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txt老公如果你只能在活一天,我愿用我的生命来延续你的生命,你要快乐的生活在提出分手的时候请不要说还爱我。全民健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 **
2009年8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
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月,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
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范文二:《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范文三:全民健身条例
中国颁布《全民健身条例》 向体育强国目标迈进
中新社北京九月七日电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七日下午在此间就《全民健身条例》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他表示,体育强国并非取决于竞技体育金牌数的多少,而是全民体育活动的开展与国民身体素质的综合体现。
八月三十日,中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第五百六十号令,颁布《全民健身条例》,将于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九月七日下午,中国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就该条例的颁布,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刘鹏表示,解决好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是推动中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需要,也是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
刘鹏认为,《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保障人们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于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民健身条例》共六章四十条,从保障人们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人民身体素质的角度出发,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在与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密切相关的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民健身条例》结合不同人群特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其中,对于青少年学生,要求学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对于农民,要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活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刘鹏透露,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大大推动了《全民健身条例》出台的进程。二00八年夏,中国体育代表团在北京奥运会上,以五十一枚金牌高居金牌榜首。
**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体育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
全民健身条例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国务院制定的办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各种健身活动,保障公民个人的健身权利,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立法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在组织方面,坚持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组织公众从日常工作中抽出部分时间投身全民健身运动。二是在管理方面,要求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明确管理责任,扩大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范围,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三是在安全方面,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公众参加健身活动的安全。
第
560号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新华网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6日,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答: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来,我国竞技体育得到了长足发展。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我国取得了金牌总数第一的骄人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对群众体育重视程度不高,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不够普遍,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近20年来持续下降。在增强公民身体素质方面,全民健身运动是最重要的环节,但同时也是十分薄弱的环节。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奥运会后,群众健身热情高涨,积极参加各种全民健身活动。为了激励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为进一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提高公民身体素质,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民健身条例》。我们相信,条例的出台,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各种健身活动,保障公民个人的健身权利,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请您谈谈制定条例的主要思路。
答:在立法思路上,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在组织方面,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全民积极参与,组织公众从日常工作中抽出部分时间投身全民健身运动。二是在管理方面,要求政府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明确
管理责任,扩大现有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范围,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三是在安全方面,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管,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公众参加健身活动的安全。
范文四: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是指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由国务院制定,于2009年8月30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计划
1
第八条 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 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 2
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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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4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5
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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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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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
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
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
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
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
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
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
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
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
民陡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
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
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
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
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
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
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
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
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
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
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
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
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118新华月报?记录2009年lO.ej号
全民健身条例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
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
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
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
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
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
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
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
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
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
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
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
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腱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
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
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
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
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
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
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
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
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
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
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
全民缝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
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
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
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
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
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
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
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
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
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
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
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
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
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
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
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
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
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
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
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
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
一
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
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
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
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
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
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
便利.
第二十四条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
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
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
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
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
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
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
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
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
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
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
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
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
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
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
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
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
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
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
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
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
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
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
动场地.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
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
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
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
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
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
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
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
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
国家发
部发布
零部件
(据8.月5l1日”海关总署网站”)
?2009年8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
行)》,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月j0《法制网》)
?2009年9月21日I国家正商行政管理
毽确…发布彀啦生产资鹣监搔镥理
哪S&嚣辇囊黪蕊囊露【法律法规】
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
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
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
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
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
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
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
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
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
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
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
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
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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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
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
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
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
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
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
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
日起施行.
(9月7日《人民日报)
国务院总理**2009年8月50日
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发布《全民健身
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本刊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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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9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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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月报?记晕2009年10月号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