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第一号修改单
附件:
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本标准修改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2月26日以国标委农函[2007]81
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GB/T5009.162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
定”。
二、技术要求
(一)4.5修改为:
4.5 艾氏剂和狄氏剂(aldrin and dieldrin)
4.5.1 PTDI:0.0001 mg/kg 体重(1994年)。
4.5.2 残留量:艾氏剂和狄氏剂之和(脂溶)。
4.5.3 再残留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食物 再残留限量(mg/kg) 测定方法
原粮 0.02 GB/T5009.19
柑桔类水果 0.05 GB/T5009.19
小粒水果 0.05 GB/T5009.19
鳞茎类蔬菜 0.05 GB/T5009.19
果菜类蔬菜 0.1 GB/T5009.19
豆类 0.05 GB/T5009.19
叶菜类蔬菜 0.05 GB/T5009.19
豆类蔬菜 0.05 GB/T5009.19
块根类蔬菜 0.05 GB/T5009.19
肉类 0.2(以脂肪计) GB/T5009.162
禽肉 0.2(以脂肪计) GB/T5009.162
蛋类 0.1 GB/T5009.162
奶类 0.006 GB/T5009.162 (二)4.52修改为:
4.52 硫丹(endosulfan)
4.52.1 主要用途:杀虫剂。
4.52.2 ADI:0.006 mg/kg 体重(1998年)。
4.52.3 acute RfD:0.02 mg/kg 体重(1998年)。
4.52.4 残留量:α-硫丹和β-硫丹及硫丹硫酸酯之和(脂溶)。 4.52.5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食 物 再残留限量(mg/kg) 测定方法
梨果类水果 1 GB/T5009.19
瓜果类水果 2 GB/T5009.19
荔枝 2 GB/T5009.19
黄瓜 1 GB/T5009.19 薥类(包括土豆) 0.05 GB/T5009.19
甘蔗 0.5 GB/T5009.19
棉籽 1 GB/T5009.19
茶叶 30 GB/T5009.19
大豆 1 GB/T5009.19 大豆油(未精练) 2 GB/T5009.19
畜肉 0.2(以脂肪计) GB/T5009.162 肝脏(牛、羊、猪) 0.1 GB/T5009.162 肾脏(牛、羊、猪) 0.03* GB/T5009.162
禽肉(包括内脏) 0.03* GB/T5009.162
蛋 0.03* GB/T5009.162
奶 0.01 GB/T5009.162
乳脂 0.1 GB/T5009.162 *检测限
(三)4.78修改为:
七氯(heptachlor) 4.78
4.78.1 PTDI: 0.0001 mg/kg 体重(1994年)。
4.78.2 残留量:七氯和环氧七氯之和(脂溶)。
4.78.3 再残留限量:应符合表78的规定。
表78
食 物 再残留限量(mg/kg) 测定方法
原粮 0.02 GB/T5009.19
菠萝 0.01 GB/T5009.19
柑桔类水果 0.01 GB/T5009.19 大豆油(未精练) 0.5 GB/T5009.19 大豆油(精练) 0.02 GB/T5009.19
棉籽 0.02 GB/T5009.19
大豆 0.02 GB/T5009.19
畜肉 0.2(以脂肪计)* GB/T5009.162
禽肉 0.2(以脂肪计)* GB/T5009.162
蛋类 0.05* GB/T5009.162
牛奶 0.06 GB/T5009.162 *检测限
(四)4.120修改为:
4.120 五氯硝基苯(quintozene)
4.120.1 主要用途:杀菌剂。
4.120.2 ADI: 0.01 mg/kg 体重(1995年)。
4.120.3 残留量:植物食品为五氯硝基苯,动物食品为五氯硝基苯、五氯苯胺和五氯苯
醚之和。
4.120.4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120的规定。
表120
食 物 再残留限量(mg/kg) 测定方法
小麦 0.01 GB/T5009.19
大豆 0.01 GB/T5009.19
马铃薯 0.2 GB/T5009.19
果菜类蔬菜 0.1 GB/T5009.19
棉籽油 0.01 GB/T5009.19
鸡肉 0.1(以脂肪计) GB/T5009.162
鸡肉(内脏) 0.1 GB/T5009.162
蛋类 0.03* GB/T5009.162 *检测限
(五)增加4.137
4.137 异狄氏剂(endrin)
4.137.1 主要用途:杀虫剂。
4.137.2 PTDI:0.0002 mg/kg 体重(1994年)。
4.137.3 acute RfD:0.02 mg/kg 体重(1994年)。
4.137.4 残留物:异狄氏剂与异狄氏剂醛、酮之和(脂溶)。
4.137.5 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表137的规定。
表137
食 物 再残留限量(mg/kg) 测定方法
果菜类蔬菜 0.05 GB/T5009.19
禽肉 0.1(以脂肪计) GB/T5009.162 (六)增加4.138
4.138 氯丹(chlordane)
4.138.1 主要用途:杀虫剂。
4.138.2 PTDI:0.0005 mg/kg 体重(1994年)。
4.138.3 残留物:顺式-氯丹、反式-氯丹与氧氯丹之和。
4.138.4 再残留限量:应符合表138的规定。
表138
食 物 再残留限量(mg/kg) 测定方法
畜肉 0.05(以脂肪计) GB/T5009.162
禽肉 0.5(以脂肪计) GB/T5009.162
蛋 0.02 GB/T5009.162
奶 0.002 GB/T5009.162
谷物 0.02 GB/T5009.19 植物油(未精练) 0.05 GB/T5009.19 植物油(精练) 0.02 GB/T5009.19
树果 0.02 GB/T5009.19
范文二:TSG Z7001-2004第一号修改单
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觃则》(TSG Z7001-2004)
第1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的修改)
一、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4、5、6页)。
2. 在“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后加注(第6页): “注: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检验分别纳入相关核准项目的监督检验。”
3. 自“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原条文序号21开始,凡未修改的条文,其序号均改为后一位数。
二、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1. 对附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11-17页)。
续表
续表
项目代码RD7后增加以下内容(第13页):
20页)增加注(5):
“(5)申请长管拖车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检验责任范围内的长管拖车数量至少应当达到500辆,幵且委托具有长管拖车制造资格的单位负责长管拖车气瓶及附件的拆、装和维修工作。”
4.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三、气瓶检验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5行):
5.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中的“四、无损检测机构”的修改内容对照如下表(第21页第21行):
范文三:GB7258 第一号修改单
《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于2006-07-19发布2006-11-01实施
国标委工交函[2006]32号
关于批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公安部:
你部以公科质[2005]90号文报批的GB 7258-2004《机动
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并
在《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0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
附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第1号修改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8月22日批
准,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一、删除第8.4.3条。
二、第8.4.7.3条中的“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
束灯照射位置时”改为:“在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
主题词:国家标准 修改单 函
抄送: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杂志社。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8月29日印发 录入:芦 菁 校对:王军伟
范文四:21861第一号修改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公交管[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2010年4月2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第1号修改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日
附件: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
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4月2日以国标委
工一函[2010]6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修改单第二、三、十一、十二条为强制性,其余均为推荐性。 一、第1章范围中:第二段修改为: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第6.1.1条在“认定机动车的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详见附录A ),”之后增加:“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
三、第6.2.1条的“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变更车身/车架的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应检查操纵辅助装置铭
— 2 —
牌标明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确认是否与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或机动车行驶证记录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一致。对变更车身/车架或变更发动机后的在用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还应核对车身/车架和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四、删除第6.2.2.2条。 五、第8.1.1.1条增加:
“j)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设置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第8.1.4.1条增加:
“g)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查加装的操纵辅助装置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件有无松动。”
七、增加第9.3.5条:
“9.3.5 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检验的特殊要求 对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汽车,应通过操纵辅助装置检验制动性能。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施加在制动和加速迁延手柄表面上的正压力不应大于300N ,检验驻车制动性能时驻车制动辅助手柄的操纵力应不大于200N 。”
八、第13.1条修改为:
“13.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完毕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签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将安全技术检验的相关数据及图像传送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九、增加第14章:
— 3 —
“14 其他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每个工位的最少检验时间见表3。” 十、增加表3:
表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 单位为秒
十一、在附录A 的“A.2 技术参数”的最后增加:“操纵辅助装
— 4 —
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十二、在附录B 的“表B.1 车辆外观检查项目”的“4 驾驶室(区)”的“驾驶室固定”行下方增加一行:“操纵辅助装置,否决项”。
十三、将附录E 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中的“43. 驾驶室固定、安全带*”更改为“43. 驾驶室固定、操纵辅助装置*”。
— 5 —
范文五:TSG R0004-2009第一号修改单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 第 1号修改单
(对 2009年 9月第 1版的修改 )
一、 2.1中 (6)和 (7)修改为:“ (6)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 容器用材料时, 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 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 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
二、 2.9.1中 (3)的内容修改为:“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本规程 2.1的规定; ” (4)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 核, 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 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 的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
(6)的内容修改为:“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 以及用于压力容器 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 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 1.9的规定通过技术 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
三、 2.9.2修改为:“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 ,应当符合本规程 2.9.1的各项要 求。对 2.9.1(6)以外的钢板(带) ,还应当通过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 的相关条件和钢板(带)的制造或者试制技术文件(包括供货技术条件) 。 ”
四、 2.10.2的内容修改为:“对已列入 GB 150或者 JB 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 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 如果钢材制 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 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 并 且按照本规程 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
五、 2.11中 (2)内容修改为:“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 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 压力 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 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 六、 3.1中 (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 求,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 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 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
七、 3.2中 (1)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特种设备(压 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 ,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和已加盖竣工 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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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3.4.1中 (1)的内容修改为:“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 分析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风险评估报告(适用于第Ⅲ 类压力容器) ,必 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与使用维修说明; ”
九、 3.18中 (2)的内容修改为:“对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 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 例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 并且对设备使用 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方法提出要求。 ”
十、 3.22的内容修改为:“对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 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 应当在设计图样上 提出相应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
十一、 4.1.4.1中 (4)的内容修改为:“设计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 十二、 4.5.3.1中 (3)的内容修改为:“焊接接头的表面裂纹应当优先采用表面无 损检测; ”
十三、 4.5.3.2.2中 (4)的内容修改为:“焊接接头系数取 1.0的压力容器或者使 用后需要但是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 ”
十四、 4.5.3.2.3中 (1)的内容修改为:“局部无损检测的部位由制造单位根据实 际情况指定,但是应当包括 A 、 B 类焊缝交叉部位以及将被其他元件覆盖的焊缝部分 (注 4-1) ;
“注 4-1:搪玻璃设备上、下接环与夹套组装焊接接头,以及公称直径小于 250mm 的接管焊 接接头的无损检测要求,按照搪玻璃设备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
十五、 在 4.5.3.2.3后增加:“ 4.5.3.2.4表面无损检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焊接接头,需按图样规定的方法,对其表面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
“ (1)设计温度低于 -40℃的低合金钢制低温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
“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铁素体型不锈钢、 奥氏体—铁素体型不锈钢制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
“ (3)焊接接头厚度大于 20 mm的奥氏体型不锈钢制压力容器上的焊接接头; “ (4)焊接接头厚度大于 16 mm 的 Cr-Mo 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上的除 A 、 B 类之外 的焊接接头;
“ (5)堆焊表面、复合钢板的覆层焊接接头、异种钢焊接接头、具有再热裂纹倾 向或者延迟裂纹倾向的焊接接头;
“ (6)要求局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板后成形凸形封头上的所有拼接 接头;
“ (7)设计图样和本规程引用标准要求时。 ”
十六、 4.5.3.4.1中 (2)的内容修改为:“要求进行局部无损检测的对接接头,射 线检测技术等级不低于 AB 级,合格级别不低于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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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4.7.2中的式中 P 说明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或者压力容器 铭牌上规定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对在用压力容器为定期检验确定的允许 /监控使用 压力) , MPa ; ”
十八、 5.2的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在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前,从事压力容 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 ”
十九、 删除 5.3.3(5)。
二十、 在 5.3.3后增加:“ 5.3.4 改造与重大维修的耐压试验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改造与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耐压试 验:
“ (1)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厚度的;
“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 ”
二十一、 在 6.11中增加第二款:“停止使用 2年后重新复用的压力容器以及从外 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压力容器,使用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检 验,并且进行耐压试验。 ”
二十二、 6.13中 (4)的内容修改为:“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 半年进行 1次水压试验, 试验压力为 1.5倍的公称压力, 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 员的签字。 ”
二十三、 7.4的内容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 式制定检验方案。 定期检验的方法以宏观检查、 壁厚测定、 表面无损检测为主, 必要 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射线检测、硬度测定、金相检验、材质分析、涡流检测、强度 校核或者应力测定、耐压试验、声发射检测、泄漏试验等。 ”
二十四、 7.5的内容修改为:“定期检验过程中,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 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
二十五、 8.4.1中 (3)的内容修改为:“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工作压力的 1.5倍~3.0倍。 ”
二十六、 8.5.1中 (1)的内容修改为“ 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或者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选用; ”
(2)的内容修改为“ 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 10MPa 的压力容器用液位计, 以 1.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10MPa 的压力容 器用液位计,以 1.25倍的液位计公称压力进行液压试验; ”
(5)的内容修改为:“用于易爆、 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 液化气体压 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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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A1.1开始部分内容修改为:“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
二十八、 A3中 (4)的内容修改为:“储存压力容器(代号 C ,其中球罐代号 B ) , 主要是用于储存或者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例如各种型式的 储罐。 ”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适当的修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4-2009)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 改,重新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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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 (GB24511-2009) 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承压设备用不锈钢板及钢带》 (GB24511-2009) 已于 2009年 10月 30日发布, 并于 2010年 6月 1日实施。 该标准是锅炉压力容器专用的不锈钢板及钢带标准, 《不 锈钢热轧钢板和钢带》 (GB/T4237-2007)中的材料不能继续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现就执行 GB24511-2009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我局将陆续对许可证中含 GB/T4237-2007标准的钢板(带)制造单位按 照 GB24511-2009进行制造能力确认。
二、目前,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引用标准 GB150正在修订。 GB24511-2009中的材料暂不进行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可以将其用于制造。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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