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条例
1、遵守法律法规,不在社会实践期间做出任何与法律法规和大学生行为规范相抵触的行为。
2、一切行动听从团队领导及指导老师的指挥。遇到疑难问题尽快与指导老师取得联系,向老师和领导汇报。
3、尊重活动地点当地的民俗风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当地人发生争吵、冲突,有问题须通过组织出面解决。
4、遵守当地的管理规定,爱护当地内设施,对损坏当地设施的,依照其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禁止私自外出,有事外出须事先向团队领导请假,未经团队领导允许禁止擅自行动。夜间全部人员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得无故外出。
6、日常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等;严禁到危险地带和没有人身安全保障的地方游玩,如登山,游泳等活动。
7、食宿由指导教师和当地部门协商后统一安排,要努力适应当地的食宿习惯,做到不挑食、不浪费、不抱怨,活动期间务必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许迟到或早退。
8、活动期间队员间要互相学习,做到互助、团结、友爱,懂得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每个队员要明确自己的分工和角色定位,努力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好活动质量。
9、活动期间要保持低调,不张扬,不招惹是非,为人谦虚谨慎,不能做有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形象的事,穿着要朴素大方,合适得体。
10、要有强烈的组织纪律性,懂得从大局出发,多为团队整体利益考虑。
11、所有队员在外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携带贵重物品的队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基础上要努力保管好相关财物。
12、活动期间努力做到全心全意为当地百姓服务,尽自己所能为当地百姓做事。
13、不要随便向外人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评论,特别是对于比较敏感的话题,不要对当地干部乱承诺,乱批评,乱提意见,讲话要有理有据。
14、每次活动结束返回驻地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并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为下一次活动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15、在驻地住宿期间严禁私接电线、私动危险电器,严禁点燃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在有易燃危险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遵守当地内关于禁吸烟、禁明火的规定。
16、在每天晚上的总结会中。认真总结当天的工作和计划明天的活动安排,各成员按时参加。
以上管理条例供参加社会实践全体人员共同遵守,对违反管理规定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返回学校后给予纪律处分。如若因违反管理条例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由个人负责。
范文二: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鉴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交叉相邻作业,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明确各自责任,特签订本协议。
一、双方单位各自对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同一区域内双方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放到指定位置,应保证交叉作业场所的道路畅通,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不得影响对方作业,危险处应设围栏或悬挂警示牌。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安排人员清理,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二、双方单位必须针对施工作业特点,编制安全技术及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实施。
三、双方单位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容易发生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戒线,并派专人进行监护,施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对方传递交叉作业的作业信息。如果施工方未设置警戒线,
由此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施工方单位负责。施工方已设置的警戒区域、隔离区域,因对方人员强行入内,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施工方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双方单位的施工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对方的安全围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等安全设施。
如施工需要必须拆除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通知对方安监部门,并经对方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施工完毕后,拆除方必须按原样恢复,并通知对方安监部门验收。如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由此而造成的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拆除方单位负全部责任。
五、在建期间施工单位负责设备的防护,钢筋材料起吊过程、模板安装及拆除、钢筋安装施工,属于高空落物比较集中的工序要做好高空施工安全措施,双方要对所有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交底,严禁乱动和误碰设备开关。
范文三: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中远(集团)总公司、中远船务工程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合同制员工、外来劳务工以及其他在公司内进行业务活动的外来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必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要求。
二、 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暨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安委会由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安委会的常设工作部门,是公司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以及在公司范围内组织对员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职能,为公司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第六条 其他各部门、各生产工区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贯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并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通过技术革新、落实安全措施等手段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工区)、外来劳务工程队等是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基层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作业指导书;加强自主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每个从业人员都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业人员有获得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同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
素,必须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 安全管理
第九条 生产安全管理
1、经营部在承接修理船舶时必须考虑修理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并与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工程交底,争取合理的修期和价格。
2、船舶进厂前,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船舶生产环境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工程交底和安全交底,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采取必需的安全防范措施。
3、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各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要求,针对具体的施工项目,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按照《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规定进行操作,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每个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要求,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第十条 安全教育
1、根据《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的要求,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多样化的安全教育活动,要使得每个人都懂安全、会安全。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检查
1、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公司各级从业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
2、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做出评价,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安全奖惩
1、对在安全工作方面有突出成绩和对安全生产隐患及险情进行举报的个人或集体,将根据《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表彰。
2、对违章人员和事故相关责任人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根据《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和《安全责任风险奖励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对性质恶劣的事故责任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1、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遵照《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借用工、混岗点工的安全管理纳入公司班组安全管理。
3、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相关对口部门根据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
1、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工伤救护、灭火技能、紧急逃生以及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让从业人员掌握更多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2、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由安全管理部专职消防人员根据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其他人员在发现火势不可控制后要立即撤离危险场所。
3、工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根据掌握的工伤急救知识,立即对伤者进行救护。
4、除因抢险救护需要,任何人不得任意改变事故现场的设施、设备状态。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后,按照《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管理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2、公司各部门、各级人员必须无条件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 对消防、环保、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将根据《消防工作管理规定》、《环保工作管理规定》以及《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对库房、动力站房的安全管理按《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和《动力站房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安全措施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安全投入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员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发放等工作必须遵循《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营养保健费发放管理规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以及《季节性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对基建、设备的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他项目的安全管理必须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原则下进行。
四、 安全工作的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必须尽可能的发挥群众的力量,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级从业人员有权对公司的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管理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情况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举报。
五、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范文四: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制度
1. 正确完整穿戴本岗位所要求的劳保用品:工作服、防噪音耳塞、安全帽及扣带、劳
保手套、钢头劳保鞋;
2. 生产中遇到各种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异常情况,必须果断处理做好应急措施并及时
逐级上报;
3. 严禁无证从事特种工岗位,严禁违章操作、无证操作、违章指挥,发现“三违”现
象必须及时制止;
4. 搬运废料时,需佩戴特制手套,禁止赤手拿废料搬运,且不能过于负重,禁止向废
料线丢弃非产出废料的物品,禁止用脚踢废料,清理废料或搬运物品、生产过程中、
操作过程中转身、视角盲区等需“一听二看三通过”,禁止野蛮操作;
5. 禁止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作业,无人操作时须切断电源、气源,严格按照设备说明
书进行开、关机;
6. 严禁窜岗聊天或在生产线上跑动,必须走人行通道,人员与叉车应保持1米以上距
离,遇路口时必须停止确认;不得穿裙子、短裤(包括6分、9分裤等)、背心、凉
鞋、拖鞋、高跟鞋进入车间,女员工长发必须扎起、盘起;
7. 未经批准,禁止上废料运输线顶部、料斗下方、电器平台、电气柜等重点危险区域;
禁止人员站在废料堆上,避免滑倒,禁止长距离向废料线坑丢仍废料,应收集起搬
运至废料口扔下;
8.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玩游戏、看小说、睡觉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禁止班前4小
时饮酒,酒后进入工作岗位;
9.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做到遵章守纪;
10. 做好现场的“6S”工作,创造整洁的工作环境。
范文五: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要求
1 责任:
班组是现场施工的最小基层单位,具体决定了作业是否安全,班组长对班组内职工的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
1.1、班组长应模范遵守安全HSE 规章制度,带头并督促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定。
1.2、开好班前安全会,根据每个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实际,逐个进行工序安全交底,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专人管好他的人身安全。
1.3、配合、协助安全员、施工员的安全检查和奖罚;经常性地检查指导本工种的安全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1.4、教育本组职工爱护各种安全设施和标志;同时积极向项目部提出改善安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1.5、发生意外事故,要负责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
2 项目HSE 目标:
我们的安全业绩取决于我们对安全目标的追求,炼油改造项目的HSE 目标是:项目建设“三个为零,两个保证”,即“零事故、零容忍、零违章和保证不损害人员的健康、保证不破坏环境”。零事故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零容忍是我们的态度,零违章是我们的行为准则,两个保证是我们的社会责任。
3 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3.1班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安全规范以及集团公司、扬子石化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当班组之间的工作有相互关联/交叉时,班组应与项目组一起对有关计划和工作顺序等进行协商以减少相互干扰和工期延误。
3.2班组应遵守以下基本的安全规定:
(1)遵守业主门禁制度,入厂(场)或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入厂(场)证》。
(2)在厂区内禁止吸烟。除工作需要外,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和危险物品进入装置生产区。
(3 严禁在工作场所赌博、打架斗殴和嬉闹玩耍,工作时间外严禁在工作区域逗留。
(4)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快速奔跑。
(5)作业前和工作期间严禁饮酒或含酒精饮料,身体不适时不得进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6)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交通标志行驶;在任何区域行走时都要走安全通道,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有警示标记的危险区域。
(7)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授权,不得动用业主的消防器材和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严禁触动阀门和其它设备。
(8)施工时应做到:离开作业现场,必须关闭水、电、气;施工结束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在生产装置区作业时,如果闻到异常气味或听到异常声响时,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装置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10)未经许可不要进入与工作不相关的区域,听到危险警报时应立即从安全通道撤离到应急集合点,在人员清点完成前不要离开集合地点。
3.4班组应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特殊工种人员清单,特殊工种证件和身份证。
4 票证办理
4.1下列作业需要事先申请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开挖作业、夜间作业、高处作业、射线作业、起重作业、车辆进入项目施工区域、其它危险作业,并落实监护人员(自行管理区域);用火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开挖作业、高处作业、射线作业、压力试验、起重作业必须指定专门的作业监护人,对整个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护。
各种作业班组都必须在作业开始前至少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
4.2炼油厂所有施工区域的开挖作业必须先采用人工开挖方式进行, 在确定没有不明的地下设施, 并对已明确的地下设施采取有效保护的情况下, 方可允许进行机械开挖.
4.3土方开挖前要做好排水处理,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水浸入施工现场或冲刷边坡。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并对已开挖的坑(槽)沟等采取相应的防雨和防塌方措施。
4.4施工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应立即报告项目组处理,不得随意敲击或者玩弄;发现事先未预料到的各种管线或电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组采取措施后方准继续施工。如果发现管道漏气或电缆漏电时,应立即撤离施工人员,并尽快报告项目组作出妥善处理。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盲目施工,以防中毒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4.5人工挖土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m 。在坑(槽)沟边堆放泥土、材料、停置机具,至少距边沿1m 以外,堆放泥土、材料的高度不得超过1.5m 。
4.6机械挖土、铲土、装车等作业,必须划出危险区域,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4.7为避免挖掘起重索断裂或铲斗掉落土石方引起伤亡事故,挖掘机在动作前必须发出信号。
4.8挖掘机铲斗半径内不得有人工作或穿行。当铲斗回转经过汽车驾驶室上空时,汽车司机应事先离开驾驶室,到安全地方等候。
4.9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1.5m 时,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长度超过8米的每个基坑内,作业两端应至少各设一个应急出入通
道。长度超过15米时,每隔15米左右还应设置一个应急疏散通道。坑(槽)沟边沿处必须设立两道护栏(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并将杆体防腐后刷红白相间油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警示灯,并用防水灯头。
4.10挖土时要随时注意土壁变动的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夜间挖土方时,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5 施工用电
5.1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开关箱,不允许将两台用电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合置在一个开关箱内,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不允许一闸多机或一闸控制多个插座。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记。所有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露天配电盘及配电开关应有防雨设施。现场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并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
5.2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当采用24V 以上安全电压时,其电器及线路应采取绝缘措施。
5.3最后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应符合:一般作业场所,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在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作业时,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
5.4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严禁使用裸线,且绝缘必须良好,不允许有老化、破损现象,接头和包扎都必须符合规定,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4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米,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5.5固定式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 电缆线路应避免靠近热力管道和热力设备;对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米处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通过道路或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时必须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低压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建筑物、构筑物或电缆桥架架设,其架设高度不应低于2.5米, 道路上不低于5米;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米。通过防爆区域或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受机械损伤的部位时不得有接头。
5.6对穿越建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电缆引出地面从2m 高度至地下0.2m 处的电缆, 必须加设防护套管,对一些移动式电气设备所采用的橡皮绝缘电缆,应采用钢索架线,不允许将其浸泡在水中和无防护措施穿越道路。容量大于5.5KW 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控制。
5.7开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
5.8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9在进行5米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且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护。
5.10 在高处作业(作业面距基准面2M 以上) 的人员必须系好符合国标的全身“五点式”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合格的“生命绳”。
5.11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2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5.13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护;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5.1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施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瓶应在专用房间或护笼内分别存放,挂牌标识,并配置消防器材,落实防火责任;使用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距离必须超过5米, 气瓶与用火点距离必须超过10米;防震圈、防护帽应齐全,胶皮管 、回火器、压力表应完好。空瓶和实瓶必须分开摆放,并进行标识。
5.15所有气瓶都必须要固定好,乙炔瓶应直立使用。
5.16氧气瓶、乙炔瓶不准放在高、低压架空线路下方或变压器旁。在高空焊割时,也不要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保持一定的水平 距离。
5.17氧气瓶、乙炔瓶应有防晒措施,严禁曝晒,防止受热膨胀;换瓶运输应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相互撞击。
5.18气瓶进场应有严格的交接验收登记手续,无检测合格标签,无字标、无防震圈、无防护帽、表面锈蚀严重的气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5.19班组应遵守项目组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20只能在业主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班组若在非指定的区域吸烟,按照现行《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