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政府担保公司的经济性质是什么意思
篇一:经济法政府担保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
题目:
某省交通厅对其下属企业卖方信贷
购销合同担保案
——析论政府担保合同
[案情介绍]
1986年3月,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贷合同”,约定:某销售运输公司利用意大利政府提供卖方信贷购进的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自卸载重汽车100辆以原价转让给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交车时间:1986年4月20日,交车地点:天津新港。总计货款470.83万美元,付款期限为八年半,年利率为7.5%。合同签订后,预付全款15%的定金,其他款项从车船离岸日起算,以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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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偿还一次,分17次全部还清。双方为此制订了还款计划表,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日期和数额,并规定其他费用包括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的手续费1.5%、中国银行的手续费0.5%和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服务费
1.5%由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承担,随同还款日一并支付。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应以美元为单位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结算,等等。为确保双方履行该合同,由煤炭部产品调动局作为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担保单位,某省交通厅作为某省汽车运输公司的担保单位,该合同除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外,煤炭部产品调动局和某省交通厅作为合同双方担保人,也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保证按约履行合同。合同签订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依约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支付了定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也依约在天津新港向某省汽车运输总公司交付了意大利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载重汽车100辆,经某省汽车运输公司验收合格。但是,某省汽车运输总公司自1986年至1994年均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累计欠款403.69万美元。
[法律问题]
政府担保合同。
解题过程:
一、由题目可知该案件的事实为
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于1986年3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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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一份“转贷合同”,约定:某销售运输总公司利用意大利政府提供卖方信贷购进的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自卸载重汽车100辆以原价转让给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交车时间:1986年4月20日,交车地点:天津新港。总计货款470(83万美元,付款期限为八年半,年利率7(5,。合同签订后,预付全款15,的定金,其他款项从车船离岸日起算,以后每半年偿还一次,分17次全部还清。双方为此制定了还款计划表,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日期和数额,并规定其他费用包括中国技术进口公司的手续费1(5,、中国银行的手续费0(5,和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服务费1(5,由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承担,随同还款日一并支付。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应以美元为单位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结算等等。为确保双方履行该合同,由煤炭部产品调动局作为某销售运输总公司的担保单位,某省交通厅为某省汽车运输公司的担保单位。该合同除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外,煤炭部产品调动局和某省交通厅作为合同双方担保人,也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依约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支付了定金,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也依约于在天津新港向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交付了意大利阿斯特拉BM-304F,2B型15吨自卸载重汽车100辆,经某省汽车运输公司验收合格。但某省汽车运输公司自1986年至1994年均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累计欠款403(69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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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二、法律理论知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单位担保。保证单位是保证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关系人。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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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者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针对本案例的分析:
某销售运输总公司通过中国技术进口公司与意大利技术贸易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取得的是该批阿斯特拉载重汽车,而不是贷款。因此,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与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所订合同,虽以“转贷”为名,但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汽车,双方非转贷关系,实质上是卖方信贷的购销合同。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实际是经某销售运输总公司利用意大利政府的卖方信贷购入本案汽车。某销售运输总公司对外代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义务,而某省汽车运输公司依合同对某销售运输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该合同的签订是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协商而作出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合同的签订具备完整的手续,故本案合同应确认有效。某省汽车运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致使某销售运输总公司为偿还对外欠款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应承担违约责任。某省交通厅为使某省汽车运输公司获得该批汽车,自愿为某省汽车运输公司履行本案合同担保,且该担保是在“按约还款,统借自还”的国内具体政策这一特定的背景下做出的地方政府为保证我国对外债务的按期清偿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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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它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其实质是地方政府为保证我国对外债务的按期清偿,通过对本案合同担保,向中央政府主管机关的清偿债务的保证,具有特定的背景和性质,非行政机关为一般经济合同担保的性质。故本案担保合同应认定有效,某省交通厅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政府担保效力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8-11-11 11:4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
的复函
(2006年10月11日 [2006]民四他字第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3号《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是否构成我国《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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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应由你院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的背景情况、《承诺函》的内容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实情况作出认定;
在对外担保的案件中,我国境内公民个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之情况,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我国境内公民赖斌、陈兢向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提供的担保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应由你院依法审查。
此复。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与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
诉一案《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问题的请示报告
(2006年5月10日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港云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云公司)、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浮市政府)、云浮市能源交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总公司)、赖斌、陈兢、刘杰光、吴尚国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交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就政府《承诺函》是否构成担保的问题有不同意见,特向钧院请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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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1995年5月16日,云浮市政府向香港交行出具一份《承诺函》,称:“港云公司是我云浮市政府之驻港公司,为(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政府担保公司的经济性质是什么意思)进一步发展该公司之对外贸易业务,该公司特向贵行申请一般信用证、信托提货、背对背信用证及透支额度(银行便利共伍仟万港元)。上述申请授信额度业经我市政府批准同意,请贵行根据该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给予支持。我市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我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之后,香港交行与港云公司签订授信合同,向港云公司提供了透支、分期贷款、信用证、信托提货等银行信贷,在相关授信合同中将上述《承诺函》列为担保法律文件。
1998年9月2日,能源总公司与香港交行签订《保证合同》,担保港云公司在香港交行的主债务、利息、税费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不超过四千万港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合同是连续的、无条件的保证,适用中国法律。
2000年6月12日,港云公司与香港交行签订一份重组性质的信贷契约,确认结欠香港交行本金余额为:(1)透支部分港币1158513(37元;(2)分期贷款部分港币102767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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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3)信用证部分港币7133072(76元;(4)一次过信用证部分港币3315000元。另外对逾期利率和利息计算办法亦作了约定。该文件第三条是对担保文件的约定,内分两款。第一款题为“现已提供予银行下列所有之抵押品及,或法律文件仍然有效”,该款共分三项:第一项是港云公司提供的物业抵押,第二项为“由下列人士妥为签立关于偿还所有款项之个别及共同私人担保契:(?)陈兢、(?)赖斌、(?)刘杰光、(?)吴尚国”,第三项为“其他:(?)云浮市人民政府承诺函;(?)云浮市能源交通发展总公司保证合同”。港云公司董事赖斌、陈兢、刘杰光、吴尚国作为担保人在该文件上签字。
2000年7月17日,香港交行委托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分别致函港云公司及云浮市政府、能源总公司、赖斌、陈兢、刘杰光、吴尚国,要求其履行义务。
为追索上述贷款,香港交行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诉港云公司。2000年11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以2000年杂项法律程序第4663号命令,确认香港交行得向港云公司收回港币15112555(95元和美元1049454(82元连同未清缴的利息。港云公司须将抵押物业九龙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1座6楼607室写字楼管有权交香港交行。此后,香港交行通过执行抵押物业实际收回款项8248801(75港元,港云公司亦分两次还款20万港元。截至2002年1月28日,港云公司仍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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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香港交行本金10216240(37港元和422409(33美元。另结欠香港交行抵押物处置在内的费用支出101569(06港元和人民币10750元。香港交行于2002年4月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港云公司偿还尚欠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云浮市政府、赖斌、陈兢、刘杰光、吴尚国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能源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港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应当比照涉外案件处理。港云公司承认与香港交行的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但对欠款数额存在异议。对此,香港交行提交的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有相关的证明债务发生的证据相印证,港云公司并未提出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故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数额,可作为本案事实认定。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后,香港交行处置了抵押物业抵扣部分欠款。香港交行根据抵扣后的债权余额提出请求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云浮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明确表明“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我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其内容具有代港云公司偿还债务的意思,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诺函》为香港交行接受,作为担保文件被列入有关信贷协议,故应认定香港交行与云浮市政府之间保证合同成立。我国内地法律明确禁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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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关作为担保人,云浮市政府提供担保属于《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云浮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无效。云浮市政府明知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而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函》;香港交行应当知道我国法律禁止国家机关担任保证人而接受云浮市政府的担保,对担保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云浮市政府应对港云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能源总公司与香港交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于对外担保,因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本案债务,能源总公司应当对港云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赖斌、陈兢系我国内地居民,不具有提供对外担保的主体资格,为港云公司的债务提供的担保无效,应分别对港云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刘杰光、吴尚国系香港居民,为港云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依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港云公司偿还香港交行本金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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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240(37元、美元422409(33元及利息,清偿其他费用港币101569(06元和人民币10750元;对上述债务,刘杰光、吴尚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浮市政府、能源总公司、赖斌、陈兢在港云公司不能偿还部分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港云公司、云浮市政府、能源总公司、赖斌、陈兢、刘杰光、吴尚国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香港交行的诉请。
二、请示的问题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云浮市政府向香港交行出具的《承诺函》是督促还款性质的安慰函,还是具有担保还款性质的担保合同。
关于政府《承诺函》问题,广东省各级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批案件中都有涉及,措辞基本一致。2003年,我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上诉案时,认为《承诺函》中“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银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表述,具有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符合《担保法》第六条的精神,应认定构成保证担保。此后类似案件都按照该案精神下判。2005年1月4日,钧院就[2004]民四终字第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案中《承诺函》并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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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1期刊载了该案判决书。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我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所涉及的政府《承诺函》的性质及发函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再次进行讨论,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承诺函》具有为港云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云浮市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理由为:1(从《承诺函》产生的背景和用途来看,港云公司是云浮市政府在港窗口公司,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云浮市政府不愿明确提供担保,但为融资需要,就采取出具《承诺函》的变通方式,实质是以其他形式实现担保的目的。香港交行正是基于云浮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相信政府会为其开办的公司负责,才为港云公司提供银行信贷,并在相关授信合同中将《承诺函》列为担保文件。2(《承诺函》虽然没有明确“担保”两字,但从函件内容和文字表述分析,其实质是为港云公司提供担保。“我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应包含“政府负责解决”和“如果解决不了,政府承担责任”这两层意思。在其他解决手段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代为清偿是最终、最直接的手段。3(从本案当事人的其他行为来看,香港交行在与港云公司签订的一系列契约中,一直将《承诺函》列为担保法律文件,作为保证函对待,而且后来也向云浮市政府主张过担保权利。这表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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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行对《承诺函》具有与保证合同相同的担保预期。在这一点上,本案与钧院[2004]民四终字第5号案中债权人没有把《承诺函》作为担保文件不同。4(如果不认定《承诺函》构成担保,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符,会对政府的信誉带来负面影响,导致投资环境的恶化。
第二种意见认为,云浮市政府应在港云公司不能偿还香港交行本金部分的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还款责任。理由是:综合整个案情看,云浮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虽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但在函件中
明确承诺不使香港交行蒙受损失,当然也应包括代为清偿债务,发函人云浮市政府应兑现诺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涉案《承诺函》不构成担保,云浮市政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承诺函》是否具有担保性质应结合多方面因素认定。首先,从名称上看,是《承诺函》而非《担保函》,从内容措辞看,云浮市政府并没有承诺当港云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承诺函》中的“负责解决”,用语笼统、模糊,可以理解为督促港云公司还款的道义责任,根据“保证不能推定”的基本原则,该函不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其次,香港交行作为中资银行,应该知道我国法律关于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香港交行在接受内容模糊的《承诺函》之后,又与能源总公司、赖斌、陈兢等人签订保证合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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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行接受《承诺函》时对该函并不抱有担保的预期。钧院在类似案件中已对此类《承诺函》作了认定,倾向于参照认定本案《承诺函》不构成担保。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此外,本案还存在个人能否对外担保的问题。在对外担保的案件中,个人向域外债权人提供担保,我们倾向以个人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资格而认定这种担保无效。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复。
篇三:20090316-对政信合作中政府担保措施的分析
对政信合作中政府担保措施的分析报告
完整意义上的政府担保,包括特许经营权、投资回报、投资环境和条件等方面的承诺。因目前地方政府还不能发行地方债,因此政信合作类项目多为融资性质,而政府担保也多为“偿债”进行的还款担保。
常见的担保措施主要包括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从地方政府可用资源来看,政府可用来提供担保的资产主要为财政、土地及其关联企业。而法律剥夺政府充当保证人的资格,所以当前政信合作中政府可用的担保措施主要为1、财政承诺还款并列入人大决议;2、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3、下属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因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具有特殊性,本文将主要针对前两种担保措施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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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我国法律剥夺了政府多数情况下的保证人资格。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我国法律禁止政府对任何经济实体做出担保,认为会危害国家的财政安全,而没有考虑到项目融资的特殊情况,存在一定不合理性。
业务操作中,我们在选择政府担保形式时,应该认定政府不具备保证人资格,避免与政府直接签订保证协议。现有的法院判例中存在企业向银行贷款,政府对企业的还贷义务与银行签订保证协议的案例。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地方政府仍需履行担保义务,但该“保证协议”却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我们在业务中应认定政府不具备保证人资格,避免和政府签订《保证协议》。
二、财政承诺还款担保方式
(一)基本操作方式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承诺函》或以财政资金安排文件等形式承诺项目公司在无力还款时以政府财政收入进行偿债,并将该笔偿债专项资金纳入当年人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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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政承诺还款担保方式面临的风险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采用财政承诺还款并列入人大预算的方式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风险:
1、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的覆盖范围
我国基层地方政府多数出于入不敷出的状况,因此列入预算支出的项目地方财政也并不能一定能获得清偿。
2、预算被修正
预算方案存在被修正的可能,但此风险涉及政府的诚信问题,因此发生可能性较小。
3、预算被撤销
根据我国《预算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因此,若上级政府认为该笔预算支出有不适当之处,有权撤销该笔预算。
4、法律禁止政府担保的风险
为进一步规避禁止政府保证的法律风险,可以参考鑫建1号的做法,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再由该笔专项基金承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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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三、土地抵押担保方式
(一)基本操作方式
政府或其他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抵押的方式为融资方的偿债义务进行担保。
(二)土地抵押担保方式分析
1、抵押物风险分析
我国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按性质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因此,可进行抵押担保的一般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我们一般认为其不能用于抵押,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以乡镇、村企业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的,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建筑物所附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同样抵押。因此业务中,我们对抵押物应该选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有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3条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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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但自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生效起,我国境内的下列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a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b是上述用途以外的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而划拨方式一般用于国家机关单位或国家、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等。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需支付对价,因此对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设立抵押,抵押权在实现时会面临众多限制(下文将会分析)。
综上所述,对抵押标的物,我们应选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提醒的是,在设立抵押前还需调查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抵押权的设立及实现风险
对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需要在相关权利部门进行设立登记,抵押行为登记生效。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方式: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为流押条款无效原则。因此业务操作中,我们不能在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达成协议,约定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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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否则该条款无效。
(2)抵押权人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
《物权法》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因此,抵押权人不必通过诉讼程序,而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的方式启动非诉讼执行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1)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设立及实现风险
第一,抵押权的设立风险
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
第二,抵押权的实现风险
根据《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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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因此,抵押权人实现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抵押权时,必须经过
特别的手续,即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才能优先受偿。
(2)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设立及实现风险
第一,抵押权的设立风险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时只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无别的特殊规定。需注意的是抵押物上是否存在设立在先的抵押权。
第二,抵押权的实现风险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现无特殊规定。
3、政府收回抵押土地的风险
各地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实施城区改建、道路扩张等城市建设项目过程中,常会对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而《土地管理法》第58条对此仅规定“适当赔偿”。因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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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将面临抵押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2007年1月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四、总 结
综上所述,对当前较为常见的政信合作项目,主要存在财政承诺还款并列入人大决议,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和下属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种方式。
从政府角度考虑,财政承诺还款性质上属于信用担保,较土地抵押更易做到。财政承诺只是用未来的钱还款,而土地抵押则需要政府拿出现实的土地来。政府所有的土地,多数为划拨用地,而用划拨用地进行抵押融资较难寻找资金。
从信托公司角度来看,因我国政府信誉较好且还款能力强,在面对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时,选择财政承诺还款方式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担保方式。而对土地抵押,若政府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并已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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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
企业性质是什么意思
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组成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十万,也是有限责任公司里的一种特殊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投资组建的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也称国有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名以上五十名以下自然人股东组成,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募集组建的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五百万元。以上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由中方与外方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共同合作经营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商单独投资组建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以上自然人合伙开办,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以上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范文三:公司结汇是什么意思
公司结汇是什么意思
公司的结汇就是指的外汇收入,然后按照当日的价格卖到银行银行兑换成企业人民币,其实外汇结算这样的制度,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就是一直有的,所以在很多银行都可以去进行操作。了解公司结汇是什么意思,能够更加准确的去进行判断。
公司如何去进行结汇的流程还是比较简单的,首先就是会得到银行的通知在结婚之前必须要带上,财务章,还有法人专用章公司的公章,然后到银行去填写申请的表格,然后进行申请账户,要有海关的进出口权证书复印件。 当然,公司企业结汇也是要符合标准,符合条件才能够去进行结汇的,首先就是有外贸部的批准进出口经营权,而且要在当地的工商局进行注册的,独立法人去进行申请才可以。还有就是遵守国家外汇的管理制度在最近两年没有发生过,违反国家外汇制度的行为,才可以去进行结汇。主要业务主管人员必须要在当地的外汇局进行培训,考核一定要熟悉外汇的一些管理政策。最后一点就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局所有的规定,以及条件都要进行服从才可以。
现在有很多外贸公司或者是主要进行出口的一些企业都需要去进行结汇,所以说公司结汇也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想要开外贸公司,或者是想要做进出口生意的创业者来讲在前期的时候能够了解一下公司结汇是什么意思还是非常重要的。
除了公司结汇之外,其实也有个人结汇,但是制度是不一样的。公司结汇和个人结汇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因为个人结汇是相对来讲比较简单的,而且也没有太多的规定,并且能够享受到愿意结汇的制度,企业的话一般进行结汇的制度就是非常单一的,无法通过外汇的形式来赚钱这一点是必须要清楚的。
进出口单位还必须要到外汇局去办理相关的手续才可以,而且从境内其他单位或者是同一单位,其他账户当中进行转账也是不可以的,要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在对于公司的外汇结算还是非常严格的。如果说公司结汇的过程当中出现违规或者是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办理的情况下会对该公司进行严重的警告,以及处罚并且会,进行罚款1万到3万元之间,所以希望公司在进行结汇的时候一定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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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汇局所伴发的规定,还有就是千万不要做出违反规定的事情不要被利益冲昏了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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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离岸公司是什么意思?
离岸公司是什么意思?
随着企业的发展,难免会越到瓶颈,这时,我们就需要注册离岸公司或者香港公司等来扩宽业务渠道了。但是,离岸公司是什么意思呢,据了解,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数为岛国)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法区。而所谓离岸公司就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离岸公司与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区别在税收上。与通常使用的按营业额或利润征收税款的做法不同,离岸法区的政府只向离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费,不再征收任何税款。而且几乎所有的离岸法区均明文规定:公司的股东资料,股权比例,收益状况等,享有保密权利。 而"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法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最流行的属地最适合您吗,
我们直接代办全球近30个属地的离岸公司注册(香港公司、美国公司、英国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马绍尔公司、韩国公司、法国公司等);您也许需要了解更多。我们会告诉您各个属地的由来,实质,现状,我们也提供单独一个或几个指标(银行开户、匿名股东、避税等)的属地对比,让您在全面权衡利弊中做出最佳的决策。
注册离岸公司的优势有哪些,
1、显示国际企业形象,便于发展跨国业务
2、方便资本重组,在国外上市,加强海外融资能力
3、利用离岸公司做出口转手,可合法减低关税
4、避开外汇管理,资金进出口自由,收款不需经过代理,方便结算
5、便于反向投资,回大陆成立外资或合资企业
6、移民及签证的便利
7、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离岸公司具体优点,
一人出任股东董事: 保证公司的绝对个人私有权,安全可靠;
无需提交办公地址: 注册代理代提供政府认可的注册地址,灵活便利;
注册资本无需注资: 注册资本为认购形式,而无需实质注入公司;
无需做帐报税缴税: 省时,省力,省钱。(香港公司有收入须做帐报税);
开设银行外币帐号: 拥有银行离岸外币帐号的最佳途径,可收开信用证;
不受行业限制要求: 可注册广泛的行业,公司名称灵活且限制少;
成立迅速手续简单: 无需繁琐的行业部门审批,备有现成空壳公司;
方便融资择机上市: 使具规模的盈利公司有在国际金融中心上市的可能;
隐秘身份保护隐私: 公司股东资料可以隐秘,无需披露;
有效减少风险承担: 运用海外离岸有限公司运作商业,确保个人财产安全;
使用信托避免麻烦: 离岸信托,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
提升公司形象地位: 海外离岸公司广泛的被各国政府及国际商业银行认可;
可以持有物业资本: 物业或资本转移时,只需转移公司股权,简单免税;
政策稳定永久拥有: 公司按时续期申报,可无限期延续经营;
国际公司信心保证: 海外离岸公司,国际承认,受相应的国际法律保护;
合法避税 不是逃税; 资产保护 不是隐瞒;
资金运作 不是洗钱; 隐秘身份 不是欺骗。
此文摘自恒信泰富:http://www.gcrhk.org/hxtf/lazczx/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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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公司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
么是注册资金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注册资金反映的是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数额。只是代表初期投入的资本,是一种象征,证明公司至少能承担等同于注册资金的风险。 注册资金的使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即可转入人民币帐户,用于购置办公设备、生产设备及流动资金。只要到帐24小时以上,就可以正常使用,没有什么限制。但要注意,工商局查账时一定要有完整的财务手续,净资产不要低于注册资金。 [编辑本段]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 企业抽逃注册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部分补账; 4、用虚报利润的方法,不担或少担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而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 5、在利润分配上,采用利润“先后分配”的方法,来代替按出资比例分配,从而以先分利润的名义达到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6、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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