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卫校毕业学生替医院护士上班,输液致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卫生院值班护士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护士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意朦胧,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体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二(事故分析
1(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护士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
3(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并全面理解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内涵,执行医嘱及各项处置时要做到全面的“三查,七对”.
4. 完善医疗差错上报制度,无论是个人或科室,一旦发生医疗差错都应及时上报,由当事人写出发生差错的全部经过,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写出调查报告,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定性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造成差错的环节提出防范措施,并上报医务科备案。不允许瞒报,漏报或迟报情况的发生。
案例2“恶性疟”患者以 “重感冒”收住观察治疗,两天后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
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返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疾”。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二( 事故分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事故责任人没有违法过失行为,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在平常工作中,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 临床科室在新病人接诊,疑难病 人的诊治,危重病人的抢救,手术病人围手术期等重点病人的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对各项诊疗常规,制度,标准的落实。要注重个人技术水平的发挥,要求对每一个病例诊断分析思路清楚,病程记录规范及时,抢救处理措施得当,对各种预后估计充分。应坚持三级医师相依检诊,把关制度,尤其要把好重点病人诊治过程的环节质量关。
案例3老人就诊,气死在医院门诊
一(事故经过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收费处因故换了三次科室,收费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分析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行,行为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现念。
4.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医疗中应以病人为中心,注重人性化服务,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正常良好的医疗氛围。
案例4低热患者,门诊输液过程中死亡
一(事故经过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钟以后,病员死亡。
二( 事故分析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因此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三(教训和防范措施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综合素质,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
2.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
3.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于急,危,重患者,各科必须以患者的利益和医疗安全为重,不行以种种借口互相推诿拒收患者,以免造成延误治,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4.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对得点病人,上级医师及经治医师必须及时查房和巡视,对于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的病例,以及具有潜在的医疗纠纷患者,必须及时报告科主任,加强科间协作,尽快组织会诊,必要时可请院外专家会诊,如条件允许应建议患者转院治疗
范文二:[案例分析]医疗事故案例
原 告:XXX,女,1972年出生,汉族,职工。
代理人:刘文佰律师
被 告:大庆某医院。
原告与被告大庆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称:2010年5月初,原告到被告乳腺病门诊就诊,经超声检查发现右乳上方及乳晕下有肿物。在门诊医生的建议下,进行右乳两处肿物切除术,右乳右上像限一个切口,右乳头旁一个切口,共切除三块肿物。术后于2010年5月27日,病理活检报告诊断为:右乳可疑导管内癌,建议去上级医院会诊明确诊断。根据医嘱,原告在亲属的陪护下,立即去了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专家会诊。专家发现,右乳有两处切口。因早期导管内,如果想做保乳治疗,就必须明确知道是哪个切口出现病变。原告及其家属又找到被告给原告做手术的大夫,被告知:由于当时切除三块肿块,三块肿块均被放到一个塑料袋里,具体三个肿块分别从哪个部位取下的,门诊和病理科的医生均无法分清。原告于2010年6月下旬去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找全国知名乳外专家进行会诊。全国著名乳腺专家黄汉源教授和孙强主任均认为患者右乳手术在右上像限和右乳头旁各有一个切口。现未知有病变的病灶定在何位置,故无法做保乳手术。2010年6月12日,按照临床常规,因发现癌细胞的15天安全期已过,患者急需做进一步癌症治疗。考虑到原告生命健康的安全性要求,在对原告已经切除的乳腺癌病灶的准确位置无法做进一步确诊性检查的条件下,原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被迫采取保守的治疗方案,对整个右乳做了全切手术。但6月21日术手后病理报告显示:乳腺组织内仍见少许高级别导管内癌殘存,肿瘤未累及乳头,皮肤及胸襟膜,周围乳腺呈腺病,伴术后改变,癌变肿块最终被确认定在右乳上像限位置。原告右乳房被迫全切的后果是由于被告的门诊及病理工作失误造成的。由于被告的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存在严重过错,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将切除的三块肿物具体部位分别标记,才导致有癌变的病灶无法确定具体的切除位置的结果。由此,最终导致原告为保命而右乳被迫全切的损害后果。现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885元、误工费12603、护理费3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交通费4547元、住宿费7980元、残疾赔偿金831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418元、残疾用具费2250元、鉴定费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0214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XX医院辩称:被告的医疗操作并无违反医疗操作规范之处,原告在北京所进行的乳房切除,是对其原发病的必要的治疗手段,与被告前期的医疗行为并无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0年5月25日,原告到被告乳腺病门诊就诊,经检查发现右乳腺外上像限可触及2.0*2.0厘米肿,质地中等硬,边面光滑,界限清楚,活动好,无触痛。诊断为乳腺肿物。在门诊进行乳腺肿物切除术,切除了三块肿物。术手于2010年5月27日,病理图像分析报告诊断为:右乳可疑导管内癌,建议去上级医院会诊明确诊断。原告于2010年6月中旬分别到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就诊。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就诊。北京协和医院黄汉源教授认为:患者右乳手术在右上像限和右乳头旁各有一个切口,现未知有病变的病灶定在何位置,故无法做保乳手术。2010年6月10,原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6月12日,原告对整个右乳做了全切手术。2010年6月18日,原告出院。共支付医疗费及复诊费17886元,交通费4293元,住宿费7980元。原告于2011年5月4日是提出鉴定申请。
经大庆市萨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委托,由黑龙江民强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2011年9月9日是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为:
1、申请人乳房被切除的损害结果与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着过错和因果关系;
2、伤残程度为八级;
3、医疗终结时间为一个月;
4、乳房再造或修复费用,通常总匡计2万元人民币或按实际合理支出保护。原告支付鉴定费6500元。
原告系大庆某单位职工,平均每月工资402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886元、误工费12603元、护理费37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交通费4547元、住宿费7980元、残疾赔偿金831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418元、残疾用具(假乳房)费2250元、鉴定费6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全计20214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大庆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17886元、误工费4021元、护理费1060元、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4547元、住宿费7980元、残疾赔偿金8314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50元、鉴定费6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157836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后立即履行。
二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三: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预防与案例分析
一、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通过大量医疗事故的分析,医疗事故一般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人的因素:
规章制度不健全,职责划分不明确,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对工作互相推诿、扯皮,思想重视程度低,不按技术操作规程工作,违章操作是造成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精神因素,如医护人员情绪过度兴奋或压抑时,都会造成注意力难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导致差错和事故发生;医疗技术水平低下,经验不足、技术能力差、缺乏协调能力者易发生事故。
2.机器设备因素
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隐患,会造成医疗事故,如我国不久前发生的高压氧仓着火特大事故,就是空调电火花引起的。调备超负荷、超龄运行,没有定期校验、维修、保养,也是事故发生的温床,如有些老式生化分析仪开机两小时后会发生零点漂移,造成测试结果失真,严重者可能导致医疗事故。设备无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等都可能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
3.物料因素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药品制剂质量性能不符合要求,卫生材料和器械品种规格不配套不合标准,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物资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有时也会威胁病人安全甚至死亡。
4.环境因素
噪声、粉尘、烟雾、潮湿、缺氧、照明不足、放射源、交变磁场以及高低温环境会使人体自身调节困难,出现倦困乏力,严重时会损伤身体。医院内昆虫、虱、蟑螂、苍蝇、老鼠等均可引起院内感染、甚至造成医疗事故。
5.时间因素
节假日前后,刚上班或临近下班,人们安全意识松懈,是事故多发期。如遇临时性突击工作,往往准备不充分,且时间紧、任务重,可能会放松安全防范要求,忙中出乱,乱中出错,从而酿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带领学习什么是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未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进行必要术前讨论和会诊,出现诊断错误进行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患者罗某,因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到一乡卫生院就诊,经X光摄影检查,放射科医生诊断为“膀胱结石,约3×4㎝大小”。罗某持乡卫生院X光片来到万安县某医院复诊,接诊的外科医生看过X光片后,也诊断为膀胱结石,并收入住院治疗。
万安县某医院给患者行“膀胱切开取石术”。医生切开膀胱后,却未见膀胱内有结石,就对罗某谎称结石已取出。罗某提出要看结石,医生又说结石较小,未保存,这与放射科医生诊断结石为3×4㎝显然不相符。为搞清事实真相,罗某申请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鉴定。
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外科医生与放射科医生读片错误,将膀胱区的阴茎影误认为结石影,以至错开一刀,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医院负完全责任。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万安县某医院被判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万元。
(案例2)未认真执行手术室查对制度,出现医疗事故
2005年3月28日,吴某在瑞昌市码头中心卫生院进行剖腹产手术,4月3日出院。此后,吴某持续高烧并感觉腹部疼痛。9月15日,吴某入住九江市妇幼保健院,被诊断为腹壁瘘管、盆腔异物并感染。9月28日,妇幼保健院对吴某进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并钳出一团状纱布(盐水垫)。11月7日,吴某办理出院手续后又感觉身体不适,于12月28日入住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剖腹探查术,又被取出纱布一块。经鉴定,吴某属十级伤残。
经江西省瑞昌市码头人民法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瑞昌市码头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吴某8.5万元。
(案例3)违反了抗感染的治疗原则,出现医疗事故
2002年2月6日,孙先生因感染戊型肝炎到铁路总医院传染科治疗。2002年3月21日,因病情没有明显好转,孙先生被转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医院连续给孙先生服用自行研制生产的中药汤剂。在孙先生出现过敏反应后,医师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查处理,反而继续令其服用该中药汤剂。在患者有发生肝肾综合症的可能情况下,医师超剂量使用甘露醇,导致孙先生肝肾功能异常,病情加重。4月11日,医师又违反基本诊疗常规,未询问患者过敏史,未作过敏皮试,就草率为患者注射了对患者禁用的药品,致使患者过敏反应加重,导致患者合并发生脑水肿、肝肾综合症、多脏器衰竭,于2002年4月13日死亡。
北京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鉴于医院在应用激素过程中未联合应用抗生素和对严重肺部感染处理不及时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例患者死亡原因主要是自身疾病严重,故医院在本例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孙先生家属1.5621万元。
(案例4)医院开药,女患者服药产生不良反应,一审判赔13万
2002年9月,滕女士在西岗区某医院内分泌专家诊处就医,当时在该医院诊断为“高代谢症群”,处方药物“赛治”。10月8日,滕女士出现畏寒发热,伴咽部疼痛,于次日到该医院住院,后于11月5日出院。出院后滕女士的病情不稳定,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先后就诊于其他医院,诊断中均有“中毒性脑病、共济失调”,即出现明显的后遗症。为此滕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85万余元。
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分析:认为药物“赛治”如服用不当,患者会出现免疫力下降的严重后果,所以在服用时、尤其在用药初期医院有严格的注意义务。本案滕女士在被告医院就诊后出现了严重病症,由此可以认定此后果与服用药物“赛治”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属于医疗赔偿纠纷。滕女士出现不良反映与服用“赛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医院有未告知滕女士及时作相关检查的过失,对滕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滕女士医疗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案例5)危重病人由“无照大夫”抢救,按非法行医处理。
因为头昏及上肢无力,2005年9月9日,患者周世琼被儿子贾君驰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11:00,这位54岁的患者被安排到心脏内科住院。
一位三十出头的“医生”出现了。据贾君驰回忆:接诊、开处方等,都是此人一手操办。在询问病史、量了血压听了心跳后,这位医生给周世琼下了病危通知书。
这位名叫伍兵(化名)的年轻的医生挂着“实习研究生”的胸牌。后经证实,他当时是遵义医学院研二的学生。此前,他曾在江西某县有从业经历。
病历记录显示:11:00,伍兵开了处方,给周世琼输了两组药液:一组是糖水,一组盐水,各含有10%的氯化钾10ml,还有肾上腺、氧氟沙星等。
但在当天傍晚,病人的病情加重了。她的上肢越来越无力,痰越来越多。此时,贾君驰对院方开始不满:按规定,每隔1小时医生就应该来查房,但他们常常两三个小时才来一次,特别是大部分人也挂着“实习生”的胸牌。“母亲的病情不断加重,他们面无表情,听完就走。”贾君驰抱怨说。
9月10日晨,周世琼的无力症状延续到下肢,后来连吐痰的力气也没有了。贾君驰向伍兵反映,对方说这是正常的,贾君驰要求使用吸痰机,伍兵说:“还没有到需要吸痰机的时候。”
贾君驰找到了心脏内科主任石培。石培说,他仔细看过了检查结果,除血压偏高外,病人一切正常。他们按石培的嘱咐,扶着母亲下床走动。“没想到这是母亲生平最后一段路。”贾君驰流泪说。走了几米,周世琼便呼吸急促,脸色发青,喘息了好一阵。此时,又是伍兵赶来了———周世琼的病友证实:她当时看见伍从医生办公室走出来,嘴里嘟哝着:这个姓周的怎么这么麻烦?伍用听诊器听了一下,留下一句“你母亲可能太累,休息一下就好了”,转身走出病房。
周世琼的呼吸更加急促,脸色青得吓人,贾君驰忙跑到医生办公室叫人,这时候伍兵不在了,来自皙水的进修医师杜方杰来到病室,周世琼的心跳已经停跳。
应病人家属要求,9月11日,院方邀请的贵阳市数名专家前来作了会诊。结论为:周世琼心脏停跳、昏迷不醒的原因为原发性高血压、原发性室颤和低血钾。
此后,周世琼一直昏迷不醒。10月下旬,重症科主任陈淼———转病房后周的主治医师———要求病人家属放弃治疗,“你的母亲已经没救了”。这遭到家属的强烈反对,贾君驰向院方提出换主治医生,被拒绝。
12月31日,院方宣布周世琼“脑死亡”。贾君驰一家人陷入深深的悲痛中,他们仍然不愿放弃继续治疗。在医、患双方的申请下,遵义医学会在贵阳为周的病情作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
法院认定“非法行医”
在律师的帮助下,贾君驰对治疗过程中给周世琼下过医嘱的医务人员进行了查询,结果令他大吃一惊:其中13名医师并不具备执业资格。作为后期治疗的主治医师陈某,其登记的执业范围为外科麻醉专业,“一个麻醉医生来主治内科病人,这是典型的超范围执业。”律师郭怀军说。
2006年4月9日,贾君驰以院方“非法行医、在诊疗活动中存在严重的错诊、错疗从而导致患者重大人身伤害”为由,向遵义汇川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此前,院方曾劝贾君驰放弃诉讼,允诺“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助患方5万元”,遭到拒绝。
庭审于5月15日进行,用的是简易程序,主审法官唐庆华当庭作出判决:遵医附院构成非法行医。
判决书称:遵医附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唐××、李××、程×、胡×、钱××等人,当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却对原告作“医嘱”,出具处方,而且“医嘱”单上都以医师名义签名,违法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同时认定:此案不属医疗事故处理范畴,而应按无照行医人员从严处理的精神办理,此前,医学会所作的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对本案并无法律意义”。遵医附院在10日内赔偿原告26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法院还破例宣判,原告的律师费用1.2万元由被告承担。
(案例6) 错误诊断和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原告杨某,今年19岁,是郑州市某高校在读学生。2006年8月12日,杨某因左侧腹痛,住进被告郑州安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卵巢肿瘤,并对其进行卵巢肿瘤手术,术后又服用大量化疗药物。但经过近两个月的化疗治疗,病情不见好转,杨某的家人对医院的手术确诊产生怀疑,就到北京协和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原告杨某并非卵巢肿瘤。但此时,原告已服用大量的化疗药物,对生理产生强烈的副作用,头发大面积脱落,整天神情恍惚,严重影响了学习和生活。
11月9日,杨某把郑州安泰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案例7)手术风险告知义务不全应负赔偿责任
【案件事实】 1999年6月21日,原告至原上海医科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术后复发)”,并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术后原告感到左眼上睑下垂,不能睁眼,遂施行左眼上睑下垂矫正术。术后,原告左眼能微睁,但仍受限。原告出
院后至原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就诊,被告知其左上睑下垂系左上睑提肌损伤所致。原告遂以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为由,向上海市某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该委员会于2000年8月28日出具鉴定书:①被告的诊断和治疗原则并无不当;②原告目前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结论为此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收到鉴定书后并未申请复议,而于2000年10月24日诉诸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委托上海市某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该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补充意见为:①原告术后左眼上睑下垂属手术并发症,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无不当;②被告手术前谈话记录不够完善,但与治疗过程和结果无直接关联。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原告人民币30 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施行左眼脂肪瘤摘除术前,未明确将术后可能产生上睑提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上诉人。此节事实可见术前谈话笔录:①术中肿瘤界限不清,分离困难;②术中出血,术后感染;③术后睑球粘连;④误伤眼球内其他组织,影响视力。”谈话笔录中未提到“术后左眼上睑下垂属手术并发症”。
据此,二审中级法院做出改判:
1.撤销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00)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贴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388.47元。
(案例8)患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与院方的告知义务
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3日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肖某的家属:患者的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师告知是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且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肖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肖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冒、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在此案件中,二审法院充分尊重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那么,何谓患者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的演变过程是什么?知情同意权的内容与范围如何?如何实现知情同意权?下面我们重点分析
(一)何谓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首先应明确其主体是患者,其次应明确它是一种权利,是患者享有的一种权利。知情即知道自己的病情,知道医生所要采取的治疗措施,知道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可能带来什么后果;同意即是在了解和被告知有关信息后患者充分行使其享有的选择医疗机构、
医生、医疗手段和医疗方法等权利,或同意治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
但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是有限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病中的肝炭疽病人,应予以隔离治疗。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的措施。
(二)知情同意的内容与范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知情同意具有以下的内容与范围。
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
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
所谓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88条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①.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②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③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④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6.在临床实践中,具体应告知并征得患者同意的诊疗活动为:①构成对人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②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③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本质反应差异性;④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⑤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⑥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手术时的保护带)。
(三)如何实现知情同意权
1.医疗机构和医师思维模式的转变:
(1)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患者的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体现其生命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其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条件,是医疗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1996年参加的“十四国宣言”中,新的医学目的和原则就含有“尊重人的选择和尊严”。这实际上表明我国政府对患者的自主权予以认可。
(2)医疗行为非医师自然拥有的一项职业权利。在医疗过程中,法律本着保护个人尊严的目的,要求医师必须对患者个人的主体意思加以尊重,医师的医疗行为基于患者的授权而发生,在实施具体医疗行为时须以患者的同意为前提。
2.知情同意的主体:
(1)年满18周岁,神志清楚的患者,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持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3)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已意思的情况应同时记录在案。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但必须持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医疗机构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抢救性高风险的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亲属一时无法联系,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6)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书面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
3.知情同意的形式: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临床实践中应以书面告知为主要告知形式。所有医疗服务应当尽可能采用书面告知形式,因为,正如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而谈话记录则可以认定为是医患之间谈话的静态留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4.知情同意的条件:
(1)医疗机构及医生应忠实地履行告知的义务,禁止出现夸大或缩小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
(2)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情况、健康状况与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作出的诊断、分析,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将接受检查的项目、实施药物治疗、物理治疗、手术治疗等目的和要求,实施的积极意义和危害性概率、后果类型,医院诊疗、护理、保障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其利益相关的内容等有了解或详细、真实被告知的权利,并在充分理解这些医学信息对自身疾病治疗和维持健康状况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基础上,有权自己作出同意、拒绝的决定。
5、医方的告知义务。
患者行使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否则作为不具有医学专业技能的患者只能处于“任人宰割”的不利地位,医患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因而,患者的这种知情权及选择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相对,医方的告知则是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包括四个方面:
(1)病情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但出于为防止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对患者本人的迟延告知为例外。
(2)治疗告知。如实告知对患者所患疾病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采取手术治疗时,应当由患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
(3)风险告知。如实告知治疗措施可能或必然产生的危险,或因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它损害后果。
(4)费用告知。如实告知患者治疗疾病所应当承担的费用及其计费依据。
当然,对患者的告知制度远远不止这四个内容。从完善告知制度的角度来看,还应当包括保障患者行使知情权的辅助性内容。一方面是制度性告知规则。如对门诊、急救、住院、出院或者危重疑难病例、患者死亡时间的告知等。对格式文本不能清楚告知的,应当由主管医生制作谈话笔录。对患者实施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则。另一方面是医术基本情况告知。如采取一定形式,医院的基本情况、技术设备状况、医务人员职称、医疗专业特长、管理规章制度、病人的权利、收费标准等公示或告知患者。以便患者行使就医选择权。
在学习之余,盛上两碟“小菜”,希望可以在笑中提高我们的服务水平,严防医疗事故和医患纠纷。
笑话一:《人命关天》
医学院某班进行口试。
教授问一学生某种药每次口服量是多少?
学生回答:“5克。”1分钟后,他发现自己答错了,应为5毫克,便急忙站起来说:“教授,允许我纠正吗?”
教授看了一下表,然后说: “不必了。由于服用过量的药物,病人已经不幸在30秒钟以前去世了!”
笑话二:《猜硬币断病》
卡尔逊说:“我真不明白这医院是怎么回事。我住进医院后,一个医生说我是阑尾炎,另一个医生却说我是胆结石。”
“结果是什么呢?”
“他们争论不休,互不相让。最后只好用猜硬币正反面的办法决出正误。结果把我的扁桃腺割了。”
笑话三:《发病原因》
医生瞪着凶狠的眼睛问病人:“你感到哪里不舒服?”
“我心里感到难受。”
“有多长时间了?”
“从见到您开始。”
(接上)
(案例9)医生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便擅自为他人进行引产手术获刑
江西湖口一冒牌医生张火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便擅自为他人进行引产手术。手术过程中,用产钳夹出来的东西是患者的大肠。经公安局法医鉴定,患者的伤情构成重伤乙级。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火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火荣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例10)外科医生竟然做妇科手术 致孕妇死亡被公诉
赵九兴是山西阳城县某医院的外科医师。2004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当地一孕妇刘某足月临产来到该医院就诊。赵九兴对刘某进行检查、询问后,认为属危重病人,经征得其家属同意,决定给刘某做剖宫产手术。但刘某手术后4小时出现血压降低、口吐白沫、意识不清等症状,后经院方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许死亡。
此事故经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完全责任。并且,9月20日,山西省阳城县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被告人赵九兴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11)产妇子宫被切 医院改病历致鉴定不能担责
产妇赵红在医院生孩子过程中,因行剖宫术后出血不止,子宫被切除,由此引发医患纠纷。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因被告医院改动病历,致鉴定不能,应承担医疗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7.2万余元。
(案例12)产妇临盆医生脱岗助手接生婴儿右臂丛神经损伤受伤。
患者由此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太康县某医院自愿一次赔偿产妇各种费用3.2万元。
(案例13)未履行首诊负责制致患者错过早期手术时机而死亡
患者李岳南,男,35岁,于1998年3月10日上午8时左右在室内工作时不慎从高约2米处坠地,立即送至被告急诊室救治。后又转至岳阳医院积极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李岳南死亡后,其家属和单位领导认为,患者李岳南急诊送被告医院后,在医院急诊室等待了l小时45分钟,但病史上没有神经系统的检查记录,没有积极抢救和止血等治疗措施,没有观察记录,连首诊后初步诊断及当班首诊负责医生签名也没有;另缝合头皮技术很不熟练,缝了半小时,频频断线、断针,且操作很不规范,伤口缝合后,依然滴血不断;止血药、消炎药、降颅压药、破伤风针也不给。叫
何为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卫生部为加强急诊抢救工作这一薄弱环节,1986年9月18日出台的一项补充规定中确立的一项急诊抢救的责任制度。《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规定,凡急诊抢救患者,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拒绝院间、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患者的现象。抢救急、危、重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
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患者,应立即直送手术室。
另外,首诊医师负责制还规定(学习首诊医师负责制全文)
(案例14)本案可否追究医院违约责任
2002年1月29日,孕妇曹某入住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双方签订了《住院病人同意书》,医院交待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下午7时15分,某医院考虑到产妇过期孕,先露下降延缓,从外形观察胎儿较大,决定行剖宫手术分娩,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进行了说明。下午7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决定胎吸助产。下午7时50分,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助娩一男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张力,紧急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症状无好转。经治疗无效,患儿于8时30分心跳消失。
曹某的丈夫路某向山东省日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结论为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路某、曹某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该鉴定委员会鉴定书结论仍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曹某、路某诉至法院,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请求赔偿。
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院在曹某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为曹某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书签订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与患者解除手术分娩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曹某、路某因新生婴儿死亡造成的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4617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得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民事责任竞合的一个案例。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竞合的民事责任之一实现后,其他的民事责任亦归于消灭,如主张了违约责任,便不能同时主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实现,侵权责任即告消灭,反之亦然。
本案中曹某和路某放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而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
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尽管本案经市、省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例15)乡医高某在给病人插上输液管后就自行回家吃饭去了,结果病人在输液途中死亡。6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驳回了高某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62576.4元。据悉,医生因医疗事故构成犯罪,这在德州市尚属首例。
(案例16)何某(9岁)因咽喉痛发烧去某县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就诊,值班医生颜某查看病情后,对何某母亲说:“你儿子扁桃体发炎,需要做手术,在医院做,起码要百多元钱,如到家里去做,只要几十元钱。”并表示希望去何某家做手术。由于医生如此热心,何某的母亲不便拒绝。颜某为方便起见,邀院长田某一同往,两人置医院“不准任何人擅自出诊”的规定于不顾,于第二天上班时间,带着手术刀来何某家做手术。按照扁桃体手术规程,术前病人应严格禁食和术前用药。颜某和田某为了尽快做完手术,既未进行体温等常规检查,也未使用有关药物,就在一张椅子上给刚吃了冰棍的何某某匆匆做手术。手术开始不久,由于大出血,气管被堵塞,何某全身抽搐,生命垂危,此时由于一无抢救器材,二无药品,颜某、田某只好眼睁睁地看着仅9岁的何某某血染全身,窒息而死。本案是由医院正式医务人员擅自在病人家中做手术而导致的一起侵权事件,表面上看来,这似乎是一起医疗责任事故(事件中的行为人是合法医务人员,且是在上班时间进行手术的)。本案中,颜某、田某为谋取私利,在上班时间违反医院规定,擅自出诊,在病人家中器械、药品等手术条件均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手术,而致病人死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廉洁奉公,自觉遵法守纪,不以医谋私”的医德规范,违反了医院工作规章制度,违反了技术操作规则。颜某、田某两人擅自离开医疗机构进行手术而致何某死亡不是正常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违法委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不应由行为人所在医院承担,而京戏由行为人本人来承担。颜某、田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外,还应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向何某亲属支付一定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除了本案中颜某、田某擅自在病人家中进行手术属于非法行医外,还有许多医务人员擅自诊疗病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例一,某妇产科医生为私吞手术费,在下班后为病人作人流手术,因缺少助手配合,病人术中出血休克死亡。例二,某外科医生因计划生育手术室医生上厕所不愿等待,自以为技术高明,擅自为正常等待就诊的朋友取环,因技术不熟致子宫穿孔,病人死亡。例三,某外科医师下班后为赚钱将本应在医院接受手术的病人带到自己家中手术,因缺少手术设备也无助手配合,病人死亡。以上几例事例都是医务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在法定上班时间之外或法定工作职责之外或法定治疗场所之外擅自行医而造成的,都不是医疗事故,责任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尤其例三中利用下班后业余时间为赚钱而从事诊疗活动的情况,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曾对此作出规定:对未经单位同意或认可,从事业余的有偿诊疗护理活动而造成病员不良后果后,其善后处理由本人负责。
(案例17)原告李俊志1993年2月19日,足月顺产,出生后3个月发育正常。同年5月22日,母亲郑维珍发现他咳嗽,即将他送至被告州医院门诊就诊。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原告患有支气管炎,决定给予打针吃药治疗,并开具了处方签及打针条。郑维珍持该处方签去被告药房取药。由于该药房的司药员玩忽职守,在药袋上写服药剂量时,将处方签上注明的每次服654-2一片的十分之一剂量错写成了每次服一片剂量。回家后郑维珍按药袋上写明的剂量给李俊志服了654-2,不大一会儿,原告出现面赤、高热、心速、呼吸急促、
皮肤潮红、频繁抽搐等症状。郑维珍见此情况又迅速将原告送至被告处检查。值班医生诊断后,怀疑原告服654-2中毒。接着,主治医生和儿科主任又诊断,认为原告因服654-2过量,全身中毒症状严重,生命危险。于是,被告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全力抢救和治疗,使原告的中毒症状逐渐消除。但此后不久,原告出现脑萎缩后遗症,精神发育迟滞。原告为此将州医院告上法庭。奎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州医院司药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错填用药剂量,致使原告误服过量的654-2,出现严重中毒症状,产生脑萎缩后遗症,造成精神发育重度迟滞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及其亲属身心及精神带来极度痛苦,对此被告应该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57621.4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24810.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亲属护理补偿费3万元。
同志们:通过上面几个案例,大家都要好好想想自己的职责,在工作中容不得我们有任何的马虎,人命关天啊,世界上还有什么比生命更可贵的?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啊,我一再要求大家认真学习并牢记医院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技术操作规范,特别是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按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临床操作,目的就在于此啊!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一是可以保护我们自己,更多地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啊!
四、谨慎接诊 减少纠纷
高尚的医德、求精的作风和精湛的技术,使病人愿意将生死托付于所信任的医务人员。但是,仅有这些还不够,面对复杂的情况,医务人员应有预见突发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种条件,预防不良事件的发生,以确保医疗安全及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在诊疗中哪些人群容易引发纠纷?哪些疾病易误诊?
(一)容易引发纠纷的人群
(1)酒后之人:患者或患者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借酒发疯,制造事端,易引发纠纷。
(2)合并精神病的患者。
(3)劳改、保外就医的患者或有打架斗殴前科者。
(4)有潜在生命危险的人。
(5)患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的病人。
(6)经济拮据,无亲人照看,语言交流困难者。
(7)本院职工的熟人。为了省钱,擅自减化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手术前医生不做详细的交代,更有甚者不签协议书,以致漏诊、误诊,留下纠纷的隐患。
(8)患者家属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之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纷。
(9)有吸毒行为的患者。吸毒人员人格发生扭曲,在急需毒品时,为了寻找毒品,制造事端,逼迫医务人员,以获取毒麻药品,引发纠纷等。
(10)车祸或打架患者,在出现费用问题时,易出现矛盾转移,引起纠纷。
(二)易误诊而致医疗纠纷的疾病
(1)心肌梗死或心率失常。
(2)脑出血。
(3)硬脑膜外血肿。
(4)刀刺损伤,创口小而深者。
(5)骨折。
(6)高危妊娠。
由于上述疾病多变性的特点,在诊治过程中易引起纠纷。
(三)防范措施
1.完整的病历、抢救记录,精湛的技术,运行良好的设备,严格的医疗制度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
(1)简明、扼要、全面地询问病史,减少遗漏、重复,避免病人不信任及厌烦情绪,使自己在病人中树立威信。
(2)病历字迹要清楚,内容全,有鉴别意义的阴性症状或体征也要记录。
(3)接诊时间、抢救时间要写清,按严格规定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并做到首诊、首问负责制。
(4)患者有生命危险、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的,要告知疾病的风险、住院的好处,介绍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法,治疗方法的利弊,向家属或患者交代后,仍拒绝住院或观察的,要由患者或家属签字。
(5)诊断要经得起推敲,要有回旋的余地,以避免误导其他医务人员。
(6)诊断或处理存在疑问、有异议时,应及时申请会诊。
(7)要向患者交代清楚需要注意的事项,特殊项目除在门诊病历写清(如骨折复位、固定
后的注意事项、复查时间等)、交代清外,还要由医院留档备查。
(8)危重病人做CT、拍片、化验,要有医务人员跟随,以防不测。
(9)根据患者的经济条件,选择适当的检查、治疗方案,避免诊疗过度。但对于必需的检查及治疗项目必须写清、并交代清其必要性。
(10)合理应用抗生素及其他药物。告诉患者用药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到处方药在医生指导下应用。
(11)不在患者面前评判兄弟科室工作,不对兄弟科室工作品头论足。
(12)尊重患者隐私权,特殊部位的检查要注意无关人员的回避问题。
2.良好的沟通能力,友善和关切地对待患者和患者家属,改善医患关系,可使纠纷减少到最低点。
(1)与患者交朋友,尽力推销自己,让患者觉得医生值得信任,可以依靠,值得长期交往。
(2)告知患者其所患疾病的一般知识。
(3)介绍本人及本院在该疾病的研究成果、专业水平所处的地位。
(4)介绍以前患该疾病患者的治疗情况。
(5)接诊处理过程中存在不当或不正确的,及时向患者解释及道歉,以得到患者及家属的谅解。
(6)规范医务人员文明用语,学习方言,提高语言交流水平。
范文四: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圆园员圆年 第 源 卷 第 源 期 中国计划生育和妇产科 ?缘愿?
论著与临床
产科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员 员 圆陈利维,江 媛,陈春素
作者单位:员援 远员园园源员 四川 成都,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医疗技术鉴定科;
圆援 远员园园苑缘 四川 成都,成都中医药大学在校生 作者简介:陈利维,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 学、北京大学,本科,主治医师,研究方向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通讯作者,耘 原 皂葬蚤:猿员苑猿怨源圆员造岳 择援 择糟燥皂 缘
【 摘 要】 目的 寻求影响产科医疗事故的主要因素,更好地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方法 对四川省 圆园园源 耀 圆园员员年 源怨 例产科医疗事故的案例所涉及的医疗机构级别、事故等级、责任程度、主要过失进行分析。 结果 事故以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居多;事故以一级甲等、主要责任为主;以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措施不 足、病历书写不规范、观察不仔细等过失导致的事故发生居多。结论 基层医疗机构需提高产科医疗水平, 防范事故的发生。
【 关键词】 产科;医疗事故;防范
【 中图分类号】砸苑员源援 远怨 【 文献标识码】粤 【 文章编号】员远苑源 原 源园圆园(圆园员圆)园源 原 园园缘愿 原 园猿
凿燥蚤:员园郾 猿怨远怨 辕 躁援 蚤泽泽灶援 员远苑源 原 源园圆园援 圆园员圆援 园源援 员远
悦葬泽藻 葬灶葬造赠泽蚤泽 燥枣 燥遭泽贼藻贼则蚤糟 皂藻凿蚤糟葬造 皂葬造责则葬糟贼蚤糟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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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遭泽贼则葬糟贼】韵遭躁藻糟贼蚤增藻 栽燥 藻曾责造燥则藻 贼澡藻 皂葬蚤灶 枣葬糟贼燥则泽 燥枣 燥遭泽贼藻贼则蚤糟 皂藻凿蚤糟葬造 皂葬造责则葬糟贼蚤糟藻泽援 酝藻贼澡燥凿 云则燥皂 贼澡藻 赠藻葬则圆
园园源 贼燥 圆园员员,源怨 糟葬泽藻泽 燥枣 燥遭泽贼藻贼则蚤糟 皂藻凿蚤糟葬造 皂葬造责则葬糟贼蚤糟藻泽 蚤灶 杂蚤糟澡怎葬灶 责则燥增蚤灶糟藻 憎藻则藻 葬灶葬造赠扎藻凿,藻泽责藻糟蚤葬造造赠 枣燥糟怎泽藻凿 燥灶 贼澡藻澡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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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藻赠 宰燥则凿泽】燥遭泽贼藻贼则蚤糟;皂藻凿蚤糟葬造 皂葬造责则葬糟贼蚤糟藻;责则藻增藻灶贼蚤燥灶
年 源怨 例产科医疗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此寻求引发圆园园圆 年国务院颁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全
产科医疗事故的主要因素,探讨防范措施。 国各地开展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促进医疗
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起到了积极作用。统计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 员 资料与方法
例中,产科的鉴定案例数及其事故率均位居前列。 员援员 资料来源
如何提高产科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是 圆园园源 耀 圆园员员 年四川省再次鉴定的、涉及产科专
万方数据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四川省 圆园园源 耀 圆园员员业的案例共有 苑苑 例,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 源怨 例,事
中国计划生育和妇产科 圆园员圆年 第 源 卷 第 源 期 ?缘怨?
故率为 远猿援 远源豫。其中经法院委托 圆愿例,卫生行政 圆圆 源源援 怨园豫 员圆 圆圆援 源怨豫 为例(),其次是三级例(), 部门委托 员愿例,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猿 例。在 源怨例 员员 例(圆圆援 源缘豫 ),四级 源 例(愿援 员远豫 )。主要的 二级
案例中,孕产妇平均年龄为 员缘 耀 猿苑岁,含顺产、剖宫 胎儿)死亡、产 损害后果包括:孕产妇死亡、新生儿(产、妊娠中期引产及妊娠中期合并其他疾病须终止 胎儿)均死亡、产后大出血致子宫次全 妇及新生儿(
妊娠四种情况。 切、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生产过程中骨 员援 圆 研究与统计学方法 折、产妇的其他损伤等情况。产科医疗事故以一级
采用同一样本中多个构成比的统计方 法,经 甲等为主,说明产科医疗事故等级高,损害后果严 圆 圆 孕 约 园援 园缘检验,,可以认为产科医疗 杂孕杂杂员苑援 园 统计软件分析,以非参数 检验方式,对 χχ重。经非参数源怨 例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中事故涉及医疗机构的 圆。 事故与所涉及事故等级有关。详见表
圆援猿 产科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 级别、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及医疗机构的主
从产科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来看,完全责任和主 要要过失进行统计学分析。
责 任 共 近 远园豫 ,其中以主要责任发生率 最 高
(缘员援 园圆豫 ),其次是次要责任(圆源援 源怨豫 ),完全责任发 圆 结果 圆 愿援 员远豫 )。经非参数 检验,孕 约 园援 园缘,说 χ圆援 员 产科医疗事故涉及的医疗机构级别构成 生率最低(
猿。 源怨 例医疗事故案例共涉及 远园 家医疗机构,以县 明产科医疗事故与事故责任程度有关。详见表
居 多,占 总 数 的 圆援源 产科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主要过失 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率
从产科医疗事故发生的过失原因来看,主要是 苑愿援 猿猿豫 ,其中县级 圆愿 例(源远援 远苑豫 ),县级以下 员怨 例
圆 (猿员援 远苑豫 )。经非参数 检验,孕 约 园援 园缘,可以认为产 由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差和医护人员责任心不 χ
科医疗事故与所涉及的医疗机构级别有关。详见 强等原因,包括抢救治疗措施不力、病情认识不足、
员。 表诊断依据不充分、病历书写不规范、观察不仔细等,占 圆 远怨援 猿园豫 孕 约 园援 园缘。经非参数检验,,可以认 χ圆援圆 产科医疗事故的等级构成 总数的 源。 产科医疗事故的等级以一级甲等发生率最高 为产科医疗事故与医疗机构过失有关。详见表
表 员 医疗事故涉及的医疗机构级别构成情况 圆 机构级别 灶 构成比( 豫 ) 孕值 χ
省级 圆 猿援 猿猿
市级 员员 员愿援 猿猿
县级 圆愿 源远援 远苑 圆源援 远远苑 园援 园园园
县级以下 员怨 猿员援 远苑
合计 远园 员园园援 园园
注:源怨 例患者曾经 远园 家医疗机构诊治
表 圆 医疗事故的等级构成情况 圆 事故等级 灶 构成比( 豫 ) 孕值 χ
一级甲等 圆圆 源源援 怨园
一级乙等 园 园援 园
二级 员员 员猿援 源源怨圆圆援 源缘 园援 园园源
三级 员圆 圆圆援 源怨
四级 源 愿援 员远
表 猿 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构成情况 圆 责任程度 灶 构成比( 豫 ) 孕值 χ
完全责任 源 愿援 员远
主要责任 圆缘 缘员援 园圆圆园援 猿园远 园援 园园园次要责任 员圆 圆源援 源怨
愿 员远援 猿猿轻微责任 万方数据
圆园员圆年 第 源 卷 第 源 期 中国计划生育和妇产科 ?远园?
表 源 医疗机构的主要过失构成情况 占 缘怨援 员愿豫,包含诊断依据不 足、病 情的认知能力
圆 差、抢救治疗方法不当、违反产科操作常规等。为 医院过失 灶 构成比( 豫 ) 孕值 χ
此,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产科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 抢救治疗措施不力 圆怨 缘怨援 员愿
如组织外出进修学习,和上级医院建立对口支援, 病历书写不规范 圆苑 缘缘援 员园
邀请知名专家来院讲课、查房,现场临床指导等,在 观察不仔细 圆猿 源远援 怨源医院营造一种良好的钻研业务风气,提高医务人员 病情认识不足 员源 圆愿援 缘苑,猿, 缘源援 愿源圆 园援 园园园 的诊疗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远 员圆援 圆源 沟通不够 猿援源 改善服务质量,密切医患关系是减少医疗纠纷 孕期保健不完善 缘 员园援 圆园的保障 诊断依据不足 缘 员园援 圆园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工作责任心是医务人员的
违反产科操作常规 缘 员园 援 圆园 基本素质要求。产科医疗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 因是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够,如产前准备不充分,在
猿 讨论 生产过程中观察病情不仔细,对患者及家属反映的 猿援员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是减少医疗事故 的问题不重视,致使未及时发现病情的动态变化,延 当务之急 误了最佳有效的抢救时机,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故 四川省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居住生活在县、镇 发生。为此,要从培养医护人员责任心做起,把自 和乡村的人口占 愿园豫 以上,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医疗
己摆在与患者同等位置;要多体贴关心患者,掌握 机构是卫生资源主体。在民族地区和山区,因距中 ,源,。 与人交流沟通的技巧,密切医患关系;不断增强医 心城市路程远,当地患者尤其是孕产妇,只能选择
猿援缘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是减少医疗事故 就地就近就医,而这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基础设施不 护人员的服务意识,努力防范产科医疗事故
和纠纷的重要措施 病历直接记录医疗护理的全过程,足、卫生人才匮乏、诊疗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较差,
是医疗行为 更易发生医疗事故。因此,各地医疗卫生部门应抓 ,员,是否符合规范的客观反映,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 住贯彻落实《 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
是司法机关推理定案的有效证 据。定的直接依据,更偿机制的意见》的契机,重视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 规定,《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当地医 也明确了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地位。上 述案例务人员“ 三基”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服 缘缘援 员园豫 , 事故的主要过失中,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占务水平。包括医护记录不一致、漏记、抢救记录不及 时全面、字猿援圆 强化产科的建设和管理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 ,猿,。 因此,增强产科涉及到孕妇和胎儿( 新生儿)的健康和生 迹不工整致难以辨认、有涂改痕迹等
策,孩子比较珍 产科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病历质 量管理,及命安全,结合我国的计划生育国,员,贵,一旦发生意外,孕产妇及其家属都难以接受, 时、客观、准确地书写病历,规范医疗文 书,确保病极易发生医疗纠纷,这也是产科鉴定案例数多、事 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防范医 疗纠纷的有故率高的原因之一。从社会角度看,孕产妇死亡率 效措施,也是提高医院和医护人员自我 保护能力的 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及医疗卫生 有效途径。,圆, ,社会关注度高。
妇幼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参考文献】 因此,各级医疗机构都应加强产科的建设和管理, ,员, 刘洪珍,任飞飞援 产科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 允,援 中外妇儿 健明确产科的建筑规模、人员配备标准、设置标准、设 康,圆园员员,员怨(猿):远愿 原 远怨援
,圆, 黎文 清,杨 妹,孙 艳 萍,等援 孕产妇死亡原因与干预措施 备标准、药品标准、技术标准和产科服务质量标准, 分析, 允,援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圆园员员,圆缘(苑):缘愿 原 缘怨援 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猿援猿 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水平是防范产科医 ,猿, 贺 永援 医疗事故鉴定案件中医方因素引起 医 患 纠 纷 原 因 探
析, 允,援 淮海医药,圆园员园,圆愿(缘):源远圆 原 源远猿援 疗事故的核心
,源, 李 恒,张 良,高 蕾,等援 哈尔滨市某医院 猿员圆 例医疗纠纷 分过硬的诊疗技术水平,是医务工作者对疾病正 析及防范对策, 允,援 中国医院管理,圆园员员,猿员(苑):猿圆 原 猿猿援 确诊断、有效治疗的有力保障。上述的产科医疗事 构的主要过失中,抢救治疗措施不力的 ( 收稿日期:圆园员圆 原 园缘 原 员缘 编辑:李庆华) 万方数据故,医疗机
范文五:[案例分析]代理词(医疗事故)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盐城国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阅卷及今天的庭审,本代理人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庆丰医院迟延转院的行为延误了张桂兰的最佳治疗时机,具有严重过错。
庆丰医院在2005年12月8日早上6点至当日下午1时50分近8小时时间内,明知张桂兰的身体状况不同于一般孕妇,除了妊高症外还有乙肝。试产过程中,子宫收缩乏力时仅采用常规静滴方式予以助产,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张桂兰个体的差异,采用其他适当分娩术。在入院第八个小时时,应张桂兰的要求剖宫术,才考虑到转院。(此时张桂兰已身心疲惫、全身乏力。)庆丰医院明知自身医疗水平不足以解决张桂兰个例的危急病情,被动的做出转院决定,其行为具有严重过错。
二、建湖县医院在接生上诉人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
1、建湖县医院有篡改时间之嫌。庆丰医院与建湖医院的路程不足30分钟,当日下午1时50分从庆丰医院出发到建湖医院应在下午14时左右到。证人廖曰香及庆丰医院都证实张桂兰在下午14时左右到建湖医院。证人张桂兰证实进产房后单独躺在产床上近两小时后才有人用腹部加压方式助产。而建湖医院出示的住院都是15时30分,按其记载庆丰医院到县医院之间共用2小时,这2小时已足够往返盐城与建湖之间。
2、建湖医院对张桂兰正常分娩的行为,错过诊疗时机。根据证实的事实张桂兰于当日2时左右到县院。又据上诉人出生时间为16点06分这中间显有足够的时间空隙,建湖县医院主观上疏忽大意,又让张桂兰等待2小时。此时确实已不适宜也来不及剖宫术。建湖医院2小时的观察等待,让幼小的生命留下终身的遗憾。故建湖医院15时30分的助产错过了诊疗时机。
3、建湖县医院应选择剖宫术。张桂兰在当日入建湖县医院时有足够时间让医院进行检查、救治。张桂兰转院的目的为了剖宫术,转院的原因是张桂兰正常分娩时子宫乏力,有妊高症、患有乙肝、情况危急,可以讲张桂兰在庆丰医院已有剖宫术的指征。众所周知剖宫术是目前医疗界安全系数较高助产术,可保母子平安。但对剖宫术指症视而不见,可见建湖县医院助产措施明显不当。
三、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省医学会认为多种因素造成了上诉人的左臂丛神经损伤,虽没有明确哪种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关联,但特别指出建湖县医院对巨大儿分娩的困难认识不足,处理欠得力。这就是责任原因的认定,故尔建湖县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2、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多种因素没有明确张桂兰母亲。建湖县医院亦没能举证张桂兰母体因素的存在及该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张桂兰是医疗服务合同中患方,将个人的生死安危托付给专业机构,在分娩中由医方掌控、摆布。建湖县医院对新生儿没有进行肌电图的测定应推定是产伤所致。由于建湖县医院疏忽大意对巨大儿分娩认识不足,助产措施不当造成上诉人左臂丛神经损伤。很明显上诉人有过错责任的唯一前提是娘胎中已有此疾病即先天性。众多医院的诊断及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均诊断为产伤,因此在分娩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母体及胎儿无任何主观过错责任。
四、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认定过低,详细意见见上诉状。
综述:本案是医疗纠纷造成的人身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建湖县医院未能举证上诉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两上诉人一误、再误造成上诉人伤残的后果,一审法院枉法判决再次伤害了上诉人。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主持公平与正义,依法改判本案。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江苏盐城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师:路光亮??周?春?华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