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安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安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安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一、补助对象(一)补助对象范围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1、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2、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 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
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政府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1、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3、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4、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三、补助标准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范文二: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全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为解决好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2008年到2010年,中央逐步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增加危房改造任务,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三年共安排117亿元补助资金,帮助试点地区完成约204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标准为户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边境一线贫困农户,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同时,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要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切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今年将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拟安排150万户以上。中央财政已于近期下拨了今年第一批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100亿元,并明确今年将中西部地区所有县(市、区、旗)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解决农垦职工群众住房困难,2008年第四季度国家启动了黑龙江等6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其中东部垦区每户中央补助6500元,中部垦区每户中央补助7500元,西部垦区每户中央补助9000元,截至2010年底,累计安排中央投资33.5亿元,改造危房43.8万户。2011年国家开始在全国农垦大规模实施危房改造,将安排中央投资34亿元,支持24个省(区、市)的垦区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
范文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农村危房改造是中央改善和保障农村最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一项惠民政策~同时也是我县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和熟悉相关要求及申报程序~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和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是全县所有乡,镇,农户~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和其他贫困户等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申报程序
,一,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残疾证明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不属于五保、低保、残疾人对象的应提供贫困户证明,所在乡镇民政部门核准,
,二,集体评议 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七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拆除重建的~还要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填写《福建省农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并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三,入户审核 各乡,镇,对各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如实填写《福建省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并核定改造补助方式及标准。符合条件~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不符合条件~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四,审批和公示 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乡镇,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五,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各乡,镇,要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逐一全面检查验收。县危改办接到各乡镇,区,验收申请后~按照任务比例~组织县住建、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验收合格的~住建局要定期将核定的补助对象
及发放补助金额报送县财政局~财政局及时将核定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三、基本要求
,一,改造方式
1、农村危房经鉴定属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各乡镇,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并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统一施工。
2、在住户自愿的前提下~经乡镇村协调~由不属于危改对象的建房户把自己原有的安全住房,经鉴定,有偿置换给危改户居住~腾房户可享受到新村统建新房的扶持政策~置换双方实现双赢~间接地让危改户享受危改政策。
3、坚持以分散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二,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防止出现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现象。原则上~拆除重建
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75-100平方米。农房设计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
,三,质量标准
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充分考虑抗震设防要求~有条件的可推广使用节能建筑~乡,镇,管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中严把质量标准关~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实用、经济”。
咨询电话:0593-3324633
范文四: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认定、申请、审核、审批和建设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桂政办发?2009?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
第三条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一级,D级,危房~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危房~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集中力量优先帮助居住在农村中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群体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
重点是优先对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农村贫困户等“最困难群体”的危房进行改造~其它类别和等级的农村危房户~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等方式逐步改造。
,二,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改造自已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引导和帮助群众建造抗灾能力强~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省地的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
,四,坚持科学规划、凸显特色的原则。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农村土地连片整治有机结合~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要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要注意保护传统村落整体的建筑格局和原有的建筑特色~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坚持政策公开、申请程序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实现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
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章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桂建村镇?2009?11号,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地的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危房评定之前~应按要求组织当地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要按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0天。
第九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确认后~各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应及时将结果上
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
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标准
第十条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补助标准为:
,一,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2.1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不低于1.9万元。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2.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不低于1.8万元,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0.8万元。
,二,其他贫困户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8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6万元左右。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7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4万元左右,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以内~其他地区每户0.8万元以内。
上述补助标准为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地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结合当
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应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确保当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
第四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
,二,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
,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已分户的~
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评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农村危房的等级评定须经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认定。
第五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民政和残联部门核发或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证、贫困户等,,
3、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农村危改对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10天后~将群众意见及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的意见~乡镇应组织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说明理由。
在民主评议前~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调查记录。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
1、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已有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的可将其作为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由村“两委”成
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2、民主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驻村干部或乡镇政府农危改办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并进行监督。乡镇农村危改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的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3、民主评议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证~其评议程序为:
,1,介绍本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危房等级和是否接受过其它补助建房等情况,
,2,根据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实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
票~现场唱票~现场宣布当年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排序结果,
,3,参加评议的驻村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4,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情况~由评议小组组长签章并进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民主评议情况包括:评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小组组长、会议主持人~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
4、张榜公示。在村级民主评议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的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及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填写?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应免费提供给危房户,~连同个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以及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包括村委和村民小组公示~含照片,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年度任务~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初步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
核查意见~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以及村级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或本次危改未能列入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村级上报的年度农危改对象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
,3,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理合法。乡镇审核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核。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四,县级审核及公示。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级危改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包括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在县公共媒体以及乡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并拍照。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级审核的
主要内容包括:
,1,乡镇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2,上报危改对象数是否与下达任务数相符,
,3,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
,五,审批。县级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行文批准~并将县级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落实情况及年度改造对象台账上报自治区及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要体现对边境一线、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体现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先安排。
第六章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分为拆除集中重建或分散重建、结构加固修复等形式。
,一,拆除重建
拆除集中重建: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
10户以上的村屯~应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原址新建,原址新建条件不允许的或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村屯~也应科学选址并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异地新建。同时~按规划统筹协调好农村危房改造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拆除分散重建:零星分散的农村危房改造应以原址翻建为主。要依据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危房改造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和体现当地民族特色的民居建筑实施改造。
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原址翻建~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对采取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新房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旧房。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二,结构加固修复
对二级,C级,危房的改造~主要采取对结构进行加固的办法~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和维修~以达到住房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造对象的
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成本。对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农村危房户~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对于家庭人口3人以上且改造资金大部分由农户自筹的~可适当放宽建房面积~但不超过80平方米。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
第十六条 要保护和传承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村特色。要注意保护好传统村落~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上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对有防火条件要求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章 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100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改造任务~一次性拨付到县,市,~城区补助资金拨付到设区市。
第十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危改项目。
第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以“一卡通”形式进行发放~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章 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和督查~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桂建村镇?2009?9、10、11、12号,的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加强对农户建房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9号,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12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度。“一户一档”材料必须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档案表、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危险性评定用表、农户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公示图片资料、危改设计图纸、规划和建设许可相关证件、申报审批表等审批文件、与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资金发放记录、分户竣工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县及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要配备相应的电脑和数码相机~指
派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户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规程由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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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认定、申请、审核、审批和建设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桂政办发?2009?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的农村住宅建设
工程。
第三条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一级,D级,危房~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危房~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集中力量优先帮助居住在农村中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群体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是优先对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农村贫困户等“最困难群体”的危房进行改造~其它类别和等级的农村危房户~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等方式逐步改造。
,二,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改造自已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引导和帮助群众建造抗灾能力强~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省地的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
,四,坚持科学规划、凸显特色的原则。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农村土地连片整治有机结合~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要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要注意保护传统村落整体的建筑格局和原有的建筑特色~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坚持政策公开、申请程序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实现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章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桂建村镇?2009?11号,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地的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危房评定之前~应按要求组
织当地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要按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0天。
第九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确认后~各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应及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
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标准
第十条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补助标准为:
,一,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2.1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不低于1.9万元。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2.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不低于1.8万元,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0.8
万元。
,二,其他贫困户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8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6万元左右。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7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4万元左右,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以内~其他地区每户0.8万元以内。
上述补助标准为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地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结合当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应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确保当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
第四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
,二,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
,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已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评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农村危房的等级评定须经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认定。
第五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民政和残联部门核发或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证、贫困户等,,
3、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农村危改对象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确定。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10天后~将群众意见及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的意见~乡镇应组织核实~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并说明理由。
在民主评议前~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调查记录。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
1、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已有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的可将其作为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2、民主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驻村干部或乡镇政府农危改办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并进行监督。乡镇农村危改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的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
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3、民主评议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证~其评议程序为:
,1,介绍本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危房等级和是否接受过其它补助建房等情况,
,2,根据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实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宣布当年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排序结果,
,3,参加评议的驻村干部或评议监督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4,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情况~由评议小组组长签章并进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民主评议情况包括:评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小组组长、会议主持人~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
4、张榜公示。在村级民主评议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的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及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填写?广
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应免费提供给危房户,~连同个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以及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包括村委和村民小组公示~含照片,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年度任务~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初步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以及村级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或本次危改未能列入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村级上报的年度农危改对象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
,3,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理合法。乡镇审核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核。对
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四,县级审核及公示。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级危改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包括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在县公共媒体以及乡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并拍照。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乡镇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2,上报危改对象数是否与下达任务数相符,
,3,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
,五,审批。县级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行文批准~并将县级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落实情况及年度改造对象台账上报自治区及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要体现对边境一线、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
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体现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先安排。
第六章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分为拆除集中重建或分散重建、结构加固修复等形式。
,一,拆除重建
拆除集中重建: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应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原址新建,原址新建条件不允许的或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村屯~也应科学选址并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异地新建。同时~按规划统筹协调好农村危房改造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拆除分散重建:零星分散的农村危房改造应以原址翻建为主。要依据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危房改造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和体现当地民族特色的民居建筑实施改造。
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原址翻建~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对采取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必须坚
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新房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旧房。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二,结构加固修复
对二级,C级,危房的改造~主要采取对结构进行加固的办法~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和维修~以达到住房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造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成本。对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农村危房户~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米,对于家庭人口3人以上且改造资金大部分由农户自筹的~可适当放宽建房面积~但不超过80平方米。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
第十六条 要保护和传承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村特色。要注意保护好传统村落~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上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
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对有防火条件要求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章 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100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改造任务~一次性拨付到县,市,~城区补助资金拨付到设区市。
第十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危改项目。
第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以“一卡通”形式进行发放~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章 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和督查~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桂建村镇?2009?9、10、11、12号,的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加强对农户建房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9号,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12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度。“一户一档”材料必须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档案表、农村房屋安全
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危险性评定用表、农户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公示图片资料、危改设计图纸、规划和建设许可相关证件、申报审批表等审批文件、与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资金发放记录、分户竣工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县及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要配备相应的电脑和数码相机~指派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户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规程由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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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认定、申请、审核、审批和建设行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以及?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2009—2014年,?(桂政办发?2009?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畴的农村住宅建设工程。
第三条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级,D级,、二级,C级,。一级,D级,危房~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危房~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集中力量优先帮助居住在农村中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群体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是优先对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及其他农村贫困户等“最困难群体”的危房进行
改造~其它类别和等级的农村危房户~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通过政府适当补助等方式逐步改造。
,二,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领导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农民是改造自已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组织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三,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房面积~引导和帮助群众建造抗灾能力强~经济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省地的新农居~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
,四,坚持科学规划、凸显特色的原则。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农村土地连片整治有机结合~科学编制
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充分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要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要注意保护传统村落整体的建筑格局和原有的建筑特色~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风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坚持政策公开、申请程序公开、补助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通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方式~实现阳光操作~全过程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
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章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
第六条 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桂建村镇?2009?11号,的规定~负责组织本地的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危房评定之前~应按要求组织当地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做好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要按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10天。
第九条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经公示确认后~各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应及时将结果上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
第三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标准
第十条 按照“群众自建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补助标准为:
,一,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2.1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不低于1.9万元。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不低于2.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不低于1.8万元,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其他地区每户0.8万元。
,二,其他贫困户的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8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6万元左右。二级危房户:属于拆除重建的~边境一线每户不低于1.7万元~其他地区每户补助1.4万元左右,属于维修加固的~边境一线每户补助1.0万元以内~其他地区每户0.8万元以内。
上述补助标准为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地应根据自治区的补助标准~结合当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应划分补助档次~严禁“平均”或“普惠”等现象~确保当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足额安排。具
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自治区和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以现有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最高补助标准为限。
第四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村户口簿,公安部门颁发,~并在当地农村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无房户。
,二,属于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中的任一种类型。
,三,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已分户的~分户后父母身边必须有一个子女,~且户主现居住的房屋经评定为一级,D级,或二级,C级,危房。农村危房的等级评定须经县级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认定。
第五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受理。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房屋危险等级情况、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情况。同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1、农户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民政和残联部门核发或出具的家庭贫困程度相关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证、贫困户等,,
3、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农村危改对象采取民主
评议的方式确定。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10天后~将群众意见及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群众的意见~乡镇应组织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说明理由。
在民主评议前~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调查记录。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
1、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已有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小组的可将其作为村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由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参加。村
级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2、民主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主持~驻村干部或乡镇政府农危改办工作人员必须参与并进行监督。乡镇农村危改工作人员在民主评议前~应按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的人员情况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并对农村危房改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培训。
3、民主评议过程应充分发扬民主、结果客观公证~其评议程序为:
,1,介绍本年度农危房改造任务的对象及数量,介绍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家庭经济收入、危房等级和是否接受过其它补助建房等情况,
,2,根据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在实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投票~现场唱票~现场宣布当年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户的排序结果,
,3,参加评议的驻村干部或评议监督人
员就评议的真实有效性发表意见,
,4,明确专人负责如实记录民主评议情况~由评议小组组长签章并进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民主评议情况包括:评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评议小组组长、会议主持人~农村危房改造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
4、张榜公示。在村级民主评议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的先后次序名单排列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及各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及时填写?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应免费提供给危房户,~连同个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以及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包括村委和村民小组公示~含照片,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年度任务~按排序结果从高到低初步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拟补助对象名单、拟改造方式、拟补助标准等的审核结果以及村级评议结果等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农村危房改
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审核不符合改造条件或本次危改未能列入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2,村级上报的年度农危改对象是否符合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条件,
,3,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理合法。乡镇审核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农危改对象进行户户见面~实地审核。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四,县级审核及公示。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乡级危改办上报的材料后~应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审定结果,包括补助对象名单、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等,在县公共媒体以及乡镇、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并拍照。公示期不少于7天。县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乡镇上报的资料是否齐全,
,2,上报危改对象数是否与下达任务数
相符,
,3,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
,五,审批。县级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行文批准~并将县级实施方案和任务计划落实情况及年度改造对象台账上报自治区及设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要体现对边境一线、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体现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先安排。
第六章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分为拆除集中重建或分散重建、结构加固修复等形式。
,一,拆除重建
拆除集中重建: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应编制村庄规划~依规划原址新建,原址新建条件不允许的或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的村屯~也应科学选址并编制村
庄规划~依规划异地新建。同时~按规划统筹协调好农村危房改造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拆除分散重建:零星分散的农村危房改造应以原址翻建为主。要依据村庄规划~引导农村危房改造户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和体现当地民族特色的民居建筑实施改造。
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原址翻建~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对采取异地重建的危房改造~必须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新房建成后必须自行拆除旧房。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二,结构加固修复
对二级,C级,危房的改造~主要采取对结构进行加固的办法~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和维修~以达到住房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改造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和建设成本。对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农村危房户~户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60平方
米,对于家庭人口3人以上且改造资金大部分由农户自筹的~可适当放宽建房面积~但不超过80平方米。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
第十六条 要保护和传承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和乡村特色。要注意保护好传统村落~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以及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上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村落格局和建筑风貌~避免大拆大建。对有防火条件要求的连片木结构的少数民族村寨的危房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章 政府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0?100号,。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的拨付~将根据每年改
造任务~一次性拨付到县,市,~城区补助资金拨付到设区市。
第十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非农村危改项目。
第十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以“一卡通”形式进行发放~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章 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和督查~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桂建村镇?2009?9、10、11、12号,的要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各级农村危房改造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关于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中加强对
农户建房抗震设防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9号,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桂危改办?2011?12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地理地质结构特点和抗震设防等级标准要求~从设计到施工做好抗震设防工作~提高新建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
第二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制度。“一户一档”材料必须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档案表、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危险性评定用表、农户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公示图片资料、危改设计图纸、规划和建设许可相关证件、申报审批表等审批文件、与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资金发放记录、分户竣工验收表等相关资料~其中档案表必须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县及乡镇农村危房改造办要配备相应的电脑和数码相机~指派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及时录入农村危房改造户档案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规程由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的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2、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困难户的拆除重建或修缮加固。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了补助标准。 改造方式
危房改造分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拆除重建。拟改造农村危房整栋房屋属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危险等级由各县区依照有关文件现场确认,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局部危险即属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
申报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由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实行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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