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 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
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
(应载明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指定/委托 办理本公司 事宜。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
注:委托人指公司。 年 月 日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姓 名
单 位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部 门
联系电话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注 册 号 核准日期 打印人
营业执照编号正本: 副本1: 副本2:
缴费数额 缴费收据号
签 字
领
日 期
照
证件名称
人
证件号码
签 字 发 照 人
日 期
备 注
归档情况
送 档 人
接 档 人
送档日期
备 注
范文二: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企业名称: (盖章)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注:1、补照申请部分应当明确补办正本还是副本。如是副本,需说明补照份数,并分别注明注册号;
2、执照未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未丢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3、执照正副本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
4、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提交公司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换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注:1、补照申请部分应当明确补办正本还是副本。如是副本,需说明补照份数,并分别注明注册号;
2、执照未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未丢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3、执照正副本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
4、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提交公司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换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补发(增加、换发)执照审批表
注册号:
颁 证 及 归 档 记 录 表
范文三:证券商增加营业项目许可申请书
證券商增加營業項目許可申請書 受文者,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核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 旨,茲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9條及40條之1之
規定,檢附左列書件乙式2份,申請核准增加營業項目。請 查照。
?,.集中市場經紀?,.櫃檯買賣經紀 證 券 商 名 稱 ?,.集中市場自營?,.櫃檯買賣自營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 總公司,
?,.承銷 營 業 項 目
代 號 ?,.股務代理 營 業 ?分公司,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處 所
?,.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10.其他
? 總公司, 已 核 准 之 ? 總公司, 已 核 准 之 營 業 項 目 業 務 種 類 ?分公司, (可填寫代號) ?分公司,
申 請 增 加 ? 總公司, 實 收 資 本 額 營 業 項 目 發 行 股 數 (可填代號) ?分公司,
每 股 面 額 申 請 日 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營業項目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
未來3年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件
四、已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1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增加之營業項目)。
五、已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8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增加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代
理買賣(外國債券)者不適用)。
六、最近1年未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
買賣之處分之文件。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證券商,
代表人, (簽章)
(聯絡人及電話 ) 註 一、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申請增加營業項目,須檢具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函。
二、增加自行買賣政府債券者,得免檢附第2款之書件。
三、增加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應檢具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5條第3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增加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若屬複委託買賣之證券商,應檢具下列書件,
,,,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證券商符合「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
則」第5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所訂之資格證明文件、複委託契約及其保管機
構之委任證明文件。
,,,若屬間接方式從事複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應檢具委託交易流程書件,惟每
一複受託證券商均需具備證券商資格,。
五、增加代理買賣(外國債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
,,,國外金融機構符合代理買賣之資格證明文件及雙方簽訂之代理買賣契約。
,,,證券商與國內買受人簽署之書面文件範本。
范文四: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封面
注册号: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企业名称: (盖章)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企业补领(增加、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1、补照申请部分应当明确补办正本还是副本。如是副本,需说明补招份数,并分别注明注册号;
2、执照未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未丢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3、执照正副本全部丢失的,补照时出示执照副本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 4、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提交公司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换发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应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补发(增加、换发)执照审批表
注册号:
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范文五:增加户籍申请书
增加戶籍申請書
第一部分 申請資格
擬加戶人士類別
下列 8 類人士在符合有關條件下,均可申請加入戶籍。 第1類: 戶主的配偶;或 第2類: 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但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如父母只有一人為認可成員,則 須確實為單身(例如喪偶、配偶並非香港居民),以及倘父母其中一人並非單身,其配偶應原屬可 加戶類別;或 第3類: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和18歲以下的兒女, (該名已婚子女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而加戶後, 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或 第4類: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的父母;或 第5類: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的祖父母;或 第6類: 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例如弱能人士(倘戶主18歲以下的內孫/外孫因其父母未能提供照 顧,例如他們均非本港居民或患有殘障等,該內孫/外孫可視為恆久依賴戶主照顧。若戶主或其配偶 具備證明文件證實他/她是該內孫/外孫的合法監護人,在符合其他加戶條件下,戶主可申請將該內孫 /外孫加入戶籍之內) ;或 第7類: 現居「改建一人單位」而又符合「自動編配」計劃的住戶,可申請加入年滿60歲的親屬;或 第8類: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不論婚姻狀況,及其家庭成員,均有資格申請加入戶籍,但須通過「一 個家系」的條件(即若戶籍已包括成年子女,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而若戶籍已包括已婚子女, 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 。
一般資格
(1) (2) 如申請加入上述第 3 類(18 歲以下的兒童除外)至第 8 類人士,整個家庭(包括擬加戶人士)必須通過 「全面經濟狀況審查」。 如申請加入上述第 4 至第 8 類人士,全體家庭成員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 」的規定;即由提出申請當 日起計,直至申請獲准為止,全體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 (i)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 (ii) 簽 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iii)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 50%以上的股權。住宅樓 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用作自住的戰前住宅樓 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 如申請加入上述第 8 類人士,擬加戶的成年子女須簽署承諾書,表明他們會與年長父母一起和諧生活, 克盡孝道,而在正常情況下,分戶申請不會受理。假如其後因特殊情況分戶,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 委會」 )只會編配新界中轉房屋予成年子女戶。
(3)
第二部分
(1)
申請須知
(2)
(3)
申請人必須填妥本申請書和入息及資產申報表 (Form HD1040C),連同租約和所需資料及證明文件(例 如身份證明文件、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旅遊證件等),交回所屬屋邨辦事處辦理,否則房委會會 因資料不足而未能處理有關申請。但如申請加入戶主配偶或 18 歲以下的兒童,則無需填寫入息及資產申 報表。 本申請書及/或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會由房委會審核或抽樣作嚴格調查。申請人、個別家庭成員及擬加戶的 家庭成員,可能須應邀與房屋署職員會面,以提供更多資料/文件及作更詳盡的申報。請申請人及各名列 增加戶籍申請書的家庭成員保存與申報資料相關的證明文件,方便日後查閱。 申請一經批准【適用於須接受入息及資產 適用於須接受入息及資產審查 息及資產審查的申請 審查的申請】 的申請】, (a) 家庭總收入經核實未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的 2 倍,可繳交原有租金;總收入介乎輪候冊入息限額 2 至 3 倍之間,須繳付倍半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若總收入超逾輪候冊入息限額 3 倍,但家庭資產淨值 未超逾公屋住戶資產淨值限額,則須繳付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 (b) 不論住戶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及不論所繳租金水平,住戶必須每 2 年申報家庭入息及/或資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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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D962C (2011 年 4 月修訂)
(4)
(5)
次,以便釐定應繳的租金水平及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以及 (c) 現正接受租金援助住戶,倘其家庭總收入經核實後仍符合「租金援助政策」的資格,可按重新申報 的家庭總收入,繼續在已獲批准租金援助的時段內,繳交符合租金入息比例的援助金額。 在本申請書內所填報的個人資料,是為增加戶籍申請而提供。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申請人及家 庭成員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申請書上所申報有關其本人的資料。如有需要,須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申 請,收件人為九龍何文田佛光街 33 號房屋委員會總部部門資料管理主任﹝傳真:2761 6363﹞。申請查 閱個人資料,可能需繳付費用。 此項申請,無需費用。若有人藉詞給予方便而索取利益,應立即向廉政公署舉報。任何人意圖行賄,亦 屬違法,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廉政公署查究,不論是否因此被起訴或定罪,房委會均可取消其申請。
第三部分
擬加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本人(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是 ________________邨, _____________ *樓/座 _________ 室的戶主, 現欲申請將下列家庭成員加入戶籍(下稱「加戶」):
與申請 人關係 出生 日期 香港身份 香港身份證/ 出生證明書號碼 婚姻狀況 (未婚、 未婚、已婚、 已婚、 分居、 分居、離婚、 離婚、喪偶) 現時住址 及聯絡電話
姓名
加入戶籍原因
(1) (2) (3) (4)
第四部分 18 歲或以上擬加戶家庭成員聲明 歲或以上擬加戶家庭成員聲明 【如申請加入人士為(i)戶主的 戶主的配偶, 配偶,(ii)戶主 18 歲以下的兒 歲以下的兒女 歲以下的 的兒女,(iii)其父母均為戶籍內認可成員的 18 歲以下的 兒童, 兒童,及(iv)戶主一名已婚子女的 18 歲以下的 歲以下的兒女, 兒女,擬加戶家庭成員可豁免簽署此部分 擬加戶家庭成員可豁免簽署此部分。 戶家庭成員可豁免簽署此部分。】
我/我們同意並聲明: (1) 倘我/我們獲准加戶後, (a) 我/我們現時的公屋輪候冊申請將會取消。如日後需要透過公屋輪候冊申請公屋,房委會是不會接納 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以及 (b) 我/我們不可藉此要求分戶。 (2) 我/我們符合第一部分申請資格所載「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若我/我們未能通過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的審查,是次的加戶申請將被拒絶【適用於第一 適用於第一部分所載第 4 類至第 8 類人士】 類人士】; (3) 房委會及房屋署為審核我/我們的申請,可向有關的政府部門、公營/私營機構(例如金融機構及銀行)及 /或任何擁有我/我們個人資料的第三者(例如僱主)蒐集我/我們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對,以核實我/我們的 申請資格。在蒐集資料過程中,房委會及房屋署可將我/我們提供的個人資料向上述機構及/或第三者披 露。同時,我/我們亦授權上述機構及/或任何擁有我/我們個人資料的第三者向房委會及房屋署提供我/我 們的個人資料,以核實我/我們的申請;以及 (4) 我/我們完全明白第一、第二及第四部分所載各項條文的內容,並為所申報的資料負上法律責任。我/我們 知道,若未能充分理解上述條款,可先向所屬屋邨辦事處職員查詢並要求闡釋有關條款,才簽署作實。 擬加戶家庭成員姓名 擬加戶家庭成員姓名
(1) (2) (3) (4)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HD962C (2011 年 4 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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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現時戶籍內 18 歲或以上家庭成員聲明
【如申請加入人士為(i)戶主的 戶主的配偶, 配偶,(ii)戶主的 18 歲以下的兒 歲以下的兒女 的兒女,(iii)其父母均為戶籍內認可成員的 18 歲以下 的兒童,現時戶籍內家庭成員可豁免簽署此部分。 現時戶籍內家庭成員可豁免簽署此部分。】 我/我們同意並聲明: (1) 倘第三部分所列人士獲准加戶後, (a) 將來我/我們結婚後不得要求加入我/我們的配偶和兒女,並必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適用於加入戶主 一名已婚子女( 一名已婚子女(戶籍內認可成員) 戶籍內認可成員)的配偶和兒女, 的配偶和兒女,或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 或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包括其家庭成員) 包括其家庭成員)】; (b) 我/我們不可藉此要求分戶;以及 (c) 如日後需透過公屋輪候冊申請公屋,房委會是不會再接納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 (2) 我/我們符合第一部分申請資格所載「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若我/我們未能通過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的審查,是次的加戶申請將被拒絶【適用於第一 適用於第一部分所載第 4 類至第 8 類人士】 類人士】;以及 (3) 我/我們完全明白第一、第二及第五部分所載各項條文的內容,並為所申報的資料負上法律責任。我/我們 知道,若未能充分理解上述條款,可先向所屬屋邨辦事處職員查詢並要求闡釋有關條款,才簽署作實。 現時戶籍內家庭成員姓名 現時戶籍內家庭成員姓名
(1) (2) (3) (4)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香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與申請人關係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簽署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六部分
申請人聲明 申請人聲明
我同意並聲明: (1) 倘第三部分所列人士獲准加戶後 【不適用於申請加入人士為 不適用於申請加入人士為(i)戶主的 戶主的配偶, 配偶,(ii)戶主 18 歲以下的兒 歲以下的兒女 的兒女,(iii) 其父母均為戶籍內認可成員的 18 歲以下的 歲以下的兒童】 兒童】 (a) 日後不得要求加入其他家庭成員的配偶和兒女,他們並必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 【適用於加入戶主一名 已婚子女( 已婚子女(戶籍內認可成員) 戶籍內認可成員)的配偶和兒 的配偶和兒女,或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 或年長租戶的成年子女(包括其家庭成員) 包括其家庭成員)】; (b) 我不可藉此要求分戶;以及 (c) 如日後需透過公屋輪候申請公屋,房委會是不會再接納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 (2) 由填寫增加戶籍申請書當日起計,直至申請獲准為止,本人、戶籍內的認可家庭成員及擬加戶家庭成員 均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若我/我們未能通過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審查,是次的加戶申請將 被拒絶。【適用於第一 適用於第一部分所載第 4 類至第 8 類人士】 類人士】 (3) 倘本戶的家庭狀況有任何改變,便會立即通知房委會,否則房委會可取消有關申請; (4) 本申請書內所填報的事項,全部屬實,正確無訛; (5) 上述名列第四及第五部分的家庭成員是在我見證下簽署;我更須為第三部分 18 歲以下擬加戶的家庭成員 所申報的資料負上法律責任;以及 (6) 我完全明白本申請書第一、二及第四至第六部分所載各項條文的內容,並為所申報的資料負上法律責任。 我知道,若未能充分理解上述條款,可先向所屬屋邨辦事處職員查詢並要求闡釋有關條款,才簽署作實。 姓名 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HD962C (2011 年 4 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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