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著名风投的增资扩股协议
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增资协议
中国?【】
【 】年【 】月
股权投资协议
目 录
引言
第一条 释义
第二条 增资
第三条 先决条件
第四条 成交
第五条 公司增资后的安排 第六条 保证
第七条 承诺
第八条 费用
第九条 一般规定
第十条 转让
第十一条 通知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复本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本增资协议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签署: (1) AAAA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2) .(下称“BB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3) (下称“CCCC”)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4) (下称“DD基金”)
地址:
法定代表人:
(5) (下称“EE创投”)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6) (下称“FFFF”)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7) (下称“GG投资”)
地址:
法定代表人:
(8) (下称“HH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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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地址:
法定代表人:
(9) (下称“JJ风投”)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10) (下称“KK创投”)
地址:
法定代表人:
(11) (下称“LLLL”)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上述(1)称“公司”,(2)、(3)、(6)、(11)合称为“原股东”, (3)、(4)、
(5)、(6)、(7)、(8)、(9)合称“增资方”。
引言
(A) 目前,AAAA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于中国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股权结构如下: 序股份,万元人
股东名称或姓名 比例 号 民币,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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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
总数 (B) 各方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与条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万元人民币增加
【】万元人民币。 到
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释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定义的词语在使用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1.2 在本协议中:
“登记审批机关”是指负责对本次增资、本协议、公司章程进行审批或备案
的相关工商局和其它相关政府部门;
“增资方” 是指DD基金、CCCC、FFFF、EE创投、JJ风投、GG投资、HHHH;
“章程”是指增资方、公司原股东将于本协议签署日或其前后签署的公司章
程;
“工作日”是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公共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目标公司”或“公司”是指AAAA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是指增资方根据本协议完成向公司增资;
“成交日”是指增资方将增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之日;
“先决条件”是指第3.1款规定的条件;
“变更日”是指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签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
公司根据本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章程等完成变更的日期;
“增资”是指第2.2.1款赋予其的含义;
“收购日”是指增资方发出要求公司或公司原股东收购其所持全部股权的书
面通知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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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章程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
“保证人”是指原股东及公司;
“保证”是指本协议第6.1款至第6.4 款与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四所列的任一项陈述;
“日前”包含当日;
“净利润”是指公司合并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净资产”是指公司合并净资产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余额;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被投资企业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被投资企业。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本协议及附件中,(i) 凡提及“本协议”之处,均应解释为指本协议;(ii) 凡提及“据保证人所知”处,均应解释为保证人所知晓的事项及保证人应当获知的事项,包括其为确保本协议及附件内容的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且不具有误导性已进行的合理查询。
第二条 增资
2.1 各方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应从【】万元增至【】万元。
2.2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与条件的前提下,下列各方均同意对公司进行如下的增 资。
2.2.1 增资方应以现金形式向公司增资人民币 19500万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增资后,公司账面净资产由增资后的各方按本协议2.3条所述持股比例享有。
各增资方具体情况如下:
DD基金向公司增资【】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占【】%的股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CCCC向公司增资【】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占【】%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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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EE创投向公司增资【】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占【】%的
股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FFFF向公司增资【】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占【】%的股
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GG投资向公司增资【】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占【】%的
股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HHHH向公司增资【】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占【】%的股
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JJ风投向公司增资【】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占【】%的股
权,溢价部份记入资本公积。
2.2.2 原股东BB公司、KK创投和LLLL同意放弃本次增资注册资本的优先认
购权。
2.2.3 截止成交日期间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增资方和公司
原股东按下述第2.3款中所约定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2.3 变更日之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本数额(万元) 股权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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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1 各方同意,成交以下列各个条件的满足为前提条件,但各方另行协商一致
可以豁免的除外:
3.1.1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增资;
3.1.2 各方的保证均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
3.1.3 各方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
3.2 如果某增资方退出本协议,其他增资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原则下继续履行本
协议。
第四条 成交
4.1 各增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日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认缴的增资款各自汇入
公司指定账户内。
4.2 若部分增资方不能在上述时间内(以公司开户行进帐单时间为准)将其认
缴的全部增资款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不影响其他增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其
他增资方也不对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该违约的增资方应按其认缴增
资额的2%补偿公司及其他增资方因本次增资而发生的费用,同时,协议
其他方有权单方要求违约的增资方退出本协议,此时其他增资方的增资额
可根据新的协议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此次增资达到公司的要求。 4.2.1 自“成交日”起,增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4.2.2 公司应确保在增资方汇入增资款后的60天内完成验资工作、章程审批工
作、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4.3 如果在本协议4.1条所述增资方增资款到账后三个月内公司仍无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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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
除外),且部分增资方书面提出退出本协议的,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
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增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增资款,并返还该笔款项同
期产生的银行利息。
4.4 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章程的谈判和签署工作,本
协议第五条构成章程修订案的主要条款。如在本协议签署后4个工作日
内各方无法就章程达成一致,本协议自动终止。
4.5 除非各方另行协商,公司应将增资款项用于以下用途:
1(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项目;
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增资款项到位后, 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
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股票交易和与公司主营
业务不相关的期货交易。
第五条 公司增资后的治理结构安排
5.1 利润及分红
5.1.1 公司承诺【】年度经审计确认净利润不低于【】万元。如【】年度经审计
确认净利润低于【】万元,公司原股东同意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15
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给予各增资方如下补偿,补偿金额为:(【】万元,【】
年度经审计后实际净利润)×10.14×各增资方本次新增股权比例。原股东同
意为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我方的责任 5.1.2 公司承诺【】年度经审计确认净利润不低于【】万元。如【】年经审计确
认度净利润低于【】万元,公司原股东同意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15
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给予各增资方如下补偿,补偿金额为:(【】万元,【】
年度经审计确认实际净利润)×7.24×各增资方本次增资股权比例。原股东
同意为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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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5.1.3 若公司【】年、【】年累计完成净利润不低于【】万元,亦视为公司完成
了上述利润承诺(上下5%也视为完成承诺),原股东不再承担补偿义务。 5.1.4 若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前通过了证监会发审会的上市审核,公司上
述5.1.1、5.1.2、5.1.3所做利润承诺如违反证监会有关政策和意见则无效。 5.1.5 自成交日开始的每一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
当年可分配利润的15,(各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除外)。截止于成交日的
利润在成交日前不得进行分配,在成交日后由新老股东按股权比例共享。 5.2 选择退出权
5.2.1 公司及公司原股东积极争取在成交日后四年内,公司能够在中国境内外
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上市。变更了原约定
如在成交日后四年内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是仅由于政
策原因而未能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各本次增资方有权
要求公司或公司原股东以现金形式收购增资方所持本次增资股权,收购
价格为:(1)该增资方本次增资额+(该增资方本次增资额×12%×成交日
到收购日天数/365-收购日前该增资方已分得的现金红利);或(2)收购
日公司账面净资产×该增资方所持本次增资股权比例。两者不一致时取其
中价格较高者为收购价格。公司或公司原股东承诺在该增资方书面主张
上述权利后三个月内由其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上述价格收购其所持股
权。
5.2.2 在成交日后上市前,如公司经营业绩连续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
10%(扣除非经常损益),则各本次增资方有权要求公司或公司原股东以
现金形式收购其所持本次增资股权,收购价格为:(1)该增资方本次增
资额+(该增资方本次增资额×15%×成交日到收购日天数/365-收购日前该
增资方已分得的现金红利);或(2)收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该增资方本
次增资所持股权比例。两者不一致时取其中价格较高者为收购价格。公
司或公司原股东承诺在该增资方书面主张上述权利后三个月内由其或其
指定的第三方以上述价格收购其所持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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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5.2.3 成交日后四年以内,如由于公司具备上市条件但由于公司原股东或公司
原因未能实现上市目标,各本次增资方可要求公司原股东或公司以现金
形式收购各增资方所持本次增资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1)各增资方
本次增资额+(该增资方本次增资额×30%×成交日到收购日天数/365-收购
日前该增资方已获得的现金红利);或(2)收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各增
资方所持本次增资股权比例。两者不一致时取其中价格较高者为收购价
格。公司原股东或公司承诺按上述约定价格收购。
5.3 再次增资的限制
本次成交后至公司上市前,公司再次向其他投资者增发股份的,新的投
资者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a) 新股东(包括各方再次增资)的投资市盈率应不低于增资方本次增
资的市盈率即10.14倍(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形除外);
(b) 新股东应认可本协议所述之内容;
(c) 再次增资时本次投资者享有优先认购权;
5.4 管理协作
5.4.1 公司增资后,增资方将配合公司,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至关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
5.4.2 公司增资后,如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各股东可
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公司应积极配合,审计费用由提出审
计的股东承担。
5.4.3 各方承诺在持股期间不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行为,如发生上述行为应负
责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还有对其他股东的损害,如导致不能上市等)。
各方承诺在持股期间不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如发生上述
行为应负责赔偿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应在成交日后30天内与公司签署有关竞业禁止协
议。各方及公司将尽审慎之责,及时制止股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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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同业竞争、竞业禁止、关联交易
行为,并将上述情形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对于符合公司章程并经公司权
力机构决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及时将定价及定价依据通知各方;
涉及关联交易的表决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股东和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5.4.4 各股东承诺不能无偿占有、使用公司财产。任一方无偿占有、使用公司
财产的,由无偿使用股东按市场公允价(自实际占有、使用公司财产到
其停止占有、使用之日止)的120%支付使用对价给公司。 5.4.5 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本次增资方不承担对公司的担保义务。 5.4.6 各方一致同意,上市前对公司经审计的实际完成净利润超过5.3条所约定
的净利润指标,由董事会制订并实施对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进
行奖励的办法。奖励后影响利润指标时如何办,
5.5 原股东股份转让限制
本次成交后至公司上市前,原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向第三方转
让或质押,造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如原股东进行造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公司股份转让或股权质押行为,
增资方有权要求按同等条件向购买方出售全部股份或者要求原股东按
5.2.3条款回购增资方的股权。
第六条 保证
6.1 各方向其他方保证:
6.1.1 其具有充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签署、交付各种交易文件,履行
上述文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6.1.2 其签署的各种交易文件不与下述各项发生冲突:(i) 其章程或其他类似文
件,(ii) 公司先前已签署的协议, (iii) 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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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等。
6.2 增资方向原股东及其他增资方保证:(i)向公司提供的该增资方的信息是真
实、准确、无重大遗漏、无误导性的;(ii)保证其本次增资行为符合中国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iii)保证本身的经营活动合法,不对
公司未来上市构成负面影响。
6.3 公司及原股东向增资方保证:成交日后至公司上市前,如由于公司及原股
东故意隐瞒、制造虚假资料或遗漏重要信息、误导增资方进行投资决策,
或公司海外投资及资产虚假不实,各增资方同时可要求公司原股东或公司
以现金形式收购各增资方所持全部股权,收购价格为:(1)各增资方本
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各增资方本次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0%×成交日到
收购日天数/365-收购日前各增资方已获得的现金红利);或(2)收购日
公司账面净资产×各增资方所持本次增资股权比例。两者不一致时取其中
价格较高者为收购价格。公司原股东或公司承诺按上述约定价格收购。 6.4 各保证人和增资方保证,本协议签订后,新修改的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应
与本协议已有的相关条款约定相一致。
6.5 各方承认,各方基于对其他方给出的每项保证的信任而签署本协议。 6.6 增资方知晓的与公司相关的事项不影响保证人因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
任,保证人不得以增资方已知悉该事项为由进行抗辩。 6.7 从本协议签字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日,协议一方如违反上述保
证以及本协议、附件其他各条款约定, 则其他协议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
议并由公司退还增资款,及由违反协议方赔偿其他协议方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 承诺
7.1 在本协议签署至成交期间,各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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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7.1.1 签署及作出本协议全面履行所需要的所有文件与行动; 7.1.2 不作出亦不允许公司作出可能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 费用
8.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每
一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
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一般规定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书面补充
协议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签署后生效。 9.3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
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
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十条 转让
10.1 在公司完成本次增资工商登记手续之前,未经其他方的事先同意,任一
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
各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所有通知或通信应为书面形式,可经传真、快递、专人或挂号邮件(需回执)发到各方的下述地址:
11.1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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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传真号码:
11.2 【】市CCCC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11.3 【】FFFF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11.4 【】LLLL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11.5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11.6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11.7
收件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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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11.8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11.9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11.10
收件人:
地址:
传真号码:
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7个工作日。各方在书面通知其他方之后方可更改上述收件人、地址、传真号码。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本次投资过程中,各方所获悉的其他方的资料,如该等资料尚未公开发表,则应视为机密资料,并负有永久保密义务。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公众或第三方公告(法律规定或任何法定监管机关所要求做出的声明或披露的情况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排他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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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排他性。公司及公司原股东在与各增资方在本次成交日之前不能够单方面与其他投资机构另行订立投资协议或类似协议。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协议生效后到履行完毕之日,如发生以下自然及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
如洪水、地震、战争、政府禁止令、第三方罢工等不可抗力使合同不可能
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双方互不违约。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双方另行协商。
14.2 本协议生效后到履行完毕之日,如发生以下自然及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
如洪水、地震、战争、政府禁止令、第三方罢工等不可抗力产生重大影响
使原股东保证或预期的利润不能实现,在公司提供合法证明的前提下,原
股东可免除5.3条所约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复本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十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完整性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动需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令)并据其解释,如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包括上市规则或证券管理部门的上市指导意见相违背或有冲突的,各方应另行协商,予以相应调整。上面的利润指标的约定就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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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18.1 发生争议时,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包括与本协议的存续、有效性或终止
或者协议无效的相关争议),该等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请
求协商时立即开始。
18.2 如果争议在书面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无法解决,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解决,并根
据提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18.3 仲裁审理过程应以中文进行。仲裁委员会给出的仲裁裁决应为终局的,对
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4 在根据本条仲裁程序进行期间,除仲裁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
持全部效力。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
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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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友钴业增资协议 (本页为签署页,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签署本协议) AAA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市CCCC有限公司 【】FFFF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LLLL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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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增资扩股
企业增资流程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 3、投入增资资金(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企业增资所需材料 1、 营业执照正本(需变更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副本 代理注册上海各类公司、代理记账、企业增资咨询热线021-54191116\18916299916记证国、地税正本 4、 开户许可证原件 5、 原公司验资报告
6、 原公司章程 7、 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8、 法人和股东身份证股东是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和公章 9、 最近两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复印件。 10、股东会决议 11、公司所有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三排章 12、网银的usbkey及密码开通了网上银行的金融e通道及支付密码器。 注意事项 1自然人股东之一亲自持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现金来办理 2单位股东增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支票由委托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来办理财务章、法人代表名章和公章来办理。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6、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有限公司应提交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 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企业为什么要增资 第一 企业开公司时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 企业公司增资有可能是因为注册公司时企业注册资本到位20%剩下的80%必须在企业营业两年内必须补齐.如果你开了一个50万的公司实到注册资金只有10万元即实际到
位20%的资金.在你公司营业开始后的两年内你就必须把剩下的40万资金补齐.
第二 企业公司发展的需要 企业为了提升公司形象 、扩大生产规模 、引进战略合作伙伴 、为企业参与招投标设立资格等等需求可能会选择增资.我打个比方比如你的企业
注册资本有100万而你要想接一个300万单子的工程试想一下当工程方看到你的注册
资本只有100万的时候他放心让你做吗而如果你通过增资的话把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到
400万的时候人家会觉得你的企业实力比较雄厚会放心让你做
的. 增资出资注意事项 A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开立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
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 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注意
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 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企业增资扩股协议 原出资人 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投资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增资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便
共同遵守。 一、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2、组织形式 3、经营范围 4、企业原出资人情况
二、增量进场交易情况 本协议项下的增资项目经资产评估确认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以 协议、招标、拍卖或竞投方式择优选择确定投资方投资方增资额为______万元增资比例为%。 三、增资款的支付 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增资额投资方应于________年 月 日前将增资款汇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结算专户。 增资经国有资产监督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原出资人和投资方的通知将增资款划转至增资企业验资账户。 四、增资后企业出资人情况 序号 出资人名称 住 所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合计 五、投资溢价的约定 根据本协议和增资方案的约定投资方的投资溢价全部纳入标的企业资本公积金。 六、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调整 增资批准后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重新制定章程、确定组织形式与管理
机构明确股东各方权利义务股东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的担任、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七、本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违约责任 1、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支付投资价款 xx %的违约金并承担
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应征得其他方同意并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一式 xx 份协议各方各执 xx 份并存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一份备案。其余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并经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出具《增量产权交易凭证》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原出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投资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于 外资公司增资 公司增资流程 1、拟订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 2、贸易工业局核准补充增资章程 3、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变更登记 4、投入增资资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6、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货币增资验资报告所需资料 1、历次章程及补充章程/合同及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免合同)原件 2、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3、外汇登记证原件 4、银行进帐单原件 5、增资前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 6、外经贸局核准的增资批文复印件 6、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投资人营业执照及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 10、实收资本增资入账凭证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以实物、无形资产增资验资报告所需要的资料 1、贸易工业局核准增资前章程及补充章程(原件) 2、外汇管理局变更后的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 3、外汇登记证(原件) 4、实物海关报关单 5、实物价值鉴定书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6、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分期投入资金适用原件 7、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中方投资者适用验原件留复印件 8、实物出资方承诺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承诺书—中方投资者适用原件 9、无形资产出资方承诺1个月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书原件 10、实物交接清单——中方投资者适用验原件留复印件 11、贸易工业
局核准的批文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4、投资人身份证或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实收资本入帐凭证复印件 16、其他需要的资料 3>.利润转增资本验资报告所需要的资料 1、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再投资决议原件 2、贸易工业局核准增资前章程及补充章程原件 3、外汇管理局变更后的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 4、外汇登记证原件 5、企业所得税缴款证明及完税凭证原件 6、再投资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原件 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通知书原件 8、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分期投入资金适用原件 9、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批文复印件 10、贸易工业局核准的批文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投资人身份证或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实收资本入帐凭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的资料
范文三: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1注意事项
一、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二、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三、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四、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比例不宜过高。
1、转增比例过高,会影响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对公司长远发展不利;
2、由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会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倘若验资时无法通过,则需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也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对公司的发展不利。
五、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注意问题。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六、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 169 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换言之,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法定公积金提超过25万的话,那么公司可以将法定公积金中超过25万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七、注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八、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为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2、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募股不足问题。
不但可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而且可以确保增资扩股的成功。
十、开设验资专户。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利与弊
利在于增加营运资金可能增加有利的业务收益或减轻负债。
弊在于增资如果没有完整业务计划,只不过又再次"烧钱",扩股如果没有价值链互补效应,只不过又多一些"口水战",对于现有股东几乎全面是弊害,既要出钱又摊薄股权。
3程序与方法
公司增资也称公司增加资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意义在于:筹集经营资金;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的材料
增资所需材料清单: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
3、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5、 法人身份证原件;
6、 原公司章程;
7、 原验资报告复印件;
8、 开户许可证原件;
增资的程序
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增加的注册资本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资的方法
1. 邀请出资,改变原有出资比例.如,某公司原有出资总额10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0万元(占出资总额50%),股东乙出资300万元(占出资总额 30%),股东丙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总额20%)。现公司增资500万元,由股东甲认缴100万元,股东乙认缴300万元,股东丙认缴100万元,这家改变了原有股东的出资比例。增资后,甲乙各占总额40%,丙出资占总额20%。
这种增资方式,可适用于股东内部,也可用于股东之外的第三方出资增资情形。
2. 按原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额比例.这种增资方式仅可适用于股东内部增资。
准确理解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区别
企业引入新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市地税局业务负责人介绍,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主要包括如下差别:
一、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
二、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让渡其股东权益给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调整原股东股权的计税基础。
例如,B企业是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评估,B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为2000万元,C公司拟成为B公司的股东,拥有50%的股权,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股权转让。即A企业转让其所拥有的B企业50%的股权给C企业,转让价为1000万元;(2)增资扩股。即B企业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注册资本增加为2000万元,C出资2000万元,获得B企业50%的股权。假定上述两种业务的支付形式均为货币资金,且忽略交易发生的相关税费,那么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如下表所示:
由此可见,引入新股东的增资扩股行为与股权转让行为完全不同:增资扩股是企业增加资本金扩大股权,原股东股东权益不变;股权转让是企业资本金不变股权不变,原股东让渡股东权益。因此,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才能够准确判定企业股东的纳税义务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与增资扩股协议的区别
(一)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虽然都含有公司的原股东及出资人,但从协议价金受领的情况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中出资人资金的受让方是截然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资金由被转让股权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属于股权转让的对价;
而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标的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
(二)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支付价金一方的当事人对于标的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同。股权转让协议中,支付价金的一方在支付价金取得了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对公司从成立之时到终止之日的所有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
而增资协议中支付价金一方的投资人是否与标的公司的原始股东一样,对于其投资之前标的公司的义务是否承担,可以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支付价金的一方对其加入该公司前的义务的承担是可以选择的;
(三)从出资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变化看,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出资人履行义务完成时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保持不变的,仍然为原数额。
而增资协议签订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浅析增资扩股及其注意事项
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一家成功的企业,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往往要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增资扩股。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笔者对于增资扩股本不甚了了,去年参与过两次增资扩股,系统地学习了相关知识,并在实际操作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加深了理解。现在,大胆将去年学习的结果和实际操作过程中获得的浅见奉献出来,希望能对那些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尤其是那些实际负责制订增资扩股方案而又对之不很了解的人(就如去年的我一样)有所帮助。当然,限于学识,笔者在这里所谈的,必定存在疏漏或舛误之处,尚祈广大方家不吝赐教。
一、增资扩股之目的
增资扩股的目的也是其意义之所在,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点: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绝大部分公司而言,刚成立时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慢慢发展壮大。在公司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也就是融资。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是最低的,而且几乎可以无限期地使用。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外部形势的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也不断发生变化。公司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目的。增资扩股是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模往往意味着竞争优势,规模越大,竞争优势越大,信用越强。增资扩股同样是扩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信用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是获得某些法定资质(比如股份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是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主要条件;那些注册资本达不到标准的公司,要想获得相应的法定资质,必须进行增资扩股。
4、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不但可以给公司带来发展资金,而且还可能给公司带来先进的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一家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引进不同的战略投资者,而增资扩股是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两种主要手段之一(另外一种是股权转让)。
二、增资扩股之方式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三、增资扩股之程序
增资扩股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依据《公司法》第47、109条之规定,“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属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一般而言,增资扩股方案应当对增资扩股的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出说明或安排,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详见《公司法》第44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见《公司法》第104条)。需要注意的还有以下两点:
(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详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32条)。
(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在股东会通过增资扩股决议后,还应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转增时点(所谓转增时点,是指确定一个具体日期,以公司截至该日的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进行转增)的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在该时点的财务状况,转增注册资本将以此为据。
3、新进股东缴纳出资。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及其限制,缴纳出资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第27、28,83-89条,一查即知,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的,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股款亦不能自行收取,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负责代收。
4、聘请验资机构对新增资本进行验资。对此,《公司法》第29条明确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注意:新老股东均应出席股东会且在股东决议上签字,此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必不可少之材料);然后召开新一届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改组。最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修改、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6、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然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受理单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四、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而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提取折旧或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实际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果真如此的话,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会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
2、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特别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3、依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增资扩股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当然,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同时,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作出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的声明。
增资扩股需要注意的问题
增资扩股是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去年至今,笔者先后参与了几家公司的增资扩股,借机对增资扩股相关知识进行了一番梳理,在实际操作也有几点浅见,现在整理出来,以就教于业内方家。
一、增资扩股之方式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以混合使用: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增资扩股之程序
《公司法》规定的增资扩股程序如下: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一般而言,增资扩股方案应当对增资扩股的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出说明或安排,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作出是否进行增资扩股的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详见《公司法》第44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见《公司法》第104条)。需要注意的还有以下两点:
(1)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由董事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详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32条)。
(2)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在股东会通过增资扩股决议后,还应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转增时点的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在该时点的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转增注册资之依据。
(3)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进行增扩股还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还需报经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3、缴纳出资。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及其限制,缴纳出资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第27、28,83-89条,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进行增资扩股的,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其承销;股款亦不能自行收取,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由银行负责代收。
以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被分成等额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以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时,有可能会遇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1股。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1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
4、验资。对此,《公司法》第29条明确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召开董事会,改组公司管理层。验资结束后,公司即应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然后召开新一届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改组。最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修改、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6、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及新选董事、监事的备案手续;然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变更受理单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到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三、增资扩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
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这样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不仅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2、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9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12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照上述规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管理层不能有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以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3、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换言之,法定公积金最高转增比例为75%。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现行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2001]49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在此不作讨论。那么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仍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不得转增注册资本;换言之,公司在将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时,需要扣除不能转增的准备项目。另一种情况是拟进行增资扩股的公司已经改为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中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其项下仅设置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从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项下的资金属于准资本性质,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但从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看不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虽然财政部明确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为稳妥起见,在制定增资扩股方案时,仍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立法精神,剔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来源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得直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具体项目详见上文);或者事先咨询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部门,以免给验资或工商变更登记带来麻烦。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4、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增资扩股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缴税问题。一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应纳未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税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二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个人股东未必了解上述规定,所以最好在增资扩股方案中予以说明。
5、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募股不足问题。依照《公司法》第8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而《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投资人认购股份是要约,承诺权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第87条进一步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以此而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募股不足问题。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E一mail: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操作流程说明书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23:56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操作流程说明书(2009-10-12 17:45:49)标签:有限公司 增资 财经 分类:转载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操作流程说明书 基于: 1、××有限责任公司于 年 月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计划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捌佰万元,新增注册资金伍佰万元由非公司股东投资注入。 3、非公司股东××有向××有限责任公司注入资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并成为其股东的意愿。 为顺利完成公司上述增资计划,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作此说明书。
第一步:制作增资说明书(见附件1) 第二步:与非公司股东××签订《增资意向书》(见附件2) (注:意向
作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资产和作为增资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步:与非公司股东××签订《增资协议》(见附件4) 第六步:非公司股东××缴纳资本并验资 非公司股东××根据《增资协议》和《公司法》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缴纳出资后,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步:变更公司章程
根据《增资协议》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
第八步:履行公司章程、股东、注册资金变更登记手续。
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 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附件1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说明书(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增资目的及前景分析。
三、公司增资的方案及操作流程简介。 四、公司增资后股权分布、新股东的地位。 附件2: ××公司增资意向书(范本) 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如为公司需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拟增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成以下协议,其内容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人民币增至800万元人民币,即增加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二、所增加注册资本由乙方认缴,并根据正式协议的约定按时缴付。 三、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方现股东××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甲方现股东×××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 四、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于 日内取得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并完成公司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五、甲方如约完成本意向书第四条的准备工作后 日内双方以此意向书为基础签订协议书。 六、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七、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 丙方(盖章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书(范本)
出席会议股东: 、 、 、 ××有限公司股东会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人,代表公司股东 %的股份,所作出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设事项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一、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人民币增至800万元人民币,即增加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二、同意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由××缴纳。 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签名、盖章) 股东:(签名、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4:
份;
2、丙方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有限责任公司);
3、丙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甲、乙两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接受丙方作为新
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经各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公司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中文名称: XXXXXX有限公司 住 所:
第二条 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种类、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为:300万元
第三条 公司增资前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占股本总数额% 1 2
第四条 审批与认可
此次丙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甲乙丙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第四条 公司增资
甲、乙两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接受丙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5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第五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丙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
2、甲、乙、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3、甲、乙、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第六条 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增资后的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占股本总数额% 1 2 3
第八条 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1. 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
2. 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九条 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 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本协议足额认购股份; 2. 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尽快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丙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第十二条 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丙方有权在通知甲、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乙方有权在通知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合同后,除本合同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四条 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如有); (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十五条: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它方或它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它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4、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5、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
6、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7、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于所有协议方。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生效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非经各方一致通过,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时使用。 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丙方 名称: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范文四:风投增资协议书
投资协议书
增资协议书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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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书
增资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市签署:
甲方一(投资方):
住所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传真:
甲方二(投资方):
住所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传真:
乙方(被投资方): (以下简称“乙方”或“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传真:
丙方(原股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传真:
(注:甲方一、甲方二在本协议中合称“甲方”。)
鉴于:
1、甲方一、甲方二系“【】”旗下专业从事创业股权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
2、乙方现为一家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本协议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现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股份(万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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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100.00% 3、乙方拥有如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1)
(2)
(3)
(4)
4、各方协商同意,乙方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到【】元,其中,由甲
方一认购增资【】元,甲方二认购增资【】元。
为此,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增资方案
1.1 各方同意乙方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万元增加到【】万元。 1.2 甲方一以【】万元,认购乙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万元,占乙方公
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甲方二以【】万元,认购乙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万元,占乙方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其他投资者【】以【】万元,认购
乙方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万元,占乙方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以上增
资的溢价部份均记入公司资本公积。
1.3 出资方式:现金。
1.4 甲方一和甲方二的增资认购款应汇入乙方的如下帐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5 乙方原股东即丙方放弃本次优先增资权。
1.6 本次增资完成后乙方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份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比例
(万元)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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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100.00%
第二条 成交
2.1 甲方增资款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七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若甲方中的一方不能在上述时间内(以公司开户行进帐单时间为准)2.2
将其认缴的全部增资款汇入公司指定帐户,不影响其他增资方行使股东权利,其他增资方也不对其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2.3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增资款之日起15日内,完成增资验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应予充分及时配合。
第三条 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3.1 各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董事会增加甲方一和甲方二委派的董事共一名。
3.2 各方签署本协议后,乙方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的要求,合理设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的职责权限。其中,公司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的决策,应当由董事会行使:
(1)公司的对外收购、兼并及重组;
(2)公司业务性质、经营范围的变更;
(3)公司上市计划的制定以及变更;
(4)公司提供给他方累计超过100万元的赔偿或担保;
(5)公司主要资产(价值100万以上)、分公司的出售或转让;
(6)公司对外投资;
(7)制定公司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方案;
(8)任何股东贷款的制定;
(9)重大法律事项(价值100万以上或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解决;
(10)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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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书
(11)决定关联交易。
3.3 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应于至少7个工作日之前发给各位董事,并附上一份会议日程安排以及所有需呈报或发放的文件。
3.4 知情权
3.4.1 公司所有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信息和运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信息:
(1)获得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
(2)在每月15日前获得上一个月的管理帐目;
(3)在每个财政年度前四个月内获得公司审计后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年度预算:每年初45日内,并需经董事会讨论同意;
3.4.2 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财产、帐簿和其它记录进行考察,并在合理必要时,请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的股东承担。
3.5 公司增资完成后,将按上市要求修订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机制。
3.6 各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和签署工作,本协议3.2条、3.3条、3.4条构成章程的主要条款。如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无法就章程达成一致并签署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条 不竞争承诺
4.1 公司的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同行业、同类公司担任职务(特殊情况需得到由包括甲方委派的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批准,且不得因此而构成对乙方股票发行上市的障碍)。
4.2 与公司现有经营有关的业务应由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经营,公司股东或管理层不得另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第五条 乙方、丙方的陈述及保证
5.1 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合法程序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设立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和许可。
5.2 丙方合法拥有乙方公司之股份并已真实出资。
5.3 乙方、丙方具有签署本协议书的完全行为能力,其签署的与本次增资有关的文件不与下述各项发生冲突:(i) 其章程或其他类似文件,(ii) 乙方或丙方先前已签署的协议,(iii) 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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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乙方的财务报表按现行会计制度/准则制订,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且自有关财务报表所记载的日期以来,公司的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或不正常的变化。
5.5乙方应尽最大能力使全体股东获悉公司的任何重大或潜在债务与责任,
包括法律诉讼和其它突发债务。
5.6凡在甲方向乙方增资投资之前,因乙方和/或丙方未向甲方披露的事宜所产生的债务、税务和其他可能的责任将由丙方承担。
5.7 乙方如开展或参与新的业务,乙方及其管理层必须及时向股东作出披露。
5.8 乙方公司在增资后保持完整的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系统。
5.9 乙方公司在经营中将遵守所有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6.1 甲方具有签署本协议书的完全行为能力,其签署的的与本次增资有关的文件不与下述各项发生冲突:(i) 其章程或其他类似文件,(ii) 甲方先前已签署的协议, (iii) 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
6.2 甲方保证:(i)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企业信息是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无误导性的;(ii)甲方本次增资行为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iii)甲方的的经营活动合法,不对乙方未来上市构成负面影响。
6.3 甲方承诺在本次增资后,将利用其资本市场运作的经验和资源,努力协助乙方公司管理层做好上市的准备和计划,力争在创业板推出后第一批上市并提供以下方面的帮助:(i)帮助协调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系,推荐相关人员担任顾问或独立董事;(ii)协助乙方管理层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财务管理制度;(iii)协助乙方管理层挑选协助其上市的专业中介团队;(?)为在上市过程中其他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保 密
7.1 除非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形外,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的签署而获知的对方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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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书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8.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时间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交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九条 违约行为与救济
9.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承诺或约定,其他各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予以纠正,因此给本协议各方造成损失的,其他各方均单独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赔偿本方的损失,协议其他各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9.2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协议其他各方或一方针对违约行为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包括合理的差旅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9.3 甲方中的一方或两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该违约的增资方应按其认缴增资额的2%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未违约的增资方及本协议的其他各方,由其他各方按照股份比例享有。
9.4 本协议书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索赔弃权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9.5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书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 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本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0.2 除法律或本协议书另有规定以外,本协议书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0.3 本协议任一条款或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的变更及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协议各方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任何根据本协议书发出的通知应以专人送达、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协议各方。
11.2 本协议书项下的通知应以专人递送、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按本协议首部各方当事人所明确列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发出,除非任何一方已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其变更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通知如是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以邮寄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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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书 日视为送达,如以专人递送或传真方式发送,则以发送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应在发送后,随即将原件以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给各方。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本协议书各方因本协议书产生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书及其附件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并具有同等效力。
13.2 如本协议项下各方股份发生转让的,本协议对股份受让方仍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4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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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书 (本页无正文,为《增资协议书》的签署页)
甲方一(盖章): 甲方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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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企业增资扩股涉税分析 增资扩股
企业增资扩股涉税分析 增资扩股
话题:增资扩股 案例分析 股东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各类企业的方式可简单的分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增资扩股资金接受方是企业,股权转让资金接受方是原股东。在增资扩股中资金的接受方是标的企业,而非企业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不一定改变;在股权转让中资金的接受方是原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原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受让方承继;增资扩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股权转让企业注册资本不变。增资扩股是企业采取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转让是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涉及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不会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
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资扩股是由投资机构认购被投资企业所新发行的增量股权(或股份)的交易。这类增资扩股的交易中,投资机构所认购的股权(或股份)单位价格(即指每元注册资本或每股价格,下同)往往大幅超过被投资企业原有权益(净资产)的单位价格,这些超出部分就形成了我们常说的投资溢价或资本溢价,这也就是企业增资扩股时产生的各项税负的经济源头。一、案例分析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750万元,原有股东2人,其中自然人股东甲持股80%,自然人股东乙持股20%。2010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机构B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所增发的25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认购金额为2,500万元。其中250万元作为A有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2,250万元作为增资溢价,计入A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10年11月,A有限公司收到全部增资款,并完成了相应的增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000万元,其中甲方持股60%,乙方持股15%,B基金持股25%。同日公司账面计列资本公积2,250万元,未分配利润1,750万元(均系增资前累计形成),A有限公司净资产合计为5,000万元。到了2011年初,A有限公司以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全部净资产8,000万元为基准折算6,000万元股份,变更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折股后,在上述增资、变更过程中,公司的甲、
乙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行为。2011年8月,A股份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2010年-2011年8月期间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提出涉及自然人甲、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予补缴的问题。二、法律依据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之(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从公司权益的法律权属和经济意义上来说,由于B基金的溢价投入,使得公司权益中增加了2250万元的资本溢价,而该部分资本溢价根据会计准则,计入到了公司净资产中的资本公积,成为全体股东共同共有的权益性资产。尽管相关资产权属的变动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但在结果上确实可以推论发生了该等资产权属实质上的让渡和转移。三、综合分析1、应区分法人财产权和自然人财产权的关系公司在获得溢价增资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新股东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之间以股权为对价的资产让渡。依照公司法和税法相关原则,在(wWwbB.NEt,未经合法的程序(即必备经济事项)转移或分配之前,首先从金额的角度上分析,法人财产权的变动并不意味着包括老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财产权必然的变动,不构成应纳所得税额的产生;
其次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上分析,在该等法人财产权变动的时间点上,由于自然人股东没有获得其确定的经济收入,当然也就不应是自然人股东相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2、认定股权价值及权属的依据是出资额而不是出资比例。《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既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依据,反之也说明股东享受公司的权益也是依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同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二)股东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上述条款中凡涉及股东的出资行为的法律规定均以出资金额为认定依据的规范表述,而非出资比例,说明在法律上是根据出资额而非出资比例来认定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3、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但在公司实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之前,公司权益增加的事实也自然不会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发生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经济事项,股东自然也不会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4、增资过程中原股东
所持股权并未减少,也未取得收入,不应当认定为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在上述增资过程前后,原股东的财产即拥有的公司股权(也即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均未发生变化,其财产未有减少,因此不存在转让一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增资过程中,新股东缴纳的款项均为增资款项,亦全部投入了公司,并未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未取得任何收入。5、出资比例的变化不是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我们可以以198号文的规定为反证例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规定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如果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向所有股东同比例派发红股时,股东的出资额会增加,但股东的出资比例不会发生变化。在出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根据198号文的规定,股东已经负有纳税义务。所以,如果以出资比例的变动作为依据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反而可能造成国家税收的重大流失。1/2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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