关证券的投资风险,同时更重要的是引导投资者多学习、多研究、多比较, 不盲目、不投机、不炒作,以获取长期合理回报为目标,养成理性投资、长期投
资的习惯,进而在全市场形成健康的投资文化。
2.投资者园地建设。
为了让投资了解更新、更快的咨询,营业部对投资者园地进行了更换,营业 部投资者园地分为:公司基本情况介绍、法律法规、风险提示、新入市指引、研 究咨询、每日公告、整非教育专栏、创业板专栏等板块,布局合理,内容完备, 位置醒目,方便投资者随时进行查询相关内容。
3.投资者教育日常工作 ? 通过每日晨报和投资者园地向投资者介绍每日市场回顾与展望,并公告 今日的新股申购。
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日常交易中识别不法分子的骗术并提醒投 资者不要轻易将证券账户借个他人使用,以防不法之徒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XX 年,营业部工作人员不定期向现场客户发放证券知识和整非活动的宣 传资料,向广大投资者普及证券知识,告知客户应树立正确投资理念,通过合法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公开信息进行理性分析判断, 谨慎防范市场风险; ? 营业部信息咨询岗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客户回访时,都会核对回访者的重 要资料, 并询问回访者是否在日常的股票交易中遇到疑难问题,最后对回访者提 出的需求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的工作人员,所有回访都认真做好记录。
(4) 按照上交所发布的 《关于在营业场所配合做好上证重点指数展示宣传的 通知》 ,营业部在投资者园地开设专门栏目,
每天及时更新上证重点指数及样本 表现,主要包括:上证 180、上证 50、上证 380、上证综指、上证国债、上证基 金、上证企债。此外利用行情机,展示上证 380 每日表现情况。
七、营业部档案管理情况 档案独立保管,档案室防火、防盗、防蛀、技防设施运转正常,档案分类 明确,借阅采取严格的登记制度。
八、合规管理组织建设:兼职合规管理专员的举荐、变更,反洗钱工作小组 的成立、成员的变更情况 XX 年,营业部合规管理工作组织体系运行正常,下半年,针对营业部 XXXX 岗位变动, 营业部调整了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并对此次人员变更上报合规管理 部进行了报备。
九、本期制度审查汇总 XX 年,营业部无制度审查情况发生 十、反洗钱工作方面 1、对日常业务及时予以合规检查。
经过日常合规检查,没有发现有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业务发生。
2、对反洗钱、合规核查方面: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核查方面,累计核查业务笔数约 XX 笔,合规月报的报送 XX 笔。
3、风险等级调整:
反洗钱等级划分日常调整 XX 笔。
十一、信息隔离墙制度执行方面 1、通过对电脑部的检查,营业部信息系统未发生重大应急事件,机房日志填写、 保管完善,人员权限设置符合规定。
2、通过对财务的检查,部门操作都能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低值易耗 品的购买审批手续齐全, 资金类岗位权限符合公司对于关键岗位的信息隔离墙制 度。
十二、合规宣传、培训情况 XX 年营业部共组织全体员工反洗钱及合规方面的相关培训 XX 次,使员工在学 习的过程中更直观地了解洗钱犯罪的情形和危害。
从根本上做到反洗钱工作的防控相 结合。投资者教育工作方面,在日常开户及各项经纪业务活动中,业务人员在做好客 户的身份识别工作的同时, 通过业务办理过程的交流向客户讲解身份重新识别的重要 性,潜移默化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程度 十
三、配合合规管理部其他相关工作 切实履行公司经纪业务管理相关的操作制度流程,较好完成公司合规管理部 的实时监控核查和核查记录回复,对于核查记录资料保存完整,任务计划按时完 成。并对所核查的业务资料保管、流转采取保密处理,严格按照合规制度执行。
十四、配合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等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情况汇总 XX 年,营业部配合稽核、风险管理部门相关检查工作 X 次。
十五、配合证监会、交易所等外部监管部门相关工作的情况汇总
XX 年,营业部配合证监会调查工作 X 次,检查期间营业部报送材料准确、 完整,符合要求,全年营业部共报送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X 次,营业 部洗钱风险识别分析报送工作 X 次。
十六、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处理及整改情况 XX 年,营业部未发现经纪业务运行违规行为及各类合规风险。XXX 证券 XXXX 营业部 XX 年 X 月 X 日
篇二:证券合规学习心得及工作计划总结
合规学习心得上周参与总部合规培训的视频会议,学习了几个营业部及总部合规负责人的经验心得, 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合规,从字面意义上并不难理解,即为“从业操守合乎规章法律的规定” ,也是每位证 券从业人员开展工作的基础要求。
只是有时候, 越是基础的东西, 越不易做好; **说过:
“一个人做点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
”可见,操守合规非一日之功,长期的执业 中容易产生懈怠;因而,一家营业部不但在制度上要建立规范,员工思想上也须提高认识, 开展过程中更得注重沟通,灵活应对,因事制宜;如此多管齐下,方能真正做好合规工作。
由于去年 8 月份西安营业部的事由,对我公司的风险评级造成较大的伤害,由此的损失 和影响具象而现实,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和反思。
首先,应提高思想素质 向员工传达依法合规执业的理念 思想素质, 依法合规执业的理念。
首先,应提高思想素质,向员工传达依法合规执业的理念。深圳的黄姐在交流中提到, 合规应当从高层做起;靠员工的自律并不能确保合规,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的合规文化;而这 需要管理人员的重视,时时开展教育讲座,传达合规理念。要让员工认识到,建起一栋楼房 也许要数月时间,但是推倒它只需一个下午;一次
的违规,就可能毁坏掉先前的所有努力, 也断绝了之后工作上的发展可能, 代价是十分昂贵的; 不该认为合规与个人的业务开展冲突, 合规与个人的业务开展应是相辅相成的; 目光且放长远, 唯有在日常工作中始终贯穿合规思 想,才能在这个行业中稳步前行,逐渐积累;长期的利益远大于短期利益,千万不能因一时 的利益而突破合规的尺度。
其次,要注意营业部日常工作中各方面的沟通。大连合规经理在这方面提了两点,一是 其次,要注意营业部日常工作中各方面的沟通。
沟通 管理人员之间的沟通,与领导的沟通;二是与员工同事的沟通。其中特别强调了,新进的同 事对相关规章了解不够,更要注意指导。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工作做事不是解四则运算,不是死板的加减乘除。实际业务的开 展中,一定会遇到许多“纠结”的人和事。总部强调了“三大红线”不可越,但也引用了招 商证券“自己掂量,自己处理,自己承担”十二字原则。如何圆满、或者说圆滑地处理好实 际中遇到的业务问题, 离不开和领导, 和同事的沟通和交流; 业务能够进行, 自然皆大欢喜; 如若实在无法通融,也应通过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建立健康和睦的工作氛围。
最后,营业部应形成标准化的业务流程 应形成标准化的业务流程。
,我是 最后,营业部应形成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广州张经理提
出了“标准化业务流程” 比较认同的。营业部的发展,犹如一人前行,左手托粥,右手提盐;一手是业务,一手是合 规,舔口盐再喝口粥,自然能够支持行进;然后为何不把盐放入粥中呢,加盐入粥味更美, 双手捧碗行路疾, 以合规执业为核心, 制定科学细致的标准, 融入日常业务中的每一个环节; 不是在开展业务的时候牢记合规, 而是在进行标准业务工作时自然符合规范, 能做的都是合 规的,不合规的都做不了。这既需要定期的培训,提高员工自身的思想认识,也需要营业厅 内部形成一套成文有效的职业规范,有理可据、有例可循,奖惩皆有度,进退俱可依。
在这次学习中,一个个具体实例和深入讲解,让我强化认识了违规最终将损害长远利益 的道理;我们证券从业人员,都应树立起“合规创造价值” 的理念,在日常点滴中自身强调, 将合规理念融入营销,真正将合规作为一种意识来培养,最终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这既是 营业部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个人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篇三: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经验总结
合规与风险管理经验总结制度评审 评审内容:制度名称、制定依据、与现有制度的衔接情况、可执行度创新业务 --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2011 年 10 月 27 日,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 新工作指引(试行) 》 开展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 创新方案应当取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不存在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以创新名义 逃避监管、进行恶性竞争的情形 2)市场有需求 创新应当以客户为导向,充分了解客户需求 3)公司有能力 创新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资本实力、经营能力、专业水平、风险管 理能力、合规管理、团队建设、技术条件满足创新的需要 4)内控有配套 创新应当有切实可行的创新方案,业务规则、流程、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 度务实、合理 5)风险可控制 在创新业务开展前,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 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6)客户权益有保护 创新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选择有风险认知和承担能力的客户,对客户 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7)外部监管有保障 开展创新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 及时主动处理并报告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测、评估工作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1)明确创新业务(产品)的目标客户,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风险识 别、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 切实维护客户资产安全; 认真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 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投 诉处理机制, 及时高效地解决客户投诉事项,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并向监 管部门报告。
2)建立健全完备的业务(产品)创新管理制度,明确创新在立项、设计、 论证、决策、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明确各部门在创新中的职责分 工,形成前、中、后台的协调配合和分离制衡机制。
3)将创新纳入整体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 理预案,对创新风险做到准确识别、实时监测,创新业务(产品)的风险敞口应 当始终控制在证券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水平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4)建立健全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做到创新过程全覆盖。创新方案形成过 程中, 应当对各个环节的合规性予以评估和审查;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创新方案应 当由合规总监签字;创新业务启动后,应当加强日常运营的合规管理。
5)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创新业务(产品)与其他业 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6)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篇四:营业部合规岗2010年度工作总结
证券营业部 2010 年合规工作总结及 2011 年合规工作计划一、 2010 年合规工作总结。
北京营业部根据公司合规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行合规管理工作。
在发展经纪业务的同时,以合规经营、规范管理作为营业部的首要工 作,不仅将合规工作推进到管理的第一线,更渗入到各项业务流程之 中,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工作侧重点使合规工作更加到位,使所 有员工都认识到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发展经纪业 务,创造更多财富价值,提升服务品牌。营业部负责人为合规管理第 一责任人,客户服务部专人担任合规风控岗及反洗钱风控岗,营业部 全体员工人人参与合规工作。2010 年北京营业部主要完成了以下合 规工作:
1. 合规会议 合规会议由营业部负责人和合规岗共同组织营业部全体员工 学习,会议内容包括:传达各类法律法规知识、证监局及协会发 布的各类监管规定、业内违规行为的处罚通报等,宣讲和传达公 司合规会议精神和内容。通过合规会议,有效的丰富了营业部员 工的合规知识,加强了合规工作意识。2010 年营业部组织多次全 员合规会议。合规会议主要学习的文件有: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 行为准则》《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加强证券 、 、 经纪业务管理规定》《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 、 、
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证机构发 [2010]21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通 知》等。
2. 按照监管部门和公司的要求开展专项合规培训和自查工作:
营业部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11 号文件《关于加强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文件要求及文件精神,积极 学习相关内容并开展自查工作:
(一) 组织学习《规定》精神,落实《规定》的具体要求 1) 、各级现场会议组织学习《规定》内容:由营业部总经理 牵头组织召开营业部全体员工会议、 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召开部 门会议。会议上由牵头负责人解读《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并要 求各部门、全体员工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等 、 法律法规,要求全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落实相关监管要 求。
2) 、及时部署落实自查工作。要求对规定中涉及的不规范的 事项进行梳理并第一时间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 营业部自查及落实方案 我部对照《规定》 ,逐条自查,认真检查、梳理在证券经纪 业务各环节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 、客户账户管理方面自查情况 我部在总公司的管理下建立了健全的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在
客户开户时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资金账户、 为首次开户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 按规定办理客户资金三方存管 手续。开户时向客户客观宣讲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柜员及客户经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及时提示证券投资风险, 强调 本人临柜、本人填写开户资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醒妥善保管 账户密码和证券账户,对客户的姓名、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充分审 查。在开户柜台设置现场拍照、二代身份证系统自动验证。通过 系统设置的后台实时复核功能,保证账户的真实、有效性。营业 部严格实名开户要求,不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 办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开户、无合法授权以他人名义开户等业务。
所有个人账户只接受客户本人的有效授权,不接受机构授权。营 业部对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种类、身 份证件号码,清理不规范账户时会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并 留存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同时按照客户风险等级 划分制度对客户进行管理。
2)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方面自查情况 我部按照监管部门与公司总部的相关规定不定期、 多形式地 组织全员学习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包括会议传达、 现场培训、 文件传阅等,在新人入职须知、入职培训、员工阶段性培训等环 节均做了相关培训与要求, 要求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守执 业行为准则,并制定了营销人员的内部管理办法,以规范营销人 员的执业行为。
针对客户本人有转销户的申请, 我部挽留岗会询问客户是否 对我部的服务工作或金融产品不满意等情况, 以便我营业部日后 更好的完善服务体系。
未发生强留客户或是采取变相的方式拖延 客户办理转销户的事情。
我营业部的营销制度中明令禁止营销人 员代客理财及全权委托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或疑似者,经 查实后一律除名。对营销人员,除与业绩挂钩的绩效管理制度之 外,同时还有包含执业行为规定、客户投诉情况、服务质量等权 重的管理规定用以规范其执业行为。
3) 、佣金管理方面的自查情况 我部在佣金管理方面提倡公平竞争, 不以降低佣金作为吸引 客户的唯一和主要手段。
我部始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升客户服 务能力。要求营销人员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不能以降低佣金作为 吸引客户的手段,通过电话回访、产品服务、客户分级、股民大 课堂等不同形式与内容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客户服务, 力求满足 不同需求不同层次的客户。与此同时,内部调整佣金审批流程进 行多层级复核制,以增加低佣金设置的难度,防止营销工作中的 价格战。
4) 、投资者教育方面的自查情况 我部始终坚持不懈地与投资者保持各种形式的互动沟通, 把 投资者教育工作融入到业务办理环节及服务过程中, 时时提醒投 资者防范各类风险,理性投资,搭建以风险揭示为主题的投资者 教育平台,不定期组织员工
学习,从开户、电话回访、产品推荐、
客户分类等不同环节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
我部员工还走出 营业部,进广场、社区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我部在醒目的位置开辟投资者教育园地,张贴图文、悬挂电 视在现场滚动播放投资者教育产品的宣传片、 利用公司网站投资 者教育专栏及印制投资者教育手册等多种方式, 开展形式多样内 容丰富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同时又通过股民大课堂、理财报告会 等形式,将投资决策教育、个人资产管理教育和市场参与教育结 合在一起, 引导投资者在投资过程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 识。在投资者教育方面,2010 年我部人员多次获得总部评选投 资者教育能手称号及专项加分奖励。
3. 反洗钱工作 我部营业部负责人为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 客户服务部专人担 任反洗钱岗。
1)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部进一步完善了反洗钱监控系统建设,完 善了内部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细化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反洗 钱合力。逐步加强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建设,在总部的领导下,加强 日常工作中监督,对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了升级,加强大额和可疑交 易的识别能力,通过科学的分析和监控来强化反洗钱工作的进行。切 实采取措施提高甄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的能力, 做好可疑交易的人工分 析和研判工作,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 和可疑交易分析、确认、报告流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2) 、日常业务办理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 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8〕391 号)要求,根据建立业 务关系的时间顺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报备。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期完成客户身份资料补充、客 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工作。严格按照公司《客户帐户风险等级划分 标准》制度执行。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客户身 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工作。
3) 、严格执行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数据报送质量。我营业 部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 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认真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职责,做 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可疑交易记录及 相关客户身份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便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调查。
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岗人员严格按照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 的要求, 认真做好营业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
在可疑交易报送工作中, 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岗人员建立在不为报送数 据而报送数据, 而是站在预防和打击洗钱及其他犯罪的高度来认识问 题,从源头上识别、分析可疑交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 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根据人行的要求,及时、准确的填报各类非现场 监管报表,切实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在
2010 年通过公司反洗钱监控 报送系统发现可疑交易 709 笔,累计金额约为 88067 万元。
4) 、对投资者进行反洗钱宣传。在营业场所大厅张贴反洗钱知识 常识的宣传资料,向客户介绍反洗钱的相关知识,不定期的组织员工
学习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 2010 年中陆续精心组织举办 开展了反洗钱法规及反洗钱知识宣传月活动, “实施 悬挂 《反洗钱法》 遏制洗钱犯罪”和“保护好自己身份证件,防止被用于洗钱活动”的 横幅或广告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 营业部接到的协查函 2010 年我部共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监会调查函或协查函共 15 份,我部合规岗人员在按规定向公司相关 部门备案后,及时将相应资料及情况说明上报主管部门。二、 2011 年合规工作计划 2011 年营业部在不断完善原有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同时,注 重新人的培养和老员工的再教育。
营业部采用各种方式对员工进行有 目的、有计划的合规培养和训练的管理活动,以此不断强化销售团队 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营业部在合规管理方面, 继续贯彻 “合规无小事” 的理念,积极落实监管部门与公司的各项制度,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 体系,积极探索合规管理的有效办法。在合规监控、隔墙管理、合规 检查、信息处理以及信息反馈和统计等合规工作方面持续完善。对营 销人员的合规培训纳入日常培训的工
作中。力争做到事先防范、事中 监督和事后查处不流于形式。证券营业部 2011 年 1 月 10 日
篇五:证券合规文化学习心得
证券合规文化学习心得 为提高合规展业,避免违规展业的在次发生。我认真学习了,公司员工合 规守则。通过这次认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只有在时时合规,事事合规的 前提下,才能取得预期的业务成果,才能实现公司效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才 能最终实现创造价值,成就你我~ 国信证券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时至今日,我们之 所以在中国证券市场近 20 年的风风雨雨中不断做大做强,成为中国证券界的翘 楚,我们能有今天的成绩,是每一个国信人合规自律的结果,是公司凭着遵纪 守法,稳健经营的合规管理的结果。公司倡导合规管理,合规经营,合规人人 有责,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在全公司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 操守和价值观,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 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促进公司自律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 动。
1.合规经营:公司以合规为经营管理的第一要旨,公司加强合规教育,坚 持长期稳健经营,建立长效执行和监督机制,以安全,稳健,合规,守法,效 益经营为客户,投资者,股东,员工社会带来有效价值。公司倡导以诚实,守 信,正直,守法为内涵的合规文化,并将合规文化做为公司企业文化的重要组 成部分。
2.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不是合规部门或合规管理人员的独有责任,合规覆 盖所有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
全过程,坚持合规操作是 每个部门,每位员工日常工作的神圣职责。
3.全员主动合规: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均有自觉合规意识,将合规视为公司 内在的需要和自律行为,将合规视为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主动履行合 规职责,主动培育合规理念,接受合规培训,参与合规文化宣导,主动发现, 揭示,报告,处置合规风险,使合规成为公司每一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有机 组成部分。
4.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经营发展的内在需要,合规为公司规避风 险,减少公司因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所导致的声誉或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合规为公司提升声誉和品牌价值,因而使得公司在业务拓 展和创新上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盈利空间。
俗话说的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违规和违法的行为必将会得到严 惩,在我们偏离轨道的时候,我们要牢记,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全 员要主动合规。我们的头上可以环绕着创造价值的光环,也同样顶着违规的高 压线,在我们创造价值的同时,我们要谨慎的问自己。我合规了没有,如果没 有合规展业,即使自己创造了价值,那也终归是 0~~~ 我记得,我刚来国信的时候,我们那时第一次培训。培训的老师,告诉我 们,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人人有责,未来 4 年内国信要从优秀做到卓越,我们 是金融农民,在我们辛勤耕耘我们自己的田地的时候,我们不要老是低头干 活,还要抬头看路,我们不是什么路都可以去走,我们要走的是一条脚踏实地 合规自律的健康之路~在国信我们有追求卓越的领导,有团结的同事,我们有 一个无限广阔的发展平台,我们国信现在是全国第三,我们未来一定会做第 一~在我们追求卓越和第一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牢记,合规,合规,在合 规~~~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一定可以实现大国信的美好愿望,国信要强,国信 济南更要强,做为国信人我们要去改变,把不可能变为可能~国信一定强,我 们一定创造更多的价值,但是我们也要时
刻把合规放在心里,让我们启动合规 模式,努力向前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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