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我该赔雇工多少钱?
我该赔雇工多少钱,
埭e版翅I嚆
我该赔雇工多少钱7
劳一闻:
我是没有注珊的所谓"小包工头.去年从工程单位承包了一点劳务工 程I随便搞了一个公章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前两夭我临时相了一 辆农用车运料时翻车了,坐在车箱上的我的雇工死亡.死亡家属翟赦赔2O万 元(含丧葬费,被扶弊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其 中死亡补偿赞是按当地上年城市居民平均年收入×20年来计算的,这种算法 对鸣l死者是菜农户口I7婪是劳动仲裁,是我出面还是应该施工单位出面7施工 单位没申报要文罚煎吗7赔了2O万元后.我与施工单位如何分担他f仃爱是扣 我的工程微,我能与他们打官司鸣7
陈?士
陈女士:
严格来说.你说的算法完全正确,就是人身掼害赔偿0你与施工单位, 藏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告他们.要求他们承担枢应的比例.如果认 定工伤,那你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应该由盖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顾问
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赔偿培训期间的费用和工资吗7
劳曩闾:.
我是一家:企u业的技术工人,与企业整订有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到第三年,由于表现出色,单位出资送
我外出培训1年,并签订有培训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须为单位工作3年以上.否则必须退赔单位所支付
的培训费.培训结束后,我回到企业工作1年僵自行离开,跳槽到另一家同类企业担任了技术负责人.单位
多次做工作要载回去上班.我都设理.于是,单位将我除名.
取的工瓷2万元,被我拒绝后.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我赔供单位6o0O元培训费,但也驳回
单位请求赦赔偿工资的主张.有理有法律依据吗
章文财
?文辩馕誊:
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17条第2欺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台同规定
的义务.第1O2条规定-
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掼
赔偿办法)I劳部发[1995]
你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台同.就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你擅自离职,不履行劳动台同,培训合同
规定的义务.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企业在将你除名后要求咯1I!}培训费,是完全台理,合法的.由千你在
培训后已为企业服务了1年,故不必全额赔偿.原劳动部办公斤(美干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
的复函)[勇办发[19951264号1对涉及赔偿培训费的问题作了规定,箕中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
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雁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敞你只需嬖赔偿6000元. 至于单位提出应赔偿培训期间的工资,这种要求从情理上讲,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法律规定米看,
你参加培训是单位派出的,作为单位的员工,单位自然应该支付工资.从另一角度看,双方所签订的培训
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台同的补充.不能片面强调培训合同忽视国家美于工资支十捕劳动台同等方面的规定o
(本班顾问由安徽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术采承当)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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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钱
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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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周先生属于爱车一族,经常从网络等 各种渠道搜集车市信息.2004年年初,周先生以 远低于市价的价格——一12万元买到了自己心仪
已久的轿车.
开心之余,周先生没忘向某保险公司为新购 轿车投保,保险金额定为30万.
2006年年初,周先生的爱车出现意外,车辆 被焚,面目全非.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周 先生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确认该轿车为全损,同 意承担赔付责任,但就赔偿金额却与周先生发生 分歧.周先生表示,保险合同上写明保险金额为3O 万,理应得到金额赔偿;保硷公司则认为,周先生投 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隐瞒了保险车辆以 超低价格购进的事实,保险公司可按轿车的实际价 值赔偿20万,而不是周先生提出的3O万. 保险公司和周先生对赔偿事实本身无异议,关 键在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周先生在为轿车投保时, 保险合同上双方确定保险金额为3O万元. 《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 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 金额是保险公司确定保费的依据,而不是确定实际 赔偿金额的依据.
一
般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都会规定,"全部损 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 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 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车辆全损时,应以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赔偿金额.既然周先生的车被焚,无法对车辆的实际 价值进行评估,保险公司可依据同类型新车的价值, 扣除一定的使用折旧来确定赔偿金额.
囵
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不是发财工具, 而发生意外时作出的经济补偿,不能超过 你的实际购买价格,若按折旧投保,在发 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要按照该车(12 万)的保险金额(30万)和新车购置价格进 行比例赔偿,客户就得不到足额的赔偿. 所以周先生当初支付的保险费是按 照保险金额确定的,因此多缴保费也是枉 然.消费者在投保车险时,应当对自己的 车辆价值合理评估,没有多保的必要.
范文三:住院了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钱
随着人们对保险的了解 , 医 疗 保险 下 方 描述的该保险条款, 的确在条款的
渐渐成为百姓购买的热点。但是购买保 有相关的规定, 每项费用的理赔每 次 限 额多少。 后 的 关 键 仍 然 是 希 望 自 身 在 患 了 疾 险
但 是 王 先 生 本 人 对 此 次 理 赔 中 保 病后可以得到有效的理赔。
险公司的解释并不认同, , 他告诉笔者王先生 2004 年 购买 了 本 市某 人 寿
当初在购买保险的时候, 业务员并没有 保险公司的一个医疗保险, 代理人告 诉
给其详细地解释这个条款, 而自己本身 王先生此项保险总金额为 2 万元左 右 。
对保险知识并不是很了解, 当时只 认 为
理赔是各个款项加起来的总和, 没 有 想 王先生看2004 年 11 , 月份的一次意外 到是以每个小项作为一个限制。病花费了医疗费用 5320 , 元但最后保一方面, 自己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 险公司的理赔款 只有 3200 却元。究竟 了 的疾病, 代理人此外又给王先生设计 自己的身体情况, 按照保险公司投 保规 怎 么 回 事 , 王 先 生 搞 不 明 白 了 , 没 有 是一款住院医疗保险, 也就是说只要被 保 要 求 顺 利 投 保 ; 另 一 方 面 , 保 险 公 司 则险人住院, 就可以得到相关的理赔 , 年 为 什 么却 只 赔 付 5320 , 超过保额的 元 该 有 义 务 告 诉 被 保 险 人 理 赔 的 相 关 应交保费 576 元。 了 3200 元呢? 注意事项。也就是说, 作为被保险 人 既 当 王 先 生 询 问 保 险 条 款 下 的 分 类然履行了义务, 而保险公司并没有 相 应 是否会对理赔有影响时, 得到的是该业 的如实告知。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公 费用型医疗险理赔注意 务员的肯定答复, 没有多少影响。并 着 平的。若是早知道这样, 当初就 不会 购 ?理赔金额 保额 强 调 保 险 金 额 为 各 个 分 类 款 项 的 总 重 买了。和, 每次累计赔付最高可达 2 万多。 案件结局 在 2004 年 的 12 月 份, 王 先 生 由于 王先生 在 2004 年购 买 了 某人 寿 保 保 险 公 司 在 得 知 笔 者 反 映 的 情 况 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办理完住院手续后 险公司的保险, 但是在理赔的时候却 出 , 迅 速 与 该 保 险 代 理 人 沟 通 , 从 中 了 后的第二天, 就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保 险 现了问题, 明明花费了 5320 元 , 却 只 赔 解了相关具体事宜, 发现自身在业 务 员 公司报案, 同时通知了保险代理人 , 详 付 3200 元。究竟是保 险 公司 没 有 按照 管理方面的确存在着一些漏洞。在征得 细说明了相关病情。理赔约定条款进行理赔, 还是投保人错 被保险人的同意后, 对代理人进行 了相 ? 误地理解了保险合同 王先生出院后带上相关资料到保 关的处理, 并对事件当事人给予了 一 定 花费 5320 元 只赔 3200 险公司办理理赔, 元从门诊到住院费用共 的补偿。花费了 5320 元, 远远 没有 超 过 自己 的 尽 管 此 件 案 例 双 方 比 较 圆 满 地 解 保险金额, 谁知道最后保险公司给出 的 爱人 因 身 体原 因 一 王先生 47 岁, 决了, 但是如何确保保险公司和每 一个 理赔金额只有 3200 元 。即 使 按照 条 款 保 险 人 都 在 一 个 公 平 公 正 的 水 平 线 被直在家休息, 孩子还在远方的一所高 校中约定的赔付 80%, 也应该有 4000 多元 上订立合同, 这是比较重要的。 读 书 , 家 庭 经 济 的 重 担 都 压 在 自 己 身 啊。王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 实实在 在 住院医疗两点注意事项 上。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意外和疾病地用去了 5000 多元, 为 什 么 赔付 只 有 医疗保险不同于健康险 和 分 红险 , 增 加 家 庭 的 经 济 负 担 , 王 先 生 在 2004 3000 多元。 由于该险种本身的特殊性, 医疗保 险在 保险公司: 条款操作, 并无不妥 年 通 过 单 位 朋 友 的 介 绍 认 识 了 某 寿 险 理赔方面比较复杂。一般说来, 在 保 险 对 此 次 理 赔 不 满 的 王 先 生 通 过 该 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杭先生。 责任中都是按照如下规定: 有在各 项 费 险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对 此 问 题 进 保基于王先生的状况, 代理 人 杭 先生 限 额 内 , 对 于 每 次 住 院 在 规 定 范 围 用行了投诉, 得到的答复是保险公司严格 给其做了比较全面的保险规划。主险购 ( 同 当 地 公 费 医 疗 或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规 按照条款约定的来理赔, 并没有什么不 买了一份健康险, 保险费用为每年 1168
当之处。笔者通过网络查看了王先生所元 , 保 额 为 2 万 元 ; 附 加 险 购 买 了 意 外 伤害和意外医疗, 意外伤害年交保费 23 元 , 保 额 为 1 万 元 ; 意 外 医 疗 年 交 保 费 78 元, 保额为 1 万元。为了避免非意外
五类人不宜去西藏旅行: 心脏病、脑血管疾病患者; 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 糖尿病未获控制者; 高危孕妇。 30 2006/9
生活 小 窍 门
法制健康 FZJ K
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内 实 际 支 出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 床 位 定)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保 险 公 司 指 定 或 认 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 关 注可的医院就诊, 若因急诊未在指定或认 检 查 治 疗 费 、救 护 车 费 、手 术 费 以 及 住 可的医院就诊的, 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 院期间前后各 30 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 出 现 理 赔 纠 纷 的 情 况 经 常 有 下 面 公司, 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 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 由保险公司支 几种: 客户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没有如实 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或非 付总额的一定比例。 知 , 隐 瞒 了 既 往 病 史 ; 在 保 险 等 待 期 告认可的医院就诊, 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 在 这 个 保 险 责 任 中 有 两 个 需 要 留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额 外 内面申请, 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 : 意的费用; 一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也予答复, 若保险公司同意在非指定或非 各 项 费 用 : 对 于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来 就是说属于除外责任的保险事故。认可的医院就诊的, 对这期间发生的住 , 在 看 病 期 间 , 会 有 不 同 的 费 用 。 比 说作 为 保 险 客 户 在 投 保 医 疗 类 险 种 院医疗费用会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如: 床位费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 时, 除了将自己的身体状况告诉保险公 C:理赔问题 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 司外, 投保人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的服 若 已 通 过 其 它 途 径 支 付 了 部 分 医 病床等。药费指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 务人员对条款中不明白、不清楚的地方 疗费用, 在无法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 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 给予讲解。特别是医疗保险中的保险金 凭证时, 需提供相关证明并须在医疗费 西药费用。还有诸如治疗费等等, 每项 额, 哪一项会保, 保额是多少。毕竟对条 凭 证 复 印 件 上 注 明 已 给 付 的 比 例 和 用费用都有严格的约定, 并有一个最高的 款的认识与理解, 直接关系到自己的保 金额, 并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 凭 额 , 只 有 在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 在 限 额 限险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避免 此复印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公司 以内才可以赔付。 纠纷的最好办法应该是从投保就开始。会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拿 王 先 生 来 举 例 , 他 一 共 花 费 了 医疗险纠纷三个焦点问题 一般情况下, 保险公司自收到 申请 5320 元, 可能这里面他治疗费用花去了 A:等待期间三个月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和 1800 元 , 但是 按 照 相 关 条 款 , 每 次 治 疗 首 次 投 保 本 保 险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资料后十日内,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费用只能在 1000 元范围以内, 所 以 也 保险时,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 等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意 味 着 治 疗 费 用 所 花 费 的 1800 元 , 就待期为三个月;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 院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对保险公司只赔付给他 1000 元。也就 是 治疗时无等待期。对等待期内或在保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 并在协议 , 在 住 院 医 疗 类 保 险 , 每 个 小 项 都 有 说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 保险公司不负 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一定的限额, 在不超过小项的限额内给 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 保 险 公 司 在 收 到 理 赔 申 请 资 料 之 予赔付。 续 至 合 同 到 期 日 后 一 个 月 内 的 住 院 延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合理且必要的: 保险的根本目的是 治疗, 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 被 保 险 人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起 补 偿 对 B:是否为指定医院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用 , 弥 补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 它 本 作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被 保 险 人 以支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身并没有什么赚与不赚之分。一些人在 院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 否 入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购买了住院医疗保险后, 心想反正又不 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 ( 据《新闻晚报》) 用自己掏钱, 花费多少只要在限额内保 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险公司都可以赔付, 往往是多开药或者
, 是多做身体检查。针对这些道德因素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里有这个“合理且
必要的”条款约定。
也就是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 为 了 治 疗 该 疾 病 所 花 费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的费用, 按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可以理 赔。所以, 一些被保险人没有必要为了 应患者咨询,华川医院院长雷文成就“妇女月家痨病”的病因、病理、特征、预防等有关方面的知识作一解答: 些 小 便 宜 而 导 致 最 后 理 赔 时 发 生 纠 一?为何中医学科没有“月家痨病”这一称谓,该病为民间医学的俗称,亦称之为“月家痨、月痨、月奸病、干耳病、 月子病”等,各地称谓有别,均属中医积聚、产后虚损、痨伤范畴。 纷。引发此病的原因何在,凡妇女生产(正产、流产、刮宫、引产)后,子宫内膜肌肉层、浆膜层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一般要在 6 至 7 个星期才能彻底恢复,在此期间,男女同房性生活是导致该病的主要原因。 ?患上“月家痨病”有些什么症状呢,初期一旦染病,就会导致伤口感染,瘀积子宫内膜增生、功能性出血等诸 多病菌繁殖,经久难治;中期常以贫血、心烦、心慌、心累、气促、食欲减退、四肢无力、眼脸、下肢浮肿,腹疼、子宫 内膜、宫颈、附件经常发炎、浆膜囊肿;后期小腹出现时聚时散大小不等的包块,如包块坚牢不软,不运、脾肾衰竭 、腹泻不止;晚期严重贫血,体重极度减轻或全身浮肿,心肾衰竭而死亡。 ?那么应如何治疗呢,该病以预防为主,产后 6- 7周内禁止夫妻生活。该病不等于一般妇科常见炎症,如按一 般妇科炎症治疗,只有越医越体弱多病,重者危及生命。 如有误得此病者,可直接向成都市跳蹬河北路 185 号华川医院雷文成医师咨询治疗。 咨询电话:(028)84386875 84300187 84338846 邮编:610051 网络实名:华川医院 川医广证字 2003 第 02-006 号
不少人有饭后立即刷牙的习惯, 殊不知口腔学专家认为, 饭后立即刷牙有害牙齿健康。在牙冠的表面有一层珐琅质, 刚吃 过饭后, 尤其是食用了酸性食物, 就会致使珐琅质变松软。这个时候刷牙, 势必造成珐琅质的损害。时间一长, 牙齿的珐琅质就 31 2006/9 逐渐减少, 使人容易患上牙齿本质过敏症, 吃东西时牙齿就会出现酸、痛的症状。因此, 口腔学专家提醒, 进食后最好先用清水 生活 小 窍 门 漱口, 待 1—2 个小时后再刷牙。
范文四:住院了保险公司该赔多少钱
渐渐成为百姓购买的热点。但是购买保
险 后 的 关 键 仍 然 是 希 望 自 身 在 患 了 疾 病后可以得到有效的理赔。
王先生 2004 年 购买 了 本 市某 人 寿
, 代理人告 诉 保险公司的一个医疗保险
王先生此项保险总金额为 2 万元左 右 。
王先生看 2004 年 11 月份的一次意外,
病花费了医疗费用 5320 元 , 但最 后 保
A:等待期间三个月 申请 一般情况下, 保险公司自收到 5320 元, 可能这里面他治疗费用花去了
首 次 投 保 本 保 险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人 的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上 述 证 明 和 1800 元 , 但是 按 照 相 关 条 款 , 每 次 治 疗
保险时,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 等费用只能在 1000 元范围以内, 所 以 也 资料后十日内,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待期为三个月; 续保或因意外伤害住 院 意 味 着 治 疗 费 用 所 花 费 的 1800 元 ,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就
保险公司只赔付给他 1000 元。也就 是 确 定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与 申 请 人 达 成 治疗时无等待期。对等待期内或在保 对
, 在 住 院 医 疗 类 保 险 , 每 个 小 项 都 有 , 保险公司不负 说, 并在协议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单生效之前的住院治疗一定的限额, 在不超过小项的限额内给 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 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予赔付。 续 至 合 同 到 期 日 后 一 个 月 内 的 住 院 保 险 公 司 在 收 到 理 赔 申 请 资 料 之 延
合理且必要的: 保险的根本目的是 治疗, 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被 保 险 人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起 补 偿 对, 根据已有证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B:是否为指定医院 用 , 弥 补 被 保 险 人 的 经 济 损 失 , 它 本 作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被 保 险 人 身并没有什么赚与不赚之分。一些人在 以支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院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通 知 保 险 公 司 。 否 入, 心想反正又不 购买了住院医疗保险后后, 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 用自己掏钱, 花费多少只要在限额内保 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险公司都可以赔付, 往往是多开药或者
, 是多做身体检查。针对这些道德因素( ) 据《新闻晚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里有这个“合理且
必要的”条款约定。 也就是说, ,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 应患者咨询,华川医院院长雷文成就“妇女月家痨病”的病因、病理、特征、预防等有关方面的知识作一解答:为 了 治 疗 该 疾 病 所 花 费 的 合 理 且 必 要 ?为何中医学科没有“月家痨病”这一称谓,该病为民间医学的俗称,亦称之为“月家痨、月痨、月奸病、干耳病、 月子病”等,各地称谓有别,均属中医积聚、产后虚损、痨伤范畴。 的费用, 按照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可以理 引发此病的原因何在,凡妇女生产(正产、流产、刮宫、引产)后,子宫内膜肌肉层、浆膜层都有不同程度的损 伤,赔。所以, 一些被保险人没有必要为了 一般要在 6 至 7 个星期才能彻底恢复,在此期间,男女同房性生活是导致该病的主要原因。 ?患上“月家痨病”有些什么症状呢,初期一旦染病,就会导致伤口感染,瘀积子宫内膜增生、功能性出血等诸 些小便宜而导致最后理赔时发生纠 一多病菌繁殖,经久难治;中期常以贫血、心烦、心慌、心累、气促、食欲减退、四肢无力、眼脸、下肢浮肿,腹疼、子宫内 纷。膜、宫颈、附件经常发炎、浆膜囊肿;后期小腹出现时聚时散大小不等的包块,如包块坚牢不软,不运、脾肾衰竭 、腹泻不止;晚期严重贫血,体重极度减轻或全身浮肿,心肾衰竭而死亡。 ?那么应如何治疗呢,该病以预防为主,产后 6 周内禁止夫妻生活-7。该病不等于一般妇科常见炎症,如按一 般妇科炎症治疗,只有越医越体弱多病,重者危及生命。 如有误得此病者,可直接向成都市跳蹬河北路 185 号华川医院雷文成医师咨询治疗。 咨询电话:(028)8438687584300187 84338846 邮编:610051 网络实名:华川医院 川医广证字 2003 第 02-006 号
不少人有饭后立即刷牙的习惯, 殊不知口腔学专家认为, 饭后立即刷牙有害牙齿健康。在牙冠的表面有一层珐琅质, 刚吃 过饭后, 尤其是食用了酸性食物, 就会致使珐琅质变松软。这个时候刷牙, 势必造成珐琅质的损害。时间一长, 牙齿的珐琅质就 31 2006/9 逐渐减少, 使人容易患上牙齿本质过敏症, 吃东西时牙齿就会出现酸、痛的症状。因此, 口腔学专家提醒, 进食后最好先用清水 生活 小 窍 门 漱口, 待 1—2 个小时后再刷牙。
范文五:[案例分析]商标侵权该赔多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ANEL),住所:法国塞纳河畔纳伊XXXXX,查尔斯加利大街XXX号(XXX?AvenueCharles?De?Gaulle?XXXXX?N.euilly?Sur?Seine)。
法定代表人:吕克·多尼(Luc?DON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委托代理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
法定代表人:胡齐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男,系被告职员。
委托代理人:X,男,系被告职员。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被告X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倦以及被告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CHANEL”及“图形,”、“图形”系列商标的所有人,上述商标自20世纪7?0年代末陆续在中国大陆获得注册和使用,其中包括注册号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2?0?1?1年、2?0?1?2年,原告的第1?4?5?8?6?5号“CHANEL”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发布了通告,禁止在本市服装和小商品市场经销假冒国外知名品牌商品,原告的“香奈儿”,“CHANEL”,及“图形”、“图形”系列商标被列入该通告的商标名单中。
被告X系X商铺的经营者,被告X系经营管理方。2?01?3年9月2?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X的上述经营场所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皮包1个、银包3个,支付价款2?6?0?3元。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被告X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为及时制止被告X继续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向有关工商机关进行了投诉。2?0?1?3年1?0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依法对被告X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手袋2个。被告X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X酒店作为五星级高档酒店的经营者,对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的市场销售渠道及零售价格等信息,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能力,因此其应知晓被告X在涉案酒店一楼大堂内的商铺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被告X为被告X提供经营场所、服务并收取租金,但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放任被告X的售假行为,主观上存有重大过错,客观上导致被告X长期售假,应当认为被告X为被告X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条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X应对被告X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利用消费者对高档星级酒店信誉的信任心理,在酒店内长期高价销售假冒商品,不仅对原告的茼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3、两被告分别在商铺、酒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告示3?0天,消除不良影响。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第1?4?5?8?6?3、1?4?5?8?6?5、7?9?3?2?8?7号商标注册证明,拟证明原告享有“CHANEL"、?“零‘”、“麓”系列商标专用权;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相关禁售通告(为复印件),拟证明原告“CHANEL’’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受到行政机关重点保护。
3、商评字(?2011)第1?32?2?7、1?3?2?2?8、1?32?2?9、1?3?2?3?0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4、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5、?(?2013)粤广南方第1?0?7?2?4?0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X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被告X为被告X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条件;
6、穗工商越分花强(?2013)053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拟证明被告X因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而被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的事实,被告X继续为被告X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条件;
7、律师费发票(发票号码:0?09?4?3?0?8?1,金额:4?5?0?0?0元);
8、公证费发票(发票号码:1?0?02?7?7?9?7,金额:7?0?0?0元)及打印费发票(发票号码:1?2?9?8?6?36?7,金额:4?2?0元);
9,公证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收据,证据7-9拟证明原告为本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被告张兰英辩称:我方认可侵权事实,愿意停止侵权,但原告索赔数额过高,请求法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另不同意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侵权商品一共6个,系张兰英的两位朋友放在我处寄售。基于对朋友的信任,碍于情面,我方才被迫答应。我方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情节轻微,仅是一种过失行为,且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我方也未因此获得利益。2、原告主张的合法支出过高,本案的诉讼费用也不是必要
的。3、我方的经营规模很小,有自己的代理品牌,基本不会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不利影响,故原告要求消除不良影响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X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主营商品图片。
2、?“X”品牌授权书。
3、?“X"商标注册证。
4、营业执照,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张兰英有自己的主营品牌,涉案商品只是朋友寄卖的物品。
被告X辩称:涉案商铺是我方依法出租给被告X用作经营的物业,我方与被告X只是出租和承租房屋的关系。我方一直守法经营,也依法对被告X进行了管理,我方亦不会纵容发生侵权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酒店为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X租赁合同书。
2、《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庠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进入X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本案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
原告是1?9?5?4年8月2?7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的股份公司,主要从事制造与销售与香水化妆品、美容品、男女时装和皮革制品有关的任何物品。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号为第7?9?3?2?8?7号“露”图形商标,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夹子、书包、名片盒、文件袋、文件箱、钱夹、雨伞、阳伞、文件包、手提包、背包、旅行袋、旅行包、手提箱;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号为第1?4?5?8?6?3号“‘、影”图形商标,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人造革和不属别类的革、人造革制品;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4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号为第1?4?5?8?6?5号“CHANEL’’字母商标,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皮革人造革、钱包、钱袋、手袋、小袋子、装记事薄的袋子、公事皮包、支票袋、皮夹子;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1?5日至2?02?1年4周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32?2?7号、第1?32?2?8号、第1?32?2?9号、第1?32?3?0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其中分别认定原告享有的第1?4?5?8?6?5号“CHANEL”商标为驰名商标。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均发布了通告,禁止在该市的服装市场和小商品市场经销未将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带有“CHANEL"、“i@h、“笺”系列商标的商品。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行为事实。
2?0?1?3年1?0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2013)粤广南方第1?0?7?2?4?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X代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向该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3年9月2?6日,该处公证员曾毅与公证员助理陆颖新随同原告的代理人X代理有限公司指派的员工汪连付来到位于X酒店,进入一层大堂内X店铺,汪连付在该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皮包一个、银包三个,并从该处当场取得Number:?08020301的收款单据一张及银联(广东)持卡人存根一张;汪连付的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购买行为结束后,汪连付及公证员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三十二张;仓证员对所购物品粘贴封条进行了封存。兹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Number:?08020301的收款单据及银联(广东)持卡人存根之复印件与原告留存的原件相符,所购物品留存于原告处,该公证书上所附照片打印件共三十二张与实际情况相符等。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打印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编号为Number:08?02?0?3?0的“X’’收款收据,其中载明“货品编码:G00068,货品名称:皮包,原价:2?3?8?0元,售价:8?3?3
元,数量:1个,金额:8?3?3元;货品编码:KC02980,货品名称:银包,原价:1?2?8?0元,售价:6?4?0元,数量:2个,金额:1?2?8?0元;货品编码:G00398,货品名称:银包,原价:9?8?0元,售价:4?9?0元,数量:1个,金额:4?9?0元;金额共计2?6?0?3元’’。
经查验,公证封存袋的包装及公证处的印章完好无缺。当庭开启(?2013)粤广南方第1?0?7?2?4?0号公证书所附封存袋进行查验比对,封存物为1个皮包(颜色为黑色)、3个钱包(颜色分别为深蓝色、桃红色、粉红色),原告指控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其中分别在皮包的包装盒上盖、包装袋、内侧标签、拉链扣使用了“CHANL"字母标识,分别在皮包的正面锁扣、拉链扣使用了“熬”字母图形标识,分别与原告涉案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注册商标相同;其中分别在深蓝色钱包的内侧标签、标牌使用了“CHANL"字母标识和“图形’’字母图形标识,在钱包的正而使用了“图形’’字母图形标识,分别与原告涉案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注册商标相同;其中在桃红色钱包的正面使用了“@”字母图形标识,在字母“C”上同时还使用有“CHANL’’字母标识,分别在钱包的内侧、背带的吊牌、卡片上都使用了“图形’’字母图形标识和“CHANL’’字母标识,分别与原告涉案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注册商标相同;在粉红色钱包的正面使用了“图形”字母图形标识,分别在钱包内侧、卡袋、卡片上使用了“图形’’字母图形标识和“CHANL”字母标识,分别与原告涉案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张兰英、亚洲大酒店对此均同意原告的比对意见。
被告X确认位于X酒店X商铺由其经营,但辨称上述商品只是其朋友寄售的物品,自己对此不清楚,没有侵权的故意。
另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穗工商越分花强(?2013’)053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其中载明“经查,当事人X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局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第0?5?3?3号),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1?6日等’’。该决定书所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显示“l、标称Prada手袋贰个;2、标称Chanel手袋贰个”。原告据此主张工商部门在涉案商铺当场查获了两个香奈儿手袋,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被告X还实施了展览、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被告X对此予以确认,并表示:工商部门已对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X已经缴纳了罚款1?0?0?0元,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因决定书弄丢了故无法提交。
庭审中,被告X确认其没有获得原告授权或许可销售带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三、其他查明事实。
2?0?09年2月1?8日,被告X酒店与被告X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书》,由被告X向X酒店承租位于X场地(套内面积105.?84平方米)作经营服装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同时约定被告X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
根据广州市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记载,被告张兰英系X商行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位于X行李房内,该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为2?0?0?6年9月1?5日,注册资本为8?0?0?0?0元,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皮具、饰品。
被告X酒店为证明该司已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还提供了该司于2?0?1?2年7月2?5日发出的《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进入X的通知》予以证实。上述通知其中载明:7月1?2日,酒店专门召开了各部门、各租赁单位、各商铺老板参加的“诚信经营动员会”,由酒店法律顾问专门给大家讲了¨制假售假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的法制课,酒店也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合作单位、商铺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让假冒伪劣商品进入酒店。为了更好的做好打击售卖假冒伪劣商品专项工作,酒店在此进一步要求和重申:1、要求酒店内部、合作单位、商铺在7月3?1日前全面对库存的商品进行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发现假冒伪劣和货不对板的商品,立即报废、销毁,不能再转移、再变卖、再惹经济纠纷等。
原告主张其为制止被控侵权行为支出如下合理费用:公证费7?0?0?0元(发票号码:1?0?0?2?7?7?9?7),打印费4?2?0元(发票号码:12986397)、购买涉案商品费用34?0元及律师费4?5?0?0?0元(发票号码:0?09?4?3?08?1)。庭审中,原告表示:因公证费、打印费系针对7个案件,平均分摊到每案,故本案中只主张分摊的公证费1?0?0?0元及打印费6?0元。
被告X抗辩其有自己的主营品牌,涉案商品只是其朋友寄卖的物品,并提供了注册号第X“X”商标注册证、“X”品牌授权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则表示与本案无关。
另原告至今未能提供有关确凿证据证明被告X酒店故意为被告X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便利条件。
本院认为:原告是注册号为第1?4?5?8?6?3、1?4?5?8?6?5、7?9?3?2?8?7号商标的专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原告的合法商标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其有权为维护商标权利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南方第1?0?7?2?4?0号《公证书》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取证人员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地点为X店铺,被告X亦确认该商铺由其经营,故可认定被告X实施了原告所指控的销售行为。另根据原告提交的穗工商越分花强(?2013)053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所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被告张兰英的陈述,工商部门在涉案商铺现场查获两个被控侵权手袋,本院据此认定涉案商铺还展示有两个被控侵权手袋。
被告X销售的涉案手袋、银包以及在涉案商铺内展示的被控侵权手袋,分别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8类“手袋”、“钱包”为同一种类商品。上述涉案手袋、银包并非原告产品或原告授权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且涉案被控侵权的手袋、银包上所使用的“CHANL"、。篱”、“⑧,,标识分别与原告享有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注船商标基本一致,两者视觉整体无差别,属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情形,故涉案手袋、银包是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鉴于原告没有授权或许可被告X销售带有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被告X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被告X作为涉案商铺的经营者未能举证说明被控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故被告X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张兰英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因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实被告X的侵权行为致其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无证据证实被告X因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利润,故本院在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告X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原告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再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客观因素,酌情认定被告X承担的赔偿数额为6?0?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原告索赔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X抗辩涉案侵权商品系由其朋友寄售,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上述抗辩,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X酒店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对被告X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被告X酒店作为涉案商铺的出租方,依法与被告X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告知被告X要依法经营,被告X亦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被告X酒店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其次,被告X酒店并非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其无权干涉被告X的独立经营权,亦无权强制制止涉案商铺的侵权行为;其三,被告X酒店作为涉案商铺的出租单位,并非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商,且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实被告X酒店故意为被告X的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亦无法证实该被告与被告X存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故意或意思联络,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X酒店构成共同侵权,亦不足以证实被告X酒店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X酒店对被告X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商铺、酒店内张贴告示消除不良影响问题。因本案中原告主张被侵犯的商标权是其财产权利,且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商铺、酒店内张贴告示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享有第1?4?5?8?6?3、1?4?5?8?6?5、7?9?32?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放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给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3?2?0元,被告X承担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徐晓红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